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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棟:原本《玉篇》殘卷考校一例
在 2015/5/15 21:32:18 发布

 

原本《玉篇》残卷考校一例

 

赵家栋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要:原本《玉篇》残卷“讦”字反切“柯载反”,其反切下字“载”,黎本校改作“截”非误。从故训材料及敦煌写卷字书韵书“讦”字注音反切来看,黎本校改作“柯截反”似乎更能反映该字读音的普遍性,具有雅音特点,而音“柯载反”极可能是方音变读。又原本《玉篇》残卷“讦”字之训语中“䅽”字,《校释》“今正为罄,罄诉谓尽情诉告也”之说不当,其实“䅽”为“穀”之俗写,而“穀”为“告”之通假字,专字当为“𥷚”,又俗作“鞫”,通作“鞠”。

关键词: 原本《玉篇》 柯载反  柯截反 

 

今见宋本《玉篇·言部》“讦”字训语云:“居谒切。攻人之阴私也。”原本《玉篇》残卷[1]训释比较详尽,卷九“言部”云:“讦,柯载反。《论语》:‘恶讦以为直者。’苞咸曰:‘攻人之阴𥝠。’《说文》:‘面相𢇛罪相䅽诉。’《苍颉篇》:‘相发扬恶也。’”胡吉宣(1989)《玉篇校释》(以下简称《校释》)卷九“言部·讦”字下引原本《玉篇》残卷云:“柯载反。《论语》:‘恶讦以为直者。’包咸曰:‘攻人之阴𥝠也。’《说文》:‘面相㡿罪相罄诉也。’《仓颉篇》:‘相𤼲扬恶也。’”并作校语云:“《切韵》入声月韵,居谒反。又去声祭韵,居例反。本书居载,载字,黎本误作截。……惟告字,原本作䅽,无此字,今正为罄,罄诉谓尽情诉告也。说较告诉为详明。”

我们这里结合《校释》引文及校语,拟作三点校读:

一、《校释》所引原本《玉篇》为“罗本”,引文不必将“苞”、“苍”改作“包”、“仓”

《玄应音义》、《慧琳音义》引《论语》包咸注皆有作“苞咸”,梁·王述《论语义疏叙》有“汉鸿胪卿吴郡苞咸,字子良”语,知古有作“苞咸”之例,且原本《玉篇》引《论语》包咸注有两例,另一例见卷九“訥”字下,也作“苞咸”,故此处不必校改。又“苍颉篇”之“苍”,亦不必校改,《周礼》郑玄注引郑司农语、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唐·陆德明《经典释文》、《玄应音义》、宋本《玉篇》引《苍颉篇》皆作此。作《玉篇》校释文字引原本《玉篇》残卷最好保持其用字原貌。

二、关于原本《玉篇》残卷“讦”字反切下字,黎本校改作“截”非误

首先,从字形来看,罗本、中华本、续四库本作“载”,原卷字形为“”;黎本校改作“截”,原卷字形为“”,皆甚为清晰,形误可能性较小。

其次,从“讦”字的字书韵书及故训材料注音反切情况来看,黎本校改作“截”不误。

1.主要韵书反切及所属韵情况:

P.2011《王仁昫刋谬补缺切韵一》:居谒反(月韵)居例反(祭韵) 居厉反(祭韵)

蒋斧印本《唐韵》:居谒反(月韵) 居例反(祭韵)

《广韵》:居列切(薛韵) 居例切(祭韵) 居竭切(月韵)

《集韵》:居例切(祭韵) 蹇列切(薛韵) 九刈切(废韵) 居谒切(月韵)

2.主要字书注音反切及所属韵情况:

P.3906S.6204 P.2058P.2717《字宝》:居列切(薛韵)冀例[2]切(祭韵)

《五经文字》:纪谒反(月韵)

宋本《玉篇》:居谒切(月韵)

《篆隶万象名义》:柯戴反(代韵)

《说文系传》(朱翱反切):鸠歇反(月韵)

《类篇》:居谒切(月韵) 蹇列切(薛韵) 居例切(祭韵) 九刈切(废韵)

《龙龛手鉴》:居例反(祭韵) 居列反(薛韵)

3.故训材料注音反切及所属韵情况:

《汉书》颜师古注:居谒反(月韵) 九列反(薛韵,引萧该音) 居乂反(废韵,引浙本音)

《公羊传》解诂《经典释文》:九列反(薛韵) 九谒反(月韵) 九刈反(废韵)

《慧琳音义》“许(讦)露”条:居竭反(月韵)

据以上诸反切用字可知,其下字所属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入声薛韵、月韵;一类是去声祭韵、废韵、代韵。罗本、中华本、续四库本反切下字“载”,为去声代韵字,属于第二类祭韵、废韵、代韵类,从唐宋韵文用韵情况来看,祭韵、废韵、代韵皆可通用;黎本反切下字“截”,为入声屑韵字,从唐宋韵文用韵情况来看,薛韵、月韵、屑韵皆可通用,所以当属于第一类薛韵、月韵类,从“截”得声的“䰏”就为薛韵字,P.2011《王仁昫刋谬补缺切韵一·薛韵》:“䰏,束发。又作讦反。”又音“作讦反”正反映二者有同韵现象。至于学界认为作“柯载反”为正,似据仿《玉篇》体例而撰的《篆隶万象名义》中该字反切作“柯戴反”而得来,因为戴、载皆为去声代韵字。从传世文献故训材料及敦煌写卷字书韵书“讦”的注音反切来看,黎本校改作“柯截反”似乎更能反映该字读音的普遍性,具有雅音特点,而音“柯载反”极可能是方音变读。

三、读“䅽诉”之“䅽”为“罄”无据

原本《玉篇》残卷引《说文》“讦”字训语作“面相𢇛罪相䅽诉”,其中“䅽诉”,今见传世《说文》诸本[3]及其各家注解本《说文》[4]皆作“告讦”,《类篇》、《古今韵会举要》卷二六及《集韵·月韵》“讦”字下引《说文》亦皆作“告讦”。按“䅽诉”,原卷字形作“**”,较为清晰。“*”即“𧦡”字写体,为“诉”之俗写,传本作“讦”,虽《说文》训释语中也有重出被训释字的可能性,但此处当视为传写形讹。《说文》:“诉,告也。从言,厈省声。《论语》曰:‘诉子路于季孙。’𧪜,诉或从言、朔。愬,诉或从朔、心。”段玉裁注:“凡从㡿之字,隶变为厈,俗又为斥。”原本《玉篇》残卷卷八“心部·愬”字下云“《说文》亦𧦡(诉)字也”,顾野王案语云:“𧦡,告也;谮也。”

至于“䅽”字,冯方(2002)《〈原本玉篇残卷〉征引〈说文·言部〉训释辑校(一)》及徐前师(2008)《唐写本玉篇校段注说文》皆未能作出说解。据笔者所见,唯上引《校释》有校语说解,云:“惟告字,原本作䅽,无此字,今正为罄,罄诉谓尽情诉告也,说较告诉为详明。”今谓《校释》说法欠妥,其实“䅽”字当为“穀[5]”字俗写,字书有载,《干禄字书·入声》:“䅽、穀,上俗下正。”文献中有诸多用例,且故训材料中也见说解。

碑刻材料中常见“穀”之俗写作“䅽”。东魏《程荣造象记》:“五䅽不熟,天下人民饿死者众。”又:“五䅽豊熟,万民安乐。”《八琼室金石补正》云:“其穀字作䅽,虽见《山海经》及《尚书大传》,然亦隶变之俗体也。”《十二砚斋金石过眼录》一编北周《高祖文帝庙碑》:“䅽帛盈仓。”吴兴刘承干撰《希古楼金石萃编》卷十《晋高丽好太王碑》:“庶宁其业,国富民殷,五䅽丰熟,昊天不吊。”

敦煌写卷中亦常见“穀”之俗写作“䅽”及相似字形。津艺二二《大般涅槃经》卷四:“尔时复有诸沙门等,贮聚生穀,受取鱼肉,手自作食。”其中“穀”字,原卷作“”;S.2049《毛诗郑笺》之《豳风·七月》:“亟其乘S.2049.2乘乘屋,其始播百穀。”其中“穀”字,原卷作“”;S.715《维摩诘经》卷中:“如无色界色,如穀牙,如须陀洹身见。”其中“穀”字,原卷作“”;P.3056+P.4895《佛家诗曲集》之《世间凡愚痴》:“积聚财钱穀帛,一旦无常与谁?”其中“穀”字,原卷作“”;《佛说阿弥陀经讲经文(二)》:“兵戈不起,疫疠休生,五穀丰登。”其中“穀”字,原卷也作俗体“䅽”。又有P.3233《太上洞渊神咒经》卷1:“风雨不时,五䅽不熟。”S.2122《太上妙法本相经》第21:“纯风远被,四方朝宗,风雨随时,五䅽丰实。”

传世文献也有作俗体“䅽”之用例,《齐民要术·五䅽》:“《山海经》曰:‘广都之野,百䅽自生。’《博物志》曰:‘扶海洲上有草名曰蒒,其实如大麦,从七月熟,人敛获,至冬乃𧥷,名曰自然䅽。’”又《礼记正义·曲礼上》:“如郑之言,则与《公羊》《穀梁》卜三正[6]不同也。”四部丛刊本影印本[7]字形作“”。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补遗·需部》:“穀,字亦作𥡛,误作䅽。《风俗通·皇霸》:‘神农悉地力种䅽疏。’《论衡·偶会》:‘命妨䅽也。’”

蓋“穀”字,構形移位作“𥡛”,“𥡛”又因聲符構件“𣪊”與“殸”形近而訛作“䅽”。既然读“䅽诉”之“䅽”为“穀”,则“穀”又当何释义,与“告”有何关联呢?其实“穀”为“告”之通假字,穀,《广韵》“古禄切”,见母入声屋韵;告,《集韵》有“居六切”,见母入声屋韵。《礼记·檀弓下》:“齐穀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郑玄注:“穀当为告,声之误也。”而《左传·庄公二年》“齐告王姬之丧”,正作“告”。《尔雅音释》卷上《释诂第一》及《释言第二》皆以“谷”注音“告”,而“谷”与“穀”音全同。慧琳《一切经音义》卷78《经律异相》卷17:“酷裂,上空穀反。……又以虐害之曰酷也。从酉,告声。告音穀。”与“穀”音同的“告”,当读为“居六切”,专字当为“𥷚”,又俗作“鞫”,通作“鞠”,《说文·𢆎部》:“𥷚,穷治罪人也。”段玉裁《说文·𢆎部》“𥷚”注云:“按,鞫者,俗𥷚字,讹作鞠。古言鞫,今言供,语之转也。今法具犯人口供于前,具勘语拟罪于后,即周之读书用法、汉之以辞决罪也。鞫与穷一语之转,故以穷治罪人释鞫。……若《采芑》传曰:‘鞫,告也。’此则谓鞫即告之叚借字。《文王世子》:‘告于甸人。’亦是叚告为鞫也。《集韵·屋韵》:“告,读书用法曰告,《礼》:‘告于甸人。’通作鞠。”《玉篇·革部》:“鞠,居六切。推也;告也。”《礼记·文王世子》:“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郑玄注:“告,读为鞠。读书用法曰鞠。”《史记·酷吏列传》“讯鞫论报”裴骃集解引张晏曰:“鞫,一吏为读状,论其报行也。”《文选·班固〈幽通赋〉》“许相理而鞫”李善注引毛诗传曰:“鞫,告也。”据故训可知,“(𥷚)鞫”可训为“告”,二者音义相通,段玉裁所谓的互为假借则非仅音同音近的假借,当为同源通用现象。“读书用法”“穷治罪人”义仅为“告”的一个义项,“(𥷚)鞫”似为其专字。

 

参考文献

1 冯方.《原本玉篇残卷》征引《说文·言部》训释辑校( )[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2,(6.

2 胡吉宣.玉篇校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9. 

3 黄征.敦煌俗字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

4 苏芃.原本玉篇残卷国内影印本述评[J].中国典籍与文化, 2008(4).

5 徐前师.唐写本玉篇校段注说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6 赵家栋.敦煌文献疑难字词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1.

 

 

 

本文原载于《贺州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第2628页。

 

 

注释:



[1]关于原本《玉篇》残卷有四种影印本:一是黎庶昌、杨守敬《古逸丛书》本,简称“黎本”;二是罗振玉《原本玉篇残卷》本,简称“罗本”;三是中华书局本,简称“中华本”;四是《续修四库全书》本,简称“续四库本”。其中“续四库本”为上海古籍出版社据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日本昭和八年京都东方文化学院编东方文化丛书本影印,见2002年出版的《续修四库全书》第228册。该本是目前国内最可信赖最全面的《玉篇》残卷影印本。本文引原本《玉篇》残卷皆据“续四库本”。

[2]敦煌写卷《字宝》(或称《碎金》)诸卷“冀”字字形作“”(P.3906)、“”(S.6204)、“”(P.2058), P.2717卷则无此反切。诸家录文皆误作“鱼”,今据P.3906卷字形“”及传世字书韵书该字反切注音考订“”、“”、“”皆为“冀”字俗写讹变。“冀”为见母字,与今见诸反切上字声纽同。又“例”字,写卷皆作“列”,与上一反切下字同,依原卷则“居列切”与“冀列切”音同,这种注音方式敦煌写卷《字宝》未见他例。今谓后一反切下字“列”当读为“例”,《礼记·服问》:“传曰: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郑玄注:“列,等比也。”陆德明释文:“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又“列”字,《集韵》有“力制切”,为去声祭韵。

[3]主要有平津馆丛书本、藤花榭本、汲古阁本、续古逸丛本、四部丛刊本、日本文政九年刊本、陈昌治刻本等。

[4]主要有徐锴《说文解字系传》、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桂馥《说文解字义证》、王筠《说文句读》《说文释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等。

[5]“穀”、“谷”为同音字,语义不同,“谷物”之“谷”古作“穀”,“山谷”之“谷”古作“谷”,今简化字方案“穀”、“谷”简化作“谷”,本文为便于说解,“谷物”之“谷”皆作“穀”。

[6]原误作“公”,今据刻本校正。

[7]此本为上海涵芬楼覆影日本影印古钞本。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5年5月14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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