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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祥:《清華五·封許之命》“鬯”字芻議
在 2015/8/5 13:26:43 发布

 

《清華五封許之命》“鬯”字芻議

(首發)

 

金宇祥

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博士班

 

《清華五封許之命》簡文“巨(秬)一卣”一句,其中的字,原考釋李學勤、網友“ee”、程燕有相關討論,今試在諸位先生的基礎上提出一些不成熟意見,敬祈方家不吝指正。

一、

《清華五封許之命》簡5“巨(秬)△1一卣”,△1字原圖版作。原考釋釋為“鬯”字。[1]網友“ee”認為“鬯”實是“兇”字,但“兇”應是“鬯”的訛誤。[2]程燕亦釋為“鬯”,並認為(《上博一孔子詩論》簡11)、(《上博一孔子詩論》簡13)、(《上博一孔子詩論》簡27)、(《上博五鬼神之明》簡6),等字形為“鬯”字。[3]今按:程燕所引上博一和上博五的字例,裘錫圭曾釋為“悤”。[4]因此對於《封許之命》的△1字有以下幾種思考:1.釋為“兇”字,視為“鬯”字的訛誤。2.釋為“悤”字,讀為“鬯”。3.釋為“鬯”字。

首先是“兇”字的說法,網友“ee”提出“兇”是“鬯”的訛誤,但未多加申說。楚簡“兇”字作:“利以解兇”(《九店》56.28)、“遹易兇心”(《清華三芮良夫毖》簡20)、“兇刑厲政”(《上博六用曰》簡13),從字形上看“兇”和△1應為二字,兩者差異在於△1上半多了形,推測可能是作為區別符號使用(詳後文)。又“兇”為曉紐東部;“鬯”為徹紐陽部,東陽雖可旁轉,但聲紐不諧。

其次,若根據裘錫圭考證上博簡《孔子詩論》、《鬼神之明》等形的說法,考慮《封許之命》釋為“悤”字的可能,筆者認為應不能成立,原因在於本篇《封許之命》簡6就有“璁”字作),故將△1字釋為“悤”恐怕也不合適。

排除上面兩種思考,最後就是“鬯”字的說法。雖然裘錫圭認為“鬯”字從來不作上加一直豎之形。[5]但《清華五封許之命》此處的“鬯”字明明白白加上了一豎筆,筆者以為很有可能楚簡“鬯”字特有的寫法。

綜上,原考釋將△1釋為“鬯”,筆者認為是可成立的。從字形上來看,“鬯”字甲骨作[6](《合》01506正),金文作[7](大盂鼎《集成》2837)。戰國時期的寫法,比較明確的是(《清華五封許之命》簡5),如果再加上前文程燕所列:(《上博五鬼神之明》簡6)、(《上博一孔子詩論》簡11)、(《上博一孔子詩論》簡13)、(《上博一孔子詩論》簡27)等可能釋作“鬯”的寫法,那麼“鬯”字的流變或可推論如下:甲骨金文下半部作,到楚簡則作。同樣的演變過程可以參考“●=(簋)”字,[8]●=”字甲骨作[9](《合》06990正甲),金文作[10](作●=商簋《集成》3453),楚簡(“既”字所从)作(《上博六用曰》簡12)、(《上博三彭祖》簡8)、(上博二《民之父母》簡7),其下半部同樣有的演變。

至於“鬯”字上的豎筆或十字之形,原先我們懷疑可能是由甲骨“鬯”字的另一種寫法而來:[11]《英》0199正,此種寫法孫海波云:“或从匕”[12]裘錫圭認為是“鬯”之異體:“從匕從鬯。字或從●=,實非‘罕’字,而為‘鬯’之異體”[13],但之後“鬯”字金文、楚簡中卻未見此種寫法,因楚簡的“匕”或訛作“止”,[14]或與“瓜”形近,[15]皆未作豎筆或十字的,可能後世沒有繼承這種从匕从鬯的“”字寫法,此寫法僅存於甲骨中。但是也從甲骨的“”字得知,楚簡“鬯”字上加豎筆或十字的字形可能是到戰國時才出現。這一豎筆可能是為了區別“兇”字而來的,楚簡“兇”字作:(《九店》56.28)、清華三(《芮良夫毖》簡20)、(《上博六用曰》簡13),可以發現“凶”形下半部作等形,與前面提到“鬯”字或“●=”字的下半部演變十分接近,而且若不看那一豎筆或十字,“鬯”與“兇”幾乎同字,故我們認為“鬯”字上的豎筆或十字是作為區別符號使用的。

二、

有了以上對楚簡“鬯”字的認識後,或許可釋出以往不識的“鬯”字。《新蔡》甲三335+甲251有一字作:

2

其文例為“△2●=畟(稷)一牛,五●=(社)一●=豕昔四冢。”[16],△2字《新蔡》原考釋隸定為“●=凵禾匕”。[17]宋華強從之,並認為是《信陽》2.13的省寫。[18]今按:字就字形來看與前文(《上博一孔子詩論》簡27)的“鬯”字接近,很有可能也是“鬯”字。[19]宋華強所提及《信陽》2.13的字形作:

3

文例為“二△3”,學者多有研究,以下擇列出幾種說法:[20]中山大學古文字研究室釋讀作“(篦)”。[21]劉雨釋為“緌”。[22]郭若愚釋為“龢”。[23]田河(2007)釋為“篦”。[24]《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釋讀作“●=–(篦)”。[25]今按:在眾家說法中以田河(2007)之說較為持平,其云:“(《信陽》2.09從文例看釋為‘篦’是合理的,從字形看釋‘篦’又缺乏依據。……又見於信陽2─13號簡,字形較清楚,作,此字還需要進一步研究。”[26],首先需提出來討論的是《信陽》2.09與《信陽》2.13的關係,《信陽》2.09有二字作:

△4 △5

文例為“一齒△4□□●=金(錦)之△5襄(囊),●=臸木(縉)綿之裏。”[27],上列學者多認為《信陽》2.09△4△5與《信陽》2.13△3為同一字。這樣的看法可能有些問題,在字形上如田河(2007)所言缺乏依據,△4△5圖版殘泐不清,不好和△3聯繫起來。從文例上“一齒△4”《信陽》2.09與“二△3”《信陽2.13》也不同,故我們認為兩處應分開看待。回到△3的字形,此字學者或隸定為“[28]、“●=–[29],檢原圖版上半部作,其豎筆並未穿透X形,與“禾”字不同,故隸定為“”不確;而隸為“●=–”可能參考了裘錫圭《釋古文字中的有些“悤”字和从“悤”、从“兇”之字》一文所作的隸定。因此我們懷疑3是“鬯”字加上二“匕”形的繁體,可隸定作“”,在簡文中可通讀為“韔”,《詩秦風小戎》:“交韔二弓、竹閉緄縢。”毛傳:“韔,弓室也。”[30]但缺點是目前出土遣冊所見的“韔”,如:望山簡、包山簡、曾侯乙墓,多與車馬器類記載,但同樣地若釋為“篦”亦未見與服飾類一起記載。[31]

 

2015.7.31初稿

後記:

小文草成後,蒙陳美蘭先生幫忙修訂文句不通順之處,並提供寶貴意見。高佑仁先生惠示筆者:“封許之命的字形很古樸,和金文很像,內容更本就是冊命類的文書,所以是否因為這個原因而和一般楚簡的悤字很像,這是可以考慮的。但是在封許之命中,鬯和悤是可以區別的。”在此十分感謝兩位先生的意見和指導。

 

 

 

 

 

 

 



[1]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上海:中西書局,20154月),頁118

[2]清華五<封許之命>初讀》,2015.4.9,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簡帛論壇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2460樓。

[3] 程燕:《清華五劄記》,2014.4.10,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187

[4] 裘錫圭:《釋古文字中的有些“悤”字和从“悤”、从“兇”之字》《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二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

[5] 裘錫圭:《釋古文字中的有些“悤”字和从“悤”、从“兇”之字》《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二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頁1

[6] 李宗焜師編著:《甲骨文字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頁1116

[7] 董蓮池:《新金文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年),頁637

[8] 陳劍先生於裘錫圭:《釋古文字中的有些“悤”字和从“悤”、从“兇”之字》文後的補記提及“●=”旁下半部寫法的變化,筆者在此處則用來解釋“鬯”字下半部的演變。

[9] 李宗焜師編著:《甲骨文字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頁1072

[10] 董蓮池:《新金文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年),頁628

[11] 李宗焜師編著:《甲骨文字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頁1121

[12] 孫海波:《甲骨文編》(臺北:藝文印書館,1958年)頁236

[13] 裘錫圭:《論“歷組卜辭”的時代》《古文字研究(第六輯)》(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頁318,注21

[14] 劉洪濤:《論掌握形體特點對古文字考釋的重要性》(北京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頁1886

[15] 季師旭昇:《說文新證》(臺北:藝文印書館,2014年),頁646

[16] 綴合與句讀參考宋華強:《新蔡葛陵簡初探》(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頁457

[17]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新蔡葛陵楚墓》(鄭州:大象出版社,2003年),頁196

[18] 宋華強:《新蔡葛陵簡初探》(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頁457。又《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楚地出土簡冊合集(二)》等書皆同。見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頁455。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楚地出土簡冊合集(二)》(北京:文物出版社,2013年),頁109

[19] 陳美蘭先生惠示筆者,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網站的“簡帛字形辭例檢索”釋文作“鬯”。因未見文章故附記於此,謹此致謝。

[20] 其他學者說法可參房振三:《信陽楚簡文字研究》(安徽大學碩士論文,2003年),頁93。田河:《信陽長台關楚簡遣策集釋》(吉林大學碩士論文,2004年),頁78

[21] 中山大學古文字學研究室:《信陽長台關戰國楚墓楚竹簡一號墓出土<遣策>考釋》《戰國楚簡研究(第二期)》(廣州:,1977年),頁21

[22] 劉雨:《信陽楚簡釋文與考釋》《信陽楚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頁129

[23] 郭若愚:《戰國楚簡文字編》(上海:上海書畫出版社,1994),頁81

[24] 田河:《出土戰國遣冊所記名物分類匯釋》(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07年),頁251

[25] 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頁383。《楚地出土簡冊合集(二)》釋讀相同。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楚地出土簡冊合集(二)》(北京:文物出版社,2013年),頁147

[26] 田河:《出土戰國遣冊所記名物分類匯釋》(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07年),頁251

[27]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楚地出土簡冊合集(二)》(北京:文物出版社,2013年),頁147

[28] 中山大學古文字學研究室的隸定。

[29] 《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的隸定。

[30] 阮元審定,盧宣旬校,《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毛詩注疏》(清嘉慶二十年(1815)南昌府學刊本,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卷六之三,頁238

[31] “齒(梳)”見仰天湖楚簡簡34。中山大學古文字學研究室:《仰天湖二十五號墓楚竹簡考釋》《戰國楚簡研究(四)》(廣州,1977年),頁9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5年8月2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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