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落夫家”婚俗与幼子继承制
(首发)
王恩田
山东省博物馆
流行于西南少数民族的“不落夫家”婚俗,也称“坐家”“住家”“回娘家”。成书于清康熙年间的李调元《南越笔记》对此已有记述:
“獞人(“獞人”是旧社会对壮族歧视性称谓——引者)当娶日,其女即还母家。与邻女作处,间与丈夫野合,既有身,乃潜告其夫作阑以待。生子后始称为妇。”
民国《马关县志》记载:
壮族“婚日男往女家迎,无彩舆仪仗等排场。多数送亲女伴送女至男家,住二三日,夜间女伴与新娘共枕,新婿鲜能问津。三日后新娘偕婿归宁。母家亲宾,预置冷水于门,伺婿至门则尽量顷泼,须由水阵冲入,多淋漓而后快。一二日后婿归,女不归,已成惯例。……青年男女自由唱歌,唱酹既洽,难免淫奔,或有妊,而遂归夫家同居(俗谓坐家)”。[1]
《实报》(年、月、日失记——引者)记载:
广西右江地区少数民族“有不落夫家的风俗,女子结婚后返回娘家,亲属朋友围拢来,如该女子怀恋丈夫便遭耻笑。直到生孩子才回夫家。在这段时间内,原来的情人便猛烈地追求她,直到生孩子为止。生孩子回夫家,丈夫不责怪她,反而很高兴。不落夫家的时间有时长达五年,丈夫在这段时间内,有等不及而重新结婚时,便起争执。女子回夫家后,便严守贞操。”
云南西北部的普米族:
“新娘只在夫家住了三天,然后回娘家,直到怀孕。男方每隔一年迎请一次。在兰坪等父权制行之已久的地区,新娘不落夫家的时间最多数年,宁蒗地区要‘三回九转’地迎娶,新娘不落夫家的时间最长有到一二十年的”[2]。
这种不落夫家的“三回九转”风俗,显然是夫从妻居制的延续,同时也是顽强地保持妇女婚前性自由愿望的体现。
据林耀华先生对“夷家”(即彝族——引者)的调查:
“迎娶之夜,新娘独宿,不与新郎共寝。黑夷婚姻,新娘必有白夷侍女,相与为伴。……黑女嫁黑男,随嫁侍女则嫁于黑男的男娃,新娘在男家连宿三天,皆与侍女另处一室,与新郎没有接触。
第四日回门,新郎新娘同赴岳家。途中夫妇不交言语。新婿献羊豕酒礼拜见岳父母,岳家则置酒款待。午后新郎独自归家,新娘仍留母家,谓之坐家。
坐家的时期无定,大约一二年到三五年皆有。……女子在坐家时代,可尽量享受放浪生活,父兄无不掩目听之。坐家之女的装束和新娘一般。日夕与邻居青年男子或姑表兄弟追逐嬉戏,并有性的自由。
坐家的时期新郎也可与新娘往来,实行恋爱。直至新娘怀孕时期,新郎才接新妇回夫家。第一胎孩子,往往不是新郎己出,但必须认其为子女。”[3]
另据胡庆钧先生对彝族的调查:
“结婚后新妇仍居娘家,须得怀孕以后,方可入居夫家。……由于婚外性关系的普遍流行,特别是一个妇女在结婚后仍回娘家,必得怀孕后方能入居夫家,因此长子可能不一定是亲父的血统。待夫妇年老,妻子不易再有外遇,才能生出可靠的儿子,这就是为什么幼子在继承上享受优待的重要原因。”[4]
胡庆钧先生没有停留在对“不落夫家”婚俗的记述,而是进一步找到了幼子继承制的社会根源。
孔子说“礼失而求诸野”(汉书·艺文志·诸子略·序)。在浩如烟海的古代典籍中,不见于记载的“不落夫家”的婚俗,仍然保存在“活化石”的边疆多个少数民族中。但也并非毫无踪迹可寻。如《尚书·益稷》禹曰:“余创若时,娶于涂山,辛壬癸甲,启呱呱而泣,予弗子。”《史记·夏本纪》禹曰:“予辛壬娶涂山,癸甲生启,予不子。”汉代以降的经学家们,去古已远,不能对此记载做出正确的诠释。商周时期以天干配地支记时。夏代也不可能例外。辛壬和癸甲以天干记时,疑有误。解为自辛至甲四日,或解为二日,均不可信。总之应是禹娶涂山氏很短时间之内就生下了启,故禹说“予弗子”。即不承认启是自己的儿子。(唐)司马贞《索隐》认为太史公的这段记载“不经之甚”。其实,根据“不落夫家”的婚姻,这段记载应是符合情理的。涂山氏很可能是婚后不落夫家,在娘家居住期间怀孕的。
与《实报》所说的不落夫家的新娘“生孩子回夫家,丈夫不责怪她,反而很高兴”不同,夏禹不过是不承认启是他的儿子而已。更有甚者,长子甚至被吃掉、杀掉。《墨子·节葬下》:“昔者越之东,有核沐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汉书·元后传》:“羌胡尚杀首子,以盪肠正世。”注:师古曰:“盪,洗涤也。言妇初来所生之子,或他姓。”《补注》:“宋祁曰:肠,当做腹。”这种基于“妇初来所生之子,或他姓”的观念,因而长子被吃掉或被杀掉的陋俗,只能用“不落夫家”的婚俗加以解释。
过去曾认为经籍中“三月庙见”的奇怪礼俗与墨西哥阿兹特克人的“试婚制”相近似,现在看来应与“不落夫家”婚俗有关。经籍记载:
《诗·葛履》:“妇人三月庙见,然后执妇功。”笺:“未三月,未成为妇。”《公羊·庄公二十四年》解诂:“诸侯既娶三月。然后妇人见宗庙。见宗庙,然后成妇礼。”
实行“不落夫家”的苗族妇女如果结束坐家,与丈夫永久同居,就要举行一定的仪式:
“新妇在夫家开始‘煮饭’,在炉山舟溪这一地区是一种关键性的礼节,是新妇决心结束坐家,长留夫家的象征。所以特别受到重视。夫家征得新妇的同意后就选定日子,……并进行应有的准备,为了慎重起见,当天须以肉饭祭祀祖先”。
在剑河的久敢、太雍、乃寿等地区,结束坐家采取的是另外一种仪式:
“新妇同意在夫家长住时,母亲就选定吉日,……在几位老妇的陪同下,到女婿家中举行一种织布仪式。……经过了这仪式,新娘才可以开始织布。第一次只能织8尺到1.2丈,作为新妇在夫家正式开始长期生活的表示”[5]。
苗族新妇结束坐家所举行的“煮饭”和“织布”仪式,显然就是“三月庙见”之礼中的“执妇功”。苗族结束坐家礼节中的“以肉饭祭祀祖先”,就是“三月庙见”之礼的“见宗庙”。因此,“三月庙见”之礼,应是“不落夫家”婚俗中的结束坐家的仪式。
中国古代经过了漫长的“知母不知有父”的母系氏族社会,从夏代开始进入到以“禹传子”为标志的父系氏族社会。对偶婚是母系氏族社会最后的婚姻形态,实行夫从妻居的生活方式。“不落夫家”是由夫从妻居到妻从夫居转变所体现的婚俗。对偶婚时代,妇女享有充分的性自由。“不落夫家”时期,新娘仍然可以保持回娘家时期的性自由。一旦“不落夫家”结束,长期与丈夫同居,就必须要严守贞操。也只有在“不落夫家”婚俗的结束,妻子严守贞操开始,才能为丈夫生育血统可靠的儿子。也只有这样,才具备了由实行幼子继承制改行长子继承制的前提。“不落夫家”婚俗发现与研究的重要意义即在于此。
[1] 《云南少数民族社会调查资料汇编》(一)第7页,民族出版社,2009年。
[2] 《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土家、景颇、羌、普米、独龙、阿昌、珞巴、门巴族文化志》28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
[3] 林耀华《凉山夷家》51~52页,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
[4] 胡庆钧《再论凉山彝族的奴隶制度》,《教学与研究》,1957年1期。
[5] 《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三)123~124页,民族出版社,2009年。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5年11月20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11月22日。
点击下载附件:
经籍中“三月庙见”的礼制恐怕是周人从宗法制、嫡长子继承制出发,为维护继承者血缘的纯正,防止婚前性行为导致非亲生子之目的而设,与不落夫家关系似乎不大!!之所以“三月庙见”,是在婚礼举行后,若女子婚前有性行为,则在婚后三个月时就可以有怀孕的征兆,可以查验到。如果这时女子无孕征,则行庙见礼,见祖宗,正式承认其为男子家族之一员。然后再行房室之事,即所谓的“见宗庙,然后成妇礼”也。
Copyright 2008-2018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35774号 地址: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7楼 邮编:200433
感谢上海屹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總訪問量:6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