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蒼》札記四
(首發)
胡平生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一 (《蒼頡》12)
《蒼》12“隖闉”。整理者說,,《説文》;“木杖也。”通作“脫”。按,此字左旁似不從木,而應從衣。在北大《蒼頡》中,木旁之上部一橫,皆為向中豎部位的一左一右兩筆寫成,而此處為貫通左右的一橫筆,且右端稍呈波磔形。木旁之中豎,很明顯上部一點與下部分開不連貫。與衣旁不同者,只是中豎之下部沒有向右彎拐。但這樣的衣旁在秦漢隸書中是常見的。
“”,整理者在引《说文》“木杖”之義項後,已指出應通“脫”,假作“蛻”,即蛇、蟬蛻皮,是正確的。我們指出,簡文此字從字形看應隸定為“裞”,意義上則仍應讀為“蛻”。裞,《説文·衣部》:“贈終者衣被曰裞。”在此處顯然是講不通的,因此還是應當讀為“蛻”。《説文·虫部》:“蛻,蛇蟬所解皮也。”
“”下之字“”,整理者指出即“虺”,引《國語·吳語》韋昭注云“虺,小蛇”,似不必強調其“小”。按,“虺”即蝮蛇。《爾雅·釋魚》:“蝮虺,博三寸,首大如擘。”邢昺疏:“案,舍人曰:蝮,一名虺。江淮以南曰蝮,江淮以北曰虺。孫炎曰:江淮以南謂虺為蝮,廣三寸,頭如拇指,有牙最毒。”(中華本P2641)故“蛻虺”就是蛇蛻皮。
二 “捕獄問諒”(《蒼頡》52),“諒”讀為“掠”
《蒼頡》52“捕獄問諒”。諒,整理者據《説文》釋為“信也”,謂即“誠信、誠實”。實則此處應讀為“掠”,系法律用語。掠,《説文》所無。《禮記·月令》:“毋肆掠。”鄭玄注:“掠,謂捶治人。”《廣韻·藥韻》:“掠,笞也,治也。”《類篇·手部》:“搒也。”問獄用刑乃是常態。《漢書·刑法志》記漢初笞刑改革,(景帝)中六年,“又下詔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顏注引如淳曰:“然則先時笞背也。”(中華本,P1100)“自是笞者得全”,可知先前笞刑通常會將犯人打死打殘的,漢代刑法改革確有進步意義,比較講點人情、人性。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5年12月29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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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梲”改釋為“裞”之說,周飛先生《北大簡〈蒼頡篇〉初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站,2015年11月16日)已言之,見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5/20151116085553204455185/20151116085553204455185_.html
“諒”讀為“掠”之說,jileijilei先生《北大漢簡〈蒼頡篇〉釋文商榷》(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論壇,2015年11月14日)後跟帖已言之,見http://www.gwz.fudan.edu.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733第10樓(11月20日)。抱小先生《北大漢簡〈蒼頡篇〉校箋(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5年11月17日)文後跟帖第7樓(11月20日)、第10樓(11月23日)亦有討論,跟帖中已引及jileijilei先生的說法。見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644
周飞先生将简文释为“裞”字可从,“裞”可读为“蜕”,二者之义也相同。《康熙字典》:“裞,他外切,音蜕,义同。”故“祱虺”即“蜕虺”。
简文“谅”字是否读作“掠”尚未可定。“谅”字也出现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简文作“毋治谅而得人请为上”,其中整理者即读为“笞掠”、“请”读作“情”。简帛研究者多将“治”与“笞”通用,而将“谅”与“掠”通读。此皆入古史误区。“治谅”实际上是古代问罪的程序,而“笞掠”则是“问罪”的手段。古人问罪多以“笞掠”为主,但有时也辅以其他手段。故将“治谅”读为“笞掠”,则是将文意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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