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簡《繫年》“迵而歸之於楚”小議
(首發)
杜新宇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2015級博士研究生
清華簡《繫年》第二十一章中有這樣一段話:
王命莫囂(敖)昜(陽)為(率)【114】(師)(以)定公室,城黃沱(池),城罋(雍)丘。晉(魏)(斯)、(趙)(浣)、(韓)啓章(率)(師)回(圍)黃沱(池),迵而歸之【115】於楚。
其中之“迵”。整理者解釋為:
“”讀為衝,攻擊,《呂氏春秋·貴卒》:“衣鐵甲操鐵杖以戰,而所擊無不碎,所衝無不陷。”迵,楚文字中多讀為“通”,“迵”義同攻陷,“歸之於楚”,意思是把楚國的勢力逼出中原,趕回楚地。[1]
我們認為整理者的意見值得商榷。即使“”讀爲衝,但是“迵”字沒有得到合理解釋。其次,由清華簡二十二、二十三章可知,楚聲王及楚悼王尚與三晉在中原大戰正酣,鄭國及宋國搖擺于晉楚之間,甚至此章中,楚國在第二年後就展開了報復行動,怎可謂把楚國勢力逐出中原、趕回楚地呢?
我們認為:“”當讀為踵,踵有跟隨之義,“迵”作本字讀,不必讀為“通”,“迵”乃是名詞,為“作役之徒。”《周禮·地官·稍人》:“稍人掌丘乘之政令,若有會同、師田、行役之事,則以縣師之法作其同徒、輁輦,帥而以至,治其政令,以聽於司馬。”鄭注曰:“同徒,司馬所調之同”,可見“同徒”可簡稱之為“同”,又,《叔夷鐘》有“뜲(勠)龢三軍徒雩{與}氒{厥}行師”之語,此又作“徒”,郭沫若先生早已指出“徒”即為《周禮·地官·稍人》之“同徒”。[2]張政烺先生讚同之。[3]《繫年》之“迵”當與此“同”、“”為一詞。由上可知,“同徒”也可稱為“徒同”或簡稱為“同”,舊日一些注家將“同徒”之“同”作形容詞講是沒有道理的,“同”為名詞無疑。“歸之於楚”的顯然是這些“迵”。
《繫年》言莫敖陽為帥師“城黃池,城雍丘”,而晉軍包圍了黃池。勢必俘虜了大量的築城作役之徒。而“迵而歸之於楚”的意思是晉人跟隨或護送這些“迵”,把他們送還給楚國,這顯然具有侮辱的意味,楚國原本在黃池、雍丘築城,但三晉卻把這些築城的“迵”護送回楚國,很具有諷刺的意味。《系年》此章其後云:
二年,王命莫囂(敖)昜(陽)爲(率)(師)(侵)晉,(奪)宜昜(陽),回(圍)赤(岸),(以)(復)黃沱(池)之(師)。(魏)(斯)、(趙)(浣)、韓啓【116】章(率)(師)(救)赤(岸),楚人(舍)回(圍)而還,與晉(師)(戰)於長城。楚(師)亡(無)工(功),多(棄)(旃)莫(幕),肖(宵)(遁)。楚(以)【117】與晉固爲(怨)。
這顯然是楚國對晉國“黃池之圍”及“迵而歸之於楚”事件的報復行動。
[1]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190頁,中西書局,2011年。
[2] 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第204頁,科學出版社,2002年。
[3] 張政烺《張政烺批註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中華書局,2011年。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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