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簡《蒼頡篇》“戲叢”別釋
——兼釋帛書《十六經·正亂》之“自戲”
(首發)
王寧
棗莊廣播電視臺
一、《蒼頡篇》的“戲䕺”
北大簡壹《蒼頡篇》第6簡有“戲䕺奢掩”句,其中後二字原整理者釋“(書)插”,[1]Jileijilei、張存良、胡平生先生改釋“奢掩”,[2]是也。
原整理者釋此二字既誤,則其解釋亦不可據,故茲不具引。
張存良先生認為:
“奢者,張也。掩者,斂也。奢掩連文屬反義為訓,如大小、高下、美丑、黑白、好惡,這是漢語構詞的一種主要方式。奢掩猶張合開閉、收放翕張,其義甚明。”
胡平生先生認為:
“奢,《說文》:‘張也,從大,者聲。奓,籀文。’按,《通訓定聲》謂‘奓’,從大從多會意,甚是。《篇海》:‘奓,亦奢也,泰也,大也。’掩,或應讀如奄。《廣雅·釋詁一》:‘奄,大也。’《詩·皇矣》:‘奄有四方。’毛傳:‘大也。’”
按:竊意張存良先生所釋較確,“奢”即張開義,“掩”即收斂義,是兩個義相反的字組合成的詞語。
這裡主要是想討論“戲䕺”二字的解釋,原整理者云:
“戲,《說文》:‘三軍之偏也。一曰兵也。從戈,䖒聲。’《左傳》桓公五年‘先偏後伍’,杜預注引《司馬法》曰:‘車戰,二十五乘為偏。’此‘偏’亦稱‘前拒’。《左傳》昭公元年:‘偏為前前拒。’‘戲’亦讀作‘麾’,《史記·高祖本紀》‘四月,兵罷戲下’,張守節正義曰:‘戲音麾。’并引許慎注《淮南子》云:‘戲,大旗也。’亦指稱大將之旗。凡軍事活動均以旗聚合,指揮軍隊,見《周禮·夏官·大司馬》。,應即《說文》‘䕺’字。《說文》:‘䕺,艸叢生貌。从艸,叢聲。’簡文此字似當解為‘从艸,叢省聲’,可讀作‘叢’。《說文》:‘叢,聚也。从丵,取聲。’《希麟音義》卷四‘叢林’注引《字書》曰:‘凡物之聚曰叢也。’此‘聚’義與以上‘戲’讀作‘麾’,即大旗用以聚眾之義相合。”[3]
張存良先生的解釋是:
“《居延漢簡甲乙編》釋此四字為:‘戲表書插’,阜陽漢簡整理組在引證時卻釋為‘琖(箋)表書插’,而《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又釋為:‘表書插’。戲表固屬不辭,難以為訓。琖表則於文獻有徵,《說文》竹部:‘箋表,識書也’,猶今人之標注、眉批,於義有徵。箋與琖義訓相同,葢書簡有竹質者,亦有玉質者。釋‘箋表’者葢受《說文》詁訓之啟發。今北大簡明做‘戲䕺(叢)’,字形既明而釋義也頗有據,此幾十年來之學術疑案,一朝得證,即豁然冰釋矣。”
“䕺”居延本釋文作“表”,據張先生文中所示英藏杮片3097、3254均作“叢”,則“表”字是因為原簡牘文字殘泐無法辨識而根據殘畫推測有誤,當以作“叢”為是。“叢”、“䕺”古字通,段玉裁於“䕺”下注云:
“‘叢,聚也’,槩言之,‘䕺’則專謂艸。今人但知用‘叢’字而已。《爾雅·釋魚》《音義》引《說文》:‘䕺,艸衆生也。’‘从艸,叢聲’,此形聲包會意。”
字或作“藂”,《康熙字典·艸部》“藂”下云:
“《唐韻》:‘俗叢字。’《韻會》:‘叢,或作藂。’《前漢·息夫躬傳》:‘藂棘棧棧。’”
此中之“叢”本當作“䕺”,蓋此字或從艸叢聲,或從艸聚聲,“聚”、“叢”古音同從紐雙聲、侯東對轉疊韻音近,則“叢”亦可徑讀為“聚”也。
原整理者將“戲”讀為“麾”釋為“大旗”恐不確,《說文》訓“旌旗”之專字作“𪎮”,云:“旌旗,所以指麾也。从手靡聲。”《集韻·平聲一·五支》:“𪎮:《說文》:‘旌旗所以指𪎮。’通作麾、撝。”又云:“麾、戲:旗屬。《周禮》:‘建大麾以田。’或作戲。”是用以指揮軍隊行動的旗幟。古書中“麾”多言“麾(或戲)下”、“指麾(指撝、指揮)”,無言“麾叢”或“麾聚”者,故這個解釋於意不安。
筆者認為,“戲”字音“麾”是也,而當讀為“撝”,“戲”、“麾”、“撝”古音均曉紐歌部,音同可通,故“麾”與“戲”、“撝”均可通假,[4]《說文》:“撝,裂也。从手爲聲。一曰手指也。”段注:
“《易》‘撝謙’,馬曰:‘撝猶離也。’按‘撝謙’者,溥散其謙,無所往而不用謙,‘裂’義之引申也。《曲禮》:‘爲國君削瓜者華之’,注曰:‘華,中裂之也。’華音如花,撝古音如呵,故知華卽撝之叚借也。……(一曰手指撝也),《敘》曰:‘比類合誼,以見指撝。’《易》‘撝謙’注曰:‘指撝皆謙。’凡‘指撝’當作此字。”
可知“撝”即分裂、溥散義,則“撝䕺(叢)”是兩個意思相反字的組成的詞語,“撝”為離散,“䕺(叢)”為集聚,它的意思和漢代典籍中常見的“離合”、“散聚”之類詞語的意思相同,《淮南子·兵略》:“離合散聚,不失行伍”是也,亦與下二字“奢掩”的文例相同,都是兩個含義相反的字組成的詞語。
二、《十六經·正亂》中的“自戲”
由《蒼頡篇》“戲”用為“撝”之例,讓筆者想到了馬王堆漢墓帛書《十六經·正亂》中的兩句:
“以亓(其)民作而自戲也,吾或(又)使之自靡也。”[5]
這是力黑(墨、牧)向太山之稽詢問如何戰勝蚩尤時,太山之稽說的話里的兩句。對於其中的“戲”的解釋,《集成》注云:
“原注:作,起。戲,讀為豦,鬬相執(寧按:《說文》作丮)不解。整理小組(1976:63):作,起。戲,爭鬥。《國語·晉語八》:‘不好弄戲,不過所復。’《左傳》僖公九年作‘夷吾弱不好弄,能鬬不過。’可證戲即鬬。”[6]
《說文》:“戲,三軍之偏也。一曰兵也。”段玉裁注:“偏若先偏後伍、偏爲前拒之偏,謂軍所駐之一面也。”但古籍中絕無用“戲”為此義者,也無用為“兵”義者,段玉裁也找不到具體的證據,只好說“度舊音義必有用許說者矣”,是無據的揣測。
首先說第二個釋義“一曰兵也”可能有文字訛誤,王筠《句讀》云:
“蓋謂兵器名也,未聞。《御覽》引作‘弄也’(寧按:《太平御覽》卷四百六十六引《說文》曰:‘戲,弄也。’),則是《左·僖二十八年傳》‘請與君之士戲’也。”
可見,“戲”用作“兵”義古書亦不見其例,故王筠說“未聞”;而作“弄”則明白暢達,其用義典籍常見,《廣韻》:“戲,戲弄也”是其義。《古文四聲韻》卷四引催希裕《纂古》“弄”作“”,其形與“兵”相近,故當是形近而訛。
其次,古來治《說文》者多在“三軍之偏”的“偏”上作文章,卻找不到用“戲”為“三軍之偏”的直接例子,同時《說文》中訓釋凡與“戲”有關之字,絕無與“三軍之偏”或“偏”、“兵”有聯繫者:
《言部》:謔,戲也。
《目部》:䁙,目相戲也。
《竹部》:簙,局戲也。
《人部》:俳,戲也。
《欠部》:𣢑,𣢑𣢑,戲笑皃。
《手部》:摴,舒也。又,摴蒲,戲也。
《女部》:娭,戲也。
《女部》:嬈,苛也。一曰擾、戲弄也,一曰嬥也。
所以,許慎釋“戲”為“三軍之偏”讓人費解,“偏”很可能也是個誤字,馬敘倫先生認為“疑‘偏’為‘旗’之譌字”,[7]筆者懷疑“偏”可能是“俳”之聲誤,蓋二字旁紐雙聲,真、微二部又是旁對轉疊韻關係(主要元音相近、韻尾發音部位相同),古人讀書聲誤,乃誤書“俳”為“偏”。故《說文》原文很可能當為“三軍之俳也。一曰弄也”,《說文》又言“俳,戲也”,《左傳·僖公九年》“夷吾弱不好弄”杜注:“弄,戲也”,均有互訓之意,可為旁證。
馬敘倫先生言“戲本義為角力,引申為戲弄”,[8]是很有道理的,“戲”本當是古代軍中的一種帶有娛樂色彩的比武競技活動,故其字從“戈”作,示本為軍中之事,《國語·晉語二》云“弄戲”是也。又《晉語九》:“少室周為趙簡子之右,聞牛談有力,請與之戲,弗勝”,韋昭注:“戲,角力也”;《史記·李斯列傳》:“是時二世在甘泉,方作觳抵優俳之觀。”《集解》:
“應劭曰:‘戰國之時,稍增講武之禮,以為戲樂,用相夸示,而秦更名曰角抵。角者,角材也;抵者,相抵觸也。’文穎曰:‘案秦名此樂為角抵,兩兩相當,角力、角伎蓺射御,故曰角抵也。’駰案:觳抵即角抵也。”
這種“觳抵優俳”即“戲”,為軍中的競技類遊戲,相當於後來的相撲、摔跤;根據文穎的說法,這類活動裡面還包括了武藝、射、御的競技等,是軍中以“戲樂”、“夸示”為目的娛樂比賽項目,當即許慎說的“三軍之俳”。
《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載晉楚城濮之戰時云:“子玉使鬥勃請戰,曰:‘請與君之士戲,君馮軾而觀之’。”鬥勃說要與晉之士兵“戲”,讓晉侯(文公)觀賞,說明“戲”的確是軍中的一種娛樂活動。鬥勃這麼說,是表示他藐視晉師,不把對手放在眼裡。由此引申出遊戲、戲豫、戲謔、戲樂、戲弄之類的意思,後來一些帶有娛樂色彩的競技活動甚至一些表演也稱為“戲”恐怕也是這麼來的。“戲”可能有“鬥(鬬)”義,但僅僅是一種模擬表演、帶有娛樂性質的搏鬥,並非是激烈的生死搏鬥,所以將《正亂》“以亓(其)民作而自戲也”之“戲”徑解釋為“鬬”為爭鬥意是不妥當的。
又讀“戲”為“豦”大約是朱駿聲的發明,他在《說文通訓定聲》“戲”字下云:
“(戲)又為豦。《左傳》:‘請與君之士戲。’《晉語》:‘聞牛談有力,請與之戲’,注:‘角力也。’又‘戲不過所復’,《左傳》作‘夷吾能鬥不過’,亦同。按:鬥相丮不解為豦,是戲猶言劇鬥也。”
其實“戲”本來就是角力競技比賽,在《左傳》、《國語》中均此義,既非“鬥相丮不解”,也不是劇鬥義,朱駿聲是強行牽合,難以據信。
現在看來,《正亂》將“自戲”與“自靡”同舉,“靡”為散義,則“戲”可能也當如《蒼頡篇》一樣讀為“撝”,分裂也,“自撝”即自相分裂,謂內訌鬧不和。這兩句是太山之稽對力黑(墨、牧)說:“我要讓他(蚩尤)的人民起來自己鬧分裂,我再使他們自行潰散。”蓋自己鬧分裂屬於內訌,不代表失敗;而自行潰散,則表示失敗了。這樣解釋似乎比解釋為“鬬”文意更順暢。
最後附帶說一下,張存良先生在其文中言“《說文》竹部:‘箋表,識書也’,猶今人之標注、眉批,於義有徵。”又於注釋[5]中言“箋表應連讀,表字不應屬下句。此《說文》釋義體例之一,今正。”
按:此說恐非,歷來治《說文》者無如此斷句者。《說文》釋義體例是事物名稱、恒語成詞才二字連言,而“箋表”乃漢代以後才有的詞彙,非先秦兩漢間語,《說文》不得言之也。《說文》此處之斷句自來均作“箋,表識書也”,乃釋“箋”字之辭。先秦兩漢書中不見“琖(箋)表”之語,而多見“表識”一詞,如《淮南子·本經》:“天地之大,可以矩表識也”,《漢書·王莽傳下》:“訖無文號旌旗表識”,《後漢書·孝桓帝紀》載詔曰:“表識姓名,為設祠祭。”鄭玄箋《詩》亦云“箋”而不言“箋表”,《毛詩正義》釋“鄭氏箋”云:
“此言‘箋’者,吕忱《字林》云:‘箋者,表也,識也。’鄭以毛學審備,遵暢厥旨,所以表明毛意,記識其事,故特稱為‘箋’。”
可見“箋”就是“表識書”之義,斷讀為“箋表,識書也”不確。
[1]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71頁,又76頁注[二六]。
[2] Jileijilei:《北大漢簡〈蒼頡篇〉釋文商榷》,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2015/11/14,http://www.gwz.fudan.edu.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733&extra=page%3D2;張存良:《〈蒼頡篇〉研讀獻芹(六)——北大簡〈蒼頡篇〉釋文商兌(四)》,簡帛網2015-12-22.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00;胡平生:《讀〈蒼〉札記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2015/12/21. 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687.下引張、胡二先生說均出此兩文,不另出注。
[3] 《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壹)》,76頁注[二六]。
[4] 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663頁【撝與麾】條、691頁【麾與戲】條。
[5] 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中華書局2014年,159頁。
[6] 《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160頁注[二四]。
[7] 馬敘倫:《說文解字六書疏證》,上海書店1985年,卷之二十四第九六頁。
[8] 同注[7]。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1月3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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