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蒼》札記七
(首發)
胡平生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一 “津郖鄙”(《蒼頡》13)讀為“詣津逗鄙”(“津”作通行寫法)
《蒼頡》13“津郖鄙”,整理者說,“”即“稽”;“津”,《說文》:“水渡也”,“亦有潤澤之意”。又說,“”從旨得聲,“脂”亦從旨聲,“即動物油所凝成之膏”,“其性肥澤,與‘津’、‘潤’義可相聯繫”。
按,此說非是。我們認為,“”即“稽”,《說文》:“稽,留止也。”《管子·君臣上》:“是以令出而不稽。”尹注:“稽,留也。”《史記·平準書》:“居邑稽諸物。”司馬貞索隱:“稽者,停也,留也。”又,《莊子·逍遙遊》:“大浸稽天而不溺。”陸德明《釋文》引司馬云:“稽,至也。”故頭至地是為“稽首”。“稽”又通“詣”,上古音
“詣”,疑母脂部;“稽”,見母脂部,韻部同而見母、疑母旁紐。或言“稽詣”,《文選·王褒洞簫賦》:“躊躇稽詣。”李善注:“稽詣,言聲稽留,如有所詣也。”因此,“稽津”應當理解為詣津、至津,即“去到渡口”。
“郖鄙”之“郖”,整理者以為從豆得聲,應讀為亦從豆聲的“豎”,引申為“鄙稱”。從而與“鄙”字關聯,引《玉篇》“鄙,小國,去都遠,鄙陋又不慧也”為解,謂“引申為鄙賤、鄙視諸義”。按,“郖鄙”之“郖”,此處不應解釋為地名專用字,似應假為“逗”。《說文》:“逗,止也。”《玉篇》:“逗,留也。”《史記·韓長孺傳》:“廷尉當恢逗橈。”司馬貞索隱;“逗,留止也。”《後漢書·光武帝紀下》:“不拘以逗留法。”李賢注:“逗,古住字。”故“逗”應訓為留止、住留。而“鄙”是“都鄙”之意。《說文》:“五酂為鄙。”“五酂”為五百家。又,《周禮·天官·大宰》:“以八則治都鄙。”鄭注:“都之所居曰鄙。”《春秋·莊公十九年》:“伐我西鄙。”杜預注:“鄙,邊邑。”總之,遠也好近也好,大也好小也好,“鄙”總是一個居民聚居區,是可以逗留居住的發地方。“詣津逗鄙”四字,一對動賓詞組,意義也多少有點關聯,符合《蒼頡篇》的結構。
二 “朖”(《蒼頡》38)似當讀如“狼臯(噑)”
《蒼頡》38“……貘,麃朖”,上下两句中有“貘”、“”
“麃”三種動物,故而下句之“朖”,似應讀為“狼”,整理者從本字釋為“明”、“朗”,不可信。“朖(狼)”下一字“”,整理者根據甲金文字字形及漢簡“拝”之所從,釋為“求佑除災之祭名”,亦不可信。在漢簡中“臯”或“睪”字下部常常簡化寫作三橫一豎,與“”下部的寫法相同。“”字之上部,我們懷疑是“罒”形異寫,其實就是“臯”、“睪”的字頭的變異,漢晉簡亦常見。因此,此字應釋為“臯”或“睪”,通“噑”。《說文》:“噑,咆也。”就是虎狼號叫之聲。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1月4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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