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蒼》札記十二
(首發)
胡平生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美數券契”(《蒼頡》18)應釋“弄數券契”
《蒼頡》18“美數券契”,整理者說:“美,《說文》:‘甘也。從羊從大。’美有‘讚美’、‘稱讚’之義,如《戰國策·齊策一》:‘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按,此字字形上從王(玉)從大(廾),並非從羊從大;其下與“數券契”連文,釋為“美”意義上與下文毫不相干,釋“美”是不對的。從字形看,此字應釋為“弄”。整理者之所以未將此字釋為“弄”,或許是因為此四字後又緊接“筆研筭籌”,文義亦與之有關聯。我在《讀蒼札記五》中指出,《蒼頡》68之“僂繚”,疑當讀為“研算數料”,其中又有一“算”字,重出之字這麼多,怎麼解釋?其實,“弄”、“筭”、“算”,既有關聯,也有區別。
《說文》:“弄,玩也。從廾玉。”“筭,長六寸,所以計曆數者。從竹弄。言常弄乃不誤也。”“算,數也。從竹具。讀若筭。”“筭”字段注云:“《漢志》云:‘筭法,用竹徑一分,長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為一握。’此謂筭籌與算數各用。計之所謂算也。古書多不別。”“算”字段注云:“筭為算之器,算為筭之用。二字音同而義別。”朱駿聲《通訓定聲》“算”下云:“按,具者備數也,義與筭字別。或曰,字實從目筭省,筭亦聲。存參《蒼頡篇》:‘算,計也。’”段、朱之說皆可參,簡言之“筭”為名詞,為計算工具;“算”為動詞,為計算行為。簡言之,“筭”為名詞,為計算工具;“算”為動詞,為計算行為。“筭”、“算”原本有別,以多混用,故典籍注釋也常不辨名、動。
“筭”、“算”之外,還有個“祘”字。《說文》:“祘,明視以算之。從二示。《逸周書》曰:士分民之祘。均分以祘之也。讀若筭。”段注云:“示與視,筭與祘,皆疊韻,明視故從二示。”朱駿聲《通訓定聲》云:“按,四橫六直,象觚之形。實即筭字之古文也。”所以,“筭”字就是橫橫豎豎地擺弄筭籌,北大簡此處的“弄數”,或即此意,經常玩弄、擺弄、把玩筭籌,計算曆數,這樣玩熟、弄熟、擺熟,計數、計算纔能不出差錯。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1月19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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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美”釋“弄”是,Jileijilei先生在《北大漢簡<蒼頡篇>釋文商榷》(復旦論壇2015/12/7)一貼中已經指出;抱小先生《北大簡<周馴>校字一則》(復旦網2015/11/29)從其說并指出《周馴》中也有相同的情況。蓋北大漢簡中“弄”形多近“美”。
此處“弄”疑當是“筭”之省略或筆誤,亦作“算”,“算數”或“筭數”一詞古書常見,如:
《九章算數·衰分》:“欲以算數多少衰出之,問各幾何?”、“各置算數為列衰,副并為法。”
《周髀算經》卷上:“今子所學,算數之術,是用智矣,而尚有所難。”
《漢書·律歷志上》:“數者,一、十、百、千、萬也,所以算數事物,順性命之理也。”
《後漢書·皇后紀上》:“太后自入宮掖,從曹大家受經書,兼天文、筭數。”
又《律歷上》:“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筭數之事生矣。”
[氵算]读为“算”,不知胡先生有何凭据?在古文中,“筭”往往与“弄数”有关。首先,“筭”是一种弄数工具,其次才引申为“弄数”的过程。后世在音乐方面就有保留“弄数”的古义,所谓“梅花三弄”就来源于此。“算”往往与“具数”有关,故古文常与“选”、“撰”互训。在此基础上,“筭”与“算”因与“计数”有关,后世才逐渐将“筭数”与“算数”混用。“筭”又被引申为“计算”,实际上也是借用“算”为用义,从而与“筹度”、“筹划”有关,故后文将“筭”与“筹”并列,因而“筭筹”与“算筹”同义。其义除了与“算数”有关,还包含“提前谋划”的意思。请学者注释《苍颉篇》务必要遵从其撰写的本义,不可轻易采用假借音转义通等方法。“解释不通”只是我们尚未理解古文的原意。按汉代人的说法,就是所谓的“物故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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