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王堆漢墓帛書《春秋事語》補釋三則
(首發)
郭永秉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馬王堆漢墓帛書《春秋事語》内容珍貴,惜殘損嚴重,整理難度很大。帛書整理小組的復原和考釋工作已經取得了非常重要而顯著的成績。裘錫圭先生近年發表的《帛書〈春秋事語〉校讀》(下簡稱“裘文”)一文,對原釋文作了校訂,並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作了較詳細的注釋,是研究此書的重要參考。我們曾比較仔細地研讀過上述研究成果,獲益極多。現將在閲讀過程中陸續寫就的三則小札(所論皆有關帛書 “語”的部分),匯為一篇小文,希望有助於《春秋事語》的深入研究。不妥之處,祈方家指正。
一、《魯莊公有疾章》
“旅其抶以犯尚民之衆”解
《魯莊公有疾章》有一段閔子辛對魯國慶父之難的評論,不見於傳世文獻的記載,非常重要。[1]但是這段話不太好懂。尤其是其中所謂“夫共仲(圉)人旅其以犯尚民之衆”(第89行)[2] 一句很是費解,有必要在學者研究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討論。
我們先討論一下這句話中的字。裘文曾對帛書此字作過非常深入細緻的討論,裘先生說:
原釋文把“” 隸定為“”。認爲是“抶”的誤字。按:細審圖版,此字似原書作“族”(“”旁的右部因筆畫與“矢” 字的頭相近而省寫),後來在左偏旁上加筆畫改作(手),但未塗去原 “”旁的下部斜筆(“”旁寫法可與同行“旅”字比照),遂成此形。其右旁是“矢”而非“夫”,只要與同行“夫”字比較一下就能明白。所以我們暫且把這個字隸定為“”。原註:旅與慮通,懷念。抶,《說文》:“笞擊也”。此處指圉人因被笞而懷恨。(19頁注[九])按:原釋文對“”的隸定雖有問題,但以此字為“抶”的誤字,很可能是正確的。“矢”“失”二字古音陰入對轉,我們甚至可以把 “”直接看作“抶”的異體。又疑此字仍應釋“族”,“族”與“辱”皆屋部字,此“族”字當為“辱”之音近誤字。 [3]
認爲此字是“ 抶”的誤字,是帛書整理者提出的意見。整理者之所以會這樣釋讀,顯然是把文獻中記載的子般(或作斑)鞭笞圉人(或作犖、鄧扈樂)之事和帛書联繫起來考慮了。但我覺得,這種联繫並不一定有道理。
首先,把“旅其抶”或“旅其族(辱)”的“旅”讀為“慮”,解釋為“因被笞而懷恨”,恐怕是有問題的。古書“慮”有思考、謀劃、憂愁諸義,卻未見作 “懷念”、“懷恨”用的例子,整理者的解釋疑不可信。
第二,被釋讀為“抶”的那個字,當如裘錫圭先生後一説法指出的,其實就是“族”字,而並非从“手”的“〈抶〉”字。先說“”旁左半寫作類似“手”旁多一筆的現象。這种寫法在秦漢文字資料中並不罕見。《馬王堆漢墓帛書[肆]·十問》69號簡有“筋脈之”一句,整理者將此句中的字左旁隸定為“ 未”形,實與字形不合;但是整理者指出此字在帛書中“當讀為族”,並據《廣雅·釋言》訓“族”為“湊”[4],可謂文從字順。諦審圖版,此字左旁和帛書相同,也寫作類似“手”旁多一斜筆形,其實此字即為从“”旁。《馬王堆漢墓帛書 [叁]·戰國縱橫家書》有(55行)、(103行)和(128行)諸字,裘錫圭先生指出它們是一字,“實从‘辵’从‘ ’。……一般認爲即《說文·部》的‘旞’字。”[5]細看128行的“旞”字,其所从的“”旁左半也是“手”旁多一斜筆形。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34號簡“斿”字寫作。[6]結合新近發表的孔家坡漢墓竹簡《日書》 279號簡貳欄“宗”和281號貳欄“人”的兩個“族”字看,[7]整理者把《十問》的字釋讀為“族”,顯然是沒有問題的(孔家坡《日書》280號簡貳欄“施”字左半和“族”字左半寫法亦相同,可為比照)。
《十問》和孔家坡簡《日書》的“族”字都並不省去“”旁的右半部分,這是它們和《春秋事語》字的差別。馬王堆三號墓遣策37號簡“象族(鏃)”之“族”寫作,[8]左半部分寫法也與上舉諸字相同,右半部分雖略有殘泐,但顯然就是《春秋事語》字右半這種簡省為“矢”的寫法(35號簡“象族(鏃)”之“族”寫作,[9]右半也省為“矢”形可證)。所以三號墓遣策37號簡的字和《春秋事語》字的寫法是完全相同的。裘文指出帛書此字“‘’旁的右部因筆畫與‘矢’ 字的頭相近而省寫”,非常正確。從圖版看,《春秋事語》的和三號墓遣策37號簡的字,比一般“”旁多出部分也可能是由“ V”形的兩筆寫成。所以我們認爲,帛書此字當釋為“族”是沒有疑問的。[10]
確定這個字應從裘文後一說釋為“族”,同時考慮上文所指出的“慮 ”並無“懷念”、“懷恨”之訓,我認爲“旅其族”和圉人犖懷被笞之恨很有可能並無關聯。
在討論“旅其族”的意思之前,有必要先來解釋“以犯尚民之衆”一語的含義。帛書整理者沒有對這句話作註,裘文說:
“犯尚”也許可以讀為“犯上”。民之衆,義不可通,必有脫誤。《公羊傳》閔公元年記鄧扈樂之事說:“莊公存之時 ,樂曾淫于宮中,子般執而鞭之。莊公死 ,慶父謂樂曰:‘般之辱爾,國人莫不知,盍弑之矣。’使弑子般,然後誅鄧扈樂而歸獄焉。 ”所述較詳,可參考。[11]
裘文在“以犯尚”后斷句,並認爲“民之衆”有脫誤致使文不成義。裘文提醒我們帛書“必有脫誤”,很值得引起重視。那麽帛書的“脫誤”究竟在哪裏呢?
按照一般語法規律,把“犯尚民之衆”理解為動賓結構短語最爲順適,其動詞是“犯”,賓語是“衆”,“尚民”是修飾“衆”的,因此用“之”字來連接。 “尚民”是什麽意思呢?我認爲,“尚民”其實就是《左傳》、《史記》等書中記載的子般(斑)被殺之處——“黨氏”。
首先交待一下把“尚民”讀為“黨氏”的文字學證據。“黨”字从“ 尚”聲,古音相近,可以通用。《左傳·莊公三十二年》“臨黨氏”《釋文》云:“黨音掌”,可見“黨氏”之“黨”的古音與“掌”字相近(“掌”字也从“尚”聲)。李家浩先生曾經把《古璽彙編》著錄的0328號齊國璽印“尚路璽”之“尚”讀為“掌”,並舉了不少傳世文獻和出土文字資料中“尚”當讀為“掌”的例子。[12]所以,把“尚”讀為 “黨氏”之“黨”是沒有問題的。
帛書“尚”下一字作“”,確實是“民”字。有不少學者已經指出,秦漢文字資料中“氏”、“民”二字往往相混。吳振武先生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發表的《釋戰國“可以正民”成語璽》一文對此已有很好的論述。[13]吳先生在這篇文章中指出:
正因為簡省的“民”字跟“氏 ”字十分相似甚至相同,所以古人也往往把這兩個字弄混。如:秦陶文和漢印中的“氏” 字既作、形,又作、形(原注:袁仲一:《秦代陶文》 1487、1488、485-487,三秦出版社,1987年;《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 415、416、1085-1087。),後者跟上舉簡省的“民”字幾乎完全相同,以致今人常誤釋為“民”。漢代銅鏡中的“氏”字一般多作、形,但有一面杜氏鏡“氏”字作 (原注:《古文字研究》第十四輯 143頁圖80),跟漢代銅鏡中的“人民”之“民”毫無二致。……而馬王堆漢帛書《戰國縱橫家書》中的“氏”字多作、形,和同書“士民”之“民”作 、 者基本相同。[14]
吳先生所舉的這些秦漢文字“氏”字寫得和“民”字相近或相同的情況,和我們所講的《春秋事語》“ 尚氏”之“氏”寫作“民”的情況是一致的。後來黄文傑先生在《氏民辨》一文中,比較全面地總結了秦漢文字中的“氏”、“民”相混情況,他把這種情況作了如下概括:
到了秦漢時代,“氏”字形體全面隷變。把“氏”字的形例加以歸納,其構形大體可以分爲兩類……,第一類是“氏”字隷變後的常見寫法,第二類形體有了較明顯的變化,即“氏”字的第一筆向上彎曲延伸作之狀,這是秦漢文字“氏” 字增繁的寫法。……第二類“氏”字由於第一筆向上彎曲延伸,形體與“民”字非常接近,因此很容易與“民”字混淆。
……
這種巧合,給釋讀出土文獻帶來了困難,是否“氏”或“民”字,要靠文例進行辨別。[15]
劉樂賢先生在討論銀雀山漢簡《亡國志》時,也有進一步闡發,可以參看。[16]最近發表的孔家坡漢簡《日書》427號簡,整理者釋讀為:
正月子朔,聞(攝)民(提)挌(格)司歲,四海有兵,有年。[17]
被整理者讀為 “提”的那個字寫作“”。劉樂賢先生在簡文發表後不久即指出:
與古書“攝提”相當的歲名,整理者釋作 “聞民挌”。從照片看,這樣釋讀是有字形根據的。我們認為這裏的“聞”字,其上部的 “門”實為“聑”的訛寫。所以,這本是一個寫作上“聑”下“耳”的字,亦即“聶”的異體。秦漢文字中的“聶”字可以寫作上“耳”下“聑”,也可以寫作上“聑”下“耳” 。“攝”從“聶”得聲,故簡文的“聶”可以讀為“攝”。若簡文原作“聞”,則與“攝 ”形音義皆不相近,不好解釋。其後面釋作“民”的字,在秦漢文字中也可以釋作“是” (引者按,“是”字應是“氏”字之誤,下皆沿誤)。“民”、“是”二字在秦漢時期有時相混,我們以前曾作過討論。參照文義,《日書》的這個字可以直接釋作“是”,讀作 “提”。當然,如果將其釋作“民”,當作“是”的訛寫,也是可以的。最後的“挌”,可以看作“格”的異寫,也可以看作“格”的通假。總之,簡文的歲名似以釋作“聞〈聶(攝)〉是(提)挌(格)”為妥。[18]
所以秦漢文字中“氏”字和“民”字形體非常接近,有的“氏”字和“民”字寫得幾乎沒有區別,而且這似乎是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因此,我們把帛書的“民”字看作“氏”字的訛混形體,應當是有根據的。《春秋事語》81行的“邪”字寫作,其所从“牙”旁頂部比一般的“牙”字多寫了一個橫折,[19]這跟我們上面所說帛書在“氏”字上多寫一筆而與“民”混同的現象是類似的。由此可知,此書的抄手確有這種特殊的書寫習慣。所以,帛書此句應當讀為“以犯尚(黨)民〈氏〉之衆”。
《左傳·莊公三十二年》記載:“初,公築臺,臨黨氏,見孟任,從之。閟。而以夫人言,許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所以子般就是黨氏之女孟任所生[20]。同年八月,莊公薨於路寢,“子般即位,次于黨氏”,十月,“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于黨氏 ”。《史記·魯世家》云:“八月癸亥,莊公卒。季友竟立子斑為君,如莊公命。侍(一本作“持”)喪,舍于黨氏 。……十月己未,慶父使圉人犖殺魯公子斑於黨氏。”《左傳》的“次于黨氏”,《魯世家》作“侍喪,舍于黨氏”。《魯世家·正義》說:“未至公宮,止於舅氏。”《史記會注考證》引中井積德說認爲“ 侍喪”二字“疑衍”,未見其據。不過,《左傳》和《史記》在子般(斑)即位後並未至公宮而是暫時停留在黨氏這一點上的説法則是一致的。頗疑“次于黨氏”的“次”和“舍于黨氏”的“舍”都應包含駐扎人衆之義,而不單單是一般的停留。南宋的呂祖謙曾指出:
子般所以次于黨氏,蓋欲倚外家以爲助耳。[21]
這是很敏銳的見解。子般恐怕早已知道慶父心思,而欲以舅家勢力為後盾,同慶父等人對峙的。
瞭解了上述背景,帛書“以犯尚(黨)民〈氏〉之衆,殺子煩而立君”一句的意思就非常清楚了。“犯”字義為侵犯、(主動)進攻。《左傳·桓公五年》:“陳亂,民莫有鬭心,若先犯之,必奔”之“犯”與帛書“犯”字義同。古書有“某氏之衆”的説法,如《戰國策·韓策三》“謂鄭王”章“韓氏之衆無不聼令者,則許異爲之先也”。“黨氏之衆”就是黨家的人衆。帛書的意思是,共仲(慶父)派(圉)人(根據《左傳》等書的記載看,圉人犖殺子般是受慶父指使。帛書整理者認爲89行“共仲”二字下“似有脫字”, [22] 應當是正確的。“共仲”和“ 人”間似脫去一“使”字或義近之字,與下文“共仲使卜奇賊閔公於武諱”句式相同。)主動進攻黨氏人衆,從他們手中殺掉子煩,立了閔公。這一條材料的重要性在於,它説明慶父派圉人(犖)殺子煩(般)前,和黨氏有過一番鬥爭;所以,黨氏其實就是擁立子般為君,和慶父相對立的重要政治力量。
在此應該指出,《春秋》三《傳》中交代子般和黨氏關係的只有《左傳》(雖然它並未點明黨氏擁立子般的立場),《魯世家》的相關記載亦應採自《左傳》。如果我們對帛書的上述考釋是可信的,這就再一次印證了《左傳》記載的可靠性以及《春秋事語》和《左傳》之間的密切關係。裘錫圭先生很早就曾指出:“這部帛書雖然記有《左傳》所沒有的事……,並且所引用的議論也往往與《左傳》不同,但是所記的有關歷史事實則大部與《左傳》相合”[23];李學勤先生進一步指出,“帛書所因襲的並非《公羊》、《穀梁》,而一定是《左傳》”,“《春秋事語》一書實為早期《左傳》學的正宗作品”[24]。在我們看來,關於慶父謀殺子般一事,《左傳》和《春秋事語》的記載適可互相發明,這也為裘、李兩位先生的看法提供了很好的證據。
由此看來,“旅其族以犯尚(黨)民〈氏〉之衆”一句中的“旅其族”似和圉人 (犖)懷恨子般之辱恐怕就沒有什麽關係了。我們知道,“以”作爲順承連詞,所連接的應是有相承關係的兩個動作,帛書《春秋事語·伯有章》“其次明備以候敵” (38行),《齊桓公與蔡夫人乘舟章》“桓公率師以侵蔡”(46行)等“以”字用法可作爲參考。因此“ 旅其族”和“犯黨氏之衆”兩個動作之間的联繫也應當是密切的。如果“旅其族”是指圉人犖懷恨被笞,顯然就和“犯黨氏之衆”的意義不能相關聯了。
從上下文的意思看,“其族”應指慶父的族人。“旅”當是一個動詞。《國語·吳語》有一句話說:“今大夫國子興其 衆庶以犯獵吳國之師徒 ”,這話從句式和語義上都和帛書相近,由此似可推測帛書“旅”字當有“興”、“舉”一類意思。但從這個角度似很難為“旅”字找到一個非常合理的解釋,對此我還沒有非常確定的意見。下面提出一個想法以供參考。我考慮,這個“旅”字如不是其他字的形誤,大概可以讀為“舉”。“旅 ”、“舉”都是魚部字;和“旅”字古音完全相同的“呂”字,以及从“呂”得聲的“莒 ”字(《說文》以“呂”為“膂”之正篆,“膂”从“旅”聲,所以古書“呂”和从“呂 ”之字多與“旅”字相通[25]),在古書中經常和“舉”字通假。[26]《詩· 大雅·皇矣》:“以按徂旅”,《孟子·梁惠王下》引作“以遏徂莒”。馬瑞辰說:
旅、呂古同聲通用,《孟子》引作“以遏徂莒”,趙《注》:“以遏止往伐莒者。”蓋以莒為國名。毛《傳》以旅為地名,正以旅為莒字之假借,“地名”猶言國名也。[27]
“莒”、“舉”古音皆為見母魚部,可見“旅”讀為“舉”在音理上是可以說得通的。也有可能帛書的“旅”字就是“舉”的音近誤字。“舉”古有“起”義,引申而有起兵、動衆之義。[28]古書有 “舉衆”的説法。《史記·東越列傳》:“東甌……乃悉舉衆來,處江淮之間”,《集解》引徐廣曰:“《年表》云:‘東甌王廣武侯望率其眾四万餘人來降,家(今本《史記· 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 》“家”作“處”)廬江郡。’”“舉其族”就是大舉(慶父)族人(以討伐黨氏)之義。如果這個解釋比較符合實際,則慶父賊殺子般,並非像《左傳》等書中敍述的那樣,只派了圉人犖一人,而大概是讓圉人犖興發族人一同征討黨氏才得以成功的。這是我們過去所不了解的史實。
二、關於《長萬章》的“今罪而弗誅,
恥而近之,是絕其幾而陷之深”
《長萬章》有一段“丘”對長萬弑宋閔公之事的評論,[29]其中75行有一句話,整理者釋為“今罪而弗誅,耻(引者按,帛書此字原作从耳从心,本文下文逕寫爲 “恥”)而近之,是絕其幾而臽(陷)之深”。[30]
按“陷之深”顯然很不好講,整理者與裘文均未在“深”字下斷讀,而是在此字之後緊接76行行首的的三個缺文號,應該是認爲 76行行首所殘去的文字也有當屬此句讀的可能。但是從圖版看,75行末字殘存筆畫實作,整理者釋為“深”,我們認爲與字形並不合。只要將此字和82行的字作一比較,就可以體會到這一點。
《馬王堆漢墓帛書[叁]》所附的一幅《春秋事語》彩色圖版,恰好有《長万章》的相關内容。[31]從這幅圖版看,“臽之”二字之下的那個字的殘畫作,其非“深”字可以看得更爲清楚。近閱湖南省博物館編輯出版的《湖南省博物館文物精粹》(下簡稱“《精粹》” )一書,[32]此書收錄了這幅彩色圖版的原始照片。由於照片製作與印刷技術的進步,《精粹》所刊照片纖毫畢現,證實了我們的懷疑是有道理的。從《精粹》的照片看,相當於帛書75行的末字殘畫實作,顯然是“亞”旁,釋為“ 深”是錯誤的。《春秋事語》多見的“惡”字,其所从“亞”旁皆與之極爲接近(如54行的字),因爲考慮到75行底部還殘去部分帛片(與76行比較即可知),可以有容下寫“心”旁的餘地,因此我認爲這個字沒有問題可以釋為“惡”。
從文意上講,將此字釋為“惡”也是很通順的。“陷之惡”意即“陷之(長萬)於惡”。“陷惡”的説法古書多見。《國語·魯語上》:“莊公丹桓宮之楹,而刻其桷。匠師慶言於公曰:‘臣聞聖王公之先封者,遺後之人法,使無陷於惡。…… ’”《漢書·王吉傳》: “昌邑群臣坐在國時不舉奏王罪過,令漢朝不聞知,又不能輔道,陷王大惡,皆下獄誅。”(“陷王大惡”即“陷王於大惡”,同書《霍光傳》作“陷王於惡”。)帛書此章的評論者應是認爲,由於宋閔公的種種不當行爲,才會“絕其幾而陷之惡”(斷絕了長萬對君的冀望[33] ,將他陷於罪惡),最終直接造成長萬弑君的惡果。當然,我們不排除76行行首殘去的第一字為此句句末語氣詞(如“也”、“矣”一類詞)的可能,但就實質内容而言,此句到“陷之惡”爲止文意已足,是可以肯定下來的。
由此出發,我認爲上文“恥而近之”的意義也應在此作一解釋。“近之”一語,原整理者無說,或是以“接近”、“親近”等一類意思來理解“近”的(如帛書93行“彭生近君”之“近”)。但“恥而近之”實在難以講通。從帛書内容和傳世文獻的記載看,用“近之”來概括長萬回到宋國以後閔公對待他的態度,既不貼切,也難以同下文“絕其幾而陷之惡”照應起來,顯然是有問題的。
“恥而近之”一語有兩種解釋的可能性。根據一般的語感,此語似可理解為“恥之而近之”,猶古書中常見的“環而攻之”(《孟子·公孫丑下》)、“烹而食之”(《孟子·萬章上》)一類結構,“而”字所連接的是主語對“之”發出的兩個相關或相承的動作。《呂氏春秋·權勳》:“昌國君 (按,即樂毅) 將五國之兵以攻齊。齊使觸子將,以迎天下之兵於濟上。齊王欲戰,使人赴觸子,恥而訾之曰:‘不戰,必剗若類,掘若壟。’觸子苦之,欲齊軍之敗。”“恥而訾之”是羞辱並咒駡觸子,其結構與帛書的“ 恥而近之”是一致的。因此我們應該從與“恥”(羞辱)相關的意思上去理解“近”字。
《左傳·莊公十一年》記乘丘之役長萬為魯所獲,“宋人請之。宋公靳之(杜預注:“戲而相愧曰靳。”),曰:‘始吾敬子,今子魯囚也,吾弗敬子矣。’病之。 ”我認爲帛書的“近”就應當讀為當“戲而相愧 ”講的“靳”[34]。“近”、“靳”二字皆从“斤”得聲,“近”是群母文部字,“靳” 是見母文部字,古音非常接近,可以相通。“恥”是羞辱,“靳”是嘲弄、戲弄,意義相關而側重不同,“恥而靳之”主要應是針對閔公在長萬回國後對其所講的話而言的。帛書此章的評論者大概是認爲,長萬為魯所獲有罪,閔公卻不殺他,反而對之羞辱、嘲弄,這正是絕萬之望、陷萬於惡的原因,也和評論者“君人者,刑之所不及,弗昔(措)於心;伐(罰)之所未加,弗見於色”的主張背道而馳。
不過“恥”字也可以有另外一種理解。它可能應該被理解為長萬受魯人生獲之恥。“恥而靳之”是說長萬已經受恥,閔公還去嘲弄他(閔公說“今子魯之囚也,吾不敬子矣”,正是以萬的痛處刺激萬)。這樣理解的好處是,“恥而靳之”可以和前文“罪而弗誅”的結構對應起來,即“罪”、“恥”皆是說長萬的,“弗誅”和“靳之” 則是閔公的舉動。對於這種理解,“恥而靳之”一語同樣是可以成立的。因此,不管怎樣解釋“恥”字,我們認爲“近”都應該讀為“靳”。
值得注意的是,傳世文獻在敍述長萬弑閔公事時,只有《左傳》用到 “靳”這個詞(《史記·宋世家》作“辱之”),如果我們上文對帛書的解釋是有道理的話,就可以作進一步推論。帛書《春秋事語》的評論者在作史評時,多對相關歷史事件作極爲扼要的概括,此處也不例外。“丘”用“恥而靳之”來概括前文已經敍述過的“來而戲之”云云,當然有避複的考慮,這也可見得帛書的評論者(或者說帛書的編撰者)似乎默認讀者是知道“靳”這個比較罕用的詞的意思的。這不但可以説明《春秋事語》的編撰者一定讀到過《左傳》,也可以説明《左傳》還是真正讀懂《春秋事語》(尤其是此書評論、發揮部分)的背景知識。《左傳》成書於先秦,絕非漢代人僞造,於此似又可得一證。當然,這條材料同樣也説明了《春秋事語》和《左傳》之間的密切联繫(參看本文第一則)。
馬驌《繹史》卷三十四《宋殤公閔公之弑》的最後有一段作者的讚語,我們把相關内容引在下面:
萬之獲乎魯國,數月然後歸,典刑未正,而反升為大夫,釁起於戲謔之言,乃猶不悟……漸端積於有日,絕脰激於一言……[35]
馬氏認爲,長萬自魯獲釋歸國,閔公不但沒有將之正以典刑,反而與之“戲謔”,積怨日深而招致大禍,這跟早他十幾個世紀的帛書評論者對閔公被弑主要原因的概括非常相似,可以作爲我們對帛書釋讀的旁證。
在此條的最後,附帶談一下76行“何”字下的那個各家皆未釋的殘字。此字尚存清晰的“頁”旁,左側略殘。我認爲從字形及文意兩方面考慮,此字似只能釋為“須”(此字所在的左側那枚帛片上還能辨出“須”字第一撇末端的筆跡)。從圖版看,殘去的帛片大小,好像容不下書寫三撇的餘地。但其實“何須丘”三字所在的帛片是經拼合而成的。由於整理者將左右相接的兩枚殘帛拼合得過於緊密(“何”字的“人”旁與“可”旁已經重疊可證),才造成了“頁”旁左側可容納的位置很小的錯覺。因爲“須”字下緊接“丘之聞之也”一句,當在此字下斷讀的可能性顯然很大。“須”有等待義,[36]“何須”意即“還等什麽呢?”[37]古人經常用“不亡(敗)何待”、“不死何俟”等語表達對某人(或某國)必將滅亡之結局的期待或判斷。頗疑帛書“是絕其幾而陷之惡□□□何須”,乃是說閔公絕萬之幾而陷萬於惡,必然為之所殺。這跟“丘”所“聞”的“□□□□□(此字下半為“心”旁,疑是帛書常見的用作“怨”的“惌”字,但把握不大)於君,君鮮不害矣”正相呼應。可惜“何”字之上的幾個字殘存筆畫太少,似無法過多推論。
三、《齊桓公與蔡夫人乘舟章》的“尊以 □□”
《齊桓公與蔡夫人乘舟章》42~45行有一段“士說”的評論,帛書整理小組釋為:
士說曰:“蔡其亡乎42。夫女制不逆夫,天之道也。事大不報怒,小之利也。說之□小邦□ 大邦之□亡將□□43□則□□□□是故養之以□好,申之以子□,重以□□□□ □□□□□□□□□44□□今蔡之女齊也,為□以爲此,今聼女辭而嫁之,以絕齊,是□惌(怨)以□也。□□□□□45(下略)” [38]
裘文在整理小組釋文的基礎上,將這段話釋寫如下:
士說曰:“蔡亓(其)亡乎。42夫女制不逆夫,天之道也。事大不報怒,小之利也。說之□ 小邦失大邦之□□亡將□43……是故養之以玩好,申之以子□,尊以……44□□今蔡之女齊也,為□以爲此,今聼女辭而嫁之,以絕齊,是□惌(怨)以□也。□□□□45(下略)”[39]
除了和帛書整理小組在缺文號處理上有所不同外,裘文在釋字上也有改進,如釋出43行的“失”字、44行的“玩”字,將 44行的“則”字闕釋等。裘文在此章“尊以”二字後注釋說:
“以”上一字殘存左側,原釋文釋作“重 ”,諦審可知是“尊”字殘文,故改釋。“尊”上一缺字疑當是“女”。“養之以玩好,申之以子女,尊以……”,都是小國事大國的手段。蔡嫁女給齊君,就是“申之以子女” 。
裘文將整理小組所釋的“重”改釋為“尊”,以及對文意的疏通,都是非常正確的;[40]我們認爲“尊以”之下兩字疑當釋為“名埶”,今寫出作為裘文釋“尊”之說的補證。
從圖版看,44行行末現存的末字尚存左半作,筆畫比較清晰,下部从“土”,結合上半部分的筆畫看,似乎只能是“埶”字左半。與《春秋事語》49行的“(埶)”字左半比較,二者的形體非常一致。此字釋“埶”當無問題。此行現存倒數第二字作,亦存原字左半,但筆畫甚少。從筆勢看,此殘字的竪畫其實並不相連,在第二道平行的斜筆處有比較明顯的重新起筆的痕跡。所以,此字形體似不能以左右結構來分析;也就是說,圖版上殘存的筆畫很有可能並非此字的左半偏旁。結合字形和上下文義看,這些筆畫疑當是“名”字之殘,其特點在於“名”所从的“夕”旁和“口”旁粘連在一起。同出於馬王堆三號墓的《老子》乙本218行上的“名”字寫作,即為“口”旁與“夕”旁粘連之例,[41]似可證此字釋“名” 當不誤。
“名埶”當讀為“名勢”。“勢”即位勢、權勢之“勢”,前舉《春秋事語》49行的“埶”字在文中就用作“勢”——“亓(其)埶(勢)有(又)庳(卑)”[42],是其證。“名(埶)勢”一詞見於古書,指名聲與權勢。但從傳世文獻中的例證看,其出現時間似乎不太早。《漢語大詞典》[名勢]條[43]所舉較早的書證有《列子·黃帝》:“中夜,禾生、子伯二人 ,相與言子華之名勢 ”和《後漢書·鄧禹傳》:“[鄧禹]事母至孝。天下既定,常欲遠名勢 ”等。學者一般認爲《列子》的年代不能早於魏晉,[44] 《後漢書》紀、傳的作者范曄則已是南朝劉宋時代人。所以這些書證的時代都是比較晚的。不過古代“名”、“埶(勢)”對文或言“勢名” 者相當多。《韓非子·功名》:“遠者譽之以名,尊者載之以勢”;《淮南子·原道》:“不利貨財,不貪勢名”;《文子·精誠》:“功德至大,勢名至貴”。上引《淮南子》、《文子》等書中出現的“勢名”,和較晚的《列子》、《後漢書》中的“名勢”,其實並沒有意義上的差別。[45] 因此從情理上講,“名勢”一詞似乎也不會晚到魏晉以後才出現。如果我們對《春秋事語》的“名埶(勢)”釋讀不誤,就為此詞提供了一個不晚於漢初的用例。[46]
一人一國,有“名”、“勢”則“尊”。《荀子·正論 》: “天子者,埶位至尊,無敵於天下”;《淮南子·原道》: “是故不待勢而尊 ”。《原道》上下文的意思是說,只有“得道者”才能“不待勢而尊”,可見普通人所以能“尊”,主要還是因爲“勢”。“尊以名勢”的意思就是用名聲和威勢來尊崇對方。“尊以名勢”和上文 “養之以玩好,申之以子女”似可配得比較順適。“玩好”、“子女”、“名勢”皆為並列式複合詞。裘文指出,士說所講“‘養之以玩好,申之以子女,尊以……’,都是小國事大國的手段。蔡嫁女給齊君,就是‘申之以子女’”。小國以名譽、地位等尊崇大國,當然也是事大國的手段之一。
傳世古書中有和士說這段議論頗相接近者,可作爲我們釋讀帛書的旁證。《國語·越語下》記越王句踐伐吳不勝,范蠡遂向句踐進“持盈者與天,定傾者與人,節事者與地”之道,王問“與人奈何”(韋昭注:“已在傾危,故先問與人。”),范蠡回答:
卑辭尊禮(韋注: “言當卑約其辭、尊重其禮以求平。”[47] ),玩好女樂(韋注:“玩好,珍寶也。女樂,謂士女女於士,大夫女女於大夫。”[48] ),尊之以名(韋注:“謂之天王。”)。如此不已,又身與之市。
很容易看出,范蠡“與人”之法中的“玩好女樂,尊之以名”,就是帛書的“養之以玩好,申之以子女,尊以名勢”。《國語·越語上》記句踐使文種行成於吳,文種云“願以金玉、子女賂君之辱,請句踐女女於王,大夫女女於大夫,士女女於士 ”,“金玉”相當於《越語下》的“玩好 ”,“子女”和“女樂”無疑也是一回事,這可以説明裘文懷疑“尊”上的殘字為“女” ,謂“申之以子女”指蔡嫁女給齊君,都是正確的。就文義表達的角度而言,帛書比《國語》清晰易懂。但帛書“尊”字之後似本當有一個“之”字,有可能是寫脫,也有可能是承上省略。弱國事強國,和小國事大國的本質是一樣的,所以范蠡向句踐所進事吳之法和士說所講的話如出一轍,顯然很合理。
補記:
陳劍先生看完第一則後告訴我,《馬王堆簡帛文字編》(文物出版社 2001年6月版,第278頁)“旅”字條下引帛書《繫辭》〇三五行的辭例為“以挨(俟)逆旅”,但是“挨(俟)”字字形未見於此《文字編》,也許是編輯時遺漏。不過從《馬王堆簡帛文字編》把“俟”字原形寫作“挨”看,帛書整理者很有可能是把“”旁左半寫作“手”旁多一斜筆形的“族”字跟“俟”字字形混爲一談了,所以才會說《十問》的“”字“在帛書中習見,通假為俟、市等之部字”。根據陳先生的這一提示,我翻檢了傅舉有、陳松長《馬王堆漢墓文物》[49]發表的帛書《繫辭》照片,10行下“以行其挨(等)禮”、34行上“ 日中為俟(市)”[50]和35行下“以挨(俟)旅客”的“挨”、“俟”等字,和我們文中所講的“族” 字確實並非一字。謹向陳先生致謝。第一則還蒙裘錫圭、李家浩兩位先生提出修改意見,一併致以謝意。
本文第一則曾在武大簡帛網(www.bsm.org )上首發,今略作修改補充後與另兩則合為一篇發表,謹此説明。
2007年12月初改定
[1] 參見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馬王堆漢墓帛書[叁]》,文物出版社1983年10月版,第19頁,注 [一]。
[2] 參看裘錫圭:《帛書〈春秋事語〉校讀》,《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1期,《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 2004年7月,第92頁。按,原文為簡體字排印,今改爲繁體。下引此文只注頁碼。
[3] 裘文,第93 頁,注[八]。
[4]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馬王堆漢墓帛書[肆]》,文物出版社1985年3月,圖版第94頁69號簡,第150頁注[五]。整理者謂此字“在帛書中習見,通假為俟、市等之部字”,我翻檢已發表的馬王堆帛書,似未發現這些用例,不知是否在帛書尚未發表的部分中,也不知道整理者是否包括《春秋事語》此例而言(關於此問題請參看本文末“補記”所引陳劍先生意見)。馬繼興先生認爲《十問》此字“乃俟字之古俗寫 ”或“族字之訛”,字應讀為“聚”(《馬王堆古醫書考釋》,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2年11月版,第944頁)。但此字若為“俟”,讀為“聚”,在語音上無法說通。何況此字字形實與“俟”字不合。馬說不可信。
[5] 裘錫圭:《讀〈戰國縱橫家書釋文注釋〉札記》,《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365頁,參看同書第369頁。
[6] 湖南省博物館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 何介均主編:《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田野考古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7月版,圖版二二。
[7]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6月版,《日書圖版》第92、93頁。
[8] 《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 田野考古發掘報告》,圖版二二;參看同書第50頁的遣策釋文。
[9] 《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 田野考古發掘報告》,圖版二二;參看同書第50頁的遣策釋文
[10] 值得指出的是,《十問》69號簡“施”字的“”旁則寫作普通的形狀。這和帛書《春秋事語》“族”、“旅”二字同在一行,“”旁的寫法卻不相同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
[11] 裘文,第93 頁注[8]。
[12] 李家浩:《戰國官印“尚路璽”考釋》,《揖芬集——張政烺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329~331頁。
[13] 此蒙李家浩先生指示,謹致謝忱。
[14] 湖南省博物館編:《湖南博物館文集》,岳麓書社1991年1月版,第50~51頁。
[15] 黃文傑:《氏民辨》,《容庚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699~700頁、第703頁。
[16] 參見劉樂賢:《簡帛數術文獻探論》,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237~240頁。
[17] 《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日書圖版》第107頁,《日書釋文註釋》第181頁。
[18] 劉樂賢:《孔家坡漢簡〈司歲〉篇補釋》,“簡帛”網站首發,2006年10 月10日。何有祖《也說孔家坡漢簡〈日書〉所見歲名》(“簡帛”網站首發,2006年10月10日)已經在劉說基礎上正確指出此處應當是“民”、“氏”相混(何先生還補充了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467號簡的“月氏”之“氏”的寫法,可參看)。不過從劉樂賢先生《簡帛數術文獻探論》的相關論述看,《補釋》諸“是”字當是誤植。
[19] 秦漢文字資料中“牙”字和“邪”字的一般寫法,參看漢語大字典字形組編:《秦漢魏晉篆隷字形表》,四川辭書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131頁,第436頁。
[20] 《史記·魯世家·集解》引賈逵:“黨氏,魯大夫,任姓。”《索隱》則認爲“任,字也,非姓耳。”《史記會注考證》引中井積德說肯定賈說(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北嶽文藝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五卷,第30頁),當是。楊伯峻先生云:“黨氏猶言黨家。”(《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5月第2 版,第253頁。)
[21] 呂祖謙:《春秋左氏傳續說》卷三“子般即位次于黨氏”條,《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一五二冊,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1986年3月初版,第182頁上欄。呂氏將“次于黨氏”之“次”理解為“喪次”之“次”(參見上引書,第181頁下欄),卻未必正確。
[22] 《馬王堆漢墓帛書 [叁]》,第19頁注 [八]。
[23] 《座談長沙馬王堆漢墓帛書》,《文物》1974年第9期,第51頁。
[24] 李學勤:《〈春秋事語〉與〈左傳〉的傳流》,《簡帛佚籍與學術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70、275頁。
[25] 參看高亨纂著 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7月版,第884頁。
[26] 參看高亨纂著 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第847頁。
[27] 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中華書局 1989年3月版,第849頁。
[28] 參看宗福邦等主編:《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7月版,第1891頁,第19~21條義項。
[29] 帛書76行所見“丘之聞之也”的“丘”究竟是否孔子自稱,學者們尚無一致看法,參看裘文第89~90頁注[10] 。
[30] 《馬王堆漢墓帛書 [叁]》,《春秋事語釋文註釋》,第16頁。
[31] 應該指出,這幅圖版當是在整理者對帛書殘片作出全面拼復工作之前拍攝的,所以此圖版的綴合錯誤極多,但這不會影響到我們利用它來進行相關討論。
[32] 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17頁。
[33] “幾”讀為希冀之 “冀” ,參裘文第89頁注[8]。
[34] 《左傳·莊公十一年》孔穎達疏引服虔云:“耻而惡之曰靳”,從帛書《長萬章》與《左傳》對應的相關文句作“君使人請之,來而戲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魯之囚也,吾不敬子矣。’”看,杜預的解釋顯然是正確的,服說無據(孔疏已經指出,“《傳》稱‘宋人請之’,若是恥惡其人,不應為之請魯”,甚是)。
[35] 馬驌撰 王利器整理:《繹史》,中華書局2002年1月版,第927頁,
[36] 漢簡中常用“須”表示“待”的意思,參看裘錫圭:《新發現的居延漢簡的幾個問題》,《古文字論集》1992年8月版,第614頁(又可參同書所收《關於新出甘露二年御史書》,第624頁)。
[37] 以“何須”結句表示反詰,如《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第十》:“大夫種、蠡曰:‘吳殺忠臣伍子胥,今不伐吳人何須?’”
[38]《馬王堆漢墓帛書[叁]》,《春秋事語圖版》第4~5頁,《春秋事語釋文註釋》第10頁。
[39] 裘文,第83頁。
[40] 帛書整理小組把此字釋為“重”,很有可能是把這兩句和古書中常見的“申之以盟誓,重之以昏姻”一類話联繫起來考慮的。但是從字形上看,“以”上一字的起首兩筆是兩點,釋“重”顯然是錯的。
[41] 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編:《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3月版,《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圖版·道經》218行上。
[42] 參見裘文第84頁。
[43] 《漢語大詞典》第3冊,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174頁;附見[名埶]條,同書第3冊,第172頁。
[44] 參見張永言:《從詞彙史看〈列子〉的撰寫時代》,《語文學論集》,語文出版社1999年5月第2 版,第360~392頁;裘錫圭:《中國古典學重建中應該注意的問題》,《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第12~13頁。
[45] 漢語並列式雙音節複合詞的兩個詞素,其前後位置往往可以變動(如蔬菜——菜蔬,衣裳——裳衣等),見裘錫圭:《說“薄土 ”》,《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8月版,第564頁。
[46] 關於帛書《春秋事語》抄寫年代的討論,參見裘文第72~73頁。
[47] 結合《越語下》上下文和帛書表達的意思看,“卑辭尊禮”似當理解為以“卑辭尊禮”事吳(“玩好女樂”就是以“玩好女樂”事吳),韋昭謂“卑約其辭,尊重其禮”,即把“卑”、“尊”看作動詞,似不正確。俞樾則把“尊”讀為《說文》訓 “減”的“撙”,謂“卑與尊同義,而非對文”(據徐元誥《國語集解》引,中華書局 2002年6月版,第577頁),也求之過深。
[48] 這是就《越語下》下文“乃令大夫種行成於吳,曰:‘請士女女於士,大夫女女於大夫,隨之以國家重器 ’”而言的,韋昭並未解釋“女樂”的詞義。楊伯峻先生認爲“女樂謂能歌舞之美女。” (《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5月第2 版,第993頁。)
[49] 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124、125 頁。
[50] 參見張政烺:《馬王堆帛書〈周易·繫辭〉校讀》,收入《張政烺文史論集》,中華書局2004年4月版,第825頁注[二四]、第823 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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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說:
“名(埶)勢”一詞見於古書,指名聲與權勢。但從傳世文獻中的例證看,其出現時間似乎不太早。《漢語大詞典》[名勢]條[43]所舉較早的書證有《列子·黃帝》:“中夜,禾生、子伯二人 ,相與言子華之名勢 ”和《後漢書·鄧禹傳》:“[鄧禹]事母至孝。天下既定,常欲遠名勢 ”等。學者一般認爲《列子》的年代不能早於魏晉,《後漢書》紀、傳的作者范曄則已是南朝劉宋時代人。所以這些書證的時代都是比較晚的。
這是依賴詞典和檢索工具的認識,其實是不對的。近讀西漢末嚴遵《老子指歸》,卷四《含德之厚篇》有“名勢為垢”(中華書局1994年3月王德有點校本,56頁)、“貴名勢而賤其身”(57頁),卷七《柔弱於水篇》有“名勢窮極”(115頁),皆較早的書證(但仍比《春秋事語》晚)。《老子指歸》沒有收在漢籍全文檢索中,所以當時未能找到這幾條(同時不由地感嘆一下,現在我們的成果多是靠檢索出來的,真是不踏實)。
附帶貼一下此二字在帛書中的截圖(此塊帛書在湖南省博物館馬王堆漢墓文物陳列廳中展出),所釋當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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