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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珍明:清華六《鄭文公問太伯》“饋而不二”引喻考論
在 2016/5/2 12:02:31 发布

 

清華六《鄭文公問太伯》“饋而不二”引喻考

(首發)

 

桂珍明

貴州師範大學歷史與政治學院;貴州大學先秦史研究中心

 

新近刊佈的《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所載五篇文獻中,以鄭國史事居多。其中《鄭文公問太伯》(甲)篇4號簡曰:

故(古)之人有言曰:爲臣而不諫,卑(譬)若而不(䤎)。

其中“”字,整理者隸定後未作註解,石小力先生(《補正》)說:“”字首見,疑為“饋”字異體。1 ,甚確。程燕、曹方向、蘇建洲三位先生皆從之2 。此句最後一字,簡文作“说明: http://www.bsm.org.cn/pic16/160426/03/image004.jpg”,整理者隸定為“”,讀爲“䤎”,並引《說文》訓之爲“醬”3 。整理者將其右側隸定為“戌”,程燕先生引郭店楚簡《五行》之(《五行》)48及《詩大雅大明》 “上帝臨女,無貳爾心”句之“貳”,而將“说明: http://www.bsm.org.cn/pic16/160426/03/image004.jpg”釋為“貳”4 。曹方向先生將“说明: http://www.bsm.org.cn/pic16/160426/03/image004.jpg”字右側所從之“”釋為“弍”5 。蘇建洲先生,則在梳理金文及竹簡關於“貳”字的材料基礎上,分析認為“本簡字形與《五行》第48簡都是说明: http://www.bsm.org.cn/pic16/160426/03/image008.gif省簡‘貝’旁而來,而非由‘弍’字增加左撇筆而來”6 ,並將“说明: http://www.bsm.org.cn/pic16/160426/03/image004.jpg”隸定為“2”,讀為“二”。筆者此從蘇建洲先生對“2”字之考證,即“爲臣而不諫,卑(譬)若饋而不2(二)”。

理解此簡的關鍵在於:饋而不二。饋,饋食,進食於人。《說文食部》:“饋,餉也”7 ,《周禮天官膳夫》:“凡王之饋,食用六穀,膳用六牲。飲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醬用百有二十甕”,足見王者之饋,等級十分高,所包含飲食品類極多。鄭玄註:“進物於尊者曰饋”,孫詒讓《正義》則結合所“饋”之對象指出:“此謂膳夫親進饋於王也”8 。從字義方面分析,“饋”作動詞指進食於人。“饋”用作名詞,可指“食物”,如《管子弟子職》:“先生將食,弟子饌饋”;亦可指“飲食之事”,如《儀禮既夕禮》:“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饋”鄭玄註:“朝夕食也”。對於“饋”及“饋食”之理解,諸家基本相同。而關於“不二”乃至整句的解釋,各家略有出入:

1)“不二”。程先生首先釋“不貳”為“沒有兩樣,相同”。9 曹先生則釋之為“食不‘二’味”,即“饋食之物過于簡陋(可能是數量太少,也可能是味道單一),背離常規。”此解指出了兩個可能:數量之少與味道之種類少。10 蘇先生根據《左傳昭公二十年》晏子所論臣下对君上為政之“可與否”而將“不二”釋為“食物只有一種,味道單一”。11

2)對整句之理解。程先生說,“作臣子的如果不能進諫,就如同進來的食物沒有什麼兩樣,亦即與普通人沒什麼異樣。”12 曹先生則將此句譯為“大臣不進諫,稱不上大臣;猶如饋食只有一種食物,稱不上饋食”13 ,在“饋”字的理解上較程說更貼近文意。蘇先生從臣下之“諫”,為君上提供借鑒的角度解釋此句曰:“臣下當進諫不同的意見,君王才能聽到不同的聲音;猶如進獻的食物要多種,君王才能吃到不同的味道。”14 此釋文考慮到了臣下的不同意見及其對君主為政的作用。但晏子之論中對於臣下規正君上為政之得失的材料中所含的“和同論”為我們進一步認識“饋而不二”這一問題帶來了新的契機。

謹按:“卑(譬)若”,即好像,好比。從“爲臣而不諫,卑(譬)若饋而不二”整句子結構來看,“卑(譬)若”前後兩部分存在本喻關係,即“爲臣而不諫”為本體,“饋而不二”為喻體。此處旨在借喻體以解釋本體,二者存在對應關係,句式結構基本一致。15

此前曹先生說“‘弍’字在這裏從‘酉’字旁,或許本身也表明其詞義和飲食有直接關聯。”從文字構形來看,“2”確實從酉從弍,“酉”為意符,故而此字或許“其詞義和飲食有直接關聯”這一認識基本上是可信的。更重要的是,此句的喻體部分“饋而不二”正是關於饋食的。那麼,“饋而不二”喻體的指向是什麼呢?借這個喻體又能表示什麼呢?

《周禮天官膳夫》所載膳夫之職責是“掌王之食饮、膳羞,以养王及后、世子”。《左傳昭公二十年》晏子之“和同論”中亦是以宰夫做羹為喻來說明“和”之運行機制的,其文曰:

齊侯至自田,晏子侍于遄臺,子猶馳而造焉。公曰:“唯據與我和夫!”,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為和?”公曰:“和與同異乎?”對曰:“異。和如羹焉,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洩其過。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無爭心。故詩曰:‘亦有和羹,既戒既平。鬷嘏無言,時靡有爭。’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聲亦如味,一氣,二體,三類,四物,五聲,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清濁、大小,短長、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濟也。君子聽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故詩曰:‘德音不瑕’。今據不然,君所謂可,據亦曰可;君所謂否,據亦曰否。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壹,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16

齊景公不明“和同之異”,晏子一宰夫做羹為喻以明之。宰夫之“和”為“調和其味”,以“水、火、醯、醢、鹽、梅”諸種不同的物質而調制味道。“齊”,調劑,“使酸鹹適中也”;“濟”,楊伯峻先生釋為“增益”17 ,可從,即羹之酸鹹太過需要加水以中和。之後晏子還論到君臣關係為,“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蘇先生認為此即“臣當諍諫”。筆者以為宰夫調味之酸與鹹分别正如君臣之“可”與“否”一樣,君上的正確主張中有不合理的地方,臣下應當指出錯誤並糾正之,此亦楊伯峻先生說這樣做可“得純可”18 ;君主提出的不合理主張中有合理的成分,臣下應該增益其合理之處而去不合理的地方,即“轉否為可”19 。先王通過“五聲”“五味”之調劑作為臣下以不同的意見規正君上之喻。梁丘據為臣“君所謂可,據亦曰可;君所謂否,據亦曰否”,没有自己的立場,一味地阿諛奉承,只能是思想與君上同質化之“同”。亦如“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壹,誰能聽之”,趨同化發展,只有一種味道,只有一種聲音,與先王所倡之“濟五味,和五聲也”背道而馳。

由上文所載晏子的“和同論”,我們再看幽王末年鄭桓公問太史伯一則材料,《國語鄭語》曰:

公曰:“周其弊乎?”對曰:“殆於必弊者也。《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從之。’今王棄高明昭顯,而好讒慝暗昧,惡角犀豐盈,而近頑童窮固,去和而取同。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調口,剛四支以衛體,和六律以聰耳,正七體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紀以立純德,合十數以訓百體。出千品,具萬方,計億事,材兆物,收經入,行姟極。故王者居九亥之田,收經入以食兆民,周訓而能用之,和樂如一。夫如是,和之至也。於是乎先王聘后於異姓,求財于有方,擇臣取諫工,而講以多物,務和同也。聲一無聽,物一無文,味一無果,物一不講。王將棄是類也而與剸同。天奪之明,欲無弊,得乎?夫虢石父讒諂巧從之人也,而立以為卿士,與剸同也;棄聘后而立內妾,好窮固也;侏儒戚施,實禦在側,近頑童也;周法不昭,而婦言是行,用讒慝也;不建立卿士,而妖試幸措,行暗昧也。是物不可以久。……20

太史伯之“和同論”立足於幽王為政之時“去和而取同”的歷史背景而立論。“和同”之取舍不同,其結果也不一樣:“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21 。怎樣才能做到“和”,做到“以他平他”?太史伯從自然的“五行”協調配合到個人層面的調“五味”、强“四肢”、協“六律”、正“七體”、立“九紀”,進而推衍至政治上的和合“十數”以訓導百官。具體來說,行政方面,區分品秩、讓能力不同的官員處理不同的事物;財賦方面,對天下九州之田地物產,收取常規的賦税以保證“兆民”的生活;文治教化方面,以忠信教導天下各地的民眾,讓他們關係諧和如同處在一室之內。只有上述數事能夠相互協調正常運行,才能保證達到“和”之極至,即政通人和。

在此基礎上,太史伯闡述了先王“務和同”的方式。在婚姻層面“聘於異姓”,保證血緣不同的族群相互補充配合,而“同”姓之婚則不繼;財賦方面,“求財于有方”,按照各地物產因地制宜地收取財貨貢物;在臣屬選取方面,“擇臣取諫工,而講以多物”,韋昭註曰:“工,官也,講,猶校也,多,眾也。物,事也”22 ,此即是說君主擇臣之時“諫”為其中應有之義,因為臣下能夠“講以多物”,以眾多不同事物或思想來校正君上的言行之失,防止君上思想單一,所行政令失之太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家能夠良好地發展下去。隨後,太史伯還舉出反例論證“和”之重要。此即是說單一之聲難以卒聽,故“五聲雜,然後可聽音”;單一的顏色無法交錯成文采,故“五色雜,然後成文”;單一的味道無法成就美味,故“五味合,然後為果”。而現實之中幽王“棄是類也而與剸同”,“類”,韋昭著曰“類,謂和也”,“剸同”即專斷。幽王之“剸同”即是任用“讒諂巧從之人”虢石父,並立之為卿士。這樣做的危害是:虢石父巧于媚從,自不會逆幽王之意而諍諫,其行為是亦是“以水濟水”“以火濟火”之類的“同”。其後幽王還“棄聘后立內妾”“ 侏儒戚施”“婦言是行”及“妖試幸措”,導致周朝政治混亂,更無人能用“和”,這樣的“同”則會導致其亂政“不可久”,亦“同則不繼”之謂也。同時,我們再看一則關於晏子的“和同論”的材料:

……梁丘據御六馬而來,公曰:“是誰也?”晏子曰:“據也。”公曰:“何以知之?”曰:“大暑而疾馳,甚者馬死,薄者馬傷,非據孰敢為之!”公曰:“據與我和者夫!”晏子曰:“此所謂同也,所謂和者,君甘則臣酸,君淡則臣鹹。今據也甘君亦甘,所謂同也,安得為和!”23

梁丘據在大暑之時乘馬疾馳以見景公,景公認為梁與己“和”。晏子則直接點出梁丘據的行為只是投於君上的嗜欲喜好。那麼,“和”是什麼呢?晏子說“所謂和者,君甘則臣酸,君淡則臣鹹”,君主為政和順之時臣下要看到其不足;當君主為政不力或有失之時,臣下就要調和糾正,使其納於正軌。

現在我們再回到《鄭文公問太伯》第4號簡簡文:“爲臣而不諫,卑(譬)若饋而不二”。簡文說“臣”之“不諫”與“饋”之“不二”情形相似,前者為本體,後者為喻體,且喻體是“以食為喻”。鄭桓公時期太史伯之“和同論”,“是以和五味以調口”,此亦以食為喻。晏子之“和同論”,以“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做羹為喻,指出宰夫的作用在於“和”,亦即是“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泄其過”。或以君臣“甘鹹”問題說明“和”之道“君甘則臣酸,君淡則臣鹹”24 ,皆强調“以食為喻”,且側重借食物之調味以說明“和”之特征。所以,我們認為,太史伯所論“聲一無聽,物一無文,味一無果,物一不講”,與晏子所論“君所謂可,據亦曰可;君所謂否,據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若琴瑟之专一,……”及“今據也甘君亦甘,所謂同也”,和“饋而不二”所指一致,都旨在說明臣下與君主思想同質化或阿諛奉承而不諫君上,一味地曲意逢迎君主之政教言行,導致君上没有辦法吸取不同的意見改正過失,正如膳夫饋食於王而不成“五味”一樣,均是求同而不求諸多異質事物及思想之“和”。

從太史伯、鄭文公問太伯及晏子之論的相關史事所在時代來看,其“和同論”在幽王末年,鄭桓公為司徒之時。《鄭文公問太伯》之時代則在鄭文公(前672—前628年)時期,與之大體同時的有周之惠王及襄王、齊桓公、晋之惠公及文公、秦穆公、楚成王、宋襄公等。晏子之論在春秋晚期,史事時代比前二者較晚,然皆在時間跨度不是太大,皆在西周末至春秋時期。25 同時,太史伯之“和同論”與《鄭文公問太伯》二者相距時間不太遠,且都在鄭國,故《鄭文公問太伯》中“為臣而不諫,卑(譬)若饋而不二”类似郑桓公问太史伯,其间有联系也就不足為奇了。還需要說明的是,在“和同論”的範疇下,當時的人們“多以“食之味”或“音之聲”為喻體以說明現實政治中君臣之“和同”問題。“食之味”或“音之聲”為喻體的引喻方式不獨鄭國歷史傳統有之,較之稍晚的齊國亦有之,可見當時這種喻體是當一種通識,其作用是借喻體的特性以說明本體之特徵,化抽象為具象。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饋而不二”即膳夫進食於君而所調食物味道單一。第4號簡整句的意思是說:作為臣下對於君主為政之得失而不諍諫,就好比膳夫饋食而調味單一一樣。膳夫調味單一,如“以水濟水”不能使食物之味道有根本的改變,因為這還需要“水、火、醯、醢、盐、梅”等多種異質材料相互調劑以成味。君主為政,其善政有不完備的地方,其恶政中有合理之處,皆需要臣下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不同的思想或事物以勸諫之、規正之、引導之,此亦即行太史伯所說“擇臣取諫工,而講以多物”。同時,我們還認為,“饋而不二”主要是出於“質”的區分,即在有無其他的味道以調劑食物之味道口感,强調的食物味道之多寡而不在量之多少。

 

2016428日初稿

2016429日修訂

 

 

 

附記:小文寫作承蒙夏保國師悉心指導,謹致謝忱!

 

 



 1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讀書會:《清華六整理報告補正》,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站,2016416日,http://www.ctwx.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6/20160416052940099595642/20160416052940099595642_.html

 2 詳程燕:《清華六考釋三則》,簡帛網,2016419,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25。曹方向:《清華六“饋而不二”試解》簡帛網,20164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29。蘇建洲:《<清華六鄭文公問大伯>“饋而不二”補說》,2016-04-26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35

 3 參見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書》(陸),上海:中西書局,20164月版,119-120頁。

 4 程燕:《清華六考釋三則》,簡帛網,20164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25

 5 曹先生在簡帛論壇:《清華六<鄭文公問太伯>初讀》(2016418日)第17樓帖,網友魚游春水(曹方向):“《釋文補正》:饋而不戌,所謂的‘戌’恐怕是‘貳’?感覺那‘戊’裡頭的兩‘橫’,跟‘戌’寫法不同。”後在22日文中即釋“戌”為“弍”,詳簡帛論壇:《清華六<鄭文公問太伯>初讀》(2016418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346&page=2。曹方向:《清華六“饋而不二”試解》簡帛網,20164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29

 6 蘇先生對“2”字之考釋,其論見於簡帛論壇:《清華六<鄭文公問太伯>初讀》(20160422)第34樓,網友海天遊蹤(蘇建洲):“剛剛看了曹方向先生的大作,文中談到貳字結構,恐有問題。我在寫作《<清華六>文字補釋》時也提到橫筆加一撇筆的例證,當時也注意到這個貳字。之所以沒有採用,乃因為弍的‘戈’旁實由‘戌’減省而成,而非曹兄所說由戈加一撇筆,可以參見召伯虎簋(《集成》8.4292)的貳字。這方面的說法不少,比如張富海先生的《漢人所謂古文之研究》、李春桃先生的《傳鈔古文研究》等等,方向兄可以參看。 ”,詳簡帛論壇:《清華六<鄭文公問太伯>初讀》(20160422),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346&page=4。迨426日,此觀點亦發見於《補說》中。詳蘇建洲:《<清華六鄭文公問大伯>“饋而不二”補說》,2016-04-26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35

7  ()許慎著,班吉慶,王劍,王華寶點校:《說文解字校訂本》(第二版),南京:鳳凰出版社,20122月第2版,第114頁。

 8(清)孙诒让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礼正义》(第1册),北京:中華書局,198712月版,第236237頁。

 9 同註[4]

 10 同註[5]

 11 同註[6]。蘇先生引《左傳昭公二十年》晏子論“和同”之文亦見於《晏子春秋》卷七外篇第七《景公謂梁丘據與己和晏子諫第五》,文字基本相同。此外《晏子春秋》內篇諫上第一《景公遊公阜一日有三過言晏子諫第十八》亦有晏子之“和同論”,並以“甘”“酸”喻君臣之和與同諸問題。詳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四)》(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910月版,第14191420頁。張純一撰:《晏子春秋校注》,北京:中華書局, 20145月版,第328330頁,第4748頁。

 12 同註[4]

 13 同註[5]

 14 同註[6]

 15 關於“為臣而不諫,卑(譬)若饋而不二”這句話“”前後結構問題,此前曹先生分析整理者關於此句“‘臣’和‘諫’的關係,跟‘饋’和‘醬’的關係對應”,並肯定整理者對文意的把握或許更為穩妥的可能性。詳曹方向:《清華六“饋而不二”試解》簡帛網,20164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29

16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四)》(修訂本),第14181420頁。

17 同註[16]

 18 同註[16]

 19 同註[16]

 20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 20026月版,第470473頁。

 21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第470頁。

 22 關於“和”在婚姻方面之作用,《國語晉語四》司空季子論之曰:“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义以导利,利以阜姓。姓利相更,成而不迁,乃能摄固,保其土房。”,因為“異德”“異類”便於生民,防止同姓之間因關係過近而產生的“亂災”。合二姓為婚姻,整合不同族群,有助於在同姓之“義”的基礎上保證“姓利相更,成而不迁,乃能摄固”。參見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第336338頁。韋昭註詳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第472頁。

 23 張純一撰:《晏子春秋校注》,北京:中華書局, 20145月版,第4748頁。

 24 張純一撰:《晏子春秋校注》,第4748頁。

 25 鄭文公及與之同時的其他諸國君主根據《中國歷史紀年表》所載年代查證而錄之。詳方詩銘編著:《中國歷史紀年表》(新修訂本),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34月版,第1215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5月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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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薛后生 在 2016/5/2 15:08:10 评价道:第1楼

    為什麼大家都不往“弌”(或者就是“戌”,參《包山楚簡》文字編228,《系年》137等,為啥不可以解釋為下邊飾筆拉長為一橫,弌本從戌得聲)上考慮哩,即使確實是“弍”,為什麼就不可以往“壹”聲字上考慮哩,貳,壹相通,還是請參:孟蓬生《戌/日字音釋》(發現孟先生這篇文章太有用了。)意思可能就是,饋給你食物,你又不吃之類的。這個字應該就是“吃”一類的意思,而且還得考慮與前面的“諫”押韻。

  • 王寧 在 2016/5/3 8:40:23 评价道:第2楼

    從諸家的分析看,那個字從酉弍聲當可從,但字書里沒有這個字,懷疑是“醴”的或體,讀為“禮”,古書里“不禮”或寫作“不醴”。饋食是進食於尊者,有規定的禮數,饋而不禮,就有問題。

  • 梁园客 在 2016/5/3 18:34:05 评价道:第3楼

    说明: http://www.bsm.org.cn/pic16/160426/03/image004.jpg应该是醎字, 醎,古同“鹹”。醎从咸声,咸,和也,古注里常见。且諫、醎压韵。

    《古文字诂林》的“咸”字有写为下面字形的(见〈古陶文字徵〉所引)

    说明: http://www.bsm.org.cn/pic16/160426/03/image004.jpg字的右边相似。这样的话,这句话的意思和压韵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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