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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之菜:讀北大漢簡《反淫》小札一則
在 2016/6/13 21:11:55 发布

 

讀北大漢簡《反淫》小札一則

(首發)

 

黔之菜

 

《反淫》簡29-30有下引語句:

張谿子之弩,發宛路之矰;(觀)奇直,別雌雄;合蒲苴之數,察逆順之風。[1]

關於“(觀)奇直”語,整理者注釋說:

:與“觀”皆見母元部,古音可通。奇直:即“奇正”;此指地勢、獵者與狩獵對象等因素的常規與變化。……

”字圖版作,字從糸從干,隸定沒有問題。但整理者讀“”為“觀”,雖然其古音相近可通,卻并非簡文之文義。

我們認為,“”可讀為“閒”,從干從閒之字,聲近而通。如《儀禮·聘禮》“皮馬相閒”,鄭玄注:“古文閒作干”,[2]是其例證。

閒,亦別也。《莊子•天運》“茍簡”,《釋文》:“司馬本簡作閒。閒,分別也。”《莊子·天地》云:“百年<->之木,破爲犧尊,青黃而文之,其一斷在溝中。比犧尊於溝中之斷,則美惡有閒矣,其於失性一也;桀跖與曾史,行義有閒矣,然其失性均也。”又《莊子•庚桑楚》“而物或閒之邪”,成玄英注並曰:“閒,別也。”案《淮南子•俶真》云:“百圍之木,斬而爲犧尊,鏤之以剞𠜾,雜之以青黃,華藻鎛鮮,龍蛇虎豹,曲成文章。然其斷在溝中,壹比犧尊溝中之斷,則醜美有閒矣,然而失木性鈞也。”[3]即本於《莊子》,“有閒”,皆謂有別也。高誘注云:“閒,遠也。方其好醜,相去遠也。”非是。重言之則曰“閒閒”,如《莊子•齊物論》“小知閒閒”,《釋文》:“閒閒,有所閒別也。”又《孟子·盡心上》云:“雞鳴而起,孳孳為善者,舜之徒也;雞鳴而起,孳孳為利者,蹠之徒也。欲知舜與蹠之分,無他,利與善之閒也。”“利與善之閒也”謂“利與善之分也”、“利與善之別也”。作分別之義講的“閒”字亦作“簡”。[4]

綜上所述,簡文言“(閒)奇直,別雌雄”,其實即謂“分別奇正及雌雄”耳。

最後,附帶糾正整理者的一處斷句錯誤。《反淫》簡43-47有下引一段話:

魂曰:於是處閒靜之宮,冠弁以聽朝,族天下博徹閒夏(雅)之士,若張義(儀)、蘚<>秦,孟柯(軻)、敦(淳)于髡、陽(楊)朱、墨翟、子贛(貢)、孔穿、屈原、唐革(勒)、宋玉、景瑣(差)之偷<>。觀五帝之遺道,眀(明)三王之法,藉以下巧(考)諸衰世之成敗,論天下至精微,理萬物是非,別同異,離堅白,孔老監(覽)聽,弟子倫屬而爭。天下至神眇,夫子弗欲邪?

案簡文當斷讀為:

觀五帝之遺道,眀(明)三王之法藉。

“法籍”為道家習語,屢見於《文子》、《淮南子》等書,如:

執一世之法籍,以非傳代之俗,譬猶膠柱調瑟。(《文子道德》)

今欲學其道,不得其清明玄聖,守其法籍,行其憲令,必不能以為治矣。(《文子道德》)

故三皇五帝,法籍殊方,其得民心一也。《文子自然》

棄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淮南子覽冥》)

法籍禮儀者,所以禁君,使無擅斷也。(《淮南子主術》)

故先王之法籍,非所作也,其所因也。(《淮南子齊俗》)

今握一君之法籍,以非傳代之俗,譬由膠柱而調瑟也。(《淮南子齊俗》)

所謂禮義者,五帝三王之法籍風俗,一世之跡也。(《淮南子齊俗》)

今欲學其道,不得其清明玄聖,而守其法籍憲令,不能為治,亦明矣。(《淮南子齊俗》)

故三皇五帝,法籍殊方,其得民心均也。(《淮南子齊俗》)

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今世之法籍與時變,禮義與俗易。(《淮南子氾論》)

西施、毛嬙,狀貌不可同,世稱其好美鈞也。堯、舜、禹、湯,法籍殊類,得民心一也。(《淮南子說林》)

皆可以為證。

 

 



[1]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129頁。案《淮南子•原道》:“夫峭法刻誅者,非霸王之業也;箠策繁用者,非致遠之術也。離朱之明,察箴末于百步之外,不能見淵中之魚;師曠之聰,合八風之調,而不能聽十里之外。故任一人之能,不足以治三畝之宅也。修<>道理之數,因天地之自然,則六合不足均也。”“合”與“察”相對,其文義與簡文合。“合八風之調”之“合”,鄭良樹《淮南子斠理》疑當作“分”,非是。蕭旭《淮南子校補》(台北花木蘭出版社,2014年,15頁)力辯鄭說之非,甚是。

[2] 《十三經註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1074頁;又參王引之《經義述聞》卷19“以閒先王”下,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468頁。

[3] 何寧《淮南子集釋》(上冊),中華書局,2010年,125-127頁。

[4] 宗福邦等主編《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1691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6月13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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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黔之菜 在 2016/7/1 17:30:50 评价道:第1楼

    檢傅剛、邵永海《北大藏漢簡<反淫>簡說》(《文物》2011年6期,79頁) 已於“藉”下斷句,這本來是正確的,但不知為何後來又改從“法”下斷句了?拙說就算是對《北大藏漢簡<反淫>簡說》小小的補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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