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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澐:琱生三器新釋(上)
在 2008/1/1 2:38:32 发布

 

琱生三器新釋(上)[1]

(首發)

 

林澐

 

吉林大學考古系

 

 

大家好!我今天講的題目是《琱生三器新釋》。實際上我的這些意見還不成熟,文章也沒有寫出來,裏面很多問題還需要研究。有機會到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我把我想到的問題匯報一下,歡迎老師和同學們指正。

 

琱生尊的發現及相關研究

這三件器物最近引起很多討論,主要是因為一對琱生尊的發現。200611月在陜西扶風五郡村北的臺地上,幾位農民在修渠的時候發現了一批青銅器。這幾位農民做了很好的保護,並匯報了文物部門。文物工作者及時趕到,做了正式的發掘。當時媒體就作了報道,如《華商報》、《西安晚報》、《光明日報》等。

其後,一些資料陸續發表出來。兩件尊的拓片最早是在先秦史研究室網站發佈的。資料公開後,很快就有了一系列關於此器物的研究文章。例如:

 

王輝《彬彬有禮之中土地糾紛圓滿解決》2006/11/22(西安日報11/23

逸空《陝西寶雞市扶風縣新出土西周青銅器及其銘文釋讀》11/22(先秦史研究室網站11/24

袁金平《新見西周琱生尊銘文考釋》(先秦史研究室網站12/9

徐義華《新出土〈五年琱生尊〉及琱生器銘試釋》《中國史研究》2007/52007/1/29以前)

陳昭容、內田純子、林宛蓉、劉彥彬《新出土青銅器〈琱生尊〉及傳世〈琱生簋〉對讀——西周時期大宅門土地糾紛協調事件始末》《古今論衡》第16期(2007/6)(2007/2

何景成《從新出琱生鍑論琱生簋的人物關係》(2007/3/27

陳英傑《新出琱生尊補釋》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07/4/24《考古與文物》2007/52007/4/20

王輝《讀扶風縣五郡村窖藏銅器銘文小記》《考古與文物》2007/4

李學勤《琱生諸器銘文聯讀研究》《文物》2007/8

辛怡華、劉棟《五年琱生尊銘文考釋》《文物》2007/8

吳鎮烽《琱生尊銘文的幾點考釋》《考古與文物》2007/5

王占奎《琱生三器銘文考釋》《考古與文物》2007/5

 

其中最詳細的是陳昭容等幾位合寫的文章《新出土青銅器〈琱生尊〉及傳世〈琱生簋〉對讀──西周時期大宅門土地糾紛協調事件始末》一文。

 

《琱生簋新釋》一文的四點意見

由於新發現了這兩件琱生尊,引發了學界對以前兩件簋的討論。這兩件簋,一件是五年琱生簋,現藏美國耶魯大學博物館,另一件是六年琱生簋,現藏國博。我在1964年還是研究生的時候寫過一篇文章,即《琱生簋新釋》。1978年冬,我在古文字研究會的會議上將此文提出。1979年,把此文作了修改,1980年在《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上發表。

我當時論文提出的,主要有四點意見。

 

已為學界認可的兩點意見

第一,這兩件簋是成對的,因此兩件簋的銘文是可以連讀的。為什么說是成對的呢?因為這兩件簋形制大體是一樣的。當然也略有不同,這是因為其中一件簋兩邊垂下的珥斷掉了。

第二,兩簋的器主都是琱生。在我的文章發表之前,古文字學界比較普遍將六年琱生簋稱為“召伯虎簋”。如郭沫若先生在《兩周金文辭大系》中就持此意見。但1992年《郭沫若全集》在此條上加了眉批,引用了我文章的說法,認為應該改“召伯虎簋”為“琱生簋”。

我的這兩個主要觀點現已被古文字學界普遍接受。所以這次琱生尊出現,大家沒有懷疑地都將他們叫做“琱生尊”。

 

第三點:兩篇銘文的人物關係

我的第三個主要觀點是,兩篇篇銘文及相關諸器中出現的人物的關係如下:

兩篇銘文中出現的人物,主要是四個:君氏、婦氏、琱生、召伯虎。我認為君氏和婦氏是召伯虎的父母,同時也就是銘文中提到的幽伯、幽姜。這裏面還提到宗君,我認為就是幽伯。還有琱生,我認為和召伯虎一樣都是召公的後代。琱生為什么稱某生,張亞初先生已有詳論,這裏就不多說了。琱生的父親,從其他器銘上可以知道,是仲。如琱生鬲銘文就說“琱生作文考仲尊。”

琱生的母親是琱氏的女子,在青銅器中又作周氏,是妘姓。這從周棘生簋和函皇父簋可以看出。周棘生簋是琱氏女子嫁給楷氏所作媵器,從器銘可以看出該女子是妘姓的。函皇父簋是函皇父為妻子作的器,其妻稱琱妘。女子的氏,可以是婆家的那個氏,也可以是娘家的那個氏。

我的這個意見,學界是有人同意但也有人反對的。我認為我的觀點可以說得通。

 

第四點:琱生簋是說獄訟之事

我的第四個主要觀點是,我主張兩件琱生簋說的是獄訟之事。因為第一件琱生簋說“琱生有事”。有人認為“有事”是祭祀,我認為不合理。因為後文所述事情與祭祀無關。而且如果順著這種思路,“有事”還可以理解成戰爭之事,為什麼一定要是“祭祀”呢?把兩件器連讀,後段銘文有“獄刺”一詞,應當就是前面的“有事 ”。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不變,仍主張兩器是說獄訟之事。

“獄”是打官司。,應該是與獄訟有關的。孫詒讓就執此說,他引下面兩段文字來證明:

《周禮•小司寇》:“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周禮•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

我同意這種說法。“刺”,正確的解釋應該是“調查”。我現在還是堅持此說。簋文中提到負責案件處理的召伯虎“訊”,而且提到好幾次。“訊”和 “刺”應該是對應的,應該是和《周禮》的解釋一致的。

簋和尊的銘文都還提到“許”。好幾位古文字學家提出“許” 和獄訟有關。大家引的一般是:

1攸从鼎。該銘文中“攸衛牧”不能“許 ”告狀的人,因此告狀者才把他告上去。

2、曶鼎。銘文說在處理過程中,讓當事人分別“許”。

3、五祀衛鼎。該器銘文中案件處理者對案件當事人“厲”有所要求,“厲”就“許”。這裏銘文中“許”和“訊”還有關係。李學勤先生認為這裏的“許”是“訴”,不妥。

我認為“許”是當事人主動作出的承諾。如果是被動的承諾,就是“誓”。

由上面提到的這些關鍵詞看,琱生器的確應該是說獄訟的事情。

反對獄訟說的,現在仍有影響力的是王玉哲先生的觀點。王先生的主要觀點如下:

在《琱生簋》考釋中……,幾乎都一致認為本銘是記述有關土田的訴訟糾紛。但是,我卻覺得此說極為可疑。……諸家之所以定為訴訟的惟一根據,是由於六年簋中有一“獄”字,說成是獄訟的“獄”。但“獄 ”據字書詮釋,其義甚多。作為訟解僅是其中之一。《說文》和《釋名》(“釋宮室”條)釋“獄”均以“確”為第一義,而“訟”義可能是較後才引申出來。本銘中的“獄”字是否含有訴訟之義,是不能輕易作出肯定的答覆的。(王玉哲《〈琱生簋銘新探〉跋》,《中華文史論叢》1989年第1期)

我完全不同意王先生的說法,因為王先生對《說文》的理解有誤。《說文》“獄,確也。從從言,二犬所以守也。”二犬所守,不可能是守“確”的,守的應該是“獄”。那為什麼說“確”呢?《說文》中多用聲訓。“獄”是疑母屋部,“確”也是匣母屋部。用“確”來解釋“獄”,應該是因為它也有堅固的意思。我的說法可以用《急就篇》來證明。《急就篇》“皋陶造獄法律存”一句,顏師古注:“獄之言埆也,取其堅牢也。字從二犬,所以守備也。”《釋名》“獄,確也。言實確人情偽也。又謂之牢,又謂之圜土,又謂之囹圄。”是沒法又謂之牢的。《釋名》、《說文》應該說的是一回事。而且,在早期的古籍中找不到“獄”不解釋為“獄訟”而只解釋為“確”的例子。

王玉哲先生認為與獄訟無關,還牽扯到“刺”的解釋問題。王先生認為刺字讀為責(積),多積說的是族田出產的大批糧食。但是“獄刺”怎麼解釋呢?王先生也不好解釋,於是說:

“公厥稟貝用獄刺,……”這段話如何詮釋,頗費解。……似乎是說,族田的田產得到公正確實的處理,……”

我認為,這樣的解釋不是很確切。因為釋文中多出來一個詞“ 處理”,這有點“增字解經”,是不妥的。

新出的琱生尊,銘文裏面也有“刺”。但是尊銘中的“刺”不從“言”。

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

琱生尊A琱生尊B

有人就認為這個字不讀為“刺”而讀為“柔”。我找了一些字形,如下所示。分析這些字形,我仍覺得讀“柔”不妥。

這些字的主要部分“矛”形,比較原始的形態是左右不對稱的。這幾個字形均是如此,包括較晚的 也是不對稱的。上舉例子中,只有 這兩個是對稱的。假如說琱生尊的這兩個字,有一個是左右不對稱的,那說是“柔”還可信。可琱生器裏的這幾個字,都是對稱的。這樣看,釋為“柔”有點站不住。我認為這個字還應該是“刺”。

看“刺”的寫法,既可以從言,也可以不從言,而且兩邊是對稱的。所以可以寫成尊銘中的那個樣子的。

假如我們將此字改釋為“柔”,那么疏通文義時就會遇到困難了。

袁金平認為,“柔”當讀為“務”,解釋為“事也”。

陳英傑認為,在銘文中當為嘉善之義。

李學勤認為,當讀為擾,意思是亂,指的是僕庸土田歸屬不定多有疏於管理,釀成獄訟的事。“公厥廩貝,用獄擾為伯”,是將有關米粟、貨幣沒為公有,清理種種爭執案件。

袁金平的解釋,跳躍性過大,不可信從。陳英傑的解釋“嘉善 ”,不好解釋“獄刺”的意思,也不好。李先生雖然釋為柔,但仍主獄訟之事。 李先生對 “獄刺”也有個解釋,但字與意義也不能完全對應。

下面看釋此字為“刺”的學者的新的解釋。

王輝認為是擁有太多土地遭人諷刺。召伯虎給予琱生錢,按周朝典律辦理與堂兄生爭執。

徐義華認為“剌”指記載土地、人口的文書,如地契、戶冊之類。“多刺”是詳細登記土地、人口為分家作準備。 “公厥稟貝用獄刺”是言“公留下財物用以落實各項文書和約定。

陳昭容認為“剌”是怨恨、不滿。“獄剌”是“審明僕庸土田的不滿”

這些解釋也都不妥。比如徐義華,他這樣解釋是因為他把銘文敘述事件解釋為分家。其實這是不對的,因為從銘文看他們已經分家了,不可能分家後再次登記作冊。

所以我仍保持我原來的觀點,主張銘文是說“獄訟”的事情。

 

三種琱生器的關係

現在已發現的三種琱生器,關係是怎樣的呢?

原來的兩件簋,五年琱生簋開頭是“五年正月”。六年琱生簋開頭是“六年四月”。而新出琱生尊開頭是“五年九月”。所以現在有些的文章,而且不止一篇,反對將兩件琱生簋的銘文連讀,而提出三器連讀——他們認為五年琱生簋接琱生尊再接六年琱生簋。這就否定了兩器連讀說。我認為是不妥的。

首先,因為兩件簋的形制是相同的。前面我也說過,僅一件器的珥斷掉,其餘部分均相同。有人說五年琱生簋高20.8釐米,六年琱生簋高19.7釐米,相差了一釐米。但西周的銅器沒有完全相同的。比如新出的兩件尊,形態尺寸也沒有完全相同。我們看下圖,其中一件肩要稍短,尺寸也略有差異。從鑄造上說,成對的青銅器不可能完全一樣。

五年琱生簋

六年琱生簋

琱生尊A通高 32CM口徑32.4CM底徑13.8CM

琱生尊B通高 31CM口徑31.8CM底徑13.6CM

 

我認為,尊是五年九月的時候先鑄造的。到了六年四月,器主又鑄造了一對簋。不能說其中一件簋是五年正月,就不是一起鑄造的。器主為了敘事的完整,肯定要將事情從頭說起,因此要從五年正月開始敘述。

琱生尊中記載的事情,主要是“君氏之命”。這與五年琱生簋中的“君氏之命”應該是同一回事情。這從兩套器物的銘文也能看出。因為婦氏贈送的都是壺,回報婦氏的東西也一樣。文字的主要內容都相同。琱生尊與六年琱生簋的最後都是頌揚宗君的好處。都是給“召公”鑄造祭祀禮器。

為什麼同一件事情要鑄造兩次銅器呢?因為“君氏之命”是解決事件的關鍵因素。在事件還沒有解決,但有了“君氏之命”時,琱生已經覺得肯定可以得到好處了,就先鑄造了尊。後來事件徹底解決了,又造了一對簋。得到順利解決,是因為宗君幫助了自己,所以器物銘文一再頌揚他。

 

《琱生簋新釋》一文的三點錯誤

琱生尊出來後,也證明我原來的考釋有三點是不對的,現在需要把它們糾正。

第一點,原考釋文章中,我一直認為有一個人物叫“止公”,但是這個人與其他人是什麼關係,我自己也不清楚,只好說“必與琱生有極密切關係”。琱生尊出來後,證明這個人根本就不存在。止子在尊銘中換成了換成了

原本支持有止公的人很多:郭沫若(1935)認為是君氏(王后)之父;陳夢家(1964-1966)認為是伯氏(召伯虎)之父;林澐(1979)認為必與琱生有極密切關係;杜正勝 (1985)認為琱生是止公的家臣;陳漢平(1993)認為是君氏(周公之母)對召伯虎的稱呼。甚至尊出土之後,辛怡華(2007)仍疑是琱生之父(宮仲)的別稱。(我們剛才看到,止公根本沒有。辛文認為“公”竄入另一行去了。)

原來主張這個“止公”不存在的也有不少:

李學勤(1981)子屬下讀,作只、僅解。

朱鳳翰(1987)認為止為句末虛詞。

斯維至(1989)止屬下讀,止公即告老。

方述鑫(1997)止屬下讀,致送也。

連劭名(2000)老止猶言耄荒。

李學勤先生最早就指出沒有“止公”,他主張將止屬下讀,作只、僅解。將“止”與上文連讀的,我認為到現在為止對此解釋最好的是朱鳳瀚先生。

琱生尊出來後,一般認為“止”從上,讀為“余老止”,“止 ”是虛詞,意思就是“我老了”。

“公”,大家都覺得是指公家,召氏的公族。也有人說是指具體的人,這個人可以代表公室的。 如:

王輝——召族公家

徐義華——指君氏(大宗的族長)

陳昭容——君氏,可代表公族

李學勤——召氏公室

吳鎮烽——公家、公族

 

第二點不對的地方,我原來認為君氏之命是對召伯虎發表的。這是因為五年、六年琱生簋都說“我考我母命”,于是我推測這“命”應該是對召伯虎說的。而琱生尊根本沒有出現“召伯虎”,但“君氏之命”仍存在。這“命”就肯定不是對 “召伯虎”發表的了。這樣看,五年簋的也不會是對召伯虎發表的。在場的只有琱生,因此這個命令是對琱生發表的。

過去有人即持此說,認為君氏之命是對琱生說的。如李學勤( 1981)認為是周公之妻向琱生(周公之從弟)傳達了周公之母的話。連劭名(2000)認為是婦氏(召伯虎之妻)把君氏(召伯虎之母)的意見婉轉告知琱生。

現在新出琱生尊之後,有新的考釋認為第一次傳達君氏命時琱生和召伯虎都在場,第二次傳達時僅琱生在場,如徐義華(2007)和李學勤(2007)。

我認為,這些銘文敘述的是同一件事情,所以兩器中的“君氏之命”當然都是對琱生說的。

 

第三點不對的地方,原來我認為五年琱生簋說到的“伯氏”是召伯虎。其實當時我就有一個很大的疑問——君氏既然是召伯虎的父親,母親轉達父親的命令,怎麼可以叫自己的兒子“伯氏”呢?我原來為了說通這個問題,就說“君氏之命” 不是君氏直接發佈的,而是琱生預先擬好的。這種解釋很迂曲,雖然僥幸有人同意,但我現在放棄。現在再看,其實這個“伯氏”根本就不是召伯虎,而是指琱生。王占奎《琱生三器銘文考釋》(《考古與文物》2007/5)引用王輝先生的觀點說:“前人曾經認為伯指召伯虎,而伯氏指琱生,似未達一間。導師王輝先生根掘新出之大口尊及相關內容指出,伯也是琱生,這使三篇銘文的人物關係豁然明瞭。”我現在同意王輝的意見。

召伯虎的父親是處于宗君的地位。他可不可以叫琱生伯氏?我認為是可能的。我們看原來的人物關係圖:

我們發現,其實不能肯定琱生和召伯虎的父親是什麼輩分的關係。因為琱生既可以是召伯虎的兄弟,也可以是召伯虎父親的兄弟,甚至可以輩分再高— —只是琱生不是宗君而已。只要琱生排行老大,就可以稱“伯氏”。何況還有可能,琱生歲數比較大,或者官位比較高,所以說稱琱生為“伯氏”是可能的。

以上是我要糾正的三點。

 

 

 

 



[1] 本文是根據林澐教授1221日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演講的錄音整理的。林教授同意本網站將他的講座內容整理發佈,我們十分感謝!整理後的文章未經林教授審閱,如有曲解林教授原意之處,責任由整理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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