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五)
(首發)
孟繁璞
東南大學人文學院
一、《著希》第二
1.君有驕行,民多諱言。故人乖其誠能,士隱其實情。(19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案:
“故人乖其誠能,士隱其實情”斷句當點在“誠”字後。
“能士”義同“賢能之人”,《鶡》書多見“賢”“能”并舉用法。如“是以先王置士也,舉賢用能”(《道端》)、“任賢使能”(《天則》)、“錯(措)以待能”(《世兵》)、“究賢能之變”(《天權》),本段同之。故本句當斷作:
君有驕行,民多諱言。故人乖其誠,能士隱其實情。
二、《夜行》第三
2.鬼見(現)不能爲人業,故聖人貴夜行。(25-26頁)
案:
本條為補案。
《<鶡冠子校注>讀札》條3曾釋讀“夜行”,認為“夜行”說“表達了黃老道家對於目的意識的把握和強調”。
本補案認為,上引句中“業”字用例,可作資旁證《道德經》部分“神”字字義。
以馬王堆帛書《道德經》甲本為據。書中“神”字凡八見(含一處“申”字通假、一處帛乙本補字)。其中“[以道立(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傷人也。非其申(神)不傷人也,聖人亦弗傷[也。夫兩]不相[傷,故]德交歸焉。”[1]
(今本第六十章。補字從帛乙本,下同)與“浴(谷)神[不]死……”[2](今本第六章)兩句所見“神”字。其中,前者王弼釋讀爲:
……以道莅天下,則其鬼不神也。神不害自然也。物守自然,則神無所加。神無所加,則不知神之爲神也。道洽,則神不傷人。神不傷人,則不知神之爲神,亦不知聖人之爲聖也。……神不傷人,聖人亦不傷人;聖人不傷人,神亦不傷人,故曰“兩不相傷”也。神聖合道,交歸之也。[3]
後者(“谷神”一詞),則解作:
谷中央無<者>也。無形無影,無逆無違,處卑不動,守靜不衰,谷<物>以之成而不見其形,此至物也。……[4]
可以看到,王弼將今本第六十章之“神”理解爲“鬼神”“神靈”,今本第六章所見之“神”字則未單獨釋讀。
對讀《夜行》篇所引文句,其中,“業”字有“事”“功”義。《淮南子·氾論》“百家殊業”,高誘注:“業,事也。”[5]《周易正義·乾·文言》“君子進德脩業”句,王弼注:“業,謂功業。”[6]是知“鬼見(現)不能爲人業”句中“業”字取其引申義,即“發揮功效”。上述帛甲本《道德經》所引“神”字,其用法正同於“業”。前者可譯為“(國君)以道施治天下,那么就連鬼都不能造成什么影響。並非鬼不能造成影響,只是因為鬼產生的作用不傷民眾罷了。(若進一步說的話,)不僅鬼不傷民,聖人(所行之道)亦不傷民。正因為鬼與聖人之道皆不傷民,所以民眾能夠獲得以道治國所帶來的恩惠。”“浴(谷)神[不]死”句“神”字用法稍異,屬“功能”的引申義,可釋作“特性”“屬性”,四字可譯為“谷的屬性是‘不死’”。[7]
三、《天則》第四
3.天之不違,以不離一。天若離一,反還爲物。不創不作,與天地合德。節璽相信,如月應日。此聖人之所以宜世也。(33-34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不創不作,與天地合德”句,陸佃云:“常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爲也。天不創而萬物化,地不作而萬物育。”張金城語以:“蓋聖人因天地,順物生,故雖不創不作,而化已行矣。”黃先生云:“言人唯有不創不作,方可與天地合德。”
案:
“不創不作,與天地合德”句似當拆分,分屬於前後段。
若從陸說斷句,則本句是作為“天不離一”的解說語而出現的,且主語只能是“聖人”。然《鶡》書雖多見法天地以治國、用兵用例,但絕不至“聖人不巧,時反是守”的地步(馬王堆帛書《十六經·觀》)。《鶡冠子》與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對天地態度的差異,可謂是效法與恪守之別。
如果改將“不創不作”屬上為句,則前半段強調“天不離一”,後半段順承之,言聖人以“與天地合德”,全段絕無聖人“不創不作”之意。故全段須斷作:
天之不違,以不離一。天若離一,反還爲物,不創不作。與天地合德,節璽相信,如月應日。此聖人之所以宜世也。
4.循度以斷,天之節也。(36頁)
《校注》:
“節”字陸云:“性命自然之節也”。黃先生云:“節,節度,一定的距離。”
案:
“節”字宜通“則”。
“節”字《鶡》書凡12見[8],除“符節”“節璽”“逆節”,以及“鄉師用節”“埶(勢)急節短”等詞彙外。與“天”字搭配者,見於上引同篇“斯其離人情而失天節者也”。此處“節”字,黃即判以通“則”,視作與“天”的固定搭配,并自注云:“天則,自然法度。”
另索《鶡》書“則”字用例,除條件句“(如果……)那么”用法以及衍字外,可見“天之則也”(《天則》)、“人(應改“天”,詳見本文條11)以成則”(《度萬》)、“故莫弗以為法則”“滅德之則”“与天合則”(以上《王鈇》)、“所謂四則”(《泰鴻》)、“地不易其則”“孰知其則”(以上《世兵》)用例。正可見3處“天”“則”搭配用例。
最後,《著希》篇“文<支(肢)>禮<體>之野與禽獸同則”,《韓詩外傳》作“肢體之序與禽獸同節”(詳見《<鶡冠子校注>讀札》其四,條3),可證“節”與“則”通。
故本條“天之節也”當依例改作“天之節(則)也”。
5.道開而否,未之聞也。見遺不掇,非人情也。信情脩生,非其天誅,逆夫人僇,不勝任也。(55頁)
《校注》:
“信情脩生”,黃引陸佃、張之純、張金城諸說,判生同“性”,“脩”改“循”。解作“信情,隨其情、任其情。”
案:
“信情脩生”四字衍,當俱刪。
“信情脩生”無論屬上讀為“……非人情也,信情脩生”,抑或屬下作“信情脩生,非其天誅,逆夫人僇……”,文意皆扞格牴牾。
今本《鶡》書有數例疑似“注文摻入”的情形。清人盧文弨云:
“參於兩間”四字,本注在“天子執一以居中央”下,而今以爲正文。(本文案:《子彙》《道藏》《四庫叢刊》四字皆為注)……凡“一本作某字”云云者,此非農師(本文案:陸佃)所加,其中有絕無義理者,大可刪去。[9]
另外,同篇“分所至”與“善者不顯,命曰蔽明。見惡而隱,命曰下比”兩處,亦疑注文竄入,當俱刪。
6.自知(智)慧出,使玉化爲環玦者,是政反爲滑也。(61頁)
《校注》:
“政”字,黃解作“國政”。
案:
本條為對《鶡》書所見“滑正”一詞之通校。
“滑政”即“滑正”。
《鶡》書“滑正”一詞凡三見,用例情況分別作“知(智)足以滑正”(《天則》)、“滑正之碎智”“何若滑正之【碎】智”(以上《近迭》)。“滑政”凡兩見,分別用作“是政反为滑也”(《天則》)、“其言足以滑政”(《備知》)。
“滑正”屬《鶡》書固有詞彙,義即“滑亂其正”。“滑政”即即“滑正”,并非僅就“國政”而言。
四、《環流》第五
7.故物無非類者,動靜無非氣者,是故有人將得一人氣吉,有家將得一家氣吉,有國將得一國氣吉,其將凶者反此。(78頁)
《校注》:
“故物無非類者,動靜無非氣者”句,吳世拱云:“盡同類也,盡氣也”。張金城云:“大而觀之,萬物無非同類,動靜皆是一氣”。黃云:“類,類別。氣,謂由氣。言萬物無不以類而別,動靜無不由氣所生。”
案:
《校注》所引諸說釋義失之於寬泛、含混。
“故物無非類者,動靜無非氣者”句,“物無非類”即後文“一人”“一家”“一國”的“物類”。“動靜無非氣”則指在物可通為類的前提下,因為藉以“有一而有氣……故氣相加而為時……期相加而為功,功相加而為得失,得失相加而為吉凶……莫不發於氣,通於道……”派生鏈條的導引(所謂“動靜”),所以吉凶之氣可足通達、施用於“一人”“一家”“一國”(派生鏈條,以及此處的“一”,皆“一致”“一概”,以及“空框架”[10]之義)諸類別、層面。
必須指出的是,上述派生鏈條中的諸節點概念同時具有多重含義,以上所論僅就“故物無非類者,動靜無非氣者”的角度所做的梳理。
五、《道端》第六
8.時君遇人有德,君子至門,不言而信,萬民附親;遇人暴驕,萬民流離,上下相疑。(102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案:
“時君”當改“時日”,二字前有奪文;“遇”字前為單獨文段。
本篇原文“時君”二字下,陸注云:
時君,元作“時日”。〇一作“貧意生期,待時而發。夫賢士之居邑里也,合哉而難同,而殊知時日。”
首先,從本條行文可知,文中“遇人有德”“遇人暴驕”皆就“國君”而言。段首“時君”二字則確如陸佃所言,“元作‘時日’”,且與後文不相連屬。
其次,若從今本斷句,則全段文意被改動為敘述“時君”博選賢德之士所產生的效果。但是,此種改動會使其後“遇人暴驕,萬民流離,上下相疑”的主語同樣變成了“賢德之士”。則此處敘述內容明顯前後矛盾。
最後,另從句末有“時日”二字的情況分析,“時日”二字前有奪文。觀陸佃所見別本既然已有“貧意生期,待時而發。夫賢士之居邑里也,合哉而難同,而殊知時日”的文句,似宜補入正文為宜(此文句亦部分見於《六臣注文選》,詳見《讀札》其四,章十二;本條內容於本文第十六章對陸佃注出校中亦有所涉及)。而原在“遇人有德”前宜增補諸如“人君”“人主”一類詞彙,以暢通、連貫前後段文意。
與之相關,“時日”一詞疑與《鶡》書《環流》《世兵》《備知》《天權》篇的“時命”觀念有關,此處存疑。
故此處文段宜正作:
【貧意生期,待時而發。夫賢士之居邑里也,合哉而難同,而殊知時君<日>】。
【人君】遇人有德,君子至門,不言而信,萬民附親;遇人暴驕,萬民流離,上下相疑。
六、《近迭》第七
9.(鶡冠子曰:)“是故國君被過聽之謗醜於天下,而謀臣負濫首之責于[11]敵國。敵國乃責(衍)則(衍)却<劫>,却(衍)則說者羞其弱。[12]”(116-117頁)
《校注》:
“說者”,吳世拱云:“謂謀臣”,黃云“評說者,輿論”。“敵國乃責則却,却則說者羞其弱。”句陸佃解作:“以辭却之,則說而責之者羞其弱矣。”吳世拱云“恥其弱則必陰謀以行其所是”。
案:
“弱”當通“辱”。
“弱”“辱”二字雙聲、旁轉疊韻,可通。
全句“言因國君‘使非其任’‘樂須臾之說’,導致國運系於敵國。敵國持此債迫劫於國,使得受命出使於敵國的說客亦蒙羞弱。”(詳見《讀札》,條11②)
10.鶡冠子曰:“蒼頡作法<書>,書<法>從甲子,成史李官,蒼頡不道,然非蒼頡,文墨不起。”(124-125頁)
《校注》:
陸佃云:“蒼【頡】[13]造書,不道士師,然而文墨之萌由是起矣。此百法之端也。”黃云:“言史官、法官之事蒼頡當初造字並未言及,但若非蒼頡,則史書、刑律不能產生。此言法之貫通。”
案:
本條為《校注》之補注。
蒼頡、史、李(理)之名見於《近迭》《王鈇》二篇。
《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壹]》所收《蒼頡篇》有“蒼頡作書,以教後嗣”與“苟務成史,計會辯治”的表述。居延漢簡《蒼颉篇》作“苟務成史”,玉門花海漢簡《蒼颉篇》作“苟勉力成史”,水泉子漢簡《蒼颉篇》作“史臨大官”[14]。是知目前所見《蒼頡篇》,無論何本皆有“成史”二字。
據此,是知《鶡冠子》“成史李官,蒼頡不道”的說法,與《蒼頡篇》有異。兩者或據不同傳本,或可資以旁證本篇早出,今存疑。
七、《度萬》第八
11.(鶡冠子曰:)“人以成則,士以爲繩。”(145頁)
《校注》:
“人”,吳世拱云:“眾庶也。”黃解作:“人,謂普通人。”
案:
“人”字當正作“天”
本文條4列舉了“天”“則”二字搭配用例四處(除本句外)。此處,從“士以爲繩”所表達的文意論之,“人以成則”明顯須作為“士以爲繩”的標準出現。是故,本句當正作:
人<天>以成則,士以爲繩。
12.鶡冠子曰:“神化者……萬物無害,萬類成全,名尸氣皇。
……
事治者招仁聖而道知(智)焉。茍(極)精牧神,分官成章。”
“教苦利遠,法制生焉。法者,使去私就公,同知壹䜘(警),有同由者也,非行私而使人合同者也,故至<事>治者弗由,而名尸公伯。”(157-158頁;160-161頁)
《校注》:
①“萬物無害”,黄解“萬物”作“一切無生命之物”。
②“事治者招仁聖而道知(智)焉……故至<事>治者弗由”段,黃引陸佃、吳世拱諸說,予以釋讀。
案:
①“萬物”當正作“生物”。
“生物無害”四字又見於《王鈇》《泰錄》二篇。“萬物無害”則僅此一見,當涉後句“萬類成全”誤。
②本條疑似衍文,當俱刪。
本條引文為鶡冠子對龐子所問及的五正之事的說明。
首先,排比行文格式,可以看到:
神化者定天地,豫四時,拔陰陽,移寒暑,正(諸?)流並生,萬<生>物無害,萬類成全,名尸氣皇。
官治者師陰陽,應將然,地寧天澄,眾美歸焉,名尸神明。
教治者置<署>四時,事功順道,名尸賢聖。
因治者招賢聖而道心術,敬事生和,名尸后王。
事治者招仁聖而道知焉,苟(極)精牧神,分官成章,教苦利遠,法制生焉,法者使去私就公,同知壹䜘,有同由者也,非行私而使人合同者也,故至<事>治者弗由,而名尸公伯。
可以看到,篇中對“事治者”的解說篇幅明顯多於“神化者”等,固已可疑。
其次,從“教苦利遠”的表述觀之,陸佃雖注“教雖苦而利遠”,但此處鶡冠子論述的落腳點卻是“故至<事>治者弗由”。然觀《天則》篇“彼教苦,故民行薄。失之本,故爭於末”,以及《王鈇》篇“諸吏教苦德薄,侵暴百姓,輒罷毋使”的說法,知鶡冠子對刻苦教化並不推崇,陸說恐失文意。
另審引文“同知壹䜘(警),有同由者也,有同由者也,非行私而使人合同者也,故至<事>治者弗由”的表述,則又恰好與《王鈇》篇“驩(歡)欣足以相助,諜足以相止”的主張相反。
對於今本《鶡》書諸篇的成立問題,楊兆貴先生曾提及《近迭》篇聖人之道先人、人道先兵的主張與他篇有異。對於本篇與《王鈇》篇差異情況,楊先生認為:
《王鈇》篇成鳩氏之治與《度萬》篇所言五正說(尤其是尸氣皇)……尸氣皇應在遠古,時期與成鳩氏相當。然鶡冠子言尸氣皇之治是“神化於是未有”,當時統治者尸氣皇所為之事是“定天地,豫四時,拔陰陽,移寒暑”,多究於天道一邊,不用措心於人事方面,而天下大治。至於重賢用能,則到尸賢聖者之時……作為理想政治的成鳩之治,時在天地初立之時,既有各種行政層級,又有教化等各種通知措施。這只是五正說中最低的一級(尸公伯)。[15]
楊先生提到了“事治”層級與《王鈇》篇觀念差異的狀況,但并未注意到此處原文表述本身即存在矛盾之處。
基於上述,本段當從“神化者”等句式正作:
事治者招仁聖而道知(智)焉,茍(極)精牧神,分官成章教苦利遠法制生焉法者使去私就公同知壹䜘有同由者也非行私而使人合同者也,故至<事>治者弗由,而名尸公伯。
八、《王鈇》第九
13.(鶡冠子曰:)“伍人有勿(無)故不奉上令,有餘、不足、居處之狀而不輒以告里有司,謂之亂家,其罪伍長以同。里中有不敬長慈少、出等異眾、不聽父兄之教,有所受聞不悉以告扁長,謂之亂里,其罪有司而貳其家。扁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不悉以告鄉師,謂之亂扁,其罪扁長而貳其家。鄉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不悉以告縣嗇夫,謂之亂鄉,其罪鄉師而貳其家。縣嗇夫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不悉以告郡,善者不顯,命曰蔽明,見惡而隱,命曰下比,謂之亂縣,其誅嗇夫無赦。郡大夫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雖實,有所遺脫,不悉以教(告)柱國,謂之亂郡,其誅郡大夫無赦。”(176-178頁)
《校注》:
黃引陸佃等說,對引文多有所訂校。
案:
引文仍餘五處奪字、奪詞未出校;“善者不顯,命曰蔽明,見惡而隱,命曰下比”,系衍文,應俱刪。
本條引文行文格式近於《國語·齊語》《管子·小匡》。此處所提及職守(“官屬”)等情況可歸略、排比為:
(1)伍人-里有司-伍長
(2)里中-扁長-有司
(3)扁-鄉師-扁長
(4)鄉-縣嗇父-鄉師
(5)縣嗇父-郡-嗇父
(6)郡大夫-柱國-郡大夫
首先,對照“(1)伍長”“(3)扁長”“(4)鄉師”“(6)郡大夫”用例,可證“(2)有司”“(5)嗇父”須補為“里有司”“縣嗇父”。
其次,對照原文“縣嗇夫不以時循行教誨”“郡大夫不以時循行教誨”句式,可證“(3)扁”“(4)鄉”須補為“扁長”“鄉師”。
最後,對照(1)至(4)(6)的之中“里有司”“扁長”“鄉師”“縣嗇父”“柱國”用例,可證“(5)郡”須補作“郡大夫”。
另外,“善者不顯,命曰蔽明,見惡而隱,命曰下比”明顯不合於原文句式,且文意游離於前後文之外。系衍文,當刪。
故本條引文當正作:
伍人有勿(無)故不奉上令,有餘、不足、居處之狀而不輒以告里有司,謂之亂家,其罪伍長以同。里中有不敬長慈少、出等異眾、不聽父兄之教,有所受聞不悉以告扁長,謂之亂里,其罪【里】有司而貳其家。扁【長】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不悉以告鄉師,謂之亂扁,其罪扁長而貳其家。鄉【師】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不悉以告縣嗇夫,謂之亂鄉,其罪鄉師而貳其家。縣嗇夫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不悉以告郡【大夫】善者不顯,命曰蔽明,見惡而隱,命曰下比,謂之亂縣,其誅【縣】嗇夫無赦。郡大夫不以時循行教誨,受聞雖實,有所遺脫,不悉以教(告)柱國,謂之亂郡,其誅郡大夫無赦。
14.後世成至孫一靈羽,理符日循,功弗敢敗(200頁)
《校注》:
“理符日循”,黃云:“理符,蓋謂治道。言後世子孫承用王鈇,治道日修。”
案:
“理”疑通“禮”。
同篇前有鶡冠子言成鳩氏“禮靈之符,藏之宗廟,以璽正諸。故其後世之保教也全”一語,“禮靈之符”疑即“理符”。
另外,“後世成至孫一靈羽”句,《校注》引陸注有誤字,正文亦疑須改字。詳見本文章十六②P200/60。
15.龐子曰:“以今之事觀古之道,舟車相通,衣服同采,言語相知,畫地守之不能相犯,殊君異長不能相使,逆言過耳,兵甲相李(履),百父母子,且未易領,方若所言,未有離中國之正也。丘第之業,域不出著,居不連垝,而曰成鳩氏周闔(合)四海爲一家,夷貉萬國莫不來朝,其果情乎?”(207-208頁)
《校注》:
“丘第”,陸云:“第,里第也。”吳世拱云:“丘,田地也。”黃云:“丘第,即宅第、甲第。”
案:
“丘第”應讀為“九夷”。
“丘”“九”分屬谿、見二母,之、幽二部。同為牙音、陰聲韻。屬旁紐雙聲、旁轉疊韻,可轉。引文“夷貉”,陸又本作“第却”,是知篇中有“第”“夷”互借之例。
索之於《鶡》書,《兵政》篇有龐子問鶡冠子“五者已圖,然九夷用之而勝不必者,其故何也”問語,可見龐煖使用“九夷”一詞用例。
本條引文龐子承接“方若所言,未有離中國之正也”的敘述,認為“中國之正”以外的方域(九夷之地)乃是“域不出著,居不連垝”的狀況,并據此對鶡冠子所言“而曰成鳩氏周闔四海爲一家,夷貉萬國莫不來朝”的情形仍抱有疑惑。
16.(鶡冠子曰:)“天度數之而行,在一不少,在萬不眾;同如林木,積如倉粟,斗石以(已)陳,升委無失也。”(209頁)
《校注》:
①“天度數之而行”句,黃云:“天度,自然法度。數,動詞,計數。”全句解作:“言自然法度有數可數,一不算少,萬不算多”。
②“升委”,黃從王闓運所見本改“升黍”,并自注“黍,米”。
案:
①“數之”似當乙作“之數”。全句義即“天遵循度數運行”。
②“升委”二字不誤。
“升委”指的是作為稱量標準的斗石之器“升降無失其神準”,與穀米無涉。
17.(龐子曰:)“宜乎哉!成鳩之萬八千歲也。得此道者,何辯誰氏所用之國,而天下利耳。”(212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案:
《校注》句讀文氣倉促,“氏”字後宜有停頓。引文可斷作:
宜乎哉!成鳩之萬八千歲也。得此道者,何辯誰氏?所用之國,而天下利耳。
九、《泰鴻》第十
18.寫以八極(219頁)
《校注》:
“寫”,陸注:“言放之八極之外也。”
案:
“寫”當正作“舉”。
《天則》篇有“舉以八極”“八極之舉不能時贊”的表示,此處亦當正作:
寫<舉>以八極。
19.(泰一曰:)“勿損勿益,幼少隨足。以從師俗,毋易天生,毋散天樸;自若則清,動之則濁。”(223頁)
《校注》:
①“師俗”,陸佃云:“仰以從於師,俯以從於俗。”黃解作:“師,師長。俗,習。”
②原句讀如上。
案:
①“俗”字似當改“術”。
全篇為泰一敘述“天、地、人事三者復一”之道,極盡精微之語,絕不涉政教佈憲之事,“俗”字置於篇中頗為突兀。
今證“俗”“術”分屬邪、船二母,屋、物二部。為齒舌音,臨紐雙聲,通轉疊韻。可轉。
另索《鶡》書他篇,《天則》《天權》可見“師術”一詞,義即“師法賢聖之術”,也即本篇所提及的“先聖”“神聖”。
②“以從師俗”“毋易天生”似當分屬前後為句。引文可斷作:
勿損勿益,幼少隨足,以從師俗。毋易天生,毋散天樸;自若則清,動之則濁。
20.(泰一曰:)“天受藻華,以爲神明之根者也。地受時,以爲萬物原者也。”(238頁)
《校注》:
“以爲萬物原者也”句,吳世拱云:“爲萬物原也。”黃云:“以爲萬物之原者也。”
案:
參照前句“以爲神明之根者也”句,“以爲萬物原者也”句中“物”後宜補“之”字。全句正作:
天受藻華,以爲神明之根者也。地受時,以爲萬物【之】原者也。
十、《泰錄》第十一
21.法天居地,去方錯(措)圓,神聖之鑒也。(246頁)
《校注》:
“去方”,張金城云:“蓋謂去其不兼之智也。”“居”,黃判通“據”。“去”,黃釋“離開”。認為“天圓地方,法天,故去方錯圓。”
案:
以“居”同“據”,可從;“去方”於義不安,“去”字疑誤。
從“去方錯(措)圓”的表述觀之,既然圓可“措”,則“方”之前一字亦當屬同類,其字須作為對“方”的校正行為出現。故此處可補“治”“正”等字。
22.(《永樂大典》補文:)【以此角聖人之內】(257頁)
《校注》:
未出校。
案:
“角”字疑通“究”。
本句亦見於銀雀山漢墓《六韜》:
以此角聖人之囗囗囗……[16](《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者注:“宋本作:‘此聖人之德也。文王曰……’。”[17])
據上,知“角”字為原貌。然“以此角聖人之內”於義不通。
今證“角”“究”同屬見母字,分屬屋、幽二部。為雙聲,旁對轉疊韻。可轉。“究”有“窮”“極”義,此處用其引申義“窮知”。
故引文疑即:
以此角(究)聖人之內。
23.以是知先靈王百神者上德執大道(258頁)
《校注》:
“以是”,未出校。
案:
“以是”當乙為“是以”。
“是以”《鶡》書凡15見。如:“是以为人君亲其民如子者,弗召自来”(《道端》)、“是以為善者可得舉,為惡者可得誅”(《王鈇》)等。
“以是”則僅此1見,當據乙。
十一、《學問》第十五
24.龐子再拜曰:“有問戒哉!雖(唯)母<毋(無)>如是,其材乃徤(健),弗學孰能?”(316-317頁)
《校注》:
“其材乃徤(健)”句,張金城云:“學問之用乃能堅建也。”黃云:“材,才能。徤,同‘健’,有才能。”上引全句黃譯作:“言唯有問有戒,才會有才能,然而亦需學習,方能做到。”
案:
“其材乃徤(健)”釋句,於義不安。“乃”宜改為“雖”。
上引全句為龐子對鶡冠子所語“九道之事”以及禮樂仁義忠信“合之於數”的應答、感歎之辭,文意淺顯。
其中,“乃”被釋為“才會”。如此,“其材乃徤(健),弗學孰能”順承“雖(唯)母<毋(無)>如是”而言。
但此處若改作“其材雖徤(健),弗學孰能”,全句於義更順。而此種差異實際提示了《鶡》書可能存在的版本差異問題。
對此,今本《鶡》書陸注所集錄的大量別字,雖然多數可用以音誤、形誤(含壞字)來解釋。但仍有少數異文、別字則更多的體現出了版本差異。試舉例:
《夜行》:“鬼見”,陸佃:一作“鬼不能見”。
《度萬》:“鳳凰者,鶉火之禽,陽之精也。騏麟者,玄枵之獸,陰之精也。”陸佃:或無“鶉火之禽”“玄枵之獸”字。
《王鈇》:“置下不安,上不可以載累其足也。其最高而不植局者,未之有也。”陸佃:(陸注於“載”字下,暫不詳原指“上不可以載”,或是“不可以載”。體例下同)或作“可以載”;(“不植局”)或作“不可植局”。(本句本文有出校,詳見本文章十六②最末)
《天權》:“故昔善計者,非以求利,將以明數。昔善戰者,非以求勝,將以明勝。”陸佃:(求利)一作“求勝”;(明數)一作“明勝”。
《能天》:“修其耳目,整飾(飭)[18]其身,若合符节”。陸佃:(“身”字下)或作“飾其身體”。
另有對《路史》校讀二例,詳見本文章十七④⑤。
是故,對於“其材乃徤(健)”的釋讀似不當視為以音、形誤,本條出校似說明有不見於傳本的別字。故本句宜改作:
龐子再拜曰:“有問戒哉!雖(唯)母<毋(無)>如是,其材乃<雖>徤(健),弗學孰能?”
十二、《世賢<醫>[19]》第十六
25.(煖曰:)“使管子行醫術以扁鵲之道,曰<則>桓公幾能成其霸乎?”(324頁)
《校注》:
張金城引譚復堂批校《群書治要》語,以爲“醫術”當改“政”字。黃從張說。
案:
張說有誤。“道”“醫術”當乙。
上引文句乃承續龐煖篇中前半“昔伊尹醫殷……范蠡醫越、管仲醫齊,而五國霸。其善一也,然道不同數”之語而言。此處可見“道不同數”的說法,是知“管仲醫齊”可以視作“管仲之道”。故“管子行醫術”當正作“管子行道”,“扁鵲之道”則需隨改作“扁鵲之醫術”。
故本句當正作:
使管子行醫術<醫術—道>以扁鵲之道<道—醫術>,曰<則>桓公幾能成其霸乎?
十三、《天權》第十七
26.故曰:有無軍之兵,有無服之喪,人之輕死生之故也,人之輕安危之故也。(332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引文黃注云:“輕死生,故有無服之喪;輕安危,故有無軍之兵。”
案:
“人之輕死生之故也,人之輕安危之故也”句,句讀誤;“安”“危”二字當乙。
敦煌寫卷《六韜·用人》篇有語近此,其云:
文王問太公曰:“用人奈何?”
太公曰:“人之愛子也,身之故也。人之輕害,利之故也。人之輕賤,貴之故也。人之輕危,安之故也。人之輕死,生之故【也】。五者以德囗無極。”[20]
《用人》篇“人之輕危,安之故也。人之輕死,生之故【也】”與本條“人之輕死生之故也,人之輕安危之故也”句,除前後句序,以及“安”“危”顛倒外,兩篇措辭幾近相同。
若從文意論之,《用人》篇太公語辭的論說重點皆“後置”(人之愛子,身之故。人之輕某,利、貴、安、生之故),此處鶡冠子所語明顯仿之。可譯作“人不畏死,因為抱有求生之願。人不畏危,因為抱有安適之望。”
故本句當正作:
故曰:有無軍之兵,有無服之喪。人之輕死,生之故也,人之輕安<危>,危<安>之故也。
27.夫道者,必有應而後至(335頁)
《校注》:
“至”字黃據陸又本改“合”。
案:
“至”字不誤,字當通“致”。
檢索《鶡》書,涉及“道”“至(致)”二字關係者計有如下三條:
鄉曲慕義,化(訛)坐自端,此其道之所致、德之所成也。(《道端》)
知道德之至、度數之謂者,則不從心意之所流……(《泰錄》,據《永樂大典》補文)
道者,聖之所吏(使)也,至之所得也。(《能天》)
其中,“道之所致、德之所成”的說法,明確標示“致”“成”為互訓關係。是知“道之所致”句,“致”取“實現”“達成”義。以上《泰錄》《能天》引文中“至(致)”字亦同之。
值得指出的是,《鶡》書對“道”字之用法,十分突出其“可把握”以及“有效性”的特征。本條對“道”的解說,就其歸屬而言,可列入“道有稽,德有據”(《著希》)、“道有度數”(《世兵》)、“兵有符而道有驗”(《天權》)的類別。
28.取法於天,四時求象:春用蒼龍,夏用赤鳥……(339頁)
《校注》:
“求”,王闓運改“成”,認為“草書形近”。黃從王說。
案:
“求”字不誤。
索《鶡》書“象”字用例,有兩處值得重視:
神明,所以類合者也。……故天地、阴阳之受命,取象于神明之效,既已見矣。(《泰錄》)
昔(夕)行不知所,如往而求者,則必惑。索所不知求之象者,则必弗得。(《天權》)
據以上用例,“求象”當就察知天象而言,不煩改字。
29.獨不見夫隱者乎?設使知之,其知之者,屈己知之矣;若其弗知者,雖師而說,尚不曉也。(341頁)
《校注》:
“隱者”,“隱”字吳世拱訓“蔽”,認為“隱者”即“愚昧者”。張金城則云:“隱,如隱語之隱。”黃從張說,注曰:“隱者,爲隱語者,即設謎者。”
案:
當從吳說。
從引文後半段文意論之,“隱者”明顯是不是發難者(所謂“設迷者”),故所謂“知之者”與“弗知者”所指只能是“蔽於知”之人。
另觀《道端》篇“貴者觀其所舉,足以知忠。……使之不隱,足以知信”[21]一語,亦可見“隱”字取“蔽”義用例,與本條同例。
十四、《武靈王》第十九
30.(龐煥曰:)“故大(太)上用計謀,其次因人事,其下戰克。用計謀者,熒惑敵國之主”(372頁)
《校注》:
“用計謀者,熒惑敵國之主”句,《校注》但引吳世拱、張金城語,對“熒惑”作了說明。
案:
“用計謀者,熒惑敵國之主”句前,宜補“所謂”二字。
參對後文“所謂因人事者”“所謂戰克者”表述,知此處當有“所謂”二字。故本句應補作:
故大(太)上用計謀,其次因人事,其下戰克。【所謂】用計謀者,熒惑敵國之主……
31.(龐煥曰:)“所謂因人事者……使其所謂是者盡非也,所謂非者盡是也,離君之際用忠臣之路。”(374-375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用”,黃解作“任用”。上引全段譯作:“(因人事者,)言使其君違失交接和任用忠臣之路。”
案:
“用”當通“壅”;“離君之際用忠臣之路”應讀斷,以分言之。
引文為龐煥對“不戰而勝”之道的第二層級(“因人事”)的解說,其中涉及“離君之際”與“用(壅)忠臣之路”的謀略。基於此,引文應正作:
所謂因人事者……使其所謂是者盡非也,所謂非者盡是也,離君之際、用(壅)忠臣之路。
32.(龐煥曰:)“若夫耳聞金鼓之聲而希陣”(378頁)
《校注》:
黃云:“金鼓,軍中號令之器。”
案:
“金鼓”二字當分言之,以示區別。
今本《六韜·龍韜·勵軍》篇有“聞金聲而怒,聞鼓聲而喜。”(《犬韜·練士》“鼓”作“皷”)。軍中號令,聞金聲則退,聞鼓聲則進[22]。故本句宜斷作:
若夫耳聞金、鼓之聲而希陣。
十五、 《七略》《別錄》佚文所載鶡冠子形象辨析
鶡冠子其人之記錄,清人姚振宗《七略別錄佚文》與《七略佚文》(并收於《師石山房叢書》)分別載有“鶡冠子,常居深山,以鶡爲冠(姚案:鶡下當有“羽”字),故號鶡冠子”[23],“楚人,居深山,以鶡為冠。”[24]
今人鄧駿捷先生輯校《七略別錄佚文·七略佚文》字全同之。但補有“《藝文類聚》卷六七、《太平御覽》卷六八五、《文選·劉孝標<辨命論>》注”注語[25]。
核對鄧所引征諸書,《藝文類聚》《太平御覽》引文與姚輯本全同。然《文選》本則有異:
《六臣注文選》卷五十四,《辨命論》:
……鶡冠甕牖,必以懸天有期。鼎貴高門,則曰唯人所召。
原注:
(“鶡”字下):五臣本作“褐”字。
(“召”字下):善(本文案:李善)曰:《七略》:鶡冠子者,蓋楚人也,常居深山,以褐冠,故曰鶡冠。《禮記》孔子曰:儒者蓬戶甕牖。……向(呂向)曰:甕牖,貧賤之居也。褐冠,貧賤之服也。此言貧賤之命懸繫於天,必有其運。鼎貴高門,謂富貴也。[26]
可見李善所引《七略》與姚輯本有異,姚、鄧皆未論及此異文。
論究差異,《文選》謂鶡冠子“蓋楚人也”,且“以褐冠,故曰鶡冠(案:從文意審之,“鶡”當改“褐”)”。從《辨命論》“鶡冠甕牖”一語所表達的貧賤者之服、居,以及注有“五臣本作‘褐’字”觀之。《七略》所錄存在對鶡冠子形象的認識另有“褐冠子”的說法(章太炎先生亦持此論[27])。基於此異,方可理解為何顏師古在《漢書·藝文志》(以下簡稱《漢志》)班固“楚人,居深山,以鶡爲冠”下,又補注為“以鶡鳥羽爲冠”。[28]
對於上述“蓋楚人”與“褐冠,貧賤之服”兩項疑點。本文認為:
一方面,據今本《鶡冠子》論之,可以明確與楚國構成關聯之信息,僅《王鈇》篇所見“令尹”官職[29]。
另一方面,對“褐冠”說的表述,從今本《鶡》搜尋線索,其重要者可見:
故賢者之於亂世也,絕豫(與)而無由通,異類而無以告。……故觀賢人之於亂世也,其慎勿以為定(真?)情也。(《著希》)
賤者觀其所不為,足以知賢。測深觀天,足以知聖。(《道端》)
無見久貧賤,則據簡之。伊尹酒保、太公屠牛……海內荒亂, ,立為世師,莫不天地善謀。(《世兵》)
不提生於弗器,賤生於無所用。中河失船,一壺(瓠)千金。貴賤無常,時使物然。(《學問》)
可以看到,從《六臣注文選》所引《七略》分析。鶡冠子所謂“蓋楚人”的推測只可能說明了古本《鶡冠子》亦未包含有效提示作者國別的信息。假定《王鈇》篇(或僅其一部分)屬古本《鶡》書的話,則鶡冠子“蓋楚人”的說法,恐怕也只是依據書中隻言片語所的猜測罷了。
重觀“褐冠說”,此者更是提示了在劉向、劉歆至劉孝標(463-521。南朝梁人)時代,一直另有“褐冠子”著書的說法(此者從《漢志》班固“以鶡爲冠”與《文選》本《七略》“以褐冠,故曰鶡<褐>冠”的表述差異亦可看出)。
從上述引文羅列情況可以發現,今本《鶡冠子》所透露的信息足夠提示其人的卑賤身份(筆者更屬意目其為“在野謀士”,也即《天則》篇所提到的“數術之士”)。另外,從《漢志》“楚人,居深山,以鶡爲冠”的語辭並未言及其人境遇的情況觀之,鶡冠子其人的卑賤身份(所謂“褐冠”)亦恐怕同樣為從其時所見《鶡》書之中推測而來(真本《鶡》書可能與上引文段有部分重合)。另外《太平御覽》引《真隱士傳》“鶡冠者,或曰楚人也,隱居山林,衣獘屢穿……”[30]語辭,疑為同例之推測語詞。
值得指出的是,《後漢書》載“武冠……加雙鶡尾,豎左右,為鶡冠云……故趙武靈王以表武士,秦施之焉”[31],惜未對“武士”作進一步界定、說明。但從秦始皇陵二號坑出土兵馬俑的情況觀之,秦俑服鶡冠者乃高级军吏俑一(又稱“将军俑一”)[32]。此者與前段所述“鶡冠子”之形象仍有出入。
是故,對“鶡冠”“褐冠”二說的流傳、交織仍餘有進一步討論空間。
十六、《叢書集成初編》所收本《鶡冠子》校讀記
核對《叢書集成初編》(以下簡稱《叢書》)所收《子彙》本《鶡冠子》[33]。
《子彙》本為明朝周子義集彙。此本每頁十行,每行二十一字,四周雙欄,白口雙欄,白口單魚尾。傳為潛菴子所校,目前台灣故宫博物院收有原北平圖書館藏《子彙》本,內有天一閣藏書印記,後臺灣藝文印書館所影印《百部叢書集成》亦以此版為底本。是目前傳世版本中錯誤最少的本子。
查驗《校注》,其書例言中但言“《鶡冠子》原文及陸佃校、注,皆以明萬曆五年刊《子彙》本爲底本”,未作進一步說明。然對校《叢書》本,《校注》所用《鶡》書底本無論正文抑或陸注皆存在多處異文。以下,本條按照先原文、後陸注順序出校。
需說明的是,首先,對於《叢書》本正文中所見“㨿”“”等《校注》正文已徑改作“據”“列”等字的情況,《校注》雖已部分於出校時作了聲明,但許多并未點明《叢書》本原為何字。試舉例:
①《博選》:“憑几據杖”。《校注》:據,或作“㨿”,異體字。下同。
本文案:《叢書》作“㨿”。
②《著希》:“德有據”。《校注》:據,《叢刊》本作“㨿”,異體字,今通作“據”。
本文案:《叢書》作“㨿”。
③《天則》:“月宿其列”。《校注》:列,原作“”,今改正體。後同。
本文案:《校注》與《叢書》同。
④《近迭》:“聖王弗據”。《校注》:據,原作“㨿”,改從諸本,用正體。
本文案:《校注》與《叢書》同。
⑤《世兵》:“無見久貧賤則據簡之”。
本文案:《叢書》作“㨿”。《校注》對此未作說明。
可以看到,對於改刊字聲明,《校注》存在體例前後不一致之處。若把《叢書》正文與陸注“”與“列”,“”與“凶”“羣”與“群”,“觧”與“解”,“䂓”與“規”,“属”與“屬”,“盖”與“蓋”,“营”與“營”,“麄”“麤”與“粗”,“修”與“脩”交錯疊見,而“母”與“毋”,“崇”與“祟”等偶誤的情況也考慮在內的話,則《校注》“異體字,後同”等聲明尚不足以體現《子彙》本用字的真實面貌。
其次,《叢書》本“己”“已”皆作“巳”;“博”作“愽”;“宫”作“宮”;“奈”作“柰”;“德”作“徳”。另外,以下諸如(鬼)、(卑)、(冥)、(却)、(稽)、(適)、(敵)、(凡)、吳(吴)、強(强)等刊刻體,或常見異體字(即指所舉異體字不存在多種寫法)則不計入統計範圍。
最後,對讀以下出校情況可知,《校注》疑存在多處對陸注,以及幾處原文作改字、增字處理而不作聲明的情況。以下,本文但就其重要者增置案語。
下述正文、陸注的別字出校情況,本文採取窮竭式列舉。
①《鶡冠子》正文:
《叢書》《校注》二本篇數雖同,然《叢書》本不分卷,《校注》本析、標為上中下三卷。。
《博選》第一
P6/2(《校注》/《叢書》頁碼,下同):憑几據杖//“據”《叢書》原作“㨿”。
《著希》第二
P12/3:德有據//“據”原作“㨿”。
P19/5:賢人之潛亂世也//“潛”原作“潜”。
《夜行》第三
P27/7:有聽微決疑之道//“決”原作“决”。
《天則》第四
P36/10:列地而守之//“列”原作“”。
P40/11:鉤考之具不備故也//“考”原作“攷”。
P46/13:蓋毋錦杠悉動者//“毋”原作“母”。
P53/16:八極之舉不能時贊//“贊”原作“賛”。
P61/18:規不能包者//“規”原作“䂓”。
《環流》第五
P67/20:得失相加而爲吉凶//“凶”原作“”。
P75/23:唯聖人而後能決之//“決”原作“决”。
P78-79/24:其將凶者反此//“凶”原作“”。
P79/24:吉凶之謂成敗//“凶”原作“”。
《道端》第六
P97/30:釋約解難//“解”原作“觧”。
P105/32:其祟日凶//“祟”原作“崇”;“凶”原作“”。
《近迭》第七
P116/35:而謀臣負濫首之責於敵國//“於”原作“于”。
P118/36:二國之難不解//“解”原作“觧”。
P121/37:羣臣無明佐之大數//“羣”原作“群”。
《王鈇》第九
P163/49:彼獨何道之行以至於此//“於”原作“于”。
P164/49:故莫弗以爲政//“政”原作“法則”二字//本文案:當改作“法則”。
P168/50:周泊遍照//“遍”原作“徧”。
P187/56:輒罷毋使//“輒”原作“輙”,“毋”原作“母”。
P193/57:驩欣足以相助//“助”原作“”。
P195/58:增規不圓//“規”原作“䂓”。
《泰鴻》第十
P215/65:傅謂之得天之解//“解”原作“觧”。
P220/67:受以明曆//“曆”原作“歷”。
P225/69:視衡低仰//“低”原作“仾”。
P227/70:物至輒合//“輒”原作“輙”。
P227/70:結六連而不解者也//“解”原作“觧”。
《泰錄》第十一
P240/74:入論泰鴻之內//“入”原作“人”//本文案:“人”當正作“入”。
P249/78:故能改動//“動”後原有“之”字//本文案:當補“之”字。
《世兵》第十二
P270/84:曹子以一劍之任劫桓公墠位之上//“劍”原作“”,“劫”原作“刼”。
P282/88:交解形狀//“解”原作“觧”。
P282/88:唯聖人而後能決其意//“決”原作“决”。
《備知》第十三
P293/91:麋鹿羣居可從而係也//“羣”原作“群”。
《學問》第十五
P309/97:若不聞九道之解//“解”原作“觧”。
P318/100:義則自況//“況”原作“况”。
《天權》第十七
P343/109:釋約解刺//“解”原作“觧”。
《能天》第十八
P359/114:奇偶//“偶”原作“耦”。
P363/116:不若鬼神潛//“潛”原作“潜”。
《武靈王》第十九
P372/119:願聞其解//“解”原作“觧”。
②《鶡冠子》陸注:
《博選》第一
P6/2。9(《校注》某頁右起某行,下同):正文“則徒隸之人至矣”下//《叢書》陸注原有“人一作者囗囗囗囗囗囗也”。
P8/3。2:萬,一作百//“萬”字原無(以下,“(某,)一作某”格式出校,皆略作“原無首字”)。
P8/3。13:草之秀者爲英//“爲”原作“為”。
《著希》第二
P12/3。9:耑,一作常//原無首字。
P14/4。8:仰而阿時者至矣//“而”原作“以”。
P16/5。11:蓋克此而已//字跡模糊,“克”似原作“充”。
P20/6。12:“也”一作“者”//原無首字。
P20/6。13:凡此所爲亂羣焉耳//“羣”原作“群”。
P20/6。13:故以遠害而已//“故”原作“姑”//本文案:“故”字不誤。
《夜行》第三
P25/7。7:況於形乎//“況”原作“况”。
《天則》第四
P27/7。8:楊、墨之屬//“屬”原作“属”。
P27/8。12:管、蔡之屬//“屬”原作“属”。
P29/8。2:此況邪弗能奸//“況”原作“况”。
P33/9。6:《字解》曰//“解”原作“觧”。
P35/10。3:弟不聽兄之教//“聽”原作“受”。
P40/11。8:不可解也//“解”原作“觧”。
P40/11。13:鉤考//“考”原作“攷”。
P44/12。5:雖狸物潛於深渚//“潛”原作“潜”。
P44/13。6:日至而麋鹿解//“解”原作“觧”。
P48/14。13:況卑賤乎//“況”原作“况”。
P51/15。6:不以潛晦舉人之善//“潛”原作“潜”。
P52/15。3:言慶賞者,磨鈍之器也//“者”後原有“勵世”二字。
P53/16。13:豈疑八極之舉而不能贊明哉//“贊”原作“賛”。
P55/16。9:此申未之聞也之況//“況”原作“况”。
P57/17。10:一作“被”//原無“一”字//本文案:“一”字當補。
P58/17。1:而争於濡沫//“争”原作“爭”。
P59/17。6:普遍萬物故也//“遍”原作“徧”。
P63/18。8:而至今咏嘆不息者//“嘆”原作“難”//本文案:宜正作“嘆”。
P63/19。13:況與國乎//“況”原作“况”。
《環流》第五
P65/19。10:沖氣所生//“沖”原作“冲”。
P73/22。4:桀、紂之行不出三仁之上而居君位//“桀”原作“殷”。
P75/23。7:而祇以困窮//“祇”原作“袛”,“以”原作“益”。
P75/23。7:而更以遭魔//“魔”原作“魘”。
P77/23。6:柤、梨、橘、柚//“柤”原作“租”,“梨”原作“棃”//本文案:陸注取自《莊子·人間世》,“租”當改“柤”。
P78/24。10:然則將之吉凶在氣//“凶”原作“”。
《道端》第六
P85/26。10:是豈獨仰一川之鐘哉//“獨”字衍。
P90/27。7:《修文殿御覽》引《鶡冠子》曰//“修”原作“脩”。
P90/27。7:爲政者賞之不多而民喜//“爲”原作“為”。
P90/27。13:而任事之人勸矣//“而”原作“則”。
P91/28。3:一之爲忠//“之”原作“中”//本文案:《校注》未言修改緣由,從文義論之,當從改作“之”。
P94/29。13:贊見//“贊”原作“賛”。
P95/29。11:雖天行人僇之餘//“行”原作“刑”//本文案:“刑”字不誤。
P95/29。13:下無棄材//“材”原作“才”。
P102/31。2:君臣同體之況//“況”原作“况”。
P102/31。9:時君,元作“時日”。一作“貧意生期,待時而發。”;夫賢士之居邑里也,合哉而難同,而殊知時日//陸注原作:
時君,元作時日。〇(本文案:《叢書》原文符號)一作貧意生期,待時而發。夫賢士之居邑里也,合哉而難同,而殊知時日。
本文案:
黃說有誤。
《校注》將“時君,元作時日。〇一作貧意生期,待時而發”與“夫賢士之居邑里也,合哉而難同,而殊知時日”拆分開來,分別視作校與注。但從《六臣注文選》收有《鶡冠子》“士之居邑里”(詳見《讀札》其四,章十二),以及末句中有“時日”二字(詳見本文條8),則“貧意生期,待時而發。夫賢士之居邑里也,合哉而難同,而殊知時日”整句實作為整體,為陸注所錄佚文。
P102/31。9:德,一作“隱”//原無首字。
《近迭》第七
P112/34。8:況於人乎//“況”原作“况”。
P116/35。10:濫,監//原無首字。
P120/36。7:以言其禍可悲也言已//“言”字衍。
P125/38。5:蒼頡造書//“頡”字衍//本文案:“蒼”後宜有“頡”字。
P125/38。10:(曼)或作“受”//原文為“曼作受”。
《度萬》第八
P136/41。12:一本字或作“知”,或作“如”//陸注原作“一本字或作。知或作如”,且陸注後之正文有“知”字//本文案:字疑衍。此注應後移一字,至正文“知”字後。
P138/42。8:狐狸而蒼//“狐狸”原作“貍”。
P152/45。8:衆祥畢至//“畢”原作“備”//本文案:當改為“畢”。
P156/47。7:或作“争”//“争”原作“爭”。
P158/47。4:毋蓋近是乎//“毋”原作“母”。
《王鈇》第九
P165/49。5:列,或作“削”//首字原無。
P166/50。10:父,或作“文”//首字原無。
P166/50。, 13:先,或爲“光”//“爲”原為“作”。
P169/51。11:又況又在其上者乎//“況”原作“况”。
P176/53。13:此言有餘不足居處之狀無故輒違上令//“輒”原作“輙”。
P179/54。6:柱國,楚之寵官//陸注原在正文“其斬令尹以狥”下,《校注》前移動至正文“謂之絿政”下。
P179/54。14:令尹,若相國矣//陸注原緊接前條注“柱國楚之寵官”句後,《校注》前移至正文“謂之亂天下”下;本條其後另有“楚懷王使柱國昭陽將兵攻齊陳軫問楚國之法破軍殺將者何以貴之昭陽曰其官爲柱國封土執圭軫曰其有貴於此乎曰令尹”五十一字//本文案:正文“謂之亂天下”下,《校注》收錄吳世拱所引《史記·楚世家》近似文段,推測因之而不錄陸注原文。然《校注》未作說明。
P179/54。12正文“令尹不宜時合地害百姓者,謂之亂天下”下//“地”字下原有陸注“合地之德”四字。
P187/56。2:使變言貸褒(《道藏》本同,餘均作“襄”。本文案:此處括號內校文系《校注》原文)借譽尊益字//“使”後原有“者”字。
P195/58。1:不能保其家邦//“家邦”原作“邦國”。
P195/58。4:曰,或作“日”//原無首字。
P195/58。5:規不可增//“規”原作“䂓”。
P198/59。15:故後入<人>(改字詳見《讀札》其四條11)之事弗能解也//“解”原作“觧”。
P199/60。12:以死遂生,以殺止殺//原無“以死遂生”四字。
P200/60。2:(靈羽理)或作“虛村理”//“(靈羽理)或作‘虛村理’”原為“虛羽埋或作虛村理”//本文案:《校注》誤字明顯。且此注原在正文“後世成至孫一靈羽”下。
結合正文原為“後世成至孫一靈羽,理符日循”,“一靈羽理符”五字應結合前文“禮靈之符”考慮(詳見本文條14)。
疑正文原作:
“後世成<至>至<成>【鳩】孫,一(?)靈羽(?),理(禮)符日循”。
正文仍有誤字、衍文,今存疑。
P201/60。11:“惑”或作“或”//原無首字。
P203/61。4:豈敢輒異哉//“輒”原作“輙”。
P204/61。5:亦不敢輒免//“輒”字衍。
P206/62。1:尚何議其咎也//“也”後原有“哉”字。
P208/63。15:又況四海夷貉之遠乎//“況”原作“况”。
P211/64。6:反,或作“及”//原無首字。
P211/64。10:千歲之日至//“歲”原作“里”。
P211/64。14:有以窺之//句後原有“運而不停”四字,《校注》將四字誤植入後頁吳世拱語辭末尾處,且吳注原文末尾處由之奪“上文云使鬼神亶曰陸云一失失奧也此言聖人燭理有以窺之”[34]廿五字。
P212/64。10:萬民之母//“萬民”原作“天地”。
P212/64。10:縮而修身//“修”原作“脩”。
《泰鴻》第十
P219/66。6:即上文所云“傅謂之得天之解”//“解”原作“觧”。
P220/67。12:明曆得以受//“曆”原作“歷”。
P224/69。7:治,或作“祭”//原無首字。
P226/69。2:散五彩膠離朱之目//“彩”原作“采”。
P231/71。4:正文“道以爲先”下//原有陸注“夫道至矣而更推以爲先記曰夫禮必本於太一分而爲天地轉而爲陰陽”廿九字,《校注》前移至正文“故調以宫”下//本文案:從陸注內容論之,當回復為正文“道以爲先”句下注。
《泰錄》第十一
P241/75。11:而此又言其傅嘗請成於泰始//“而”後原有“今”字。
P242/75。15:精,或作“清”//原無首字。
P272/75。15:之始,或作“所治”//原無“之始”二字。
P244/76。9:或無“元”字//“或無‘元’字”原作“或作無”三字//本文案:陸原注不誤。出校情況詳見《讀札》其四,條15合案。
P253/79。2:“怨沒澄物”,疑//原無“怨沒澄物”四字。
P258/81。12:正文“及至乎祖籍之世……”//正文“及”字下原有陸注“或作乃”三字。
《世兵》第十二
P262/82。2:蓋與炎帝戰於阪泉之野三//“蓋”原作“盖”。
P263/82。1:或作“伏”//“伏”原作“伐”//本文案:陸注不誤。
P263/82。14:怠然後解//“解”原作“觧”。
P263/82。14:解然後惰//“解”原作“觧”。
P263/82。15:三月不解//“解”原作“觧”。
P269/84。3:嘗試失之疏//“疏”原作“踈”。
P272/85。4:則沫之劫致//“劫”原作“刼”。
P278/87。12:正文“得失浮縣”下,陸注“或作‘得失相浮’”//“或作得失相浮”原注在正文“浮”字下//本文案:若據陸注,則正文“得失浮縣”又作“得失相浮縣”。從此段前後四字句式論之,則陸注原位置似有誤,宜從《校注》標示。
P280/87。5:又作“止息”//“又”原作“一”。
P282/88。13:或作“能決其意”//“決”原作“决”。
P283/88。14:吊者在門//“吊”原作“弔”。
《備知》第十三
P296/92。12:南宫萬殺湣公於蒙澤//“湣”原作“涽”。
P297/92。13:以況處危安而諫者蒙辱之義//“況”原作“况”。
《兵政》第十四
P302/94。11:而未得其所以戰也//“而”字衍。
P304/95。9:故輒敗北//“輒”原作“輙”。
P308/96。7:偏生暗//“暗”原作“闇”。
《學問》第十五
P309/97。6:拾,或作“捨”//原無首字。
P307/97。11:得言之解//“解”原作“觧”。
P317/100。13:佩之可以濟河//“河”原作“渉”。
P318/100。7:況於己乎//“況”原作“况”。
P318/100。7:其義當以自況//“況”原作“况”。
《世賢<醫>》第十六
P320/101。12:而割皮解肌//“解”原作“觧”。
P320/101。12:訣脉結筋//“脉”原作“脈”。
P323/102。6:《周官·疾醫》曰//“官”後原有“曰”//本文案:“疾醫”條收在《周官·天官冢宰》,核對原文,“曰”字當補。
P323/102。7:亦已粗矣//“粗”原作“麄”。
P323/102。8:太上不知有之//“不”原作“下”//本文案:郭店《老子》丙、帛書、漢簡、王弼本俱作“下”。陸注不誤。
P324/102。3:其所能愈粗//“粗”原作“麄”。
《天權》第十七
P328/104。9:復猶營也//“營”原作“营”。
P330/104。3:有乎長而無本剽者//“剽”原作“”。
P331/105。9:蓋將發蒙解惑//“解”原作“觧”。
P334/106。8:粗曰薄//“粗”原作“麄”。
P336/107。5:故妙須心解//“解”原作“觧”。
P339/108。8:求,或作“生”//首字原無。
P341/109。12:隱者韜潛//“潛”原作“潜”。
P352/112。7:或無此“天英”二字//“此”原作“下”//本文案:陸注不誤。陸注原在正文“謹司天英天英各失三軍無實”句之後一“天英”下。若無之,則後句無主語。
《能天》第十八
P357/114。6:正文“往無與俱,來無與偕”下,陸注“獨往獨來”//“獨往”“獨來”原分別在正文“往無與俱”與“來無與偕”下//本文案:從《校注》引陸注體例論之,《校注》所引陸注位置無需改動,然宜斷作“獨往,獨來”。
P368/118。6:況於言乎//“況”原作“况”。
P368/118。12:表裏具通//“具”原作“俱”。
對陸注所見“句”字說明:
陸注中用以標示句讀之“句”字,凡12見[35]。《校注》雖循陸說斷句,然未提及“句”字的標示情況,且在核對後,仍見一處例外:
《校注》本:
鶡冠子曰:“置下不安上,不可以載累其足也。”(169頁)
《叢書》本:
“鶡冠子曰置下不安”,陸注:“句”。“上不可以載累其足也”。(《叢書》50-51頁)
本文案:
從“下”“上”二字使用情況論之,後句“不可以載累其足”前當有“上”字。故本句宜從陸說斷作:
鶡冠子曰:“置下不安,上不可以載累其足也。”
十七、《路史》引《鶡冠子》校讀記
《路史》[36]所見《鶡冠子》引文計9處,分见於《前紀》二、三、七,以及《餘論》五。《校注》錄有張金城引校《路史》文字,惜有所遺缺。現予以重校:
①《路史》前紀二
有佐無位,主不虛王,臣不虛貴。
注(男苹注。羅泌子):《文子》《鶡冠子》云:“九皇之制,主不虛王,臣不虛貴階級,尊卑名號,自居吏民,於次者無國,歷寵歷錄,副其所付授,與天人參相結連,鉤考之具不備也。”(《路史》14頁,下同)
案:
《校注》未提及《路史》引用情況;定州漢簡本、今本《文子》俱無此語,無資參校;
《校注》本作:
九皇之制,主不虛王,臣不虛貴階級。尊卑名號,自君吏民,次者無國,歷寵歷録,副所付授,與天人參相結連,鉤考<攷>(詳見前章《校注》①P40/11)之具不備故也。(所引《校注》文字僅出校刊刻誤字。《校注》以及《讀札》諸篇其他校改於此不作標識。下同)(《校注》,38-39頁)
以上除“自居吏民,於次者無國”《校注》作“自君吏民,次者無國”,“副其所付授”《校注》作“副所付授”,“鉤考之具不備也”《校注》作“鉤考<攷>之具不備故也”的行文差異之外。“階級”一詞值得重視。張金城認為“階級二字似不當有”,黃明言“當係後人據陸注所增”。
本文認為,從全段四四句式論之,“階級”二字確不當有。羅泌少陸佃三十歲,羅男苹(又名羅蘋)生卒不詳。暫以羅男苹晚陸佃五十年論之,若“陸注摻入說”成立,則摻入當在陸注本《鶡》書刊刻五十年之內。此者甚感倉促,故“摻入說”本文頗疑。
②《路史》前紀二
……其一曰九頭鳥,是爲一姓紀,則泰皇氏紀也。
注:……韋昭亦云:“人皇九人,所謂九皇。”然《鶡冠子》所稱“九皇”則又非此。(14頁)
案:
“九皇”見於《天則》(“九皇之制”)、《泰鴻》(“故九皇受傅”“九皇殊制”)、《泰録》(“九皇之傅”)。
從《泰鴻》篇“泰皇问泰一”,以及“九皇殊制”的表述觀之,《鶡冠子》所謂“九皇”應當是包括泰皇在內的,且能被稱名以“某皇”的九位“皇者”。《鶡》“九皇”與韋昭所云之同異,尚無從論之。
③《路史》前紀三
无易天生,无散大璞,按圖正端,是致天極。
注:《鶡冠子》云:“物之始也傾傾,至其有也,至其成形端端正正。勿損勿益,幼少隨足,以從師俗。无易天生,无散大璞。自若則清,動之則濁。神聖踐承翼之位。與皇神合德。按圖正端,以致天極。兩際四致,聞以正息。”云云。(17頁)
案:
《校注》作:
物之始也傾傾,至其有也録録,至其成形,端端王王。勿損勿益,幼少隨足。以從師俗,毋易天生,毋散天樸;自若則清,動之則濁。神聖踐承翼之位,以與神皇合德。按圖正端,以致無極。兩治四致,間以止息。(222-224頁)
以上除“”《校注》作“録録”,“正正”《校注》作“王王”,數處“无”《校注》作“毋”,“大璞”《校注》作“天樸”,“與皇神合德”《校注》作“以與神皇合德”,“天極”以與神皇合德“無極”,“兩際四致,聞以正息”《校注》作“兩治四致,間以止息”差異外。《路史》引文使用“无”字似可旁證《讀札》(其四)對《鶡》書“無”原作“无”的判斷(詳見《讀札》其四,條15①)。
④《路史》前紀三
開圖挺紀,執大同之制,調大(太)鴻之氣,正神明之位者也。是故九皇傳授,以索其自然之所生。復自然之解,與天地之所始。
注:見《鶡冠子》。……今《鶡冠子》有“泰皇問泰壹:天地人之事三孰急”云。(20頁)
案:
《校注》作:
……執大同之制,調泰鴻之氣,正神明之位者也。故九皇受傅,以索其然之所生。傅謂之得天之解<觧>,傅謂之得天地之所始,(214-215頁)
泰皇問泰一曰:“天、地、人事,三者孰急?”(217頁)
《校注》所錄張金城《路史》引文無“與天地之所始”句,當補。
從《路史》正文之中“大”《校注》作“泰”,“是故九皇傳授,以索其自然之所生”《校注》作“故九皇受傅,以索其然之所生”,“復自然之解,與天地之所始”《校注》作“傅謂之得天之解<觧>,傅謂之得天地之所始”觀之,雖“傳”“復”與“傅”字隱有訛變線索,然從兩者文意俱完備的情況論之,二者宜視作不同傳本;核對可知,羅男苹注語“三”後當補“者”字。
⑤《路史》前紀三
老子皆受要於泰壹元君。蓋范无形,嘗无味,要會久視,操法攬而長存者。
注:……按《鶡冠子》云:“泰壹之道,九皇之傳,清成之初,太始之末,見不祥事於名理之外。范无形,嘗无味,以要名理之所會。”(20頁)
案:
《校注》作:
泰一之道,九皇之傅,請成於泰始之末,見不詳事於名理之外。范無形,嘗無味,以要名理之所會。(241-242頁)
《校注》所收張金城引《路史》文無“見不祥事於名理之外”句,當補。
上述兩者異文計有“壹”《校注》作“一”,“傳”《校注》作“傅”,“清成之初,太始之末”《校注》作“請成於泰始之末”,“祥”《校注》作“詳”,“无”《校注》作“無”5處。
與前條情況相仿,兩者宜視作不同傳本。
⑥《路史》前紀七
成䧱氏
注:龐子問曰:“太上聖成䧱氏之道,一揆用之萬八十歲,有天下,兵彊,而世不可奪,與天地存。”又《鶡冠子》曰:“成雎得一,故物而制焉”。劉外記作“成鳩”,繆矣。(39頁)
案:
《校注》作:
龐子問鶡冠子曰:“泰上成鳩之道,一族用之萬八千歲,有天下,兵强,世不可奪,與天地存,……”(162頁)
成鳩得一,故莫不仰制焉。(167頁)
二者異文見於“龐子問”後《校注》有“鶡冠子”三字,“太上”《校注》作“泰上”,且其後有“聖”字,“揆”《校注》作“族”,“十”《校注》作“千”,“彊”《校注》作“强”,“䧱”或“雎”《校注》作“鳩”,“故物而制焉”《校注》作“故莫不仰制焉”。
其中,陸注可見:“鳩,一作鴡”(《校注》162頁),黃判“作‘鴡’者誤,《路史》注所引亦誤”。本文認為,“䧱”“雎”“鳩”系傳本所見異寫,不宜視作“誤”字。
另外,羅男苹注引“成雎得一,故物而制焉”似有誤。成雎既然得一,則不當物為物,《校注》“故莫不仰制焉”語辭更符“成鳩得一”的意涵。推測羅男苹注引文乃以音誤。
據此,當以《校注》本為是。
⑦《路史》前紀七
素皇氏、內耑氏之著於《鶡冠子》
注:“近者視其善,遠者慕其德,是以其教不厭,其用不蔽,故能疇闔四海以爲一家,夷貉萬國以時朝服,此素皇內耑氏之法,成雎之所防起等,世不可奪者。”(39頁)
案:
《校注》未提及《路史》引《鶡冠子》情況。
《校注》作:
則近者親其善,遠者慕其德而無已。是以其教不猒,其用不獘。故能疇合四海以爲一家,而夷貉萬國皆以時朝服致績,而莫敢効增免。聞者傳譯來歸其義,莫能易其俗,移其教。故其威立而不犯,流遠而不廢。此素皇内帝之法,成鳩之所枋以超等,世世不可奪者也。(203-205頁)
兩者異文見於“近者視其善,遠者慕其德”《校注》作“則近者親其善,遠者慕其德而無已”,“蔽”《校注》作“獘”,“闔”《校注》作“合”,“夷貉萬國以時朝服”《校注》作“而夷貉萬國皆以時朝服致績”,“此素皇內耑氏之法”(《路史》正文“皇”後有“氏”字,見上)《校注》作“此素皇内帝之法”,且《校注》句前有“而莫敢効增免聞者傳譯來歸其義莫能易其俗移其教故其威立而不犯流遠而不廢”卅五字,“成雎之所防起等”《校注》作“成鳩之所枋以超等”,《校注》末句有“也”字。
以上,二者異文主要在“素皇內耑氏”的表述,及其句前所無的卅五字。
本文傾向於認為二者是傳本差異所致,不宜作合校處理。
⑧餘論五
……(麟)曰北方,元枵之獸。
注:《鶡冠子》。(192頁)
案:
《校注》作:
玄枵之獸(146頁)
《校注》未提及《路史》引《鶡冠子》情況。
陸佃注:“或無‘玄枵之獸’字。”吳世拱云:“《公羊》哀公十四年《傳》疏引……有‘玄枵之獸’四字。”黃判“今本不誤,無者脫”。另外,徐文武先生判四字當刪[37]。
“玄枵”一詞另見於《左傳》《漢書·律曆志》《說文解字》。《校注》不誤,《路史》所引《鶡冠子》當非古本《鶡》書原貌。
值得指出的是,對於正文所見“元”字《校注》作“玄”的情況。與之相關,《鶡冠子·天權》篇作“極蕭楯之元”,清人蔣超伯所見本作“極蕭楯之玄”[38]。知今本《鶡》書所見“玄”“元”二字曾遭擾改。
索《歷代避諱字匯典》,“玄”“元”避諱用例分別有:
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附會趙氏始祖名玄朗。《路史·國名紀》:“玄都氏避聖祖諱元氏、都氏”[39];
米芾書《千字文》改首句“天地玄黃”作“天地元黃”[40]。
據此,《路史》“曰北方,元枵之獸”可改正作“曰北方,玄枵之獸”,而《天權》篇“極蕭楯之元”當從蔣所見本改“極蕭楯之玄”。
⑨京房、葛洪、《鶡冠》《廣雅》與孫氏瑞應之書,其說固多不離乎此矣。(192頁)
(原注不涉及《鶡冠子》)
案:
即⑧所云。
[1] 高明,《帛書老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118-120頁。
[2] 高明,《帛書老子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247頁。
[3] 樓宇烈 校釋,《老子道德經注校釋》,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157-158頁。
[4] 樓宇烈 校釋,《老子道德經注校釋》,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16頁。
[5] 何寧,《淮南子集釋》第二冊,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922頁
[6] 王弼 注,孔穎達 疏,盧光明 李申 整理,呂紹綱 審定,《周易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8頁。
[7] “其鬼不神”與“谷神不死”,任繼愈先生在《老子繹讀》中將前者正釋作“起作用”,但對“谷神”的解釋僅言其為“道”,與本文推測有異。(詳見任繼愈,《老子繹讀》,北京:北京圖書出版社2006年,132頁、14頁)
[8] 《讀札》五篇所引字頻、用字情況皆為筆者自行整理,對於《鹖冠子逐字索引》(何志华 主编.子部第二十九種.香港:商务印书馆1997)與《鶡冠子彙校集注》(黃懷信,北京:中華書局2004)的字頻統計情況,因《讀札》五篇進行了諸多改字,是故對二書筆者僅作適當參考。
[9] 盧文弨,《抱經堂文集》卷十,四部叢刊影印版,8頁。
[10] 詳見 《鶡冠子校注》讀札(其四),條14。
[11] 《鶡冠子校注》作“於”,改“于”字緣由詳見本文章十六①P116/35
[12] 詳見 《鶡冠子校注》讀札,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古文獻與古漢語2016年6月9日,條11②
[13] “頡”字增補情況,詳見 本文章十六②P125/38。
[14] 詳見 林少平,《漢簡《蒼颉篇》所見版本異字考三則》,簡帛網·簡帛文庫2015年11月。
[15] 楊兆貴,《<鶡冠子>新論》,澳門:澳門大學出版社2012年7月,107頁。
[16] 本書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117頁。
[17] 本書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118頁。
[18] “飾”字通假情況,詳見 《讀札》其二,條8。
[19] 詳見 《鶡冠子校注》讀札,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古文獻與古漢語2015年9月5日,條22。
[20] 敦煌寫卷中的唐人手抄本《六韜》殘卷,共存二百零一行,其中一行存半個字。二十個篇目。原件藏於法國巴黎國會圖書館,北京圖書館有縮微膠卷。因無緣得觀殘卷原貌,原文及句讀情況皆引自王繼光,《敦煌唐寫本<六韜>殘卷校釋》,《敦煌學輯刊》,1984年第2期,28頁。
[21] 此《道端》篇引文與銀雀山漢墓本《六韜·二》(《銀雀山漢墓竹簡(壹)》,109頁)前半段有多處相仿,可參。
[22] 徐培根 注譯,《太公六韜今注今譯》,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7年,123頁。
[23] 姚振宗,《七略別錄佚文》,《師石山房叢書》,上海:開明書店1936年,11頁。
[24] 姚振宗,《七略佚文》三,《師石山房叢書》影印版,6頁。
[25] 鄧駿捷,校補,《七略別錄佚文·七略佚文》,澳門:澳門大學出版中心2007年,47頁。
[26] [梁]蕭統 編,[唐]李善 李元濟 劉良 張銑 呂向 李周翰,《六臣注文選》卷五十四,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1003頁。
[27] 章太炎,《七略別錄佚文徵》,《章太炎全集》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370頁。
[28] 班固,《藝文志》,《漢書》卷三十,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1732頁。
[29] 《王鈇》篇另見“柱國”官職,但張金城先生指出“趙亦有柱國,屬武官”(《鶡冠子校注》,179頁)。
[30] 詳見卷四百一十(人事部五十一 絕交),1893頁。同書卷五百一十(逸民部十逸民十)、卷六百零二(文部十八 著書下)亦引錄之,僅用字略有差異。
[31] 范曄,《後漢書·輿服志下》,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3670頁。
[32] 《秦俑的冠 履 靴》,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網站,2012年5月:http://www.bmy.com.cn/contents/51/4350.html
[33] 王雲五 主編,《慎子 於陵子 鶡冠子》,《叢書集成初編》,長沙:商務印書館1939年。
[34] 吳世拱,《鶡冠子吳注》影印版,九鶴堂叢書,1929年9月,21頁。
[35] 詳見《叢書集成初編·鶡冠子》15、35、49、50、55、59、61、70、95、106、112、113頁。
[36] 羅泌 撰,羅男苹 注,喬可傳 校,吳時顯 吳汝霖 輯校,《路史》,上海:中華書局,四部備要影印版。
[37] 徐文武,《<鶡冠子>校勘記》,條11。
[38] 蔣超伯,《南漘楛語》卷七,筆記小說大觀(第35冊),揚州:江蘇廣陵古籍印刻社1984年,190頁。
[39] 王彥坤 編,《歷代避諱字匯典》,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508頁。
[40] 王彥坤 編,《歷代避諱字匯典》,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511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7月28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6年7月30日。
点击下载附件:
Copyright 2008-2018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35774号 地址: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7楼 邮编:200433
感谢上海屹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總訪問量:609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