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与战国奴隶社会说
————评张政烺先生古史分期观
王恩田
张政烺先生字苑峰(1912~2005),是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史学家、古文字学家和考古学家。张先生知识渊博、学贯古今,在史学、文学、哲学等各个领域都有突出建树,是名符其实的国学大师。
张政烺先生于1932年考入北大历史系,在学生时代就崭露头角,发表过多篇颇有影响的论文,震动了学术界。毕业后被傅斯年“拔尖”到中研院史语所。1946年被北大历史系破格聘为教授,是年34岁,是北大历史系最年轻的教授。
50年代的新中国史坛,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如火如荼,讨论的重点集中在夏商周时代的社会性质。张政烺先生早在50年代初就提出了“中国奴隶社会从秦孝公变法开始(前360年)”,“到魏晋时中国便步入了封建社会”的观点[1]。
张政烺先生的古史分期观与西周封建论和战国封建论等其他各家的观点大相径庭,一经提出,立即遭到一系列的不公正的打压迫害。《历史教学》连载的《古代中国的十进制氏族组织》[2]一文没有刊载完就被迫草草收场。此后其他刊物不发表他的关于古史分期方面的文章,也不准在课堂上、讲义里谈他的古史分期观点,原定由他编写的《古代史》全国高校通用教材不再让他编写了。教育革命运动中被作为“白旗”从北大“拔掉”,“调送”给中华书局。甚至从1958年立项的由张政烺先生任主编并为之奋战了近40年的国家重点项目《中国历史文物图谱》也撤换了主编,被迫退出[3]。以至罹患脑疾,抑郁辞世。始终未能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的古史分期的观点。这不仅使张政烺先生抱憾终生,也是学术界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本文拟根据古文献、考古学、古文字学、民族学等多种学科的材料及研究成果,检验战国奴隶社会说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一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摩尔根的分期法
张政烺先生的古史分期观有几个与众不同的特点:
第一,张政烺先生承认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规律不仅适用于世界上其他民族,也适用于中国。反对中国国情特殊论。指出“古代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世界上任何民族处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和最高阶段一样,就我们现有的材料和认识而论,绝谈不到什么‘特殊性’,更谈不到什么‘早熟性’”[4]。
第二,张先生是第一个真正根据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为代表的马克思
主义成熟时期的古代社会理论解决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人。而不是口头上赞成,实际上另搞一套。也不是寻章摘句用马克思主义的词句贴标签。
与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古代社会理论也有一个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在19世纪40年代以前,关于成文历史以前的社会组织,还几乎没有人知道。经过了50年代毛勒尔等人对农村公社的研究,特别是70年代摩尔根对氏族社会的研究,才基本上弄清楚了原始社会的结构[5]。再加上80年代和90年代科瓦列夫斯基对家族公社的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经过半个世纪的不懈努力和对各个时期研究成果的系统总结,终于形成了以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6]为代表的成熟的古代社会理论。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只能运用马克思主义成熟时期的理论作为指导,而不能因循守旧仍然使用早期的不成熟的、已经被修正或放弃的理论。诸如氏族是家族的扩大,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全国土地都是国王的家产,全国人民都是国王的奴隶的所谓普遍奴隶制之类的理论。
第三,采用摩尔根的分期法。
恩格斯对于摩尔根的分期法给予很高的评价:“摩尔根是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想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统的人;他所提出的分期法,直到大量增加的资料认为需要修改时为止,看来依旧是有效的。”[7]
与恩格斯的看法不同,20世纪40年代“苏维埃的史学家”们宣称:根据有关人类学、考古学和人种学方面的大量新材料,“摩尔根关于原始历史的分期是有重大缺点而显得陈旧过时了”。他们认为应该用原始群、母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社会取代摩尔根的分期法[8]。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摩尔根的分期法所论述的是“劳动的发展阶段”,即生活资料和工具的生产的发展阶段。而原始群、母系和父系氏族社会属于社会组织,两者性质不同,不容混淆。
另一位号称“英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考古学家”的柴尔德说:“由训练有素的专家采用日益精良的观察技术在田野工作中积累的新资料,已经严重动摇了摩尔根的方案。甚至他对易洛魁人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的某些看法,可能也需要一定的修正。因此,在当前去概括摩尔根的(也包括恩格斯的)有关经济、政治或亲族组织进化阶段的论点已经是一种无意义的事了。在细节上,他们都是站不住脚的”[9]。这种包括“细节上”的全盘否定“摩尔根(也包括恩格斯的)”分期方案和研究成果,证明柴尔德并不配享有“马克思主义的考古学家”的称号。新中国考古专家们“在田野工作中积累的新材料”证明摩尔根(也包括恩格斯的)分期方案基本上是正确的,依然是有效的。例如摩尔根把如蒙昧时代高级阶段以弓箭的发明作为标志,认为这一时期尚不知制陶术,把制陶术作为野蛮时代初级阶段的标志。中国的考古发现证实,发明弓箭的细石器时代确实还不知制陶术。又如恩格斯在讨论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科学成就时指出“青铜可以制造有用的工具和武器,但是并不能排挤掉石器,这一点只有铁才能做到,而当时还不知道冶铁”[10]。青铜时代的夏商周考古大量的事实证明了恩格斯关于青铜不能排挤石器的论断。同时证明张政烺先生认为夏商周时代属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观点是正确的。再如摩尔根和恩格斯认为,野蛮时代中期阶段在东大陆是从驯养供给乳和肉的家畜开始并发展成为“游牧部落”。在西大陆开始在人工灌溉的园圃内种植玉蜀黍和其他食用植物。在中国“王亥讬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山海经·大荒东经》)以及殷人八迁的的传说,证明殷商先公先王时代已经从驯养家畜发展成为游牧部落。卜辞中难以数计的大量宰杀牛、羊、豕用来祭祀祖宗神祗,证明其畜牧业的高度发达。卜辞中田字内多少不等的纵横线条,表明农业已使用沟洫灌溉,证明摩尔根的分期法既没有“过时”,也未被“严重动摇”。
当代中国考古界也有学者认为“‘兽性’、‘野蛮’等词,由于其本身带有的侮辱性,又不能正确反映社会经济文化变化的实质,除了将它们看成是一种历史陈迹外 ,实在没有再宣传的必要。……就社会经济组织而言,可以参考原始群、部落、酋邦、国家的系列。这些都是目前国际上约定俗成的分期法”[11]。这是中国版的“左倾幼稚病”。难道摩尔根所提出的并被马克思、恩格斯肯定和加以使用的蒙昧、野蛮的分期法,就意味着对原始民族的“侮辱”吗?侮辱、歧视乃至灭绝原始民族是三K党、希特勒和世界上一切种族主义者的专利。不是别人,正是摩尔根把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历史和经验称为“伟大的野蛮阶段”[12]。“摩尔根极端反对种族歧视,他热爱印第安人民,尊重他们的才能和成就。他敢于同当时资产阶级历史学界和社会学界的‘权威’作斗争,反驳他们的谬误论点”[13]。
被认为应译为“兽性”的蒙昧和野蛮的名词是不是能够“正确反映社会经济文化变化的实质”?也应通过实践加以检验。恩格斯指出:“人类是从野兽开始的,因此为了摆脱野蛮状态,他们必须使用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14]。《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一书记载着澳洲的阿兰达人和日本的虾夷人还保存食人的习俗和传说。北美的易洛魁人“经常将俘虏不论男女都缚在木桩上,咬掉他们的指头,拔掉他们的指甲,用刀寸剐他们的皮肉,然后把他们放在文火上慢慢烧死。有时候他们甚至吃俘虏的肉,至少要吃心脏”[15]。这些暴行是否恩格斯所说的“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这本书的译者就是我们上面所提到的认为“兽性”“野蛮”等词带有“侮辱性”的学者。如果不使用“兽性”“野蛮”的词汇,难道还能找到更恰当而不带有“侮辱性”的词汇来翻译出这类令人发指的残害战俘和吃人的暴行吗?在中国陕西临潼零口古文化遗址中,一位15~17岁的花季少女,身上发现有35处严重损伤,体内找到18件骨器,其中有3件骨器由会阴部插入小腹盆腔[16]。这类令人毛骨悚然的暴行,除了“野蛮的、几乎是野兽般的手段”之外,难道还能找到不带“侮辱性”的词句能够正确反映先民的“社会经济文化变化的实质”吗?为什么会异想天开,把种族主义者对原始民族的“侮辱”与摩尔根的分期法相提并论?说白了,无非是想借机推销“酋邦理论”,用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当今世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只有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两家,非此即彼。无论是唯物史观,还是唯心史观都不可能是“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理论。
唯物史观认为一定历史时代和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17]。而酋邦理论只讲原始群、部落、酋邦、国家系列的社会组织,只讲“社会复杂化”,不讲生产和婚姻家庭的发展阶段及其制约作用,因而只能属于唯心史观。理论的威力体现在是否能够解释历史实际。实践证明只有唯物史观可以解释中国古代的各种文化现象。例如新石器时代的陕西宝鸡北首岭墓地的男女分片埋葬和潍坊前埠下的男性墓地,以及山东兖州王因墓地的多人同性合葬和二次葬,多年来由于没有运用唯物史观因而没有能对这些历史文化现象进行分析。改革开放后引进的酋邦理论也无法对此作出合理 解释。其实这就是新中国建国前仍然保持在西南多个少数民族公房制度中成年男女分片居住习俗的反映。也就是摩尔根所发现仍然保存在夏威夷的普那鲁亚婚(或译为“伙婚制”)在葬制中的反映[18]。又如两千年来争论不休的辕(爰)田制,其实就是马克思关于科瓦列夫斯基一书读书笔记中记载的100年前仍然保存在印度西北部的定期换地换房习俗[19]。再如尚未引起史学家们注意的《左传》中屡次出现的“三年而复”,《管子·四时》中的“复亡人”,以及《孟子·离娄下》所说的“去三年不返,然后收其田里”等文献记载,其实就是马克思关于科氏读书笔记中所说的按实际耕耘能力分配土地的家族公社高级阶段的土地制度。而误被视为封建社会的“西周封建”,实为按亲属等级即所谓“亲疏有序”原则分配土地的家族公社初级阶段的土地制度[20]。因此尽管酋邦理论被吹捧为“目前国际上约定俗成的分期法”,由于不能解释中国的考古发现和历史记载的史实,还不能代替唯物史观和摩尔根的分期法。
二 夏商周和春秋时代的社会性质
西周封建论认为夏和商属于奴隶社会,西周属于封建社会。战国封建论则认为夏商周都是奴隶社会而战国属于封建社会。战国封建论以殉葬作为奴隶社会的标志,认为杀殉的数量越多,奴隶社会越发达。认为商代甲骨文田字“是一个方块田的图画”,证明商代实行井田制。利用西周金文“曶鼎”匡季赔偿曶的损失中有众一夫,臣三人的记载,认为既然臣是奴隶,众也应是奴隶,以此来证明商代甲骨文的众都应是奴隶。认为西周也是实行井田制,也是奴隶社会[21]。
与上述各家的看法不同,张政烺先生认为:“中国的铜器时代和铁器时代初期,即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最高阶段,这约略相当于历史上的夏商周和春秋时代”。夏商周和春秋时代是“中国从氏族的社会进步到政治的社会的过渡形态,……所以大体说来,还是一个氏族社会。”[22]在写成于1963年5月,而1978年才获发表的《甲骨文“肖”与“肖田”》[23]和写成于1963年10月,1973年才得以发表的《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两文中根据卜辞材料对众人的身份进行考查,得出结论说:“众人是农夫,是战士,有个人的家庭,处于百家为族的农业共同体中,为殷王担负师田行役等徭役,他们被奴役,受剥削,和奴隶主阶级处于对立地位。”[24]至于曶鼎中用来赔偿的“众一夫”是自由人,臣三人是奴隶。不能因为臣三人是奴隶证明“众”也是奴隶。这是因为在野蛮中级阶段的阿兹特克部落规定,“因盗窃被罚为奴隶的人,通常交给受害者作为赔偿”。“惩罚偷盗的方式是把小偷变为奴隶,直到被偷者得到赔偿为止”[25]。曶鼎:“匡众、氒臣廿夫,寇曶禾。”(众,郭沫若释作“暨”,据《张政烺批注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校改)即匡季的众和匡的奴隶等20人共同参与了盗窃曶的农作物事件。因此,匡季用“众一夫”和臣三人作为赔偿。也就是说把“众一夫”因犯有盗窃罪被罚为奴隶。非但不能以此作为“众”也是奴隶的证据,恰恰相反,金文曶鼎的记载证明处在野蛮中级阶段的西周时代,与同样处在野蛮中级阶段的阿兹特克人都有把犯有盗窃罪罚为奴隶的规定。从而证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张政烺先生还认为“周代奴隶人数既不多,当时主要的生产和革命斗争者是国人和庶人(这类似罗马史上的国民和平民),而不是奴隶,因此想按照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处理同样问题的方法,把它叙述在氏族社会的末期,而把‘奴隶社会划在文明时代’”[26]。
什么是井田?《管子·乘马》说:“方六里一乘之地也。方一里九夫之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两”。尹知章注:“蔽所以捍车马。”由此可见,所谓井田,即把一里见方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百亩。中间形成“井”字,故称井田。甲骨文中田字的写法包括有4个方块的、6个方块的、8个方块的、12个方块的,只有一例是9个方块的[27]。因此,不能根据甲骨文中的“田”字写法作为殷商已经实行井田制。实行井田制的目的是以井田为单位征收车马、盔甲、保护车马的蔽和徒役。既不是以往所说的“官吏的俸禄单位”,也不是考核奴隶勤惰的单位。
井田的产生不早于春秋晚期。公元前548年,楚国实行改革,“子木使庀赋,数甲兵”。“蒍掩书土田……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庀,治也。“庀赋”即制定兵赋制度。“书土田”,即对耕地进行登记。“井衍沃”即在平整肥沃的耕地上实行井田制。“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即根据井田的亩数和粮食产量征调车、马、兵士、甲楯。这与《管子·乘马》的记载是完全一致的。楚国推行井田制五年以后的公元前543年,郑国子产也实行改革,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左传·襄公三十年》)。庐即住宅,井即井田。即以“伍”为单位加以编制。五年后“郑子产作兵赋”(《左传·昭公四年》)。杜预注:“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证明郑国也是实行以井田为单位征收兵赋。
张政烺先生认为西周实行的是家族公社的土地制度[28]。郭沫若先生则认为如果太强调了“公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都是“‘公社成员’,那中国就没有奴隶社会”。并引用《汉书·食货志上》中“里胥”和“邻长”监视民之出入和民的劳动时间过长等两条材料,认为“这里的邑,很像是劳动集中营”[29]。
我曾指出“劳动集中营”的结论是删除了《汉志》有关论述中的许多重要内容之后而得出的。例如建邑的目的是为了“要在安民,富而教之”。又如“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即民在丧失劳动力之后有得到赡养的权利。民之子弟“八岁入小学……十五入大学”,即有受教育的权利。“学而优则仕”,即学习成绩优异者还可以做官的权利。民与民之间“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则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显然是一种平等、互助、友爱和睦的生产关系。民还有批评时政、发泄不满情绪的权利。而“天子”则有征求和听取民众意见的义务。此外还删除了“井方一里,是为九夫”的井田制的内容。从“有赋有税”的记载看,《汉书·食货志上》的这段记载,显然是春秋晚期以后实行的以井田制为代表的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30]。至于里胥、邻长监视民之出入的记载,也见于《管子·立政》,并非监视邑内居民,而是为了防止邑外人口的进入,从而造成农村公社人均土地数量减少而采取的防范措施。至于农民劳动时间长,是古往今来农村生活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都不能用来否定张政烺先生关于西周实行家族公社土地制度的观点。
研究证明,家族公社的土地制度经过两个发展阶段:初级阶段以西周的分封制为代表,即氏族(宗)按照据始祖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原则确定分配给各家族份地的大小。所谓“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礼记·礼运》)。“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曰附庸”(《礼记·王制》)。家族公社高级阶段的土地制度以春秋时期的“三年而复”制为代表。即按照实际耕种特征作为分配土地的条件,三年之内不耕种的土地,公社予以没收。即逃亡者“去三年不返,然后收其田里”(《孟子·离娄下》)。《春秋》经传中屡屡出现的“三年而复”即对逃亡者在三年之内回来的人,则归还其土地和住房[31]。
张政烺先生认为春秋时代属于野蛮最高阶段的观点与唯物史观和中国历史实际若合符节。首先,摩尔根的分期法以铁器的出现作为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标志。中国考古发现证明铁器出现于春秋早期。如三门峡虢国一号大墓出土的玉柄铜柄芯铁剑和铜内铁戈,山西天马—曲村遗址出土的生铁残片,陕西韩城梁带村M27出土的铁援铜戈和铁刃铜刀,甘肃灵台景家庄出土的铜柄铁剑,礼县秦公墓地赵坪M2出土的鎏金镂孔铜柄铁剑等等,都是春秋早期的。其中三门峡虢国墓地的年代被认为可以早到西周晚期。根据我们的研究,虢国墓地的年代上限不早于晋文侯二十一年(前760)杀虢公翰所立的幽王之子携王余臣,灭西周,结束了携王与平王“二王并立”的局面。一号大墓的墓主虢季即虢公忌字吉父[32]。也就是说中国铁器的出现不早于春秋早期。考古发现的这类青铜镶铁刃和拥有金玉其身包装的早期铁器,证明把铁器称为“恶金”,如同张政烺先生所评,的确是一种“疏失”。
其次,野蛮高级阶段社会形态属于“军事民主制”。“其所以称为‘军事民主制’,是因为战争以及进行战争的组织现在已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33]。在中国即所谓“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传·成公十三年》),戎即战争,被视为国家的头等大事。一部《春秋》史几乎就是孟夫子所说的“春秋无义战”的掠夺战争史。所谓“民主”,即指民主政体。与希腊的英雄时代、罗马的王政时代相同,春秋时代也有国人大会、大夫议事会和王和诸侯三权并立的民主政体。国人大会,《春秋》经传中称为“朝国人”或“朝众”,也称“外朝”。有关立君、迁都、战争或媾和,都须经国人大会讨论决定。也就是“外朝”所具有的“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的职能。大夫议事会由各氏族的族长组成,《春秋》经传称为“朝大夫”,也称内朝,是国人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内政、外交等一切国家大事。唯物史观认为军事首长不同于专制君主:一是长子继承制尚未确立。二是军事首长是由人民选举或认可的。人民对军事首长有罢免权。三是军事首长是“军事统率、法官和最高祭祀”,“没有任何民政职权”[34]。在中国夏商周和春秋时代的王和诸侯其实就是军事首长。第一,夏商周和春秋时代的王和诸侯“世及以为礼”(《礼记·礼运》),父传子为“世”,兄传弟为“及”。即实行父死子继与兄死弟及并举的世及制度。世及继承制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初级阶段以殷商的兄终弟及制为代表,高级阶段以西周鲁国的一继一及制为代表。经过春秋时代新旧继承制度斗争的过渡时期,战国以后嫡长继承制趋于确立[35]。第二,夏商周和春秋时代王和诸侯主持国家祭祀和充任战争统帅,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国之大事也就是国君的大事。在春秋鲁国还有审判权而绝没有民政权。民政权掌握在各个国家的正卿手中,称为“执政”。王和诸侯由国人大会或大夫议事会负责任免。也就是《礼记·礼运》所说的夏商周时代“禹、汤、文、武、成王、周公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不遵守礼制规定的国君,民众可以视为祸殃予以罢免。由此可见夏商周时代的民众拥有对国君的任免权。史学家们为了证明夏商周实行君主专制,断章取义把《礼记·礼运》这段“在势者去”的话删节掉,显然不是严谨的治学态度。
夏商周和春秋时代不仅有民主政体,而且有民主理念。所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引《书·大誓》),“上思利民,忠也”“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左传·桓公六年》)。“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榖梁·桓公十四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句话是春秋时代的人引自《书·大誓》。《大誓》即《泰誓》,是武王伐纣师渡孟津时的誓辞。说明最晚在商末周初,就已经有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今本《泰誓》三篇没有这句话,证明并非古本。春秋人所说的“忠”,不是民忠于君,而是君忠于民。只有“上”即国君时刻考虑到民的利益,才算得上“忠”。国家要想兴盛,必须听取民的意见;只有国家将要灭亡的时候,才去求神问卜。这样的理念只能是民主政体所反映的意识形态,而不可能是君主专制政体所反映的意识形态。
三 战国奴隶社会说
张政烺先生认为奴隶社会是从战国时代秦孝公变法也就是商鞅变法(前356年)开始的。而西周封建论和战国封建论都认为夏禹传子启是进入奴隶社会的标志。什么是奴隶社会?奴隶社会有哪些特点?也需要进行讨论。
恩格斯指出文明时代即奴隶社会在经济上有下列特征:⑴出现了金属铸币;⑵出现了作为生产者之间的中介阶级的商人;⑶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抵押制;⑷出现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的奴隶劳动。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家庭是一夫一妻制和个体家庭。上层建筑方面是国家的出现[36]。而战国封建论却把恩格斯关于文明即奴隶社会的特征作为封建社会的特征,显然是与马克思主义古代社会理论背道而驰的。战国时代的历史记载与考古发现证明恩格斯的上述论述是非常正确的。
(一)“中国最早的金属铸币出现于春秋晚期,战国时代进入发达的阶段。在春秋时代以前交换中主要用货贝、麻布、工具或铜块之类的实物作为等价物”[37]。
(二)春秋以前“工商食官”(《国语·晋语四》) ,商人的买卖要受到官府控制。例如韩宣子欲向郑商购买一件玉环,而且已经谈妥,郑商说必须经过“君大夫”的同意。由于郑国执政子产的反对而没能买成(《左传·昭公十六年》)。春秋战国之际出现了不受官府控制的商人阶级,例如春秋晚期的越国出现了商业理论家计然,其弟子范蠡运用其师的理论经商,成为“三致千金”“言富者皆称陶朱公”的富贾。孔子弟子子贡,弃学经商于曹鲁之间,成为“结驷连骑、束帛之币”结交诸侯,“所至国君,无不与之分庭抗礼”的巨富。除此之外,司马迁为之立传的周人白圭、鲁人猗顿、邯郸郭纵、乌氏倮、巴蜀寡妇清等等,都是战国时代“礼抗万乘,名显天下”的富商大贾(《史记·货殖列传》)。
(三)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从商代土地公有、不予分割的氏族公社土地制度,到西周时代实行分封制,即按“亲疏有序”原则分配土地给各家族的家族公社初级阶段的土地制度,再到春秋时代按实际耕耘能力,三年不耕种即归还给公社的家族公社高级阶段的土地制度,再到春秋晚期以楚国“井衍沃”和郑国“庐井有伍”的井田制和齐国书社为代表的农村公社土地制度,一直到战国时代秦孝公商鞅变法,“制辕田”即制止废除定期换地换房的辕田制[38]和“废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才真正实行了土地私有制。从而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社会两极分化的格局,是土地私有制出现以后的必然结果。
(四)春秋以前奴隶人数相对而言是比较少的,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是国人、庶人。战国以后奴隶数量激增,成为各个领域生产劳动的主力军。奴隶分为官奴婢和私奴婢,官奴婢的来源除战俘外,基本上是罪犯。如同董仲舒所说:“秦用商鞅之法,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书·食货志》)赭衣是指罪犯穿的衣服。赭衣半道是说道路上的人群中有一半是罪犯。断狱就是经过审判的案件,一年之内的案件就有数千万之多。据西汉孝平年间的统计,全国人口将近6000万。每年判决的案件在“以千万数”即数千万,数量之大是惊人的。因此张先生说“秦始皇几乎把天下人都变成奴隶”,并非虚言。顺便说说过去把杨可告缗“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学者读“以千万数”为“以千数,以万数”是不对的。犹如以十万数即数十万,不能读作以十数,以万数。以百万数,即数百万,不能读作以百数,以万数。道理浅显无需多辩。
刑徒等官奴婢大多用于修建宫殿、陵墓、城郭、戍边从军以及工商、矿业、农业等各个领域。其中有人数可查的如“隐宫刑徒者七十馀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史记·秦始皇本纪》),“北筑长城四十余万,南戍五岺五十余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
私家奴隶数量也相当可观,如茂陵富人袁广汉家僮八九百人(《西京杂记》),“嫪毐家僮数千人”,吕不韦家僮万人(《史记·吕不韦传》),张良家僮三百人(《史记·留侯世家》)。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私家奴隶用于冶铁业的如蜀卓氏即铁山鼓铸“富至僮千人”。用于鱼盐业的如齐国富商刁间,“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奴隶用于商业的,如魏国富商白圭,依靠奴隶经营商业,“与用事僮仆同苦乐”。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等都是关于如何使用和管理官私奴隶的法律条文。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奴隶制生产关系在经济生活中居于统治地位。
与文明时代奴隶社会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和作为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在战国时期确立了统治地位。一夫一妻制(或称“专偶婚”)的确立,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与对偶婚不同,表现在婚姻关系的牢固,而不能由男女双方任意解除。古代丈夫为离弃其妻作了七条规定: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妬去、有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大戴·本命篇》),充分反映了丈夫对妻子的特权,但毕竟对婚姻的牢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第二,夫为至尊思想的确立。“夫者,妻之天也”(《仪礼·丧服》)。第三,妇女被幽闭在闺中。“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越阀”(《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妇人夜出,不见傅姆不下堂”(《公羊·襄公三十年》)。第四,用阉人监视妇女。“为宫室,辨内外,深宫固门,阉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礼记·内则》)。第五,“从一而终”思想的确立。“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夫死不嫁”(《礼记·郊特牲》)。第六,与“夫死不嫁”相适应,在葬制上夫妻合葬开始流行。为合葬提供地面标志的坟堆也相应地流行起来[39]。商鞅说:“始秦戎狄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所谓“男女之别”即推行一夫一妻制。商鞅变法还规定:“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即用加倍征收兵赋的经济制裁的办法推行个体家庭。也正是在个体家庭确立的前提下,商鞅变法才得以推行按照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加以编制的“什伍连坐之法”(《史记·商鞅列传》)。
“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国家是文明时代诸因素的集中体现。文明时代的经济特征和家庭形式已如上述。什么是国家?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国家有何特征?也需要进行讨论。恩格斯指出“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如上所述,夏商周时代的父系氏族仍然处在全盛时期,氏族尚未被炸毁,因此夏商周时代还不可能产生国家。不可能存在氏族尚未被炸毁的“早期国家”。恩格斯还指出“人民大会、氏族首长议事会和企图获得真正王权的军事首长。这是氏族制度下一般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这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模范制度。只要社会一越出这一制度所适用的界限,氏族制度的末日就来到了;它就被炸毁,由国家来代替了”。如上所述,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春秋时期所实行的正是这样的模范制度。但是从春秋晚期开始这一制度已经逐渐被破坏。由于历史的发展不平衡,在郑国“朝国人”的人民大会最早被破坏。“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议论执政的得失本是郑人的权利,但这时却不能在国人大会上而只能到乡的学校里去议论,说明在春秋晚期的郑国,国人大会已经废止了。
大夫议事会的存在是“企图获得真正王权”的最大障碍,大夫议事会的废除与王和诸侯“真正王权”的扩大是同步的。春秋时代组成大夫议事会的公、卿、大夫基本上都是王和诸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族。王和诸侯欲“获得真正的王权”,就必须清除王族和公族的势力。《春秋》经传的各个国家的“去诸大夫”“去诸公子”就是摧毁大夫议事会的斗争。其中晋国是成功地铲除了公族势力的国家。晋献公时桓叔、庄伯之子孙强盛,对公室构成威胁。晋献公用晋大夫士蔿之计,离间桓庄二族,依靠二族的群公子,以罪状诬陷并驱逐了二族中的富强者(《左传·庄公二十三年》)。士蔿又与群公子谋杀掉桓庄之族的游氏二子(《左传·庄公二十四年》)。“晋士蔿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乃城聚而处之。冬,晋侯围聚,尽杀群公子”(《左传·庄公二十五年》),仅仅二年之内就尽灭了桓庄之族。晋献公又听信骊姬谗言,逼死太子申生,赶走文公重耳与惠公夷吾。“尽逐群公子(注:献公之孽子及先君之支庶也《传》曰:献公之子九人)”。“焉始为令,国无公族焉”(《国语·晋语二》)。“令”即县令,开始由晋侯任免,因而要向晋侯负责。晋国官制的这一变革标志着大夫议事会权利机构的终结。作为军事首长的晋侯向“真正王权”迈出了重要的一步。80年后“晋悼公即位于朝,始命百官”,杜预注:“始为政。”(《左传·成公十八年》)作为军事首长的晋侯,最终获得了“命百官”“始为政”的“真正王权”。
国家有两个标志,一是按地域而不再是按血缘关系划分居民。二是军队、监狱和各种强制性机关的公共权利的设立。军队不是“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而是职业兵[40]。
之所以要按照地域划分居民,是由于铁器广泛的应用使个体劳动成为可能,氏族成员可以摆脱氏族的束缚四处“流动”,而各个国家已不再按氏族、家族分配土地,而是按照个体家庭的“户”平均分配土地。氏族成员即使脱离氏族,依然可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分配土地的权利,不再按血缘关系划分居民的地域组织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进入战国时代各国相继建立了郡县的地域组织。在秦国,与孝公十二年(前350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三十一县”(《史记·秦本纪》),建立了“县”一级的地域组织。在晋国,早在春秋惠公时实行的“作州兵”,“州”就已经是地区组织了。至献公时如上所述“始为令”,“令”即县令,说明也以“县”作为一级地域组织。战国时代的三晋首先建立了郡县的地域组织。魏国已有“百县”(《战国策·魏策》)。魏国把上郡十五县送给秦国(《史记·秦本纪》),赵国上党郡有二十四县(《战国策·齐策二》),赵的代郡有三十六县(《战国策·秦策一》),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战国策·秦策一》)。在齐国春秋齐灵公灭莱后赏赐给叔夷“其县三百”(叔夷钟,《集成》258),说明至少在所灭的莱国境内已经建立了“县”一级的地域组织。成书于战国时期的《管子·山至数》有“县、州、里”“郡县”的地域组织。临沂银雀山竹书十三篇中的《守法》:“大县二万家。中县、小县以民户之数制之。”《库法》:“以县大小为赋之数也。”说明战国时代的齐国也已普遍建立了“郡县”的地域组织。
商周时期军队是民兵。直到春秋时期仍然是战时授兵(即武器)、授甲、授车。商周文字中的(古堆字)、官、师是形音义有别的三个字。卜辞“王作三,右、中、左(《殷契萃编》597)”。被隶定为“”,读作“师”的字,其实应是官字初文。官的原始含义不指官吏而指房舍。即客馆之馆。客馆备有粮草以供行人宾客食宿。客馆同时还是屯驻戍卒的地方。西周金文中用于征伐的西六官,成周八官就是屯驻在客馆中的戍卒。戍卒临时召集,定期轮换,不是常备军职业兵[41]。战国时期在兵制上出现了一个新的概念:“带甲”。如苏秦说燕国、赵国、韩国、齐国等都有“带甲数十万”(按《齐策》说齐国“带甲数百万”),说楚国“带甲百万”(《史记·苏秦列传》)。“带甲”与春秋时代的“授甲”相对应。授甲是把公家的胄甲授给兵士使用。而带甲应是兵士自带胄甲,才有当兵的资格。因此“带甲”可以视为职业兵、常备军的代名词。战国时代的职业兵已有兵种的划分。如魏国“武士二十万,苍头二十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车六百乘,骑五千匹”(《苏秦列传》)。魏国还有一套选拔“武卒”的办法和待遇。“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荀子·议兵》)。杨倞注:“度取之,谓取其长短材力中度者。”而且还产生了与职业兵相适应的调动军队权限的符节等信物。所有这些都是春秋以前所没有的。
商代时还没有监狱。卜辞中的“圉”意为边疆,不是监狱。商纣王囚周文王于羑里,羑里是地名。直到春秋时仍然说囚于某地,如“囚王豹于窦之丘”(《左传·哀公六年》),或“囚诸军府”(《左传·成公七年》),军府即军中的府库。或囚于某人的家中。如“晋人执而囚于士弱氏”(《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春秋以前的“狱”字,如“折狱”“坐狱”等等,都指诉讼(《说文通训定声》狱字条),不指监狱。
监狱是战国时出现的。如“邹衍事燕惠王尽忠,左右谮之王,王系之狱”(《淮南子》)。“赵下尹史于狱”(《七国考·赵刑法》)。监狱也称囹圄,《韩非子·三守》:“至于守司囹圄,禁制刑罚。”《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注:“囹圄,所以禁守系者,若今别狱矣。”《吕氏春秋·仲春纪》:“省囹圄。”蔡氏章句:“囹、牢也。圄,止也。”由此可证监狱是战国时代出现的新事物。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在中国古代包括赋和税。赋,指兵赋,包括出车马,给徭役。税,即征收农田中的收入。夏商周时期还没有赋税。春秋中期鲁国首先实行按亩数多少收税的政策,即所谓“初税亩”(《春秋·宣公十五年》)。春秋晚期又实行“用田赋”(《春秋·哀公十二年》),与此同时其他国家也相继实行征收赋税的政策。
专制君主和官吏“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利的代表,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重”[42]。夏商周时期维系氏族社会的“礼”已被战国时代兴起的成文法所取代。《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战国早期魏国出现了目前所知我国最早的李悝编著的《法经》(《汉书·艺文志》称《李子三十二篇》),被认为是“律家之祖”。《汉书·艺文志》还著录有秦国的《商君》、韩国的《申子》、赵国的《处子》以及《慎子》《韩子》等法家著作10家217篇。此外,临沂银雀山还出土战国时代齐国的《守法》《要言》《库法》《王兵》《市法》《守令》《李法》《王法》《委法》《田法》《兵令》《上篇》《下篇》等法律著作13篇[43]。看来战国时代几个主要国家都有了自己的法律。
《晋书·刑法志》说李悝《法经》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说明商鞅变法与李悝《法经》的渊源关系。关于商鞅变法的具体内容,如什伍连坐、告奸、子壮出分、奖军功、罚私门、倡本业耕织、罪末利怠而贫、以军功的大小作为属藉、尊卑、爵秩、占有田宅和臣妾、衣服等“显荣”的标准等等见于《史记·商君列传》。“坏井田、开阡陌”“除井田、民得买卖”见于《汉书·食货志上》。“制辕田”即制止,废除辕田见于《韩非子·内储说上》等史籍记载。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1000多枚竹简,其中500余枚的内容属于秦法的律令及其解释和治狱案例。不少学者认为应是秦代的,或认为应属于战国晚期的。也有学者认为“在颇大程度上保留了商鞅《秦律》的内容”[44],事实证明后说是正确的。秦王政二十六年兼并天下,建立秦朝以后只是议帝号,废谥号,改称始皇帝。“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并没有放弃原来的法律重新立法。睡虎地秦律中仍称秦国君主为“王”而不称“皇帝”,多次使用了“正”字,说明这时还不知道秦始皇时“讳正为端”的制度[45]。从内容方面看:
第一,在《法律答问》中有40余条的内容是讨论对“盗”的处罚。其中有一条说“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偷采桑叶其价值不超过一个钱,要罚做劳役30天,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性质由此可见。睡虎地秦律对盗的有关刑法,显然与上述商鞅继承李悝《法经》中突出《盗》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治思想相一致。
第二,《韩非子·定法》和《商鞅列传》中都有商鞅所定什伍连坐的法令。而睡虎地秦律中的《傅律》《屯表律》《法律答问》中也有多处关于伍人连坐的律令。
第三,商鞅变法中有据军功赐爵的律令。睡虎地秦律中有《军爵律》与商鞅以军功赐爵的律令相合。
第四,《商君列传》中有“为私斗各以轻重被刑”的律令。《法律答问》中有12条有关禁私斗的律令。
由此可证,睡虎地秦律应是商鞅律令的继承与发展。同时证明《商君列传》和其他史籍所载的商鞅变法的内容,所体现的是秦法的原则与精神实质。而睡虎地秦律才是具体的律令条文与细则。
通过以上各个方面的论述,战国时代进入奴隶社会是没有问题的。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的社会大变动在人们思想上激起巨大的波澜,从而出现了诸子蠭起、百家争鸣的思想大变动。出现了代表和维护各个阶级利益的思想和学派。意识形态上的变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人的价值观念的变革
野蛮时代战俘往往被杀掉,甚至被吃掉。殷商时代大规模的人祭和人殉,以往被张冠李戴作为发达的奴隶社会标志,实际上应是野蛮时代意识形态的反映[46]。唯物史观认为奴隶制“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而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47]。孔子最早提出了仁者“爱人”(《论语·颜渊》)学说。“爱人”是爱包括奴隶在内的一切人,即所谓“泛爱众,而亲人”(《学而》)。“爱人”首先是爱惜包括战俘、奴隶在内的一切人的生命。马厩火灾,孔子问是否“伤人”而“不问马”(《乡党》)。正是从“爱人”的观念出发,猛烈抨击人祭、人殉的丑恶的陋俗[48]。因此孔子既不是复辟奴隶制,更不是封建主义的思想家,确切地说应是为奴隶社会鸣锣开道的文明启蒙思想家。
(二)公有与私有观念的变革
郭沫若先生说“殷周两代是没有私有财产的”[49],是正确的。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北山》),却不能理解为“一国的土地和人民都是国王的家产”[50]。其实“王”不过是氏族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者,与英国女王不过是一国全部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者,完全相同”[51]。夏商周时代氏族(宗)内财产公有。同宗共财,“不有私财”(《礼仪·曲礼上》),“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仪礼·丧服》)。氏族内无贫富差别。私有财产主要指土地、住房和车马、牲畜等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不指盆盆罐罐等日用生活器皿和衣服、装饰品以及小件工具。战国早期的赵国开始了住宅的私有化,“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这条文献记载说明这时耕地公有,只能放弃使用权而无权卖掉。而住宅和住宅周围的园圃已是私有的,可以卖掉。只是到了战国中期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以后,才造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贫富分化。战国时期兴起的早期法家和名家所主张的“正名”已不是孔子时代正贵族等级的名分,而是正公有与私有的名分。《意林》引彭蒙曰:“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野外的兔子,众人都可以逐而得之,因为那是“分未定”的公有物。而市场上的鸡豕很多,人们就不能随意占有,因为那是名分已定的私有物。郭沫若先生说名家的出现是空前的,也是绝后的。“其所以绝后的原因,是日后封建制度固定了,正名的问题解决了,名家也就失掉了存在的必要”[52]。倒不如说,随着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转变,有必要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加以区分,名家就应运而生了。在战国奴隶社会私有制确立以后,名家也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三)关于政体与君臣观念的变革。夏商周时代仍然处在父系氏族社会的全盛时代。氏族内是民主的,氏族成员之间是平等的。所谓“贵贱”的等级差别,不是以贫富为标准而是以距氏族始祖的血缘关系的远近为标准。距始祖血缘关系近者为“贵”,反之为“贱”。国君是由民众选举或认可的。国君能否在位以“谨于礼”,即严格按照礼制办事为原则。否则“在势者去,众以为殃”(《礼记·礼运》),就会被民众视为祸殃而被罢免、赶走。如西周王朝的国人赶走厉王。春秋时期据统计,“弑君二十有五”,“君出奔者十有二”[53],莫不是在国人参与和支持下才得以实现的。如此频繁的弑君、出君事件是空前的,也是绝后的。这在战国时代君主专制确立以后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战国时代孟子对齐宣王谈到贵戚之卿时说:“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易位”就是更立亲戚之贤者为君。宣王听后,“勃然变乎色”(《孟子·万章下》)。时代不同了,国君因犯有严重错误而被赶走的历史,在齐宣王看来已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的“天方夜谭”了。
夏商周时代民的利益至高无上。“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上思利民,忠也”(《左传·桓公六年》)。而到了成书于战国时代的《管子·权修》却说:“上之所欲,小大必举。”
春秋时代“朝国人”“朝众”,频频见于史籍记载。而战国时代的观念:“朝不合众,治之至也。”(《管子·权修》)
所有这些从民主到专制的观念上的变革,都是由于民从社会的主人变为社会的奴仆,而国君则从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所引起的,都是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所引起的,而不可能是从一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向另一个阶级社会——封建社会的转变所引起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性的大规模的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已经成为过去,但并没有结束。主张“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奴隶社会空白论”又卷土重来,而且很有市场。此外考古学界兴起的“文明探源”更是百花齐放。除夏商周文明之外,又有龙山文化文明、大汶口文化文明、良渚文化文明,更有红山文化的八千年文明等等。由此看来,并非“奴隶社会已经没有什么问题了”(郭沫若语),而是根本就没有解决。事实证明,古史分期的重点不是“封建社会的断限问题”,而是奴隶社会的断限问题。真正的社会大变动是原始社会向第一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的变动,而不是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变动。不解决奴隶社会的有无和上限,而侈谈封建社会的断限,只能是劳而无功。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是长期的,复杂的过程,绝非“禹传子,家天下”一个早晨便一蹴而就。这对于认识由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就是重新讨论张政烺先生的战国奴隶社会说的意义所在。
注 释
[1] 张政烺:《汉代的铁官徒》,《历史教学》第一卷第一期,1951年1月。
[2] 张政烺:《中国古代十进制氏族组织》,《历史教学》第二卷第三、四、六期,1951年9~12月。
[3] 拙稿:《张政烺先生调离北大的前前后后》;王曾瑜:《张政烺先生学术传记·呕心沥血之功废于一旦》。均刊于《张政烺先生学行录》,中华书局,2010年8月。
[4] 同2 。
[5] 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466页。
[6]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7] 同6,32页。
[8] M.O.考思文:《论原始历史的分期》,《史学译丛》1955年3期。
[9] 童恩正:《有关文明起源的几个问题——与安志敏先生商榷》引柴尔德说,《考古》1989年1期。
[10] 同6,184页。
[11] 童恩正:《有关文明起源的几个问题——与安志敏先生商榷》,《考古》1989年1期。
[12] 摩尔根:《古代社会》序,商务印书馆,1981年。
[13] 杨东莼、马雍、马巨:《摩尔根传略》,摩尔根《古代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
[14] 恩格斯:《反杜林论》178页,人民出版社,1970年12月。
[15] 穆达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童恩正译),四川民族研究所,1980年7月。
[16]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临潼零口遗址M21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2005年3期。
[17] 同6,30页。
[18] 拙稿:《王因同性合葬与普那鲁亚婚》,《齐鲁文博》齐鲁书社,2002年;《潍坊前埠下男性墓地的发现及其意义》,《齐鲁文物》第一辑,科学出版社,2012年。
[19] 拙稿:《临沂竹书<田法>与爰田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2期。
[20] 拙稿:《<管子·四时>“复亡人”与齐国土地制度》,《管子学刊》1995年1期。《齐鲁文化志》第1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21] 郭沫若:《奴隶制时代》63页,科学出版社,1956年。
[22] 同2。
[23] 张政烺:《甲骨文“肖”与“肖田”》,《历史研究》1978年3期。
[24] 张政烺:《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年1期。
[25] (美)乔治·C.瓦伦特:《阿兹特克文明》31、33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
[26] 同2。
[27] 《甲骨文编》523页,中华书局,1965年。
[28] 张政烺:《中国史教学大纲》(先秦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56年12月。
[29] 郭沫若:《关于中国古史研究中的两个问题》,《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二版。
[30] 拙稿:《齐鲁文化研究的史料问题》,《齐鲁文化研究》第一辑,《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
[31] 拙稿:《<管子·四时>“复亡人”与齐国土地制度》,《管子学刊》1995年1期。
[32] 拙稿:《“二王并立”与虢国墓地年代上限——兼论一号、九号大墓即虢公忌墓与虢仲林父墓》,《华夏考古》2012年4期。
[33] 同6,187~188页。
[34] 马克思:《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510~513页。。
[35] 拙稿:《从鲁国继承制度看嫡长制的形成》,《东岳论丛》1980年3期。
[36] 同6,200页。
[37]《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卷》“东周钱币”,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
[38] 拙稿:《临沂竹书<田法>与爰田制》,《中国史研究》1989年2期。
[39] 拙稿:《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台北),《大陆杂志》84卷3期,1992年。
[40] 同6,200、193、165、194页。
[41] 拙稿:释 ()、(官)、(师),《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释 ()、(官)、(师)补证,《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香港中文大学;释、——兼论客馆与戍守制度,《考古学研究》(六),科学出版社,2006年12月。
[42] 同6,195页。
[43] 《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4期。
[44]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57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
[45] 同44。
[46] 拙稿:《关于殉葬问题的再认识》,《齐鲁学刊》1983年1期。
[47] 同14,179页。
[48] 拙稿:《鲁国对殉葬陋俗的变革》,《联合周报》1992年6月13日;《试论鲁国的“变其俗,革其礼”》 ,《齐鲁文史》1997年4期
[49] 郭沫若:《奴隶制时代》44页,科学出版社,1956年。
[50] 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奴隶制时代》4页,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二版。
[5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797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52] 同21。
本文收稿日期爲2016年11月14日。
本文發佈日期爲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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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目前一大批本身優秀學者的治學方法,都被毀於所謂的“唯物史觀”之手,穿鑿附會,總是以上帝視角去審判所謂的“階級社會”,字里行間均是極左思維。自己反而對此洋洋自得,不亦樂乎,整日沉浸在這種“成就”中不能自拔。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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