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非”
(首發)
王青菊
香港中文大學碩士
摘要:漢字“北、非”上古音極近,被借字和借字之關係,本屬一字之分化,分化時間當在甲骨文階段,早於“北、背”。“非”在西周金文、篆籀階段字形訛變,或古人故意為之以求區別,“二人背靠背”之形也就不再明顯。所以許慎誤認為“飛”省為“非”,像“兩翅”之形。
關鍵字:非;北;假借;一字分化;異體字分工
漢字“非”字在甲、金文中習見,字形如下幾例:
甲骨文(殷商) |
金 文(西周) |
《合集》24342 |
班簋 《集成》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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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3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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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臣傳簋 《集成》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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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𠬞”),《合集》10977 |
毛公鼎 《集成》2841 |
關於“非”之造字本義(或“構字意圖”),東漢許慎認為與“飛”同源:
《說文》: 非,違也。從飛下翄,取其相背。
《說文》: 飛,鳥翥也。象形。
也就是說許慎認為:“飛”字象“鳥煽翅飛翔”之形,而“非”取“飛”字中表示“翅膀”的一部分字形,以“兩翅下垂相背”之形貌,會“違背”之義。那麼,引申則表示“否定”之義。段玉裁《說文註》也從許慎之說:
非,韋也。韋各本作違。今正。違者,離也。韋者,相背也。自違行韋廢。
盡改韋爲違。此其一也。非以相背爲義。不以離爲義。从飛下翄。謂从飛省
而下其翄。取其相背也。翄垂則有相背之象。[1]
近、現代學者對“非”字的考釋綜述如下:
林義光引許慎、周伯琦之觀點,認為“非”字“像張兩翅;與飛同字”,又言“勿、非”都象形“飛鳥之翅”;[2]馬叔倫也持相同的觀點。[3]
王襄疑““是“北”字,為“邶”之省文。而葉玉森疑為“筓”之本字。于省吾否定這兩種結論,分析卜辭後認為:甲骨文中的、為一字(當為後世之“匪”)。楊樹達、張玉金亦持此結論。[4] [5]
朱德熙、裘錫圭考證《侯馬盟書》中的“麻夷非是”之句,當為經傳中的“昧雉彼视”,“非、彼”相通。[6]
于省吾先生的分析,被目前學界普遍認可:甲、金文中“非”字作否定詞用;甲骨文中的、是一字二形。因為在甲骨文中,有許多字從“又、𠬞”或不從皆可,是繁、簡體的區別,學者劉釗稱之為為“動符”。[7]這兩點結論,本文亦認可。
但是,對於許慎釋“非”之造字本義:“非”為“飛”之省,取“兩翅下垂”之形,目前似乎未有學者提出疑、異之說,本文認為,仔細分析的話,此說有下列幾個問題:
以“兩翅下垂”之形,表示“違背”之義,太過於牽強、曲折,而且“非”最早在甲骨文中都是表示“否定”的意義,“違背”似乎是後起意義,不是造字本義。
從目前的出土文獻來看,“非”字始見於商代甲骨文;“飛”字甲骨文未見,“飛”作為“翼”的部首,始見於東周金文。單字“飛”始見於戰國簡牘:
翼 |
春秋金文 秦公鎛《集成 269》 |
飛 |
戰國楚簡 《上博竹書三 周易 簡56》[8] |
戰國曾簡 《曾侯乙墓 簡171》[9] |
因此,“飛”字後出,晚於“非”字,不可能“非”是由“飛”簡省而來。
甲骨文“非“象形“鳥翅”並不明顯。另外,在殷商甲骨文、金文中有“翼”字而無“翅”字,“翼”的初文像“一隻翅膀”之形:
“翼”之初文 (假借用法通“翌”) |
殷商甲骨文 《合集》1947 |
殷商金文 《集成》9105 |
“非“也完全不象“雙翼”之形。
如果對甲骨文的“非“字形進行分析可以發現,非常像“二人背靠背”之形,與其他從“二人”的甲骨文進行共時對比:
非 |
北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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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 |
并 |
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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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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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若將“非”視為從“北“字分化而來(“北”為“背”之初文),也即“北、非”一字之分化,則渙然冰釋:
北(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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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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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形引自《甲骨文編》[10] |
季旭昇先生《說文新證》也認為“非、北”為一字分化,但未詳考[11],本文詳論如下:
“古無輕唇音”,如同《侯馬盟書》中以“非”表“彼”,“非、彼”上古音(幫紐雙聲,微歌旁轉)極近,故得相通。“非、北”上古音也屬雙聲疊韻(幫紐雙聲,微職通轉)幾乎相同。但不同的是,“非、彼”通假,而“非、北”本是一字:甲骨文“北”假借為否定詞,職務過多影響表達語言的明確性,於是在“北”的“人形”上加了兩小橫,即“非“,專職表達“否定”意義,遂產生了分化。
我們對卜辭中“非”的幾種字形和用字之義進行分析,枚舉幾例如下表:
“非”字形 |
合集號 |
卜辭釋文 |
用字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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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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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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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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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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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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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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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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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 |
|
34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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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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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6 |
|
否定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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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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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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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9 |
非惟烄 |
否定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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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7 |
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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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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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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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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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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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6 |
(殘辭) |
疑似表示人名。 |
綜上枚舉可看出,除《合集10977、32126》中的“非”疑似表示地名和人名,在“非、非若”一詞上,“、、“三種形體通用不分,于省吾[12]先生對此考證和分析是:“若”:《爾雅》釋“若”為“順、善”,卜辭中的“唯若、叀若”、“非若”也即“順善”和“不順善”。裘錫圭[13]先生指出“若”和“左”在卜辭中也是反義詞,“左”的意思相當於“非若、不若”。甲骨文之“非“也即“非咎”,《說文》訓“咎”為“災”,“非“也即“沒有災禍和憂慮”。
《合集33749》:“非惟烄”,也即“不用祭雨”,“惟”通“為”。“烄”是一種祭祀儀式,《玉篇》:烄,交木然之以燎祭天也。《左傳》、《禮記》等經傳中也經常記載“烄祭、焚巫求雨”[14]。《合集12842》 :“貞烄有雨”、《合集1130》 :“惟烄有雨”則與“非惟烄”正好相反。
綜上所述,我們完全可以以判定,以下幾種字形是等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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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那麼,從字形1、2、3來看,“非”就是“北”,“兩人靠背”之形,以此類推,4、5、6字形不是所謂的“翅膀”之形,也是“兩人靠背”。《合集32126》中的字形,也就是“非”,“北”上加兩“小短橫”。
除此之外,也存在另一種可能性:“非、北”是一字二形的“異體字”,開始混用不分,後來職務分工,各有所專。也就是裘錫圭先生所說的“異體字分工”[15]。因為“人”在甲骨文中有兩種不同的寫法,有時候會增加一筆表示“人頭”(也可能是飾筆),有時候則不會。如用甲骨文的“兆”字比較:
人 |
北、非、 |
兆[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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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一字分化”現象在漢字演變過程中非常普遍,不勝枚舉,如下幾例“一字分化”的古文字與“北、非”相比較:
北、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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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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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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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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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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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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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分化”是因本字假借、引申承擔職務過多,容易產生歧義,就有必要進行分化明確職務,大致有三種分化方式:
在本字的基礎上略微增、減筆劃,或加飾筆。如:元、兀。
在本字的基礎上略微改變字形。如:止、之。
本字一字多形;或有繁、簡兩體,對異體字職務重新分配。如:沈、沉[17]。
那麼,“一字分化”的本字和分化字,字形就極為相近。如:“已、巳”、“大、太”、“陳、陣”、“茶、荼”。由於古、今漢字的“形、義、音”變化很大,有些“一字分化”的本字和分化字就很難聯繫上,沒有見到甲、金文的古人,有時候就會給出錯誤的解釋,如:“止、之”本一字分化,而許慎《說文》卻將“之”牽強的釋為:“出也。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恐怕,許慎釋“非”為“飛”之省,也是相同的原因。
另外,像“兩人背靠背之形”的“北”字,本義就是“違背、背離”,更符合許、段所釋“違背”之義。所以,“北、非”的關係如果不是“本無其字,依聲托事”,就有可能是“意義引申”。因此,若言“北、非”一字之分化,“引申、假借”兩說皆可通。
我們再對以“非”為“意符”的幾個漢字“靠、靡、䨽”進行分析:
《說文》:䨽,別也。從非,己聲。
《說文》:靠,相違也。從非,告聲。
《說文》:靡,披靡也。從非,麻聲。
“䨽”本義“分別”;“靠”的本義“相背、依靠”。若將“䨽、靠”中的意符“非”解釋成“北(背)”,則能很好的表意。[18]“靡”的本義形容植物的“分散、倒下、枯萎”。若“靡”字意符“非”解釋為“兩人背靠背支撐”之貌,則很容易聯想起“植物、旗幟”倒下之貌。
綜上分析,本文結論為:
漢字“北”的初文本義是“脊背、相背”,同時身兼多職,甲骨文中借“北”用表示“否定”,後分化出“非”字專職此假借義;“北”又引申表示“北方”[19],後來就加“月(肉)”旁另造“背”承擔本義,故“北、背”為古今字。這種分化使得職務明晰,以求精確記錄語言。經傳中“背”多作“北”,“背”之古文字最早見於篆文,可見“北、非”分化時間早於“北、背”。
因此,“北、非”實乃一字之分化:二者上古音極近,“借字”與“被借字”之關係。“非”在西周金文、篆籀階段字形訛變,或是古人故意為之以求區別,“二人背靠背”之形也就不再明顯,所以,許慎誤認為“飛”省為“非”,像“兩翅張開”之形,會“違背”之義。
註釋和參考文獻
[1]許慎和段玉裁釋“韋”造字本義解釋似乎不確。從甲、金文來看:“韋”從“止”從“丁(口)”,是“圍”之本字。故“韋、圍”古今字。“韋”表“違背”之義,當為假借,後造“違”字承擔其職務。
[2]林義光認為“勿、非”像“鳥羽”之形不可從。“勿”顯然從“刀”,裘錫圭認為“勿”是“刎”之初文,本義“分割”,可從。《廣雅.釋詁》:“刎,斷也。”
[3]李圃等:《古文字詁林》(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冊9,頁441-443。
[4]同註3。
[5]于省吾:《甲骨文字詁林》(中華書局,1999年),冊1,頁142
[6]同註3。
[7]劉釗:《古字構形學》( 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6年),頁39。
[8]李守奎等:《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五文字編》(作家出版社,2007年) ,頁521。
[9]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增訂本),頁964。
[10]李宗焜:《甲骨文字編》(中華書局,2012年),冊上,頁7、48。
[11]季旭昇:《說文新證》(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頁858。
[12]同註5
[13]裘錫圭:《承繼與拓新:漢語語言文字學研究》(香港,商務印書館,2014, span>),頁224。
[14]如:《左傳魯僖公二十一年》、《禮記·檀弓》等等。
[15]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商務印書館,2014年修訂版),頁214。
[16]李宗焜:《甲骨文字編》(中華書局,2012年),冊上,頁50。
[17]“沉”為“沈”之訛寫異體,漢代以後分化,專職表示“沈”的本義“沉沒”。
[18]段玉裁《說文註》:“今俗謂相依曰靠,古人謂相背曰靠,其義一也”,很顯然“靠”古今義正好相反,屬於“正反同詞”。
[19]段玉裁《說文注》:“北者,古之背字,又引伸之為北方”。古代“坐北朝南”為大,所以北方是在背後。但若言“假借”似乎也可。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11月30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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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结论忽略几个关键问题:
1,甲骨文字形的分期比较。从北的甲骨文非字形皆出现比较晚(四期前后)。
2,对于甲骨文字形构成部件的意义表达缺乏整体考察。可参考甲骨文燕字形与甲骨文鹿字形构成当中的翅足意义部件,或者甲骨文鸟隹字形构成中爪刀(匕)形部件,关键考察甲骨文皿字形构成中的“相背”意义部件。
3,甲骨文非字形的否定意义在于《说文解字》所谓的“违”,而所谓“违”的羽非切更透露出音义的相关联系,甲骨文韋字形的构成中的两止的“相背”,甲骨文非字形构成当中的两又的“相背”,都不是可以忽略的文字意义构成。
4,关于甲骨文字形构成中的一(横)问题,绝不是分化两个文字的符号,一(横)在甲骨文字形构成当中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表达,即表达(限定或区别)上下的意义。
甲骨文秋字形构成当中的羽翅部分与甲骨文非字形构成的对称部分类同,有利于我们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
“非”甲骨文或從“𠬜”而不是“𠬞”,“𠬜”象雙手分開或張開物體之形,故“非”很可能就是“匪頒”之“匪”的本字,訓“分”,亦或徑讀為“分”。用為否定副詞是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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