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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小軍:讀《〈篆隸萬象名義〉校釋》劄記
在 2017/1/17 19:43:27 发布

 

讀《〈篆隸萬象名義〉校釋》劄記*

 

冀小軍


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

 

《篆隸萬象名義》(以下簡稱《名義》)是日本釋空海在南朝梁顧野王《玉篇》的基礎上編寫的一部漢文字書。《名義》保存了原本《玉篇》的基本面貌,書中所載反切對研究中古時期的語音頗有意義,所存義訓在訓詁學上也很有價值[1]

傳世本《名義》是鳥羽永久二年(宋徽宗政和四年,公元1114年)的傳寫本,書中存在着大量的俗體、訛字,給人們利用此書進行研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近十多年來,漢語俗字研究特別是對敦煌俗字的研究有了長足的發展。不過,人們對《名義》一書中的俗字似乎重視不夠。據筆者觀察,《名義》中的俗字固然多同於敦煌俗字,但它畢竟是海外的傳寫本,故其字形多有不見於敦煌俗字者,此外還有大量的在俗字基礎上產生的訛字和別字。對《名義》文字上的這一特點,我們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並開展專門的研究。

呂浩博士窮數年之力,完成了《〈篆隸萬象名義〉校釋》(以下簡稱《校釋》)[2]。這是《名義》一書第一個以楷字排印的完整校本。篳路藍縷,呂氏功不可沒。《校釋》的主要內容,曾以《〈篆隸萬象名義〉校勘記》為題(以下簡稱《校勘記》),作為附錄二收入其另一部專著——《〈篆隸萬象名義〉研究》(以下簡稱《研究》)[3]。本文是筆者讀《校勘記》時所作的劄記,對呂氏的部分校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因所討論的內容亦見於《校釋》一書,故改題今名[4]。不當之處,尚祈呂浩博士及讀者指正。

本文各條中首先列出《名義》原文(照錄《校勘記》的釋文),“呂校”二字後為呂氏校語[5],筆者的意見前加“按”字。根據討論的結果,我們對部分字條作了文字上的調整。在重新寫出的釋文裡,《名義》原文中的錯字予以保留,在<  >內注明正字,應刪除的部分外加    ,從他處移正的部分外加【 】,據文義補出的部分外加〖 〗,用來說明的文字外加(  )。為便於讀者檢索查驗,本文將各條依次編號;文中凡引及《名義》,均標出《名義》(中華版)的頁碼;引及呂文,則標出呂氏《研究》及《校釋》的頁碼(以YJ為區別標記)。

01

丕,普坻反。丕也,大也,多也。(1頁)

呂校:“丕也”與字頭同,疑為衍文。(Y243頁,J1頁)

按:呂氏以“丕也”為衍文,證據不足。在中古時期的字書韻書中,“丕”字條大都列有“?”這一異體。如《干祿字書》:“?、丕:上通,下正。”《玉篇·一部》:“丕,普邳切。《虞書》曰:‘嘉乃丕績。’孔安國曰:‘丕,大也。’或作?。”《廣韻·脂韻》:“丕,大也。敷悲切。?,上同。”因疑“丕也”之“丕”乃“?”字之誤。

這裡有必要談一下“?”字後的“也”字。呂氏釋文中的三個“也”字,《名義》原文均作“丶”。對這種“丶”號的作用,學者大都認為它代表了義項末尾的“也”[6]。所以呂氏在釋文中,把這種“丶”號一律轉換成了“也”字。

不過,並非所有的“丶”號都適合這樣轉換。如《心部》:“惡,於各反。陋也,丶,過也,憎也,何也。”(75頁)“”為“惡”之俗字[7],二者是異體關係。根據人們對異體字的習慣表述方式,與“丶”相當的應該是“字”,而不是“也”。這一點從《名義》本身亦可得到證明。如《土部》:“,區遊反。丘丶。……,區遊反。丠字也,虛也,空也。”(9頁)“”、“丠”分別為《說文》“丘”字古文“”及篆文“”的隸定形。詞條中有部分文字重出。從重出的部分看,“丘丶”正相當於“丠字也”。顯然,把這種用法的“丶”號轉換為“也”字是不妥當的。

石瑛曾專門討論過此類有問題的“丶”號。在《〈篆隸萬象名義〉中與異體字有關的“丶”號》一文中,她舉出了此類“丶”號的近300條用例,以《名義》自身及相關古籍所提供的雙重證據,證明了這些例子都是對文字異體關係的說明,從而得出其中的“丶”號應轉換為“字”字的結論。她還對這種“丶”號存在的原因作了解釋:

我們推測,在《名義》某個年代較早的版本中,由於出自不同的抄手,可能同時存在着以“丶”號代替“也”字和“字”字的情況;或者是某些版本以“丶”號代替“也”字,而另一些版本則以“丶”號代替“字”字。在後來的傳抄過程中,人們發現這種情況容易引起混淆,於是便有了一個回改的過程:即把與異體字有關的“丶”號改成“字”字(這大概是因為“字”字出現的頻率要大大低於“也”字的緣故)。在這一過程中,大多數與異體字有關的“丶”號都被改成了“字”字,但還有一些漏改的,依然保留着“丶”號的形式。這一推測可以合理地解釋:為什麼在傳世本《名義》中,表示“字”字的“丶”號其數量會遠遠少於表示“也”的“丶”號。[8]

其說可從。現根據石氏及筆者的意見,將本條重新寫出:

丕,普坻反。丕<?>丶(字)。大也,多也[9]

02

坄,唯壁反。竈也,也,窓也。(7頁)

呂校:同悤,窓同窻。《字彙·心部》:“,與悤同。”《說文》:“坄,陶竈窻也。”(Y253頁,J12頁)

按:《名義》之“”為“窓”字訛省,與《字彙》“與悤同”之“”無涉。《玉篇·土部》:“坄,唯壁切。陶竈窻也。又作炈。”《名義·火部》作“炈,唯辟反。陶竈”(212頁),可證“”即“窓”字。本條中“窓也”重出,當刪其一;而“竈也,窓也”又當為“竈窓也”之誤分。《說文》“跀”字訓“斷足也”,《名義》誤作“斷也,足也”(61頁);“稗”字訓“黍屬”,《名義》誤作“黍也,屬也”(149頁),並與此同例。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坄,唯壁反。竈也,<>也,窓也。

03

墫,七旬反。喜也。伺,秋石壻反。光志反。(15頁)

呂校:“伺,秋石壻反。光志反”為“伺”字及其切音羼入此處。其中“壻”字為衍文。《玉篇》“伺”字下注音為“胥咨、司志二切”。(Y265頁)《校釋》將“伺,秋石壻反。光志反”另作一條,校語首句作“此字頭似應歸《人部》”,餘同。(J26頁)

按:《名義》“伺”下“反”上僅有一字的空間,其字作“”,並非“秋石壻”三字;且如呂氏之言,“壻”為衍文當刪,而“秋石反”與《玉篇》所載二音亦不相合,故其說不可信。諦審字形,當是左“釐”(“未”訛似“禾”,“攵”僅存“”形)右“(胥)”二字[10]。蓋其本欲書“釐”,卻先誤書“釐”字,“”頭尚未寫完,便已察覺,遂將“厘”壓縮在“禾”(未)旁之下,而將“”寫於“”形之下。《名義·見部》:“覗,釐反。見也。伺字。”(39頁)切語正用此二字。“釐反”相當於《玉篇》之“胥咨切”[11];“光志反”則疑為“先志反”之誤[12],相當於《玉篇》之“司志切”(“先”、“司”均為心母字)。現根據呂氏及筆者的意見,將“墫”、“伺”二條重新寫出:

墫,七旬反。喜也。伺,釐反。光<>志反。

【伺,釐反。光<>志反。】

04

仕,助理反。也。(15頁)

呂校:《名義》“”字不見於其他字書。白藤禮幸認為是“官”字之誤。(Y265頁,J26頁)

按:“”字始見於漢《戚伯著碑》“調沛土”。宋人於此有兩說:洪适《隸釋》卷十二讀為“官”;婁機《漢隸字源》卷二歡韻釋作“官”,卷五諫韻又釋作“宦”。清人顧藹吉《隸辨》卷一桓韻按語云:

[]即官字,變宀從,他碑從宀之字如宇為、寵為之類甚多。《字原》既釋作官,復誤釋作宦。

顧氏此說影響極大,後人多從之。如羅振玉等《增訂碑別字》、秦公《碑別字新編》及《中華字海》均將“”字釋為“官”。在當代學者中,只有張湧泉力辯顧說之非。他曾反復討論過此字,援引敦煌文獻中的大量實例論證了“”當為“宦”字[13]。張氏還指出:

事實上,俗書“宦”字多寫作“”,而“官”字則一般不作“”。……“(宦)”、“官”分用的情況在敦煌卷子中相當普遍。[14]

張氏指出的這種用字習慣在《名義》中也有所反映。據筆者統計,《名義》一書“官”字凡五十見:其中字頭1例(105頁),用為反切下字者30例,見於釋義者19例,諸“官”字皆不從“[15]。“宦”字凡三見,其中作正字者1例,見104頁“宦”字條;作“”者兩例,本條即其一,另一條為:“倌,古反。官也。”(17頁)《詩·鄘風·定之方中》“命彼倌人”陸德明釋文:“倌,音官,徐古患反。主駕人也。《說文》云:‘小臣也。’”據此,“倌”字在古代本有兩讀,一音官,一音古患反。“倌”字的這兩種讀音亦見於《廣韻》和《集韻》中(平聲桓韻“古丸切”、去聲諫韻“古患切”),《玉篇·人部》則作“古宦、古丸二切”(“宦”也是諫韻字)。由此可見,《名義》“古反”所記之音無疑就是“古宦反”。此條中“”、“官”二字同時出現,其用法則迥然不同,亦足證舊說之誤。

敦煌寫本斯2053號《禮記音·雜記下》:“,胡串。”[16]這是此前所知古代文獻中對“”字讀音的唯一記載,殊為可貴。然而,也正因為這是一個孤例,所以“”字的身份曾經受到懷疑[17]。我們對《名義》“古反”的釋讀,非獨可為張說添一佳證,亦足以祛除學者心中之疑惑矣。

最後,談談我們對《名義》“仕,也”的理解。《禮記·儒行》“其仕有如此者”鄭玄注:“仕,為小官也。”《孟子·公孫丑下》“有仕於此”朱熹注:“仕,為官也。”《廣韻·止韻》:“仕,仕官。”“仕官”與“仕宦”同,有動(為官)名(為官者)二義。不過,從古書中的用例來看,“仕官”最初出現時其實是“仕宦”的訛形;直到唐朝晚期,纔有人有意地使用“仕官”一詞;等到人們普遍接受它,已經是五代宋初時候的事了[18]。“仕,仕官”這一訓釋,如果是在顧野王的時代,無疑是要說成“仕,仕宦”的[19]。因此,我們認為《名義》“仕,也”本當作“仕,仕也”[20]。《音部》云:“章,勾(句)也。”(88頁)與《殘卷》及《玉篇》比較,可知其本當作“章,章勾(句)也”(參看17”字條)。二者屬於同類的現象。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仕,助理反。〖仕〗(宦)也。

05

儀,語奇反。義也,也,正也,度,來也,見也。(17頁)

呂校:“”字寫法怪異,疑為“容”字。《集韻·支韻》:“儀,容也。”(Y268頁,J29頁)

按:釋“”為“容”,在字形上缺少根據。《玉篇·立部》:“,古儀字。”《名義·立部》:“,魚奇反。儀字。善也,則也,匹也,義,幹也,來也,度也,正也,宜也。”(103頁)釋義中亦未見“容也”,故呂說不可信。

我們認為,“”字當釋為“宐(宜)”。《說文》“宜”字小篆作“”,古文或體作“”。前者隸定作“宐”;後者隸定作“”,又省作“[21]。在日本古寫本《尚書》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宐”字的一種變體。上圖本(影天正本)《大禹謨》“蠢茲有苗昏迷弗恭”孔氏傳:“蠢,動也。昏,闇也。言其所以宜討也。”“宜”字作“[22]。《名義》的“”字就是在此形的基礎上將豎畫居中而形成的。此外,《名義》中“宜”字又或作“”(233頁“猗”字下注。俗書“宀”、“冖”多相亂)[23]。“宐”之作“”,與“”之作“”,顯然是一種平行的變化。《詩·大雅·烝民》“我儀圖之”毛傳:“儀,宜也。”《釋名·釋曲藝》:“儀,宜也,得事宜也。”前引《名義》“”字亦訓“宜也”[24]

06

仅,乃都反。奴也,,累也。(20頁)

呂校:仅同奴。《說文》:“仅,古文奴,从人。”為恥俗字(見《龍龕手鑒·耳部》)。(Y273頁,J35頁)

按:呂氏謂“仅同奴”不誤,但引證有誤[25]。《說文·女部》:“(奴),奴婢,皆古之辠人也。《周禮》曰:‘其奴,男子入於辠隸,女子入於舂槁。’从女、从又。),古文奴从人。”此“古文奴从人”乃承上文“从女、从又”而言,謂古文奴“(从女、)从人”,非謂“从人(、从又)”。呂氏引文中的“仅”為“”字之誤。《類篇·人部》:“、仅,農都切。奴婢,皆古之辠人。古从人,或作仅。”(《集韻·模韻》略同)《龍龕手鏡·人部》(以下簡稱《龍龕》)平聲:“仅,古文奴字。”徐在國云:“人、女二旁古通。如:姓字鎛作,姆字中山王鼎作。仅蓋奴字或體。”[26]

此外,“仅”、“奴”同字,“奴”後的“丶”號不當轉換為“也”字(參看01“丕”字條)。“”、“累”二字亦應連讀[27]。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仅,乃都反。奴丶(字)。累也。

07

,都柯反。(22頁)

呂校:為傰之訛字,下文重出。(Y276頁)《校釋》無後四字。(J38頁)

,都柯反。輔也。朋字也。(22頁)

呂校:為傰之訛字。《周禮·秋官·士師》鄭注:“朋黨相阿,使政不平者。故書朋作傰。”(J28頁)

按:《名義》第二條字頭本作“”,呂校改作“”,致使兩條字頭雷同,殊為不當。此外,呂氏既以“”為“傰(朋)”之訛字,而於“都柯反”之音竟未置一辭,恐有不妥。《名義》上文有“倗,薄登反。輔也,黨也”一條(16頁),呂氏既言及朋黨,而於此朋黨之本字亦未置一辭,是亦為不妥。

《說文·人部》:“倗,輔也。从人,朋聲。讀若陪位。”段玉裁注:

《周禮·士師》:“掌士之八成,七曰為邦朋。”注曰:“朋黨相阿,使政不平者。故書朋作傰。鄭司農讀為朋友之朋。”按:《管子》亦曰:“練之以散群傰署。”皆即倗字也。《鳥部》“朋”下云:“鳳飛,群鳥從以萬數,故以為朋黨字。”蓋朋黨字正作倗,而朋其假借字。

《廣韻·登韻》:“朋,朋黨也。五貝曰朋。《書》云:‘武王悅箕子之對,賜十朋也。’”在西周金文中,“朋友”之朋作“倗”,“貝朋”之朋(量詞)則作“朋”[28],與段氏“倗”為朋黨正字之說相合。“倗”俗作“傰”,又訛作“”。《玉篇·人部》:“傰,音朋,又音倍[29]。《漢書》:‘南山群盜傰宗等數百人。’亦作。”因隸書中“朋”多斜書,與“多”形近,“”字遂進一步訛作“”。而“音隨形變”[30],“”、“”二字於是又有了“多”的讀音。《玉篇·人部》:“,同傰。又都柯切。”《廣韻·歌韻》得何切多小韻:“,姓也。《漢書》有[31],上同。”清洪頤煊《讀書叢錄》卷十二:“朋、多字形相近,因訛作‘’字,讀為‘多’音,非也。”《名義》處理多音字時,取捨之間往往帶有隨意性,“”、“”二字取訛音“都柯反”,而棄其本音“薄登反”,即是一例。

08

爹,居可反。父也。(22頁)

呂校:“居可反”未詳。(Y277頁)《校釋》無說。(J39頁)

按:“爹”字古音有平聲麻韻、上聲哿韻兩讀。《玉篇·父部》:“爹,屠可切。父也。又陟斜切。”“陟斜切”相當於今普通話“爹”字之音。其讀上聲者,《廣韻》作“徒可切”。《梁書》卷二十二《太祖五王傳》載始興王蕭憺出任荊州刺史,後還朝,民為之歌曰:“始興王,民之爹(原注:徒可反)[32]。赴人急,如水火。何時復來哺乳我?”“屠”、“徒”均為定母字。《名義》“居可反”當從《玉篇》作“屠可反”。

09

民,弭申反。宜也,眠也,眼也。(23頁)

呂校:《玉篇》引《說文》作“氓也”。《名義》未詳。(Y277頁)末句《校釋》作:《字貫》引《詩》有“宜民宜人”,《名義》“宜也”疑為引例省誤。“眠”疑為注音字。“眼也”疑為“氓也”之誤。(J39頁)

按:《校釋》謂“宜也”為引例省誤,“眠”為注音字,“眼也”為“氓也”之誤,均不可信。下面分別加以說明。

“宜也”之“宜”原寫作“”,《名義》中“宜”字亦多作此形,這大概是呂氏釋字的主要根據。然而,“民”字並無“宜也”之訓,可見釋“宜”尚有疑點。于恒舟曾對《名義》中的同形現象作過研究,在《〈篆隸萬象名義〉中的同形偏旁》一文中,共舉出因訛誤而形成的同形偏旁108例,“”即為其中之一[33]。《名義》中“宜”、“直”、“冥”三字及偏旁均或作“”。例如:

《言部》:“讞,(宜)箭反。不遜。”(85頁)

《足部》:“躔,(直)連反。脩<>也,行也,舍也。”(60頁)

《木部》:“榠,(冥)鼎反。木似,為茗草也。”(125頁)

《廴部》:“廷,達聽反。正也,(直)也,真[34]也。”(101頁)

《木部》:“杳,於鳥反。(冥)[35]也。”(119頁)

《言部》:“(誼),宜寄反。理也,善也,義也,(宜)也。”(81頁)

《歹部》:“(殖),時力反。生也,長也,息也,種也(下略)。”(112頁)

《水部》:“(溟),莫經反。小雨。”(191頁)

《名義·日部》“晻,於感反。不明也,冥也”,“冥”字作“”(204頁);從“冥”之字如“”作“”(40頁)、“蓂”作“”(126頁)。其或作“”者,當是漏書了橫畫下的兩筆。《名義》中“真—直”、“具—且”、“兵—丘”等字每多相混,與此是同類的現象。故本條之“”字可釋為“冥”。《說文·民部》:“民,萌也。”王筠句讀:“萌,冥昧皃也。”《詩·大雅·靈台序》“民始附也”鄭玄箋:“民者,冥也。”

下面討論“眠也”。“眠”本為“瞑”之俗字。《六韜·龍韜·軍勢》:“迅雷不及掩耳,迅電不及瞑目。”《說文·目部》:“瞑,翕目也。”徐鉉注:“今俗別作眠,非是。武延切。”《莊子·德充符》:“據槁梧而瞑。”陸德明釋文:“瞑,音眠。崔云:據琴而睡也。”《文選·嵇康〈養生論〉》:“內懷殷憂,則達旦不瞑。”李善注:“瞑,古眠字。”《玉篇·目部》:“瞑,眉田切。寐也。《說文》云:‘翕目也。’眠,同上。”王力《同源字典》:“《說文》無‘眠’字,‘瞑’、‘眠’實同一詞。後來歧為二義,‘瞑’是閉眼,‘眠’是睡眠。”[36]王氏這段話是從“詞”的角度來說的。從“字”的角度來看,“瞑”與“眠”同樣也有一個分化的過程。在這一分化過程未完成之前,“眠”字亦可用來表示與“瞑”同樣的意思。在漢末至唐初的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如下一些例子:

《楚辭·遠遊》“夜耿耿而不寐兮”王逸注:“憂以愁戚,目不眠也。”[37]

《撰集百緣經·諸緣品第十·須菩提惡性緣》(支謙譯):“時須菩提。聞山神語。即生歡喜。尋問之曰。今者世尊。為在何處。山神答曰。汝但眠眼。我自將汝。至世尊所。時須菩提。用山神語。眠目須臾。不覺自然。在祇桓中。”[38]

《山海經·大荒北經》:“[章尾山]有神,人面蛇身而赤,直目正乘,其瞑乃晦,其視乃明,不食不寢不息,風雨是謁。是燭九陰,是謂燭龍。”郭璞注“其瞑乃晦,其視乃明”二句:“言視為晝,眠為夜也。”[39]

《後漢書·馮衍傳》“雖九死而不眠兮”李賢注:“雖復九死而目不瞑,言怨恨之深也。《楚詞》曰:‘雖九死其猶未悔’,眠即瞑也。”[40]

《莊子·天地》“睆睆然在纆繳之中而自以為得”陸德明釋文:“睆睆,環版反,又戶鰥反。李云:窮視貌。一云:眠目貌。”[41]

《慧琳音義》卷四十七“瞑目”注引《玄應音義》:“又作眠,同,蔑田反。”

以上諸例中“眠”字均表示“閉眼”的意思[42]。《名義·目部》:“瞑,亡田反。寐也,閉也。”(35頁)“瞑”字兼有“睡眠”和“閉眼”二義。值得注意的是,《名義》一書中字頭有“瞑”無“眠”,而解說用字中則是有“眠”無“瞑”,二者恰呈“互補”的狀態。這種情況表明,《名義》中的“眠”字實際上仍是作為“瞑”之俗字來使用的。因此,本條中的“眠也”即相當於“瞑也”。《新書·大政下》:“夫民之為言也,瞑也。”《春秋繁露·深察名號》:“民者,瞑也。”

至於本條中的“眼也”,我們認為“眼”是“眠”的形近訛字(“眠也”釋義重出,當刪其一)。前蘇聯藏符盧格編96號敦煌寫本《雙恩記》:“寶珠解下汝收取,在意著心勤守護。行座(坐)專專共保持,睡眠好好相分付。”“眠”字作“”。下文又云:“汝睡必兄專意護,我眠託弟著心外<>。”“眠”字作“[43],則與“眼”字非常接近[44]。《名義·耳部》:“,亡田反。眼聴也。”(40頁)《部》:“寱,牛世反。驚也,眼言也。”(72頁)二“眼”字亦均為“眠”字之訛(參看13”字、18“寱”字二條)。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民,弭申反。冥也,眠(瞑)也,眼<>也。

10

嬃,相馰反。女字,屈原婦也。(24頁)

呂校:《說文》:“嬃,女字也。《楚詞》曰:‘女嬃謂之嬋媛[45]。’賈侍中說:楚人謂姊為嬃。”《楚辭·離騷》:“女嬃之嬋媛兮,申申其詈予。”王注:“女嬃,屈原姊也。”《說文》訓“姊”為“女兄”,唐時或呼母姊。《名義》“屈原婦”未詳所本。(Y279頁,J42頁)

按:“姊”之右旁,小篆作“”,隸變作“”(《費鳳別碑》“姊”字所從),或作“”(《武梁祠堂畫像》“姊”字所從);楷書變“”為“”(左側短豎上移),故姊、姉二體並行。不過,“姉”字因便於書寫,在俗書中較為常見。敦煌寫本斯2071號《箋注本切韻·虞韻》、宋跋本《王仁昫刊謬補缺切韻·虞韻》並云:“嬃,女嬃,屈原姉。”[46]《名義》“姉”字通作“”(24頁,右變從“市”),又或作“”(《人部》:“侎,武姉反”,20頁),則與“婦”形近[47]。本條所謂“屈原婦”之“婦”,當由此類寫法的“姉”字訛變而成。

此外,“嬃”字之音《玉篇》作“相俞切”。《名義》反切下字“馰”音“都歷反”(228頁),與“嬃”音不合,當為“駒”字之誤[48](“俞”、“駒”皆為虞韻字)。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嬃,相馰<>反。女字,屈原婦<>也。

11

,五洽反。視也。(36頁)

呂校:“五洽反”似當作“五冷反”。(Y293頁,J60頁)

按:《玉篇·目部》:“,五冷切。直視也。”《廣韻·迥韻》:“,直視皃也。五剄切。”《集韻·迥韻》:“,研領切。直視也。”均讀上聲。而《名義》中“冷”、“洽”二字互訛之例亦甚多,故呂氏疑其當作“五冷反”。不過,《名義》此條並非訛誤,“”字古有入聲一讀。例如:

《廣韻·洽韻》:“,《埤蒼》云:‘視皃。’五夾切。”

《集韻·洽韻》:“,仡甲切。視皃。”

《龍龕·目部》入聲:“,五甲反。視皃。”

以上三切語均同於《名義》之“五洽反”[49]。值得注意的是,“”字讀上聲者均訓為“直視”,而讀入聲者則僅言“視”,這種情況恐非偶然。兩讀義有微殊,不宜強求一律。

12

,口投反。深目皃。(36頁)

呂校:“口投反”疑當作“口挍反”。(Y293頁,J61頁)

按:《名義》“口投反”不誤。《玉篇》作“烏侯、口侯二切”。《鉅宋廣韻·侯韻》烏侯切謳小韻:“,深目皃。又苦侯切[50]。瞘,同上。”“口投”、“口侯”、“苦侯”三音並同。今行用“瞘”字,普通話亦音“kōu”。

13

,亡田反。眼聴也。(40頁)

呂校:《玉篇》作“,《廣雅》曰:‘聽也。’《埤蒼》曰:‘注意聽也。’”《名義》“眼聴”義未詳。(Y298頁)《校釋》將釋義標點為“眼,聴也”,云:《名義》“眼”疑為“眠”之誤,為注音字。(J66頁)

按:呂氏疑“眼”為“眠”之誤,其說可從。但以“眠”為注音字,則不可信。我們認為,“眠聴”相當於“瞑聴”(參看09“民”字條),其義則如《埤蒼》所言,即“注意聽”也。“注意”猶言“凝神”。《閱微草堂筆記》卷九《如是我聞三》:

奴子劉琪,畜一牛一犬。牛見犬輒觸,犬見牛輒噬,每鬥至血流不止。然牛惟觸此犬,見他犬則否;犬亦惟噬此牛,見他牛則否。後繫置兩處,牛或聞犬聲,犬或聞牛聲,皆昂首瞑視。

“瞑視”謂凝神而視,“瞑聽”謂凝神而聽,適可互證。蓋“瞑”、“”實為一詞,因其或用於“視”,或用於“聽”,字遂有從“目”、從“耳”之別。現根據呂氏及筆者的意見,將本條重新寫出:

,亡田反。眼<>(瞑)聴也。

14

呧,都礼反。呵也,欺也,呧也。(43頁)

呂校:《殘卷》:“詆,都礼反。《說文》:‘詆,訶也。’……《倉頡篇》:‘欺也。’《廣雅》:‘詆,毀也。’《聲類》:‘呰也。’或為呧字,在《口部》也。”《名義》“呧也”疑為“詆也”之誤。(Y301頁,J71頁)

按:呂說不可信。“呧”字《說文》小篆作“”,隸變後曾有過多種變體。《龍龕·口部》:“呧、,三或作;,正。丁礼反,口也。又音帝,呵也。”《名義》下文又有:“,都礼反。訶也,呰也。”(46頁)“”相當於《龍龕》中的“呧”。本條字頭作“”,“呧也”之“呧”作“”,則分別相當於《龍龕》中的“”、“”二形,呂氏把它們也寫作“呧”,致使兩條字頭同形,而本條中字頭與解說字亦同形,殊為不當。

此外,“呵也”之“呵”原作“”(《名義》中凡“呵”字皆如此作[51]),此形未見於他書,似應予以保留。“”、“”同字,“”後的“丶”號亦不當轉換為“也”字(參看01“丕”字條)。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都礼反。(呵)也,欺也。丶(字)。

15

咿,於時反。強共處也。(45頁)

呂校:《玉篇》作“強笑噱也”。《名義》“強共處也”未詳。(Y304頁)“未詳”《校釋》作“有誤”。(J75頁)

按:所謂“共處”二字原文作“”,即“笑噱”之誤。《名義·齒部》“,獄閔反。笑也”,“笑”字從“”作“”(48頁)。這種寫法的“笑”字,如果改從“”旁(俗書“”、“”二旁相亂),就會與“共”字十分相似[52]。《玉篇·見部》:“,來卜切。共視也。”《名義》作“,來卜反。笑視也,共視也”(38頁),其“笑”字為“共”之誤(“共視也”釋義重出),本條之“共”字則為“笑”之誤,二者可以互證[53]。“噱”字《名義》作“”(42頁),本條之“”字即“”之漏書“口”旁者[54]

16

,(丶義)呼反。擊也。(55頁)

呂校:“呼反”旁注有“丶義”,為標注又音的方式。即“”這個字又可標注為“音義”。(Y313頁,J92頁)

按:“”字之音見於字書韻書者凡四:

1.去寄切(《玉篇·手部》)

2.許羈切(《廣韻》平聲支韻)

虛宜切(《集韻》平聲支韻)

3.許几切(《集韻》上聲旨韻)

4.香義切(《集韻》去聲寘韻)

《名義》“呼反”與《集韻》上聲旨韻之“許几切”相當[55]。但“義”字音“宜寄切”(《廣韻》去聲寘韻),與上述“”諸音均不合。呂氏謂“”字可標注為“音義”,於古無徵,恐不可信。不過,其“標注又音”的說法可從,只是我們認為此“義”字當為“羲”字之誤[56]。“”、“羲”二字《廣韻》並音“許羈切”[57]

17

,莫勾反。丘也,拜也,立也。(61頁)

呂校:“丘”義未詳。(Y319頁,J101頁)

按:《名義》中“丘”字多作“”,與“立”形近,故或訛為“立”字。如《山部》“嵍,立也”(217頁)、“巋,立追反”(218頁),“立”均為“丘”字之誤。本條之“丘”則當為“立”字之誤,“立也”釋義重出。

”字《玉篇》、《廣韻》並音“亡遇切”,則本條反切下字當非習見之“勾gōu”,而應是個遇韻字。“勾”本為“句”之俗字,《名義》中二者混用無別。與後世之“勾”僅用於“勾gōu曲”、“勾gòu當”[58]不同,《名義》中“勾”字亦用於“章句”義。例如:

《音部》:“章,諸羊反。勾也(下略)。”(88頁)

《殘卷》作:“章,諸羊反。……《論語》‘夫子之文章’,野王案:謂章勾也。……《毛詩》‘篇分別為章勾’亦即是也。”(58頁)“章勾”即“章句”。《玉篇》作:“章,諸羊切。章句也(下略)。”以此相校,可知《名義》“章,勾也”本當作“章,章勾(句)也”。

《勾部》:“勾,俱遇反。曲。”(290頁)

《玉篇·句部》:“句,古侯切。曲也,不直也。又九遇切。止也,言語章句也。又古候切。”《名義》“俱遇反”之音,當訓為“止也,言語章勾(句)也”;而“曲[]”一義,則當音“古侯反”[59]

以上兩條中的“勾”字,《校釋》均未加說明,徑改為“句”(Y142J461頁),雖然不影響對文義的理解,但卻掩蓋了《名義》中以“勾”為“句”的事實,這是很不妥當的。

《干祿字書》去聲:“勾、句:上俗,下正。”此處以“著御庶遽箸(御韻)”、“句數諭(遇韻)”、“慕度步妬顧兔(暮韻)”諸字為次,可知“勾”亦為章句之“句”。顏氏自序云:“所謂俗者,例皆淺近,唯籍帳、文案、券契、藥方非涉雅言,用亦無爽。”由此看來,儘管“章句”可寫作“章勾”,但相對於“古侯”、“古候”二音來說,讀為“九遇反”的“勾”字似乎還是有些另類的[60],所以顏氏纔特別予以指出。“勾”字的這種用法,在後世文獻中消失得無影無蹤,恐怕與此有很大關係。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莫勾(句)反。<>也,拜也,立也。

18

寱,牛世反。驚也,眼言也。(72頁)

呂校:“眼”為“瞑”之誤。《說文》作“瞑言也”。(Y325頁,J116頁)

按:“眼”、“瞑”二字形音俱遠,無由致誤,呂說不可信。“眼”當為“眠”字之誤,本頁下文亦有“,莫桑反。眠言也”,可證。《名義》中“眠”、“瞑”實為一字(參看09“民”字、13”字二條),“眠言”亦即“瞑言”[61]。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寱,牛世反。驚也,眼<>(瞑)言也。

19

忬,餘據反。預字,緩也,安也,卑也,供也,猒也,敘也。(70頁)

呂校:“卑也”當作“早也”。《玉篇》作“緩也,安也,早也”。(Y330頁,J126頁)

按:《玄應音義》卷十“預立”注:“古文預、忬二形,今作豫,同。餘據反。先辨也[62]。豫猶備也,逆為之具故曰預也。”《廣韻·御韻》:“豫,逸也,備先也[63],辨也,早也,安也,猒也,敘也。”“預,安也,先也,廁也,樂也,佚也,猒也,怠也。”其中,“逸也”與“佚也”同。《玄應音義》卷十三“婬豫”注引《蒼頡篇》:“豫,佚也。”《名義》中“佚”字作“”(19頁),與“供”形近,本條之“供也”疑為“佚也”之誤。

此外,“忬”字條中原本亦應有“樂也,怠也,辨也”三義(參看前引《廣韻》),今竄入他條。《名義》本頁下文云:

,古縣反。急也,樂也,猒也,怠也,早也,預也,辨也,供也,敘也。

此字頭原作“”,呂校釋“悤”(J126頁),於形音義三者無一相合,其說不可信。考《龍龕·心部》有“”字,注云:“古文,音絹,今作狷。”“狷”字見《說文·犬部》新附,大徐注:“褊急也。古縣切。”《名義》“”字亦訓“急也”,是“”與“”形近音同義通,二者疑為一字。《慧琳音義》卷八十二“狷急”注:“上音絹。《考聲》云:‘褊急而守分也。’或作獧,古文作也。守節無為也。”是字又作“”,而筆畫亦有小異[64]。《名義·犬部》:“獧,俱面反。急。狷,同上。”(234頁)據此,可知“”字當僅訓為“急也”,自“樂也”以下則為竄入的“忬”字注語[65]。其中,“預”字後的“丶”號應轉換為“字”字(參看01“丕”字條),“供”字亦當為“佚”字之誤。現根據呂氏及筆者的意見,將“忬”、“”二條重新寫出:

忬,餘據反。預字。【辨也,】緩也,安也,卑<>也,【樂也,】供<>也,猒也,【怠也,】敘也。

,古縣反。急也。樂也,猒也,怠也,早也,預丶(字),辨也,供<>也,敘也。

20

誂,達烏反[66]。誘也,謏桃也。(83頁)

呂校:《殘卷》作:“《說文》:‘相呼誘也。’……《廣雅》:‘誂,誽也。’”《名義》“謏桃也”為“誽也,挑也”之誤。誂通挑。(Y336頁)《校釋》於首句前加:“誘”字原誤。(J133頁)

按:被呂氏釋為“誘”的那個字,《名義》本作“”,顯然不是“誘”字。我們認為,此字右旁乃“叟”之訛。“傁”字《名義》作“”(10頁,“鄋”字所從),其右旁與“”字所從者同,故“”字當釋為“謏”。

此外,呂氏謂“謏桃也”為“誽也,挑也”之誤,亦不可信。其實,《殘卷》所引《廣雅》“誂,誽也”中的“誽”,也應該是“謏”字。《說文·言部》:“誽,言相誽司也。”徐鍇繫傳:“謂以言伺人之意旨也。”此與訓為“相呼誘也”之“誂”字並無關係,《殘卷》作“誽”者,當是涉上“誽”字條而誤。《慧琳音義》卷三十五“謿誂”注引《廣雅》正作“誂,謏也”[67]。宋跋本《王仁昫刊謬補缺切韻·篠韻》:“謏,誘。”[68]《類篇·言部》:“謏,誘也。”“誂”、“謏”均有“誘”義,故“誂”字可訓為“謏”。

本條中“”字既為“謏”,則下一“謏”字為重出,當刪。這種因字形訛誤而被當作另一義的情況,在《名義》中是很常見的。“桃”字,呂氏以為“挑”字之誤,可從。《廣韻·篠韻》徒了切窕小韻:“誂,俗作挑。”不過,“桃”後的“丶”號應該轉換為“字”字(參看01“丕”字條)。現根據呂氏及筆者的意見,將本條重新寫出:

誂,達鳥反。謏也。<>丶(字)。

21

誕,達怛反。斯也,大也,信也,慢也,調也,莭也,閣也。(83頁)

呂校:“斯也”當作“欺也”。“慢也”,《殘卷》作“謾也”。“閣也”,當作“闊也”。《詩·邶風·式微[69]》毛傳作“誕,闊也”。《名義》“莭也”未詳。(Y336頁)《校釋》首句作:《殘卷》作“達垣反”。《名義》“斯也”當作“欺也”。(J134頁)

按:《詩·邶風·旄丘》“旄丘之葛兮,何誕之節兮”毛傳:“誕,闊也。”鄭箋:“土氣緩則葛生闊節。”《殘卷》引作“傳曰:‘誕,闊莭也’”(20頁),係將傳、箋誤合。《名義》因之,而又將“闊莭也”誤分為“閣<>也,莭也”。故其“閣<>也”之合於毛傳,實屬歪打正着;“莭也”則為誤訓。此外,“誕”字《說文》訓為“詞誕也”,《殘卷》所引誤作“調誕也”(20頁),《名義》“調也”當出於此,亦為誤訓。

“誕”字之音《玉篇》作“徒旱、徒旦二切”,《廣韻》作“徒旱切”。《名義》及《殘卷》之反切下字並誤,前者“怛”當為“但”字之誤,後者“垣”則為“坦”字之誤。“達但反”、“達坦反”皆與“徒旱切”相當[70]

22

梓,咨里反。榛栗椅桐梓涂,此六力琴瑟。(116頁)

呂校:《詩·鄘風·定之方中》:“樹之榛栗椅桐梓漆,爰伐琴瑟。”鄭注:“樹此六木於宮者,曰其長大可伐以為琴瑟,言預備也。”《名義》“涂”為“漆”之誤。“此六力琴瑟”當作“此六木可為琴瑟”。(Y387頁,J190頁)

按:被呂氏釋為“涂”的那個字,《名義》原文作“”,楷定當作“”,即“漆”之俗字。《廣韻·質韻》親吉切七小韻:“漆,水名,在岐。又姓,古有漆沈,為魯相。何氏《姓苑》云:‘今豫章人。’又漢複姓,孔子弟子漆彫開。,俗,餘倣此。”所謂“餘倣此”,是說俗書“桼”旁皆可作“”。“”為“桼”之俗字[71]。敦煌寫本伯2011號《王仁昫刊謬補缺切韻·質韻》:“,木汁。亦作桼。”(宋跋本同)[72]《名義》中“桼”字及偏旁亦或作“”。例如:

《桼部》:“桼,且慄反。漆絲也,(桼)汁如流也。”(145頁)

《木部》:“,先栗反。)字。可為杖也。”(118頁)

《艸部》:“),且慄反。似蘓子。”(139頁)

《鳥部》:“),次要<>反。”(243頁)

其中“”、“”、“”三字,《校釋》未作說明,均直接錄作“桼”、“”、“”(J237J193J389頁);“”則僅錄作“”,亦無說明(J227頁),欠妥。

呂校謂“此六力琴瑟”當作“此六木可為琴瑟”,其說可從。《羊部》“羣,渠軍反。軰,三力羣”(J374頁),呂校云:“‘三力羣’似為‘獸三為羣’之誤。”(J374頁)說亦可從。值得注意的是,此二“力”字均與“為”相對應。“為”字章草作“”(皇象本《急就章》),漢簡或作“”、“[73]。《名義》中這兩個“力”字當是由草書“為”字訛變而成的[74]

23

椑,薄雉反。圜也,美酒一椑也。(121頁)

呂校:《玉篇》作“齊人謂斧柯為椑。又圓榼也。《漢書》曰:‘美酒一椑。’”《名義》“圜也”脫“榼”字,“美酒一椑”為引證。(Y397頁,J199頁)

按:“椑”字《玉篇》音“薄雞切”,《名義》之“雉”當為“雞”字之誤[75]。《周禮·考工記·廬人》:“是故句兵椑,刺兵摶。”鄭玄注:“齊人謂柯斧柄為椑,則椑隋圜也。”《名義》之“圜也”,疑出自“則椑隋圜也”一句,在此為誤訓[76]。我們之所以不同意呂氏“‘圜也’脫‘榼’字”之說,理由有二。其一,宋本《玉篇》“齊人謂斧柯為椑”亦出自《考工記》鄭注。其二,《名義》中尚有“圓榼也”三字,只是被誤植於他處。本部下文云:“椑,蒲歷反。圓榼也。”(123頁)《禮記·檀弓上》:“君即位而為椑,歲壹漆之,藏焉。”陸德明釋文:“椑,蒲歷反;徐房益反。櫬尸棺。”[77]《名義》此條明顯有音義不諧的問題,故“圓榼也”當本屬“薄雉<>反”之“椑”。“蒲歷反”之音及“櫬尸棺”一義不見於宋本,可能原本《玉篇》中亦未收錄,此則為《名義》據《釋文》等書增補的內容。《名義》將此“椑”字別作一條,次於“柾(柩)[78]”字之後,似有以類相從之意。但不知什麼原因,釋義部分未錄“櫬尸棺”,反而羼入了“圓榼也”三字。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此二條重新寫出:

椑,薄雉<>反。圜也,【圓榼也,】美酒一椑也。

椑,蒲歷反。圓榼也。〖櫬尸棺。〗

24

杖,直兩反。竹也,爵也,持也。(122頁)

呂校:“竹也,爵也”未詳。(Y398頁)《校釋》:“竹也”應與字頭連讀。(J200頁)

按:古書中“杖”字無“爵也”之訓。《禮記·喪服四制》:“杖者何也,爵也。”孔穎達疏:“杖為爵者而設,故云爵也。”《禮記》“爵也”乃言喪杖之用,而非釋“杖”字之義,《名義》蓋本此而致誤訓。

25

枘,而銳反。量度也,策也,馬杖也。(123頁)

呂校:《玉篇》作:“柄枘。《楚辭》曰:‘不量鑿而正枘兮’。”《名義》未詳。(Y400頁,J201頁)

按:《楚辭·離騷》“不量鑿而正枘兮”王逸注:“量,度也。正,方也。枘所以充鑿。”《名義》蓋誤以“量度也”為“枘”字之訓。此外,本條中“策也,馬杖也”亦非“枘”字之義,應係從“檛”字條竄入,說詳下“檛”字條。

26

檛,竹華反。棰也,划字,鎌也,字,折其腳也。(124頁)

呂校:《說文》段注謂、檛古今字,皆訓箠。《玉篇》作:“策也。《魏志》:‘檛折其腳。’”《名義》“折其腳也”為引證。(Y401頁,J203頁)

按:《玉篇·木部》:“檛,策也。”《左傳·文公十三年》“贈之以策”杜預注“策,馬檛也”陸德明釋文:“檛,馬杖也。”《名義》“枘”字條中“策也,馬杖也”五字當屬本條(參看上“枘”字條)。

此外,本條釋義中的“划字,鎌也”亦有問題。《名義·刀部》云:

划,公臥反。錁丶(字)。[79]。(171頁)

《龍龕·金部》:“錁,音果。江、淮云鐮也。”《玉篇·刀部》:“,斷取也。”可見“鎌也”乃“划字”之義,而“划”與“檛”則音義均不相同。《廣韻·過韻》古臥切過小韻:

鐹,鐮也。亦作划。

據此,“划”本是“鐹”字的異體。蓋因“鐹”、“檛”二字形近,編者誤混,故將“划字,鎌也”置於“檛”字條中。《名義·金部》云:

鐹,公臥反。划,鐮也。(176頁)

據《廣韻》所釋及《名義》“檛”字條衍文,此條“划”字後應該是脫落了“字”字或表示“字”字的“丶”號。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各條重新寫出:

枘,而銳反。量度也,策也,馬杖也。

檛,竹華反。【策也,馬杖也,】棰也。划字,鎌也,字。折其腳也。

鐹,公臥反。划〖字〗。鐮也。

27

槿,渠巾反。八千歲為春。秋也,似李,為柃字。(125頁)

呂校:《玉篇》作“柄也。木槿,朝生夕隕,可食”。《名義》似有脫文。(Y403頁,J204頁)

按:本條問題較多,下面分別來談。

一、關於釋字。呂氏釋文中所謂“柃”字,《名義》作“”,實乃“矝(矜)[80]”字(“矛”頭兒稍殘)。《名義·矛部》:“矝,渠巾反。矛〖柄〗[81]。”(167頁)其字作“”,可資比較。

二、說《名義》釋義文字有“錯亂”。呂校引及《玉篇》,但有所省略。其原文作:

槿,渠巾切,柄也。又居隱切,木槿,朝生夕隕,可食。

這樣,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柄也”一義,音“渠巾切”;而“木槿”一義,音“居隱切”。“槿”訓“柄也”,當為“”之借字。《玉篇·矛部》:“,渠巾切,矛柄也。矜,同上。”在原本《玉篇》中,有時用“或為×字,在《×部》”的格式來說明異體字。此類表述,《名義》中多省作“×字”,本條則尚存“為”字。“為矝字”者,是說音“渠巾反”之“槿”又為矝字,故此三字當次於“渠巾反”之後。又據《玉篇》,“似李”之前則應有“又居隱反”四字(其餘部分說詳下文)。

三、關於“《名義》似有脫文”。《爾雅·釋草》:“椴,木堇;櫬,木堇。[82]”郭璞注:“別二名也。似李樹,華朝生夕隕,可食。或呼日及,亦曰王蒸。”陸德明釋文:“堇,本或作槿。音謹。”由此可見,《名義》之“似李”、《玉篇》之“朝生夕隕,可食”均本於郭注而各有取捨(但《玉篇》脫“華”字)。因此,如果像呂氏那樣不考慮注音的話,《名義》就說不上“有脫文”了。

四、說《名義》釋義中的“衍文”。木槿的特點在於其花“朝生夕隕”。李白《詠槿二首》王琦注:“槿,櫬也。其花朝生暮落,一名日及,一名蕣華,蓋取一瞬之義。”[83]這與《名義》釋義中的“八千歲為春秋也”,可謂風馬牛不相及。《名義》本部又有:“椿,恥倫反。八百歲為一春,八百歲為一秋也;八千歲為大椿也。”(124頁)上文說“八百歲”為一春,為一秋,下文不當只說“八千歲”;且“大椿”之典出自《莊子》,其《逍遙遊》篇云:“上古有大椿者,以八千歲為春,八千歲為秋。”兩相對照,可知《名義》必有脫文。我們認為,《名義》“槿”字下“八千歲為春秋也”七字當由“椿”字條竄入。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此二條重新寫出:

椿,恥倫反。八百歲為一春,八百歲為一秋也。【八千歲為春,】八千歲為【秋也,】大椿也。

槿,渠巾反。【為矝字。】八千歲為春秋也,〖又居隱反。〗似李。為矝字。

上一條是說:椿以八百歲為一春,以八百歲為一秋[84]。而以八千歲為一春,以八千歲為一秋的是大椿。

五、說《名義》釋義“訛衍錯亂”的原因。前引王琦注中提到木槿花“一名蕣華”,這個“蕣”字有異文作“橓”。《集韻·稕韻》朱閏切稕小韻:“蕣,《說文》:‘木堇朝華暮落者。’引《詩》‘顏如蕣華’。或作橓。”非常巧合的是,“椿”也有異名作“橓”。《莊子·逍遙遊》“上古有大椿者”陸德明釋文引司馬云:“椿,木,一名橓。”我們懷疑,在原本《玉篇》中,“槿”字條下可能只有“渠巾反”一音,釋為“柄也。或為矝字,在《矛部》”;而“木槿”一義則見於“椿”字條中[85]。因為“椿”一名“橓”,而同名為“橓”者又有木槿一物,故野王按語及之。《名義》與宋本《玉篇》均將有關內容移至“槿”字條中[86],但限於水平,致使《名義》的釋義中出現了諸多問題[87]

28

梵,妋流反,扶劔反。清潔。(126頁)

呂校:《說文新附》:“出自西域釋書,未詳意義。”(Y405頁,J207頁)

按:“梵”字二音,《廣韻》作“房戎切”(平聲東韻)、“防泛切”(去聲梵韻),《玉篇》作“扶風、扶泛二切”,《說文新附》所載者亦音“扶泛切”。《名義》之“扶劔反”,與去聲“防泛”、“扶泛”二切相當。但“妋流反”一音,則與平聲“房戎”、“扶風”二切不合。疑“妋流反”當作“妋反”。“”字音昌終切,亦東韻字。

“梵”之本音為平聲東韻,乃“芃”字俗體。《廣韻·東韻》房戎切馮小韻:“芃,草盛也。又音蓬。”《詩·大雅·棫樸》:“芃芃棫樸。”毛傳:“芃芃,木盛貌。”又《曹風·下泉》:“芃芃黍苗。”孔穎達正義:“芃芃然盛者,黍之苗也。”“芃”字從艸、凡聲,俗書“艸”、“林”二旁有時混用,如《集韻·東韻》:“,《說文》:‘草叢生皃。’或作。”所以“芃”又可寫成“梵”。漢《都鄉正衛彈碑》:“梵梵黍稷。”[88]“梵梵”即“芃芃”。“梵”後借用為譯音字,始有去聲梵韻之音。

29

叒,思即反。桑,若木也。(126頁)

呂校:“思即反”當作“思郎反”。《說文》作“日初出東方湯谷所登榑桑,叒木也”。《名義》有省略。(Y405頁,J207頁)

按:“若木”是古代神話中的木名。“若木”亦作“叒木”[89];又稱“扶桑”,亦作“榑桑”。《說文·叒部》:“叒,日初出東方湯谷所登榑桑,叒木也。象形。”段玉裁注:“《離騷》:‘總余轡乎扶桑,折若木以拂日。’二語相聯,蓋若木即謂扶桑。扶、若字即榑、叒字也。”《廣韻·藥韻》而灼切若小韻:“叒,榑桑,叒木。”《名義》的問題並不在於是否“有省略”,而在於把“叒木”之“叒”誤認作“榑桑”之“桑”[90]。呂校謂“思即反”當作“思郎反”,是與《名義》同誤。本條當作:

叒,思即<如灼>反。〖榑〗桑,若木也[91]

30

,蒲結反。馝香也,苾也。(148頁)

呂校:同苾。(Y430頁,J242頁)

按:“馝香”不詞,呂氏標點當有誤。《殘卷·食部》:“飶,蒲結反。……《說文》:‘食之香也。’或為苾字,在《艸部》;……或為馝字,在《香部》;或為字,在《黍部》。”是“”、“馝”、“苾”本為一字之異體。因此,“馝”字後應該是脫落了“字”字或表示“字”字的“丶”號,而“苾”字後的“丶”號所表示的也應該是“字”字(參看01“丕”字條)。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蒲結反。馝〖字〗。香也。苾丶(字)。

31

鐕,子南反。瑑著裏。(173頁)

呂校:《玉篇》作“無蓋釘”。《說文》作“可以綴著物者”。《名義》未詳。(Y458頁)《校釋》將“瑑著裏”標點為“瑑,著,裏”,云:《名義》“瑑”疑為注音字,“著”有脫誤,“裏”似為誤訓。(J280頁)

按:《校釋》所說非是。《說文·金部》:“鐕,可以綴著物者。”段玉裁注:“按:今謂釘者皆是。”《禮記·喪服大記》:“君裏棺用朱綠,用雜金鐕;大夫裏棺用玄綠,用牛骨鐕。”鄭玄注:“鐕,所以琢著裏。”陸德明釋文:“鐕,子南反,釘也。”《名義》釋義蓋本諸鄭注而誤省,又誤“琢”為“瑑”字。本條當作:

鐕,子南反。〖所以〗瑑<>著裏。

32

瀡,思累反。滑也,骨。(193頁)

呂校:《殘卷》作:“《字書》:瀡,滑也。”《名義》“骨”未詳。(Y484頁)《校釋》於末句後補:疑為“髓”字義“骨中脂”之省誤。(J312頁)

按:呂氏後一說似乎求之過深。其實,“骨”字很可能就是漏書“氵”旁的“滑”字,本條中“滑也”釋義重出。這種因偏旁缺失遂被誤作另一義的情況,在《名義》中並不少見。如本部上文有“淅,先激反。先也,洗也”(192頁),“先”即為漏書“氵”旁的“洗”字,“洗也”釋義重出。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瀡,思累反。滑也,骨

33

潟,齒亦反。鹵也,海濱廣汙。(194頁)

呂校:《史記·夏本紀》:“其土曰墳,海濱廣潟。[92]”《名義》“海濱廣汙”未詳。(Y488頁)《校釋》無後一句。(J315頁)

按:“汙”當為“斥”字之訛。《玉篇·广部》:“(斥),齒亦切。指也。亦作。”《名義》“斥”旁亦或作“”(191頁“泝”字所從)。本條中被呂氏釋為“汙”的那個字,《名義》作“”,實際上就是這種寫法的“斥”字的訛形。《手部》:“指,諸視反。語也,斥也,示也。”(50頁)“斥”字作“”,筆畫因蟲蝕而略殘,補足後作“”,左側非常接近草寫的“氵”旁,因而容易誤為“汙”字。

《說文·鹵部》:“鹵,西方鹹地也。東方謂之斥,西方謂之鹵。”《尚書·禹貢》:“厥土白墳,海濱廣斥。”孫星衍疏:

史公“斥”作“潟”,徐廣曰:“一作澤,又作斥。”《地理志》亦作“潟”,“潟”當為“舄”。《史記·河渠書》云:“溉澤鹵之地。”《索隱》曰:“澤,一作舄,本或作斥。”《文選·海賦》云:“襄陵廣舄。”注云:“斥為舄,古今字也。”《周禮·草人》:“鹹潟用貆”注云:“潟,鹵也。”是澤、斥、舄三字通,俗加水作“潟”。[93]

本條“海濱廣斥”為引證。

34

淄,側治反。水出大也,山。(194頁)

呂校:《玉篇》作“水名”。《名義》未詳。(Y488頁)末句《校釋》作:《字彙》作“水名,出泰山”。《名義》當作“水出大山也”。(J316頁)

按:其後一說非是。呂氏釋文中的“大也”二字,《名義》原文作“大丶”,實為“太”字之誤分。“太山”即泰山。《孟子·梁惠王上》“挾太山以超北海”趙岐注:“太山、北海皆近齊,故以為喻也。”本條當作:

淄,側治反。水出太山。

此外,“淄”為平聲字,《名義》“側治反”亦有可說。“治”為澄母字,古音有平去兩讀。《廣韻》作“直之切”(之韻)、“直吏切”(志韻),《玉篇》作“除之、除冀二切”。《名義》:“治,除飢反。[94]”(187頁)即平聲之音,故“治”可用為“淄”之反切下字。

35

凌,力水反。水室也,氷坏。魚膺反。堅也。(198頁)

呂校:“力水反”當作“力承反”。《名義》“水室也”為“氷室也”之誤。“氷坏”未詳。“魚膺反。堅也”為“凝”字音義羼入此處。(Y492頁)《校釋》將“魚膺反。堅也”另作一條,以“凝”為字頭,注云:“此字頭原脫。”(J321頁)

按:《名義》下文有重出條作:“凌,力承反。水<>室。字。”(199頁)呂氏謂“力水反”當作“力承反”,蓋本於此。我們認為,“力水反”當為“力氷反”之誤。理由有三:其一,“水()”與“承()”字形相差較大,與“氷()”則相差甚微;其二,本條及重出條之的“水室”均為“氷室”之誤[95];其三,《龍龕·仌部》給“凌”字注出的反切也是“力冰反”。

呂氏以“魚膺反。堅也”別作一條,又增補“凝”字為字頭,亦不確。我們認為,“魚膺反。堅也”應與上文“氷坏”連讀為一條。大徐本《說文·仌部》:“冰,水堅也。从仌、从水。(魚陵切)臣鉉等曰:‘今作筆陵切,以為冰凍之冰。’凝,俗冰从疑。”是“氷(冰)”本讀“魚陵切níng”,為“凝”之本字,“魚膺反。堅也”即“氷(冰)”字之音義。《玉篇·冫部》作:“冰,卑<>膺切[96]。水堅也。今筆陵切。”

至於《名義》“氷”下之“坏”字,我們認為是“冰”字之誤(此處是以並列的異體字作為字頭。參看40“帬”字條)。《玉篇·冫部》:“冫,鄙陵切。冬寒水結也。仌,同上。”《名義·仌部》作:“<>,鄙矝反。(冫),筆陵反。凍結。”(198頁)其“仌”字已訛為“土”,而“冫”的寫法,亦與“”旁形近。故“坏”字左側之“”當為“冫”旁之誤,其右側之“不”則來自“水”旁的下半部分。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淩,力水<>反。水<>室也。氷、坏<>,魚膺反。堅也。

【氷、坏<>,魚膺反。堅也。】

36

蝤,才在反。齊,蠍,在水中。(253頁)

呂校:“才在反”未詳。“齊”當與字頭連讀作“蝤蠐”。《玉篇》作“蝤蠐,蠍,木中蟲也。”(Y542頁,J404頁)

按:《玉篇》“蝤”字音“疾尤切”,本條“才在反”之“在”疑為“尤”字之訛。《名義》中處於文字右下方的“”筆往往與“工”旁相亂,如“羌”、“差”二字或有互訛。《手部》:“,吾可反。差也,羌<>[97]。”(56頁)《竹部》:“管,古緩反。差<>笛三孔也。”(142頁)又如“尤”字亦或訛為“左”:

《歹部》:“殏,渠左反。終。求字。”(112頁)

《雔部》:“雔,上左除二反。雙鳥。”(247頁)

前一例,呂校改作“渠右反”(J183頁),非是。“殏”讀平聲(《廣韻》巨鳩切、《玉篇》渠尤切),不得以去聲“右”為反切下字,“渠左反”當從《玉篇》作“渠尤反”。後一例,“上左除”三字為兩組切語,內有脫文。《校釋》謂似當作“上右除右二反”(J396頁),亦非是。考《玉篇》所載“雔”字二音,作“市流切,又除尤切”,可知《名義》“除”下所脫乃是“尤”字;而“上左”之“左”字則本當作“尤”,亦因“”筆與“工”旁相亂而訛為“左”[98]。“上尤反”與“市流切”相當。“左”、“在”二字形近,“尤”字可訛為“左”,當亦有可能訛為“在”。故本條之“才在反”當從《玉篇》作“才尤反”(“才”、“疾”均為從母字)。

此外,《爾雅·釋蟲》:“蟦,蠐螬。”郭璞注:“在糞土中。”又“蝤蠐,蠍。”郭璞注:“在木中。今雖通名為蠍,所在異。”《名義》“蠍,在水中”之“水”為“木”字之誤。現根據呂氏及筆者的意見,將本條重新寫出:

蝤,才在<>反。〖蝤〗齊(蠐),蠍,在水<>中。

37

,餘安反。衒,粥字。(261頁)

呂校:“餘安反”似當作“餘女反”。“粥字”當作“鬻字”。《玉篇》作“或作粥鬻字”。(Y548頁,J417頁)

按:“安”字俗書作“”,與“女”字形近,《名義》中二字或相混[99],故呂氏疑“安”字當作“女”。然而“”是入聲屋韻字,不得以上聲語韻之“女”作為反切下字,疑“餘安反”當作“餘六反”[100]。其訛變過程蓋為:“”→“”→“”。

呂校謂“粥字”當作“鬻字”,亦不確。《禮記·曲禮下》“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陸德明釋文:“粥,音育,賣(mài)也。”《廣韻·屋韻》余六切育小韻:“鬻,賣(mài)也。亦作粥。”“),賣(mài)也。《說文》:‘衒也。’或作儥。”《玉篇·貝部》:“),余六切,衒也。或作粥、鬻。[101]”《說文·貝部》王筠句讀:“),經典用儥、鬻、粥三字。”此外,《名義》“衒”字後應脫落了“也”字或表示“也”字的“丶”號。現根據我們的理解,將本條重新寫出:

,餘安<>反。衒〖丶(也)〗。粥字。[102]

38

翅,斥豉反。翼也,啻字。(262頁)

呂校:“啻字”未詳,蓋指“翅”假借為“啻”。(Y549頁,J418頁)

按:本條反切上字原作“”,呂氏釋為“斥”,於形無據。周祖謨釋為“升”[103],至確。《名義·食部》:“饑,羈治反。麥禾不就<>曰饑,五穀不升曰飢。”(92頁)“升”字作“”,與此為一字而筆勢稍變。鑒於此字與《名義》中“升”字習見之作“”者寫法不同,我們在這裡略作說明。《說文·敘》在談到漢代俗字時,有“人持十為斗”之說,段玉裁注:“今所見漢隸字‘斗’作‘’,與‘升’字、‘什’字相混,正所謂‘人持十’也。”在楷書字形尚未定型之前,“斗”、“升”二字的寫法一直非常接近,人們為區別它們曾使用過多種方法,其中之一是把在“斗”上加點兒的字作為“升”。如俗書“斗”字或作“升”,而“升”字則或作“”、“[104]。《名義》之“”就是在“人持十”的“斗”字上加點兒而成的“升”字。“升”和“翅”都是書母字。

此外,本條中“翅”字從“走”作“”,“豉”字從“皮”作“”,均為俗字。《龍龕·走部》:“趐,音翅[105]。”《豆部》:“,俗;,通;豉,正。是義反,鹽豉也。”呂氏在《校釋》卷首“說明”中曾說:“為保留《名義》原貌,《〈篆隸萬象名義〉校釋》儘量採用原字形(簡化字、俗體字等)。”(J1頁)但這一原則在《校釋》中未能很好地貫徹,很多俗字都是在没有任何說明的情況下被改成了通行字。

39

鞃,革弘反。式中也。(267頁)

呂校:《玉篇》作“軾中靶也”。《詩·大雅·韓奕》毛傳:“鞃,軾中也。”《名義》“式”當作“軾”。(Y553頁,J426頁)

按:“式”為古通用字。《說文·車部》:“軾,車前也。”朱駿聲通訓定聲:“軾,經傳多以式為之。”《詩·秦風·小戎》“遊環脅驅”鄭玄箋“揜軓在軾”陸德明釋文:“軾,本亦作式。”《漢書·周勃傳》:“天子為動,改容式車。”顏師古注:“古者立乘,凡言式車者,謂俛身撫式,以禮敬人。式,車前橫木也。”

40

帬,忂字軍反。帔也,堂也。(278頁)

呂校:《玉篇》作“音義與裙字同”。《名義》“堂也”當作“裳也”。“忂字軍反。帔也”未詳。(Y562頁)末句《校釋》作:“忂字軍反”疑當作“忂軍、字軍二反”。(J443頁)

按:《廣韻》“帬”字音“渠云切”,“忂軍反”與之相合。但“帬”字未聞有“字軍”之音,呂說不可信。《玉篇·巾部》:“帬,音羣。與裙同。”我們認為,本條中的“字”字並非反切用字,而是對異體的說明。“帬,忂字軍反”蓋本作“帬,裙字,忂軍反”,後為抄胥所誤。按照《名義》一書的體例,字頭下先出反切,然後是釋義,表示異體字關係的“×字”通常位於釋義的最後。但也有不少例外,“×字”或置於釋義之中,或置於釋義之首,或置於字頭與反切之間。本條就屬於後一種情況。同樣的例子又如:

《頁部》:“,胡字,牙<>吳反。”(31頁)

《車部》:“輊,字,竹利反。至也。”(182頁)

值得注意的是,《名義》中有時以並列的異體字作為字頭(呂氏稱之為“字頭雙出”)。例如:

《京部》:“、就,徐溜反。終也,善也(下略)。”(11頁)

《人部》:“、保,補道反。安也,居也(下略)。”(15頁)

《匚部》:“,胡躭反。船沒也。”(164頁)

這兩者之間可能存在某種聯繫,因為就其功能而言,“、就”、“、保”、“”正相當於“,就字”、“,保字”、“字”。這個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究。現根據呂氏及筆者的意見,將本條重新寫出:

帬,〖裙〗【字】,忂軍反。帔也,堂<>也。

41

圁,魚斤、一斤反。(288頁)

呂校:《玉篇》作“魚斤切”。(Y571頁,J459頁)

按:“一斤反”可疑。“圁”為水名,又為地名用字,均讀疑母;“一”則為影母。呂氏釋文中的“斤、一”二字,《名義》原作“”,即“丘”字,在此應為“斤”字之誤。蓋抄手誤書“斤”字為“丘”,發覺後又重寫“斤”字,但錯字未刪。本條當作:

圁,魚斤反。

42

,其,竒几反。長跪。(293頁)

呂校:“其”為直音。(Y574頁,J466頁)

按:呂說非是。《名義》原文作“己,其竒几反。長跪”,“己其”二字乃“”字之誤分,上半“己”作大字充當字頭,下半“其”作小字混入了注語。呂氏將字頭恢復為“”,卻依然保留了注語中的“其”字。“其”字當刪。

 

20072月初稿

20082月二稿

20088月三稿

20092月四稿

20171月五稿

 

 

 



* 本文原載於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編《語言論集》第六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3月,第32-80頁。此次重發,增補了少量例子,並對個別地方的文字作了一些調整。

[1] 參看《篆隸萬象名義》“出版說明”,中華書局1995年版。

[2] 呂浩:《〈篆隸萬象名義〉校釋》,學林出版社2007年版。

[3] 呂浩:《〈篆隸萬象名義〉校勘記》,《〈篆隸萬象名義〉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576頁。

[4] 本文主要談二書中共同存在的問題,如無必要,一般不涉及《校勘記》未出校的條目。

[5]《校勘記》與《校釋》偶有小異。本文以《校勘記》為主,隨文注出《校釋》補充或改動的文字。

[6] 周祖謨《論〈篆隸萬象名義〉》在引用《名義》時,直接把“丶”號改作了“也”字,但未見相關的文字說明(此文作於1936年,收入周祖謨《問學集》,中華書局1966年版,下冊第894-918頁)。劉念慈《〈篆隸萬象名義〉校字記》:“自本頁(引者按:指第四頁)起,注文‘××也’中之‘也’字多省作‘丶’,不再出校。”(中華版《名義》第353頁)呂氏《研究》:“《殘卷》義項末尾的‘也’字,《名義》絕大多數都用符號‘丶’來表示。……在《名義》最初的一些條目裡還用‘也’字本身,或是‘也’字與表示‘也’字的‘丶’號混合使用,再後面的條目中則祇以‘丶’號表示了。”(Y131頁)

[7]《干祿字書》:“、惡:上俗,下正。”《玉篇·心部》:“惡,於各切。不善也。又烏路切。憎惡也。,同上,俗。”

[8] 石瑛:《〈篆隸萬象名義〉中與異體字有關的“丶”號》,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第52頁。

[9]《名義》中的“丶”號絕大多數都是表示“也”字的。我們在下文中,對沒有疑義的“丶”號,均從舊說直接寫出“也”字。對我們認為應是表示“字”字的,則保留“丶”號,在括弧中注出“字”字,以別於《名義》中那些本來就寫作“字”字的情況。

[10] 呂氏所謂“秋石壻”三字,實際上是讓部分筆畫“身兼多職”而成的。如拼合“秋”字時已用到了“”的橫筆及其下方的豎筆;這兩筆再與右側的“口”結合成為“石”字;而“石”字橫畫以下的部分又是“”字的一部分。這種析字方法幾近於文字遊戲,實不足取。

[11]“釐”是之韻字,“咨”是脂韻字。《廣韻》脂、之二韻合用。

[12]《名義》“先”字多作“”,與“光”形近易混。如《木部》“樇,光攸反”(124頁)、《糸部》“纕,光羊反”(273頁),“光”字均為“先”之誤。

[13] 張湧泉:《漢語俗字研究》,嶽麓書社1995年版,第209-211頁;《敦煌俗字研究》,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下編第185-186頁;《漢語俗字叢考》,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805-806頁。

[14] 張湧泉:《漢語俗字叢考》,第805頁。

[15] 其例如下:瓛,胡官反(4頁)、垸,後官反(7頁)、,他官反(11頁)、酄,虎官反(14頁)、捖,胡官反(57頁)、髖,孔官反(63頁)、臠,力官反(67頁)、懽,呼官反(73頁)、憧<>,徒官反(77頁)、,陸官反(83頁)、歡,呼官反(89頁)、寏,胡官反(103頁)、欒,魯官反(117頁)、櫕,秨官反(122頁)、芄,胡官反(127頁)、莞,胡官反(127頁)、,胡官反(127頁)、萱,扈官反(134頁)、,力官反(157頁)、巒,力官反(217頁)、院,禹官反(226頁)、羦,胡官反(233頁)、,胡官反(238頁)、鸞,閭官反(240頁)、鶉,徒官反(242頁)、,胡官反(245頁)、雈,後官反(247頁)、,呼官反(247頁)、,胡官反(291頁)、酸,蘇官反(295頁)——以上為用作反切下字者。郡,官也(12頁)、僚,官也(15頁)、倌,官也(17頁)、,婦官也(19頁)、,婦官也(24頁)、縣,官也(32頁)、友,同官也(59頁)、冗,散官也(104頁)、寮,官也(105頁)、寀,官也(105頁)、枍,[]詣,官<>名也(124頁)、署,官也(156頁)、,去官也(157頁)、工,官也(180頁)、,四輪載官(棺)車也(183頁)、磃,官<>名也(224頁)、貣,從官借本賈(261頁)、贀,女官(262頁)、公,官也(291頁)——以上為見於釋義者。

[16] 張金泉、許建平:《敦煌音義匯考》,杭州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頁。按: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禮記·雜記下》:“管仲死,桓公使為之服。官於大夫者之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校勘記》云:“惠棟校宋本‘官’作‘宦’,宋監本、石經、嶽本、嘉靖本、衛氏《集說》同。此本誤作‘官’,閩監、毛本同。注疏並放此。《石經考文提要》云:‘宋大字本、宋本、九經南宋巾箱本、余仁仲本、劉叔剛本並作宦。’按:惠棟校、正義皆作‘宦’。”(中華書局影印1980年版,下冊第1570頁)是經文之“官”當作“宦”。《禮記音》之“胡串”,亦即此“宦”字之音。

[17] 如徐建平《禮記音》校記云:“‘’為‘官’之俗字。阮元謂作‘宦’是,孔疏即作‘宦’。殘卷音‘胡串’亦‘宦’之切語。是‘’當為‘宦’之訛。‘宦’俗作‘’,與‘’形近。”(張金泉、許建平《敦煌音義匯考》,第259頁)按:許氏謂“”為“宦”字之訛,並無堅實的證據,其說不足信。實際上,他只是心中先有了顧說的成見——“”即“官”字,在看到這個音“胡串”的“”字時,自然會懷疑其為“‘宦’字之訛”。

[18] 俗書“臣”字及“臣”旁與“”不分,故“宦”字俗書易與“官”字相亂。唐趙璘《因話錄》卷五:“下輩不通義理者,使之寫文字甚誤。悉同一本,若宦字(原注:仕宦,合著臣妾之臣),多作官(原注:職官,合著也)。”(參看張湧泉:《漢語俗字叢考》,第805-806頁)我們利用陝師大製作的“漢籍全文檢索系統(第二版)”,從秦漢至隋唐五代的174種文獻中,檢索到屬於這一時段的“仕宦”131例、“仕官”25例。二者出現的次數之比,以牛僧孺的《玄怪錄》為界,之前為108:9,之後為23:16。在前9例“仕官”中,至少有5例應為“仕宦”之訛。如《漢書》“仕宦”凡十一見(含師古注一例),其中見於《疏廣傳》者,景祐本、殿本作“仕官”;《論衡》一書“仕宦”凡十三見,唯《別通篇》作“仕官”;《文選·左太沖〈詠史〉》八首之三“吾慕魯仲連,談笑卻秦軍”注:“《史記》曰:‘魯仲連好奇偉倜儻,畫策而不肯仕官任職’”,按:《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作“仕宦”;《北史·甄琛傳》“郎君辭父母仕官”,按:《魏書·甄琛傳》作“仕宦”;《敦煌變文集》中“仕宦”凡五見,而《韓朋賦》作“事官”,編者以為“仕宦”之訛,當是。

[19]《原本玉篇殘卷》(以下簡稱《殘卷》)中亦有“仕宦”一詞。《左部》(黎本)“左”字條下云:“《史記》‘吾極知其左遷。’野王案:仕左遷謂退黜也。”(315頁)附記:《殘卷》中還有一處“”字的用例。《卜部》(黎本):“占,之鹽反。堂堂占,惟免之占,故從二人之言。(下略)”其“”字用法尚不能確定,特志於此。

[20] 古書中“仕”字無單訓“宦”者,故知其本當作“仕宦”。這種情況,用呂浩的話來說,叫做“與字頭連讀”。呂氏指出:《名義》中有時省略了義項中與字頭相同的字,因而造成了義項的殘缺,這些義項在釋讀時要與字頭連讀。如《土部》:“坴,梁也。”《說文》:“坴,土塊坴坴也。……一曰坴梁。”段玉裁注:“《始皇本紀》:‘略取陸梁地。’字作‘陸’。”《名義》“梁也”應與字頭“坴”連讀為“坴梁也”。(Y152頁)按:單就結論而言,呂氏對《名義》文義的理解無疑是正確的,它揭示了此類殘缺義項與某些特定文獻之間的必然聯繫。不過“與字頭連讀”的說法,容易讓人聯想到《說文》學中的一樁公案——錢大昕的“承篆連讀”,從而為其招致非議。實際上,導致這些義項殘缺的是由於“省略”還是別的什麼原因,在多數情況下尚難以直接證明。

[21]”字見《直音篇》,轉引自冷玉龍、韋一心主編:《中華字海》,中華書局、中國友誼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616頁。按:此字即今“宜”形所從出。

[22] 顧頡剛、顧廷龍輯:《尚書文字合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一冊第205頁。

[23] 這種寫法的“宜”亦見於《殘卷》,如第4頁“誼”字(大字)所從。

[24]《校釋》誤釋為“直也”(168頁)。按:此字原作“”,《名義》中“宜”、“直”二字均有此形(參看09“民”字條),但“儀”並無“直也”之訓。

[25] 此例證在呂氏的相關論著中曾多次被引用。

[26] 徐在國:《隸定古文疏證》,安徽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頁。

[27]《尚書·甘誓》“予則孥戮汝”(《漢書·王莽傳》、《周禮·秋官·司厲》鄭玄注所引“孥”字並作“奴”)孔安國傳:“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恥累也。”

[28] 看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560-561頁、438-441頁。

[29]“倍”一音péi(《集韻·灰韻》蒲枚切)。《玉篇》“又音倍”所記乃《說文》“讀若陪位”之音。

[30] 參看張湧泉:《漢語俗字研究》附錄九《論“音隨形變”》,第368-378頁。

[31] 字亦作“倗”、“傰”。《廣韻·登韻》步崩切朋小韻:“倗,輔也。又姓。《漢書·王尊傳》云:‘南山群盜倗宗等。’”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及前引《玉篇》均作“傰宗”。

[32]《南史》卷五十二《梁宗室列傳下》作“徒我反”,注云:“荊土方言謂父為爹。”

[33] 于恒舟:《〈篆隸萬象名義〉中的同形偏旁》,中國人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第49頁。

[34]“真”為“直”字之訛。“直也”釋義重出,當刪其一。

[35] 呂氏釋此字為“宜”,云:“‘宜也’當作‘冥也’。”(Y394頁,J195頁)按:此字可徑釋為“冥”。

[36] 王力:《同源字典》,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341頁。

[37] 宋·洪興祖撰,白化文、許德楠、李如鸞、方進點校:《楚辭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63頁。

[38] 引自[臺北]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hinese Buddhist Electronic Text Association):《CBETA電子佛典集成》。

[39] 袁珂:《山海經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438頁。又,《藝文類聚》卷七十九“靈異部”、《文選·張衡〈思玄賦〉》“速燭龍令執炬兮,過鍾山而中休”李善注引《山海經》並作“其眠乃晦,其視乃明”。

[40] 南朝宋·范曄撰,唐·李賢注,宋雲彬點校:《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990頁。

[41] 唐·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二十七《莊子音義中》,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379頁。

[42] 在今人編纂的大型字典、詞典中,“瞑”字有“閉眼”義(音míng),又有“睡眠”義(音mián);而“眠”字只有“睡眠”義,卻沒有“閉眼”義,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就筆者所見,給“眠”字注出“閉眼”義的只有張永言、向熹等編寫的《簡明古漢語字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一種,“眠”字下云:“①閉上眼睛。《山海經·東山經》:‘[餘峨之山]有獸焉,……見人則眠。’”(107頁)按:《字典》給“眠”字的釋義是對的,不過所舉的例子卻有些問題。《東山經》“見人則眠”郭璞注:“言佯死也。”(袁珂:《山海經校注》,第438頁)既然是“佯死”,“眠”字的意思就不會只是單純的“閉眼”,還應該包括相應的肢體動作——“死”了的姿勢。所以,這個例子還是歸入“②(合眼)睡覺”的義項下比較好。

[43] 郭錫良、白化文、李鼎霞編:《敦煌變文集補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頁,圖片第13頁。

[44]《龍龕·雜部》:“,或作;氓,正。音萌。田民也,又野人也。”其或體“”亦是因“艮”、“民”形近而產生的俗字。

[45] 呂氏所引衍一“謂”字。

[46] 周祖謨編:《唐五代韻書集存》,中華書局1983年版,上冊第77444頁。

[47] 呂氏即誤釋為“婦”(J35頁)。按:“侎”同“敉”。《攵部》:“敉,武婢反。”(177頁)婢,紙韻字;姉,旨韻字,《廣韻》紙、旨同用。

[48] 俗書“句”、“勺”二旁或相亂。如《殘卷·言部》“譥”字下引《漢書》晉灼注,“灼”字誤從“句”(10頁)。《名義·牛部》“牟,亡釣反”(231頁),“釣”為“鉤”字之誤;《肉部》“臞,渠馰反”(67頁),“馰”為“駒”字之誤。

[49]“五”、“仡”均為疑母字。“夾”為洽韻,“甲”為狎韻,《廣韻》洽狎同用。

[50]《宋本廣韻》誤作“若侯切”。

[51] 如《口部》“,呼多反。怒責也,詰也”(46頁)、“叱,齒免<>反。也”(43頁)、“喊,呼減反。也”(44頁)、“,火下反。咲也,也”(46頁)。

[52] 如《殘卷》“笑”字或作“”(朱葆華:《原本玉篇文字研究》附錄四401號,齊魯書社2004年版,第237頁)。

[53]《名義·欠部》:“,相共笑也。”(89頁)按:《說文·欠部》段玉裁注:“,今之嗤笑字也。”《名義》但言“相笑也”,語義已足,實不當有“共”字。蓋因“笑”訛為“共”,遂衍“共”字。

[54]《名義》從“口”之字或漏書“口”旁,如41頁“噭,鳥<>也,孔<>也”、44頁“,莫<>也”(“”同“寂寞”),皆為其例。

[55]“呼”、“許”均為曉母。“倚”是紙韻字,“几”是旨韻字,《廣韻》紙、旨二韻同用。

[56]《名義》中“羲”字數見,字均寫錯。《兮部》“羲,羲和,日御也”(87頁),字頭誤作“”;“羲和”之“羲”則誤分為“”,且分置兩行(《隸辨》卷六兮部:“‘羲’字或作‘’,變‘丂’為‘了’”),呂氏錄作“羲了和”,以為《名義》衍一“了”字(Y345J141頁)。此外,《兮部》“肹,羲秩反”(87頁)、《欠部》“歆,羲金反”(90頁)、《阜部》“險,羲儉反”(225頁),“羲”字均誤作“(義)”。

[57] 按:“義”字亦有“羲”字之音。《莊子·馬蹄》:“雖有義臺路寢,無所用之。”陸德明釋文:“義,許宜反,又如字。徐音儀,崔本同。一本作羲。”《集韻·支韻》虛宜切犧小韻:“義,臺名,《莊子》‘義臺’。”但“義”字的這一讀音極為罕見,況且本身還有“如字”和“音儀”的異讀,所以不大可能用它作為注音字。

[58]《康熙字典·勹部》:“勾,《篇海》古侯切,音溝。又古候切,音遘。勾本作句。”

[59] 在多音多義字的處理上,《名義》對反切和義項的取捨往往帶有隨意性,這在《名義》中是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究竟是在編纂過程中出現的,還是在傳抄過程中出現的,尚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60] 宋跋本《王仁昫刊謬補缺切韻》在侯韻、候韻之“句”下都有異體“勾”字,唯遇韻僅作“句”(周祖謨編:《唐五代韻書集存》,上冊第467507493頁)。又,蔣斧本《唐韻·遇韻》:“句,章句。《字樣》無著厶者。”(同前,下冊第644頁)

[61]《名義》中又有“,寐語也”(72頁)、“,寐言也”(75頁)。按:“瞑言”、“眠言”、“寐言”、“寐語”,義均同於今之“夢囈”,即說夢話。

[62]“辨”同“辦”。《廣韻·襉韻》蒲莧切瓣小韻:“辨,具也。辦,俗。”《周禮·天官·酒正》“辨三酒之物”賈公彥疏:“辨者,豫先之名。”

[63]“備先也”似當作“備也,先也”(《希麟音義》卷八“悅豫”注引《韻集》:“豫,備也,先也。”);或據前引《玄應音義》,與下“辨也”連讀作“備也,先辨也”。

[64] 此字從“心”,頗疑乃“悁”之古文,借用為“狷”字。郭店楚簡有“”字,或釋為“悁”(黃德寬、徐在國:《郭店楚簡文字考釋》,《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十五周年紀念文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頁),似可信。如省去“”字中的“”形,可隸定作“”。與此比較,以上三形似皆有訛誤。

[65] 呂校謂此條“釋義中有多個義項與上文‘忬’字相同,疑為這些義項誤入此處”。(J126頁)

[66]《名義》作“達鳥反”,此為呂氏筆誤。

[67] 今本《廣雅》無此訓。參看李增傑輯注:《廣雅逸文補輯並注》,暨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頁。

[68] 周祖謨編:《唐五代韻書集存》,上冊第481頁。

[69]“式微”,當作“旄丘”。按:古書之篇名有置於篇末者,即所謂“題上事”(參看張舜徽:《廣校讎略》,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26-27頁),如阮刻《十三經注疏》本《式微》篇後之“式微二章章四句”(上冊第305頁)。呂氏誤以“式微”為下篇(《旄丘》)之篇名。

[70]“達”、“徒”均為定母字。“但”、“坦”均為旱韻字。

[71] 參看張湧泉:《敦煌俗字研究》,下編第304-305頁。

[72] 周祖謨編:《唐五代韻書集存》,上冊第343512頁。

[73] 陸錫興編著:《漢代簡牘草字編》,上海書畫出版社1989年版,第542欄。

[74]《殘卷》(中華版)中亦屢見“”字,朱葆華將其收入“原本《玉篇》寫本殘卷俗字表”(朱葆華:《原本玉篇文字研究》附錄四380號,236頁)。不過,這種寫法的“”字集中出現于“車”、“舟”、“方”、“水”四部(均只有黎本),以未見原本,終不能釋疑。特志於此。

[75] 俗書“雞”或作“”(《殘卷·糸部》“經,雞庭反”),與“”(雉)形近易混,如《名義·鼓部》“鼙,菩雉反”(158頁),“雉”亦為“雞”字之誤。

[76]“椑隋圜也”,是說椑形橢圓,《名義》蓋誤以為釋椑之義,遂取“圜也”為訓。類似的誤訓,在《名義》中並不少見。如:《白zì部》:“魯,叅也。”(33頁)呂浩指出,《說文》:“魯,鈍詞也。《論語》曰:‘參也魯。’”《名義》誤以“參也”為訓(Y289頁,J56頁);《木部》:“朵,嚼也。”(119頁)呂浩指出,《易·頤》:“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凶。”孔疏:“朵是動義……今動其頤,故知嚼也。”《名義》誤取“嚼也”為訓(Y392頁,J194頁)。

[77]《廣韻·錫韻》扶歷切甓小韻:“椑,大棺。”又,《昔韻》房益切擗小韻:“椑,棺也。”

[78]“柾”為“柩”之俗字,見《龍龕·木部》。

[79]”字原誤,今從呂校(Y455頁,J276頁)改。

[80]“矝”為古“矜”字,看《說文·矛部》“矝”字條段注。

[81]“柄”字據呂校(Y451J271頁)補。

[82]《詩·鄭風·有女同車》:“有女同車,顏如舜華。”毛傳:“舜,木槿也。”孔穎達正義引樊光曰:“其樹如李,其華朝生暮落,與草同氣,故在草中。”

[83] 唐·李白撰,清·王琦輯注:《李太白全集》,中華書局1977年版,中冊第1139頁。

[84] 此說未詳出於何典。

[85]《名義·矛部》有“矝”無“”,而《木部》“槿”字只有“渠巾反”一音,且“為矝字”之釋義亦相對完整;宋本《玉篇·矛部》雖有“”字,但《木部》“槿”字下仍將“渠巾切,柄也”列於首位,作為本義的“木槿”及其讀音反而退居其次。面對這樣一種情況,比較合理的解釋可能是:在原本《玉篇》中,《矛部》並無“”字,《木部》的“槿”字實際上是作為“”字收錄的;而《名義》與宋本《玉篇》中“槿”字下跟“木槿”有關的內容都是後來添加進去的。

[86]《名義》中“木槿”之“槿”除本條外均寫作“堇”。如《艸部》:“菺,居賢反。蜀蔡<>也,華如堇華也。”(128頁)按:《爾雅·釋草》:“菺,戎葵。”郭璞注:“今蜀葵也。似葵,華如木槿華。”又如:“蕣,如潤反。木堇也,朝華暮落也,木堇也。”(133頁)按:“木堇也,朝華暮落也”,為《說文》“木堇朝華暮落者”之誤分;下“木堇也”三字重出,當刪。由此看來,原本《玉篇·木部》中的“槿”字恐怕與“木槿”確實沒有關係。

[87] 說到這裡,不禁讓人聯想到《名義》的作者問題。以往學者間的討論,大多集中在此書為空海自撰,還是有他人續撰的問題上。筆者則懷疑,此書也許出於眾弟子之手;制定體例,分派任務,空海所扮演的可能只是總纂官的角色;而且由於種種原因,這位總纂官還有掛名的嫌疑(呂氏在討論中曾有空海“日理萬機,無暇喘息”之語,Y34頁)。否則,很難解釋全書中何以會有那麼多的“低級”錯誤。即以本條而論,其“訛衍錯亂”的問題恐怕在成書之時便已存在,未可一概歸咎於“抄胥之誤”也。

[88] 宋·洪适撰《隸釋》卷十五,中華書局影印(與《隸續》合刊)1985年版,第163-164頁。

[89] 從古文字資料來看,“若”、“叒”實為一字之分化。

[90]《名義》卷首目錄亦作“叒,思郎反”(3頁)。此亦非關“抄胥之誤”也。

[91]《名義·艸部》:“若,如灼反。從也,辞也(下略)。”(133頁)《木部》:“榑,附俱(按:《廣韻》俱,舉朱切)反。〖榑〗桑,神木,日所出也。”(119頁)

[92]《史記·夏本紀》:“其土白墳,海濱廣潟。”呂氏引文中“曰”為“白”字之誤。

[93] 清·孫星衍撰,陳抗、盛冬鈴點校:《尚書今古文注疏》,中華書局1986年版,上冊第152頁。

[94]《名義》“饑”、“飢”並音“羈治反”(92頁),《殘卷》同。《玉篇》:“饑,紀衣切”、“飢,几夷切”。

[95]《名義·几部》“仉<>,皮水反也。馮字”(164頁),“水”亦為“氷”字之誤。

[96]“卑膺切”與下“筆陵切”同音,二者應有一誤。以此與《說文》大徐注及《名義》相較,可知“卑膺切”當為“魚膺切”之誤。“魚”俗作“”,“卑”字蓋由“”字訛誤。

[97]“差也”釋義重出。《廣韻·哿韻》:“,差也。”

[98]《名義》卷首目錄中“雔”字反切亦誤作“上左反”(5頁)。

[99]《甘部》“猒,於艶反。女也,飽也,安也”(93頁),“女也”為“安也”之誤;《土部》“埍,胡犬反。安牢,女徒所居也”(9頁),呂校:“《說文》作‘埍,徒隸所居也。一曰女牢’。《名義》‘安牢’疑為‘女牢’之誤。”(Y257J15頁)

[100]“六”、“女”二字手書或形近,如《殘卷》“《次<>部》第一百十六  凡五字”(103頁),“六”作“”;《糸部》“紉,女巾、女鎮二反”(159頁),“女”作“”。

[101] 呂氏所引《玉篇》衍一“字”字。

[102] 又按:古有“衒鬻”一詞。《後漢書·崔駰傳》:“叫呼衒鬻,縣旌自表,非隨和之寶也。”《戰國策·宋衛策》“宋因賣楚重以求講於齊”鮑彪注:“賣,謂衒鬻之。”所以《名義》中的“衒”、“粥”二字也有可能應該連讀。不過這樣一來,“粥”後的“字”字就應該看作是“也”的誤字(這是在“丶”號的回改過程中,把表示“也”字的“丶”號誤認作表示“字”字的“丶”號。參看01“丕”字條。又,石瑛:《〈篆隸萬象名義〉中與異體字有關的“丶”號》中“誤用‘字’字例”一節,第56頁)。現根據這種理解,再將本條寫出:,餘安<>反。衒粥字<>

[103] 周祖謨:《〈萬象名義〉中之原本〈玉篇〉音系》,《問學集》,上冊第337頁。

[104] 參看秦公:《碑別字新編》,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5頁、第7頁;張湧泉:《敦煌俗字研究》下編第9-10頁“升”字條、第370-371頁“斗”字條。又,《名義》中亦有寫作“”的“升”字。《木部》:“桶,徒董反。方木器,受十六(升)也。”(122頁)唐寫本《說文·木部》殘卷:“桶,他孔。木方器也,受十六升也。”(丁福保編纂:《說文解字詁林》,中華書局影印1988年版,第七冊2588頁)當為《名義》所本。或釋《名義》“”為“斗”字(周祖謨:《唐本說文與說文舊音》,《問學集》,下冊第735頁;呂浩:《校釋》200頁),恐非是。

[105]《龍龕》中有“以正字注音例”(看張湧泉:《敦煌俗字研究》上編第348-350頁)。《名義·羽部》“,翅也”(262頁)、“翪,竦翅上下”(263頁)、“翼,翅也”(264頁)、《飛部》“,翅也”(264頁),諸“翅”字並作“趐”。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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