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史公自序》标点商榷一则
——兼论司马迁《春秋》论的结构
首发
陆平
南京市金陵中学
这里要讨论的是《太史公自序》司马迁答壶遂问中的句子:
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弊起废,王道之大者也。[1]
多数《史记》整理本和文章选集都将其标点为一个长句,学者也常当作整句引用。这样就将整句理解为以“《春秋》”为主语的判断句,“王道之大者”成了对《春秋》作出的判断。宋代叶适由此批评司马迁的“粗浅”:“若《春秋》如是而为王道之大者,则《诗》《书》《礼》《易》岂不如是而为王道之小?”[2]《史记·滑稽列传》引孔子“六艺于治一也”,可知司马迁不独大《春秋》。《春秋》是阐明王道的,并不是王道本身。所以一些译文在最后一个分句补入了“这些”作为一个独立的判断句的主语:
《春秋》一书,上以宣明三王的真理(道),下以辨察人事的纪律,分别嫌疑,明晰是非,判定犹豫,表彰善人,痛斥恶人,尊敬贤人,贱视不肖,存留已亡之国,继续已绝之世,敝者补之,废者起之,这些都是实施王道的重大事项。[3]
但“这些”指代上文哪些内容,仍不明确。郭步陶、胡自逢在“人事之纪”后断句。[4]王洙、徐复观则在“贤贤贱不肖”后断句。[5]
我们同意将该长句断为两个判断句。前一个判断句是以“《春秋》”为主语,对《春秋》的性质进行判断;后一个判断句以“王道之大者”为谓语,解释“王道”的内涵。相同的语言组织方式在《太史公自序》中还有一处:“且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此孝之大者。”
把“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作为对《春秋》内容的概括,是毫无问题的。《春秋繁露·玉杯》云:“《春秋》论十二世之事,人道浃而王道备。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参错,非袭古也。”[6]《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承其说云:“(孔子)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上记隐,下至哀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浃。”[7]置“王道”于“人事”前,与《太史公自序》一致。
“纪”,指纲纪,法度。《汉书?司马迁传》引“人事之纪”为“人事之经纪”。[8]《汉书?礼乐志》:“今幸有前圣遗制之威仪,诚可法象而补备之,经纪可因缘而存著也。”[9]这就明确了“人事之纪”是指人伦礼法。《礼记·曲礼上》云:“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10]所以,“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 是承上句“下辨人事之纪”而言的,是指《春秋》因阐明王道和人伦而产生的效用。另外,《太史公自序》后文有“《礼》经纪人伦”,“《春秋》辨是非,故长于治人”,亦可证“纪”为纲纪,而“明是非”属于《春秋》的性质。
“善善恶恶”,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引《公羊传》“善善及其子孙,恶恶止其身”为注。[11]东汉杨终习《春秋》,建初元年上疏云:“臣闻‘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百王常典,不易之道也。”[12]可知《春秋》学者将“善善恶恶”作为治世之道。《春秋繁露》认为“善善恶恶”是人之本性。《玉杯》云:“人受命於天,有善善恶恶之性。” [13]《竹林》云:“今善善恶恶,好荣憎辱,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者也。”[14] “善善恶恶”,就个人情感而言,是善待善良,敌视丑恶,就国家行为而言,就是赏善诛恶。《竹林》云:“夫庄王之舍郑,有可贵之美,晋人不知其善,而欲击之。所救已解,如挑与之战,此无善善之心,而轻救民之意也。”[15]《玉杯》云:“(鲁文公)小善无一,而大恶四五,故诸侯弗与盟,命大夫弗为使,是恶恶之征、不臣之效也。”[16]《盟会要》云:“亲近以来远,因其国而容天下,名伦等物不失其理。公心以是非,赏善诛恶,而王泽洽。”[17]这都是把“善善”“恶恶”作为国政原则。这种观念源于荀子。《荀子?强国》云:“夫尚贤使能,赏有功,罚有罪,非独一人为之也!彼先王之道也,一人之本也,善善、恶恶之应也,治必由之,古今一也。”[18]
“贤贤贱不肖”也是自古以来推崇的治国之道。《淮南子·泰族训》“圣王在上,明好恶以示之,经诽誉以导之,亲贤而进之,贱不肖而退之,无被创流血之苦,而有高世尊显之名,民孰不从?”[19]《说苑?尊贤》:“子路问于孔子曰:‘治国何如?’孔子曰:‘在于尊贤而贱不肖。’”[20]《春秋繁露?王道》云:“诸侯会同,贤为主,贤贤也。”《五行变救》云:“火有变,冬温夏寒。此王者不明,善者不赏,恶者不绌,不肖在位,贤者伏匿,则寒暑失序,而民疾疫。”[21]《五行五事》云:“王者明,则贤者进,不肖者退,天下知善而劝之,知恶而耻之矣。”[22]所以,“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都属于“王道”的内容。
“存亡国,继绝世,补弊起废”必然属于“王道”。《论语·尧曰》叙述善政曰:“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23]董仲舒《天人三策》云:“先王之道必有偏而不起之处,故政有眊而不行,举其偏者以补其弊而已矣。三王之道所祖不同,非其相反,将以捄溢扶衰,所遭之变然也。”[24]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个判断句应该到“定犹豫”为止。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先根据我们的理解将该句及其后相关文段重新标点、分段如下:
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
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弊起废,王道之大者也。《易》著天地、阴阳、四时、五行,故长于变;《礼》经纪人伦,故长于行;《书》记先王之事,故长于政;《诗》记山川、溪谷、禽兽、草木、牝牡、雌雄,故长于风;《乐》乐所以立,故长于和;《春秋》辨是非,故长于治人。是故《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道化,《春秋》以道义。拨乱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
《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春秋》。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故《易》曰“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故曰“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渐久矣”。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谗而弗见,后有贼而不知;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经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为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陷篡弑之诛,死罪之名。其实皆以为善,为之不知其义,被之空言而不敢辞。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以天下之大过予之,则受而弗敢辞。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如前所述,第一句是对《春秋》性质作出判断,“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是概括了《春秋》两项主要内容。其后对于《春秋》的价值分析,就从这两方面展开。
“善善恶恶”至“莫近于《春秋》”是分析《春秋》“上明三王之道”的现实意义。“王道”即“三王之道”,就是汉儒推崇的所谓夏、商、周的政治理念。这个段落先指明“王道”的内涵,再通过《春秋》和其他五经的比较,凸显出《春秋》在“治人”和“道义”方面的优势,[25]最终推导出“拨乱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
通过《春秋》“明王道”的理论内容论证其“行王道”的实践意义,这一思路与《史记》的其他部分是一致的。《十二诸侯年表》云:“是以孔子明王道,干七十馀君,莫能用”。[26]可知司马迁区分了“王道”的理论和实践。《孔子世家》云:“(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贬损之义,后有王者举而开之。《春秋》之义行,则天下乱臣贼予惧焉。”[27]这是继承了 “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的说法。(《孟子·滕文公下》)但是,《孟子》把“乱臣贼子惧”作为“成《春秋》”的直接效果,而司马迁加入了“后有王者举而开之,《春秋》之义行”的环节。这说明司马迁是把孔子“明王道”和后王“行王道”区别开来看的。
《太史公自序》在本文所讨论的句子之前,有司马迁引自董仲舒的话:“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两个“以”表示前后文有两层目的关系,“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即《春秋》“明是非”的内容,“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是《春秋》被作为准则时的效用,“达王事”,就是实现了王道。
下面,我们来看“《春秋》之中”至“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一段。
这一部分多次提到“礼义”。“礼义”即纲常伦理。《史记·礼书》云:“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忿,忿而无度量则争,争则乱。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义以分之。”“礼义”约束人伦关系,有别于处理政事的“王道”。《项羽本纪》:“楚地皆降汉,独鲁不下。汉乃引天下兵欲屠之。为其守礼义,为主死节,乃持项王头示鲁。鲁父兄乃降。”于政事则鲁从逆楚为汉敌,当屠之;于礼义则鲁为项羽死节,故降之。《三代世表》中,褚少孙引《传》“五政明,则修礼义”,可以佐证司马迁王政与礼义两分的观念。[28]
本段提到的“守经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只可能就礼法制度而论,因为“王道”是不容“权变”的。而这种对于纲常伦理的理解,与《孟子》“嫂溺援之以手”的权变之法相通,也符合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表达的礼制观念。《玉杯》云“《春秋》修本末之义,达变故之应,通死生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并引《春秋》书赵盾弑君为例进行阐释。[29]《竹林》云“《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并以此论楚将子反擅自与宋订盟退军之事。[30]《玉英》云“《春秋》有经礼,有变礼”,并举婚礼、称王、取妇、奔丧四事,来说明“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31]
本段“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本于《春秋繁露·王道》“弑君三十二,亡国五十二,细恶不绝之所致也。”[32]“细恶”指的就是该篇所引的齐桓擅封、鲁舞八佾等僭越礼法之事。
本段“君不君,臣不臣”之说,本于《春秋繁露·玉杯》“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玉杯》还举了鲁文公不能服丧、不时奉祭、娶于大夫、乱其群组等违反礼制的大恶。[33]
总之,这一部分综合了《春秋繁露》中对于《春秋》礼制原则的论述,分析了《春秋》“下辨人事之纪”的现实意义。先叙述了春秋时代“臣弑君,子弑父”的乱象,然后推究其根本问题在于长久以来的君臣父子间伦理纲常的破坏,最终得出结论:要借助《春秋》这一“礼义之大宗”来禁大过于未然之前。
“王道”和“礼义”两段,前者涉及国家运转的政治原则,后者只是君、臣、父、子行事的个体伦理,有“上”“下”之分,所以两段之间用两句话进行过渡。“其指数千”和“万物之散聚”是极言《春秋》的包罗万象,以便下文由万象中提出“弑君”“亡国”来分析。这样就使文章由“王道”这一终极政治目标的讨论,转入了“礼义”这个具体人伦关系的讨论。《汉书补注》引郭嵩焘曰:“物犹事也,万物之散聚,谓会盟、侵伐,散见诸国,而合聚之,其事皆可观,而其义皆可寻。下云‘弒君’‘亡国’,举其重者。”[34]郭嵩焘对“万物之散聚”的分析是合理的。但他把过渡的两句当做观点句,把下文对于“弑君”“亡国”的分析当做了对“万物之散聚皆在《春秋》”的举证,则是错误的。
明确了这段《春秋》论的结构,我们可以知道司马迁理解的《春秋》义包括“王道”和“礼义”两个方面。其说多与《春秋繁露》相应,所以有学者将这段《春秋》论直接归属于董仲舒。[35]但如前文所述,《春秋繁露》诸篇只是结合《春秋》所载史实进行阐发,零乱冗繁,缺乏体系性。司马迁的表达则简明扼要,头绪清晰,说明了他对于《春秋》有明确而系统的理解,这种理解为《史记》的创作奠定了基础。
[1] [汉]司马迁撰;[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中华书局,2013年9月,第3975页。
[2] [宋]叶适:《习学记言序目》,中华书局,1977年10月,第294页。
[3] 马持盈:《史记今注》,台湾商务印书馆,2010年7月,第3469-3470页。施丁译文与之类似。(吴树平主编:《文白对照全译史记》,新世界出版社,2009年1月,第1651页)
[4] 郭步陶:《史记入门》,上海文科专修学校,1926年10月,第58页。胡自逢译文在“人事之纪”处断句。(《白话史记》,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11月,第1747页)
[5] 王洙《史质叙略》:“史者,《春秋》之教也,论《春秋》者曰:明三王之道,辨人事之纪,别嫌疑,定是非,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斟酌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明]王洙《宋史质》,大化书局影印明嘉靖刻本,1977年5月,第2页下)。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三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53页。
[6] [清]苏兴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2015年10月,第30页。
[7] 《史记》,第641-642页。
[8] 《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6月,第2717页。
[9] 《汉书》,第1075页。
[10]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1231页。
[11] 《史记》,第3976页。
[12] [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5月,第1597页。
[13] 《春秋繁露义证》,第32页。
[14] 《春秋繁露义证》,第60页。
[15] 《春秋繁露义证》,第45页。
[16] 《春秋繁露义证》,第33页。苏兴认为“恶恶,二字不知何指”。案:《春秋》文公二年“及晋处父盟”。《左传》:“晋人以公不朝来讨,公如晋。夏四月己巳,晋人使阳处父盟公以耻之。”“诸侯弗与盟”盖指此事。《繁露》以为鲁文公多恶,故诸侯“恶恶”而弗与盟。
[17] 《春秋繁露义证》,第138页。
[18] [战国]荀况著;王天海校释:《荀子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第647页。
[19] 何宁:《淮南子集释》,中华书局,1998年10月,第1406页。
[20] [汉]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7月,第204页。。
[21] 《春秋繁露义证》,第385页。
[22] 《春秋繁露义证》,第391页。
[23] 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9年10月,第206页。
[24] 《汉书》,第2518页。
[25] “《春秋》辨是非,故长于治人”,清程馀庆注“褒贬通于赏罚”。([清]程馀庆撰;高益荣、赵光勇、张新科编撰:《历代名家评注史记集说》三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482页)那么“治人”可以与上文“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呼应。
[26] 《史记》,第641页。
[27] 《史记》,第2340页。
[28] 《史记》,第636页。
[29] 《春秋繁露义证》,第36-42页。
[30] 《春秋繁露义证》,第51-53页。
[31] 《春秋繁露义证》,第72-73页。
[32] 《春秋繁露义证》,第108页。类似说法还见于《春秋繁露·盟会要》:“患乃至于弒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细恶不绝之所致也。”(《春秋繁露义证》,第137页)
[33] 《春秋繁露义证》,第32-33页。
[34] [清]王先谦:《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9月,1234页。
[35] 胡适:《中国古代哲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4年8月,第68-69页。黄开国:《公羊学发展史》,人民出版社, 2013年3月,第204页。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月25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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