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干”字再議
首發
蘇建洲
彰化師大國文系
《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底下簡稱《銘圖續》)第二冊0461號著錄有西周中期宗人簋,其中有段賞賜銘文,吳鎮烽先生的釋文作:
隹(唯)正月初吉庚寅,白(伯)氏召(祭)白(伯)飤洓內(納)樂,白(伯)氏命宗人舞。宗人衣(卒)舞,(祭)白(伯)乃易(錫)宗人(祼)。白(伯)氏侃宴,乃易(錫)宗人毌戈。毌五:戈、琱、(厚)必(柲)、彤(沙、綏),僕五家。
謹案:這段釋文有幾處需要修正。首先,“(祼)”字形作:
金文的“祼”多从雙手,此字釋為“祼”不可信。相類字形也見於庚嬴鼎(集成2748),銘文作“王蔑庚嬴曆,賜“、史獸鼎(集成2778)“尹賞史獸“。陳英傑先生曾討論史獸鼎的““字,他指出:
現在學界多認為和二字的內涵一致,均指“瓚”。其實,這兩個形體應是不同的兩個字,前者象玉件或圭瓚植於鬲中待灌之形,指的是祼玉。後者上部是一個整體象形字,乃挹鬯之勺。金文中賜和是不同的。……應即文獻中的“瓚”,圭瓚、璋瓚之圭、璋乃言其柄之形狀——圭形或璋形。如此,則字就不能再釋為“瓚”了,此字从單手與雙手有別,从雙手乃祼字,有時祼字也从單手,但還有其他區別特徵,如加示。其作用相當於《周禮·春官·鬯人》的“斗”、“枓”和《禮記·明堂位》的“勺”。[1]
李春桃先生評論指出:
其將與“瓚”、“祼”從形體上進行區分,並認為為象形字,整體象勺形。這些意見都很可信。再著眼於用例,作為賞賜品,將其釋為“祼”,于銘文難通。
李先生在文章中透過詳細的論述,認為應釋為“爵”。[2]其說可信,宗人簋的““也當釋為“爵”。
其次,“毌戈。毌五“銘文作:
釋為“毌”不可信,林澐先生已指出“毌”作乃是從豎立的貝形變來,和象盾的等形實在是風馬牛不相及。[3]林先生指出“毌”與““無關是可信的,但““是什麼字呢?羅振玉《遼居乙稿》、朱芳圃《殷墟文字釋叢》、于省吾先生〈釋盾〉皆認為是“盾”的象形,趙平安先生也認為“把釋為盾的象形字便成了定論。”[4]郭沫若認為“『』乃盾之象形文,有圖形文字作『』者可證。然形雖是盾,讀當如干,盾實後起字也。且古文干戈二字每相將,此器(引按:指小臣宅簋)及小盂鼎均與戈對舉。唯干字古作,乃圓楯之象形,上有析羽飾而下有鐏,與此作方形而無析羽飾者略有別。準此以求之,知必古毌字,特橫書之而已。”[5]郭氏雖然認為““當讀為“干”,但又認為當釋為“毌”。後來在〈說干橹〉一文改認為“古『干』亦有無羽飾者”,舉““形說明“所執固是盾形,然實古干字。”並將小臣宅簋與小盂鼎的““都讀為“干”。[6]郭氏明白指出““就是“干”字。林澐先生的看法與郭氏前說相近,認為““釋為“干”,則““應釋為“盾”。[7]陳劍先生則是傾向郭氏後說,認為““應釋為“干”。[8]現在根據宗人簋,可知郭氏後說是可信的。
宗人簋銘文云“戈”,可以比對《集成》4167豦簋“易介胄干戈”[9]的“干戈”作,可知與都是“干”字。簋的“博”作,多友鼎的“博”作,也可證明為為一字,不用繞彎認為是盾、干的義符換用。《集成》4322簋““當分析為从干,豚聲,讀為“盾”。其實,西周金文本有“盾”作(五年師簋,4216-4218),““不宜再釋為盾。
所謂“毌五“顯然就是《集成》4311師簋銘文的“干五鍚”,銘文作:
關於師簋這段銘文,以往有幾種釋法,如《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作“毌五、鍚鐘一肆五金”(第四冊2674頁)。《嶽麓簡(參)?為獄等狀》之“三,猩、敞知盜分贓案”中簡1218“與去疾買銅鍚冗募樂一男子所”,126頁注釋15云:“鍚,疑讀為『璗』,銅之美者。……師簋:“十五鍚(璗)鍾。”
謹案:上列兩種釋文顯然都有問題。“鍚”字如字讀,或讀為“璗”,解釋為“金之美者”(美銅)是郭沫若的意見。[10]陳劍先生指出銘文當讀為“干五鍚”,“鍚”是指“銅泡”,如“燕侯舞昜”。[11]《集成》61-62逆鐘銘文舊釋為“今余易(賜)女(汝)毌五、鍚戈彤“,現在看來應更正為“今余易(賜)女(汝)干五鍚、戈彤(沙)”,“彤沙”是附屬於“戈”,可見“五鍚”也該附屬於“干”。《集成》4216-18五年師簋也當讀為“儕(齎)女(汝)干五昜(鍚)”。《漢語大辭典》解釋“鍚”字謂“用金裝飾盾背”。《禮記?郊特牲》:“朱干設鍚”。鄭玄注:“鍚,傅其背如龜也。”孔穎達疏:“謂用金琢傅其盾背。盾背外高,龜背亦外高,故云如龜也。”所謂“朱干設鍚”也可應證“鍚”附屬於“干”,“傅其背如龜”也與“銅泡”的形象相合。“今余易(賜)女(汝)干五鍚、戈彤(沙)”是說賞賜你有五個銅泡的干,有彤沙的戈。
回頭來看宗人簋的“干五“,顯然也當讀為“干五鍚”。根據上面的論述,宗人簋的銘文當作:
(祭)白(伯)乃易(錫)宗人(爵)。白(伯)氏侃宴,乃易(錫)宗人干、戈,干五(鍚)、戈琱、(緱)必(柲)、彤(沙、綏)。僕五家。
先言明賞賜干與戈,後面是對干、戈形制的描述。再看小臣宅簋(4201)銘文:
舊釋為“(伯)易(賜)小臣宅畫毌、戈九、昜(鍚)金車、馬兩”(《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第三冊,2398頁),今比對宗人簋銘文來看,應該讀為“(伯)易(賜)小臣宅畫干、戈,【干】九昜(鍚),金車、馬兩”,“九昜(鍚)”相當於前面所說的“五鍚”,銘文可能漏鑄“干”。或是周人用語“干”可以省略。
[1] 陳英傑:《西周金文作器用途銘詞研究》(北京:線裝書局,2008),頁863-864。
[2] 李春桃:〈從斗形爵的稱謂談到三足爵的命名〉,「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再認識」青年學術論壇,2016年10月28日—30日,中國開封。
[3] 林澐:〈說干、盾〉,《古文字研究》第22輯(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7月),頁93-95。
[4] 趙平安:〈說「盾」〉,《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年第一期,頁9。
[5] 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小臣宅簋》(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7月),頁25-26。
[6] 郭沫若:《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五卷-金文叢考》,頁192-193。
[7] 同上。
[8] 2016年上半年陳劍先生於彰化師大國文研究所「古文字學研究」課程上所提出的意見。
[9] 「介」字釋讀見傅修才:〈釋金文中兩個與「幵」相關的字〉,《中國文字》新39期。
[10] 郭沫若:〈長安縣張家坡銅器群銘文彙釋〉,《考古學報》1962年1期。
[11] 陳劍先生2016年上半年於彰化師大國文系「出土文獻專題研究」課程上所論述的意見。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2月10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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