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簡《越公其事》“夷訏蠻吳”及相關問題試析
(首發)
魏棟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
清華簡《越公其事》第九章所記“夷訏蠻吳”的語境資料如下:
(唯)立(位)之次凥、服飾、羣物品采之愆于故常,及風音誦詩歌謡【五五】之非越常律,(夷)訏(鄅)(蠻)吳,乃趣取戮。
整理報告對“夷訏蠻吳”做了比較詳細的注解:
夷訏蠻吳,指越周邊之歌謠習俗等。訏,疑讀爲鄅。《說文》:“妘姓之國。从邑,禹聲。《春秋傳》曰:‘鄅人籍稻。’讀若規榘之榘。”《春秋》昭公十八年:“邾人入鄅。”楊伯峻注:“妘姓,子爵,在今山東臨沂縣北十五里。”又疑訏、吳並指欺詐不實。訏,虛誇詭詐。漢賈誼《新書·禮容語下》:“今郄伯之語犯,郄叔訏,郄季伐。犯則凌人,訏則誣人,伐則揜人。”吳,讀爲虞。《左傳》宣公十五年:“我無爾詐,爾無我虞。”
魏棟按,整理報告對“夷訏蠻吳”的釋讀進行了多種有益嘗試,開闊了探索思路。繹讀簡文,筆者以爲“訏”“吳”皆應視作樂器。“訏”可讀作從于得聲的“竽”或“釪”;吳、吾皆魚部疑母字,通假之例常見,故可將“吳”讀作從吾得聲的“敔”。竽是一種簧管樂器,《說文·竹部》:“竽,管三十六簧也。”釪即錞釪,是一種鐘形樂器,《廣韻·虞韻》:“釪,錞釪,形如鐘,以和鼓。”錞釪的分佈“以長江流域及華南、西南地區爲主,山東、陝西也有個別發現”,從錞釪的分佈空間看,將“訏”讀作“釪”似優於讀作“竽”。敔是一種狀如伏虎的木製打擊樂器,木虎背部有齒形的鉏鋙,以物刮擊鉏鋙發聲,用以表示樂曲的終結。《說文·攴部》:“敔,禁也。一曰樂器,椌楬也,形如木虎。”《尚書·益稷》:“合止柷敔。”鄭玄注:“敔,狀如伏虎,背有刻,鉏鋙,以物擽之,所以止樂。”《呂氏春秋·仲夏》:“飭鐘磬柷敔。”高誘注:“敔,木虎,脊上有鉏鋙,以杖擽之以止樂。”
將“訏”“吳”解作樂器,進而將“夷訏蠻吳”改讀爲“夷釪蠻敔”,這可以從上引“夷訏蠻吳”所在的語境資料中找到一定依據。
首先,“夷訏蠻吳”的上句是“風音誦詩歌謡之非越常律”,這句講的是不合越國常法的“風音誦詩歌謡”,談的是音樂。“夷訏(釪)蠻吳(敔)”指蠻夷所用的樂器錞釪和敔,將之連屬於“風音誦詩歌謡之非越常律”之下是合適的。其次,整理報告將“立”做了以下解釋,“,疑讀爲唯。立,讀爲位,職位。”竊以爲此處的“”並非虛詞,“立”應讀爲?,指建築等一類處所。《越公其事》第四章简26記載勾踐“既建宗廟,修柰(祟)?”,整理報告:“祟?,安置鬼祟之處,攘除鬼祟之禍的建築。”“立(?)”的性質可能與“柰(祟)?”相似。若這種判斷不誤,那麼在?這種建築中放置“訏(錞釪)”和“吳(敔)”這樣的樂器是合適的。
以上是對“夷訏蠻吳”的訓釋,下面對上引“夷訏蠻吳”所在文句略作通釋。“立(?)”指建築一類的處所。“次凥、服飾、羣物品采之愆于故常”與“風音誦詩歌謡之非越常律”都是定語後置結構,“愆于故常”與“非越常律”爲後置定語,愆訓違背,兩句的意思分別是違背舊規常例的“次凥、服飾、羣物品采”及不合越國常法的“風音誦詩歌謡”。[1]“夷訏”“蠻吳”爲互文,指蠻夷的錞釪和敔。“趣”訓疾、馬上,“取”訓逮捕,“戮”訓懲罰。綜上,“夷訏蠻吳”所在文句的大意(精確含義尚待細緻推敲)是若有人在?中使用違背舊規常例的“次凥、服飾、羣物”,奏唱不合越國常法的“風音誦詩歌謡”并使用蠻夷的樂器錞釪和敔,勾踐就會馬上逮捕并懲罰這些人。《越公其事》記載勾踐矢志滅吳,採取了被稱爲“五政”的改革措施。本句所言就是“五政”之一“整民、修令、審刑”的一項重要舉措。
附記:小文匆匆草就,難免疏誤,祈請方家不吝賜教。
2017年4月22—23日
於清華園
附圖(圖片均取自網絡):
圖 1 竽
圖 2 錞釪
圖 3 敔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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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愆于故常”……愆訓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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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愆”當訓“過”,《左傳·宣公十一年》:“不愆于素。”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一四:“愆,過也。”
“夷訏蠻吳”當讀“夷謼(呼)蠻吳”,“吳”即《詩·泮水》“不吳不揚”之“吳”,《傳》、《箋》皆訓“譁”,或者徑讀“夷呼蠻譁”,“夷呼蠻譁,乃趣取戮”大約是說用蠻夷語言(非越國語言)大聲說話吵嚷的,就立刻抓來殺頭。
蠻夷辭相對,結局為乃趣取戮。所以,斷章之下的判斷,可能读为徐。
“夷訏蠻吳”當如整理者與魏棟先生所論,與上句“風音誦詩歌謠之非越常律”有密切關係,甚至可以認爲是對上一句的補充說明。猜測“夷訏蠻吳”乃互文足義,即“蠻夷之吳訏”,“吳訏”或“訏吳”猶《呂氏春秋·淫辭》“今舉大木者,前呼‘輿謣’,後亦應之,此其於舉大木者善矣,豈無鄭、衛之音哉?”之“輿謣”,《淮南子·道應》作“邪許”,他書或作“邪所”(參看陳奇猷《呂氏春秋新校釋》1204—120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吳訏”、“輿謣”、“邪許”就是所謂的“勞動號子”。簡文在這裏是“極言之”,意謂不但不許唱“非越常律”的風謠,甚至連“杭育杭育”這樣的“勞動號子”都不能唱出他族的音調。
——適逢“五一”勞動節,因發此想,聊博一粲,順祝大家勞動節快樂。
“”或可讀作“集”(具體論證可參劉釗先生《“集”字的形音義》一文)。《爾雅·釋言》:“集,會也。”簡文“集立”,猶言會立也。《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三公九卿盡會立。”
及風音誦詩歌謡【五五】之非越常律,(夷)訏(鄅)(蠻)吳,乃趣取戮。
簡56圖版如下
顯然是斷句錯誤
及風音誦詩歌謡【五五】之非越。常聿(夷)訏(鄅)(蠻)吳乃趣取戮。
“常聿(夷)訏(鄅)(蠻)吳”意思可能有些費解,可能讀為“常律:(夷)訏(鄅)(蠻)吳乃趣取戮”即整理者的第二說:
又疑訏、吳並指欺詐不實。訏,虛誇詭詐。漢賈誼《新書·禮容語下》:“今郄伯之語犯,郄叔訏,郄季伐。犯則凌人,訏則誣人,伐則揜人。”吳,讀爲虞。《左傳》宣公十五年:“我無爾詐,爾無我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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