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七《晉文公入於晉》釋讀札記一則
(首發)
馮勝君
吉林大學古籍所
清華七《晉文公入於晉》簡2有這樣一段話:
命訟(獄)敂(拘)執睪(釋)??(責)母(毋)有。
上引簡文整理者在“”字下斷讀,將“”讀為“折”,謂:
折,訓為“斷”。《書·呂刑》:“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疑讀為“??”,《說文》:“舉也。”責毋有所舉,猶《國語·晉語四》稱晉文公“棄責簿斂”,《左傳》成公十八年晉悼公“施舍已責”,韋昭注:“除宿責也。”[1]
今按,整理者引《國語》、《左傳》等書證對於正確釋讀相關簡文十分重要。我們認為簡文當在“睪”字下斷讀,整理者將其括注為“釋”亦可信。簡文“”及其異體在戰國竹書中已多次出現,其中郭店簡《性自命出》62號簡有“身欲靜而毋??”語,陳劍先生指出“??”字所從“言”旁實為“”形的省譌(上博簡《性情論》與其相對應的字正從止聲,“”即“”之省),當讀為“滯”[2]。陳文對於從“/”聲可讀為“滯”有詳細論證,結論非常可信。我們認為在本篇簡文中,“”亦當讀為“滯”。簡文“”從貝甶聲,“甶”為“思”字聲符,在簡文中當讀為“塞”。“思”、“塞”相通,典籍中不乏其例,如《書·堯典》“欽明文思安安”,典籍引“思”多作“塞”。下面按照我們的理解,將簡文重新斷句和括注如下:
命訟(獄)敂(拘)執睪(釋),(滯)??(責)母(毋)有(塞/賽)。
“訟獄拘執釋”,即釋放訟獄所拘執之人。“滯責”之“滯”,當理解為積聚、積壓義。“滯”本為停滯、留止義,引申為積壓義,如《周禮·地官·廛人》:“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于膳府。”鄭玄注引鄭司農曰:“謂滯貨不售者,官爲居之。”“滯責”相當於整理者引韋昭注之“宿責”。“宿”亦有留止義,“宿責”與“滯責”均指積壓、留止而未加處理的舊債。簡文“”讀為“塞”或“賽”,義為償還。包山簡中常見“過期不賽金”語(105-114號簡),李家浩先生指出“賽”為償還義[3],“過期不賽金”的意思是超過了期限但沒有償還之前所借的金。裘錫圭先生進一步指出:
“賽”、“塞”古通。《史記·封禪書》“冬塞禱祠”的“塞”,有些本字作“賽”。《後漢書·宦者·曹節傳》“詔令大官給塞具”李賢注:“塞,報祠也,音蘇代反,字當為‘賽’,通用。”清代學者多以為“賽”是“塞”的晚出分化字。如鄭珍《說文新附考》卷三認為“賽”字“古止借‘塞’……祀神字從‘貝’,於義為遠,蓋出六朝俗制。”其實漢印、漢簡都有“賽”字。楚簡“賽”字屢見,將此字出現時間更加提前。不過古人認為“賽”是“塞”的分化字的意見仍應是可信的。“塞”有“當”、“補”等義。《史記·項羽本紀》“故欲以法誅將軍以塞責”,《漢書·項籍傳》亦有此文,顏注:“塞,當也。”《漢書·東方朔傳》“隆夫重地,死無以塞責”,顏注:“塞,補也。”同書《公孫弘傳》“終無以報德塞責”,以“報德”與“塞責”對言。從“塞”的這類意義引申出“賽禱”之“賽”的報答義或“賽金”之“賽”的償還義,都是很自然的。只不過前一種意義為後世所沿用,後一種意義似乎很早就不用了。[4]
裘先生所論非常正確。報償所欠的財物,與回報道義、感情上的虧欠,在意義上相通是很自然的。《韓詩外傳》卷十:“及母死三年,魯興師,卞莊子請從。至見於將軍曰:‘前猶與母處,是以戰而北也,辱吾身。今母没矣,請塞責。’”這裡的“塞責”指的就是補償道義上的虧欠。簡文“”以“貝”為意符,或即用為償還義的“塞/賽”字的異體。“(滯)??(責)母(毋)有(塞/賽)”的意思是積壓已久的舊債,就不要再償還了。這與整理者所引文獻中的“棄責”、“已責”等語完全吻合。
[1]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下冊,102頁注[五],中西書局,2017年。
[2] 陳劍:《郭店簡補釋三篇》,載氏著《戰國竹書論集》42-5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3] 李家浩:《包山二六六號簡所記木器研究》,《國學研究》第二卷,535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
[4] 裘錫圭:《釋戰國楚簡中的“”字》,《裘錫圭學術文集·簡牘帛書卷》456-464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4月25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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