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越公其事”非篇題
(首發)
王輝
山東大學文學院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收錄《越公其事》篇,其篇題為整理者所定。該篇最後一隻簡末尾處如下:
整理者對最後四字“??公亓事”注釋說:“越公其事,形式上與簡文沒有間隔,末端符號很像篇尾標志,但文義與上文不相連屬,當是概括簡文內容的篇題。”(第151頁)在該篇的“說明”中也說:“本篇原有篇題‘越公其事’在篇尾,與正文連屬,無間隔。”(第112頁)近日的網絡討論,似未見對此有異議者。在同意整理者意見的基礎上,魏棟、林少平兩先生對“越公其事”的意思有解釋[1],可以參看。
不過從上圖竹簡原文看,“越公其事”四字與前文連讀,無間隔,應該屬於正文,而不是篇題。
從內容上看,四字也應該屬於吳王夫差所說的話。該篇第十一章記述了吳王夫差失敗,且求和不成。勾踐提出,“不穀其將王於甬、句東,夫婦三百,唯王所安,以屈盡王年”(簡73-74),夫差拒絕,說:
天加禍于吳邦,不在前後,當役孤身。焉遂失宗廟。凡吳土地民人,越公是盡既有之,孤余奚面目以視于天下?越公其事。(簡74-75)
整理者認為夫差所說的話至“孤余奚面目以視于天下”為止。今按,“越公其事”亦為夫差所言。“越公”一詞在《越公》篇中共出現8次,列舉如下:
(1)今越公其胡有帶甲八千以敦刃偕死。(伍子胥語,簡10-11)
(2)君越公不命使人而大夫親辱。(吳王語,簡15下)
(3)孤用願見越公。(吳王語,簡19)
(4)孤敢不許諾,恣志於越公。(吳王語,簡24)
(5)越公告孤請成。(吳王語,簡69)
(6)余不敢絕祀。許越公成。(吳王語,簡70)
(7)凡吳土地民人,越公是盡既有之。(吳王語,簡75)
(8)凡吳土地民人,越公是盡既有之,孤余奚面目以視于天下?越公其事。(簡74-75)
前七次均在對話中。(1)系伍子胥與吳王對話,稱呼勾踐為“越公”,其餘是吳王與越國使者對話,稱呼勾踐為“越公”。而在非對話的敘述性語言中,越王勾踐則被記作“越王”(簡25等)、“越王勾踐”(簡26等)、“王”(簡26等)、“勾踐”(簡58等)四種名稱。這樣來看,該篇若真以“某某其事”為篇題,“某某”就不可能是“越公”,而可能是“越王”、“越王勾踐”或“勾踐”。較合理的解釋是,(8)和前七例一樣,都是出現在對話中,也即吳王夫差之語中,並非篇題。
整理者之所以將“越公其事”其視作篇題,主要是認為“文義與上文不相連屬”。今按,“事”當讀為使。簡15下“吳王乃出,親見事(使)者”,簡17“用事(使)徒遽趨聽命於……”,兩“事”均讀為使。“越公其使”,意即越公你役使、驅使(我)吧,也就是任你處置的意思。“其”為助詞;“使”省略賓語,但用在對話中,不致引起誤會。
石小力先生在一則未刊札記中指出,類似的內容見於《國語?越語上》,夫差對曰:
寡人禮先壹飯矣,君若不忘周室,而為弊邑宸宇,亦寡人之願也。君若曰:‘吾將殘汝社稷,滅汝宗廟。’寡人請死。余何面目以視于天下乎?越君其次也。”遂滅吳。
并將“越公其事”與“越君其次也”對應起來,這是極具啟發性的意見。有些標點本《國語》認為“越君其次也”非吳王之語。
查檢《吳語》、《越語》,在非對話的敘述性語言中,越王勾踐被記作“越王勾踐”、“越王”、“勾踐”、“王”四種,吳王夫差被記作“吳王夫差”、“夫差”、“吳王”、“王”四種。而被稱作“君”者,包括君、寡君、君王、先君,則均是在對話中。“越君”一詞共出現兩次,一在《吳語》:
吳王懼,使人行成。曰:“昔不穀先委制於越君,君告孤請成,男女服從。孤無奈越之先君何,畏天之不祥,不敢絕祀,許君成,以至於今。今孤不道,得罪于君王,君王以親辱於弊邑。孤敢請成,男女服為臣禦。”
一在此處。如此看來,“越君其次也”也應當是在對話中,為吳王夫差之語,將其與簡文“越公其事”作對比分析是可行的。
“越君其次也”之“次”,韋昭注“舍也”,即認為是駐扎之義。今按,韋說非是,“次”當讀為恣,“越君其恣也”意即越君你請隨意吧。這在意思上剛好能與簡文“越公其使”對應起來,都包涵任由越公你處置、發落之義。
綜上,《越公其事》篇尾最後四字“越公其事”並非篇題,而是正文內容,意思可與上文連屬,讀為“越公其使”,與《越語上》“越君其次(恣)也”意思類似。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
点击下载附件: 1764王輝:說“越公其事”非篇題.doc
下载次数:112
我在撰写《越公其事》时,也曾注意到《越语》的表述,也曾怀疑整理者把“越公其事”作为篇名恐有误。《越语》所言“越君其次也”并非“夫差”之言,而是附在篇末之语,当是后人不明其意所篡改。文中“君若”(清华简有“君如”)之“君”都是指代“勾践”。如是“夫差”之言,则当说“君若其次也”。
我在撰写《试说“越公其事”》时,也曾注意到《越语》的表述,也曾怀疑整理者把“越公其事”作为篇名恐有误。《越语》所言“越君其次也”并非“夫差”之言,而是附在篇末之语,当是后人不明其意所篡改。文中“君若”(清华简作“君如”)之“君”都是指代“勾践”。如是“夫差”之言,则当说“君若其次也”。
為啥大家伙在閱讀過程中不相互分享交流見解哩,這樣就不會徒增各種異說了,是不是只有各種異說的存在才叫學術呀(有句話來著,學術越辯越明),困惑中。
《越公其事》与《吴语》、《越语》参照对读。《吴语》:“夫差辞曰:‘天既降祸于吴国,不在前后,当孤之身,实失宗庙社稷。凡吴土地人民,越既有之矣,孤何以视于天下?’”近似度很高,也无“越公其次”一句,可佐证此句并非“夫差”之言。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可全然按《吴语》、《越语》释读。《越公其事》“丁(当)伇(役)孤身,焉述(遂)A(失)宗庙”即与《吴语》“当孤之身,实失宗庙社稷”不同。伇,当读如本字,义为“弃”。《揚子·方言》:“弃也。淮汝之閒谓之伇。”“当伇孤身”比“当孤之身”语意更为明确可解。A,当读作“达”,“焉遂达宗庙”当为设问句,其大意是“如何遂达宗庙”。《诗经•商颂•长发》:“苞有三蘖,莫遂莫达。”郑《笺》:“无有能以德自遂达于天者,故天下归向汤,九州齐一截然。”此二句比《吴语》“当孤之身,实失宗庙社稷”语意更清晰。
“越公其事”即“越君其次”。事,之部;次,脂部。楚簡之脂相通:郭店楚簡“管寺吾”即“管夷吾”、上博簡“匪台所思”即“匪夷所思”、清華簡“思”作“帀”(《詩·周頌·敬之》:“敬之敬之,天維顯思。”清華簡《周公之琴舞》:“敬之敬之,天惟顯帀”),皆其證也。《說文·肉部》:“𦚙(𦚘)食所遺也。从肉,仕聲。《易》曰:‘噬乾𦚙。’胏,揚雄說,𦚙从𠂔。”士聲事聲古音相通。《說文·士部》:“士,事也。”《詩·鄭風·蹇裳》:“子不我思,豈無他士。”毛傳:“士,事也。”𠂔聲次聲古音相通。《易·夬》:“其行次且。”《釋文》:“次,本亦作趑。《說文》及鄭作趀。”《說文·走部》:“趀,蒼卒也。从走,𠂔聲。讀若資。”《儀禮·既夕禮》:“設床笫。”鄭注:“古文笫為茨。”然則事之於次,猶𦚙之於胏也。
清華六《鄭文公問太伯》甲篇簡8“桑(次)”,乙篇簡7作“桑事”
我們贊同王先生的看法。“越公其事”仍然是吳王對越公說的話,“事”理解爲本字即可,意爲管理、統治(土地民人等)。上下文的意思是:“我還有什麼臉面在天下人面前丟人現眼呢?您就去統治吧。”
解释很对。但作者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到韦昭名下。
因为舍本身就有置释之意。大家都忙着看结果,这么原则性的问题,都不说。
望作者把那一句去掉,并为韦注略疏,以见学问后来居上,如何?
Copyright 2008-2018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35774号 地址: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7楼 邮编:200433
感谢上海屹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總訪問量:61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