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清華簡(柒)校正古書一則
(首發)
劉釗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子犯子餘》篇有一段子犯回答秦公的問話(釋文中個別文字的讀法和斷句根據筆者的理解略有改動):
誠如主君之言,吾主好定(正)而敬信,不秉禍利,身不忍人,故走去之,以卽中(衷)於天。主如曰疾利,焉不足?誠我主,故弗秉!
其中“不秉禍利”的“秉”字原注釋訓為“順”,引《逸周書·謚法》“秉,順也。”《國語·晉語》“吾秉君以殺大子”王引之《經義述聞》訓為“吾順君之意以殺大子。”為說。按此說甚可疑。“不秉禍利”的“秉”就應該訓為秉持之“秉”,如果從所秉之事來自天之所賜出發,還可以將“秉”讀為“稟”,義為“承受”。“不秉禍利”中的“禍利”不是並列關係,“禍”是修飾“利”的,“不秉禍利”就是“不持有或不承受因禍帶來的利益”的意思。鄔可晶先生認為“不秉禍利,身不忍人”中的“身”字應屬上讀,作“不秉禍利身,不忍人。”視“秉禍”和“利身”為兩個動賓結構。但是如此斷讀,一是“秉禍”的說法不見於典籍,文義也不好講,而“秉利”的說法則見於典籍和出土文獻。《國語·吳語》載越王勾踐的話說:“夫諺曰:‘狐埋之而狐搰之,是以無成功。’今天王既封植越國,以明聞於天下,而又刈亡之,是天王之無成勞也。雖四方之諸侯,則何實以事吳?敢使下臣盡辭,唯天王秉利度義焉!”清華柒《越公其事》第十一章說:“吳王乃懼,行成,曰:‘昔不穀先秉利於越,越公告孤請成,男女[服]……’”二是上引簡文最後的“故弗秉”的“秉”與前文的“不秉禍利”是相呼應的,否定詞“不”只對應“秉”,如果按照“不秉禍利身”斷讀,則“利”字就沒有著落了。故筆者認為還是讀為“不秉禍利,身不忍人”更為穩妥。“身不忍人”其實也並非不通,《孟子·盡心下》:“曾晳嗜羊棗,而曾子不忍食羊棗。公孫丑問曰:‘膾炙與羊棗孰美?’”趙注:“羊棗,棗名也。曾子以父嗜羊棗,父沒之後,唯念其親不復食羊棗,故身不忍食也。”趙注文中的“身不忍食”與簡文的“身不忍人”句式近似,可以對比。
《越絕書》卷五“請糴內傳第六”有一段說:
於是乃卑身重禮,以素忠為信,以請於吳。將與,申胥進諫曰:“不可。夫王與越也,接地鄰境,道徑通達,仇讎敵戰之邦,三江環之,其民無所移,非吳有越,越必有吳。且夫君王兼利而弗取,輸之粟與財,財去而凶來,凶來而民怨其上,是養寇而貧邦家也。
按文中“且夫君王兼利而弗取”中的“兼利”,顯然應該是“秉利”之誤。“秉”、“兼”字形相近,極易訛混,加之典籍多見“兼利”一辭,故“秉利”誤為了“兼利”。
又《国语·越语下》有一段說:
三年,而吳人遣之。歸及至于國,王問于范蠡曰:“節事奈何?”對曰:“節事者與地。唯地能包萬物以為一,其事不失。生萬物,容畜禽獸,然後受其名而兼其利。
文中“兼其利”的“兼”不知是否為“秉”之誤,在此提出待考。
寫於2017年五一勞動節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5月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5月1日
点击下载附件: 1766劉釗:利用清華簡(柒)校正古書一則.doc
下载次数:139
Copyright 2008-2018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35774号 地址: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7楼 邮编:200433
感谢上海屹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總訪問量:61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