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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勝君:試說清華七《越公其事》篇中的“繼孽”
在 2017/5/2 21:29:24 发布

 

試說清華七《越公其事》篇中的“繼孽”

 

(首發)

 

馮勝君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清華七《越公其事》篇簡5-7有如下簡文(釋文用寬式):

 

君如為惠,交(邀)天地之福,毋絕越邦之命于天下,亦茲(使)句踐繼於越邦,孤其率越庶姓,齊厀同心,以臣事吳,男女備。四方諸侯其或敢不賓于吳邦?君如曰:“余其必絕越邦之命于天下,勿茲(使)句踐繼於越邦已。”

 

簡文中▲字分別作如下形體:

 

A    B

 

AB兩形體之間小有差別,但從辭例看無疑是同一個字。我們認為B字形較為準確,A字形在B字形基礎上有所訛變(詳下)。整理者疑▲為“”字之譌,讀為“纘”[1]。趙平安先生認為此字下從“尞”,字當釋為“??”,在簡文中讀為“燎”,並謂“繼燎”是指勤奮工作[2]。趙平安先生對於字形的分析得到了不少研究者的認同,但在具體釋讀上又有歧異。如紫竹道人(網名)認為“繼??”當讀為“係僚”,指俘虜和奴隸;月下聽泉(網名)則認為“繼??(燎)”指續設火燭一類的卑賤事務[3]。蔡一峰先生亦將“??”讀為“燎”,但其說與上引趙平安先生的意見頗有不同:

 

“繼??”應該包括有繼續主政越國的涵義,“繼??”的“??”應該做何解釋,還需要和第三章的“火”聯繫起來。

……

竊以為“火”當讀“易火”,按古書中的“易火”同“改火”,一般是指古人鑽木取火會按照四季的不同選用不同木材,如《論語?陽貨》:“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穀既沒,新穀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管子?禁藏》:“當春三月,萩室熯造,鑽燧易火,杼井易水,所以去茲毒也。”但“易火”置于簡文則另有內含,“火”當為宗廟祭祀之火,“易”當訓延,《書·盤庚》:“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於茲新邑。”曾運乾《正讀》云:“易,延易也。”《左傳·隱公六年》:“《商書》曰:惡之易也,如火之燎于原,不可鄉邇,其猶可撲滅。”《經義述聞》王引之按引王念孫曰:“易者,延也。”“易火”猶言“延火”,宗廟香火长明必須有專人負責侍奉續火,“易火”即指這類差事,宗廟火燭的燃與滅直接與邦國存亡聯繫在一起。馬楠女士認為此句與承祀宗廟有關,誠為卓見,但釋為“改火”則未達一間。“孤又恐無良僕御易火於越邦,孤用入守於宗廟,以須使人”就是說:我(夫差)又擔心沒有好的僕役可以侍奉延續越邦的宗廟之火,我因而進入越邦(替勾踐你)看管宗廟,等待(你的)使者來。

……

“繼??”當與“繼祀”相類,並有嗣續之義,《後漢書?章帝八王傳論》:“章帝長者,事從敦厚,繼祀漢室,咸其苗裔。”《書·盤庚》:“若火之燎于原,不可向邇。”按烈火延燒引申而有滋蔓義,“繼??”似乎也可以看成“繼嗣”結構類似的同意連用,如考慮到和“易火”有對應關係,仍解為燎燭燎祭之“燎”為優。

今按,上引蔡說提到的“火”之“”原篆作,整理者隸定為“”,謂“疑讀為‘燃’,燃火,猶縱火”[4]。“”不成字,其實右上所從類似“弟”的形體,當即“虍”旁之譌。戰國竹簡文字“虍”旁或作PS1471等形[5],與右上所從相近。故此字當隸定作“”,釋為“然”。戰國竹簡文字中“肰”字或從“虍”,寫作PS4737(語叢1-30)、 PS4738 (語叢1-63)、  PS3186(語叢1-67)等形,《古文四聲韻》引《古孝經》“然”字寫作,所從“虎”旁有所譌變。故“”字應分析為從“(肰)”省從“火”,可直接釋為“然”,從整理者讀為“燃火”之“燃”。我們曾經討論過上博五《季庚子問於孔子》篇中的字,認為應分析為從犬(胛)省聲,釋為“狎”;或分析為從肉(狎)省聲,釋為“胛”。“/”在字形組合中將所從“?”旁省去,正可與“”字將所從“肉”旁省去相類比[6]。因此簡文“火”即“然/燃火”,蔡說中關於“易火”的討論不可信。在此基礎上認為“繼??”與“繼祀”相類而有嗣續之義,就更加難以信從了。

我們認為蔡說對於文義的理解是正確的,在簡文中“繼▲”與“絕越邦之命”相對,無疑是指延續越邦的胤嗣。我們認為▲當釋為“葛”,試將形與戰國竹簡文字以及傳抄古文“葛”字形體相對比[7]

上博簡《采風曲目》簡上博簡《周易》簡43 

上博簡《季庚子問於孔子》簡三體石經古文

 

不難發現▲與上引“葛”字形體極為相近,顯係一字(中間部分形體相同,類似“糸”旁兩邊的飾筆可以省略,如形。而下部形與形之間的交替,可參考“樂”字下部所從的變化)。

簡文“繼葛”,疑當讀為“繼孽”,即延續後嗣的意思。“繼”典籍常用為國祚的延續,如《論語·堯曰》:“興滅國,繼絶世。”《荀子·王制》:“存亡繼絶,衛弱禁暴。”“葛”、“孽”古音均為喉牙音月部字,音近可通。孽,本指支子、庶子,亦泛指後嗣。如《逸周書·成開》:“今商孽競時逋播以輔,余何循。”孔晁注:“言商餘紂子禄父,競求是逋逃播越之人以自輔。”值得注意的是,用為後嗣義“孽”,具有較為強烈的貶義色彩,這恰好與越王勾踐自稱其後嗣為“孽”,對吳王極盡謙卑之辭的語境相吻合。

 

 

 



[1]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下冊116頁,注釋[一六],中西書局,2017年。

[2] 趙平安:《清華簡第七輯字詞補釋(五則)》,《出土文獻》第十輯,138-143頁,中西書局,2017年。

[3] 參看《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第2122樓,“簡帛網·簡帛論壇”(www.bsm.org.cn2017425日。

[4]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下冊125頁,注釋[二八]

[5] 馮勝君:《郭店簡與上博簡對比研究》294-295頁,綫裝書局,2007年。

[6] 馮勝君:《讀簡隨記(二題)》,《古文字研究》第三十輯,331-333頁,中華書局,2014年。

[7] 參看陳劍:《上博竹書“葛”字小考》,載氏著《戰國竹書論集》183-18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5月02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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