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考古資料再看漢代列侯的爵位繼承制度[1]
尤 佳
雲南民族大學人文學院
摘要:在列侯爵位繼承制度上,中國古代大多數時期重視“嫡子襲爵”的繼承原則。不過有的時期執行得非常嚴格,例外很少,如東漢;某些時期則有所鬆動,變通機制較爲發達,如西漢初期。在列侯沒有嫡子的情形下,王朝的應對措施可細化爲三種:無子國除、支庶襲封與紹封繼絕。王朝對襲爵政策的選擇往往表現出一種兼容性,一般會綜合運用多種處理手段以達到最佳的運行效果。
關鍵字:簡牘;碑刻;繼承制度;漢代;列侯
列侯,作爲漢代二十等爵的最高一級,存在時間很長,等級演變也相對複雜,一直受到統治者的高度重視,對當時及後世都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但學界有種傳統的認識,一般認爲“東漢無制度”。所以,關於漢代的列侯,學界著重探討的是西漢的情況,多認爲東漢制度沿襲西漢。我們認爲,這樣的看法可能還值得商榷。[2]若我們在仔細爬梳、條理文獻史料的同時,再充分結合簡牘、碑刻等出土文獻,便會發現一些以前我們還不甚明瞭的歷史情節以及前後漢的制度差異。本文擬在前賢研究的基礎上,重視使用簡牘、碑刻等考古資料,嘗試運用比較研究與動態研究的方法,對不同時期襲爵制度的離合變化進行比較和剖析,希冀在“運作過程”中去動態把握漢代列侯爵制演進的規律、王朝政策選擇的多樣性及其深層原因,謬失之處,祈請方家教正。
一、考古資料所見漢代列侯爵位的繼承對象與位序
中國古代社會主要流行的是以嫡子繼承制爲基礎的家系繼承制度,漢代亦不例外。但不同歷史時期繼承制度的某些方面可能會由於種種原因而發生變化,如爵位的繼承對象、襲封的優先順序等,我們有必要結合考古資料與傳世文獻對兩漢不同時期列侯爵位繼承的相關問題進行梳理和比較。
秦政府就很重視對繼承人即“後子”的選擇,何謂後子?湖北省雲夢縣出土的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保留有這樣的記載:
官其男爲爵後,及臣邦君長所置爲大(太)子,皆爲“後子”。(簡72)[3]
也就是說,後子應當是經官方認可的具有合法爵位繼承身份的男子,以及臣服於秦王朝的少數民族首領所選立的太子。總體上說,秦簡中保留的關於爵位繼承的信息比較少,我們還難以藉此全面瞭解爵位承襲制度的具體內容和特點。韓國學者尹在碩認爲秦王朝依舊延續了兩周以來施行的嫡長子繼承制。[4]若我們將秦簡較爲簡單的記載與漢簡《二年律令》中的《置後律》、《傅律》等史料相互參看,確實可讓我們對尹在碩的論斷充滿信心,同時也爲我們瞭解漢初的爵位繼承制度提供了更多的研究資料。
湖北省江陵縣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保留有反映漢初襲爵制度的珍貴資料,這些細緻、具體的第一手材料與史籍相結合爲我們較爲清晰地呈現了西漢初年的爵位承襲制度。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後律》中有多條簡文直接與繼承制度相關,《戶律》、《傅律》中也記錄有與西漢爵位繼承制度有密切關聯的一些法律條文。《置後律》曰: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爲徹侯,其無適(嫡)子,以孺子□□□子。關內侯後子爲關內侯,卿侯〈後〉子爲公乘,【五大夫】後子爲公大夫,公乘後子爲官(簡367)大夫,公大夫後子爲大夫,官大夫後子爲不更,大夫後子爲簪褭,不更後子爲上造,簪褭後子爲公士,其無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簡368)[5]
□□□□爲縣官有爲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爲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爲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簡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後,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簡370)以大母與同居數者。(簡371)[6]
這兩組簡爲我們展現了兩種不同情形下爵位繼承人的選立原則。一是所謂“疾死”者,即因疾病而自然逝去者;二是所謂“死事”者,即戰死殉國者。第一組簡記載的便是關於“疾死置後”的相關規定。簡367的殘缺部分,整理者依《置吏律》簡222:“徹侯得置孺子、良人”,認爲當爲“子、良人”三字,[7]全句即爲“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爲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在此,簡文道明了“嫡子優先”的繼承原則。列侯因疾而薨,在有嫡子的情形下,須以嫡子來繼承爵位;若無,方能由孺子之子與良人之子來承嗣。關內侯及以下爵位的擁有者與列侯類似,皆當以嫡子爲第一繼承人,其他如下妻子、偏妻子等庶子只充任無嫡子時的襲爵遞補者,故有學者將上述繼承原則簡稱爲“以嫡子爲主以庶子爲彌補的繼承制”。[8]
第二組簡反映的是爵主爲國捐軀後的置後情況。其繼承位序爲:子男、子女、父、母、男同產、女同產、妻、大父(祖父)、大母(祖母)、與同居數者。其中,子男即逝者的兒子,他們處於第一繼承人的位置。在沒有子男的情形下,國家本著優待撫恤、鼓勵效死的原則不中止爵位傳襲,允許爵主其他的戚屬依次爲嗣。第一組簡“嫡子優先”的原則在第二組簡中依然有效。尹在碩將子男這一項又進行細化,具體分爲:嫡長子、嫡長子之弟、後妻之子或棄妻之子、妾之子,[9]明確將嫡長子的置後次序排於第一位。我們認爲這樣的認識是允當的,在“嫡子優先”的大原則下,嫡長子應當具有較餘嫡子更爲特殊、優越的承嗣地位。如《傅律》曰:
當士(仕)爲上造以上者,以適(嫡)子;毋適(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長者。(簡361)[10]
據上,我們大致明晰了漢初爵位繼承制度的基本原則。無論在何種情形下,嫡子都處於第一繼承人序列,其中嫡長子的優先順序最高。在爵主爲國捐軀的情況下,無子繼統時,女兒、父母、兄弟、姐妹、妻、祖父母等都可能成爲襲爵者,其優先順序依次降低。那麼,西漢中後期的情況還依然如此嗎?有無發生一些變化?《居延新簡》云:
同產子皆得以爲嗣繼統
……(E.P.T5:33)[11]
囿於簡文殘缺,我們還難以知曉在何種情形下,同產子即逝者的侄子也能承襲爵位,抑或是除了兄弟之子外,還有一些爵主的親族成員亦能承嗣。但在襲爵者的資格名單中,同產子的出現確實是一個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問題,因爲在《二年律令?置後律》所反映的西漢初年“疾死置後”與“死事襲爵”的繼承者名單中,我們並沒有發現同產子的身影,只出現了男同產,其繼承位序爲第五,假設隨時間推延,同產子得以躋身於置後的大名單,其位次應也不高,當遠低於嫡長子的襲爵優先權。
那麼我們不禁會問,這枚竹簡反映的究竟是漢代什麼時期的襲爵情況呢?關於居延漢簡的時代,陳直先生曾做過專門的考證,認爲它始於武帝太初三年(102年),止於東漢光武帝建武九年(33年),絕大部分屬於西漢時。[12]具體到這枚簡,它出土於甲渠侯官遺址(破城子)第五探方,我們檢核該探方出土的全部三百多枚簡牘發現,這批竹簡的簡文中總共出現過十個年號,按時代早晚依次是:宣帝的五鳳,元帝的永光、建昭,成帝的建始、陽朔、永始,哀帝的建平、元壽與王莽時的始建國、地皇。最早的紀年是宣帝五鳳四年(前54年),最晚的是地皇三年(22年)。所以我們推測,這枚簡的年代應大致在這個時間區段內或稍後,即西漢的中晚期,西漢晚期的概率可能會更大一些。
同樣在西漢晚期,漢平帝的元始元年(1年)詔書似乎與該簡所傳達的信息具有密切的關係。詔書曰:“令諸侯王、公、列侯、關內侯亡子而有孫若子同產子者,皆得以爲嗣。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這裏也出現了“同產子”,顏師古注曰:“子同產子者,謂養昆弟之子爲子者。”[13]關於“孫”,楊光輝解釋爲庶孫,[14]程維榮亦持此議,[15]但筆者認爲也許還有嫡孫存在的可能。因爲某人若無子,並不一定意味著他一直都沒有子嗣,也有可能他早先有子,但早逝而致使現今無子。如《漢書·張安世傳》載:
(張)賀有一子蚤死,無子,子安世小男彭祖。彭祖又小與上同席研書,指欲封之,先賜爵關內侯。故安世深辭賀封,又求損守塚戶數,稍減至三十戶。……明年,復下詔曰:“朕微眇時,故掖廷令張賀輔道朕躬,修文學經術,恩惠卓異,厥功茂焉。《詩》云:‘無言不讎,無德不報。’其封賀弟子侍中關內侯彭祖爲陽都侯,賜賀諡曰陽都哀侯。”時賀有孤孫霸,年七歲,拜爲散騎中郎將,賜爵關內侯,食邑三百戶。[16]
張賀因無子而繼養弟張安世之子張彭祖,並不是因爲他一直沒有子嗣,而是曾經有子,可能還是張賀之嫡子,惜早卒而已。張賀的孤孫張霸,應當即是此早逝之子的子嗣,其還有可能是張賀之嫡孫。所以過去有子,不排除還可能是嫡子,自然也存在有嫡孫的可能,嫡子已逝,未必嫡孫不存。故上文詔書中的“孫”,筆者以爲,準確來說當是爵主之孫,既可能指的是庶孫,也可能是嫡孫。
元始元年詔令說王、公、列侯、關內侯無子時,可以由其孫或者繼養的兄弟子嗣爵。這表明至少在西漢晚期,列侯之孫以及繼養的兄弟子皆具有襲爵的資格。那我們不禁要問,這種繼承方式是在什麼樣的情形下發生的?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顯示“死事者”置後時,在無子的前提下,父母、兄弟等都可能嗣爵,如魯侯奚涓死於戰事,因無子而由其母襲爵即爲顯例。[17]劉欣寧認爲,《置後律》中“死事襲爵”的規定並非具文。[18]這種繼承規定應當是在漢初戰亂頻發的大背景下,中央對於爲國捐軀者在爵位繼承上所給予的特殊優待措施。但對於該制度是否還實行於西漢中後期,劉欣寧沒有給出答復,“然西漢一代亦未見王侯死事時因‘無子’、‘無後’而國除者,缺乏討論之有效證據”。[19]對於這樣的處理,我們認爲還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劉氏所言的“未見王侯死事時因‘無子’、‘無後’而國除者”確屬事實,但所加的限定條件較多,既要滿足列侯爲國捐軀,還要求其無子。西漢初期具備這樣的條件,中期武帝朝的某些時期也可能具備這樣的條件,但此外的大多數時間裏,大規模戰爭並不多,產生列侯死於戰事而無子的概率無疑減少了很多。所以,即便這種優待措施在西漢中後期還依然有效,死事襲爵時,由父母、兄弟等繼承爵位的可能性應該也很小。
此外,很重要的一點是,《置後律》中“死事”者無子而由其他戚屬嗣爵屬於不間斷的爵位繼承方式,即不存在“無子國除”的情形,這相較於東漢列侯“無嫡子即國除”的規定,顯得非常特殊與罕見。倘若我們將劉欣寧關於列侯死事時因“無子”、“無後”除國的限定條件撤去,就會發現西漢列侯除國的情況將是另一番情景——無嫡子而絕封者很多。所以,日本學者牧野巽稱西漢王侯繼承制度之最大特色是“只有親生之‘實子’纔具備繼承資格,無子或子亡之時,即便有孫或以兄弟子爲養子,依舊難逃無後國除之命運。”[20]所以,我們基本認爲西漢的大多數時間裏,“嫡子襲爵”與“無嫡子即國除”的規定獲得了嚴格執行。既然除親子外,其他人員在連續傳遞的爵位繼承過程中難以獲得嗣爵的機會,他們若想襲封或被立爲爵後,就唯有在發生“國除”的間斷性爵位傳襲中實現了。所以,居延新簡中的那枚竹簡與平帝元始元年詔所反映的以同產子、孫與繼養的兄弟子嗣爵的規定當爲紹封情形下的制度規定。[21]表面上看,這與漢初父母、兄弟等得立爲爵後的制度有不少相同之處,如二者均是在無子的前提下發生的,襲爵者均是爵主的親族成員,其繼承位序也有先後之別。但二者間存在一個關鍵的不同,就是爵位的傳襲過程是否出現過中斷。前者曾因“無子”或“坐罪”而絕封了一段時期,後者則是連續的爵位傳遞過程。前者體現的是統治者對“嫡子優先”繼承原則的嚴格尊奉,後者則彰顯出王朝對戰死疆場的臣子及其家屬的慰恤眷顧,二者的出發點與性質截然不同。
如果聯繫東漢王朝對“死事”功臣封爵繼承的應對舉措,我們就能更加明瞭這二者的相互區別以及“重嫡”思想在兩漢強大的影響力。《後漢書·祭遵傳》載潁陽侯祭遵於建武初年常從征伐、屢立功勳。“(建武六年春)從天水伐公孫述”,“(八年秋)復從車駕上隴”,“及公孫述遣兵救囂,吳漢、耿弇等悉奔還,遵獨留不郤。九年春,卒於軍”,等等。祭遵的戰功勳勞與忠孝節氣,光武帝是頗爲認可與推贊的。“至葬,車駕復臨,贈以將軍、侯印綬,朱輪容車,介士軍陳送葬,諡曰成侯。既葬,車駕復臨其墳,存見夫人室家。其後會朝,帝每歎曰:‘安得憂國奉公之臣如祭征虜者乎!’遵之見思若此。”[22]比之西漢初年,若依《二年律令》的條款,祭遵無疑屬於“死事”列侯,其爵位繼承原則應當是:有子則子嗣,無子亦不除國,而由女、父母、兄弟、姐妹、妻與祖父母等依次襲爵。然而東漢朝廷對祭遵這樣位列“雲臺二十八將”的元功勳貴,其最後的處理結果竟是“無子國除”,這與西漢初年列侯“死事襲爵”的爵位繼承規定相比,呈現出了巨大的政策反差。這種強烈的反差顯示出,東漢王朝在執行“嫡子襲爵”的繼承規定時,非常嚴格,即便是立有卓越功業的臣子也難以動搖“無子國除”的基本原則。
史載祭遵有兄祭午與從弟祭肜,但兩人均無緣繼承祭遵之爵。“遵卒無子,帝追傷之,以肜爲偃師長,令近遵墳墓,四時奉祠之。”祭遵生前,“同產兄(祭)午以遵無子,娶妾送之,遵乃使人逆而不受,自以身任於國,不敢圖生慮繼嗣之計。臨死遺誡牛車載喪,薄葬洛陽。問以家事,終無所言。任重道遠,死而後已。”[23]祭午預先安排,欲爲祭遵娶妾以求子嗣,祭遵自言不敢以私廢公,“圖生慮繼嗣之計”。這些都表明,當時以親子襲爵、無子便會絕嗣的繼承原則眾所周知,爲當時通行之繼承法則。而這樣的繼承制度應當不會是東漢初年纔制定的,最大的可能是西漢時便有。
《趙寬碑》中便保留有反映西漢中後期侯爵傳襲的珍貴史料,銘文曰:
(趙充國)外定強[夷],即序西戎;內建籌策,協霍立宣,圖形觀□,封邑營平。元子卬,爲右曹中郎將,與充國並征,電震要荒,聝滅狂狡,讓不受封。卬弟爵,至孫欽,尚敬武主,無子,國除。元始二年,復封曾孫藄爲侯。[24]
由碑銘來看,趙充國卒後,其爵位應由嫡長子趙卬繼承,但趙卬讓封不受,所以封爵傳給了趙卬之弟。《漢書·外戚恩澤侯表》載:趙充國“以後將軍與大將軍(霍)光定策功侯,千二百七十九戶”,“本始元年八月辛未封,二十二年薨”,“甘露三年,質侯弘嗣,二十二年薨”。[25]據上可知,襲爵的趙卬之弟名趙弘。那麼,趙充國逝後的侯爵承襲情況真如碑文記載的這樣嗎?《漢書·趙充國傳》:“初,破羌將軍(辛)武賢在軍中時與中郎將(趙)卬宴語,卬道:‘車騎將軍張安世始嘗不快上,上欲誅之,卬家將軍以爲安世本持橐簪筆,事孝武帝數十年,見謂忠謹,宜全度之。安世用是得免。’及充國還言兵事,武賢罷歸故官,深恨,上書告卬泄省中語。卬坐禁止而入至充國莫府司馬中亂屯兵,下吏,自殺。”[26]由此看來,趙卬不襲爵的原因並非是讓封於弟,而是坐罪自殺。僅憑坐罪一項,趙卬便極有可能失去了爵位繼承權,加之自殺,其父的爵位只能由其弟趙弘來繼承,趙弘很可能是趙充國的嫡次子。可見,碑銘此處的記載是不確實的,故李檣謂:“碑文諱言此事,故以‘讓不受封’掩飾之。”[27]
《漢書·趙充國傳》載:“(趙充國)年八十六,甘露二年薨,諡曰壯侯。傳子至孫欽,欽尚敬武公主。主亡子,主教欽良人習詐有身,名它人子。欽薨,子岑嗣侯,習爲太夫人。岑父母求錢財亡已,忿恨相告。岑坐非子免,國除。元始中,修功臣後,復封充國曾孫伋爲營平侯。”[28]又,《漢書·外戚恩澤侯表》載趙弘卒後承嗣情況曰:“建始四年,考侯欽嗣,七年薨。陽朔三年,侯岑嗣,十二年,元延三年,坐父欽詐以長安女子王君俠子爲嗣,免。”[29]以上兩段記載可以看作是對《趙寬碑》銘文的詳細解釋,碑銘中趙欽逝後“無子國除”的真實情形應當是:趙弘死後,營平侯國並未絕封,營平侯爵由趙弘庶子趙岑詐偽得嗣。直至成帝元延三年(前10年),趙岑非嫡子的身份被曝光,這纔被免爵除國。後來在平帝元始二年(2年),趙充國的曾孫趙伋[30]又被朝廷紹封爲營平侯。
《趙寬碑》中也存在一些失實的記載,這主要是由“子孫諱言”所致。而上引《漢書》的記載也有矛盾之處,《趙充國傳》中“主教欽良人習詐有身”的記載表明,詐冒嗣子乃出於敬武公主所爲;《外戚恩澤侯表》卻說趙欽詐“以長安女子王君俠子爲嗣”。在這裏,我們暫不追究《漢書》中哪一種記載是正確的,我們來看一個很重要的細節——“岑坐非子免,國除”。[31]趙岑因不是趙欽的嫡子,所以趙欽或敬武公主爲求國祚延續而欺瞞朝廷,真相大白後,趙岑即刻就以非嫡子的原因而遭免爵除國。凡此種種,再結合上文引用的居延新簡與平帝元始元年詔,我們推測,至遲在西漢晚期就已存在“嫡子襲爵”、“無子國除”的規定,而且王朝也在嚴格地遵守與執行。
同時我們還想說的是,以上的論述並不是說東漢連續的爵位傳遞中就一定不存在非嫡子襲爵的情況,我們想闡明的是,“嫡子嗣爵”乃是此時代的基本原則,在這大原則外,也有極少數特例的存在。
《後漢書·來歙傳》載來歙死後,“子褒嗣。(建武)十三年,帝嘉歙忠節,復封歙弟由爲宜西侯。褒子棱,尚顯宗女武安公主。棱早歿,褒卒,以棱子歷爲嗣。”[32]觀上可知,征羌侯來褒之子來棱因早卒未得嗣爵爲侯,來褒的爵位遂直接傳給了孫子來歷。同卷還記載來歷是公主之子,則他應當是來棱之嫡子、來褒之嫡孫。原則上,嫡孫也應享有襲爵的資格,但在東漢,這樣的例子實際非常少。東漢,在紹封的情形中存在以孫或其他親族成員繼絕的實例,但在封爵的連續傳遞中,嫡孫直接承嗣的實例似乎唯有來歷一例。這表明,東漢非常尊重“嫡子襲爵”的繼承原則,儘管嫡孫享有一定條件下的襲爵資格,但在故侯無嫡子時,王朝更多時候仍是採用“國除”的處理方式。而且,來歷得以襲爵似乎更多的是憑藉公主之子的特殊身份。“(來歷)少襲爵,以公主子,永元中爲侍中,監羽林右騎。永初三年,遷射聲校尉。永寧元年,代馮石爲執金吾。延光元年,尊歷母爲長公主。二年,遷歷太僕。”[33]可見,來歷仕進之暢達、起家之清要,皆與公主子的特殊身份有極密切的關係,來歷獲襲祖父封爵應當也得益於該身份之助推。
除嫡孫襲爵外,偶爾還可見兄終弟及者。《後漢書》卷七八《宦者列傳?孫程傳》載,永建三年(128年),孫程臨終前,“遺言上書,以國傳弟美。帝許之,而分程半,封程養子壽爲浮陽侯。……(永建)四年,詔宦官養子悉聽得爲後,襲封爵,定著乎令”。[34]這裏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承襲孫程爵位的是其弟,而非其養子,而且爵位的傳襲並未發生中斷,這確實是東漢侯爵繼承中非常特殊的現象。其中的原因也許有多種,但最主要的恐怕是孫浮只爲孫程養子,當時得令宦者侯傳爵養子的詔令還未頒行;同時,順帝得立,孫程爲謀首,故順帝對其格外優寵,對其奏請往往也應允照準,不光接受了孫程傳國於弟的請求,同時還推恩封其養子爲侯。
二、王朝襲爵政策的多樣性及其原因
通過前文的梳理,不難看出漢政府在大多數時期相當重視“嫡子襲爵”的繼承原則,不過在有的時期執行得非常嚴格,如東漢,在某些時期則有所鬆動,變通機制較爲發達,如西漢初期。我們不禁好奇,如果逝去的列侯沒有嫡子存在,那王朝的爵位繼承政策該如何擇定?這些選擇又體現出什麼樣的深層原因呢?下文擬對這兩個問題試作探討。
通常說來,在無嫡子的前提下,封建王朝的統治者多會採取以下兩種處理方式:無子國除與支庶襲封。前一種方法就是要令列侯絕封,以嚴格遵守“嫡子襲爵”的原則;後一種措施就是允許支庶承嗣,以保障爵位的連續傳襲。
以上兩種處理措施相比,“無子國除”的方式嚴格限制了列侯繼承人的選擇,若不符合條件,即行除國,該政策選擇顯然對中央有利。故有學者評論:“分封與爵位世襲制度的本意,是厚待宗室,褒獎功臣,屏障朝廷,但因此造就的爲數眾多的諸侯與貴族,往往潛藏對中央的威脅,同時增加王朝的經濟負擔,促成社會矛盾的尖銳化。”[35]所以,朝廷若嚴嫡庶之辨、厲行“無子國除”之制,勢必會減少封爵的數量,減少食邑者對中央的財政分割,縮減政府的經濟成本,同時也會降低保障列侯享受禮遇尊崇的禮儀成本以及他們對中央的政治與軍事威脅。具體到東漢列侯身上,侯國的實力普遍較弱,對中央基本不構成什麼威脅,“無子國除”帶給中央的益處主要體現爲降低王朝的財政支出與強化中央集權。而支庶襲封的繼承方式則放鬆了對襲爵者須爲嫡子的限制,爲爵主立嗣提供了更廣闊的選擇空間,減少了絕國的可能性,延長了爵位傳延的時間,這種政策選擇顯然對列侯有利。
需要指出的是,漢代統治者在採用第一種繼承政策時,也可能會採取某些變通的處理措施,如紹封繼絕。但王朝對紹封之制的運用是有選擇、有限度的,即除國侯中只有一小部分人能獲此優遇,大多數是沒有機會延續國祚的。王彥輝認爲,爵制實質上代表著一種社會秩序,能夠對國家政權起到一種社會主流力量的支持和凝聚民心的作用,國家對爵位繼承製定嚴密的規章制度,是鞏固國家政權的重要手段之一。[36]東漢就是這樣的一個典型,中央在採用“無子國除”制度的同時,又配合以有限度、有選擇的紹封繼絕。但爲數不多的紹封機會主要給予了功臣與外戚,王朝這樣的政策傾斜與功臣、外戚集團勢力強大、中央欲獲取他們的政治支持有密切的關係。王朝政策選擇的落腳點還是在於增強自身力量與鞏固現行統治,深刻體現出爵位繼承制度“手段性”與“工具性”的特點。
與“無子國除”和支庶襲爵相比,紹封繼絕相當於二者的折中方案。它是王朝對嚴格執行“國除”政策的一種較爲靈活的緩衝措施,是一種間斷傳遞的爵位繼承模式。因而在列侯沒有嫡子的情形下,統治者的應對措施可以細化爲三種:無子國除、紹封繼絕與支庶襲封。紹封之制是在“無子國除”後可能實行的一項補充措施,要行紹封則必先有“國除”,“國除”的原因可能是無子,也可能是坐罪。[37]總體來說,統治者在爵位繼承政策的選擇上往往表現出一種相容性,一般會綜合運用多種處理手段以達到最佳的運行效果,以應付更爲複雜的局面和滿足各種不同勢力集團的利益訴求。
具體來講,漢王朝基本採用的是無子國除與紹封繼絕的政策組合,東漢體現得尤爲典型,雖然間有以孫或以弟承襲爵位的情形,但此種實例數量極少且都帶有特殊的原因與背景,不宜將其視爲一種制度化的體現。“曹魏則主要表現爲三種繼承政策的混合,但越往後期發展,‘無子國除’的情形就越少,至魏末幾至於無,支庶襲爵遂漸居主流。兩晉則延續了魏代爵位繼承制度的趨勢且有了更大的發展,無嫡子時基本不見‘國除’,紹封繼絕遂也極其稀見,支庶襲封變得更爲流行。兩晉與兩漢相比,尤其與東漢相比,就像處於了政策選擇杠杆的另一端,特點鮮明,風格迥異。魏制則處於這個杠杆的中部,實現著反差極大的兩種爵位繼承政策的調和與過渡。”[38]
那麼,不同時期的統治者爲何會做出不同的政策選擇呢?這應當和中央與封君或說皇權與貴族士大夫集團的力量對比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日本學者守屋美都雄評析曹魏既有無子國除、又存在非親子襲爵的繼承現狀時說:“在國家與封侯之間的實力對比關係上,國家控制力的後退確是不爭的事實。”[39]守屋氏的意思就是說,王朝對封爵繼承政策的選擇要取決於國家與貴族豪門之間的力量對比。如果貴族士大夫集團勢盛,皇權衰微,王朝就需要籠絡這些勳貴,以妥協利他的政策來換取對方的擁戴與支持。在這種情勢下,支庶襲封的政策遂有了更大的實行可能與運作空間。反之,若中央具備強大的實力,對封君擁有較強的控制力,則利益趨向的天平就會向中央傾斜,表現在政策層面上,“嫡子襲爵”與“無子國除”的制度就會獲得比較嚴格的執行,兩漢多數時期即如此。
(原刊於《四川文物》2016年第2期,第58—65頁)
[1] 本文爲國家民委研究項目“基於課程群建設的民族院校中國史學科課程體系與教學內容改革研究”(批准號:13052)與雲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東漢列侯的分封與爵位繼承研究”(批准號:2012Y306)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2] 以列侯爵制爲例,東漢在吸收西漢制度部分特徵的同時,也頗多改易,創設了不少新的原則與規範,如:爵級的細化,鄉、亭侯不立國,三公封侯制度的廢棄,以及宦者侯的出現等。詳參拙文《東漢鄉、亭侯爵設立時間新考》,《秦漢研究》第7輯,第114頁,陝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
[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10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
[4] [韓] 尹在碩:《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反映的秦漢時期後子制和家系繼承》,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主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第326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
[5] 關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文的編聯,陸續有學者提出不同意見。如陳劍先生在《讀秦漢簡劄記三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第40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中對《二年律令·置後律》部分簡文的排序提出了異議,並進行了重新編聯,現將與367簡、368簡有關的新排列簡文臚列如下: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爲徹侯,其無適(嫡)子,以孺子□□□子。關內侯後子爲關內侯,卿侯〈後〉子爲公乘,【五大夫】後子爲公大夫,公乘後子爲官(簡367)大夫,公大夫後子爲大夫,官大夫後子爲不更,大夫後子爲簪褭,不更後子爲上造,簪褭後子爲公士,其無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簡368)孽子。皆(簡341)先以長者、有爵者即之。爵當即而有物故,奪□,以其數減後爵。其自賊殺,勿爲置後。(簡375)我們以爲,陳劍先生對《二年律令·置後律》簡文的重新編聯確爲允當、合理,且使置後律文更爲完整、全面,不僅明瞭了漢初爵位繼承中“嫡子優先”的一貫主張,還使我們注意到在嫡、庶子的襲爵實踐中,還存在長者優先、有爵者優先的繼承原則。
[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9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
[7] 同6。
[8] [韓] 尹在碩:《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反映的秦漢時期後子制和家系繼承》,第330頁。
[9] [韓] 尹在碩:《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反映的秦漢時期後子制和家系繼承》,第332頁。
[10]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58頁。
[11]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四燧》,第20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
[12] 陳直:《西漢屯戍研究》,《兩漢經濟史料論叢》,第1頁,中華書局,2008年。
[13] 《漢書》卷一二《平帝紀》,第349頁,中華書局,1962年。
[14] 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第142頁,學苑出版社,2001年。
[15] 程維榮:《中國繼承制度史》,第148頁,東方出版中心,2006年。
[16] 《漢書》卷五九《張安世傳》,第2651~2652頁。
[17] 《漢書》卷一六《高惠高後文功臣表》,第565頁。
[18] 劉欣寧:《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第33頁,(臺北)臺灣大學出版委員會,2007年。
[19] 劉欣寧:《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第51頁。
[20] [日] 牧野巽:《西漢的封建相續法》,《支那家族研究》,第339~416頁,(東京)生活社,1944年,轉引自劉欣寧:《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第43頁。
[21] 紹封是除國絕封後由失爵者的子孫或親族成員在皇帝許可的情況下繼承原爵主爵位的一種繼承方式,詳見拙文《東漢列侯推恩分封問題辨正——東漢侯爵繼承制度研究之一》,《古代文明》2013年第2期。
[22] 《後漢書》卷二○《祭遵傳》,第740~742頁,中華書局,1965年。
[23] 《後漢書》卷二○《祭遵傳》,第742~744頁。
[24] 高文:《漢碑集釋》,第433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
[25]《漢書》卷一八《外戚恩澤侯表》,第694頁。
[26]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第2993~2994頁。
[27] 李檣:《秦漢刻石選譯》,第343頁,文物出版社,2009年。
[28]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第2994頁。
[29] 同 25。
[30] 《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作“伋”,而《趙寬碑》作“藄”,高文認爲當以碑爲正。參見高文:《漢碑集釋》,第439頁。
[31] 同28。
[32] 《後漢書》卷一五《來歙傳》,第590頁。
[33] 《後漢書》卷一五《來歙傳》,第591頁。
[34] 《後漢書》卷七八《宦者列傳?孫程傳》,第2518頁。
[35] 程維榮:《中國繼承制度史》,第158頁。
[36] 王彥輝:《試論〈二年律令〉中爵位繼承制度的幾個問題》,《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第2期。
[37] 尤佳:《漢晉紹封制度論考》,《中華文史論叢》2014年第3期。
[38] 同37。
[39] [日] 守屋美都雄著,錢杭、楊曉芬譯:《關於曹魏爵制若干問題的考察》,《中國古代的家族與國家》,第18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5月3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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