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公其事》殘簡18的位置及相關的簡序調整問題
陳 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清華簡(柒)·越公其事》[1]的第三章,記吳王夫差對越王使者文種求成的答覆,可謂一篇典型的冠冕堂皇的外交辭令。整理者原編入其中的簡18,僅殘存“人??(還)??(越)百里”5字;其正面既無編繩痕跡或天頭地腳,背面亦無竹節,上下位置無法確定。原釋文將其前後皆標省略號,次於簡17與19之間,注釋謂:
此殘簡之前內容當是追述檇李之戰。據《史記·越王句踐世家》所載,句踐元年,越王句踐敗吳師於檇李,射傷吳王闔閭。(《清華簡(柒)》124頁)
實不可從。簡17與19應逕連讀。今將其前後文內容列出如下(釋文從寬,不一一嚴格隸定;與原釋文不盡相同,因與此所論多無關,恕不詳注):
吳王乃出,親見使者,曰:“君越公不命使人而大夫親辱,孤敢脫罪於大夫。【15下】孤所得罪:無良邊人稱怨惡,交鬭吳越,使吾二邑之父兄子弟,朝夕然爲豺【16】狼食於山林莽。孤疾痛之,以民生之不長而自不終其命,用使徒遽趣聽命。於【17】今三年,無克有定,孤用願見越公。余弃惡周好,以徼求上下吉祥,孤用率我一二子弟,【19】以奔告於邊。邊人爲不道,或抗禦寡人之辭,不使達??;麗甲纓冑,敦齊兵刃,以捍禦【20】寡人。孤用委命?,??冒兵刃,匍匐就君,余聽命於門。君不尚親有寡人,抑荒弃孤,【21】倍虛宗廟,陟棲於會稽。(下略)
原注簡19之“三年”謂:
三年,《史記·越王句踐世家》載,句踐三年,亦即檇李之戰後之第三年,吳王發兵擊越,敗之夫椒,越王保棲會稽。(《清華簡(柒)》124頁)
這是很正確的。但原釋文將簡17末的“聽命”與“於”連讀,注謂“下一支簡首字當是‘君’”,則不確。如上簡17與19直接連讀,“於今三年”,文從字順。《詩經·豳風·東山》:“自我不見,于今三年。”“於今若干年”之語,《左傳》、《國語》中數見,此各舉一例。《國語·晉語八》:“子教寡人和諸戎、狄而正諸華,於今八年,七合諸侯,寡人無不得志,請與子共樂之。”《左傳·昭公元年》:“主相晉國,於今八年,晉國無亂,諸侯無闕,可謂良矣。”與簡文一樣,皆承上文所說之事而言,即“自……到今若干年”之意。後文簡21有“余聽命於門”,似乎對整理者“聽命於[君]”的講法有利,但《左傳》、《國語》中亦不乏只說“……聽命”、其後不接其他語者,如《國語·晉語六》“郤至甲冑而見客,免冑而聽命,曰……”,《左傳·昭公十四年》:“群臣不忘其君,畏子以及今,三年聽命矣。”《左傳·襄公八年》:“五月甲辰,會于邢丘,以命朝聘之數,使諸侯之大夫聽命。”皆可與簡文說法相印證。
上引簡文,其文意層次是很清楚的。簡16“交鬭吳越”之上下文,所述實即吳越之前結怨、有檇李之戰之事(及其後兩國亦一直處於敵對狀態、邊境武力對峙時有摩擦衝突之類,自不難想見),是委婉、隱諱的提法;簡17“孤……用”,與下文幾個“孤用如何如何”相呼應,文意層層遞進:吳王最初使使者(“徒遽”)疾“聽命”,[2]亦即想通過外交斡旋以解決兩國爭端;但從檇李之戰到現在,已經三年了,兩國仍未交好,所以吳王想親自見越公(以當面會談協商之類);於是吳王帶兵到越邊境,即爲面見越公而“聽命”,不料越國邊人不理會此好意、不上達使越王得知,反而武力冒犯;於是吳王就不得不硬打進來,到越王門前“聽命”了——當然,此皆“外交辭令”,鬼話而已。但通過以上疏解可以看出,簡17與19之間,是斷難插入有長達一簡的別的話的。更何況,簡18的意思,也與此所說完全不能相合。
簡18“人????百里”之意,大概除了“吳人還給越人百里之地”,很難有別的讀法和解釋。“還”即“還返”義,《國語·齊語》“審吾疆埸,而反其侵地”韋昭注:“反,還也。侵地,齊侵取鄰國之地。”“反侵地”一類語古書多見。舊注“反(返)”、“還”常互訓,《戰國策·秦策四》“吾將還其委質”鮑彪注:“還,反。”《史記·滑稽列傳》:“諸侯振驚,皆還齊侵地。”吳於夫椒之戰大勝越、越王保棲會稽之山時,實際已盡有越地、可說近於滅越,其後雖許越之成、使勾踐復國,但據《吳越春秋》等書記載,最初僅予其方百里之大的封地,此即簡文所謂“吳人還越百里”。《吳越春秋·勾踐歸國外傳》:
越王策馬飛輿,遂復宮闕。吳封地百里於越,東至炭瀆,西止周宗,南造於山,北薄於海。
…………
越王曰:……囚結吳宮,幸來歸國,追以百里之封。
《越絕書·越絕外傳記越地傳》:
吳王夫差伐越,有其邦,句踐服爲臣。三年,吳王復還封句踐於越,東西百里,北鄉臣事吳,東爲右,西爲左。大越故界,浙江至就李,南姑末、寫干。
《國語·越語上》記勾踐“然後卑事夫差,宦士三百人於吳,其身親爲夫差前馬”,續云:
句踐之地,南至于句無,北至于禦兒,東至于鄞,西至于姑蔑,廣運百里。乃致其父母昆弟而誓之曰:……
“廣運百里”即縱橫百里、長寬各百里、方百里。此文雖未明言“吳王還”、“吳王封”之類,但結合前引文亦可知。又《越公其事》簡26謂勾踐復國後“既建宗廟”云云,由此亦可看出,其所居之地應是吳王新劃給了一塊地盤,故其上並無原有宗廟。
本篇頗爲完整,簡18抽出後,不是一下子就能找到可以緊接安排的地方的。但也可以作一些合理推測。在全篇簡文中,能夠最自然地出現此簡內容的第三、四兩章,本皆完整,已斷無此簡位置。第五章記越王“五政之初,王好農功”,最終使越邦大多食云云,其中章末的簡34、簡36頗有殘缺,簡18只能往大致安排在這個位置的方向考慮,視爲追述所及的內容。由此再仔細推敲,還可以發現,原簡35應提前直接跟簡33連讀;原本即遙綴而成的簡36,則應拆分爲兩段;由此正可將簡18插入簡36上與34之間,三段應本爲一簡之折,可以遙綴。據此方案重排後的簡文略如下:
(上略)王聞之,乃以熟食脂醢【31】脯膴多從。其見農夫老弱勤懋者,王必飲食之。其見農夫頂足見,顏色順比而將【32】耕者,王亦飲食之。其見有列、[3]有司及王左右,先誥王訓而將耕者,王必與之坐食。【33】凡王左右大臣,乃莫不耕,人有私畦。舉越庶民,乃夫婦皆耕,至于邊縣小大遠迡,亦夫【35】婦皆[耕]。【36上】……[吳]人還越百里【18】……??(得)[4]于越邦陵陸。陵稼,水則爲稻,[5]乃無有閒艸【34】……越邦乃大多食。【36下】
簡35“凡王左右大臣,乃……”正緊承簡33“其見有列、有司及王左右”云云而言,如此連讀,較原方案要自然得多。簡18“[吳]人還越百里”插入簡36上與34之間後,其上下文大概意思是,吳人所返還給越國的百里大小的土地,其上多山陵,本不利於發展農業。但越人仍“因地制宜”,山陵則種“稼”即“旱地種植的植物”(原注釋語),水田則種稻,所有土地皆被利用、其上無有穀物之外的植物;加上前文所述人人勉力務農,最終仍使得越國“大多食”。
簡34爲全簡下半段,其下端完整,其上原定有16字缺文。除去補釋出的簡首“??(得)”字,遙綴入簡36上(簡首完整)兩字與簡18五字後,還有約8字缺文,就補足內容而言是綽綽有餘的。另外,簡36下亦無天頭、編繩痕跡及竹節,但從文意看,大概與前簡34之間不會有太多缺文,甚至本即爲一簡之首(簡頭殘去)、應與簡34直接連讀的可能性,也是難以完全排除的。“乃無有閒艸,越邦乃大多食”很通順(或“閒艸”下再補出意義接近的兩字亦可),本篇中“乃……乃……”緊接者多見,不少還同樣位於一章之末,如簡49“四方之民乃皆聞越地之多食、征薄而好信,乃波往歸之,越地乃大多人”,簡52“舉越邦至于邊縣城市乃皆好兵甲,越邦乃大多兵”,等等。
2017年5月14日晨急就
注釋:
[1]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4月。
[2] 原注釋對“遽”的理解有誤,研究者已指出。見武漢大學“簡帛”網“簡帛論壇-簡帛研讀”“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53樓2017年4月29日“耒之”發言,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page=9。胡敕瑞:《〈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越公其事〉札記三則》之“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站2017年4月29日,http://www.ctwx.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7/20170429211651149325737/20170429211651149325737_.html。
[3] “列”字釋讀見清華大學出土文獻讀書會:《清華七整理報告補正(石小力整理)》所引石小力說,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站2017年4月23日,http://www.ctwx.tsinghua.edu.cn/publish/cetrp/6831/2017/20170423065227407873210/20170423065227407873210_.html。
[4] 原注釋謂“簡首殘字或疑是‘卑’字”。釋爲“??(得)”見武漢大學“簡帛”網“簡帛論壇-簡帛研讀”“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24樓“松鼠”2017年4月25日發言,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page=3。其殘形原作,“松鼠”舉簡13“??(得)”字亦上从“日”形爲說,顯然是很正確的。
[5] 武漢大學“簡帛”網“簡帛論壇-簡帛研讀”“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106樓4月30日“暮四郎”發言(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page=11):今按:整理報告懷疑原文有誤,似不必要。只要將句讀調整爲“□(得?)于越邦陵陸,陵稼,水則爲稻”,就可以避免簡文有誤的疑問。“陵稼”可以看作“陵則稼”的簡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5月14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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