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博六·申公臣靈王》“不以斧質”的猜想
(首發)
金克兀
復旦大學中文系博士生
《上博六·申公臣靈王》簡8、9:“臣為君王臣,君王免之死,不以斧質,何敢心之有?”“斧質”,整理者釋讀為“扶步”,[1]此從陳偉、何有祖等先生釋。[2]“”,整理者括注為“辰”,[3] 陳偉先生疑為“辱”的誤寫,張崇禮先生謂 “”是“辱”省“又”旁的誤寫,[4]何有祖先生疑讀為“震”或“振”,“‘震斧鑕’指對申公施以斧鑕之刑,以振威勢”,又懷疑當讀為“辱”,楊澤生先生指出“不以斧質”的主語是君王,所以當讀為“振” ,訓“舉”。[5]
從文義上看,“”釋讀為“辱”,確實非常合適。張崇禮先生認為“ 辱”是“表謙敬的副詞”;何有祖先生解釋為“勞駕您的‘斧質’來砍我”,大概也把“辱”看作“ 表示謙恭語氣”的副詞。這種說法似乎有點問題。把“辱”看作副詞,勢必要在翻譯“不以 斧質”時增出“砍”一類的動詞。張崇禮先生說:“ ‘不以辱斧鑕’的意思是說‘(君主您)不拿(我)來玷污了斧鑕’。”實際上已經把“辱 ”當作動詞來用了。古書中作為“謙恭語氣”副詞的“辱”,其後一般跟有動詞,如《左傳·僖公四年》:“君惠徼福於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願也。”《左傳·昭公七年》:“唯襄公之辱臨我喪。”《儀禮·燕禮》: “君無所辱賜於使臣。”這些說法都與簡文截然不同。我們認為,這種表示“謙恭語氣”的“辱”可以看作動詞,即“使……受辱”。古書中最典型的用法是“辱社稷”,如《左傳·僖公十五年》:“ 孤雖歸,辱社稷矣,其卜貳圉也。”《國語·晉語三》:“秦將歸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左傳·襄公十三年》:“少主社稷,生十年而喪先君,未及習師保之教訓,而應受多福,是以不德。而亡師于鄢,以辱社稷。”簡文“不以斧質”似可理解為“(君王)不拿(臣)使‘斧質’ 受辱”。
好幾位學者都認為簡文當釋讀為“辱”的 “”是“辱”的誤寫。其實,簡文的“”也有可能是異讀字,在此改讀為“辱”。“辱”是 从“辰”从“又”的會意字,似與“農”、“耨”、“蓐”等為一字分化。[6]“辰”本象一種用以清除草木的石質農具。[7]戰國文字中的“辱”,或作从“”之形:
(郭店《老子》乙組簡5)(郭店《老子》乙組簡6)
這種 从“日”的“辰”字大概是為表示時間的“辰”而造的,“辱”字从“”,可能是“以手持‘辰’”的表意功能變為純粹的符號之後,根據“辰”的某種寫法類推出來的。值得注意的是,金文中有以“辱”為“辰”的情況,西周中期伯中父簋“辰在壬寅”的“辰”就寫成“”(《集成》7.4023)。古文字中既存在以“辱”為“辰”的異讀現象,當然就不能排除有以“辰”為“辱”的可能性。與此類似的是“身”和“躳”的互為異讀。李家浩先生在《從戰國“忠信”印談古文字中的異讀現象》一文裏已經舉出了不少古文字材料和傳世古書中“ 躳”當讀為“身”的例子。[9] 郭店簡中有一些“窮”字寫作 从“宀”从“身”:
(《老子》乙組簡14)(《窮達以時》簡10)(《窮達以時》簡14)[10]
據《說文· 穴部》,“窮”是以“躳”為聲符的。上引諸“窮”字中的“身”顯然當讀“躳”的音。總之,古文字中“躳”可讀為“身”,“身”也可讀為“躳”。在字形上,“躳”和“身”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這跟“辱”和“”的關係也非常近似。
應該承認,無論是“”為“辱”之誤字,還是“”可改讀為“辱”,就目前所見的古文字材料而言,都缺乏直接的證據。因此,我們還想再提供一種對簡文的讀法。
“不以斧質”的“”疑可读为“抵”。从“辰”聲的字和从“氐”聲的字古多通,如“振”與“祗”、“震”與 “祗”,[11]《說文》“蚳”字古文作“”。所以,“”讀為“抵”語音上沒有扞格。楊澤生先生指出: “如果‘斧鑕’的主語是‘臣’,那麽‘斧鑕’ 之前恐怕用的就是‘伏’字了,如《韓詩外傳》卷二:‘遂伏斧鑕,曰:“命在君。”’”雖然“”不可能是“伏”的音近或形近訛字,但“伏斧質” 的說法屢見於古書,能對我們討論“斧質”有所啟發,所以下面再引兩條“伏斧質”的例證:
(1)《呂氏春秋·高義》:“(石渚)於是乎伏斧鑕,請死于王。”
(2)《史記·萬石張叔列傳》:“丞相慚不任職,乃上書曰:‘慶倖得待罪丞相,罷駑無以輔治,城郭倉庫空虛,民多流亡,罪當伏斧質。上不忍致法,願歸丞相侯印,乞骸骨歸,避賢者路。’”
還有說成“ 伏斧鉞”的:
(3)《漢書·天文志》:“是時梁王欲為漢嗣,使人殺漢爭臣袁盎。漢案誅梁大臣,斧鉞用。梁王恐懼,布車入關,伏斧鉞謝罪,然後得免。”
除此之外,古書中另有“抵斧質之罪”、“抵斧鉞之罪”的用例:
(4)《戰國策·燕策二》:“臣(引者按:指樂毅)不佞,不能奉承先王之教,以順左右之心,恐抵斧質之罪,以傷先王之明,而又害於足下之義,故遁逃奔趙。自負以不肖之罪,故不敢為辭說。”
(5)《新序·雜事》:“臣(樂毅)不肖,不能奉承王命,以順左右之心,恐抵斧鉞之罪,以傷先王之明,有害足下之義,故遁逃。自負以不肖之罪,而不敢有辭說。”
我們知道,古書中“伏罪”的說法很常見。《文選》卷四十一《報任少卿書》“繫獄抵罪”李周瀚注:“抵罪,猶伏罪也。”可見,“抵”的用法與“伏 ”實有相類之處。與上引“抵斧質之罪”結構相同的還有“伏斧質之罪”:
(6)《韓非子·外儲說四》:“(西門)豹自請曰:‘臣昔者不知所以治鄴,今臣得矣,願請璽复以治鄴,不當,請伏斧鑕之罪。’”
這也是“抵”、“伏”用法相近的證據。
“請伏斧質之罪”可以省說為“請伏斧質”:
(7)《史記·范雎蔡澤列傳》:“一語無效,請伏斧質。”
因此,“抵斧質之罪”應該也可以省說為“抵斧質”;這就是把簡文“斧質”讀為“抵斧質”的根據。
下面討論“抵斧質”的“抵”應當如何解釋。
首先,有必要弄清“伏斧質”、“伏罪”的意思。“ 伏劍”的“伏”與“伏斧質”的“伏”同義,孔穎達疏《左傳·襄公三年》“將伏劍”曰:“伏劍,謂仰劍刃,身伏其上而取死也。”這種“伏”的最初含義應該就是“趴伏”之“伏”。不過,我們覺得把“伏劍”講成趴伏在劍上,似嫌彆扭。結合有些“伏罪”的“罪”當訓為“罪罰”看,“伏劍” 、“伏斧質”的“伏”似乎還是解釋為“致受”較妥。“致受”之義無疑是從“趴伏”引申出來的。關於“罪”有“罰”義,可舉幾例來看:《呂氏春秋·仲秋紀》:“行罪無疑。”高誘注:“罪,罰也。”《尚書·舜典》:“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禹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四罪”即指上所說的四樣懲罰。下 面這幾例“伏罪”,講成“致受罪罰”最為順暢:《左傳·莊公十四年》:“厲公入,遂殺傅瑕,使謂原繁曰:‘傅瑕貳,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納我而無二心者,吾皆許之。上大夫之事,吾願與伯父圖之。且寡人出,伯父無裏言;入,又不念寡人。寡人憾焉。”這裏的“既伏其罪”就是用“常刑”使傅瑕致受罪罰,即“殺傅瑕”。上面所舉(1)比較簡略,這裏把前後文都引出來:“荊昭王之時,有士焉,曰石渚。其為人也,公直無私,王使為政廷。有殺人者,石渚追之,則其父也。還車而返,立於廷曰:‘殺人者,僕之父也。以父行法,不忍;阿有罪,廢國法,不可。失法伏罪,人臣之義也。’於是乎伏斧鑕,請死于王。王曰:‘追而不及,豈必伏罪哉?子復事矣。’石渚辭曰:‘不私其親,不可謂孝子。事君枉法,不可謂忠臣。君令赦之,上之惠也。不敢廢法,臣之行也。’不去斧鑕,歿頭乎王廷。正法枉必死,父犯法而不忍,王赦之而不肯,石渚之為人臣也,可謂忠且孝矣。” 石渚說“失法伏罪”,即“違法受罰”之謂;楚昭王所說“豈必伏罪”,乃承“伏斧鑕,請死于王”而言,也就是致受罪罰的意思。當然,大部分“伏罪”仍應訓為“服罪”,同時,還有一些“伏罪”則指“ 陰伏未發之罪”[12],這說明古書所言“伏罪”的情況十分複雜,不能一概而論。《戰國策·秦策三》:“臣非有所畏而不敢言也,知今日言之於前,而明日伏誅於後,然臣弗敢畏也。”《趙策一》: “今日之事,臣故伏誅,然願請君之衣而擊之,雖死不恨。”《漢書·五行志》:“山陽亡徒蘇令等黨與數百人盜取庫兵,經歷郡國四十餘。皆踰年乃伏誅。”所謂“伏誅”,即“致受誅殺”。《戰國策·中山策》“臣寧伏受重誅而死,不忍為辱軍之將”,“伏”、“受”連文,《莊子·讓王》“大王失國,非臣之罪,故不敢伏其誅;大王反國,非臣之功,故不敢當其賞”,“伏”、“當”對文,皆可證。上引(1)(3)的“伏斧質”屬於寫實性的敍事語言,所以講成“ 趴伏在斧質之上”更加合適。但像(2)的“罪當伏斧質”以及(6)的“請伏斧鑕之罪” 、(7)的“請伏斧質”,最好還是解釋為“致受斧質之刑”。
其次,需要考察一下把“伏罪”和“抵罪”聯繫起來的“繫獄抵罪”。《報任少卿書》云:“且西伯,伯也,拘於羑里;李斯,相也,具於五刑;淮陰,王也,受械於陳;彭越張敖,南面稱孤,繫獄抵罪;絳侯誅諸呂,權傾五伯,囚於請室;季布為朱家鉗奴;灌夫受辱於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將相,聲聞鄰國,及罪至罔加,不能引決自裁,在塵埃之中,古今一體,安在其不辱也?由此言之,勇怯,勢也;強弱,形也。審矣!何足怪乎?夫人不能早自裁繩墨之外,以稍陵遲至於鞭棰之間,乃欲引節,斯不亦遠乎?古人所以重施刑於大夫者,殆為此也。”從上下文看,所謂“拘於羑里”、“具於五刑”、“受械於陳”、“繫獄抵罪”、“囚於請室”云云,皆就“至於鞭棰之間”、“重施刑於大夫”而言,是受刑受辱的具體例證。所以,把“繫獄抵罪”的“抵罪”訓為“致受罪罰”是很允當的。“抵罪”之“抵”,古多訓為“當”或“至”,[13]其實也是“致受”之意。上面舉過一些“伏誅”的說法,類似的情況古書還用“ 抵誅”來表示,如:《呂氏春秋·分職》:“若是則受賞者無德,而抵誅者無怨矣,人自反而已,此治之至也。”“抵誅”與“受賞”對言,猶《莊子·讓王》“伏其誅”、“當其賞”對舉。《漢書· 司馬相如列傳》:“今奉幣役至南夷,即自賊殺,或亡逃抵誅,身死無名,諡為至愚,恥及父母,為天下笑。”顏師古注:“抵,至也,亡逃而至於誅也。”也未嘗不可把“抵誅”訓為“致受誅殺”。 “抵”的“致受”義當由“到達”一類意思引申而得,《漢書·杜周列傳》“或抵其罪法”顏師古注:“抵,至也。言事之人有奸妄者,則致之於罪法。”已把這層意思表達了出來。上引(4)(5)的“抵斧質之罪”、“抵斧鉞之罪”,解釋成“致受斧質之罪”、“致受斧鉞之罪”,顯然也很通順。如果李周翰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抵罪”猶“伏罪 ”,倒是基本上合乎事實的。這也反過來證明了上文把“伏”和“抵”進行類比是可行的。
現在可以回到簡文“不以臣(抵)斧質”上來了。楊澤生先生認為“斧質”前的動詞若是“伏”,主語就應是“臣”。“抵”、“伏”用法相似,把“”讀為“抵”是否也存在此句主語是“君”的矛盾呢?簡文原話為“君王免之死,不以斧質”,把省略的主語、賓語補足,即“君王免之(指臣)死,(君王)不以(臣)斧質”,“不以斧質”的主語雖是“君王”,“斧質”的主語其實是“以”後省略了的“臣”,完全符合“伏”、“抵”這類動詞前的主語是致受斧質之刑者的要求。“不以斧質”翻譯為現代漢語,就是“君王不使臣致受斧質之刑”[14]。
我們希望將來能發現更多材料來證實或推翻本文關於 “不以斧質”的幾種猜想。
(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陳劍、周波諸先生的批評指正,謹致謝忱!本文錯誤之處概由作者負責。)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年1月14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8年1月14日
[1]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釋文考釋,第251——252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7月。
[2] 陳偉:《讀〈上博六〉條記》,簡帛網,2007年7月9日;何有祖:《讀〈上博六〉劄記》,簡帛網,2007年7月9日。以下所引陳、何之說均見此二文,不復出注。
[3]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六)》釋文考釋,第251頁。
[4] 張崇禮:《讀〈莊王既成 申公臣靈王〉劄記》,簡帛研究, 2007年8月7日。以下所引張說均見於此文,不復出注。
[5] 楊澤生:《讀〈上博六〉劄記(三則)》,簡帛網,2007年7月24日。以下所引楊說均見於此文,不復出注。
[6] 參看楊樹達《積微居小學述林·釋辱》,第50——51頁,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7月;常正光《“辰為商星”解》,《古文字研究論文集》,第139——141頁,《四川大學學報叢刊》第十輯;裘錫圭《甲骨文中所見的商代農業》,《古文字論集》,第165——166頁,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 8月。
[7] 見上引裘錫圭先生文,第 166——167頁。
[8] 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圖版,第7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
[9] 李家浩:《從戰國“忠信”印談古文字中的異讀現象》,《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2期,第12——13頁。
[10] 同8,圖版第 8、27、28頁。
[11] 參看高亨《古字通假會典》“振與祗 ”條、“震與祗”條,第140、141頁,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7月。
[12] 如:《漢書·元後傳》“新都侯莽告長伏罪與紅陽侯立相連”顏師古注:“伏罪,謂舊罪陰伏未發者也。”《論衡·福虛篇》: “韓非、公子卬有陰惡伏罪,人不聞見,天獨知之,故受戮殃。”“陰惡”、“伏罪”對文。
[13] 參看宗邦福等《故訓匯纂》,第874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7月。
[14] “以”有“使”義,如《尚書·君奭》:“我不以後人迷。”《戰國策·秦策一》:“向欲以齊事王攻宋也。”高誘注:“以猶使也。” 此二例“以”後都跟主謂短語,與簡文“以”後跟“(我)(抵)斧質”一致。
感觉“辱”字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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