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簋》“珷”非合文補說
(首發)
子喬
利簋是西周最早的一件青銅器,其銘文開篇即云:“珷征商[1],唯甲子朝”。金文的“珷”在《利簋》發表之前,就已經出現了,歷來有“合文”和“繁文”兩說[2]。《利簋》的發表,再次引起了爭論。因為在所有的“珷”中,《利簋》的“珷”最早,也是第一次出現武王的王號,有助於我們考察其性質,而其文單稱“珷”,卻不稱“珷王”,這對“合文說”似乎比較有利。所以,筆者考察“珷”,也从《利簋》說起。
在最早發表的两篇考釋《利簋》的文章中,唐蘭先生持“專字說”[3],于省吾先生持“簡稱說”[4]。這兩說均可歸入“繁文說”,因為他們都認為“珷”是从“王”之“武”字,而非“合文”。
張政烺先生在稍晚發表的文章中持“合文說”[5],指出“珷”是“武王二字合文,周代銅器銘文中數見,當讀武王二音。甲骨文對於常見之商王名號多合書,此亦其類,不能看作一個形聲字。較晚銘文如《盂鼎》、《夨簋》皆於珷下又加一王字,說明當時漢字越來越走上一字一音了。”張先生的觀點,學術界信从者不少,此不贅引,他們的意思是:《利簋》的“珷”不帶“王”字,所以是“合文”;後來逐漸變為“專字”,後面則帶“王”字了。
如果筆者理解不誤的話,這等於是說:“珷”的使用存在可以識別出的這兩個階段。筆者對此不敢茍同,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
我們先來走一條捷徑:眾所周知,“玟”和“珷”性質相同,因此“玟”的情況,有助於說明“珷”的問題。《大盂鼎》有“丕顯玟王受天有大命,在珷王嗣玟作邦”(集成2837),“玟王”和單稱“玟”同時出現,該怎麽讀呢?日本學者白川靜早已注意到了這一點,他認為“玟珷”是“文武”的繁文,其說可从[6]。參照“合文說”的邏輯,單稱的“玟”是兩個字的合文,讀為“文王”,而“玟王”的“玟”則是一個字,讀為“文”(否則就讀成“文王王”了)。可是,同一篇銘文中的“玟”字,要作這兩種讀法嗎?
顯然,在《大盂鼎》裏,“玟”是用於“玟王”的專字,“玟王”可簡稱“玟”,則“珷”之於“珷王”亦如是。可見,僅憑《大盂鼎》就可以證明,“珷”由兩音的“合文”變為一音的專字之說是不可信的。筆者這種“曲線救國”的思路可能不被認同,那麽下面就專論“珷”,結論也是一樣的。
筆者認為,對於《利簋》的“珷”,“合文說”忽視了《德方鼎》和《何尊》,忽視了這三件青銅器極為接近的鑄造時間,而以較晚的《大盂鼎》和《宜侯夨簋》為據,這顯然是不妥的。
于省吾先生明確指出:“珷為武王的簡稱。西周金文中文王武王的文武,往往从王作玟珷,見於盂鼎、尊、宜侯夨簋和伯簋。又德鼎的‘??珷自蒿’,珷也是武王的簡稱。或以珷為武王二字的合文,非是。”(按:本文的古文字材料,釋文从簡从寬,但引文保持原貌。)
筆者認為,于省吾先生的這段話,其實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可是,為何有的學者并不同意呢?應該是于先生的文字過於簡單,沒有強調這些青銅器和《利簋》的年代關係,特別是《利簋》、《德方鼎》、《何尊》的年代極為接近。下面,筆者將對于先生的觀點進行詳細的補充和論證。
有“珷”的青銅器一共七件,現按其大致時代排列如下:
1、《利簋》(集成4131):銘文單稱“珷”,時代為武王或成王。早期武王說為主流,近年成王說漸起,新世紀以來的代表學者有:彭裕商[7]、杜勇[8]、曹漢剛[9]等。
2、《德方鼎》(集成2661):銘文單稱“珷”,時代為成王或康王。該器很可能與《何尊》同時,記事時間為三月,比《何尊》早一個月[10]。另有學者認為該器是成王後期所作,但最晚不超過康王[11]。《何尊》發表後,成王說成為主流。
3、《何尊》(集成6014):銘文稱“珷王”,時代為成王初年。基本是公認的,此不贅述。(按:銘文記事時間為成王五年四月,鑄造時間不會偏離太多。)
4、《中方鼎》(集成2785):銘文稱“珷王”,時代有成王[12]、康王[13]、昭王[14]諸說,此不贅述。
5、《宜侯夨簋》(集成4320):銘文稱“珷王”,時代為康王。基本是公認的。
6、《大盂鼎》(集成2837):銘文稱“珷王”(另“玟王”與單稱“玟”同時出現)。時代以康王說為主,另有穆王說[15]。
7、《乖伯簋》(集成4331):銘文單稱“玟”、“珷”,斷代分歧較大,但以共王(含)之後為主流[16],《集成》則定為“西周晚期”。
我們再來按銘文稱呼分組:
單稱“珷”組:《利簋》、《德方鼎》、《乖伯簋》。
稱“珷王”組:《何尊》、《中方鼎》、《宜侯夨簋》、《大盂鼎》。
以上涉及一些考古類型學和年代學上的細節,這裏不過多地討論。因為細節所造成的出入,比如4、5、6三器的順序,不致影響我們的結論,而1、2、3、7四器的順序和位置,應該是比較可靠的。
無論如何,我們找不出這樣一個分界:它上面(早)的銘文均單稱“珷”(合文),而它下面(晚)的銘文則稱“珷王”(變為專字,否則就讀成“武王王”了)。由分組也可以看出:單稱“珷”組包含了七件中最早的《利簋》和最晚的《乖伯簋》。其實,只看到第3條,甚至第2條,結論就應該出來了:
《利簋》的記事時間為武王克商之時,武王克商後的在位年數,歷來眾說紛紜,但可能性最大的是2年、3年或4年[17],後周公攝政7年,而《何尊》的記事時間為成王5年,則可知《利簋》與《何尊》的記事時間僅相距14年至16年。如果周公攝政7年在成王紀年之內,則兩者相距只有7年至9年。至於銅器的鑄造時間,并不會與此有太大的偏離。“武王”雖為生稱,但文王逝世後,武王并未馬上稱王,《史記·周本紀》云:“武王自稱太子發,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專。”其稱王當在《逸周書·世俘》“武王成辟,四方通殷命,有國”之時或稍後。“珷”不論性質如何,也均應在此時或稍後產生。如果按《利簋》作於成王世之說,則與《何尊》的時間相距更近。(按:但是筆者認為成王說并不可信[18],這裏只是指出《利簋》的“王號死諡說”和“珷為合文說”有矛盾之處。)
最多16年(或最多9年)的時間,《利簋》讀為“武王”的合文“珷”,就能演變為《何尊》的“一字一音”了嗎?那麽與《何尊》同時的《德方鼎》卻單稱“珷”,又該如何解釋呢?該怎麽讀呢?這麽短的時間,在先秦漢語發展史上,是可以忽略的,更準確地說,是這門學科的研究,對這麽短的時間,是無法分辨的,不足為據[19]。
再往下看:成康之世的《中方鼎》、《宜侯夨簋》、《大盂鼎》均稱“珷王”,而共王世或其後的《乖伯簋》又單稱“珷”。這說明“珷”就是“珷王”的簡稱,諸器或繁或簡而已,無他。《何尊》有:“復爯珷王醴祼自天”[20],同时的《德方鼎》則有“延珷祼自鎬”,兩相對照,更加明顯。
總之,單就《利簋》而言,將“珷”看作“武王”的合文可以講通,但這種問題必須結合其他文例才行。鑒於上面所列的情況,“珷”應以解釋為“武”的孳乳字為宜,即加“王”旁的“武”字。它是僅用於“珷王”王號的專字,單稱之“珷”是“珷王”的簡稱,可能是因銘文字數、格式或作者習慣而有意省略,也可能是無意脫漏,并不是“武王”的合文。不論“珷王”還是單稱“珷”,“珷”均應讀為“武”,而非“武王”。
以上是西周金文的情況,下面再說一下簡帛方面的新發現: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有一篇《封許之命》,其中文王、武王均單稱“玟”、“珷”,文字結構與西周金文相同[21]。這種寫法和用法,可能是以西周金文為源頭的。但是眾所周知,西周金文的“玟”、“珷”只流行了一段時期,自《乖伯簋》之後就不見了,兩者之間有很長時間的斷帶,所以還有待進一步研究,理論上并不能排除前者是獨立形成的。不過,如果真是以西周金文為源頭,則進一步證明了“珷”由兩字合文變為一字一音的專字之說,是不可信的:
我們不妨將《封許之命》加入上文的單稱“珷”組。如果《封許之命》單稱的“珷”是專字,則《利簋》的“珷”就未必是“合文”。而如果《封許之命》單稱的“珷”是“合文”,《利簋》的“珷”亦是“合文”,則“珷”一字兩音跨越西周至戰國,那麼中間的“珷王”又該如何讀呢?讀“武王王”,無此文例;讀“武王”,則“珷”時而讀“武王”時而讀“武”,理由何在?當然我們可以說,“珷”由合文變為專字後,合文的用法并未完全退出歷史舞臺。
即使不考慮上文所言,“珷”能否在最多16年(或最多9年)的時間內,就由兩音的合文變為一音的專字,這種說法也是十分勉強的。最起碼有邏輯上的缺陷:遇到單稱“珷”就說是合文,讀為“武王”,遇到“珷王”就說是專字,讀為“武”,等於是永遠正確。既然說最早的、《利簋》單稱的“珷”是“合文”,後來逐漸變為一字一音,所以後面又加“王”字,那麼如果再遇到晚出而單稱的“珷”,就應該重新考慮“合文說”。
這種說法,或許可以勉強解釋同時期的《德方鼎》和《何尊》前者單稱“珷”而後者稱“珷王”的現象,但對《大盂鼎》“玟王”和單稱“玟”并存的現象,則無能為力。同一篇銘文裏的“玟”,不可能既是合文又是專字,單稱的“玟”必然是“玟王”的簡稱,而“珷”和“玟”的性質是相同的。因此,結論還是上文所言:“珷”是僅用於“珷王”王號的專字,“珷王”讀為“武王”,單稱的“珷”是“珷王”的簡稱,就讀為“武”,并不是“合文”,不讀“武王”。
以上是在《封許之命》單稱的“玟”、“珷”以西周金文“玟”、“珷”為源頭的前提下進行的分析,但如果兩者無關,前者是獨立形成的,那麼僅就《封許之命》的字面而言,“珷”當然可以看作“武王”的合文。
2017年9月19日
[1] 現在的“玟”、“珷”兩字均从“玉”,不从“王”,與文王、武王無關,本文僅借用其字形。
[2] 張玉金:《德方鼎銘文續考》,《故宮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5期。
[3] 唐蘭:《西周時代最早的一件銅器利簋銘文解釋》,《文物》1977年第8期。
[4] 于省吾:《利簋銘文考釋》,《文物》1977年第8期。
[5] 張政烺:《〈利簋〉釋文》,《考古》1978年第1期。
[6] 同注2。
[7] 彭裕商:《西周青銅器年代綜合研究》,巴蜀書社,2003年2月,第49頁。
[8] 杜勇:《金文“生稱謚” 新解》,《歷史研究》2002年第3期。
[9] 曹漢剛:《利簋為成王世作器考證》,《中原文物》2014第3期。
[10] 劉啓益:《西周紀年》,廣東教育出版社,2002年4月,第73頁。
[11] 馬承源:《德方鼎銘文管見》,《文物》1963年第11期。
[12] 同注10,第77頁。
[13] 杜勇:《安州六器與麥氏四器年代考辨》,《管子學刊》2001年第4期。
[14] 同注7,第263頁。
[15] 李山、李輝:《大小盂鼎製作年代康王說質疑》,《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第2期。
[16] 何浩、羅運環:《論乖伯簋的年代及其國別》,《楚文化研究論集》第3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4月,第195頁;另見注10,第261頁。
[17] 李學勤:《武王在位有四年說》,《東嶽論叢》,2000年第3期;杜勇:《清華簡〈金滕〉有關歷史問題考論》,《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2年第2期;呂廟軍:《清華簡〈金滕〉與武王克殷在位年數研究》,《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3期;李銳:《由清華簡〈金縢〉談武王在位四年說》,《學術交流》2015年第7期。
[18] 筆者曾經寫過一篇《關於西周前期王號的“生稱”和“死謚”問題》(國學網論壇,2003年8月4日首發,現該處文章已失,另見天涯論壇,2004年12月5日,http://bbs.tianya.cn/post-no05-16926-1.shtml)。拙文認為,《利簋》和《十五年趞曹鼎》分別鑄於武王和共王時期的可能性,要遠大於鑄於成王和懿王時期的可能性。這類銅器都是其主人為了紀念、感謝王對他們的賞賜而作的,“用作”之“用”應訓為“因”,即因受賞而作器。如果受賞和鑄器的時間相距很遠,是很不合情理的。利在克商後第八天受賞,而武王回到宗周後還活了至少一年零八個月(注7第31頁),《利簋》為何會拖到武王逝世之後才鑄成呢?難道鑄器竟需要這麽長的時間?至於《十五年趞曹鼎》,如果說它是懿王早年所作,這就等於把共王在位年數的上限也做了一個大致的限制。如果某項研究將共王在位年數定在16年(含)以上,則在客觀上對“生成說”有利,偏離越多越有利,比如劉啓益先生將共王在位定為19年(注10第9頁)、不少學者將《休盤》定為共王20年器、“斷代工程”的結論是共王在位23年等等。如果這些觀點中任意一個是可信的,則對“生成說”非常有利。難道趞曹會在受賞後4年至8年才鑄成此器嗎?持“死諡說”者對此應給予積極的解釋,但至今仍未見到。彭裕商先生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點,但他只是力證武王克商後第二年就去世了、共王在位不超過20年的可能性最大,卻沒有具體討論為何《利簋》會在受賞近2年後、《十五年趞曹鼎》會在受賞幾年後才鑄成,其所舉的幾個旁證《叔夷鎛》、《叔夷鐘》、《孟簋》和《班簋》也皆有可議之處(注7第31頁、第49-52頁)。持“死諡說”的曹漢剛先生讀到拙文後,也覺得如果以“某王”和“王”為同一人,這種很長的時間差難以解釋,只能換一種思路:賞賜利的“王”是成王而非武王;賞賜趞曹的“王”是當時的太子,後來的懿王而非共王(注9)。然而此說卻并不可信。限於篇幅,這裏均不詳論。總之,根據銘文語境和以上理由,認為《利簋》和《十五年趞曹鼎》分別鑄於武王和共王時期是完全可以的,除非將來發現直接證據證明它們分別鑄於成王和懿王時期。新出《內史亳觚》出現“成王”,涂白奎先生作《内史亳觚與西周王號生稱》,其重點就在於受賞和鑄器的時間差,可謂抓住了關鍵(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2年6月12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1888,後發表於《考古與文物》2013年第3期)。儘管有學者不同意涂文(黃鶴:《西周金文王號為生稱或死稱問題述評》,《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3年第6期),但《內史亳觚》仍是這一課題在長期僵持之後的一個新材料。至於“用作”之”用”的意义,關係到對銘文語境的理解。《十五年趞曹鼎》的“用”只能訓為“因”,是表結果的連詞,因為賞賜物裏沒有銅料和貨幣,《利簋》則在字面上可以解釋為,用所賜之銅鑄器。趙誠先生認為,甲骨文未見“用”作介詞和連詞之例,“用”由動詞虛化為介詞再虛化為連詞的過程發生在周代,《利簋》處於介詞虛化為連詞過程的初期,解釋成介詞更好(趙誠:《甲骨文至戰國金文“用”的演化》,《語言研究》1993年第2期)。但是,“用”在商代金文裏已經出現了用作介詞和連詞的例子,如《小子省卣》“揚君賞,用作”就相當於後世的“對揚王休,用作”,完全就是表結果的連詞。所以,按趙誠先生的邏輯,《利簋》的時代介詞向連詞的轉化已經完成,“用”解釋成連詞“因而”更好一些。
[19] 在考古類型學上也是如此,如彭裕商先生試圖从形制、紋飾、字體的角度把利簋定為成王初年之器,這恐怕是很困難的(注7第49-50頁),因為考古類型學也無法精確到這麼短的時間。
[20] 《何尊》“豊”字,諸家或釋“豐”或釋“禮”,高明先生釋“醴”(《中國古文字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第375頁),从新出的《內史亳觚》看,兩器之“豊祼”均以釋“醴祼”為勝。
[21]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中西書局,2015年4月,第39頁(圖片)、第118頁(釋文)。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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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師好!
拙文再補充一句(可以加在原文第19個注釋後面):
(……不足為據[19]。)所以,我們可以認為,此三器的鑄造時間固然有先後之別,但其銘文作為語言文字材料,卻是同一時代之作,單稱“珷”和稱“珷王”从武王王號產生之初,就是并存的,無法看出由前者演變為後者的跡象。
(再往下看:……)
拙文系舊稿補充資料後發表,筆者發現,補充資料時漏引了2007年發表的《應公鼎》以及李學勤先生稍後的觀點,這是一個不應有的失誤,在此向讀者致歉!所幸此器反而是對本文觀點有利的證據,現對拙文補充如下:
8、《應公鼎》:“珷帝日丁”。銘文稱“珷帝”,時代為宣王【注1】。
這是金文中目前所見最晚的一個“珷”字,距離《封許之命》約500年。李學勤先生認為,《應公鼎》的“珷”最好理解為“武”的專用寫法而不是合文,“珷帝日丁”不可讀為“武王帝日丁”,其說甚是【注2】。
“珷帝”顯然與“珷王”的構成方式相同,可將其歸入本文的“稱‘珷王’組”,列於《大盂鼎》之後。單稱“珷”和稱“珷王”或“珷帝”是交替出現的,前者包含了八件中最早的《利簋》和較晚的《乖伯簋》,後者則包含了較早的《何尊》和最晚的《應公鼎》。用“合文說”難以解釋周全,用“專字說”則可:單稱“珷”為“珷王”的簡稱。
【注1】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平頂山市文物管理局:《河南平頂山應國墓地八號墓發掘簡報》,《華夏考古》2007年第1期。發掘報告認為此器屬於“宣王晚期”。
【注2】李學勤:《新出應公鼎釋讀》,《古文字學論稿》,安徽大學出版社,2008年4月,第1頁。李學勤先生認為此器屬於“宣王前半”。
近年新見某器亦出現“珷王”,時代為珷王或成王初年,但對其真偽沒有把握,故而暫且不論(其內容對拙文結論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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