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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喬:古文字“用”演化再論——兼說利簋“用”字
在 2017/9/26 22:30:40 发布

古文字“用”演化再論——兼說利簋“用”字

 

(首發)

子喬

 

自唐蘭、郭沫若兩位先生以來,《利簋》譯文多有將“賜右史利金,用作檀公寶尊彝”之“用作”譯為“用來做”、“用王賞賜的銅作”者[1]。對於古文字“用”的意義和用法,趙誠先生曾發表《甲骨文至戰國金文“用”的演化》一文,文中提到《利簋》,也是這個觀點。只不過,趙誠先生強調了《利簋》的“用”是介詞,而非動詞,相當於“拿”此金鑄器,意義是虛化的,“作”是主要動詞用作謂語[2]

趙誠先生的文章非常重要,不論材料、方法,還是觀點,都給人以很大的收獲和啟發。但是,趙誠先生認為“用”作為連詞至周代才出現,筆者認為不妥,其實在商代晚期就已經出現了。因此,《利簋》的“用作”應以訓為“因而作”為宜,這是在強調鑄器與受賞的因果關係。“用”的意義不僅涉及到語言文字學,其所造成的這種語境,還關係到先秦史上的“王號生稱說”。下文先介紹趙誠先生文中與本文有關的觀點,然後再做討論。

 

趙誠先生認為,“用”有一個“由用作動詞向用作介詞、用作連詞、用作助詞的發展過程”。對於動詞發展為介詞,趙誠先生說:“从殷商甲骨文一直到後代,‘用’均可用作動詞,……殷商甲骨文的‘用’未見用作介詞者,周代金文的‘用’卻大量用作介詞,……這一轉化大體完成於周代。……是由‘用’用作動詞虛化、發展而來,……”

對於介詞發展為連詞,趙誠先生說:“殷商甲骨文的‘用’未見用作連詞者,周代金文的‘用’卻大量用作連詞”。在研究西周早期銘文的部分,趙誠先生對不同賞賜物後面的“用作”做了區別:

1、如果賞賜的是金(銅料),而沒有別的,則將“用”解釋為“用(銅鑄器)”,可以看作介詞。

2、如果賞賜的是貝(貨幣),而沒有別的,則將“用”解釋為“花(錢鑄器)”,也是介詞,但比前者更加虛化。

3、如果賞賜的是羊、衣、臣、妾之類,則將“用”解釋為“像是一種連詞,近似於後代的因”。因為這些都無法拿來鑄器,“當然也可以硬著頭皮按照古代以物易物的原則說成是拿……去鑄作銅器,但是實在太勉強了。很可能的情況是得到了賞賜,是一種光榮,因而鑄作銅器,留作紀念。如果確是如此,則這種句式中的‘用作’只是一種繼承性的慣用型用法,其中的‘用’已經進一步虛化而不再用作介詞,……也可以這樣認為,……即由介詞‘用’虛化為連詞‘用’的中介。”

4、有些賞賜物“即使硬著頭皮按照以物易物的原則也無法說成是拿……去鑄作銅器。……賓是典禮中的儐相(唐蘭釋),……有的只是一種嘉獎,如‘執犬休善’[3];有的只是承認其功績,給予一種榮譽,如‘蔑歷于保’,……‘用作’只是襲用了習慣的說法,其‘用’已經毫無動詞的性質,已不再是一個介詞,完全虛化成了一個連詞,……為因而之義。”

但是趙誠先生也認為,“由於西周金文是這一轉化的過渡時期,……某些‘用作’連用的‘用’就可能有兩解。……《卿鼎》為西周早期銅器,屬於轉化過程的時期之初,銘文中‘用作’之‘用’釋為介詞更好一些。但絕不能說這個‘用’釋為連詞就是絕對錯誤。……《史頌簋》為西周晚期銅器,所屬的時代轉化已經完成,銘文中‘用作’之‘用’釋為連詞更好一些。但絕不能說釋為介詞就是絕對錯誤。”

趙誠先生認為,西周康王時產生了“對揚王休,用作”的句式,昭王時使用得比較廣泛,“‘用作’之‘用’,應該是已經由介詞完全虛化為連詞,應當看成是連詞。……‘用作’連用之‘用’作為連詞有因而之義以表示結果,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也是比較早產生的現象。在發展中,‘用’不在‘用作’的結構中,不在上舉各例那一類句式中也可用為連詞而表示‘因而’之義。”

“……‘用’在‘用作’這樣的結構中,由介詞逐漸虛化而轉化為連詞,但兩者之間的界限並不完全清楚。後來,……這一結構之前產生了一個對揚休美之類的短語,‘用作’之‘用’才在虛化轉化中固定下來成了連詞,但‘用’仍和‘作’連用。……即要依靠‘作’這一動詞,當然也是由於慣用句式使用的力量所束縛。再往後,‘用’才脫離‘用作’這一固定結構而發展成為一個能夠自由、獨立使用的連詞,……”

 

以上是趙誠先生文中與本文有關的主要觀點。其最大的問題,是在提到商代古文字材料時,只說商代甲骨文的“用”未見用作介詞和連詞者,周代金文的“用”則大量用作介詞和連詞,卻不提商代金文,而商代金文中有不少“用作”,大致分為四種情況(均為商代晚期):

 

1、賜金……用作……

《小臣系卣》:“王賜小臣系,賜金,在寢,用作祖乙尊。”(集成5379

按:第二個“易”字左邊有五個點,劉傳賓先生認為是“易金”二字的合文,可備一說[4]。本文的釋文以《殷周金文集成引得》為基礎[5],擇善而从,並儘量从寬从簡。與論點無關之處,不做討論。

 

2、賜貝……用作……

《肄作父乙簋》:“弜師賜肄??貝,用作父乙寶彝。”(集成4144

《宰椃角》:“賜貝五朋,用作父丁尊彝。”(集成9105.1

《作冊般甗》:“王賞作冊般貝,用作父己尊。”(集成944

《戍甬鼎》:“王賞戍甬貝二朋,用作父乙齍。”(集成2694

《小臣邑斝》:“王賜小臣邑貝十朋,用作母癸尊彝。”(集成9249

《戍嗣鼎》:“王賞戍嗣貝廿朋,在闌宗,用作父癸寶餗。”(集成2708

《箙亞作父癸角》:“王賜箙亞唬奚貝,在,用作父癸彝。”(集成9102

 

3、賜其他(非銅料或貨幣)……用作……

《小臣缶方鼎》:“王賜小臣缶湡責(積)五年,缶用作享太子乙家祀尊。”(集成2653

按:“責”讀為“積”,學術界無異議,丁山先生認為是“租稅,期限五年”[6]。但此字又見於《旂鼎》“文考遺寶積”(集成2555)和《兮甲盤》“政??成周四方積……毋敢不出其帛其積”(集成10174)等。前者肯定不是“租稅”,但具體應是指留下的財物積蓄,與《小臣缶方鼎》的文意不符。后者王國維先生認為是“委積”[7],楊樹達先生从之[8],李學勤先生進而指出,“四方積”是“四方的貢物”,後文的“積”是狹義的,即“委積”,並引孫詒讓說:“凡儲聚禾米薪芻之屬,通謂之委積”[9]。李先生認為《小臣缶方鼎》的“積”也是“貢物”、“委積”[10],而《商周青銅器銘文選》則認為是“向國家交納的農產品寶物賦稅”[11],似乎是綜合了“租稅說”和“貢物(委積)說”。

《六祀??其卣》:“??其賜作冊一、一,用作祖癸尊彝。”(集成5414[12]

按:“”,《集成引得》釋為“徵”[13],《銘文選》釋為“瑞”[14],另有他說,“”字亦有分歧,此處均不贅引。但是兩字均从“玉”,至少“”字从“玉”,屬於玉器,這基本沒有異議。

 

4、蔑歷……用作……

《小子卣》:“子光賞貝二朋。子曰:‘貝,唯丁蔑汝歷。’用作母辛彝。”(集成5417.1

按:“丁”原篆作“”,《銘文選》以為“口”旁,將“隹丁(口)”看作一字,即“唯之或體”[15]

 

5、揚……用作……

《小子省卣(小子省壺)》:“子賞小子省貝五朋,省揚君賞,用作父己寶彝。”(集成5394

 

可以看出,趙誠先生文中所引的西周金文的情況,其關鍵之處,在商代晚期的金文中幾乎都已經出現了。第1種“用”即趙誠先生所言,可以看成介詞,即“用賜予的金來鑄作銅器”。第2種“用”即趙誠先生所言,也是介詞,但意義更加虛化。

3種和第4種“用”即趙誠先生所言,有的“可以硬著頭皮按照古代以物易物的原則說成是”拿去鑄器,“但是實在太勉強了”,卻像是一種連詞,有“因而”之義;有的則“即使硬著頭皮按照以物易物的原則也無法說成是”拿去鑄器,何況“有的只是承認其功績,給予一種榮譽”,如“唯丁蔑汝歷”,“‘用作’只是襲用了習慣的說法,其‘用’已經毫無動詞的性質,已不再是一個介詞,完全虛化成了一個連詞”。

《小臣缶方鼎》的“湡積五年”在字面上可以有三種理解:一是與湡地五年的“積”等值的其他財物;二是湡地過去五年所進獻的“積”本身;三是未來五年內向湡地收取“積”的權利。第一種顯然很牽強,如果是這樣,說具體賞賜了什麼即可,何必強調是“湡積”呢?第二種也有些勉強,收来的“積”難道會按產地分別存儲,以備將來賜人嗎?一般應是按種類性質存儲的。第三種理解最合理,丁山先生所言“租稅,期限五年”應該就是這個意思(當然,是否租稅可商)。按這種理解,小臣缶是不可能拿王賜予的權利作為交換去鑄器的;按前兩種理解,則可以“硬著頭皮”說是拿所賜的財物去鑄器,但“實在太勉強了”。

《六祀??其卣》的賞賜物,兩個字均从“玉”,最大的可能是寶玉,當然理論上不能完全排除是玉質的貨幣,但可能性很小,因為當時賞錢都是“賜貝”。王賞賜的寶玉本身就是寶物和紀念品,肯定要珍藏起來,是不可能拿去作為交換來鑄器的。

至於《小子卣》,雖然也說“賜貝”,但“用作”之前有“唯丁蔑汝歷”,這使得“用”字更加虛化而成為連詞了。

5種情況比較重要,《小子省卣》的“揚君賞”,顯然就相當於後來西周的“對揚王休”。這個“用”按趙誠先生的思路,“已經由介詞完全虛化為連詞,應當看成是連詞。”只不過還沒有與“作”分離,成為“能夠自由、獨立使用的連詞”。

以上皆為商代晚期金文,再結合甲骨文的情況,可以說,“用”作動詞、作介詞、作連詞,在商代晚期是並存的。趙誠先生根據商代甲骨文和周代金文,提出“用”有一個由動詞虛化為介詞、再虛化為連詞的過程,開始並完成於周代。這個過程本身應該是不錯的,不過筆者認為,除了脫離“作”而成為自由、獨立的連詞之外,此前的過程在商代晚期就已經完成了。只不過由於資料匱乏,我們對一些細節還不清楚,現在只能看到商代晚期“用”的各種詞性和用法並存的狀況。

 

所以,對於《利簋》的“用作”之“用”,根據趙誠先生的思路並仿照其說法,就應該是:《利簋》為西周早期銅器,所屬的時代“用”由介詞到連詞的轉化已經基本完成,所以“用”解釋成連詞更好一些,但絕不能說解釋成介詞就絕對錯誤。

《利簋》的“用作”之“用”應訓為“因”(以、因而、因此),是表示結果的連詞。《尚書·洪範》:“歲月日時無易,百穀用成”,《國語·周語上》:“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史記·周本紀》改“用”為“以”,也是“因而”之義。“用作”即“因而作”,這是在強調鑄器與受賞的因果關係,表達對賜予者的感激、贊頌和尊重,並炫耀自己的光榮。如果是要明確表達“用所賜之銅鑄器”,則應如《曶鼎》那樣,寫成“用茲金作”。

弄清了“用作”的這種含義,不但有語言文字學上的意義,還有利於我們理解《利簋》的語境,進而對“王號生稱說”產生一定的幫助。利既然是為了表達對武王的感激、贊頌和尊重,並炫耀自己的光榮,那麼如果受賞和鑄器的時間相距很遠,就是很不合情理的。利在克商後第八天受賞,武王四月回到宗周,此後還至少活了一年零八個月[16],《利簋》為何會拖到武王逝世之後才鑄成呢?難道鑄器竟需要這麽長的時間?如果按武王克商後在位3年或4年的說法,則更加難以理解[17]。持“死謚說”者對此應給予積極的解釋,但至今仍未見到[18]

 

下面再補充一些“用作”的格式(含“用自作”):

 

1、俘金(或寽金)……用作……

《員卣》:“員從史伐會,員先入邑,員俘金,用作旅彝。”(集成5387,西周早期)

《過伯簋》:“過伯從王伐叛荆,俘金,用作宗室寶尊彝。”(集成3907,西周早期)

《仲催父鼎》:“周伯邊及仲催父伐南淮夷,俘金,用作寶鼎。”(集成2734,西周中期)

《師?簋》:“毆俘士女、羊牛,俘吉金,……余用作朕後男巤尊簋。”(集成4313,西周晚期)

《翏生盨》:“翏生從,執訊折首,俘戎器,俘金,用作旅盨。”(集成4459,西周晚期)

按:“俘金(或寽金)”即繳獲銅料。與《利簋》相似,“用作”从字面上可以解釋成“用所俘之金來鑄”,“用”為介詞。但是,前文都是在敘述軍功,又處於“轉化已經完成”的時代,所以“用”看作連詞訓為“因”亦可講通。

 

2、(他人獻金,)用作……

《十年陳侯午敦》:“諸侯享(獻)以吉金,用作平壽造器敦。”(集成4648,戰國晚期)

按:這種格式的“用”,應該解釋成介詞,“用作”即“用吉金鑄”,《十四年陳侯午敦》有“以群諸侯獻金,作……”(集成4646),“以”也是介詞,與“用”互訓。但是,諸侯獻金是一件大好事,“用”看作連詞訓為“因”亦可講通。而以下兩種格式,“用”則只能解釋成介詞(《中子化盤》除外)。

 

3、擇(或取、用、求等)吉金……用作……

《曾伯漆簠》:“余擇其吉金黃鋁,余用自作旅簠。”(集成4631,春秋早期)

《晉姜鼎》:“取厥吉金,用作寶尊鼎。”(集成2826,春秋早期)

《復公仲簋蓋》:“其擇吉金,用作我子孟娒婦小尊媵簋。”(集成4128,春秋晚期)

《鼄君鐘》:“鼄君求吉金,用自作其龢鐘、龢鈴。”(集成50,春秋晚期)

公簋》:“用吉金,用作寶簋。”(集成4016,春秋)

按:《中子化盤》雖然也有“擇其吉金”,但是情況不同:“中子化用保楚王用征梠,用擇其吉金,自作浣盤。”(集成10137,春秋)三個“用”都是連詞,第一個表示起因,相當於“因為”,第二個連接兩個動詞短語,相當於“以(而)”,第三個表示承接或結果,相當於“因而”[19]

 

4、用吉金……自作……

《曾伯宮父穆鬲》:“唯曾伯宮父穆廼用吉金,自作寶尊鬲。”(集成699,西周晚期)

《樊君盆》:“樊君芫用其吉金,自作寶盆。”(集成10329,西周晚期)

《曾仲斿父方壺》:“曾仲斿父用吉金,自作寶尊壺。”(集成9628,春秋早期)

《嘉子伯昜臚簠》:“嘉子伯昜臚用其吉金,自作寶簠。”(集成4605,春秋晚期)

《嘉仲盉》:“嘉仲諸友用其吉金,自作盉。”(集成9446,戰國早期)

 

後兩種“用”作為介詞的格式以西周晚期(含)以後居多,春秋時期最為流行。可見,“用”由介詞進一步虛化為連詞後,其作介詞的用法仍繼續存在,直至今日,正如趙誠先生所說:“一個虛詞或一個虛詞的某一種用法可能在很久以後還被使用。”

 

2017926

 

 



[1] 唐蘭:《西周時代最早的一件銅器利簋銘文解釋》,《文物》1977年第8期;黃盛璋:《關於利簋銘文考釋的討論》(其中轉述了郭沫若的觀點),《文物》1978年第6期。

[2] 趙誠:《甲骨文至戰國金文“用”的演化》,《語言研究》1993年第2期。

[3] 原文印刷“犬”誤作“太”,此改。

[4] 劉傳賓:《說“金”字的一種特殊形體》,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0121日,http://www.gwz.fudan.edu.cn/Test/Web/Show/1318,後發表於《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4年第9期。

[5] 張亞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中華書局,20017月。下文簡稱“《集成引得》”。

[6] 丁山:《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中華書局,19884月,第55頁。

[7] 王國維:《兮甲盤跋》,《觀堂集林》(附別集),中華書局,19596月,第1208頁。

[8] 楊樹達:《兮甲盤跋》,《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科學出版社,19599月,第36頁。

[9] 李學勤:《兮甲盤與駒父盨》,人文雜誌叢刊第二輯《西周史研究》,19848月,第266頁。

[10] 李學勤:《小臣缶方鼎與箕子》,《殷都學刊》1985年第2期。

[11] 馬承源主編:《商周青銅器銘文選》第三卷,文物出版社,19884月,第7頁。下文簡稱“《銘文選》”。

[12] ??其三卣的真偽曾經存在爭議,但現在主要是針對二祀卣和四祀卣,六祀卣則為公認的真器真銘(見《故宮博物院院刊》1998年第4期和1999年第1期的一組文章,以及王恩田:《??其三卣真偽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756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3040)。

[13] 同注5,第107頁。

[14] 同注11,第9-10頁。

[15] 同注11,第4頁。

[16] 《逸周書·世俘》稱武王四月回到宗周,《作雒》稱武王“乃歲十二月崩鎬”。“乃”讀為“仍”,再也。見彭裕商:《西周青銅器年代綜合研究》,巴蜀書社,20032月,第31頁。

[17] 李學勤:《武王在位有四年說》,《東嶽論叢》,2000年第3期;杜勇:《清華簡〈金縢〉有關歷史問題考論》,《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2年第2期;呂廟軍:《清華簡〈金縢〉與武王克殷在位年數研究》,《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3期;李銳:《由清華簡〈金縢〉談武王在位四年說》,《學術交流》2015年第7期。

[18] 子喬:《〈利簋〉“珷”非合文補說》,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7920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3107,見該文注釋18。筆者對這個問題的完整觀點請看:子喬:《關於西周前期王號的“生稱”和“死謚”問題》,國學網論壇,200384日首發,現該處文章已失,另見天涯論壇,2004125日,http://bbs.tianya.cn/post-no05-16926-1.shtml

[19] 此處參考了陳絜:《中子化盤銘文別釋》,《東南文化》2008年第5期。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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