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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喬:新見《玉苟盉》“穆王”為生稱說
在 2017/10/12 9:29:07 发布

新見《玉苟盉》“穆王”為生稱說

 

(首發)

子喬

 

西周王號是“生稱”還是“死謚”,是先秦史和古文字領域長期爭論不決的問題。“死謚說”本來是一種歷史悠久、並無異議的傳統說法[1],而“生稱說”自王國維先生首倡以來[2],曾經被學術界廣泛接受而成為一條金文斷代的基本原則。但是“生稱說”一直存在爭議,特別是近三十年,其地位逐漸被動搖,“死謚说”則向成功翻案不断邁進。

筆者也比較關注這個問題,是贊同“生稱說”的,十幾年前曾經撰文質疑當時興起的“死謚說”[3]。本文無力也無意對這個問題進行全面探討,故而不再贅述有關學術史[4],只是想對新見材料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於方家。

近日,筆者讀到了吳鎮烽先生的《懋尊、懋卣考釋》[5]和《新見玉苟盤玉苟盉小考》[6]兩文。吳文介紹了新見的四件西周青銅器及其兩篇銘文(尊、卣銘文相同,盤、盉銘文基本相同)。兩篇銘文中均出現了“穆王”之稱,其中《玉苟盉》銘文如下:

“唯正月初吉丁卯,王在溼宮,玉苟獻鳳圭于穆王,蔑苟曆,賜鬱鬯,苟對揚穆王休,用作父乙簋,子孫其永寶。戉箙。”

吳鎮烽先生認為“穆王”是謚號,故而將此器定在恭王初年。但是筆者認為,此器的“穆王”非但看不出是謚號,反而有生稱的迹象。

想要探討《玉苟盉》中的“穆王”,有必要先對《玉苟盉》發表之前金文中“王”的出現情況進行梳理。劉雨先生曾經發表《金文中的王稱》一文[7],總結得非常全面,但是該文的目的與本文不同。以下是根據本文的目的進行分類的,選取的範圍也沒有劉雨先生那樣廣,僅限於金文中與文獻的正式王號相對應的“某王”(也即與“生稱”或“死謚”有關的),大致有三類:

第一類:銘文只出現了“王”或“天子”,而並未出現王號(“某王”或簡稱“某”)。這樣的銘文很多,例不備舉。“王”或“天子”顯然就是時王,如果對先王這樣稱呼,就會與時王混淆,顯得對時王不夠尊重——仍以“王”稱呼先王,是不承認時王的合法性嗎?按:劉雨先生文中的“時王美稱”等歸入此類,如“休王”(《效父簋》)、“卲(昭)王”(《?鐘》)、“穆王”(《無叀鼎》)等,這裏不看作是王號。下文“某王”均不包括這些情況。但是有學者認為,“昭”亦可訓為“見”,而“穆王”可能就是指先王穆王[8],筆者認為此二說較勝,“時王美稱”如果與先王的王號重複,似乎有些不妥。如是則此“穆王”亦可歸入下一類。

第二類:銘文出現了王號,大部分同時出現了“王”或“天子”,小部分只有王號,但根據文意或其他因素,可以斷定稱呼王號者是先王。如《天亡簋》“衣祀于王丕顯考文王”(集成4261)、《德方鼎》“延珷祼自鎬”(集成2661)、《成王方鼎》“成王尊”(集成1734)、《作冊大方鼎》“公朿鑄武王、成王異鼎”(集成2758)等。同時出現的“王”或“天子”則是時王,理由同上。這一類在理解上沒有分歧,而下一類則對王號的理解存在嚴重的分歧。

第三類:銘文出現了王號,大部分同時出現了“王”或“天子”,小部分只有王號,但是稱呼王號者似乎就是時王。這就是所謂“生稱王號”的現象,但是學術界對此並沒有一致的意見,《玉苟盉》發表之前見於以下諸器,又分为三个子类:

1、只出現王號:

《獻侯鼎》:“唯成王大祓在宗周,……”(集成2626

《內史亳觚》:“成王賜內史亳醴祼,……”[9]

2、先出現王號,後出現“王”或“天子”:

《利簋》:“珷征商,……王在闌師,……”(集成4131

《長甶盉》:“穆王在下淢位,穆王饗醴,……穆穆王蔑長甶……敢對揚天子丕丕休,……”(集成9455

《十五年趞曹鼎》:“恭王在周新宮,王射于射廬,……敢對揚天子休,……”(集成2784

《五祀衛鼎》:“厲曰:‘余執恭王恤功,……’……唯王五祀。”(集成2832

《匡卣》:“懿王在射廬,……王曰:休。……對揚天子丕顯休,……”(集成5423

《懋尊》、《懋卣》:“穆王在鄭,……敢對揚天子休,……”[10]

按:《五祀衛鼎》的“恭王”只是在人物“厲”的話中出現,這句話連證明恭王是銘文語境中的時王都做不到,更別說證明恭王是銘文寫作時的時王了(其他的“某王”至少是銘文語境中的時王)。只是傳統上曾經將其列為“生稱王號”之例[11],所以這裏也暫且列出。

3、先出現王號,然後“王”與王號交替出現:

《遹簋》:“穆穆王……呼漁于大池,王饗酒,……穆穆王親賜……敢對揚穆穆王休,……”(集成4207

第三類情況比較複雜,學術界有三種理解:

(1)、王號為生稱,“王”是省略語,兩者(包括“天子”)為同一人。銘文是在記錄其寫作時在位的王的活動。

(2)、王號為死謚,“王”是省略語,兩者(包括“天子”)為同一人。銘文是在追述其寫作時已故的先王的事迹。

(3)、王號為死謚,是指先王,而“王”或“天子”則是指時王。銘文是先追述先王的事迹,再記錄時王的活動;或者是先王(當時的時王)和時王(當時的太子)同時參與了所追述的往事。

(1)種就是常見的“生稱說”,第(2)種就是常見的傳統的“死謚說”,此處均不贅引,第(3)種則是一種新出現的“死謚說”,據筆者所見,代表學者是曹漢剛先生,其目的是對器主人受賞和鑄器(寫銘文)之間的“時間差”給予一個“合理”的解釋[12]

先以《利簋》為例。

(1)種理解是:武王甲子日克商,7天後的辛未日(第8天)賞賜了利,利在武王在世時鑄成此器,以表達答謝、讚揚和炫耀之情。

(2)種理解是:武王甲子日克商,辛未日賞賜了利,利在武王去世並獲得謚號之後鑄成此器。按:假設“珷”為謚號且武王去世後馬上獲得了這個謚號,從利受賞到武王去世,至少有一年零十個月,即使減去利在軍中可能無法鑄器的時間,也至少有一年零八個月[13],另有武王克商後在位三年或四年之說[14]。如此長的時間差需要一個合理的解釋。

(3)種理解是:武王甲子日克商,其去世後的某個辛未日,成王“在闌師,賜右史利金”。按:曹漢剛先生認為,這樣就可以合理地解釋上文的時間差了。站在曹漢剛先生的角度,筆者對此說有如下補充:克商之時,太子誦可能尚且年幼[15]——當然也可能已經成年[16]——所以這裏並沒有理解為太子誦在克商後7天的辛未日賞賜了利;而且,銘文在提到“王”之後未再出現“珷”的活動,這使得將辛未日定於成王世成為可能。但是,《遹簋》和《十五年趞曹鼎》的情況則有所不同。

再以《遹簋》和《十五年趞曹鼎》為例,前2種理解從略。

(3)種理解是:《遹簋》“呼漁于大池”的“穆穆王”是先王,而“饗酒”的“王”是時王,也即恭王,當時以太子的身份主持饗酒禮。鑄器時已是恭王世,故必須稱其為“王”,並以謚號“穆王”稱呼先王。《十五年趞曹鼎》“與遹簋類似,銘文追記恭王十五年事,由當時的太子代替年老的恭王‘射于射盧(廬)’,而鑄鼎時恭王已逝,太子已繼位,故銘文須以‘恭王’和‘王’分別稱呼當年的王和太子。”[17]

 

梳理完畢,現在我們來看《玉苟盉》。此銘屬於上文所列的第三類,但是與以往所謂“生稱王號”的銘文有明顯不同,可以列為第4個子類。以往所謂“生稱王號”的銘文,第一次提到王,都是稱呼王號(“某王”或簡稱“某”)。然而,《玉苟盉》卻是先稱呼“王”,然後再稱呼王號:“王在溼宮,玉苟獻鳳圭于穆王,……苟對揚穆王休,……”也即,第一次提到王只稱呼“王”,而不稱呼王號。

筆者認為,如果第一次提到王的時候稱呼王號,在字面上確實可以有兩種理解:或為時王(生稱),或為先王(死謚);但是如果第一次提到王只稱呼“王”,則意味著此“王”必然是時王。如果“某王”是死謚,而銘文作者的本意是追述這位先王的事迹,那麼第一次提到之時,必然會用“某王”這個謚號,否則就會與時王混淆,引起誤解。第一次稱呼王號,後文如果需要再次提到,則可以簡稱“王”或稱“天子”,這在行文上並不會引起誤解。當然,也沒有誰會規定,後文都必須簡稱“王”或稱“天子”而不能再稱呼王號,所以有《遹簋》那種格式。

弄清了“王在濕宮”的“王”是時王之後,我們再往下看:“玉苟獻鳳圭於穆王”,這個“穆王”和前面的“王”是同一個人嗎?從文意看,顯然是的,沒有別的可能。

如果按上文第(2)種理解,則只能認為銘文第一次出現的“王在濕宮”的“王”是先王,然而前面已經說了,這會與時王混淆,也與金文慣例不符。如果按上文第(3)種理解,則銘文的意思只能是:當時的太子(銘文寫作時在位的王,即恭王)在濕宮,而玉苟獻鳳圭于當時的王(銘文寫作時的先王,即穆王),然而這合理嗎?能講通嗎?

所以,正確的理解只能是第(1)種:“穆王”就是銘文寫作時在位的王,“穆王”就是生稱。

“生稱王號”問題不僅涉及先秦史和金文的知識,還有很多邏輯因素。邏輯是任何學科的任何研究都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對“生稱說”和“死謚說”而言,也都是如此。下面筆者想借這個機會簡單地談一些看法。

一、《玉苟盉》最多只能證明該器自身作於穆王在位之時,不能直接證明《遹簋》、《長甶盉》等的“穆王”也是時王。因為上引所謂“生稱王號”諸器,各自情況皆有不同。

筆者認為,《利簋》和《十五年趞曹鼎》的記事時間可以確定到精確的王年(武王克商之年和恭王十五年),所以按“死謚說”推算出的受賞和鑄器(寫銘文)的“時間差”較長甚至很長[18],很不合情理,因此分別作於武王世和恭王世的可能性更大。類似的還有《內史亳觚》,涂白奎先生的觀點可備一說:賞賜物是醴,無法長期保存,故而作器不可能拖到成王得謚之後[19]

而其他諸器,要麼無法得出很長的“時間差”(如《獻侯鼎》等)[20],要麼不涉及王的賞賜(如《五祀衛鼎》),理論上確實不能排除是該王去世後所作的。即使是持“生稱說”的學者,也不宜否認這一點,因為某篇銘文“生稱王號”,並不能證明其他銘文也是如此,而且“死稱之”的現象並不能否定“生亦稱之”的可能,承認“死稱之”對“生稱說”無害。

常金倉先生認為:“古代鑄器為名,目的是用祖先的豐功偉績激勵和教育子孫,以保持家道長盛不衰”,因此往往在受賞以後很長時間才鑄器[21]。我們當然承認,常先生所言是鑄器的目的之一,但是細讀有關銘文,體會其語境文意,不難發現,銘文語意前後連貫,器主人都是因受賞而鑄器,其首要目的顯然是表達對賞賜者的答謝和讚揚,並炫耀自己的光榮。特別是“對揚某某休,用作某某器”的格式,這種意味更加明顯,看不出常先生所說的情況。

常先生還說,一些學者之所以有“錯誤假設”(受賞之後會馬上鑄器),是因為他們誤將“用作”訓為“用來作”,其實“用”應該訓為“因而”。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也是不存在的。“用”可以訓為“因而”是基本常識,而且《遹簋》等器的賞賜物中並沒有銅料和貨幣,“用來”無處著落,“用”只能訓為“因而”。對此,持或曾經持“生稱說”的學者都一清二楚[22]

其實,對於金文“用”的意義和用法,趙誠先生早有專文論述[23],筆者最近也有討論[24]。筆者贊同常先生《利簋》“用”應訓為“因而”之說(但訓為“用來”也不算完全錯),不過,筆者對這種解釋的意味,卻有不同看法。“因而”是在強調鑄器和受賞的因果關係,是一個連詞,所以銘文的語意是前後連貫的,如前文所述,我們看不出在很久以後僅僅為了激勵、教育子孫才鑄器的迹象。今天受到王的賞賜和表揚,過了幾年才想到要紀錄下來,表示答謝、讚揚和炫耀,古今中外都不會如此。

二、即使有些所謂“生稱王號”之器是該王去世後所作,也不能證明該王在位時就沒有這個王號。因為“生稱說”從王國維先生開始,其觀點就是“死稱之,生亦稱之”[25];而“死謚說”卻往往喜歡用“死稱之”的現象去否定“生亦稱之”的可能。這是“死謚說”常見的一個邏輯錯誤。從邏輯上說,如果某篇銘文可以證明某個王號是生稱,那麼其他以此王號稱呼先王的銘文,是無法推翻這一事實的。因為沒有誰會規定,生前的王號去世後就不能再用。[26]

三、“死謚說”還經常問道:如果王在位時有美稱(指王號),為何金文稱呼時王多數只用“王”而不用美稱呢?這是想以統計比例作為依據,應該說這種思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有如下問題需要考慮:

1、王在位時有美稱的情況未必貫穿整個西周,很可能只是孝王之前如此。這樣分母就減少了,更不能以全部兩周金文為分母。

2、王未必剛一繼位就能立即獲得美稱,比如“武王”即使是生稱,也應該是在《逸周書·世俘》“武王成辟”之時或稍後才產生的(至少是在牧野之戰勝利後,不會更早)。這樣分母就又減少了。

3、有美稱,也不一定每次都必須使用。就算後世稱呼偉人或領導,也沒有誰會規定,每次都必須加上“偉大”、“尊敬”這類修飾詞。

總之,這種統計的思路只能起到輔助的參考作用,而不能以之否定銘文本身直接體現出的迹象,如《內史亳觚》和《玉苟盉》的情況。

四、接着上面的問題,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即使金文中的王號用得比單稱的“王”要多,或者《天亡簋》出現了“武王”,寫作“武王有大禮,……衣祀于武王丕顯考文王,……武王乍庸”,又能如何呢?“死謚說”一樣可以解釋成:

“以王號稱呼銘文語境中的時王的青銅器,都是該王去世後紀念他的作品,銘文追述先王事迹,所以在語境中先王似乎仍然在世;《天亡簋》出現‘武王’謚號,當作於成王世,追述武王在‘天室’祭祀的往事。”

“死謚說”的基本思路一直是:看到一篇銘文,如果對紀錄其活動的王(語境中的時王)只稱呼“王”而不稱呼王號,則以之作為該王在位時沒有王號的證據——有王號為何不用呢?但如果銘文稱呼王號,則又會說該器是在該王去世後所作的,是追述先王事迹。總之,永遠正確。看起來似乎可以立於不敗之地,但卻是一種邏輯錯誤。

所幸,《玉苟盉》的出現給我們帶來了新材料,其銘文先稱呼“王”,然後再稱呼王號:“唯正月初吉丁卯,王在溼宮,玉苟獻鳳圭于穆王”。第一個“王”顯然是銘文寫作時在位的王,而後面的“穆王”又顯然與之是同一人,則可知“穆王”必然是對當時在位的王的稱呼,並不是先王,也即“穆王”是“生稱”,而非“死謚”。

 

20171011

 

 



[1] 《逸周書·謚法解》:“唯周公旦、太公望開嗣王業,攻於牧野之中, 終葬, 乃制謚敘法。”;《穀梁傳》桓公十八年:“昔武王崩, 周公制謚法。”等等。

[2] 王國維:《遹敦跋》,《觀堂集林》(附別集),中華書局,19596月,第895頁。

[3] 子喬:《關於西周前期王號的“生稱”和“死謚”問題》,國學網論壇,200384日首發,現該處文章已失,另見天涯論壇,2004125日,http://bbs.tianya.cn/post-no05-16926-1.shtml;最近的補充請看子喬:《〈利簋〉“珷”非合文補說》,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7920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3107,見該文注18

[4] 參看黃鶴:《西周金文王號為生稱或死稱問題述評》,《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3年第6期。

[5] 吳鎮烽:《懋尊、懋卣考釋》,《高明先生九秩華誕慶壽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1612月,第75頁。

[6] 吳鎮烽:《新見玉苟盤玉苟盉小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7710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3069

[7] 劉雨:《金文中的王稱》,《故宮博物院院刊》2006年第4期。

[8] 此二說均見馬承源主編:《商周青銅器銘文選》第三卷,文物出版社,19884月,第280頁、第313頁。

[9] 《內史亳觚》發表於吳鎮烽:《內史亳豐同的初步研究》,《考古與文物》2010年第2期。該器自名為“同”,這裏仍按習慣稱為“觚”。“豊(豐)祼”又見於《何尊》“復爯珷王豊祼自天”,高明先生讀為“醴祼”,可從(《中國古文字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6月,第375頁)。如此則器主人名“亳”而非“亳豐”,故稱“內史亳觚”。

[10] 同注5

[11] 庞怀清等:《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5期。

[12] 曹漢剛:《利簋為成王世作器考證》,《中原文物》20143期。

[13] 《逸周書·世俘》稱武王在克商年四月回到宗周,《作雒》稱武王“乃歲十二月崩鎬”。“乃”讀為“仍”,再也(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徵》,中華書局,198612月,第4頁)。

[14] 李學勤:《武王在位有四年說》,《東嶽論叢》,2000年第3期;杜勇:《清華簡〈金縢〉有關歷史問題考論》,《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2年第2期;呂廟軍:《清華簡〈金縢〉與武王克殷在位年數研究》,《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3期;李銳:《由清華簡〈金縢〉談武王在位四年說》,《學術交流》2015年第7期。

[15] 傳世文獻有武王去世時太子誦尚且年幼之說,如《禮記·明堂位》:“武王崩,成王幼弱。”;《史記·魯周公世家》:“武王既崩,成王少,在強葆之中。”等等,如是則幾年前的克商之時,太子誦的年齡更小。

[16] 有不少學者都主張,武王去世時太子誦並不年幼,如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一),《考古學報》1955年第1期,第150頁;啟良:《武王崩成王不幼考》,《甘肅社會科學》,1991年第1期。啟良先生相信鄭玄武王“崩時九十三矣”之說,令人不敢苟同,但如果說“武王崩成王不幼”則是可信的。不過,即使太子誦此時已經成年,以其幾年前克商之時的年紀,也不一定就能獨立地參與政治軍事活動。

[17] 以上對《遹簋》和《十五年趞曹鼎》的理解均見注12

[18] 《利簋》的具體情況見上文“第(2)種理解”後的按語,《十五年趞曹鼎》的具體情況見注3

[19] 涂白奎:《内史亳觚與西周王號生稱》,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2612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1888,後發表於《考古與文物》2013年第3期。

[20] 天子從去世到得謚,可能需要七個月以上(注19),這個時間差不算太長,還是有可能的。

[21] 常金倉:《西周青銅器斷代研究的兩個問題》,《考古與文物》2006年第2期。

[22] 有些銘文如《利簋》等,在字面上可以解釋成“用所賜之金鑄器”。這雖然不如將“用”訓為“因”更恰當(見注24),但它並非是導致“錯誤假設”的因素。因為並非所有“生稱王號”之器的“用作”都可以解釋成“用來作”,《遹簋》和《十五年趞曹鼎》的賞賜物中均不含銅料和貨幣,《長甶盉》和《匡卣》只是口頭表揚。

[23] 趙誠:《甲骨文至戰國金文“用”的演化》,《語言研究》1993年第2期。

[24] 子喬:《古文字“用”演化再論——兼說利簋“用”字》,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7926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3112。拙文在趙誠先生的研究的基礎上,認為“用”由動詞到介詞再到連詞的演化過程在商代晚期已經完成,因此《利簋》的“用”解釋成連詞訓為“因”更好一些。

[25] 同注2

[26] 第二、三、四兩條涉及的“死謚說”的觀點,均見杜勇:《金文“生稱謚”新解》,《歷史研究》2002年第3期,以及彭裕商:《西周青銅器年代綜合研究》,巴蜀書社,20032月,第47-49頁,更多的請看注4的述評。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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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dmin 在 2017/10/17 15:27:31 评价道:第1楼

          由於網站校外訪問受限,網友子喬在10月14日來信請我們代他在評論區對本文作點補充1、《玉苟盉》發表後,王恩田先生提出質疑,主要理由是“玉苟獻鳳圭於穆王”這一句與古制不合(冒(瑁)圭制度和‘工商食官’制度)。我認為說服力不強,但是在拙文寫作過程中,得到了王恩田先生逝世的消息,我就將文中的有關評論文字刪去了。不過在這裡說明一下還是有必要的,我對青銅器實物鑒定沒有經驗,但銘文的這一句看不出毛病。試想:如果不是有人先將玉圭獻于天子,天子又何來玉圭賜給諸侯呢?“玉苟”不論是玉器倉庫的負責人還是雕琢玉器的工師,他“獻鳳圭於穆王”都是合情合理的。2、糾正一處錯誤:拙文注釋1,“《穀梁傳》桓公十八年”後面應加上“東晉範甯注”幾個字,引文是範甯的注文。

                                                                         值班編輯

                                                                        2017年10月17日


  • 子喬 在 2017/10/28 13:18:58 评价道:第2楼


    感謝編輯先生!拙文初稿完成後,檢查不仔細,以致漏掉“東晉范甯注”幾個字,在此向讀者致歉!

  • 子喬 在 2017/10/28 13:33:41 评价道:第3楼


    再補充一段話:


    可能有人會問:那麼“生稱說”看到稱呼語境中的時王的王號,就說是生稱;而看到對語境中的時王只稱呼“王”,卻又說不能證明沒有生稱,這不也是“永遠正確”的邏輯錯誤嗎?其實,這兩種情況是不同的。首先,並非所有持“生稱說”者都認為,稱呼語境中的時王的王號就一定是生稱,至少筆者不這麼看,如前所述,筆者認為還要參考其他因素。其次,正所謂“證有易,證無難”。“有”,在邏輯上屬於“存在”,只要存在一篇銘文可以證明是“生稱王號”,那麼至少這位王就是有生稱的;然而“無”在邏輯上屬於“全稱”,只有證明一定範圍內的全部銘文都不存在生稱,才能證明沒有生稱。從邏輯上說,僅憑單稱“王”的情況(儘管是多數),確實不能證明沒有生稱。


    這一段可以加在拙文最後一段的前面。

  • 子喬 在 2017/11/12 20:56:28 评价道:第4楼

    更正:主人的名字应该是“茍(敬初文)”,而不是“苟”,吴镇烽先生、王恩田先生的文章以及拙文都应该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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