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燮仁
《詩》、《書》、金文屢見“保乂”一詞,“乂”或作“艾”,金文作“辥”。如:
樂只君子,保艾爾後。 《詩·小雅·南山有臺》
自成湯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恤祀。亦惟天丕建,保乂有殷。《書·多士》
天壽平格,保乂有殷;有殷嗣,天滅威。 《書·君奭》
率惟茲有陳,保乂有殷,故殷禮陟配天,多歷年所。 《書·君奭》
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 《 書·康誥》
則亦有熊罷之士、不二心之臣,保乂王家,用端命于上帝。《書·顧命》
以降大福,保辥國
《宗婦鼎》、《宗婦簋》、《宗婦壺》(集成[①]2683、4076、9698)
天子其萬年無疆,保辥周邦,畯尹四方。 《大克鼎》(集成2836)
余咸畜胤士,作凴左右,保辥王國。 《晉公盆》(集成10342)
其中《尚書》數例,斷句、標點皆依通行之說。依偽孔傳、孔穎達《正義》,“保”訓安,“乂”訓治。而《詩》毛傳則訓“保”為安,訓“乂”為養。王國維《觀堂集林·釋辥上》指出,《詩》、《書》中的“保乂(艾)”即金文中的“保辥”,並謂“‘辥’兼相、養二義,皆由治義引申,其本意當訓為治。”[2]但王氏並未明言“保乂”之“乂”究竟應訓相、訓養抑或訓治。王氏弟子楊筠如《尚書覈詁》於《多士》一例注云:“‘保乂’,古成語,‘乂’與‘艾’同。《釋詁》:‘相也。’謂保相之義。”[3]按“相也”即輔助、輔相之義。《多方》“爾曷不夾介乂我周王”,“乂”即用此義。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在注釋《康誥》一例時,先引《詩·唐風·山有樞》毛傳謂“保”訓安,又云“保乂”同《堯典》“有能俾乂”之“俾乂”。還節引王國維之說,並總括曰:“‘用保乂民’,用以保有和治理人民。”但譯文中卻將“保乂”譯為“安定和治理”。《多士》一例,譯為“平安保佑”;《君奭》兩例,注或譯為“保治”、“輔治”;《顧命》一例,卻又譯為“共保”,前後殊不一致[4]。屈萬里《尚書集釋》釋《康誥》“用保乂民”時說:“乂與艾,古通用。艾,《爾雅·釋詁》:‘養也。’又云:‘相也。’保乂,猶言保護也。”[5]看來“保乂”一詞應如何準確理解,仍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
今按“保”訓安,古書故訓習見,可參看《故訓匯纂》“保”字頭“保,安也”條[6]。《尚書》亦常見“保”訓安者。如《盤庚》之“保居”,《康誥》之“小人難保”,《多士》之“惟時上帝不保”等,“保”皆訓安,諸家並無疑義。《無逸》:“徽親懿養,懷保小民,惠鮮鰥寡。”“懷”訓安,古書故訓同樣習見。《盤庚》之“先王不懷”、“用懷爾然”,《文侯之命》之“肆先祖懷在位”,《秦誓》之“邦之榮懷”,諸“懷”皆用此義。故“懷保”同義連言。《無逸》云“懷保小民”,《康誥》云“小人難保”,義有正、反,“保”皆訓安。《康誥》:“別求聞古先哲王,用康保民。”“康”訓安,“康保”同“懷保”,也是同義連言。《詩·小雅·天保》:“天保定爾。”《中山王鼎》(集成2840):“用定保之。”“保定”、“定保”即“懷保”、“康保”。《康誥》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又云“我時其惟殷先哲王德,用康乂民”,一作“保乂”,一作“康乂”,亦可證“保乂”的“保”與“康”同義,與“懷保”、“康保”的“保”一樣,皆訓為安。
《無逸》:“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鰥寡。”對比上引“懷保小民,惠鮮鰥寡。”“保惠”應即“懷保”、“惠鮮”合而省言之。“惠鮮”之“鮮”義不明。《漢書·景十三王傳》、《谷永傳》、《後漢書·明帝紀》中元二年詔俱引作“惠于鰥寡”,皆略去“鮮”字不釋。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謂作“鮮”者,恐是“于”字之誤。“‘于’字與‘羊’字略相似,又因下文‘鰥’字魚旁誤增之也。”此說很難信服。以音求之並結合上下文意,“鮮”似應通“善”。《爾雅·釋詁上》:“鮮,善也。”《逸周書·王會》:“奇幹善芳。善芳者頭若雄雞。”《山海經·西山經》郭璞注引“善”作“獻”。“獻”、“鮮”可通假。《禮記·月令》:“天子乃鮮羔開冰。”鄭玄注:“鮮當為獻,聲之誤也。”《周禮·天官·凌人》鄭玄注引“鮮”作“獻”,《呂氏春秋·仲春紀》同。《爾雅·釋山》:“小山別大山,鮮。”《釋名·釋山》“鮮”作“獻”,《詩·大雅·公劉》毛傳“鮮”作“巘”。“善”通“獻”者,猶“善”通“鮮”。“善”古音禪紐元部,“鮮”古音心紐元部,韻部相同,禪紐屬舌上音,心紐齒頭音。而“羶”古音為心紐元部,同為舌上音,亦與齒頭音的“鮮”通假,如《禮記·祭義》:“烹孰羶薌。”《大戴禮記·曾子大孝》作“烹孰鮮香。”《說文·虫部》:“蠏,有二敖八足,旁行,非它鮮之穴無所庇。从虫解聲。”《荀子·勸學》:“蟹二螯八足,非之穴無所寄者,用心躁也。”“”,也作“鱣”、“鱓”、“鱔”。玄應《一切經音義》:“鱓,又作鱔、鮮。”這更是“鮮”與“善”之間確為通假關係之明證。“惠善鰥寡”即惠愛善待鰥寡。《禮記·表記》:“節以壹惠。”鄭玄注:“惠,猶善也。”“惠”、“善”義近,故連言。
無論“惠鮮”如何釋讀,“保惠”即“懷保”、“惠鮮”合而省言之,似無可疑。“保惠”又作“安惠”。漢《斥彰長田君碑》:“安惠黎義。”又作“惠康”。《文侯之命》“惠康小民”即《無逸》之“能保惠于庶民”。《召誥》:“相古先民有夏,天迪從子保,面稽天若,今時既墜厥命。”《禮記·中庸》:“子庶民也。”鄭玄注:“子,猶愛也。”此言“子”通“慈”。《爾雅·釋詁》:“惠,愛也。”舊注釋“子保”的“保”為“保護”,恐不確。“子保”即“惠保”、“保惠”,“保”訓安。
綜合以上分析,“保乂”的“保”應訓安。以“保”義保有,是不對的。其實這種理解之誤,放在《尚書》具體語境中,是顯而易見的。如《顧命》一例,言“熊罷之士、不二心之臣”治理王家尚可,但不能說臣子保有王家。又如《君奭》“率兹有陳,保乂有殷”,“有陳”“猶今語所謂陣容也”[7],指上言伊尹、保衡、伊陟、臣扈、巫咸、巫賢、甘盤等賢臣。言眾賢臣治理有殷尚可,但絕不能說眾賢臣保有有殷。“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保有有殷者,乃商王一人,他人豈能染指。
舊注訓“保乂”的“保”為安,是對的,那麼舊注訓“乂”為治,是否完全正確呢?《史記·三王世家》言“保國乂民”,後附“禇先生曰”則作“保國治民”,似可佐證舊注以“保乂”為安治之不誤。但“乂”或“艾”確有安義。概國治則民安,故“乂”可訓安。如《史記》、《漢書》屢言“諸夏艾安”、“天下艾安”,“艾安”即“安寧”、“懷安”。《史記·孝文本紀》:“方內安寧。”《孝景本紀》:“天下懷安。”《康誥》言“用保乂民”,又言“用康乂民”,且句中位置完全相同。其“康乂”一詞,又見於《康誥》:“若保赤子,惟民康乂。”屈萬里《尚書集釋》:“康,安。乂,治。康乂,安定也。”[8]“康乂”即“安乂”,“艾安”則為倒言,兩者並無區別。《康誥》云:“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又云:“別求聞古先哲王,用康保民。”更可證“保乂”同“康保”,“乂”訓安,故與同訓安的“保”同義連言。
《君奭》:“巫咸乂王家。”舊注訓“乂”為治。對比《史記·太史公自序》於《燕世家》贊曰:“召公率德,安集王室,以寧東土。”“安集”即“安輯”,“集”通“輯”,古書習見。《漢書·高帝紀下》:“同安輯之。”偽古文尚書《湯誥》:“輯寧爾邦。”“輯”皆訓和。安、寧與輯、和義近。《逸周書·謚法解》:“好和不爭曰安。”一言“乂王家”,一言“安王室”。故“巫咸乂王家”的“乂”訓為安,亦無不可。《顧命》云“熊罷之士、不二心之臣”“保乂王家”,與“巫咸乂王家”、召公“安集王室”相類。《君奭》云:“率惟茲有陳,保乂有殷。”眾賢臣“保乂有殷”,亦與“熊罷之士、不二心之臣”“保乂王家”、“巫咸乂王家”、召公“安集王室”相類,“保乂”的“乂”也應訓安,與“保”同義。
《康誥》篇末,周公勉勵康叔曰:“明乃服命,高乃聽,用康乂民。”據《史記·衛世家》,康叔受《康誥》於周公,“康叔之國,既以此命,能和集其民,其民大悅。”“和集”義近“安集”、“安定”。周公要求康叔“用康乂民”,而康叔也的確做到了“能和集其民,其民大悅”。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保乂”、“康乂”的“乂”的確訓安。
周公在《康誥》中屢屢用及“保乂”、“康乂”、“康保”等詞,是有其歷史背景的。《康誥》是周王朝冊封周文王的兒子康叔於衛的誥辭。周公攝政二年平定武庚叛亂,三年定奄,四年建侯衛,封魯侯禽、燕侯旨、衛康叔及在晉的唐等。周公平定叛亂後,對殷民分而治之,計分在洛邑、宋、魯、衛等地,其非子姓殷民,如懷姓分在唐(晉)。分在衛地的非子姓殷民就是《左傳》定公四年所說的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饑氏、終葵氏。故此康叔衛所轄民眾以殷遺民為主,並及奄、庸等地新征服的臣民。因此周公告誡康叔小心謹慎,認清自己任務之重大,要善於用懷柔、安撫手段,以德教化安民。是以明德、用德、以德用罰、明德慎罰為《康誥》的中心思想。《大戴禮記·盛德》云“以之德則國安”。正是在“以之德則國安”的思想指導下,周公圍繞“明德慎罰”這一主題,反覆告誡康叔,並屢屢用及“保乂”、“康乂”、“康保”等表示安定、安撫義的詞。
“保乂”詞義既明,則“天壽平格保乂有殷”、“亦惟天丕建保乂有殷”的斷句和理解皆有重新討論的必要。“天壽平格”句,是《尚書》中一個爭訟紛紜的小問題。
下面我們簡單徵引、梳理舊說。
戴鈞衡《書傳補商》云:
“平格”二字不可解。孔氏謂“天壽平至之君”,以“平格”屬君言,與下文“保乂”不合。《傳》(指蔡沈《書集傳》)取呂氏(祖謙)訓“坦然無私之謂平,通徹之極之謂格”,義雖精而附會。林氏之奇曰:“平格,指上六臣也。言其平治天下以至於天,上惟言伊尹、伊陟、臣扈格天,此言‘平格’,蓋舉此三人,後三人亦在其中矣。……告君奭言,此六臣者皆以太平格天,天特使之壽考(此處小注引資料考定伊尹、臣扈、甘盤皆壽考,餘三人亦老成人,故曰“天壽”),以保乂有殷,天之於殷厚矣。”[9]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云:
“壽者”,《廣雅·釋詁》云“久也”。平與抨通,《釋詁》云“使也”。“格”,《釋詁》云“格,陞也”。……言天久使假天之臣,安治有殷。[10]
孫詒讓《尚書駢枝》則云:
“天壽平格,保乂有殷”,孔傳云:“言天壽有平至之君,故安治有殷。”鄭云:“格謂至于天也。專言臣事。”(此孔疏檃栝鄭義,非元文。)案此當從鄭專就臣說,即承上伊尹以下而言。“天壽平格”,言天錫諸賢臣以壽考平順而自至,猶後文云“天休滋至”。“平”,與《康王之誥》“丕平富”義亦同。偽傳據君言,大誤。[11]
上面祇徵引了清代有代表的三家之說,雖字訓有異,大旨皆謂天使諸臣治殷。近代以來,有不少學者提出新解。這裡簡單徵引于省吾、楊筠如、曾運乾、周秉鈞、屈萬里之說。
于省吾《尚書新證》首引偽孔及鄭注,繼而非論李光地以“平格”猶《西伯戡黎》之“格人”,以及吳汝綸以“天壽平格保”為句之說。于氏以“天壽”即“大壽”,“大壽”猶言“上壽”,言“天壽平格保乂有殷”即“上壽大福保輔有殷”,又以此句指上文伊尹而下六臣而言,與舊說實無大的區別[12]。楊筠如《尚書覈詁》讀“壽”為“疇昔”之“疇”,以“平”為“丕”,讀“格”為“嘉”,《召誥》“天迪格保”即“嘉保”也,以“丕格”與《多士》“天丕建保乂有殷”之“丕建”文法一例,且“丕格”與“保乂”相對為言[13]。據楊氏所釋字義,大概以全句意謂:上天往昔大嘉保相有殷。曾運乾《尚書正讀》則讀“壽”為“迪”,謂“天壽平格保乂有殷”即《召誥》之“天格迪保”[14]。周秉鈞《尚書易解》則以“平格”即“平康”,指平康正直的官員;讀“壽”如字,為使動用法,全句意謂:上天使平康正直的官員長壽[15]。屈萬里《尚書集釋》贊同楊筠如讀“壽”為“疇昔”之“疇”、“平”即“丕”之說,但以“丕”為語詞,以“格”謂神降臨,以全句意謂:“天疇昔降臨(意謂降福)於殷也。”[16]
我認為此句應標點為“天壽、平、格、保乂有殷”。“壽”即壽延,即《君奭》所言“多歷年所”。對“壽”字的釋讀同於周秉鈞。“平”通“蕃”,繁榮、蕃昌。《詩·小雅·采菽》“平平左右”,《左傳》襄公十一年引作“便蕃左右”,是“平”、“蕃”相通之證。以“平”通“蕃”,同於孫詒讓“平”與《顧命》“丕年富”義同之說。“格”讀為“嘏”,福也。這裡用為動詞,指降福,同於屈萬里之說。“天壽、蕃、嘏、保乂有殷”即上天壽延、蕃昌、降福、安定有殷。《秦誓》云“邦之榮懷”,“榮”即“平(蕃)”,“懷”即“保乂”;《洪範》云“壽”、“富”、“康寧”,“富”即“平(蕃)”,“康寧”即“保乂”。《左傳》昭公二十年:“其所以蕃祉老壽者。”“蕃祉”連言,猶“平(藩)”、“格”並舉。《宗婦鼎》“以降大福,保辥國”,也以“降福”即“格”與“保乂”連言。《多方》:“惟帝降格于夏。”“降格”即降福。“惟帝降格于夏”,亦可換言為“天格有夏”。《國語·周語下》云:“黃天嘉之,祚以天下,賜姓曰姒,氏曰有夏,謂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嘉祉”即“假祉”、“嘏祉”、“格祉”,可簡言為“格”;“殷富”及蕃昌富庶之意,亦可簡言為“蕃”。此段可與“天格有夏”對讀。《召誥》:“今相有殷,天迪格保。”“迪”乃“詞之用也”[17],全句換言之,即“今相天格、保有殷”,言天降福、安定有殷,也包含在“天壽、蕃、嘏、保乂有殷”中。
“天壽、蕃、嘏、保乂有殷”,“天丕建、保乂有殷”,可與《儀禮·少牢饋食禮》“主人受祭之福,胡壽保建家室”對讀。胡培翬《儀禮正義》引孔廣森《禮學卮言》云:“胡壽,猶遐壽也。”又引蔡德晉云:“保,言保守也。”[18]今按胡、蔡之說不確。《周禮·春官·大宗伯》:“以佐王建保邦國。”鄭玄注:“保,安也。”《尚書》言“建、保乂”,《周禮》言“建、保”,“保”同“保乂”,義為安定。“胡壽”即“遐壽”之說亦不妥。《儀禮·士冠禮》“永受胡福”鄭玄注:“胡,猶遐也、遠也。”此即孔廣森讀“胡壽”為“遐壽”之所本。按“胡”與从叚得聲之字可通假。《禮記·表記》:“瑕不謂矣。”鄭玄注:“瑕之言胡也。”“瑕不”,《詩》作“遐不”,即“胡不”,今言“何不”。鄭玄言“胡猶遐也”,即言“胡福”通“遐福”。“遐福”一詞又見於《詩·小雅·天保》:“降爾遐福。”《小雅·鴛鴦》亦言“宜爾遐福”。鄭玄箋云:“遐,遠也。”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則云:“遐,與嘏聲近而義同。”[19]即言“遐福”同“嘏福”,同義連言。《詩·大雅·卷阿》:“天錫公純嘏。”鄭玄箋:“受福曰嘏。”毛傳則云:“嘏,大也。”毛傳釋“嘏”為大,鄭玄箋“嘏”為受福,與鄭玄云“遐,遠也”,馬瑞辰云“遐”通“嘏”,頗為相似。故“胡壽保建家室”應讀為“嘏、壽、保、建家室”。“嘏、壽、保”即《君奭》之“壽、格、保乂”,“保、建”即“多士”之“建、保乂”。
“天丕建、保乂有殷”、“胡壽保建家室”、“以佐王建保邦國”的“建”,歷來讀如字。今按建聲與劵聲可通假。《周禮·考工記·輈人》:“終日馳騁左不楗。”鄭玄注:“書楗或作劵。”《墨子·號令》:“慎無厭建。”孫詒讓《閒詁》:“‘建’讀為劵,聲近字通。”[20]《晏子春秋·外篇》:“立命而建事。”孫詒讓《札迻》:“‘建’與‘劵’聲近字通。‘建事’,謂厭倦於事也。”[21]故“建有殷”、“建王室”、“建邦國”的“建”,似可讀為“眷”或“勌”、“勬”。偽古文尚書《大禹謨》:“皇天眷命。”《太甲》:“皇天眷佑有商。”《書·召誥》:“其眷命用懋。”“眷”皆義眷顧。《廣雅·釋詁四》:“勬,勤也。”《玉篇·力部》:“勌,勉也。”《類篇·力部》引《說文》:“勌,勉也。”《詩·小雅·小明》:“睠睠懷顧。”魯詩、韓詩作“眷眷”。王念孫《廣雅疏證》:“睠睠,亦殷勤之意也。”此亦“眷眷”通“勬勬”、“勌勌”。《詩·豳風·鴟鴞》:“恩斯勤斯。”孔穎達疏引王肅云:“勤,惜也。”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則云:“勤,當讀‘昔公勤勞王家’之勤。勤、勞,皆憂也。”[22]“昔公勤勞王家”語出《金滕》。《儀禮》言“建(勬)家室”,《金滕》云“勤勞王家”,語義相近。實則勤勉、勤勞、勤恤、惜恤、眷顧,義近而通貫。“嘏、壽、保、建家室”即言降福、壽延、安定、眷恤(或勤勉)家室。
“建(眷)、保乂”合而簡言之即“眷保”,與《召誥》“天迪從子保”的“子(慈)保”義近。而“天迪從子保”也應標點為“天迪從、子、保。”“從”,疑讀為“聳”、“慫”,訓為勸、勉。《皋陶謨》:“汝無面從。”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史公讀為慫,謂獎勸也。”[23]《廣雅·釋詁一》:“慫慂,勸也。”《方言》卷十:“食閻、慫慂,勸也。南楚凡己不欲喜而旁人說之,不欲怒而旁人怒之,謂之食閻,或謂之慫慂。”錢繹《箋疏》:“慫、聳、、竦並字異而義同。”[24]《方言》卷六:“自關而西秦晉之間相勸曰聳,或曰獎。”“天從(聳)、子(慈)、保有夏”即上天勸勉、慈愛、安定有夏。周初八誥多用豐鎬方言。豐鎬即位於“自關而西秦晉之間”。《方言》記錄的是戰國秦漢時的語言狀況。“自關而西秦晉之間相勸曰聳”似可追溯到周初的豐鎬方言。
如果讀“從”為“聳”、“慫”訓勸成立,則“天丕建、保乂有殷”的“建”更有可能讀為“劵”或“勌”。“劵”、“勌”、“聳”皆訓勉。《說文·力部》:“劵,勞也。”與“勤,勞也”相並而列。《盤庚》:“懋建大命。”《毛公鼎》(集成2841)、《單伯鐘》(集成82)則言“勞堇大命”,《禮記·祭統》引衛孫悝之鼎銘云“勤大命”,“勞堇”即“勞勤”,同義連言,皆訓勉。故此“懋建大命”似可讀為“懋劵大命”。“懋劵”亦同義連言,與“勞勤”同義,都訓勉。
最後還要說說“俾乂”一詞。《堯典》:“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下民其咨,有能俾乂?”《立政》:“自古商人,亦越我周文王立政:立事、牧夫、準夫,則克宅之,克由繹之,茲乃俾乂。”《堯典》之“俾乂”,楊筠如《尚書覈詁》云:
“俾”,治也。“俾”與“比”通。《詩·皇矣》“克順克比”,《樂記》“比”作“俾”;《漸漸之石》“俾滂沱矣”,《論衡·明雩》“俾”作“比”,即其證。“比”又與“庀”通。《魯語》“夜庀其家事”韋注:“治也。”《左傳》“子木使庀賦”杜注:“治也。”《書序》“王俾榮伯作賄肅慎之命”,馬本“俾”作“辯”。辯亦治也。乂,《說文》作“”,治也。[25]
楊氏謂“俾乂”皆言治也,即同義連言,是對的。這裡補充一點。《立政》“茲乃俾乂”後又云:
我其克灼知厥若,丕乃俾亂相我受民。和我庶獄庶慎,時則勿有間之,自一語一言,我則未惟成德之彥,以乂我受民。
舊注以“丕乃俾亂”為句。“丕乃俾亂,相我受民。”偽孔釋為:“大乃使治之,能治我所受之民。”以使訓“俾”,以治訓“亂”,以治訓“相”。今注多以“俾亂”為“俾治”,但仍以使訓“俾”,且以“相我受民”與“和我庶獄庶慎”並列,以之屬下句。我認為“丕乃俾亂相我受民”應為一句。“俾亂相”三字同義連言。全句簡言即“丕乃治我受民”,與下文“以乂我受民”同。
楊筠如又謂“俾乂”即“保乂”,比其師王國維更進一步。王國維釋“保乂”為保有、治理,楊筠如則謂“保乂”皆言治,都是不對的。“俾”、“保”相通之說,始自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盤庚》“承汝俾汝”,孫星衍謂“承、俾”即上文“不惟民之承保”之“承保”[26]。《尚書校釋譯論》:“‘保’、‘俾’在《廣韻》分屬重唇音的‘幫’和輕唇音的‘非’二聲類,然古同為重唇音,二者無別。”[27]故“保”、“俾”通用。但“保”、“俾”古音韻部相隔甚遠,斷無同音或音近假借之可能。而“承保”的“保”,其義也不同於“俾”。我的看法,“承保”的“保”,義同“承受”的“受”,“承受”、“承保”皆同義連言。關於這個問題,容另文論述。
1即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增訂修補本)》,中華書局,2007年。下同。
[2] 王國維:《觀堂集林(附別集)》第279-280頁,中華書局,1959年。
[3] 楊筠如:《尚書覈詁》第339頁,陝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
[4] 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第1311、1359、1525、1568、1594、1866等頁,中華書局,2005年。
[5] 屈萬里:《尚書集釋》第150頁,中西書局,2014年。
[6] 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第121頁,商務印書館,2003年。
[7] 屈萬里:《尚書集釋》第210頁。
[8] 屈萬里:《尚書集釋》第152頁。
[9] 《續修四庫全書》(第51冊)第13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10]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第451頁,中華書局,1986年。
[11] 《續修四庫全書》(第51冊)第41頁。
[12] 于省吾:《雙劍誃群經新證 雙肩誃諸子新證》第109-110頁,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
[13] 楊筠如:《尚書覈詁》247頁,陝西人民出版社,1959年。
[14] 以上諸說詳參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第1572頁。
[15] 周秉鈞:《尚書易解》第232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
[16] 屈萬里:《尚書集釋》第212頁。
[17] 王引之:《經傳釋詞》第61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
[18] 胡培翬:《儀禮正義》第26頁,商務印書館,1934年。
[19] 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第511頁,中華書局,1989年3月。
[20] 孫詒讓:《墨子閒詁》第613頁,中華書局,2001年。
[21] 孫詒讓:《札迻》第141頁,中華書局,2009年。
[22] 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第472頁。
[23]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第106頁。
[24] 錢繹:《方言箋疏》第369頁,中華書局,1991年。
[25] 楊筠如:《尚書覈詁》第20頁。
[26]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第223頁。
[27] 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第907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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