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字詞札記四則
雷燮仁
“簡畀殷命”
《多方》:
天惟式教我用休,簡畀殷命,尹爾多方。
“尹”訓治,“君”、“尹”本一字之分化,故“君”亦可訓“治”。《顧命》:“命汝嗣訓,臨君周邦。”“臨君”又作“君臨”,見《文選·曹植〈責躬詩〉》,李善注引此句作“君臨周邦”。皮錫瑞《今文尚書考證》並引賈公彥《序周禮廢興》錄鄭玄《周禮序》有“綱紀周國,君臨天下”句,謂“是鄭本作‘君臨’也。”今按“臨君”、“君臨”乃同義連言,正言、倒言本無別。“君臨”為後代習用。或以“君臨”之“君”為“君辟”之“君”,應屬誤讀。
“簡畀”,偽孔傳訓“大畀”,為舊注沿襲。戴鈞衡《尚書補商》進而指出,“簡”即《多方》上文“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的“簡”,同訓大。實則“簡代夏作民主”的“簡”,通“間”。“間”訓代,見於《爾雅·釋詁》。“間代”同義連言。俞樾《群經平議》有說。《多方》:“乃惟有夏,圖〈啚,通鄙〉厥政,不集于享,天降時喪,有邦間之。”“間”亦訓代。而“簡畀”一詞,屈萬里《尚書集釋》釋為“簡擇而付予之”,如此則主語為“天”。但“簡畀殷命”與“尹爾多方”連言,“尹爾多方”的主語毫無疑問應為“我”即有周,則“簡畀殷命”能否理解為“上天簡擇而付予之有殷”,多少有些問題。
我認為“簡畀”即“簡鼻”,同樣讀為“間代”。《左傳》襄公二十三年經:“邾畀我來奔。”《穀梁傳》同,《公羊傳》“畀我”作“鼻我”。“鼻”及其異文“臬”以及與“鼻”、“臬”多有通假的“埶”,均可通“弋”。《易·困·九五》:“劓刖,困于赤紱。”馬王堆帛書“劓”作“貳”。“劓刖”又作“臲卼”,通作“臬兀”、“陧杌”、“倪”,不安也。《易·困·上六》:“困于藟之臲。”馬王堆帛書“臲”亦作“貳”。作“貳”者,乃“”之誤,中間兩橫乃羨劃。《禮記·緇衣》:“其志不忒。”《釋文》:“忒本作貳,音二。”按“貳”當作“”,陸音非。《大戴禮記·五帝德》:“其言不貳。”《孔子家語·五帝德》“貳”作“忒”。《大戴禮記》誤,當作“”。“”即“貸”之肖。“”、“貸”、“忒”相通,且“貸”、“忒”亦可通“代”,參見《古字通假會典》第412、413頁[忒與]、[忒與貸]、[與貨]以及[忒與代]、[代與貸]條。同時與“鼻”、“臬”多有通假關係的“埶”,亦與“弋”通,而“代”從弋得聲。《周禮·考工記·匠人》:“置 〈槷〉以縣。”鄭注:“故書〈槷〉作弋。杜子春云:‘〈槷〉當為弋。’”《多士》:“肆爾多士,非我小國敢弋殷命。”《釋文》:“弋,馬本作翼,義同。”孔穎達《正義》引鄭玄王肅本“弋”作“翼”。“敢弋殷命”的“弋”或“翼”,舊注訓為取,實當讀為“代”,訓為取代,與“取”義近。《立政》:“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萬姓。”“式”從弋得聲,故吳汝綸《尚書故》亦讀“式”為“代”。“弋(代)殷命”、“弋(代)商受命”、“簡(間)代夏作民主”、“簡(間)畀(鼻,通代)有殷”,四者語義相同。
“劓割夏邑”
《多方》云:
亦惟有夏之民,叨懫日欽,劓割夏邑。
《說文·食部》:“饕,貪也。從食號聲。叨,饕或從口刀聲。”“懫”,《說文·至部》引作“”:“,忿戾也。”“叨懫”即貪婪忿戾。“欽”通“廞”。《說文·广部》:“廞,陳輿服於庭也。”《爾雅·釋詁下》:“廞,興也。”郭璞注:“皆謂興作。”“叨懫日欽”即貪婪忿戾日益興作。“劓”,王引之《經義述聞》謂“劓為斷割之通稱”。《盤庚》:“我乃劓殄滅之。”偽孔傳:“劓,割也。”《左傳》哀公十一年:“則劓殄無遺育。”杜預注:“劓,割也。”《左傳》昭公十三年:“先歸復所,後者劓。”俞樾《群經平議》云:“劓,當讀為劊,凡訓割之劓皆劊之假字。”故《尚書》注釋類書籍所採王引之之說,以“劓割”為同義連言。
我認為“劓割”應讀為“孽害”。“割”通“害”古書習見,如《堯典》“滔滔洪水將割”、《大誥》“天降割于我家”等。“劓”為“”之或體,通“孽”。《說文·刀部》:“,刑鼻也。從刀臬聲。《易》曰:天且。劓,臬或從鼻。”《說文·部》:“,危高也。從屮聲。讀若臬。”“孽”從辥得聲,“辥”從得聲,故“劓”可通“孽”,如訓治的“藝”即“艾”之通假,“艾”金文作“辥”,而“藝”、“臬”音義皆同。《楚辭·天問》:“革孽夏民。”王逸注:“孽,害也。”《詩·小雅·十月之交》“下民之孽”鄭玄注:“孽,妖孽,謂相為災害也。”故“孽害”同義連言。夏民因貪婪忿戾日興,相為災害,故稱“孽害夏邑”,是以天命成湯“刑殄有夏”。
《左傳》“後者劓”之“劓”,同“陧”,義為凶危也。表惶恐不安義的“杌陧”,亦可到言為“陧”、“倪”、“臬兀”,且異文甚多,如“臲卼”、“卼”、“”、“臲”、“劓刖”、“槷”。《尚書》則作“勿褻”(《盤庚》)、“出執〈埶〉”(《召誥》),通“杌陧”。《說文·阜部》:“陧,危也。從阜,從毀省。徐巡以為:陧,凶也。賈侍中說:陧,法度也。班固說:不安也。《周書》曰:邦之杌陧。讀若虹蜺之蜺。”“危”、“凶”義近。“陧,法度也”,即言“陧”通“臬”。“先歸所復,後者劓”,即言先歸者復其位,後歸者則凶危,與割斷之義無關。
“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
《康誥》:
王曰:“嗚呼!封,有敘時乃大明服。惟民其勑懋和。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
先解釋其中的几處字句。“有敘時乃大明服”,斷句、訓釋頗多爭議,此處略去不論。“勑懋”,同義連言,皆訓勉。《爾雅·釋詁》:“勑,勉也。”“惟民其勑懋和”,民眾致力於“和”。就好像有了疾病,民眾將“畢棄”疾病、咎殃。“畢棄”即禳祓、棄除。“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謂像撫養嬰兒一樣關懷人民,人民就會安定。“康乂”同義連言,皆訓安、定。“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句,偽孔傳、孔穎達《正義》“繳繞不清”。宋王安石始釋之云:“非汝所刑殺,乃天討有罪,汝無或妄刑殺人也。”《東坡書傳》則云:“刑人殺人者,法也,非汝意也。”“無或刑人殺人”的“或”,義同“誰”、“某”。全句直譯即並非你康叔封刑殺人民,沒有誰刑殺人民。綜合上下文意,周公要求康叔“敘時乃大明服”,即繼承其職服後,以安定民眾為要務,即使動用刑法,也非其本意,乃天討有罪,民眾自速其辜。
因上有“刑人殺人”,故歷來視下句的“劓刵”為五刑中“劓”、“刖”二刑,且“刵”為“刖”之誤。如蘇軾所云:“雖非汝意,然生殺必聽汝,不可使在人也。至於劓刵人,則曰非汝獨生殺也,劓刵亦如之。”朱熹則云:“此但言非汝封刑人殺人,則無或敢有人刑人殺人,蓋言用刑之權在康叔,不可不謹之意耳。”朱熹之說為後人所從。
我認為上文已言“刑人殺人”,下文再舉“劓”、“刵”二刑,文意重複,似無必要。且五刑為何獨舉“劓”、“刵”二刑以代刑法,也有難以說通之處。
今按《尚書》兩見“杌陧”一詞。《盤庚》:“其有眾咸造,勿褻在王庭。”《召誥》:“夫知保抱攜持厥婦子,以哀籲天;徂厥亡,出執。”楊筠如《尚書覈詁》已指出。“勿褻”、“出執〈埶〉”應讀為“杌陧”。典籍又作“倪”、“”、“臲”、 “臲卼”、“槷”、“劓刖”。“毋”、“出”與“兀”、“月”古音相同或相近。其中“劓刖”一詞出《易·困·九五》:“劓刖,困于赤紱,乃徐有說,利用祭祀。”一說“劓刖”指“劓”、“刖”二刑。但《釋文》明言:“鄭云:‘劓刖當為倪。’荀王肅本作‘’,陸同。”《易·困·上六》又有“臲卼”一詞:“困于葛藟,于臲卼,曰動,悔有悔。征、吉。”《音訓》:“臲卼,晁氏曰:‘古文作倪。’”《說文·出部》引作“槷”。因此《易·困》“劓刖”指“劓”、“刖”二刑之說實不可據。“陧”本義危。《說文·阜部》:“陧,危也。”“兀”本義山高不平,故從兀得聲的“”亦有危義。人人自危,即惶恐不安。故“倪”異文或增形符危,如“臲卼”。《易·困》之“劓刖”即“倪”,亦即“杌陧”一詞的倒言,為我們理解“非汝封又曰劓刵〈刖〉人,無或劓刵〈刖〉人”句提供了新的線索。句中的“劓刖”似應讀為“倪”,即言非汝封使民眾不安,沒有誰使民眾不安。是上文“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的進一步提煉。《康誥》通篇以“明德慎罰”為總綱。《左傳》僖公二十五年:“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方。”僖公二十四年:“大上以德撫民。”“明德”之目的,在於“安民”,尤其是康叔所封衛地,其民眾以殷遺民為主。這些殷遺民曾參與周初的“三監叛亂”。康叔就封後,首要任務是“康乂其民”。但如果殷遺民仍然“迪屢不靖”(《多方》語),康叔必以刑威之,使之“倪”即惶恐不安。因此周公說非汝所刑殺,乃天討有罪,民眾乃自速其辜;“非汝倪人”,乃民眾“大不宅天命”、“屑播天命”(均《多方》語),故“天惟時降喪”(亦《多方》語)。民眾“自作不典”(《康誥》語)、自速其危,故曰“無或劓刖人”。如此理解,似比舊注更為妥帖、順暢。
“庶獄庶慎”
《立政》篇中三見“庶獄庶慎”一詞:
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
準人、牧夫,我其克灼知厥若,丕乃俾亂;相我受民,和我庶獄庶慎。
孺子王矣!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勿誤于庶獄庶慎,惟正是乂之。
舊注對“庶慎”的“慎”字,大都讀如字。如江聲《尚書集注音疏》:“‘庶言’,眾人毀譽之言也。‘庶獄’,眾刑獄。‘庶慎’,諸所當慎之事。庶獄庶慎,惟於所司之牧訓教其用命無違命而已。”孫詒讓《駢枝》云:“案‘庶言’,謂凡議論教誨之官若師氏、保氏之屬。‘庶獄’,即刑官,同司寇、士師之屬。‘庶慎’,謂凡掌典法之官。《周書·商誓篇》有庶義、庶刑,此‘庶獄’即彼‘庶刑’,‘庶慎’即彼‘庶義’。若《周禮》司會、大史諸職,掌百官中成之等,《周禮·大宗伯》天神司中,《左·襄十一年傳》及《說文》並作‘司慎’,義亦可互證此三庶,並實指其官。‘罔攸兼’,似謂使各職其職,不侵其官。偽傳謂泛眾言、眾刑獄、眾所慎當慎之事,以上下文例推之,並不合,不足據也。”
于省吾《尚書新證》則認為,舊讀“慎”如字,則支蔓不可解結。于氏讀“慎”為“訊”,其論證過程是:“訊”可作“訓”,“訓”可作“順”,而《易·繫辭》“慎斯術也”,《釋文》:“慎本作順。”《荀子·成相》“請布基,慎聖人”注:“慎讀為順。”而據《周禮·大司寇》及《小司寇》,凡獄訟,必“附于刑,用情訊之”,“一曰訊群臣,一曰訊群吏,一曰訊萬民”。故“庶獄庶慎”即“庶獄庶訊”。因其論證曲折,且與《周禮》屢言“庶獄庶律”不合,不為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所採,仍取孫詒讓“庶慎”為“掌典法之官”之說。但孫說也有不通之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其毋誤于庶獄庶慎,惟正是乂之。”從上下文意來看,“庶獄庶慎”皆指事,故言“惟正是乂之”,“正”即官長。蔡沈《書集傳》:“猶《康誥》所謂‘正人’,……指當職者為言。”“乂”,治也。謂惟當職者治“庶獄庶慎”。把“庶慎”理解為“掌典法之官”,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不少《尚書》注釋類的書籍,取于省吾之說而棄舊說。
舊說多以“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為句,以為“庶言”與“庶獄”、“庶慎”並列。我們以“文王罔攸兼于庶言”為句,“庶獄庶慎”屬下句。“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與“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相對而言,可證“庶獄庶慎”不能接言於“庶言”之後並連綴成句。關於“庶言”,屈萬里《尚書集解》說:
庶言,蔡氏《集傳》云:“號令也。”按《國語·周語上》:“有不祀則修言。”韋注:“言,號令也。”庶言,謂各種號令。號令繁多,不必盡出王朝,故文王不兼為之。蔡氏《集傳》所謂:“文王不敢下侵庶職。”是也。
屈說較長,故以“文王罔敢兼于庶言”為句絕。
今按從“真”得聲的字,常與從“至”得聲的字相通假。《易·損·象傳》:“君子以懲忿窒欲。”《釋文》:“窒,陸作昚。”“昚”乃“慎”之古文,見於《說文·心部》。《易·履》:“履虎尾,不咥人。”馬王堆帛書本“咥”作“真”。我們曾指出,古書中所謂“執”聲與“至”聲通假,實乃“埶”與“至”通假。典型例證如“〈〉”,《說文·金部》云“讀若至”。“至”古音屬章紐質部;從“至”得聲的字,古音同屬質部,而分屬章、定、端三紐。而與“埶”有着密切通假關係的“涅”、“薾”古音亦屬質部,聲母屬泥紐。端、泥皆屬舌頭音。
從“真”得聲的字如“慎”,可與“埶”聲字通假,還有其他跡象可尋。《皋陶謨》:“五品不遜。”《淮南子·人間》引“遜”作“慎”。《康誥》:“惟曰未有遜事。”《孔子家語·始誅》引“遜”作“慎”。而《說文·至部》云“讀若摯〈摰〉。”再如“真”與“”通假。《詩·鄘風·君子偕老》:“鬒髮如雲。”《說文·部》引“鬒”作“”。《左傳》昭公二十八年:“黰黑而其美。”《釋文》:“黰,《說文》作。”而“”又與“爾”通。《莊子·大宗伯》:“陰陽之氣有沴。”《釋文》:“沴,崔本作。”“爾”、“埶”通假之例甚多。又如《說文·辵部》云“迣讀若寘。”而“世”、“枼”常與“埶”通。《詩·鄘風·君子偕老》:“是紲袢也。”《說文·衣部》“褻”下引“紲”作“褻”。《盤庚》:“其有眾咸造勿褻。”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五引“褻”作“媟”。
最能說明“慎”與“埶”之間關係的,莫過於“慎”《說文》古文作“昚”。劉樂賢先生認為,古文“慎”字上從火,下從日,是一個從火日聲的形聲字。在出土秦漢文字材料及部分傳世古書如《素問》中,“熱”的異體作“炅”。裘錫圭先生認為“炅”當從火日聲,王輝先生則認為“炅”是會意兼形聲字。劉樂賢還認為從火日聲的“昚”即“慎”字古文,就是秦漢文字中讀為“熱”的“炅”字。換言之,“慎”、“熱”古文皆從火日聲,是“慎”與“埶”聲相通的確證。
綜合以上通假例證,我們懷疑“庶獄庶慎”應讀為“庶獄庶藝”或“庶獄庶臬”,即《周禮》屢言的“庶獄庶律”。“庶律”義同“庶藝(臬)”。《左傳》文公六年:
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長,是以竝建聖哲,樹之風聲,分之采物,著之話言,為之律度,陳之藝極,引之表儀,予之法制,告之訓典,教之防利,委之常秩,導之以禮則,使毋失其土宜,眾隸賴之,而後即命。
王引之《經義述聞》引其父王念孫曰:
立木以示人謂之表,又謂之儀。《說文》曰:“檥,榦也。從木義聲。”經傳通作儀。表儀與藝極義相近,皆所以喻法度也。《管子·形勢解篇》曰:“法度者,萬民之儀表也。禮義者,尊卑之儀表也。”《韓詩外傳》云:“智如泉湧,可以為表儀者,人師也。”或言“表儀”,或言“儀表”,其義一也。
《荀子》謂“法度者,萬民之儀表也”,換言之,“儀表”即“法度”。故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謂“律度”、“藝極”、“表儀”、“法制”義皆相近。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已讀“藝極”為“臬極”,《春秋左傳注》失引。“臬極”即“臬則”,今言“法則”。“陳之臬極”猶如《康誥》之“陳時臬事”。“律”、“臬”、“儀”、“法”義皆相近。《周禮》言“庶獄”、“庶律”、“庶義(儀)”,《立政》言“庶獄”、“庶慎(藝、臬)”,言雖異,義相同。故《立政》“庶獄庶慎(藝、臬)”又可簡言“庶獄”:“今文子文孫,孺子王矣。其勿誤于庶獄,惟有司之牧夫。”與前言“孺子王矣!繼自今,文子文孫,其毋誤于庶獄庶慎,惟正是乂之”,文意完全相同。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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