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燮仁
《周書》兩見“暋”字:
凡民自得罪,寇攘姦宄,殺越人于貨,暋不畏死,罔弗憝。
《康誥》
嗚呼﹗其在受德暋,惟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乃惟庶習逸德之人,同于厥政。 《立政》
“暋不畏死”,《孟子·萬章下》引作“閔不畏死”。“其在受德暋”,《說文·心部》所引則有差異:“忞,彊也。从心文聲。《周書》曰:在受德忞。讀若旻。”
“暋”字見於《說文·攴部》:“暋,冒也。从攴昬聲。《周書》曰:暋不畏死。”又見於《爾雅·釋詁上》:“昬、暋,強也。”從文意來看,“暋不畏死”即強橫不畏死,顯然適用於《爾雅》“暋,強也”之訓,與《說文》“忞,彊也”亦合。故此注家對“暋不畏死”句的理解並無分歧。但《說文》云“暋,冒也”、則比較費解。王筠《說文句讀》云“暋,葢冒昧之義”,讀“冒也”的“冒”如字。我認為《說文》云“暋,冒也”,與《爾雅》云“暋,強也”並不衝突。“暋,冒也”的“冒”,應係“勖”之省。《尚書·顧命》“冒貢于非幾”陸德明《釋文》:“冒,馬鄭王作勖。”“冒”與“勖”,猶如“堇”與“勤”。《毛公鼎》(集成[1]2841)“勞堇大命”即“勞勤大命”。《尚書》中也有“冒”通“勖”訓為勉、強之例。如《君奭》:
惟茲四人昭武王,惟冒丕單稱德。
我咸成文王功于不怠,丕冒,海隅出日,罔不率俾。
王引之《經義述聞》、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劉逢祿《尚書今古文集解》都曾指出,“冒”應訓勉。王氏云:“冒,懋也。”[2]孫氏云:“冒與懋聲相近,又通勖,勉也。”[3]劉氏則云:“冒當爲勖。”[4]古書中“懋”、“勖”本可通假,如《尚書·盤庚》“懋建大命”、“予其懋簡相爾”,漢石經“懋”並作“勖”,都是勉、強的意思。新出郭店楚簡進一步證明前人的釋讀是正確的。“惟冒丕單稱德”的“冒”,郭店楚簡《成之聞之》引作“”,即“旄”的初文。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旄,旌旞竿飾也,本用犛牛尾注於竿首,故曰旄。後又用羽,或兼用旄與羽焉。”而“旄”與“楙”亦可通假。《爾雅·釋木》:“旄,冬桃。”《說文·木部》“旄”作“楙”。
既明“暋,冒也”之訓即“暋,勖也,勉也,強也”,下一步就要分析爲什麽“暋”有勉強之義。段注對《說文》、《爾雅》从“昬”得聲的字,多徑直校改為从“昏”,如上舉“暋,冒也”,以及段注所引《爾雅》“昬、暋,強也”。“暋”从“昏”得聲,而字書普遍認為“昬”是“昏”的異體字。如我國最早的字典《說文解字·日部》就說:“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一曰民聲。”所謂“从日氐省,氐者下也”的形體分析恐不確。“一曰民聲”,即言“昏”亦可作“昬”。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以下簡稱“段注”)云:
“昏”字於古音在十三部(引者按:即文部),不在十二部(引者按:即真部+質部)。昏聲之字,“”亦作“蚊”,“”亦作“”,“”亦作“忞”。昏古音同文,與真、臻韻有斂侈之別。字从氐省為會意,絕非从民聲為形聲字也。蓋隸書淆亂,乃有从民作“昬”者,俗皆遵用。
又云:
(一曰民聲)此四字蓋淺人所增,非許本書,宜刪。凡全書从昏聲之字皆不从民。有从民者,譌也。
段注認為“昏”作“昬”者,乃隸書淆亂。根據古文字學的最新研究成果,“昏”作“昬”者,乃是戰國、秦漢時期“氏”、“民”形近互訛,且“昏”、“民”古音亦十分接近之孑遺。吳振武先生成稿於上世紀八十年代末的《釋戰國“可以正民”成語璽》已經指出:“‘民’和‘氏’的淆亂,在戰國古文中既已出現。”[5]黃文傑先生也曾辨析秦簡中的“氏”與“民”[6]。因此可以肯定,“昬”乃“昏”之訛變,又因“昏”、“民”音近,故被視為“一曰民聲”。段注將《說文》中大部份从“昬”得聲且與文聲相通假的字全部改為从“昏”,是很有見地的。《尚書》中凡兩見的“暋”,顯然也是从“昏”得聲的,故或體作“忞”、“閔”。“忞”訓彊,而“閔”亦有訓勉之訓,如《君奭》“予惟用閔于天越民”,偽孔傳即云“閔,勉也”。明紐文部的“文”、曉紐文部的“昏”,與明紐元部的“勉”,音近可通。
在傳世文獻中,“暋”亦有直接寫成从“昏”者。《盤庚》“不昏作勞”,孔穎達《正義》引鄭玄云:“昏,讀為,勉也。”陸德明《釋文》:“昏,馬(融)同。本或作,音敏。《爾雅》云昏、皆訓強,故兩存。”“《爾雅》云昏、皆訓強”,即上引“昬、,強也”,“”顯然乃“暋”之訛,所从的“昏”同“昬”,且誤“攴”為“文”。《爾雅》云“昏(昬)、(暋)”皆訓強,《盤庚》又以“昏”、“”為異文,視“(暋)”通或同“昏(昬)”,顯然是合理的。
再來看“其在受德暋”句。“受”通“紂”。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謂今文《尚書》作“紂”、古文《尚書》作“受”。“受德”,《呂氏春秋·仲冬紀》以及《逸周書》孔晁注誤以為商紂王之名,前人已駁之。“受(紂)德”言紂之德,與《立政》上文“桀德”義同。“暋”,偽孔傳訓為自強,與《爾雅》云“暋,強也”以及《說文》云“暋,冒(勖)也”、所引異文云“忞,彊也”合,但於上下文意,無論對“其”、“在”二字如何釋讀,都明顯不通。故不少學者另尋它解。如于省吾《尚書新證》認為“暋”通“”即“聞”之古文。“此‘聞’,猶‘冒聞于上帝’之‘聞’,與下文‘帝欽罰’之義相接。”而于氏讀“冒聞于上帝”之“聞”如“登聞于天”之“聞”。于氏以“其在受德”為句,以“暋”屬下句,統領“惟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句。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贊同“暋”通“聞”之說,但仍以“暋”屬上句,將“其在受德暋(聞)”翻譯為“到商紂惡德聞於外”。錢宗武、杜純梓《尚書新箋與上古文明》仍從“暋,強也”之訓,但以“暋”屬下句,對“惟羞刑暴德之人”的“羞”字的理解也與通行的王引之之說不同。楊筠如《尚書覈詁》只是簡單臚列《說文》、《爾雅》故訓,沒有串講。只有屈萬里《尚書集釋》徑讀“暋”為“昏”,釋為“迷亂”。其論證與我們前面的分析相同。屈說是正確可從的。“其在受德暋”即“其察紂德昏”,《大戴禮記·少閒》即言紂“德昏政亂”。“惟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乃惟庶習逸德之人,同于厥政”是對紂如何“德昏”之說明。“庶”,我在“惟庶習逸德之人”條讀為“度”,任用、擇用之義,與“羞”義進正相對。《說文》所引“在受德忞”,乃假“忞”為昏亂的“昏”,如同《史記》假“閔”為“惽(惛)”。《史記·范睢蔡澤列傳》:“竊閔然不敏。”司馬貞《索隱》:“鄒誕本作惽然。”“惽”乃“惛”之異體。《說文·心部》:“惛,不憭也。从心昏聲。”字又作“惽”。《詩·大雅·民勞》“以謹惽怓”陸德明《釋文》:“惽,不憭也。”“不憭”即心昏亂不明。“惛然不敏”即昏昏然不敏。
《說文》於所引文例與字頭釋義不合者,往往於引書後加注。如《火部》:“,火不明者。从苜从火,苜亦聲。《周書》曰:布重席。席,纖蒻席者。”“纖蒻席者”即對“席”的解釋。又如《土部》:“垐,以土增大道上。从土次聲。堲,古文垐从土即。《虞書》曰:龍,朕堲讒說殄行。堲,疾惡也。”《火部》:“炪,火光也。从火出聲。《商書》曰:予亦炪謀。讀若巧拙之拙。”但也有不加注者,如《女部》:“,人姓也。从女丑聲。《商書》曰:無有作。”所引文句出自《洪範》,今本《尚書》“”作“好”。許慎引此文句,非謂《洪範》“無有作好”之“好”義為人姓。段注云“此引經說假借也”。又云:“皆稱經以明六書之假借,而淺人不得其解,或多異注,蓋許書之湛晦久矣。”此類例證,還可舉出多例。與《尚書》有關者,如《人部》:“假,非真也。从人叚聲。《虞書》曰:假于上下。”《犬部》:“狟,犬行也。从犬亘聲。《周書》曰:尚狟狟。”“忞”字引《尚書》“在受德忞”,與此相同。其後注云“讀若旻”,僅注其音,非言“在受德忞”之“忞”義同“旻”,與“炪”字下云“讀若巧拙之拙”不同。明白了這一點,就可以擺脫《說文》“聞,彊也”之訓的束縛,破讀“忞”為“昏”從而正確理解《尚書》文句。
《牧誓》:
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昏棄厥肆祀弗荅;昏棄厥遺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俾暴虐于百姓,以姦宄于商邑。
王引之《經義述聞》謂:
昬,蔑也。讀曰泯。昬棄,即泯棄也。昭二十九年《左傳》曰:“若泯棄之。”泯棄,猶蔑棄也。《周語》曰:“不共神祇,而蔑棄五則。”泯、蔑,聲之轉耳。[7]
王氏讀“昏”為“泯”,無疑是正確的。“昏”、“泯”音近相通。《康誥》:“天惟我民彝大泯亂。”王引之《經義述聞》謂“泯亦亂也”。今按“泯亂”實通“昏亂”,“昏亂”同義連言。但王氏云“泯棄,猶蔑棄也”,則有可商。“蔑棄”的“棄”,應理解為輕視。“棄”有輕義,章炳麟《春秋左傳讀》有說[8]。如《左傳》桓公六年:“漢東之國,隨為大。隨張,必棄小國。”“棄”即用此義。“蔑棄”、“慢棄”、“怠棄”的“棄”皆輕視、輕慢義。《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貫瀆鬼神,慢棄刑法,倍奸齊盟,傲很威儀,矯誣先王。”《尚書·甘誓》:“有扈氏威〈烕,通蔑〉侮五行,怠棄三正。”(參見“怠棄三正”條)但《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若泯棄之”的“棄”則不能理解為輕視、輕慢。其原文作:
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職,則死及之。失官不食。官宿其業,其物乃至。若泯棄之,物乃坻伏,鬱湮不育。故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實列受氏姓,封為上公,祀為貴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龍,水物也,水官棄矣,故龍不生得。
前言“若泯棄之,物乃坻伏,鬱湮不育”,後言“龍,水物也,水官棄矣,故龍不生得。”顯然“泯棄”絕非“蔑棄”。杜預於“水官棄矣”注云:“棄,廢也。”則“泯棄”應當理解為廢棄、棄絕,王說不可從。
《墨子》引《大誓》佚文有與“昏棄厥肆祀弗答”相似的句子。《墨子·非命中》引曰:“紂夷之居,而不肯事上帝,棄闕其先神而不祀也。”《非命上》引曰:“紂夷處,不肯事上帝鬼神,禍厥先神祇不祀。”《天志中》引曰:“紂越厥夷居,不肯事上帝,棄厥先神祇不祀。”顯然,“棄闕其先神而不祀也”、“棄厥先神祇不祀”與“昏棄厥肆祀弗荅”指的是同一回事。《大誓》佚文中的“棄”,不能理解為蔑棄。“棄”、“闕”皆有去除、捨棄、拋棄之義。“棄”訓去者,如《戰國策·秦策二》“故子棄寡人事楚衛”高誘注:“棄,去也。”“闕”訓去省,如《廣雅·釋詁二》:“闕,去也。”《周禮·夏官·稾人》“亡者闕之”鄭玄注:“闕,猶除也。”“棄闕”同義連言,而“泯棄”與之義近,猶言“絕棄”。《文選·班固〈東都賦〉》云:“鬼神泯絕”。而“棄”亦可引申訓絕。《孟子·梁惠王下》:“王曰:棄之。”朱熹《集注》:“棄,絕也。”[9]
(缺《容成氏》“昏者”一段)
[1] 即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增訂修補本)》,中華書局,2007年。
[2] 王引之《經義述聞》第92頁。
[3] 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第454頁,中華書局,1986年。
[4] 劉逢祿《尚書今古文集解》,載阮元、王先謙《清經解 清經解續編(拾)》第1832頁,鳳凰出版社,2005年。
[5] 載《湖南博物館文集》,嶽麓書社,1991年。
[6] 黃文傑《氏民辨》,《容庚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又見《秦至漢初簡帛文字研究》第136-141頁,商務印書館,2008年。
[7] 王引之《經義述聞》第84頁。
[8] 《章太炎全集(二)》第147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7月。
[9]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20頁,中華書局,1983年。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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