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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燮仁:《左傳》訛字辨識兩則
在 2017/10/31 12:48:07 发布

《左傳》訛字辨識兩則

 

雷燮仁

 

一、誤“動”為“勤”

《左傳》昭公十三年:

平王封陳、蔡,復遷邑,致羣賂,施舍、寬民,宥罪、舉職。……使枝如子躬聘于鄭,且致、櫟之田。事畢弗致。鄭人請曰:“聞諸道路,將命寡君以、櫟,敢請命。”對曰:“臣未聞命。”既復,王問、櫟,降服而對曰:“臣過失命,未之致也。”王執其手,曰:“子毋勤!姑歸,不穀有事,其告子也。”

、櫟本鄭邑,《左傳》昭公元年云“楚公子圍使公子黑肱、伯州犁城、櫟、郟”,杜預注:“三邑本鄭地。”則楚取、櫟當在魯昭公即位前。楚平王新立,還以賂鄭。“枝如子躬”乃人名,《左傳》僅此一見。據《廣韻》“枝”字注,“枝如”乃複姓。枝如子躬奉命還犨、櫟以賂鄭,但專權“弗致”。回國後,楚平王問起還、櫟之事,枝如子躬“降服而對”,言“臣罪過,漏失君命”(孔穎達疏解“臣過失命”語)。關於“降服”,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云:

杜注:“降服,如今解冠也。謝違命。”然僖二十三年傳云:“公子懼,降服而囚”,杜注謂“降服,去上服”,兩注不同。此降服亦請罪之表示,當同去上服之義,非漢、晉之免冠也。

枝如子躬懼平王問罪,故“降服”以謝違命。楚平執枝如子躬之手,曰“子毋勤”云云,杜預注:“王善其有權,有事將復使之。”整段傳文,除了“勤”字,並無費解之處。

王引之《經義述聞》引其父王念孫云:

動,猶辱也。以其降服而對,故曰“子毋辱”。成公十七年晉厲公使辭于欒書中行偃曰:“大夫無辱,其復職位。”語意與此相似。正義曰:“言子毋以見使為勤勞。”失之矣。定四年晉謀伐楚,荀寅言於范獻子曰:“吾自方城以來,楚未可以得志。祇取勤焉。”亦謂祇取辱也。昭十三年楚靈王曰:“大福不再,祇取辱焉。”語意亦相似。鄭注《檀弓》曰:“勤,勞辱之事也。”成九年穆姜謂季文子曰:“大夫勤辱。”是勤與辱同義。

依古書故訓,“勤”確有勞辱之義。除王念孫所引《禮記·檀弓上》“服勤至死”鄭玄注“勤,勞辱之事也”,又如《禮記·玉藻》“勤者有事則收之”鄭玄注:“勤,謂執勞辱之事也。”《國語·晉語四》:“公子有辱。”韋昭注:“辱,謂降服。”也似乎印證王說確鑿不疑。但《國語》之“降服”指降其職服,《左傳》之“降服”乃降除上服,不能類比。且鄭玄注所云“勞辱”,實言“勞苦”。《漢書·張騫傳》:“以苦漢使。”顏師古注:“苦,令其困苦也。”《漢書·馮奉世傳》:“為外國所苦。”顏師古注:“苦,謂困辱之。”《左傳》定公四年“祗取勤也”,亦謂楚不過是奔波勞苦勤辱而已,故云“未可以得志”。而昭公十三年“祗取辱焉”的“辱”則義侮辱,兩者並非語意相似。王念孫云“以其降服而對”,又引《左傳》成公十七年“大夫無辱,其復職位”,顯然以“降服”為“降其職服”,理解亦有誤。即使以“勤辱”、“勞辱”、“勞苦”解“子毋勤”,也不通。

“動”、“勤”形近,古書中有互訛之例。《管子·小匡》:“彼為其君動也。”《左傳》莊公九年孔穎達疏引“動”作“勤”。《淮南子·原道》:“四支不動。”王念孫《讀書雜志》亦謂:“動,當爲勤,字之誤也。”《管子·小問》:“力地而動於時。”王念孫《讀書雜志》云:“動,亦當爲勤。”《大戴禮記·哀公問五義》:“動行不知所務,止立不知所定。”“動行”與“止立”對文。《韓詩外傳》卷一“動行”作“動作”,《荀子·哀公》則作“勤行”,“勤”亦“動”之訛。頗疑“子毋勤”的“勤”應為“動”之訛。“動”訓驚、懼,與《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公子懼,降服而囚”正合。《左傳》宣公十一年:“謂陳人無動。”《史記·陳杞世家》作“謂陳曰無驚”。王引之《經義述聞》云:“動,謂驚懼也。”古書中與“震恐”、“震慴”、“震懾”、“震懼”同義的“震動”或“振動”,“震(振)”、“動”都訓驚、懼。《莊子·山木》“振動悼慄”更是四字同義連言。《逸周書·謚法》“甄心動懼曰頃”(此從盧文弨校改),則是“動懼”同義連言。“動”以驚 、懼,前人多有誤讀。《詩·周頌·長發》:“不震不動,不戁不竦,百錄是總。”鄭玄箋:“不震不動,不可驚憚也。”明以驚懼、驚憚釋“動”,“震”、“動”與“戁”、“竦”同義,皆言懼,但陳奐《詩毛氏傳疏》卻說:“不震不動,言不震作動搖也。”是不解“動”有驚、懼義。殆“動”表驚、懼乃不常見義項,《左傳》誤“動”為“勤”後,長期未能辨識。將“勤”校改為“動”,不僅有古書中同類訛誤作旁證,於上下文意也是妥帖通順的,故為之一說。

 

二、誤“朁(僭)”為“替”

古書中有“朁”誤為“替”之例。《尚書·大誥》:“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天帝命。”“替”,《漢書·翟義傳》所載“莽誥”作“”,《隸續》所載魏三體石經作“”。依《說文》,“”為“替”之或體。段玉裁《尚書古文撰異》認為作“僭”為長,作“替”者,蓋傳寫之誤。“僭”義不信。《翟義傳》顏師古注:“僭,不信也。”《詩·小雅·巧言》“僭始既涵”鄭玄箋、《左傳》昭公八年“僭而無徵”陸德明《釋文》、昭公二十五年“以卜為信與僭”杜預注均謂:“僭,不信也。”“不敢替〈朁,僭〉上帝命”即“不敢不信上帝命”。《尚書·君奭》云“天難諶”,注家多讀“諶”同“僭”,“僭”亦訓不信。“天難諶”即“天難不信”,與“不敢不信上帝命”意思相同。故《大誥》“替”為“朁(僭)”之訛,幾乎為所有新出《尚書》注釋類書籍所信從。

古書中還有一些誤“朁”為“替”之例,前人未曾指出。《漢書·王子侯表上》:“至于孝武,以諸侯王疆土過制,或替差失軌,而子弟爲匹夫,輕重不相準。”顏師古注:“替,古僣字也。”“僣”即“僭”之訛。《廣雅·釋詁四》:“僭,差也。”《詩·大雅·抑》“不僭不賊”毛傳、《左傳》哀公五年“不僭不濫”杜預注皆云:“僭,差也。”《周禮·春官·大宗伯》“以軍禮同邦國”鄭玄注:“同謂威其不協僭差者。”《漢書·五行志中之上》:“僭,恒陽若。”顏師古注引應劭曰:“僭,謂僭差。”《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賞不僭而刑不濫”孔穎達疏:“僭,謂僭差。”《史記·禮書》:“循法守正者見侮于世,奢溢僭差者謂之顯榮。”《漢書》“替差失軌”無疑即“朁(僭)差失軌”。“軌”者,法度也。《左傳》隱公五年:“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新書·道術》:“緣法循理謂之軌。”“失軌”即“不度”,不合法度。

“爽”有差義,古書故訓習見,可參見《故訓匯纂》“爽”字頭“爽,差也”條。“忒”亦有差義。《爾雅·釋言》:“爽,差也。爽,忒也。”《爾雅·釋訓》:“晏晏、旦旦,悔爽忒也。”是“爽忒”同義連言。邢昺疏:“爽忒,差失。”“忒”又作“慝”。《漢書·王嘉傳》:“民用僭慝。”“僭慝”也是同義連言,義同“爽忒”。故“僭”、“爽”同義,可連言或對舉,如北魏陽固《疾幸詩》:“乃如之人,僭爽其德。豈徒喪邦,又亦覆國。”《太玄·永》:“初一:不替不爽,長子之常。 ”司馬光《集注》:“替,廢也。”范望注則云:“替,施也。”顯然,“不替不爽”應即“不朁(僭)不爽”之誤。

《左傳》中也有“朁(僭)”誤為“替”之例。定公十五年云:

十五年春,邾隱公來朝。邾子執玉高,其容仰;公受玉卑,其容俯。子貢曰:“以禮觀之,二君者,皆有死亡。夫禮,死生存亡之體也。將左右、周旋、進退、俯仰,於是乎取之;朝、祀、喪、戎,於是乎觀之。今正月相朝,而皆不度,心已亡矣。嘉事不體,何以能久?高、仰,驕也;卑、俯,替也。驕近亂,替近病。君為主,其先亡乎?”

《漢書·五行志中之上》亦引“高、仰,驕也;卑、俯,替也”之語,顏師古注:“替,廢惰也。”“替”有廢義,“惰”有懈弛、弛廢之義。言“替”即“廢惰也”,是合乎情理的。但“卑、俯”被視為“廢惰”,則頗為費解。《鬼谷子·摩》云:“卑者,諂也。”《集韻·鹽韻》:“諂,過恭也。”恭而過者,卻被視為“廢惰”,不合情理。從上引“僭差”即失軌、不度來看,這裡的“替”也應該是“朁(僭)”之訛。“邾子執玉高,其容仰”,子貢視之為“驕”;“公受玉卑,其容俯”,子貢視之為“朁(僭)”。“驕”有盈、過之義。《左傳》隱公三年:“驕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來,寵祿之過也。”孔穎達疏:“驕謂恃己陵物,奢謂夸矜僭上,淫謂嗜欲過度,泆謂放恣無藝。”實“驕”、“奢”、“淫”、“泆”皆有過、差之義。而“僭”、“差”、“忒”、“爽”也都有過、差之義。《左傳》僖公九年“不僭不賊”杜預注:“僭,過差也。”《楚辭·哀時命》“稱輕重而不差”王逸注:“差,過也。”《太玄·廓》“或生之差”范望注:“差,過差也。”《詩·魯頌·閟宮》“享祀不忒”朱熹《集傳》:“忒,過差也。”《廣雅·釋詁三》與《方言》卷十三亦言“爽,過也”,郭璞注:“謂過差也。”

在儒家看來,“禮者,人道之極也。”(《荀子·大略》)“進退有度,尊卑有分,謂之禮。”(《漢書·公孫弘傳》)故行事需“合於人心”(《禮記·禮器》),“體情而防亂”(《春秋繁露·天道施》),“事得其序”(朱熹《四書集注》引范氏曰),而“止乎中”(《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第二十三卷)。《周禮·地官·大司徒》“以五禮防萬民之偽”鄭玄注:“禮,所以節止民之侈偽,使其行約中。”《禮記·仲尼燕居》也說:“夫禮,所以制中也。”“中者,不偏不倚,無過不及之名。”(朱熹《四書集注》)。邾子“高、仰”,“驕”而無禮;魯公理應不卑不亢,“行約乎中”,不過亦無不及,卻“卑、俯”,同樣“僭差”而無禮,故言“兩皆不度”。杜預注謂“不度”即“不合法度”,與“僭差”義“失軌”正合。前引《史記·禮書》“奢溢”與“僭差”連言,而《左傳》載子貢之言則以“驕”、“朁(僭)”對言,都證明“替”當爲“朁(僭)”之訛。

如同《尚書·大誥》“朁(僭)”字,漢魏時已訛誤為“替”,如魏三體石經作“替”之或體“”,《左傳》“卑、俯,朁也”的“朁”,應該也在《漢書》編撰之時已經訛誤,且為《漢書》所沿襲。這樣,《左傳》、《漢書》同時出現訛誤,也就不足為奇了。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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