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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稚松:談談甲骨文記事刻辭中“示”字的含義
在 2008/1/17 19:33:48 发布

 

談談甲骨文記事刻辭中“示”字的含義

(首發)

 

方稚松

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國語言文學學院

 

對於甲骨文記事刻辭中動詞的含義歷來爭議頗多,至今仍無定論。劉一曼、曹定雲所作《論殷墟花園莊東地H3的記事刻辭》一文曾對字的各家看法有所歸納[1],但還不夠全面。我們在參考劉、曹文基礎上將目前我們所見的幾種主要觀點重新概括如下:

1.釋示爲祭祀

葉玉森《研契枝譚》、《殷虛書契前編集釋》及王襄《簠室殷契徵文》將骨臼刻辭中的理解爲祭祀之[2]。胡厚宣《武丁時五種記事刻辭考》也認爲五種記事刻辭中之以釋祭名爲妥[3]

2.釋示爲置

董作賓《帚矛說——骨臼刻辭的研究〉一文中認爲

示字在骨臼刻辭中,即非神,又非祭祀。……我以爲如釋爲示,或可釋作設置之意。……《詩·鹿》“示我周行 ”,箋云:“示當作寘”。《禮記·中庸》“其如示諸斯乎”注“示讀如寘諸河幹之寘”。寘同於置,是示可訓爲寘置。[4]

孫海波《誠齋殷虛文字考釋》426中說

示、寘字通,董作賓已言之。寘、置古同用,置、舍雙聲,二字互爲音訓。《華嚴經·音義》上引《廣雅》“置,捨也。”捨、舍字同。《左》桓二年傳:“舍爵策勳焉。”《釋文》“舍,置也。”《左》昭四年傳:“使杜拽舍路。”注“舍,置也。”是置舍互爲音訓之證,《散氏盤》夨舍散田,《金(引者案:應爲“令”之誤)鼎》余其舍女臣卅家,舍均爲予也。[5]

省吾《雙劍誃殷契駢枝·釋屯》中提到:

示寘字通,董氏已言之,茲再舉二證,以明二字之通固常例也。《易·坎》“寘於叢棘”,《釋文》“‘寘’劉作‘示’,張作‘置’”;《荀子·大略》“示諸檃栝”,注:“示讀爲寘”。寘置古同用,不煩詳舉。置舍雙聲,二字互爲音訓。《史記·吳王濞傳》“無有所置”,《正義》“置,放釋也。”《左·哀十二年傳》“乃舍衛侯”,《釋文》“舍,釋也”。釋舍古籍通用。《華嚴經·音義》上引《廣雅》“置,捨也。”捨、舍字同。《左·桓二年傳》 “舍爵策勳焉”,《釋文》“舍,置也。” 《左·昭四年傳》:“使杜拽舍路”,注“舍,置也。”是置舍互爲音訓之證總之,示可讀爲置,置舍二字音義並通。金文言舍猶予也。《散氏盤》“夨舍散田”,《令鼎》“余其舍女臣卅家”,《》“君舍余三鐪”,舍均謂予也。後世但知上對下言賜,遂不知周人之言舍猶賜,商人之言示猶舍也。[6]

饒宗頤的《殷代貞卜人物通考》也同意示寘之說[7]

3、釋示爲天神地示人鬼

唐蘭《天壤閣甲骨文存》第十七片考釋認爲爲神之義。文中謂:帚□示者,諸婦之初卒而祭之也,……小臣某示及邑示示之屬,則諸先正之祭[8]

4、釋示爲氏

1948年,丁山《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考》論示即氏字,即夕字別體[9]。晁福林的《殷墟骨臼刻辭示屯及其相關的一些問題》一文贊成丁山釋示爲氏的意見,並認爲屯當從唐蘭說認爲是豕之倒寫,本義爲小豬仔,骨臼刻辭中示屯是其引申義,即由某氏族進貢的包裹卜骨[10]

5、釋示爲視(或眎、眡),這裏又可分爲三種意見:

1)省視、檢視義

1934年,郭沫若作《骨臼刻辭之一考察》,他認爲當假爲眎,《說文·見部》下古文有眎、眡,此處理解爲省視之義[11]1957年,陳邦懷在《甲骨文零拾附考釋》116片臼考釋中也認爲“示”爲視,有驗收之義[12]。王宇信所作的《甲骨學通論》一書認爲“某示若干”刻辭,所記都爲檢視、驗收整治的龜甲、獸骨,以備卜用之事[13]

2)眎高義

1956年,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將記事刻辭中的的意義理解爲《周禮·大卜》中的眡高示高是灼龜命龜以前的事,所指當《荀子·王制篇》的鑽龜,《韓非子·飾邪說》的鑿龜’”[14]1978年,嚴一萍的《甲骨學》一書也認爲“示”爲“眡高”,“‘眡高’等於相龜之何處可以鑽鑿”[15]。同樣是說“眎高”,陳、嚴兩家意見也不一致,陳是說眎高等於鑽龜、鑿龜,嚴認爲是相龜何處可鑽鑿。1991年,齊文心在《歷組胛骨記事刻辭試釋》一文中謂“示”指鑽鑿而言,但又說“示高”可以理解爲標明龜甲正面施鑽鑿的位置[16]

3)指示義

尚秀妍《再讀胡厚宣先生<五種記事刻辭考>一文認爲示若干意思大概是指導、監督對若干龜骨的修治[17]。孫俊所作《殷墟甲骨文賓組卜辭用字情況的初步考察》一文贊成此說[18]

6、釋示爲予

于省吾於《從甲骨文看商代社會性質》一文中提出此觀點

凡示屯之示應讀給予之予。契文之示壬示癸,史記作主壬主癸,示與主初本同名,後歧爲二。主與予與佇音近字通,如杼予聲讀如佇。《國語·魯語》“杼能帥禹者也”,韋注:“杼禹後七世少康之子季杼也”。《史記·夏本紀》“帝少康崩,子帝予立”,《索隱》:“予音佇,系本云,季佇作甲者也”。卜辭說,“令亳宁雞貝”摭續一八九,亳與雞均係人名,是說令亳予雞以貝。早期金文每以宁之爲給予之予,不煩備舉。王示殻二屯,言王予殻以二屯,“,示七屯”,言會見小臣予以七屯,或以見爲人名非是。不過示屯一類紀事都刻在特定的地位,都表示某種給予的事例,不盡屬於貢納性質,還不能完全瞭解它的意義所在。[19]

7、釋示有交納、奉獻義

趙誠在《甲骨學簡明詞典》中認爲這種刻辭中的“示用作動詞,有交納、進貢、奉獻之義[20]。劉一曼、曹定雲的《論殷墟花園莊東地H3的記事刻辭》一文贊成此說,並從三個方面論證示有交納、奉獻義,我們摘引如下:

其一,“示”作爲動詞時,具有交納、奉獻之義,如《人》3065“示一牛”,《合集》1038正“示九百人”就是這種用法。

其二,“某示若干”、“某入若干”、“某來若干”句式相似,意義可能相近。但有的學者據在卜甲上常見“某入若干”、“某來若干”、“某取若干”之辭常刻在右橋,而“某示若干”之辭刻在左橋,認爲兩者表示兩件事情,示“只有釋‘眡(眎)高作龜’的‘示’才算合理”(原注:嚴一萍《甲骨學》693696頁,臺灣藝文印書館,1978年)。但是,在甲橋刻辭中見到這樣的例子,如《乙》7673“雀入二百五十”(右橋),“帚羊來”(左橋);《丙》278“永入十”(右橋),“帚示。賓”(左橋)。兩版刻辭相對照,說明“示”的意義近似“來”,即龜甲是由某入獻來的。

再者,從古音而言,“示”上古音脂部,船母,而“至”亦爲脂部,聲母屬端母,均爲舌音。音可通。示可讀爲至,至有來義。[21]

在上述諸種說法中,以第5種釋示爲視的影響最大。但對於其中的眎高之說學者多有批評。如上引尚秀妍文提到:

做具體的修治、鑽鑿、契刻工作的是手工工人,他們的名字不會被刻在卜用甲骨上,刻在甲骨上的只能是某項工作的主持人或負責人,“婦某”等的工作大概是負責指導、督查龜骨的刮剖鋸錯磨平等事。[22]

上引劉、曹文對眎高說也有批駁,列了以下幾條理由:

1、在賓組記事刻辭中,“示”前的人名有五十個左右,且多數謂婦名。眾所周知,在堅硬的甲骨上施鑿、鑽,絕非易事,從事這項工作需經專門訓練,由技術嫺熟的少數人負責。賓組記事刻辭中的“示”者,不但人多,還有婦好、漁、畫等王室成員,朝中顯貴的名字,令人費解。

2、花園莊東地H3坑,有“示”的刻辭二版,其中花東192“示”字下部的豎劃被鑿打破,表明該字刻卜甲施鑽鑿之前,“示”不是指施鑽鑿或標明鑽鑿指位置的。

3、乙7041卜甲反面左甲橋的刻辭爲“[][ ]示十。殻”。靠甲橋外緣的“帚”字與“”字,外側均殘缺。張秉權指出“顯然那是刻好以後,才被鋸去的”。這片卜甲說明,“某示若干”一類甲橋刻辭是刻於卜甲整治之前。[23]

這些意見都有力地反駁了“示”指鑽龜、鑿龜或相龜之何處可施鑽鑿之說,故現已很少有人信從此說。目前學界廣爲接受的還是將“示”理解爲檢視、省視之義。2004年,裘錫圭在《關於殷墟卜辭的》一文中引到骨臼刻辭《合》5299,釋上一字“”爲指女性之瞽的專字[24],此外,《合》5177“戊寅羌示三屯。”中的“”可能也是“瞽”字。此,那將釋爲就很難成立了。

我們認爲記事刻辭中的是不能讀爲的,其意思應如一些學者所理解的有給予、交納之類的意思。對於這一釋讀的原因上引劉、曹文所列的幾條理由已有所涉及,但不夠詳細具體,在此我們再加以補充論證。本文主要從兩方面來論證:第一是記事刻辭本身所反應出的一些綫索,第二是在整個甲骨刻辭中的用法。

首先談第一方面,這得從甲橋刻辭中“示”的用法談起。在一版左右甲橋都完整的龜腹甲上,常見左右甲橋都刻有記事文字,一般右甲橋刻“某入(或來、以、取)若干”之類,左甲橋刻“某示”之類。如:

我以千。(右甲橋)

婦井示三十。爭。(左甲橋)116[典賓]

戔來四十。(右甲橋

[]賓。(左甲橋438[]

摧入。(右甲橋

示十殻。(左甲橋656[典賓]

我以千。(右甲橋

井示四十。賓。(左甲橋)  838[典賓]

我入*甲橋)

婦井示五。甲橋)926[]

良子入五。(右甲橋)

婦好示五。賓。(左甲橋) 938[典賓]

我以千。(右甲橋)

婦井示百。殻。(左甲橋)2530[典賓]

視入九以[25]。(右甲橋)

示四。(左甲橋) 7103[典賓]

乞 。(右甲橋)

庚子婦*。 (左甲橋)  7294反+7295[26] [典賓]

我以千。(右甲橋)

婦井示百。殻。(左甲橋) 9012[典賓]

我以千。(右甲橋)

示百。殻。(左甲橋) 9013[典賓]

我以千。(右甲橋)

婦井示四十。(左甲橋) 10935[典賓]

畫入。(右甲橋)

示十。(左甲橋) 13282[典賓]

入五。(右甲橋

示。殻。(左甲橋)  13648反+乙補4671反+乙補4668[27][賓一]

行取二十五。(右甲橋

井示爭。(左甲橋 13658[典賓]

*入十在。(右甲橋

婦橐*(左甲橋14149[典賓]

畫入。(右甲橋)

婦井示三十。殻。(左甲橋)17485[典賓]

永入十。(右甲橋)

示。賓。(左甲橋)  18911[典賓]

以三百。(右甲橋

丁酉井示二十。(左甲橋 合補287[典賓]

也有少數某示刻在右甲橋的,詳見下一,此處舉幾例如:

□示二。(右甲橋  188 [典賓]

娘示三。(右甲橋

殻。(左甲橋)  11423 [典賓]

*示六。殻。(右甲橋) 12383 [典賓]

上面刻辭中,多與來、以、入、取等對舉,多數學者也正囿於此而不認爲有送納、給予義。但正如上引劉、曹文所說,甲橋刻辭中也見這樣的格式:

雀入二百五十。(右甲橋

羊來。(左甲橋) 9810[賓一]

劉、曹文只舉了這一例,實際上與此同類的刻辭還有:

戔來五。。(右甲橋

婦妌。(右甲橋667[典賓]

易入廿。(右甲橋)

來。(右甲首)5637[典賓]

來。  6655 []

唐入十。右甲橋

□來。(右甲首)

殻。(左甲橋) 7440[典賓]

我來三十。(右甲橋)

來。(右甲橋下近右後甲處)9200[賓一]

*。(右甲橋)

娘來。爭。(左甲橋) 10137[典賓]

來。(右前甲與右後甲交界處)14199[典賓]

*(左甲橋)17407[賓一]

畫來。(右甲橋) 

。(右甲橋)5775[典賓]

。(右甲首)

來。(右前甲貼千里路)  8969[典賓]

般入四。(右甲橋) 

羊。(左甲橋近左後甲處)  9504[典賓]

*入□。(右甲橋)

。(左後甲近邊緣處)10171[典賓]

入一。(右甲橋)

[]。(左甲首)

爭。(左甲橋) 14128[賓一]

最後幾例的“婦應爲“婦某來之省。這種“婦某來”與“某入(或來)多少”也同見同一版腹甲上,與上面的“婦某示”的情況相同。區別在於“婦某示”的“示”後有時可接數詞,而這類“婦某來”不見此用法。但這類“婦某來”中的“婦某”之名多與甲橋、骨臼刻辭中經常充當“示”者的“婦某”是一樣的,如“婦妌(或作井)”常見於甲橋(《合》116838926等)、骨臼刻辭(《合》13017852975等);骨臼刻辭中作“示者”的也見“婦娘(或作良)”(《合》1121661417527、《合補》412等)、“婦羊(或)”(《合》647915314等);骨臼刻辭中的“婦”(見《合》8955134431752517526)與上面的“婦”也應爲一人。因此,上面這些例子中的“婦某”職能應與“示者”是相當的。這樣,對“婦某來”這類結構的理解就有兩種可能:一是將“婦某來”理解爲“婦某來示”的省略,二就是將“來”與“示”的含義理解爲相近。由於在記事刻辭中從未見“婦某來示”這種結構,故我們認爲當以第二種理解爲是,即“示”與“來”的含義有相通之處,“示”也應理解爲有交納、給予之義。只有這樣,下列骨臼刻辭中的“示”才能得到比較合理的解釋。

□巳王示殻二屯。8797[典賓]

丙子[28]賓一屯。12764[典賓]

由這兩例還可看出“示”在用法上有以下特點:一能用於雙賓語結構;二可用於尊者對下屬(這說明不宜將理解爲貢納之義。這些特點是”“” “”“等動詞所沒有的。

下面我們再看第二方面:“在整個甲骨刻辭中的用法。以往學者在探討記事刻辭中的含義時,多局限於記事刻辭的內部,對在整個甲骨文中的用法考察不。有些學者雖注意到結合卜辭討論,但有一點是容易被忽視的,這就是一些學者所指出的:“示”在記事刻辭中只作“”,而卜辭中的卻有“” “” “”等多種異體。柳東春在《殷墟甲骨文記事刻辭研究》一文中就指出: “(示)卜辭裏或作‘’或作‘’,兩字可通,但記事刻辭裏皆作‘’。此有其一定的原因,蓋記事刻辭裏‘’與卜辭裏‘’‘’字有不同意義”[29]。孫俊在其碩士論文中也提到:“賓組卜辭用來指‘神主’的‘大示’‘五示’‘六示’‘九示’丁示以及先公示壬’‘示癸或寫作,或寫作。記事刻辭中常見某示多少屯,只作…… 與修治龜骨一類的事件有關,跟用來指神主的用法完全不同,可見“示”的兩個異體“”、“”存在異體分工。[30]

上述學者所注意到的“”“ ”異體分工、用法有別這一現象是非常正確的。兩者於記事刻辭中的區別在花園莊東地甲骨刻辭未公佈之前確無例外,不過,《花東》184片甲橋刻辭大示五中之192“[]□”的“示”卻刻作。對此,我們認爲這只是異體字的偶爾混用,並不影響甲骨文中有別這一特點。且之間的區別並不僅僅表現在賓組記事刻辭與卜辭之間,就是在整個甲骨卜辭之中,這兩者在用法上也是有一定區別的。

我們知道“示”在卜辭中的常用義爲神主之義,在這種用法上,寫作無別,基本上各期卜辭都可通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卜辭中寫作多只表示“神主”義;而除表神主義外還有一些其他用法,這些用法卻很少用表示(這種區別《花東》甲骨也不例外,作“”的除上兩例記事刻辭外,都用作“神主”義,如《花東》21228290304490496;而作“”的意思則不同,見下)。除了上面所提記事刻辭中的用法外,下列(下都隸定爲示)的用法也值得關注。我們可大致分爲以下幾類:

第一類:

己亥卜:示受年。 9816[賓一]

*其取示。  15685[賓三]

*卜子丁[]史。

辛在示。

辛在亞。  22316+21912[31][刀卜辭]

*方及* 1631[歷組]

*令郭以多射防示(代[32]。六月。 5746[賓三]

第二類:

*示九百人(?)。1038[賓組]

貞:四人。  1061[典賓]

庚午卜:宓[33]芻示千3200832009同文)[歷二]

第三

癸卯卜,□貞:旬亡。王占曰:求(咎[34]),,其*。四日丙午允來艱自西,友唐告曰:*入于萈,亦(翦[35]示昜,戊申亦[]自西,告牛家*  合補1760[36][典賓]

王占曰:(咎),其來艱,至。七日己巳允來艱自西,友角告曰:方出,我示田七十人。五[] 6057[典賓]

己卯卜,賓貞:今日令葬我于,乃*

貞:示,(既[37](迅[38]來歸。  29610048[39] [賓三]

貞:惠虎(?)示三* 4593[賓三]

庚戌卜,爭貞:令戔歸眔十(?)屯4759[]

戊寅卜,貞:其以

戊寅卜,貞:弗其以。二月。 21284[小字]

*貞:亞以王族眔黃示,王族涉西兆,亞庚東兆在*14918[賓三]

*取耤又示*方。 675320439重)[歷間]

丙午卜,:令龍。八月。 20741[小字]

第四

巳卜:其□□□□,惠邑子示。  2510[歷二]

**,惠韋示。  379(拓片倒)[]

惠在龐田封示,王弗每(悔)。。大吉。

惠在祼田又示,王弗每(悔)。

惠在濘田示,王弗每(悔)。。吉。  屯南2409[無名]

貞:示兔鄙。

貞:示兔鄙。  309甲乙正[賓一]

貞:曰示兔。 4415[賓三]

*

*示。893[賓一]

貞:示。6702152226769[40][賓三]

貞:弜示。吉。  31958[無名]

弜示。 花東107

己丑卜:畫友□□子弜示,若。

己丑卜:子畫示。  花東416

貞:擇示罙  59045905同文)[賓出]

甲寅卜,王:惠。五月。 10474[]

己亥卜,賓貞:不牛示黃。  14356[賓組]

辛未卜:王令厚示祭。 3412333219[41]34124同文)[]

未卜,王:尸,余示武。

[]未卜,王:尸,余  19799[小字]

庚午卜,王:余示于甫肩冬。  20330[小字]

辛酉卜,王貞:余丙示

辛酉卜,王貞:*  21482[小字]

第五

丁卯卜,貞:望多方一示乍大*。七月。258408同文)[賓三]

庚午卜,賓貞:今*牧示雷*14357[典賓]

□□卜,賓貞:何克般工示*14911[典賓]

*令肩眔兔示*  3291234057重)[歷二]

戊寅卜:又子族示,不。  21288[小字]

戊辰伐于陟卯*庚示妾。  408[典賓]

癸卯貞:丁未示,其隹 屯南111532485同文)[歷草]

壬寅卜:我示乙巳。 

乙卯卜:我乙丑。不。 33943(屯南3612同文)[歷二]

上面第一類中是用爲地名的第二類中的與記事刻辭中的用法應一致,其中《合》1038正前引劉、曹文已舉。《合》1061一辭意思是不要付給四人,或有學者認爲這裏的爲祭名,但據我們觀察,”“在甲骨文中是很少用作祭名的,用作祭名的多爲,字形有別。《合》32008中的宓芻示千結構與《合》26909“羌發五十相似[42],意爲示宓芻千示千宓芻,即交付來宓芻一千。這幾條卜辭中“示”的含義也決定了記事刻辭中的只能理解爲交納、付與之義,而不能理解爲檢視、省視。至於三、四、五類中的含義,我們留待下面說明。

過去,由於學者未能注意到在用法上有所區別,而多將兩者簡單地混同,上引劉、曹文在論證有交納義時所舉的《人》3065“示一牛一例就不妥當,此例中的,指的應是神主義,字前有缺文,意思大概是用一牛祭祀某位神主。

綜上,我們認爲將記事刻辭中的“示”釋爲交付類含義應該是可以相信的。不過,此字究竟該如何釋讀呢?我們認爲上述孫海波、于省吾兩位先生讀舍、讀予的意見是非常值得重視的。舍、予本就可通用,學者多已指出《散氏盤》、《裘衛盉》中的舍田,《令鼎》中的舍臣之舍都應讀爲予。舍,書母魚部字,予,余母魚部字,兩字聲通韻同,對此,師玉梅在《以古音釋字五則》一文中有論證,可參看[43]。《睡虎地秦簡》中《金布律》、《軍爵律》、《法律答問》中的讀爲予,鼠也爲書母魚部字,與此相同。雖然舍、予詞義相通,在記事刻辭中理解爲任何一種詞義都通,但若結合前引有關非神主義的示(字卜辭看,理解爲予更有啓發性。下面,我們就重點分析一下上面第三類中的含義。

這些辭例中含有某示某示某的結構,這與卜辭中常見的某田(或牧、犬、任、友)某形式是很相近的[44]。尤其是其中的用法、含義與這裏的更爲接近。我們可比較下列有關的辭例。

丁未卜,爭貞:令郭以族尹毖[45]友。五月。5622[賓三]

***4373[賓出]*令毖友。十三月。  18261[賓三]

丁酉卜,出貞:令侃[46]毖鳴友*  23684[出一]

:惠商令毖鳴友。十三月。40742[賓出]

戊戌卜貞:令冓以友馬防* 8964[賓三]

癸未卜,:令匕(比)磬求友。21050[小字]

辰卜,王:令*舊友*求我。21361[小字]

貞:取龔友于庶以。  6595[典賓]

**龔友[47]*8202[典賓]

癸亥卜,爭貞:戉友隻在西*月。 10914[賓三]

貞:隻友冊。 685[典賓]

*貞:**3785[典賓]

***歸。4380[賓三]

**  4780[典賓]

*甾友隻于鳥。8239[典賓]

取甾友于鳥。  8240[典賓]

乙亥卜,貞:子雍友复,弗死。花東21

乙丑卜:甾友其又興[48],其艱。  花東152

丙寅,在:甾友又興,唯其又吉。花東300

乙丑:我人甾友,子

[乙丑卜:]又興,甾友其艱。花東455

此外,《合》6057中有友角,《合》6063反有友唐,《合》6068正有友化,這幾條卜辭中的,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一文理解爲僚友之義應是正確的[49],上引各條卜辭中的“友”也應如此。比較上面的辭例,可發現兩者有很大的相似性,如,動詞搭配有“”、“以”等。既然爲僚友,那麽上所列第類卜辭中的該作何解釋呢?

對於上引合補1760、《合》4057正中的示昜我示,陳夢家曾將其中的理解爲指邊域的名詞,與奠、鄙義近[50];李學勤《殷代地理簡論》將示昜中的理解爲地的一個地名[51],鄭傑祥代地理概論》則將理解爲、示、昜三個並列地名[52]我示,鍾柏生《殷商卜辭地理論叢》[53]及鄭傑祥文都理解爲我示兩個地名我們認爲陳夢家、李學勤對這一短語結構的理解應是正確的我示示昜中的我示的修飾限定成分。《合》296100484593475921284等辭中的應爲族名或地名。《合》296100484593兩條卜辭中的“”有“徵求”義,是“”的臣屬之類,需向商王朝提供一定的服務或物品。《合》29610048 中“示”與“示”兩句對舉,正面貞問己卯這天命令“”“”兩人葬“我”於“”之地後,去徵求,反面說不要徵求了,葬完後就趕快回來吧。《合》4759中的可能與侯屯意思相同,指一種身份的人,卜辭意思可能與令帶回十個有關。《合》21284中的結構與《花東》21中的“子雍友”相當,與“”也可能是一字[54],表示的可能是一種身份。此卜辭是問能不能帶來。《合》14659234392441225029、《英藏》19481976等片中有“”,辭意不清,可能與此無關。《合》14918正中的黃示王族並稱,與戰爭有關,指的應是所率領的一支族眾,在甲骨金文中也是常參與戰爭的。

瞭解了這些卜辭的大意,我們再談談關於這種字的釋讀問題。前面提到記事刻辭中的,于省吾曾釋爲。若此說能成立,從這方面的音考慮,上面這類與“友”相近的或可理解爲與(記事刻辭中的“示”也可直接讀爲“與”,《說文·勺部》“与,賜予也。”予、與古多通用)。《說文·舁部》與,黨與也。”“的這一含義古書多見,如《漢書·燕剌王劉旦傳》:群臣連與成朋;《資治通鑑·周紀四》:不欺其與;《資治通鑑·漢紀十八》:多仇少與;《韓非子·有度》:忘主外交,以進其與;《荀子·強國》:“今已有數萬之衆者也,陶誕、比周以爭與[55]。 這“與”的含義與“友”是很接近的但問題在於“示”釋“予(或與)”能否成立呢爲此,有必要先將于先生文中的論證過程說明清楚。

先生的論證首先立足於示、主本一字,這點是沒有問題的。對此已有多位學者曾加論證,我們可簡單介紹一下。此說最早由唐蘭、陳夢家指出。陳夢家在《祖廟與神主之起源——釋且宜俎宗祏祊示主宔等字》一文中列出六條證據來證明示、主本爲一字[56],這六條又見《殷虛卜辭綜述》,茲引述如下:

1)卜辭的示壬、示癸即《殷本紀》的主壬、主癸;(2)卜辭“上甲三”(《拾》1.6),三即報乙、報丙、報丁三先王,字象示在中,爲盛主之形而示在其中,示應是主;(3)《說文》曰:“祏,宗廟主”,而卜辭祏字象示在石下,示即主;(4)《說文》曰:“宔,宗廟宔祏”,《左傳》昭十八年“使祝史徙主祏周廟,告於先君”,主祏即宔祏;《左傳》莊十四年“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祏”,宗祏即宔祏;卜辭的宗字亦是宔字;(5)古音宗主示祏皆一聲之轉;(6)武丁卜辭示壬、示癸作(《上》1.3、《劍》29),武丁以後作(《前》1.1.41.2.4;《上》1.6;《下》36.2;《粹》123124),即主字所從來,漢金文作主,中間加一橫畫則爲文字發展的常例。卜辭中的示應是石主的象形,《乙》7359和《珠》628示作,《哲庵》203,較爲原始。[57]

唐蘭《懷鉛隨錄(續)·釋示、宗及主》一文也主此看法:

夙疑示與主爲一字,《殷契卜辭考釋》四十一頁曾論之曰:“左襄二十四年傳‘以守宗祊,’宗即卜辭示壬示癸之示,而在室內者,亦即史記主壬主癸之主頁也”。其後,陳夢家氏謂余示即主字,說殊新穎,因促其發表。旋在<文學年報>見其文曰<祖廟與神主之起源>,所舉示主一字之證凡六,而以一三六之三證爲至確。卜辭示、宗、主實爲一字。示之與主、宗之與宔皆一聲之轉也。[58]

1989年,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又再次強調主、示一字之分化[59]1998年,林澐的《古文字轉注舉例》一文對此也有分析,林先生認爲:甲骨文中的大示、小示、數位示等示應讀爲主,而記事刻辭中的應讀爲示,即眎;甲骨文中主與示在字形上尚未明確分化,其分化大概是在戰國完成的,戰國時已爲主的專用字,不得讀示,而已爲示的專用字,不得讀了。[60]

總之,示、主古爲一字,學界現已無疑義,本文還是遵從大多數學者的習慣,將甲骨文中或“”等都。明確這點後,再看于先生下面的論證。于先生以古書中予與佇、杼相通的例子來說明主能通予,這顯然是缺乏說服力的。因爲予、佇、杼都爲魚部字,相通自然無問題,但主是侯部字。關於古音中魚部與侯部的關係,經過幾代古音學家的研究,現認爲上古時魚、侯有別,當分立二部。故不宜不加任何說明就將兩部等同。要證明予與主通,還是需在音理上做些說明。

主字古音爲章母侯部字,予爲余母魚部字。章余兩母關係,師玉梅在《兩周金文音韻考察》一文中曾列有金文中唯(余)—隹(章)、甬(余)-銿(章)幾組諧聲之例[61]。前一組字例也同樣適合於殷商甲骨文中。此外,甲文中戠讀爲異,也屬章余兩母相通之例[62]。至於韻部魚、侯關係,歷來討論較多。由於兩部讀音比較接近,韻文中又多通押,對其分合古音學家中也有過爭論。現學界多將魚、侯兩部分立,這應當是正確的。不過,上引師玉梅文認爲西周金文中兩部就有交涉,列舉有如下幾例:

俞(侯):余(魚)集成5222俞伯卣

盨(魚):須(侯)  集成4356中伯盨、集成4348師奐父盨

走(侯)祖(魚)集成4023伯中父

斧(侯):父(鱼) 近出1234太子车斧

最後一例中的“斧”,師文也贊成當從陳复華、何九盈《古韻通曉》意見歸入魚部,故此例當删。第一例中的“俞”舊有隸定爲艅,以爲从舟,从余得聲。實際上早期古文字的“俞”既不从舟,也不从余。商代甲骨金文中的“俞”作“(《合》10406正)、(《合》18675)、(《集成》5990)、(《集成》2364) ”,西周金文作“(《集成》5222)、(《集成》4276)、(《集成》2723) ”,春秋戰國作“(《集成》4566)、 (《郭店·忠信》3)”。“俞”字左邊所謂的“舟”由商代文字看可知是“盤”的訛,盤、舟形近易訛,如“般”本也是从“盤”的;而“俞”字右邊字形早期作“ ”, 上从倒口,下作,後虛筆填實,逐漸演化爲“ ”,這種演變軌迹在古文字中很常見,這些字形與古文字中的“余”作“ ”差別是明顯的。因此,“俞”和“余”並沒有關係,這一例也當删除。第二例中的“”,韻部歸屬各家也有不同,陳复華、何九盈《古韻通曉》歸入侯部[63],鄭張尚芳《上古音系》歸入魚部[64],可見此例也有爭議。而第三例中釋爲“走”的字形作“”,究竟能否釋“走”還很可疑,故這一例也不可靠。這樣,師文中所舉金文中魚侯二部相通之例都不是很確定的。既然西周時期魚侯兩部相通之例極爲少見,那麼在更早的殷商時期兩部相通的可能性就更讓人懷疑了,目前我們也未能找出甲骨文中其他有關兩部相通的字例,故甲骨文中的“示”究竟能否讀爲“予”還有待古學的進一步研究證明。

不過,即使我們放棄釋“示”爲“與”之說,上面所說“示”的釋讀也還有另一可能。董珊在與筆者的一次交談中,曾提出一意見,認爲記事刻辭中的可從字考慮讀爲。屬,《廣韻》之欲切,章母屋部,與“主”聲母同爲舌上音,韻部陰入對轉。董先生的這一意見在音理上是很契合的,且有委託、交付之義。《國語·越語下》:請委管籥,屬國家,以身隨之,君王制之,韋昭注:屬,付也。《戰國策·燕策一》:燕王因舉國屬子之,鮑彪注:屬,付與。《儀禮·燕禮記》:小臣以巾授矢,稍屬。胡培翬正義引盛氏曰:屬,猶付也。《漢書·王莽傳上》:屬予以天下兆民,顔師古注:屬,委付也。[65]的這種含義與記事刻辭中的含義是相合的[66]此外,還有臣屬、屬吏之(《廣韵》音为市玉切,禪母屋部。《尚書·周官》:“六卿分職,各率其屬,以倡九牧,阜成兆民。”僞孔傳:“六卿各率其屬官。”《左傳·哀公十一年》:不屬者,非魯人也。杜預注:“屬,臣屬也。”《左傳·文公六年》:“陽子,成季之屬也。”杜預注:“處父嘗爲趙衰屬大夫。”“屬”的這一含義也很適合上面第三類卜辭中“示”的用法。由此,甲骨文寫作“”的“示”讀爲“屬”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我們之所以對“”的釋讀還不能拿出十分肯定的意見,是因爲對上面第四類和第五類中“示”的含義還理解不透。第四類中的“示”從用法上看,應是用作動詞的。其中確切含義由於目前我們對這些卜辭的辭義理解不够故也很難說清楚。若從古書中“屬”所具有的含義看,這些卜辭含義也並非不能疏通,其中有些“示”還是可理解爲“付與”之義的。不過對此我們沒有太大的把握,問題究竟如何還是留待以後的學習和研究中再作進一步思考。第五類中的“示”由於辭義多不明,“示”在詞性上都難以確定,有些或當歸入前面的幾類中去,最後兩例中的“示”從整版卜辭看,可能與寫作“”的“示”一樣是用作“神主”義的。

 

 

 

附記:本文爲筆者博士論文《殷墟甲骨文五種記事刻辭研究》(首都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黃天樹教授,20076月)中的一小節,寫作過程中曾向黃天樹師、董珊先生、張富海先生、趙鵬博士請教,受益頗多,在此表示感謝。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116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8117

 

 

 



[1]王宇信、宋鎮豪、孟憲武主編: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9

[2]葉玉森《研契枝譚 說契》,北京:富晉書社,1929年;《殷虛書契前編集釋》卷五34頁,上海:大東書局,193310,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7241485頁。王襄《簠室殷契徵文》“典禮”37片考釋,天津:天津博物院石印本,1925;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一册,99227

[3]《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外一種)》上,343453頁,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11月。

[4]《安陽發掘報告》第四期1933收入《董作賓先生全集》甲編第2冊,619660,臺北:藝文印書館,197711;又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17冊,508519頁。

[5]孫海波《誠齋殷虛文字考釋》北京修文堂書店19402月影印本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3151180

[6]省吾《雙劍誃殷契駢枝2頁,北京:虎坊橋大業印書局,194010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8冊,200232

[7]饒宗頤《殷代貞卜人物通考》465,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195911;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16226582頁。

[8]唐蘭《天壤閣甲骨文存並考釋》,北京:北京輔仁大學影印本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2447497頁。

[9]丁山《甲骨文所見氏族及其制度考》,北京:中華書局,19998

[10]《殷都學刊》19902,收入甲骨文獻集成18387388頁。

[11]《中國古代銘刻彙考續編》,[日本]東京:文求堂印本;後收入《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1卷,411430頁,北京:科學出版社,19829月第1

[12]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9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3冊,392428頁。

[13]此處據《甲骨學通論(增訂本)》140142,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8月。

[14]《殷虛卜辭綜述》177,北京:中華書局19881

[15]《甲骨學》693臺北藝文印書館,1978;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361366

[16]《中國史研究》19914,收入甲骨文獻集成18416418

[17]《殷都學刊》19983,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40冊,506507

[18]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師:沈培20056

[19]《東北人民大學人文科學學報》195723合刊,108109頁。

[20]趙誠《甲骨學簡明詞典》320,北京:中華書局,19881月。

[21]王宇信、宋鎮豪、孟憲武主編: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43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9

[22]《殷都學刊》19983;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40冊,506507

[23]王宇信、宋鎮豪、孟憲武主編: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4243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9

[24]王宇信、宋鎮豪、孟憲武主編: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5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9月。

[25]張秉權《甲橋刻辭探微》(見《漢學研究》第22期,1984年)以爲此辭中的字,朱書而未契刻。字之下的以(張文作挈,下同)字,不象是簽名,大概此辭當作視(原文作見)以九字誤書爲,遂不刻,複於字之下,補刻一。此說可從。

[26]蔡哲茂:《甲骨綴合集》343組,臺北:樂學書局,19999月。

[27]林勝祥《殷墟文字拼兌綴合新例(稿)》,先秦研究室網站www.xianqin.org/xr_html/articles/xkzht/424.html2006104

[28]此處的“示”被錯刻,後又在下方補刻一,並將上一“賓”字及字中斜筆劃去,形成

[29]柳東春《殷墟甲骨文記事刻辭研究》123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指導教師:金祥恒,19896月。

[30]孫俊:《殷墟甲骨文賓組卜辭用字情況的初步考察17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師:沈培20055

[31]蔣玉斌:《殷墟子卜辭的整理與研究》130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林澐,20064月。

[32]裘錫圭:《釋“柲”》<附:釋“弋”>,《古文字論集》2932頁,北京:中華書局,19928月。

[33]裘錫圭:《釋“柲”》,《古文字論集》1734頁,北京:中華書局,19928月。

[34]裘錫圭:《釋“求”》,《古文字論集》5969頁,北京:中華書局,19928月。

[35]陳劍:《甲骨金文“”字補釋》,《古文字研究》第25輯,4043頁,北京:中華書局,200410月。

[36]此段卜辭與原片內容不完全符合,是我們據《合》339460626063+東文研3886064反、6065823671028761正、1758739495正等同文卜辭擬補。

[37]黃天樹說。

[38]裘錫圭:《甲骨文中所見的商代農業》,《古文字論集》173頁,北京:中華書局,19928月。

[39]蔡哲茂《甲骨綴合集》312,臺北:樂學書局,19999月;同文卜辭參林宏明《小屯南地甲骨研究317,臺灣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蔡哲茂,20036

[40]蔡哲茂《甲骨綴合集》23組,同文《甲骨綴合集》163《合》676815221,臺北:樂學書局,19999

[41]周忠兵組卜辭新綴三十例》,《古文字研究》26125128頁,200611月。

[42]參看沈培《殷墟甲骨卜辭語序研究》6365頁,臺北:文津出版社,199211月。

[43]華東師範大學中國文字研究與應用中心編《中國文字研究》第六輯,5355頁,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200510

[44]趙鵬《殷墟甲骨文中的人名及其對於斷代的意義》,首都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教師:黃天樹20064月。

[45]裘錫圭:《釋“柲”》,《古文字論集》1734頁,北京:中華書局,19928月。

[46]裘錫圭:《釋“衍”“侃”》,臺灣師範大學中文系、中國文字學會編:《魯實先先生學術討論會論文集》,19936月;又收入馮天瑜主編:《人文論叢》2002年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11月。

[47]裘錫圭《甲骨文中所見的商代農業》,《古文字論集》176頁,北京:中華書局,19928

[48]蔡哲茂《殷卜辭“肩凡有疾”解》,臺灣高雄師範大學國文系,中國文字學會《第十六屆中國文字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5年。

[49]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59頁,北京:中華書局,20046

[50]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324,北京:中華書局,19881

[51]李學勤《殷代地理簡論》64,北京:科學出版社,19591月;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27冊,297324頁。

[52]鄭傑祥代地理概論》302,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6月;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27冊,439544頁。

[53]鍾柏生《殷商卜辭地理論叢》,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9月;收入《甲骨文獻集成》第27冊,325438頁。

[54]李學勤:《養侯玉佩》一文引《合》20017時曾論及兩字爲一字,見《比較考古學隨筆》165170頁,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8月。

[55]參看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滙纂》1887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7月。

[56]《文學年報》第3期,6870頁,1937

[57]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440,北京:中華書局,19881

[58]《考古社刊》第六期328332頁,1937北平燕京大學考古學社《考古學社社刊》第4冊,香港明石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46月。

[59]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版291訂補版308309頁,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 1月。

[60]《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又見《林學術文集》,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12

[61]師玉梅《兩周金文音韻考察》67頁,中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張振林,20045月。

[62]陳劍《殷墟卜辭的分期分類對甲骨文字考釋的重要性》6675頁,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裘錫圭,20015月。

[63]陳复華、何九盈:《古韻通曉》159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10

[64]鄭張尚芳:《上古音系》506頁,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12月。

[65]參看宗福邦、陳世鐃、蕭海波主編:《故訓滙纂》629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7月。

[66]論文答辯時,李家浩先生向筆者指出,“屬”所具有的“委付”義與記事刻辭中“示”的含義並不相合,故此段論述還有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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