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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岷彬:從秦簡裏的“貲”字看秦社會
在 2008/2/2 20:02:01 发布

 

从秦简里的“赀”字看秦社会

(首发)

 

金岷彬

 

内容提要

本文从出土秦简里的一个频繁用字“赀”,分析战国末期和秦初的某种法律现象,这就是大量地赀罚老百姓,为了战争和宫陵工程而榨取物资与劳动力。

关键词:秦简、赀,甲,盾

 

提纲:

1. 《说文解字》里的“赀”字

2. 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赀”是个专题高频字

3. 秦国货币与劳役工量的等价数据探求

4. 秦陵近年出土的石铠甲

5. 秦简以外的秦国“赀”字                                                  

 

1. 《说文解字》里的“赀”字

2005-06笔者对汉字集里的“贝”部汉字作专题讨论时,读到了《说文解字·部》里有个“赀”字,《说文》解释为:“小罚,以财自赎也,从贝此声。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二。”这个字在现代汉语里使用较少,《现代汉语通用字表》7000字集里未收录。《新华字典》里列了两个义项,①(作为动词字)计量,多用在否定场合:所费不赀,不可赀计;②同“资”字的财物、钱财之意。

为了某种特定的究竟的目的,促使着笔者要搞清楚这个“赀”字在汉语历史里的使用(演变)情况,于是求教于《汉语大字典》。在这部经典里,“赀”字一共罗列了六个义项:①罚缴(财物)。引用了云梦秦简里的两条例文(详见后文讨论)。②汉代指对未成年人所征的口户钱,魏晋南北朝时指按户征收绢绵等实物的户调。引用了《说文》“赀”字下的汉律条文。③通“资”,财货。《玉篇·部》对“赀”字的解释已更变为:“赀,财也,货也。”……《明史·徐光启传》:“盖棺之日,囊无余赀。”④计算物品的价格或数量。《管子·山权数》:“之龟为无赀”。……⑤价,价格。《管子·乘马数》:“布织财物,皆立其赀。”《晏子春秋·外篇二十五》:“景公赐晏子狐之白裘,元豹之茈,其赀千金,使梁丘据致之。”⑥匈奴对奴婢的称呼。《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传论》注:“匈奴名奴婢为赀。”

由此看来,把“赀”字当作“责罚”、“处罚”的意识,在先秦古代以及秦之后,都不是这个字的主要义项,除了秦律之外,其它先秦古文献里没有把“赀”首先当作“处罚“的字义。(当然,不排除《汉语大字典》的编者们在找到了秦律古文献里的例句后,就不再搜寻其它例证。虽然《汉语大字典》对字的初形努力上溯到最远,然而对字的每一义项的使用例证,不一定负有追根溯源找到最先的“辞源”学责。)

 

2. 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赀”是个专题高频字

近日查阅秦代资料,却在云梦睡虎地秦简的法律条文里反复地见到这个“赀”字。秦律里,有好些地方使用着“赀”的处罚手段,兹摘录一些如下,希冀借纷斑而窥全豹。

①对于职务失职给予“赀”的处罚。《除吏律》:“任废官者为吏,赀二甲。”所谓“废官”,就是因犯事而革除了官爵的人,任用废官,被认为是失职,要受处罚。《秦律杂抄》:“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效律》:“官府臧(藏)皮革,数炀风之。有蠹突者,赀官啬夫一甲。”

②对于干活加工质量超限不合要求的,赀罚。《效律》规定:“衡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秦律杂抄》:“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

③对于规定的“物勒工名”,没有作好的处罚。《效律》:“公器不久(记)刻者,官啬夫赀一盾。”上交政府的制成品,没有标刻施工记号的,啬夫这一级的吏员要受罚;标错了,也要挨罚。《效律》:“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

④对行为过失的处罚。《秦律杂抄》:“伤乘舆马,夬(决,《汉语大字典》释:损伤、损坏。)革一寸,赀一盾;二寸,赀二盾;过二寸,赀二甲。”这一条律,把马皮看得很重要,伤了马皮,重罚。

⑤对于学习技术不及格的处罚。《除吏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

马役不胜,赀罚养马吏。《秦律杂抄》:“马劳课殿赀厩啬夫一甲,令、丞、佐、史各一盾。马劳课殿,赀皂啬夫一盾。”还有:“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蓦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

⑥母牛不生育,赀罚畜牧吏。《秦律杂抄》里有一条名为《牛羊课》的规定:“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⑦对于工作评比(秦简文里的“省”)里的落后(“殿”)者的处罚。《秦律杂抄》:“省殿,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

⑧对于冒领军粮和私卖军粮的处罚。《秦律杂抄》:“不当禀(廪)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长、仆射弗告,戍一岁。……”

⑨对于没有接到工作命令安排而擅自干活的赀罚。《秦律杂抄》:“非岁红(工)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匠及丞赀二甲。”

⑩对于轻度犯法的处罚。《法律答问》:“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徭三旬。”

⑾在连坐法里被他人牵连而受罚。《秦律杂抄·敦表律》:“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

⑿对于在刑者的加刑。《法律答问》:“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

……

从上列秦简里关于赀罚的律令规定来看,“赀”包括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方面,是律令文书里的专题高频字。该字的首要意义,就是一种经济处罚,这为《说文》的解释所证明。然而,赀字在社会使用里字义发生了演化,从《汉语大字典》所举的先秦文献里句例来看,在战国时期已有了别的含义。或许,还有另一种情况的可能,即字的地域方言意义。《管子》里的例句,齐地没有把“赀”当作责罚,但在秦方言里,这个字却偏重于责罚的意思。许慎在《说文》里添加了汉律的规定,对于不服徭役者处以罚款,这是继承了秦“赀”字的字义和法律实践。在上面关于贪污军粮的处罚例子里,秦也赀犯事者以徭役“赀戍二岁”。罚钱和罚作苦力顶替罚款,可能自古以来都有相通之说。

因此,《汉语大字典》里“赀”的第六义项,匈奴视奴婢为“赀”,也反映了边远民族的意识里,奴婢就是卖身卖工抵罚抵债的人。

“赀”字在睡虎地秦简里大量出现,正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专家指出的,这批竹简不是秦律的全貌,而是抄写者因为自己事务的需要从秦律里摘抄的汇集。据此推测,拥有这批竹简的墓主人,生前可能就是一个按律例办事的官府小吏,抄写这些法律规定,便于他日常依法办事。故尔,在竹简里大量出现的“赀”字 ,也反映了官府衙门日常事务的一个方面。同时,“赀”这个专题高频字在睡虎地秦简里,就相似于今天一本比如说是研究蚯蚓的书,在社会生活里使用频度很低的“蚯蚓”两个字,在这本书里,却是一个大量出现的高频专题词。

在秦简里还可以看到,对于军人的处罚,更重一些。如《秦律杂抄》:“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徒卒不值更,要赀罚;私自离岗,罚得特重。

 

3. 秦国货币与劳役工量的等价数据探求

上面的叙述,都是泛泛之谈,因为历朝历代都有罚款和以役抵罚的情况。

本文想要探求究竟的东西是,为什么秦律里,规定的赀罚,很多条例是赀甲或赀盾而不是直接赀钱——不像许慎在《说文》里引用的汉律那样赀钱。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里所见到的赀罚,最重为赀二甲,次为赀一甲,再次为赀一盾,再次为赀络组(穿连甲札的绦带)若干,没见到甲或盾的直接价值数据。那么,一副兵甲或一张盾牌究竟在客观上按多少钱来计算呢。

《司空律》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即服苦力役抵债,一日的劳动只能抵偿八钱,由官府给予饭食的,一日只抵六钱。《徭律》规定:“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从《徭律》看,被征发服劳役的人迟到超过十天的要赀罚一甲,若比照劳役抵罚的计值每天八钱,则十天计值八十钱。这个推算数字可能不对,从秦兵俑身上所看到的即使是最简单的兵甲,其制造加工的工作量也可能不只十个工作日;况且兵甲制造,是技术性很强的活,不会是普通徭役苦力活的工价每天八钱,此外还得把兵甲的材料成本计算进去。在睡虎地秦简的资料里,没有关于甲和盾的直接价值数据,也不便从简文里直接推算出甲和盾的官方计值数据。

把赀罚直接规定为甲和盾,是否因为战争大量需要甲和盾以及军用被服?

为这个设问而寻找的一些线索分列如下:

1)《秦律十八种·厩苑律》里规定,如果乘服公家的牛马,畜死,肉卖掉钱上交,而筋、革、角却要专门上交,因为这些东西都是造兵器的材料,是重要的军需物资。同样,在《田律》里规定,百姓的狗跑到禁苑里,被打杀后,肉可以吃掉,皮要上交。《效律》里规定,官府收藏的皮革要经常通风晾晒,若有虫蛀霉变要赀罚库吏一甲。《秦律杂抄》里,对役马时过失破伤了马皮的,赀罚也很苛重,伤口长度在二寸以上,要赀一甲。查资料,秦商鞅尺,一尺相当今0.23cm,则二寸为4.6cm(据《中国历代尺之长度标准变迁表》——张传玺《中国古代史教学参考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07)。皮革,正是制造铠甲和盾的重要原材料。

2)秦律规定,可以用壮年的男子来赎换正在服苦役的奴隶和刑徒,但是,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秦律十八种·仓律》)。毕竟,女囚犯刑徒的绝对人数比男性少,而且秦律里重罪的女子要罚作“舂”役,罪等适当又擅长针线女红的女子更少,仅靠这些女子无法满足被服军需生产的要求。

3)也是在出土秦简的睡虎地,另一座4#秦墓里出土了两件木牍,是两个分别名叫黑夫和惊的士兵写的家信。巧合的是,黑夫和惊是两兄弟,都是征发到秦并兼六国的战争前线去打仗的故楚地安陆(今云梦)籍士兵。他们分别写信给留守家里的另一个兄弟“中”,向母亲要钱和要夏天穿的衣服,特别希望给钱,由他们自己在前线买布做衣;催要得很急迫。从这两件木牍信札可解读出,作为一支军队的军装,需要统一的制式,由国家统一配给(谁掏钱?),但是士兵的常服和内衣还需要自己料理,天气炎热了,两人还没有夏衣,这确实是急迫的事情。庞大的战争经费,秦国的官方要把军队服装的一部分负担,压到老百姓的身上去。那么,甲组和盾,也会让老百姓来分担,这就大量使用了法罚的手段。

4)如果睡虎地秦简的抄写,是为了日常事务有法律依据,那么竹简持有者的日常工作可能就是依律执判各种处分,其中之一,就是催收、取得需要百姓按照规定作预先加工的甲和盾半成品。这些半成品再送军需工场最后加工成标准的制式军品。设想,甲盾的加工如果不是这样分散到民间去的流转,律令里只需规定罚钱就行了。

上述的一些资料支持笔者作出推测,秦与六国的战争,需要庞大的军队,需要数量庞大的武器装备和后勤军需物资来支持战争。于是,国家把军队被服和兵甲的生产制造,一部分负担直接转嫁到民间,通过赀甲赀盾赀络组的法律形式,由民间提供原材料和半成品以及费用,用这种方式增加兵甲盾牌的产量。秦国的国民经济为战争的需要而军事化了。

 

4.秦陵近年出土的石铠甲

1999年在秦始皇陵的封土堆附近,发现了一个规模巨大的石头铠甲坑,这是秦陵考古继兵马俑发现和铜车马发现之后的又一重大发现。石铠甲坑的面积很大,东西长约120m,南北宽约128m,面积仅略小于1#兵马俑坑。初步试掘的五个探方里就出土了石质铠甲78领、头盔43顶,石马缰3组。

这些石铠甲是真正的军用品还是仅仅作为陪葬的明器,笔者没有搜寻到有关学者的研究资料。仅从徐卫民先生书里[3]看到的简单介绍,出土后修复的一顶石头盔重量是3.168kg,按这样的重量去推测铠甲,其重量一定大得让穿铠甲的人不堪重负,动作迟笨,那么这样的铠甲可能不是实战用的军备。并且,在1#~3#俑坑的表现实战的军阵里,拿着实战兵器的军俑们都没有发现戴头盔的,无论是官佐还是士兵。与1#坑里的兵俑着装相对照,让人更倾向于认为石质铠甲是陪葬的明器。特别是出土的三组石马缰,显然只能是明器而不能实用。据文献[3]介绍,在开掘的五个探方里还有半截陶俑手指,和一些青铜箭头。目前关于石铠甲可供讨论的资料还公开发表得不多,以致不便于讨论,有待于将来的进一步发掘和发表,特别是能否得到陶俑与石铠甲配合的实例——烧制的陶俑能否承受石铠甲的重荷,并且在附加石铠甲披挂上去的重量后还能保持各自的造型姿势,特别是造型的合成重心稳定吗——这一点,陶俑身上的塑甲与披挂上去的石甲对于陶俑基体的加力状态完全不一样;再者,烧制完成了的僵硬的陶俑能否顺利穿好铠甲。如果将来大规模的发掘,就如现在已知道那样,只是单纯的石头铠甲的陈列(很有这种可能,因为对铠甲坑的范围探查,是以有无石甲为标志,如果在石甲的掩埋范围里还有还探得有陶器,相关的考古学家们不会不介绍。再者,已发掘的五个探方出土了78领铠甲和43顶头盔,却都是没有陶俑的空甲胄。)那么,石头铠甲的实用价值就更得打上问号。

从工程技术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就是从考虑石头铠甲的制作工艺流程入手。由五个探方所得大量石铠甲推测整个甲坑,巨大数量的石铠甲也需要大量的技术劳动工日。在石铠甲的造型方案确定后,就要准备石材,那是一种特殊的层片状纹理的青石,只能出自某些特定的采石场;石材采得后需要开片、单片放样裁截、钻孔、修磨成形、缀联成甲衣;按照出土石甲的情况看,石甲片是用扁铜线来缀联;这些铠甲的制作,特别是单片甲片的磨制,工量大而技术相对简单,是否作为工役,分散摊派到民间去加工。石头铠甲是否也纳进了秦律的赀罚范围,不得而知;能否猜想,赀罚一甲的工役量,在某一时期和某些地域内就是磨制一副石铠甲。笔者以为,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石头铠甲的自身重量究竟有多大,是否人穿上后还处在能灵活作战的负荷范围里——而着手这个问题的解答,其一,相关的考古学者称量一下石甲重量;其二,公布一下石甲片的厚度数据,有了厚度数据,也能估计石甲的实用性——太厚,沉重得使人受不了;过薄,甲片容易脆裂。不管石铠甲是否能实战使用,那个巨大甲坑里的巨量铠甲和头盔,却是消耗了巨量的社会劳动才制成的客观实在的东西。

这里又出现了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如果石头的甲胄都是陪葬的明器,那么为什么始皇陵里要陪葬那样巨大数量的石头甲胄,特别是石头的头盔。头盔是连正规的作战部队(俑)都没有装备的,却在陵墓里大量出现,并且是单独掩埋,这是为什么?

笔者不昧揣测,这些石头甲胄的初衷,就是想用来装备军队,但是甲胄沉重了,多数的官兵穿戴后动作迟钝无法实战,不得已只好弃之不用。石头甲胄装备军队的这种猜测,是从《史记·苏秦列传》里看到,苏秦描述过韩国的铁兵刃和铁铠甲:韩国的剑戟“皆陆断牛马,水截鹄雁,当敌则斩;坚甲铁幕,革抉咙(将“匕”换为“人”,fa)芮,无不毕具。”苏秦游说六国合纵抗秦,是在秦惠王时代,其时,韩国已有了铁剑铁甲。秦国境内铁矿缺乏,不能拥有铁制兵器甲胄,自然要设法努力弥补自己在这方面的差距。寻找铁甲的等效功能物可能就是努力之一,于是有了石头甲胄的出现。

秦始皇从BC246年就开始营造其陵墓,直到BC210年死了下葬,一共37年;下葬后二世皇帝还继续作收尾工程,巨大的工程量可能会把一些工役分解拆零之后摊派到民间。

 

5. 秦简以外的秦国“赀”字

徐卫民先生《秦公帝王陵》一书里,载有秦律文书之外的另一类难得的关于“赀”的 文字史料。

在秦陵园西侧的赵背户村,发现了一批修陵人的墓地。同时,在姚池头村北,也发现了一处修陵人墓地,两处墓区相距仅500m左右。赵背户村西的墓地,探出了103座,对其中的32座墓作了清理,挖出了100具人骨架。对100具人骨的鉴定,女性3人,其余男性;6-12岁儿童2人,其余均20-30的青壮年。在这些尸骨上收集了刻有文字的残瓦片,共18件,可见19人名。

18片残瓦的刑徒墓志,文字非常简单,说明了死者的籍贯姓名,有的还注明了爵位和服劳役的名称——居赀,却使今人读后震惊,脊贴冰凌。兹抄录如次:

1)东武(遂)(笔者注,“遂”去“辶”+左“彳”)

2)东武遂(字同上条)赣榆距

3)东武居赀上造庆忌

4)东武不更所

5)东武东闲居赀不更

6)东武宿契

7)搏昌去疾

8)搏昌居此(赀)用里不更余

9)杨居居赀大(教)

10)(杨)民居赀公士富

11)杨民居赀武德公士契必

12)平阴居赀北游公士滕

13)平阳驿

14)赣榆得

15)闌陵居赀便里不更牙

16)(邹)上造姜

17)……居赀■■不更■必

18)觜……(不)更滕(筒瓦正面);(业/由,(业上由下))(筒瓦背面)

100人葬,只有19人有刻文瓦志,而19人里10人是居赀劳役,10%——这能否看作是偶然随机抽样得到的一组统计数据。其中,好些居赀的劳役者还有爵位——四级爵“不更”,二级爵“上造”,一级爵位“公士”(最底级,相当于今日的下士吧?),这些在战场上出生入死立功受爵的人,又因犯了秦的律例而居赀受罚苦役,最后惨死草葬。没有爵位的普通百姓和沦为罪囚刑徒的人,其命运悲惨更可推想而知。

 

这就是秦始皇的另一方很重要的面,这就是秦王朝的苛刑峻法之一斑。

 

2006-05-15 西安      2008-01-20修改 美国SECAUCUS小镇

 

参考文献:

1. 睡虎地秦墓竹简.  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11

2. 云梦秦简研究.  北京:中华书局,1981-07

3. 徐卫民. 秦公帝王陵. 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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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5从秦简里的“赀”字看秦社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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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坐持有道 在 2008/6/22 10:23:33 评价道:第1楼

    《易经》蛊卦:先甲三日,后甲三日。(朱注:天干甲前三位为辛,甲后三位为丁)

    《说文解字》甲:始于一,见于十。

    还有《周礼》合甲:上下两件,每件五片连缀而成。

    可知“甲”表示1或10也。

    甲与盾在甲骨文中某认为都是数字的衍生字,甲写作“十”为2或7,盾写作“目”里加“1”为7,金文都变为数字12。

    由甲大于盾可知,盾为7,甲为10。

    上述推想,顶贴参考。

     

  • 坐持有道 在 2008/6/22 10:54:55 评价道:第2楼

    再推:

    如果“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二”是赀钱等于二十二的话,那一盾就是7倍154钱,一甲就是10倍220钱的意思。

    一甲的220钱与先生文章里的“⑿对于在刑者的加刑。《法律答问》:“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中的“百一十钱”的倍数也相符。

  • 金岷彬 在 2009/7/6 21:15:15 评价道:第11楼

    谢谢 坐持有道 先生对拙文的关注。

    坐持有道先生用数术对古文字和古文献的释读,由于金岷氏不具备那方面的知识结构,时隔一年之后还无力应和,尚希见谅。

    金岷彬20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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