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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上)
在 2008/2/12 1:20:05 发布

 

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上)

 

裘錫圭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本文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政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私人,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書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簡牘、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本文準備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書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跟官有農田的經營有關的史料作比較全面的考察。

根據“小廏南田”等秦印推測,秦代的官署大概有不少經營著屬於他們的農田。秦印中還有“右公田印”,可能是某縣經營官有農田之官所使用的。從睡虎地秦簡和“官田臣印”可以知道當時在官有農田上把隸臣等官奴、刑徒用作重要勞力。從龍崗秦簡可以知道當時已有“假田”之制。

通過漢簡、漢印以及西漢時代的個別封泥、瓦當和銅器,可以了解到不少西漢時代政府經營官有農田的情況。

見於漢印的西河農令、代郡農長、楗爲農丞、梁菑農長、稻農左長、隴前農丞等,見於銅器的蒲反田官,見於瓦當的上林農官,見於封泥的挏馬農丞,爲研究西漢農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

居延等地出土的漢簡爲研究西北地區屯田制度提供了重要資料。關於屯田區農令以下的官吏編制、屯田的產量以及田官出租田地等情況,在古書中都是沒有明確記載的。此外,漢簡中還有不少可以跟古書中的有關記載相印證的關於屯田的史料。總之,通過漢簡,我們對西漢屯田制度以至全部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都能得到比較深入的了解。

 

關鍵詞:秦    西漢    出土文字資料    官有農田    屯田

 

我們所說的官有農田的經營,指官府直接役使人耕種公田,或把公田租給人耕種,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賜人等情況。在見於古籍的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裏,秦代的幾乎看不到;西漢時代的也不很豐富,而且往往不夠具體。出土的秦漢時代竹木簡、印章等文字資料,可以彌補一些這方面的缺陷。在本文中,我們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古籍的有關記載,對這些資料裏關於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作一次考察,有時也會涉及少量東漢的史料。

 

 

 

關於秦代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見於秦印和秦簡。我在1981年發表的《嗇夫初探》一文中說:

    有闌格的秦至漢初印中有如下兩印:

      廏倉田印[1]

      小廏南田[2]

    可知當時的廏(今按:指官府和宮苑的廏)有自己的田,當爲生產飼料所用。據《倉律》,秦代隸臣有從事農業生產的(今按:這裏所說的是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的《倉律》第51號簡,原文說:“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3]這是關於爲公家田作的隸臣在農事季節增加口糧的規定)。傳世有闌格秦印中有“官田臣印”,[4] 疑即管理在官田上勞動的隸臣的機構所用之印。廏田當是官田的一種,無疑會有隸臣一類人在上面勞動。[5]

上文所引的兩紐廏田印,羅福頤主編的《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以下簡稱《徵》),和王人聰的《秦官印考述》(以下簡稱《王文》)都定爲秦印,[6]可從。前一印我們是按常規字序讀的,《徵》橫讀爲“廏田倉印”;似較好。不管怎樣讀,都可以證明秦的官廏有屬於它們的公田。後一印《徵》按常規字序讀爲“小田南廏”,非是。“小廏”之名亦見秦印“小廏將馬”[7]和秦始皇陵馬廏坑所出陶器刻文。“南田”當是小廏所屬公田的一部分。[8]廏田除生產飼料外,可能也生產供有關人員食用的糧食。

在秦代,國家掌握著大量土地,直接爲官府所經營的公田,數量也一定極爲可觀,廏田只不過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秦印有“右公田印”,[9]疑爲縣邑所設的經營公田的機構所用。《秦律十八種》的《田律》第11號簡說:“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10]整理小組注:“大田,官名,主管農事。《呂氏春秋·勿躬》:‘墾田大邑,闢土藝粟,盡地力之利,臣不若寧遬,請置以 爲大田’。又見《晏子·內篇問下第四》[11]《王文》認爲“大田”之官和“廏倉田”之官性質相同。[12]大田也許是直屬於中央的經營公田之官。秦代的縣設有田嗇夫,輔助縣令管理全縣農田事務。他們也有可能從事一些經營官有農田的工作。[13]

從上引關於“隸臣田者”的秦律和“官田臣印”來看,役使隸臣一類人耕種公田,應是秦代官府經營公田的重要方式。秦代隸臣的來源比較複雜,既有犯罪判刑的刑徒,也有“被籍沒的犯罪人的家屬”、“戰爭中投降的敵人”以及“國家掌握的官奴婢、隸臣妾的後代”。[14]他們大都可以看作國家的奴隸。在秦代,作爲刑徒的隸臣是否像漢代的一樣,有服役的期限,學術界尚無定論。如果有期限的話,也許可以看作國家的一種準奴隸。

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綜述》,1989年龍崗6號墓所出秦律簡文有如下兩條:

  黔首錢假其田已□□□者或者□ 161簡)

  諸以錢財它物假田□□□□ 168簡)

此文作者認爲“簡文‘假田’,應是以錢、財或其它可折價之物向國家、地方政府租借土地”。[15] 那麼,漢代盛行的假民公田的辦法,在秦代已經在實施了。《九章算術·均輸》:“今有假田,初假之歲三畝一錢,明年四畝一錢,後年五畝一錢,凡三歲得一百,問田幾何?”可知漢代假田也可用錢。

 

 

關於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的史料,主要見於漢印和漢簡。此外,個別封泥、瓦當和銅器也提供了少量史料。下面先考察見於這些史料的經營官有農田的農官,然後再考察官有農田的經營方式。

 

(一)

 

在考察見於出土史料的農官之前,有必要簡單了解一下古籍中的有關史料。據《史記》《漢書》等記載,西漢時代經營官有農田的官,主要有郡國農官、中央官署的農官、邊郡的農都尉和其他屯田官如屯田校尉等。此外,西漢時代跟秦代一樣,各縣設有田嗇夫,他們也可能從事一些經營官有農田的工作。[16]

《漢書·百官表》:“治粟內史……景帝後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長、丞皆屬焉。”這裏提到的郡國諸官共六十五個,其中農官所佔的比例大概不會很小。

《史記·平準書》說,漢武帝時由於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大農、太僕(《漢書·食貨志下》作‘太僕、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由此可知中央官署也有設農官的。其明載於《百官表》的有水衡的農官:

  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屬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廏、辯銅,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長、丞皆屬焉。

此文“農倉”舊多以爲指一官;非是。[17]

農都尉是武帝時爲管理邊郡屯田而開始設置的。《漢書·百官表》:“ 農都尉、屬國都尉皆武帝初置”。《後漢書·百官志五》:“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 。

有些比較特殊的地區,如西域等地的屯田,往往設校尉等官領之。《漢書·西域傳上》說,李廣利伐大宛之後,“漢使西域者益得職, 於是自敦煌西至鹽澤往往起亭,而輪臺、渠犁皆有田卒數百人,置使者、校尉領護,以給使外國者”。宣帝時設都護之後,“屯田校尉始屬都護”,“至元帝時復置戊己校尉,屯田車師前王庭”。

屯田官往往稱田官。《史記·平準書》說,武帝時“又數萬人渡河築令居,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漢書·食貨志上》說,元帝時罷“北假田官”。《西域傳上》稱渠犁屯田官爲“渠犁田官” 。

《鹽鐵論·園池》說,當時國家用度太大,“是以縣官開園池,總山海,致利以助貢賦;修溝渠,立諸農,廣田牧,盛苑囿;太僕、水衡、少府、大農,歲課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邊置任田官,以贍諸用,而猶未足”。這裏提到“立諸農”,又提到“北邊置任田官”。後者當指北邊各種屯田官,其中應該包括北方邊郡從事屯田的郡國農官(邊郡不一定都設農都尉,詳後)。“諸農”也見《平準書》,[18]當指中央官署所置農官和內郡的郡國農官。這類農官也可以稱“田官”,如後面將會說到的“蒲反田官”。

關於上述各種農官的史料,在出土文字資料裏或多或少都能找到一些。下面先來看關於農都尉的史料。

居延簡214.33A簡文:

1】守大司農光祿大夫臣調昧死言:守受簿丞慶前以請詔使護軍屯食,守部丞武以東至河西郡十一、農都尉官二 調物錢穀漕轉爲民困乏啓(?)調有餘給不[19]

勞榦《居延漢簡考證》“農都尉”條,指出簡文所錄爲元帝永光年間守大司農非調奏文,可以信從。但將“十一農都尉”連讀,則有問題。[20]拙文《漢簡零拾》“郡十一農都尉官二”條,指出“農都尉官二”應連讀,可能就指見於《漢書》的張掖農都尉和上河農都尉。[21]

    劉光華關於漢代屯田的專著反對鄙說。[22]他認爲從《漢書》之外的史料,可以知道西漢時尚有朔方和酒泉農都尉,由此可證武帝於“邊郡置農都尉”,當係 於每一邊郡置農都尉;“西漢僅有二農都尉之說,恐不足信”。[23] 拙文雖曾根據《漢書》提到的農都尉之少,推測西漢農都尉一定不多,認爲不可能每一邊郡都設農都尉;但並未說過“西漢僅有二農都尉”一類的話。劉氏似有誤解。簡文“農都尉官”下一字明明是“二”,在圖版上完全可以看得清楚。《劉書》提到的,把它釋作“上”或看作重文號的意見,都是錯誤的。不像拙文那樣把“農都尉官二”連讀,上下文就講不通。不過這並不意味著“西漢僅有二農都尉”。

《劉書》說西漢有朔方和酒泉農都尉,是有他的道理的,詳下文。但漢代邊郡很多,即使肯定當時除張掖、上河農都尉還有朔方、酒泉農都尉,也無從得出武帝一定在每個邊郡都設置了農都尉的結論。《劉書》曾兩次引用居延新簡中的E.P.F22:825A一簡。此簡原屬東漢初竇融任涼州牧時告下屬的一份文書,其中有“、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太守,張掖、酒泉農都尉”之文(全文及出處見後)。《劉書》第二次引用此簡時說:“簡文所記,爲竇融之大將軍府告部從事移河西五郡太守和‘張掖、酒泉農都尉’之文書。……簡文未言及河西其他諸郡之農都尉,或所移文書與之無關”。[24]劉氏有邊郡都設農都尉的成見,所以作此解釋。其實此簡正好證明邊郡並非全都設有農都尉。

關於朔方農都尉,《劉書》是這樣說的:

  ……陳直先生在《漢書新證》中說:青海出土趙寬碑云:“充國弟,(字)子聲,爲侍中,子君游,爲雲中太守,子(□ ,字)游都,朔農都尉。”蓋朔方郡農都尉之省文。(《漢書新證》第135頁)陳先生釋“朔農都尉”爲“朔方郡農都尉”,是有依據的。例如秦上郡戈銘之“二十年上守趞造”(轉引自張政烺《秦漢刑徒的考古資料》一文),即爲“二十年上郡守趞造”之省文。[25]

今按:據趙寬碑,任朔方農都尉者是充國孫輩,[26]其時代大概在前後漢之交。

居延地區破城子遺址七十年代所出之簡中有如下一條(以下簡稱這批簡爲“破城子新出簡”):

  2】…甲辰,大司農調、受簿丞賞行五官丞事,下都內、上農都尉、執金吾[27]

此簡有“大司農調”,當屬元、成時代。依朔方農都尉可稱“朔農都尉”之例,此簡的“上農都尉”似當爲上郡農都尉的省稱,可爲西漢時代有上郡農都尉之證。但是“上農都尉”爲上河農都尉省稱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西漢有上河農都尉是有明確記載的。[28]如同時存在上河、上郡二農都尉,也許不會使用“上農都尉”這一容易引起混淆的省稱。

關於酒泉農都尉,《劉書》先引《後漢書·梁統傳》建武八年拜梁騰爲“酒泉典農都尉”之文,並指出“ 典農都尉”爲“農都尉”之誤,[29]接著說了下面這段話:

  ……建武初年酒泉有農都尉,居延新簡亦有記錄:

*月甲午朔乙未行河西大將軍涼州牧守張掖屬國都尉融使告部從事城武威張掖酒泉太守張掖酒泉農都尉武威太守言二大奴許岑。[30]

      該簡稱竇融爲涼州牧”,其年代當在建武五年光武帝授融爲涼州牧

之後。… …這裏還要說明一點建武六年光武帝曾“省減吏員”(《後漢

· 光武帝紀》),“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省關都尉唯邊郡往

往置都尉及屬國都尉”(《後漢書·百官志》。在這種形勢下,決不會

新設酒泉農都尉,故此酒泉農都尉當爲西漢所置無疑。[31]

按照上引論點,趙寬碑記游都任朔農都尉,即使說的是東漢的事,也仍可用作西漢有朔方農都尉的證據。

《劉書》的論點當然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畢竟只是一種推論。東漢初所取消的都尉,是非邊郡的都尉和關都尉。當時不取消邊郡的各種都尉,當然是由於實際上的需要。由於實際情況的變化,東西漢邊郡都尉包括農都尉的設置,恐怕不可能完全一致,東漢時代增置農都尉的可能性不能說完全沒有。此外,王莽時代增置農都尉而爲東漢所沿襲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所以西漢有朔方和酒泉農都尉的說法,在獲得確鑿證據之前,還不能視爲定論。

破城子新出簡中有如下一條:

3】……□□酒泉、張掖農官田卒[32]

此簡與上引簡【2 】出自同一探方。此探方所出年號簡,除少量屬昭帝與新莽外,皆屬宣、元、成時代。此簡也應屬於這一時代。簡文不稱“酒泉、張掖農都尉”而稱“酒泉、張掖農官”,似說明此時尚未設酒泉農都尉。關於酒泉郡的農官,下文討論所謂“候農令”的問題時,還會引到居延簡中的一條資料。

清瞿中溶《集古官印考證》引金惟騤《臥游齋印譜》如下一印:

4】獲降農中候

瞿氏考釋說:“《百官表》中尉及將作少府屬官俱有左、右、中候,又武帝元狩三年邊郡增置屬國都尉、農都尉,主蠻夷降者,皆有丞、候。然此印文五字,考《地理志》言五原郡莽曰獲降,五原正邊郡,則此印 獲降郡農都尉之中候,亦莽時官印無疑”。[33] 瞿氏關於農都尉的說法,與《百官表》原文不合。但是他把“獲降農中候”解釋爲新莽“獲降郡農都尉之中候”,似可信。不過,新莽不稱農都尉,而稱農尉(見下文所引【25】“設屏農尉章”)或農大尉。[34]五原郡的農都尉可能是西漢設置的,但也不能排斥王莽新置的可能性。

有不少學者根據居延簡說西漢有居延農都尉,這是有問題的。下面以《劉書》的有關論述爲此說代表,加以討論。《劉書》說:

  ……在漢簡中甚至有一邊郡設置兩農尉的記錄:(3北候官居延農府佐□□□□□(八八·六A)。 [35]4)三月丙午張掖長史延行太守事肩水倉長湯兼行丞事下屬國農部都尉小府……(一〇·三二)。[36]5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縣官丞 引者按”)六五· 一八[37] 按:農都尉與西漢邊郡之郡都尉、部都尉、屬國都尉,均爲比二千石,可開府治事。簡(3)之“居延農府佐”,應是居延農都尉府之“佐”,農都尉府相對於太守府而言,或可稱爲如簡(4)之“小府”;陳夢家先生釋簡(5)之“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爲“居延的屬國都尉、部都尉、農都尉”,此解釋與簡(3)之“居延農府”相印證,當是可信的。因此,張掖郡不僅有治番和的張掖農都尉,依據實際需要,西漢政府還設置有治居延的居延農都尉。[38]

下面就來討論這段話裏的問題。陳夢家對《劉書》所引簡(5)的解釋,我在上引拙文中已加反駁。[39]在漢代,一個邊郡內的確可以設幾種都尉。如張掖郡除郡都尉外,就還設有張掖屬國都尉、張掖農都尉和居延、肩水等部都尉。[40]至於居延地區,只是張掖郡屬下的一個都尉的防區,怎麼可能同時設有以之爲名的屬國、農、部三種都尉呢?所以我們認爲上引那條簡文應標點爲:

5】……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部、農都尉、縣、官 承書

這是張掖太守將朝廷所下詔書轉發給全郡下屬的一份文書的殘簡(請參看原簡全文,出處已見前)。“居延”、“屬國”、“部”、“ 農”,是“都尉”的四個並列的定語,指張掖郡的居延都尉、屬國都尉、居延之外的部都尉和農都尉。居延簡中尚有如下一條:

6敢告居延、屬國、部……[41]

也應解釋爲以“居延、屬國、部、〔農〕” 並列。所以特別提出居延都尉置於其他都尉之前,當是由於其地位比較重要。最近讀了日本學者市川任三早在1965年發表的《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一文,發現他已經提出了這種看法。[42]上引拙文漏引其說,是嚴重的疏失。

上引 5】、 6】二簡,前者出自A33地點,屬於肩水地區的地灣遺址;後者出自A35地點,屬於肩水地區的大灣遺址。[43]按照上引陳夢家的解釋,這兩枚簡原來所屬的文書,都不是發給張掖郡全境,而僅僅是發給居延地區的。既然如此,它們爲什麼都不出在居延地區而出在肩水地區呢?這是講不通的。

在居延簡裏,居延都尉有時稱“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

7】……十二月辛亥,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僓、城倉長禹兼行……[44]

8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太守府書律令。[45]

9】十一月辛丑,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章 候官寫移書到以簿餘穀道里便廩毋留如律 [46]

10】地節三年四月丁亥朔丁亥,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庫守丞漢書言戍卒且罷豫繕治車毋材木 [47]

肩水金關新出簡中有如下兩條

11】葆部界中民田官畜牧者,見赤幡,各便走近所亭、障、塢辟□馬馳以急疾爲故。[48]

12】烽火品:田官民塢辟舉烽和,毋幡薪 塢辟田官舉烽燔三積薪各如其部烽火品。[49]

11】稱“民田官”,【12】稱“田官民”,可知“民”與“田官”是並列的,其間可加頓號。 “將兵護民田官”中的“民”與“田官”,也應是動詞“護”的並列賓語。居延地處邊防前沿,居延都尉統率屯兵,保衛邊疆,並負有保護防區內一般人民和田官的職責,其地位顯然比在其南面的肩水都尉以及張掖郡都尉重要,其兵力大概也比其他都尉強。[50]他特別受到重視,是很自然的。

《劉書》所引簡(4)全文爲:

13】三月丙午,張掖長史延行太守事、肩水倉長湯兼行丞事,下屬國、農、部都尉、小府、縣、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 /守屬宗、助府佐定

“官”疑指候官。“小府”,前人皆以爲指各都尉之外的一個機構,《劉書》認爲即指都尉府,恐非。

《劉書》說都尉“可開府治事”是對的,但是把所引簡(3)的“居延農府佐”連讀爲一詞,解釋爲“居延農都尉府之佐”,則是不妥當的。在見於居延簡的居延都尉的下行文書裏,屢次提到“居延農”這一下屬單位:

14城倉、居延農、延水,卅井、甲渠、殄北塞候寫移書到遺脫有移名籍遣吏將屬居延以書言 會月廿日,如律令。[51]

15丞事謂庫、城倉、居延、居延農、延水 ,卅井、甲渠、殄北塞候寫移書到□□□如律令。/掾仁、守卒史□卿、從事佐忠。[52]

16】四月己亥,居延都尉德、城騎千人慶兼行丞事,下居延農,承[53]

17城倉、庫、延水、居延農甲渠、殄北、井候官督烽 及省卒徒繕治城郭塢辟令丞候尉史遂等三老[54]

由此看來《劉書》所引簡3應該像下面這樣標點

18北候官、居延農府佐□□□□□□

這應是居延都尉下給殄北等候官和居延農的一份文書的殘簡。簡文“府”下一字右側有殘損處,舊釋“佐”不一定正確,頗疑是“使” 字。

從上引簡文來看,居延農的地位與庫、城倉、候官相當,其首長應屬令長一級,決不可能是農都尉,其機構也決不能稱府。“居延農”似當爲“居延農令(或長)”或“居延農官”的省稱。居延都尉所護的“田官”應即指此而言。破城子曾出如下一簡:

   19】甲渠候官神爵五年正月田官輸[55]

此簡“田官”大概也是指居延農的。舊或以 “居延農”爲候官名,是不正確的。

15】在 “居延農”前列有“居延”,舊亦以爲候官名。這也是有問題的。下面所引的是破城子新出的兩條新莽簡和一條建武四年簡:

   20】新始建國地皇上戊三年九月丙辰朔乙巳,裨將軍輔平居成尉伋、[56]丞,謂城倉、閒田、延水、甲溝、三十井、殄北,卒未得……[57]

   21】□〔居〕成、延水、甲溝、三十井、殄北 言吏未得正[58]

   22】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 張掖曠、丞崇謂城倉、居延、甲渠、井、殄北 言吏當食者……[59]

把這三條簡對照一下就可以知道 ,【20】的“閒田”21】的“居成”22】的“居延”,所指相同。王莽把沒有封給臣下的土地稱爲“閒田”,[60] 20】的“閒田 ”實際上就指西漢的居延縣。所以簡 15】的 “居延”也一定是指居延縣而言的。 20】、【21】、【22】三簡都沒有提到 “居延農”,大概在新莽時居延農官已經不存在了。這是很可注意的。

上引簡文中屢次提到的“延水”,有時置於“居延農”之前,與各候官隔開,可知也不是候官之名。破城子新出簡中有如下一條:

  23祿       六月戊戌延水水工白褒取[61]

“祿”指俸祿。漢簡用這種“祿”字的,一般是新莽簡。據此簡,延水所轄有水工,頗疑是設在居延地區的一個都水官。這也是跟農業有關的機構。居延簡58.29、[62]145.7A[63] 都有“延水丞”,26.16[64] 有“延水令史”,231.28[65] 有“延水卒”,都是此官的下屬。

總之,在居延地區只有令長一級的農官,並不存在所謂居延農都尉。

 



[1] (明)郭胤伯《印史》,8上。

[2] 《尊古齋印存》四集,5.20。印文用對角讀法。

[3] 《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釋文32,圖版19

[4] 《十鐘山房印舉》2.54上。今按,亦見下引《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14

[5] 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1), 260-261;又見拙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471

[6] 羅福頤主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1230;王人聰,《秦官印考述》,見王人聰、葉其峰著,《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1990),2-3

[7] 《徵》,29

[8] 參看《王文》,3;及拙文,《古璽印考釋四篇》,見《文博研究論集》,吳浩坤、陳克倫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82

[9] 《徵》,13

[10] 《睡虎地秦墓竹簡》,圖版15

[11] 《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22

[12] 《王文》,3

[13] 關於秦代田嗇夫的資料已見上引拙文《嗇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456-459

[14] 劉海年,《秦律刑罰考析》,《雲夢秦簡研究》,184

[15] 劉信芳、梁柱,《雲夢龍崗秦簡綜述》,《江漢考古》31990):81

[16] 關於西漢田嗇夫的資料,已見上引拙文《嗇夫初探》,456-459

[17] 曾庸,《西漢宮殿、官署的瓦當》,《考古》121959):677

[18] 《平準書》:“而諸農各致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

[19] 勞榦,《居延漢簡》(以下簡稱《居》),圖版,357;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漢簡甲編》(以下簡稱《甲》),1175A

[20] 勞榦,《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上冊(台北:藝文印書館,1976),388-390。以下簡稱《勞書》。

[21] 裘錫圭,《古文字論集》(北京:中華書局,1992),580-581

[22] 劉光華,《漢代西北屯田研究》(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以下簡稱此書爲《劉書》。

[23] 《劉書》,94- 96

[24] 《劉書》,165

[25] 《劉書》,95- 96

[26] 王獻唐,《新出漢三老趙寬碑考釋》,《那羅延室稽古文字》(濟南:齊魯書社,1985),324335

[27] E.P.T52:413,見《居延新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256。以下簡稱此書爲《新》。

[28] 見《漢書·馮奉世傳》所附《馮參傳》及《漢書·敘傳》。

[29] 《劉書》,94- 95

[30] 《劉書》原註:E.P.T22:825A,轉引自……《敦煌學輯刊》3。圭按:此簡即本文下文將引用的【126】的第一簡,此處釋文有誤,“乙未”當作“己未”,前一“酒泉” 後當有“敦煌”,“大奴 ”前不當有“二”字。

[31] 《劉書》,95

[32] E.P.T52:105,《新》,235

[33] 《集古官印考證》,卷六,12下。

[34] 《新》,369E.P.T59:155A號簡。

[35] 引者按:見《居》,483。又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乙編》,乙編圖版,75。以下簡稱此書爲《乙》。

[36] 《居》,28;《甲》,34

[37] 《居》,26;《乙》,58

[38] 《劉書》,96

[39] 《古文字論集》,581

[40] 如僅從防區範圍來看,郡都尉其實也可說是以郡名爲名的部都尉。

[41] 216.1,《居》,15;《甲》,1999

[42] 市川任三,《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見《簡牘研究譯叢》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198 -200

[43] 關於居延簡出土地點,看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7),679頁以下附表。

[44] 278.7A,《居》,523524525;《乙》,209。舊誤釋“民”字爲“屯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已加糾正。

[45] E.P.T52:9A,《新》,337

[46] E.P.T52:10A,《新》,337

[47] E.P.T58:43,《新》,352

[48] 74.E.J.F3:8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簡釋粹》(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76

[49] 74.E.J.F3:81,同上。

[50] 上引簡【5】的“領武校”疑是專屬居延都尉的加銜。

[51] 175.13,《居》,174;《甲》,990

[52] E.P.T51:40,《新》,174

[53] E.P.T56:33,《新》,308

[54] E.P.T57:15,《新》,338

[55] 271.10,《居》,171;《甲》,1424

[56] 按:據《漢書·地理志下》,新莽改酒泉爲輔平,居延爲居成,可知當時曾以居延屬酒泉郡。居成尉即西漢居延都尉。

[57] E.P.T65:23A,《新》,420

[58] E.P.T65:168A,《新》,431

[59] E.P.F22.462A,《新》,507

[60] 見《漢書·王莽傳中》。

[61] E.P.T65:474,《新》,451

[62] 《居》,201 ;《乙》,54

[63] 《居》,215 ;《甲》,802A

[64] 《居》,140 ;《乙》,20

[65] 《居》,284 ;《乙》,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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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admin 在 2008/2/12 1:23:07 评价道:第1楼

    編輯按:本文原文較長,擬分上中下三次發佈。word版稿件請見(下)篇。

  • jesse 在 2008/2/12 9:13:28 评价道:第2楼

    期待中,等出了word的,就打印出来好好读

  • 娃哈哈的娃娃鱼 在 2008/2/12 10:25:11 评价道:第3楼

    編輯按:本文原文較長,擬分上中下三次發佈。word版稿件請見(下)篇。

     

    呵呵,吊人胃口

  • 2lengzi 在 2008/3/2 17:54:33 评价道:第4楼

    居延簡214.33A簡文:
    【1】守大司農光祿大夫臣調昧死言:守受簿丞慶前以請詔使護軍屯食,守部丞武 以東至河西郡十一、農都尉官二,調物錢穀漕轉 ,爲民困乏啓(?)調有餘給不 

    河西:图版上是西河

    可能是输入错误

  • 郭理远 在 2009/7/11 14:41:34 评价道:第11楼

    看来写一篇文章真不容易啊!要查这么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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