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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於藍:《曹沫之陳》新編釋文及相關問題探討
在 2008/3/3 5:43:45 发布

 

《曹沫之陳》新編釋文及相關問題探討

 

白於藍

華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 [1]中《曹沫之陳》是“一部佚失已久的古兵書 ”[2],內容十分重要,竹簡保存狀況也比較良好,字跡亦較為清晰。但是,原書整理者在對竹簡進行拼合編連時存在不少問題,故不少學者提出新的看法。據統計,目前發表在簡帛研究網站上涉及此問題的研究論文有五篇:廖名春先生之《讀楚竹書〈曹沫之陳〉劄記》[3]、陳劍先生之《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4]、陳斯鵬先生之《上海博物館藏楚簡〈曹沫之陳〉釋文校理稿》[5]、李銳先生之《〈曹沫之陳〉釋文新編》 [6]以及拙作《上博簡〈曹沫之陳〉新編釋文》 [7]。在拙作中,筆者曾指出上述前四篇當中, “從整體上來看,筆者認為當以陳劍先生的編連較為完善,脈絡較為明晰,考釋也較為詳盡。故筆者此次新編之釋文亦主要是在陳劍先生編連的基本框架內進行,同時亦引入了陳斯鵬和李銳先生各一處拼合意見(陳斯鵬先生的意見是將簡29與簡24下拼合為一支整簡,李銳先生的意見是將 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從原78兩簡中分離出來)”。但由於當時時間有限,筆者未曾就調整的理由加以具體說明,現擬就此問題談一些自己的看法,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曹沫之陳》新編釋文

本次整理,筆者認為應當重新調整的簡序共計五處:第一處是簡2229這兩支簡相連;第二處是簡2723上+51下、5051上+3132上+30這五支簡相連;第三處是簡604846下這兩支簡相連;第四處是簡2837+49這兩支簡相連;第五處是簡65上+7下、8上+65下這兩支簡相連。其中,23上+51下、51上+3132上+304846下、37+4965上+7下、8上+657支簡均為筆者新拼接的簡。

重新編排後,竹簡總數由原来的 65枚拼合為60枚,其中整簡或近似整簡者50枚,其餘10枚為殘簡(31623下、24上、32下、37下、53上、585963下)。此60枚竹簡,除題目“曹沫之陳”(簡 2背)外,筆者認為當分作八個編聯組:

第一組:123

第二組:414567上+8下、910111213141718192021222924下、25

第三組:23下、24上;

第四組:266258

第五組:37下、3839404243444546上+4763上+2723上+51下、5051上+3132上+305253上;

第六組:32下、6153下、545556571516

第七組:59604846下、333435362837上+49

第八組:63下、6465上+7下、8上+65

下面依照新的拼合與編連次序抄出釋文,凡外加條形框者為筆者所發現的認為應當連讀或拼合的簡。釋文中上下有空行者為筆者認為中間有缺簡者。新編釋文是在陳劍先生整理的基礎上作的,故依照陳劍先生的格式,儘量用通行字。釋讀方面,凡與陳劍先生意見相合者,不另作說明;凡不同者,在注釋或本文第二部分中加以說明。

曹沫之陳【2背】

魯莊公將爲大鐘,型既成矣。曹沫入見,曰:“昔周室之封魯,東西七百,南北五百,非【1】山非澤,亡有不民。今邦彌小而鐘愈大,君其圖之。昔堯之饗舜也,飯於土簋,欲〈啜〉於土鉶,【2】而撫有天下。此不貧於美而富於德歟?昔周[8]3

*境必勝,可以有治邦,周等(典)是存。” 莊公曰:【41】“今天下之君子既可知已,孰能並兼人【4】哉?”曹沫曰:“君其毋員(昏) [9] 。臣聞之曰:鄰邦之君明,則不可以不修政而善於民。不然,恐亡焉。【5】鄰邦之君亡道,則亦不可以不修政而善於民。不然,亡以取之。”莊公曰:“昔池胉語寡人曰:【6】‘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異於尔言。 ”曹沫曰:【7】亡以異於臣之言。君弗盡,臣聞之曰:君【8】子以賢稱而失之,天命;以亡道稱而沒身就死,亦天命。不然,君子以賢稱,曷又弗【9】得?以亡道稱,曷又弗失?”莊公曰:“ 晚哉,吾聞此言。”乃命毀鐘型而聽邦政。不晝【10】寢,不飲酒,不聽樂,居不褻文,食不貳饎[10],【11】兼愛萬民,而亡有私也。還年而問於曹【12】沫曰:“吾欲與齊戰,問陳奚如?守邊城奚如?”曹沫答曰:“臣聞之:有固謀而亡固城;【13】有克政而亡克陳。三代之陳皆存,或以克,或以亡。且臣聞之:小邦處大邦之間,敵邦【14】交地不可以先作怨,疆地毋先而必取□焉,所以距邊;毋愛貨資子女,以事【17】其便嬖,所以距內;城郭必修,繕甲利兵,必有戰心以守,所以爲長也。且臣之聞之:不和【18】於邦,不可以出舍。不和於舍,不可以出陳。不和於陳,不可以戰。是故夫陳者,三教之【19】末。君必不已,則繇其本乎?”莊公曰: “爲和於邦如之何?”曹沫答曰:“毋獲民時,毋奪民利。【20】陳功而食,刑罰有罪而賞爵有德。凡畜群臣,貴賤同等,祿毋倍。《詩》於有之,曰:‘豈【21弟君子,民之父母。’此所以爲和於邦。”莊公曰:“爲和於舍如何?”曹沫曰:“三軍出,君自率,【22】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禦(?)卒,使兵毋復前【29常。凡貴人使處前位一行,後則見亡。進【 24】必有二將軍,毋將軍必有數嬖大夫,毋俾嬖大夫,必有數大官之師、公孫公子。凡有司率長,*25

*期會之不難,所以爲和於舍。”莊公或問【 23】:“爲和於陳如何?”答曰:“車間容伍,伍間容兵,貴【24*

*伍之間必有公孫公子,是謂軍紀。五人以伍,一人【26】有多,四人皆賞,所以爲斷。毋上(尚)獲而上(尚)聞命,【62】所以爲毋退。率車以車,率徒以徒,所以同死。*58

*又戒言曰:牪爾正,不牪而或興,或康以【37下】會。故帥不可使牪,牪則不行。戰有顯道,勿兵以克。”莊公曰:“勿兵以克奚如?”答曰:“人之兵【38】不砥礪,我兵必砥礪。人之甲不堅,我甲必堅。人使士,我使大夫。人使大夫,我使將軍。人【39】使將軍,我君身進。此戰之顯道。”莊公曰:“既成教矣,出師有機乎?”答曰:“有。臣聞之:三軍出,【40】其將卑,父兄不廌[11] ,由邦禦之,此出師之機。”莊公或問曰: “三軍散(?)果有機乎?”答曰:“有。臣聞【42】之:三軍未成陳,未舍,行阪濟障,此散(?)果之機。”莊公或問曰:“戰有機乎?”答曰:“有。其去之【43】不速,其就之不尃(迫)[12] ,其啓節不疾,此戰之機。是故疑陳敗,疑戰死。”莊公或問曰:“既戰有機乎?”【44】答曰:“有。其賞淺且不中,其誅厚且不察,死者弗收,傷者弗問,既戰而有怠心,此既戰之機。”莊【45】公或問曰:“復敗戰有道乎?”答曰:“ 有。三軍大敗,【46上】 []者收之,傷者問之,善於死者爲生者。君【47】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弗危地,毋火食□。【63上】[]誅而賞,毋辠百姓而改其將。君如親率,【27】必聚群有司而告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23】寡人,吾戰敵不順於天命,反師。將復戰,【51下】則祿爵有常[13],幾莫之當。’”莊公或問曰:“復盤戰有道乎?”答曰:“有。既戰復舍,號令於軍中【50】曰:‘繕甲利兵,明日將戰。’則斯(訾)宅(度)傷亡,盤(搫)就(蒐)行【51上】失車甲,命之毋行。明日將戰,使爲前行。諜人【31】來告曰:‘其將帥盡傷,車輦皆載,曰將早行。’乃【32上】□□蓐食[14],使爲前行。三行之後,苟見短兵, [15]30毋怠,毋使民疑。及爾龜策,皆曰勝之。改 [16]爾鼓,乃失其服,明日復陳,必過其所。此復【52】盤戰之道。”莊公或問曰:“復甘戰有道乎?”答曰:“有。必 *53上】

*白徒:‘早食輂兵,各載爾藏,既戰將量。 ’爲之【32下】賞獲□葸,以勸其志。勇者喜之,巟者誨之,萬民【61】黔首皆欲或之。此復甘戰之道。”莊公或問【53下】曰:“復戰有道乎?”答曰:“有。收而聚之,束而厚之。重賞薄刑,使忘其死而見其生,使良【54】車良士往取之餌,使其志起。勇者使喜,葸者使悔,然後改始。此復戰之道。”莊公或問曰:【55】“善攻者奚如?”答曰:“民有保,曰城,曰固,曰阻。三者盡用不皆(棄),邦家以宏。善攻者必以其【56】所有,以攻人之所亡有。”莊公曰:“善守者奚如?”答曰:【57】“其食足以食之,其兵足以利之,其城固【15】足以捍之。上下和且輯,因紀於大國,大國親之,而下*16

*其志者寡矣。”莊公或問曰:“吾有所聞之:一【59出言三軍皆勸,一出言三軍皆往,有之乎?”答曰:“有。明慎以戒,如將弗克,毋冒以陷,必過前攻。【60】不可不慎。不卒[17]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謙畏【48[則]不勝。卒欲少以多。少則易 [18][19]成則易【46下】治,果勝矣。親率勝。使人不親則不敦,不和則不輯,不義則不服。”莊公曰:“爲親如【33】何?”答曰:“君毋憚自勞,以觀上下之情僞;匹夫寡婦之獄訟,君必身聽之。又知不足,亡所【34】不中。則民親之。”莊公或問:“爲和如何?”答曰:“毋嬖於便嬖,毋長於父兄,賞均聽中,則民【35】和之。”莊公或問:“爲義如何?”答曰:“陳功尚賢。能治百人,使長百人;能治三軍,使帥。授【36有智,舍有能,則民義之。且臣聞之:卒有長,三軍有帥,邦有君,此三者所以戰。是故長【28】民者毋爵,毋禦(?)軍,毋辟罪。用都教於邦【 37上】於民。”莊公曰:“此三者足以戰乎?”答曰:“戒。勝*49

*。鬼神武,非所以教民,唯君其知之。此【63下】先王之至道。”莊公曰:“沫,吾言是否,而毋惑諸小道歟?吾一欲聞三代之所。”曹沫答曰:“臣聞之:昔之明王之起【64於天下者,各以其世,以及其身。今與古亦間,【65】不同矣。臣是故不敢以古答。 然而古亦【7】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君其【8】亦唯聞夫禹、湯、桀、紂矣。【65

 

  《曹沫之陳》簡序調整的說明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本篇中標準的“完簡” (即中間未經折斷,上、下端完整者),共計18枚:簡5910131418192021223335363839405054[20] 據原書注釋,在這18枚簡當中,除簡52250這三支簡之外,其他各簡的長度都是 47.5釐米。可見,47.5釐米應當可以看作是本篇竹簡長度的一個重要標尺。

上文指出,筆者認為應當重新調整的簡序共計五處,現就調整理由逐處說明如下:

第一處:簡2229這兩支簡相連。

原書釋文中簡22是與簡23相連,上引各家對這一編序均未提出異議。這其實是有問題的。為說明這一點,先將原釋文2223兩簡有關文字引錄於下:

(弟)君子,民之父母。’此所 爲和於邦。”(莊)公曰:“爲和於豫女(如)可(何)?”(曹)(沫)曰:“三軍出,君自 (率),【22】必聚群又(有)司而告之:‘二厽(参)子(勉)之,(過)不才(在)子才(在)。”亓(期)會之不難,所 爲和於豫。”(莊)公或(又)(問):【23

首先,原書中對簡23的拼接本身就有問題。據原書介紹,簡 23“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亦殘。”按,據原書圖版,簡23的確是由上下兩支斷簡綴合而成,斷開位置位於“過不在子在”之“在”字之下,但此兩支斷簡其實並不應該拼接在一起,筆者認為簡 23上當與簡51下綴合。拼合後的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必聚群有司而告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23】寡[21] 人,吾戰敵不順於天命,反師將復。戰【51下】

這樣拼接的好處有兩個方面:第一,從拼接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23上現存長度為23.2釐米,簡首編繩前殘去,參照其他簡簡首編繩前的長度一般是在1.3釐米左右,兩者相加約24.5釐米;簡51下長23.4釐米,簡首“寡”字上半殘損,殘去約 0.2釐米。兩者相加約23.6釐米。故該簡總長度大概在48.1釐米左右,這個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相距不遠。第二,從文義上來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寡人”顯然文從字順。

其次,簡23上與簡51下重新拼接後,據其文義,顯然已經不適合置於簡22之後,筆者認為當置於簡27之後(詳下文)。與此同時,陳劍文中原置於簡27之後的簡29正當編於簡22之後。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弟君子,民之父母。’此所以爲和於邦。”莊公曰:“爲和於舍如何?”曹沫曰:“三軍出,君自率,【22】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禦(?)卒,使兵毋復前【29】常。凡貴人使處前位一行,後則見亡。進【24

從文義上看,簡文“三軍出,君自率,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禦(?)卒”亦十分通暢,而且“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正可體現“ 爲和於舍”之“和”這一特質。

至於簡29,陳斯鵬先生主張與簡24下拼接為一支整簡,筆者認為是合適的。第一,從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24下長22.3釐米,簡2925.1釐米,兩者相加為47.4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47.5釐米基本吻合。第二,簡29下端與簡24上端茬口完全密合。第三,簡29下端之殘字與簡24上端之殘字正好組合成一“前”字。所以,儘管目前“使兵毋復前常”這句話還未見有好的解釋,但拼接本身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第二處:簡2723上+51下、5051上+3132上+30這五支簡相連。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公又問曰:“復敗戰有道乎? ”答曰:“有。三軍大敗,【46上】 []者收之,傷者問之,善於死者爲生者。君【47】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弗危地,毋火食□。【63上】[]誅而賞,毋辠百姓而改其將。君如親率,【27】必聚群有司而告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23】寡人,吾戰敵不順於天命,反師將復。戰【51下】則祿爵有常,幾莫之當。’”莊公又問曰:“復盤戰有道乎?”答曰:“有。既戰復舍,號令於軍中【50】曰:‘繕甲利兵,明日將戰。’則斯(訾)宅(度)傷亡,盤(搫)就(搜)行【51上】失車甲,命之毋行。明日將戰,使爲前行。諜人【31】來告曰:‘其將帥盡傷,車輦皆載,曰將早行。’乃【32上】□□蓐食,使爲前行。三行之後,苟見短兵,30

在這有三方面的問題需要說明:

第一,關於簡46上、4763上、27這四支簡的編連,陳劍文中已做了很好的解釋。至於簡23上與51下這兩支半簡當拼接為一支整簡的問題,前文亦已交代。這兩點都無須贅說。需要說明的是將簡23上+51下這支整簡聯綴于簡27之後,從整體文義上看,前云“三軍大敗” 之後“君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後云:“君如親率,必聚群有司而告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寡人……”前後均是圍繞君“自過”這一主題,語義十分通暢,顯然很合適。《司馬法·嚴位》“凡戰:勝則與眾分善;若將復戰,則重賞罰;若使不勝,取過在己。” 《司馬法·天子之義》“大敗不誅,上下皆以不善在己。上苟以不善在己,必悔其過;下苟以不善在己,必遠其罪。上下分惡若此,讓之至也。”可參。

第二,筆者認為簡51上與簡31當拼合為一支整簡。

從拼接長度上看,據原書介紹,簡 51“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這段介紹有兩方面的問題。首先,簡51上下兩段的拼合就有問題,前文筆者已將簡 51下與簡23上拼合為一支整簡。其次,據筆者觀察,簡 51上端其實是殘損了的,其簡首頂端不齊,留有明顯的茬口痕跡。再從其上端編繩位置來看,簡51上端編繩位置顯然要較其他各簡的上端編繩位置更靠上一些,其他各簡上端編繩距離頂端約1.3釐米左右,而簡51上上端編繩痕跡距離頂端僅只有 0.9釐米,亦說明其上端並不完整,至少殘損了大約0.4釐米。據黑白圖版,簡51上現長24.8釐米;據原書介紹,簡3122.5釐米。故拼合後該簡的實際長度約為 0.424.822.547.7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很接近。

從文義上看。《左傳·成公十六年》“旦而戰。見星未已。子反命軍吏察夷傷,補卒乘,繕甲兵,展車馬,雞鳴而食,唯命是聽。晉人患之。苗賁皇徇曰:‘蒐乘、補卒、秣馬、利兵、脩陳、固列,蓐食、申禱,明日複戰!’ 乃逸楚囚。”這段話講的是晉楚鄢陵之戰時的情景,所描述的場景與簡文有相似之處,“繕甲兵”即簡文之“繕甲利兵”,“明日複戰”即簡文之“明日將戰”。筆者認為《左傳》文中“察夷傷,補卒乘”以及“蒐乘、補卒”亦與簡文之“斯宅傷亡,盤就行失車甲”有關。據此,筆者認為“斯宅傷亡,盤就行失車甲”當讀作“訾度傷亡,搫蒐行失車甲”。

先說“斯(訾)宅(度)傷亡”。典籍中斯可與此、訾二字相通,宅則可與度字相通。[22]而訾、度、察三字义近。《廣雅·釋詁一》:“量、泚、揆,度也。 ”王念孫《疏證》:“泚之言訾也。《列子·說符篇》釋文引賈逵《國語》注云:‘訾,量也。’”《禮記·少儀》:“毋訾衣服成器。”朱彬《訓纂》引江永曰“訾,亦度也。”《楚辭·離騷》:“筌不揆余之中情兮。”朱熹《集注》:“揆,一作察。”《国语·晋语二》:“谋度而行。”韦昭《注》:“度,揆也。”可见,“訾度傷亡”亦即“察夷傷”,指揆度傷亡情況。

再說“盤(搫)就(蒐)行失車甲”。盤、搫俱从般声,则盤自可讀作搫,《集韻·戈韻》:“搫,斂聚也。”上古音就為從母幽部字,蒐為山母幽部字,古音十分接近,例可相通。上引《左傳》之“蒐乘、補卒”之“蒐”,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蒐,檢閱。劉文淇《疏證》引《爾雅·釋詁》云‘聚也’,亦通。”[23]按,據簡文,劉文淇的看法很可能是正確的。“搫蒐行失車甲”當指斂聚作戰過程中走失的車甲,亦大體相當於《左傳》之“蒐乘、補卒”。

第三,筆者認為簡32上與簡30當拼合為一支整簡。

從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32上現存長度為22.6釐米,簡首編繩前殘去,參照其他簡簡首編繩前的長度一般是在1.3釐米左右,兩者相加約23.9釐米。據原書介紹,簡3022.2釐米。23.9+22.246.1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尚差1.4釐米的距離。前文注釋已指出,簡 30簡首“蓐”字前尚殘存半個字,作 “”。筆者認為,此“”字前還殘去一字,如將此殘字、 “”字上部以及此殘字與 “”字間的空白考慮進來,則正大體相當 1.4釐米。從文義上看,簡32上+30所記內容與相鄰各簡所記內容亦銜接緊密,不存在大的障礙。

第三處:簡604846下這兩支簡相連。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其志者寡矣。”莊公又問曰:“吾有所聞之:一【59】出言三軍皆勸,一出言三軍皆往,有之乎?”答曰:“有。明慎以戒,如將弗克,毋冒以陷,必過前攻。【60】不可不慎。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謙畏【48[則]不勝。卒欲少以多。少則易 成則易【46下】

首先,筆者認為簡48與簡46下當綴合為一支整簡。從長度上看,據原書介紹,簡48“長24釐米,下半殘缺,上端完整”;據黑白圖版,簡46下長22.6釐米。兩者相加為46.6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尚差0.9釐米的距離,但這一距離正可在簡 46下簡首“不勝”二字前補足一“則”字。從語句上看,“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謙畏則不勝”亦句式整齊,十分連貫。從文義上看,《說苑·敬慎》:“吾聞之曰:德行廣大而守以恭者榮,土地博裕而守以儉者安,祿位尊盛而守以卑者貴,人眾兵強而守以畏者勝,聰明睿智而守以愚者益,博聞多記而守以淺者廣;此六守者,皆謙德也。”内中“人眾兵強而守以畏者勝”正可為簡文“不謙畏則不勝” 作一很好的注腳。

其次,筆者認為簡48應當緊接簡60之下。簡48之“不可不慎。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兼畏則不勝”正是針對其前簡60“明慎以戒,如將弗克,毋冒以陷,必過前攻”這句話的進一步強化說明。

第四處:簡2837+49這兩支簡相連。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又(有)智,舍又(有)能,則民宜(義)之。且臣聞之:卒有長,三軍有帥,邦有君,此三者所以戰。是故長【28】民者毋爵,毋禦(?)軍,毋辟罪。用都教於邦【37上】□於民。”莊公曰:“此三者足以戰乎?”答曰:“戒。勝*49

首先,筆者認為簡37上當與簡49拼合為一支整簡。從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37上長24.1釐米;據原書介紹,簡4921.8釐米。兩者相加為45.9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之 47.5釐米尚差1.6釐米,故筆者認為簡49簡首當殘去了一字,再留出此殘字與其下“ 於”字簡的空白,正大體相當於1.6釐米。文獻中見有“……于邦……於民”這種句式,《睡虎地秦簡·語書》:“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可參。此外,《晏子春秋·內篇諫》:“吾君欲以樹木之故,殺妾父,孤妾身,此令行於民而法于國矣。”亦可參。

其次,筆者認為簡28當與簡37上相接。從文義上看,“長民者”乃典籍習語,而且“毋爵,毋禦(?)軍,毋辟罪”顯然就是“長民者”才能做的事情。另外,簡49“莊公曰:“此三者足以戰乎?”亦顯然是針對簡28曹劌所云“此三者所以戰”的進一步詢問。

第五處:簡65上+7下、8上+65下這兩支簡相連。

關於第78兩簡,均是由上下兩段簡綴合而成,據原書介紹,第7簡拼合後的長度為46.3釐米,第8簡的拼合後的長度為47.5釐米,原書整理者認為綴合後都是“完簡” 。這其實是有問題的。為說明這一點,先將原釋文78兩簡有關文字引錄於下:

‘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異於而(尔)言。” (曹)(沫)曰:“[]不同矣。臣是古(故)不敢 古(故)(答),肰(然)而古亦【7】又(有)大道焉。必共(恭)(儉) (得)之,而喬(驕)大(泰) (失)之。君言亡以異於臣之言。君弗 (盡),臣(聞)之曰:君【8

其中第7簡的殘斷處位於“曹沫曰”之“曰”字之下;第8簡的殘斷處位於“君言亡以異於臣之言”之 “言”、“亡”二字之間,且所謂“言”字實僅殘剩上部一橫劃,“亡”字亦上部殘損。

本文開頭已經講到,李銳先生主張將 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從原78兩簡中分離出來,這是十分正確的。

首先,筆者認為原書中對第8簡的長度測量數據很值得懷疑。在小圖版中第8簡明顯要比其他的“完簡”長出不少,這一點陳劍先生也注意到了,在其文章的注[43]指出第8簡“從小圖版可以看出,如將相接處的兩殘字補足,並留出兩殘字之間的空白,則整簡也將較相鄰諸簡長出不少”[24]。可見,如果小圖版是依照原簡實物按同一比例統一縮小的話,則第 8簡之47.5釐米這一測量就數據必然有問題。更何況“ 如將相接處的兩殘字補足,並留出兩殘字之間的空白”之後,第8簡的實際長度實在是太長了。

其次,從文義上來看,筆者認為 7下、8上之“臣是故不敢以古答,然而古亦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這句話關鍵在於一“古”字。如依原書之拼接,這句話就成為曹沬針對魯莊公“今異於而言”的解釋,但問題在於魯莊公根本就未問及“古”,曹沬的回答顯得答非所問。可見文義上並不契合。

李銳先生將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從原78兩簡中抽出,則簡7上、8下就可直接拼接為一支整簡,釋文就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異於而言。”曹沫曰【7上】:“亡以異於臣之言。君弗盡,臣聞之曰:君【8下】

這樣拼接的好處有兩個方面:從长度上看,據黑白照片,簡7上長24.25釐米,簡8下長23.05釐米,兩者相加為47.3釐米,如再將簡8下簡首“亡”字補足,則長度與“完簡”之 47.5釐米應當吻合。從文義上來看,毫無疑問曹沬之“亡以異於臣之言”就正是針對魯莊公之“今異於而言”的最直截的回答。可見李銳先生的這一看法是正確的。

但是,李銳先生卻將分離出來的 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置於簡3和簡41之間,並認為簡7下、8上之“然而古亦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這句話“用來批評‘鍾大國小’,頗為恰當”。[25]這其實是不妥當的。

筆者認為,抽出來的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當置於簡65中間。關於簡65,據原書整理者介紹,亦是“完簡”。就筆者觀察,這一認識其實是錯誤的。為說明這一點,先將原釋文中簡6365相關文字引錄於下:

*(鬼)神武,非所(教)民,唯君亓(其) (知)之。此【63下】先王之至道。”(莊)公曰:“(沫)(吾)言氏(是)不(否),而毋或(惑)者(諸)少(小)道與(歟)?(吾)一谷(欲)(聞)三弋(代)(之所)。”(曹)(沫)(答)曰:“臣(聞)之:昔之明王之(起)【64】於天下者,各亓殜(世),及亓身。今與古亦肰(然),亦隹(唯) (聞)(禹)、康(湯)、傑(桀)、受(紂)矣。【65

首先,據原書圖版,可以很清楚看出簡 65和其他很多簡一樣,也是中間斷為兩截,上半截和下半截在拼接處的寬窄明顯不同。其次,上下兩截斷開位置正好就處於原釋文“今與古亦肰(然)”之“肰(然)”字上,而該字其實根本就不成字。關於此“肰(然)”字,陳劍先生指出“此字正當竹簡折斷處,筆劃有殘損。原釋為‘肰(然)’,從所存上半筆劃看恐不可信。”[26]陳斯鵬先生認為是“巽”字,[27]李銳先生從之,云:“‘巽’從陳斯鵬先生隸定,疑讀為‘均’,二字古通,参张儒、刘毓庆:《汉字通用声素研究》,838页。”[28] 按,該字釋“肰(然)”或“巽”均不可信,究其原因就是因為竹簡拼接錯誤所致。

現將簡65上半段與簡7下拼接為一支整簡,簡8上與簡65下拼接為一支整簡。釋文就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鬼神武,非所以教民,唯君其知之。此【63下】先王之至道。”莊公曰:“沫,吾言是否,而毋惑諸小道歟?吾一欲聞三代之所。”曹沫答曰:“臣聞之:昔之明王之起【64】於天下者,各以其世,以及其身。今與古亦間,【65】不同矣。臣是故不敢以古答。 然而古亦【7】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君其【8】亦唯聞夫禹、湯、桀、紂矣。【65

這樣拼接的好處有三個方面:從拼接長度上來看,據黑白圖版,簡65上長25釐米,簡7下長22.6釐米,兩者相加為47.6釐米。簡8上長25.05釐米,簡65下長22.65釐米,兩者相加為47.7釐米。這兩個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基本吻合。從釋字上來看,原來所釋之肰(然)”或“巽”其實是兩個字。其上半部分位於簡65上末端,字形有所殘損,作 “”,字形與郭店楚簡《老子》甲簡 23“天地之間”之“間”作 “”者十分吻合,故可釋為“間”。典籍中“ 間”可訓為遠、隔、別等。《淮南子·俶真》:“則醜美有間矣。”高誘《注》:“間,遠也。”《漢書·西域傳下》:“車師去渠犁千餘里,間以河山。”顏師古《注》:“間,隔也。”《禮記·內則》:“夫婦之禮,唯及七十,同藏無間。”孔穎達《疏》:“間,別也。”“間”字的這些訓釋置於簡文中均可通。[29]其下半部分位於簡65下簡首,僅存一撇一捺,正可與簡 8下“君”下一字所從之一橫畫組合為“亓(其)”字。從文義上來看,重新拼接後,整段話語義連貫,十分順暢。可見簡7下、8上必當置於此處。

 

  《曹沫之陳》竹簡長度數據中存在的問題

眾所周知,竹簡長度是竹簡拼接編連工作中的一個必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的“凡例”第八則中曾明確講到“為了方便讀者,每簡注釋前附有黑白原大竹簡”[30]。與此同時,上博簡各篇的注釋中亦首先對每支簡的長度、完殘程度有一個作了較為詳細的說明,便於讀者對照旁邊的黑白原大照片進行研究。縱觀上博簡的其他篇章,可以說基本上都做到了這一點,這對於廣大從事楚簡研究工作的學者來說,無疑是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尤其是對竹簡的重新編連整理提供了重要條件。但筆者在研讀《曹沫之陳》時發現,不知何故,該篇在注釋中所公佈出來的竹簡長度數據與旁邊“黑白原大竹簡”的實際尺寸往往不統一,有些甚至出入很大。為說明問題,現將原注釋中的竹簡長度數據與筆者據“黑白原大竹簡”的實際測量數據比較如下表:

上博簡《曹劌之陣》竹簡長度數據比較

簡序

原注釋中之長度數據

(單位:釐米)

原注釋中有關竹簡保存狀況的說明

黑白原大照片實際測量數據

上段

下段

總長

1

47.1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4.3

23

47.3

2

46.6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4.1

22.75

46.85

3

24.1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24.35

4

22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22.3

5

47.4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2

6

46.8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4

23.15

47.15

7

46.3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24.25

22.65

46.9

8

47.5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25.05

23.05

48.1

9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5

10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6

11

24.2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24.5

12

23.2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23.2

13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4

14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3

15

22.3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23.3

16

24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25.25

17

46.7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24.15

22.8

46.95

18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5

19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5

20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

21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25

22

47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1

23

43.8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亦殘

23.2

21.3

44.5

24

46.2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24.3

22.35

46.65

25

46.6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5.15

23.8

48.95

26

24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25.2

27

20.8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21

28

47.4

完簡,上、下端完整

25

22.8

47.8

29

24.8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25.1

30

22.2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22.4

31

22.5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22.6

32

44.7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端略殘,下端完整

22.6

22.6

45.2

33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5

34

46.6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

24.1

22.75

46.85

35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5

36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9

37

46.1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24.1

22.45

46.55

38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7

39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8

40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7.7

41

20.2

上端略殘,下半殘缺

 

 

20.2

42

47.5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24.8

23.4

48.2

43

46.6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24.15

22.85

47

44

45.8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端略殘,下端完整

23.3

23

46.3

45

43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端完整,下端殘

24.5

20.9

44.4

46

46.8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4.4

22.65

47.05

47

22.2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22.5

48

24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25.2

49

21.8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22.85

50

46.8

完簡,上、下端完整

 

 

48.9

51

45.4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24.8

23.4

48.2

52

46.4

完簡,上端略殘,下端完整

 

 

48.2

53

46.9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6.95

22.8

49.75

54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49.4

55

47.5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6.45

23.3

49.75

56

47.5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5.65

22.4

48.05

57

25.3

上端完整,下半殘缺

 

 

25.6

58

24.2

上端完整,下半殘缺

 

 

24.4

59

21.8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22

60

23.8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端殘缺,下端完整

23.05

21.65

44.7

61

25.5

上端完整,下半殘缺

 

 

26.7

62

21.9

上、下皆殘

 

 

22.25

63

45.2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2.95

22.3

45.25

64

47.3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24.95

22.5

47.45

65

47.5

完簡,上、下端完整

25

22.65

47.65

 

通過此表,我們很明顯可以發現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注釋中的一處數據是錯誤的。簡 60,注釋標明其長度是23.8釐米,但又云“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端殘缺,下端完整”。可見這一數據顯然有誤。

2、注釋中的數據與筆者實際測量數據存在明顯出入。兩種數據比較,完全相同者僅只有7處:簡9121819333541;相差0.5釐米以內(含0.5釐米)者有38處:簡1234561011131417202122242728293031323436373839404344464757585962636465;相差0.51釐米(含1釐米)者6處:簡7815234256;相差11.5釐米(含1.5釐米)者6處:簡162645484961;相差1.52釐米(含2釐米)者2處:簡5254;相差2釐米以上者5處:簡2550515355

3、注釋中的數據有些較筆者實際測量數據要長,如:簡513142021,其他則比筆者實際測量數據要短。

以上分析只能說明一個問題,要麼本篇黑白圖版未依照“凡例”第八則所規定的要求執行,要麼注釋中的數據很多都有問題。但這種實際存在的差距給重新拼合整理帶來了實質性的困難。尤其是在對待由殘簡所拼接成的整簡的問題上,上博簡注釋的做法是只標明拼接後的整簡長度,而不標明每段殘簡的具體長度,這給重新拼接整理更增加了難度。所以,儘管筆者在上文中雖盡力參考了這兩方面的材料來說明問題,但實際情況恐怕並非那麼簡單。

竹簡的編連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而且又是一項技術性的工作,工作性質類似於甲骨綴合,但難度遠較甲骨綴合為小。對於整理者來講,竹簡編連得好,可以給學界提供很多便利。編連得不好,就會給研究工作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多走很多彎路。近幾年,隨著郭店簡和上博簡的陸續公佈,有關竹簡的整理編連逐漸暴露出來很多問題,這是應該引起重視的。

 

附識:“簡帛研究”網2005410日曾刊載筆者《上博簡〈曹沫之陳〉新編釋文》一文,當時寫得較匆促,與本文第一部分之“釋文”稍有出入,應以此文為准。本文初稿完成後,曾請林澐、劉釗、李家浩、張桂光、陳劍等多位先生審閱,謹致謝忱。本文還得到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楚簡綜合整理與研究”(03JZD0010)資助,在此表示感謝。

 

原文載《中國文字》新三十一期,(臺灣)藝文印書館,200611月。



[1]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2月。

[2] 李零:《曹沫之陳釋文考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2月,頁242

[3] 廖名春:《讀楚竹書〈曹沫之陳〉劄記》,“簡帛研究”網2005212

[4] 陳劍:《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簡帛研究”網2005212

[5] 陳斯鵬:《上海博物館藏楚簡〈曹沫之陣〉釋文校理稿》,“簡帛研究”網2005220

[6] 李銳先生之《〈曹沫之陳〉釋文新編》,簡帛研究”網 2005225

[7] 白於藍:《上博簡〈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簡帛研究”網2005410

[8] “周”下之字,廖春補為“室”(《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簡帛研究”網2005212),陳劍(同上注)、李銳(同上注)從之。但該字殘損十分嚴重,僅剩一撇,待考。

[9] “員”字,原書注釋讀作“愪”,訓為 “憂”,各家從之。按,訓為“憂”與義不合,筆者認為當讀作“昏”。上古音員為匣母文部字,昏為曉母文部字,兩字聲母同為喉音,韻則疊韻。例可相通。《釋名·釋天》:“昏,損也。陽精損減也。”即其例。

[10] ”字,原篆作 “”。此字亦見於上博簡《容成氏》、《周易》,張新俊先生釋為 “饎”(《說饎》,“簡帛研究”網2004429),可從。《容成氏》:“食不重味,朝不車逆,舂不毇米,不折骨。 ”簡文“食不貳饎”疑有缺文。

[11] ”字,原書注釋讀為“”,李銳從之(同上注)。陳劍(同上注)、陳斯鵬(同上注)讀為“”。待考。

[12] ”字,原書注釋讀為“附”,陳劍讀為“傅”(同上注)。此從陳斯鵬(同上注)讀。從白聲之字可與從尃聲之字相通,本篇簡54“重賞薄刑”之“薄”作“泊”,即其例。《廣雅·釋詁一》:“迫,急也。”簡文 “其去之不速,其就之不尃(迫),其啓節不疾”之“速”、“迫”、“疾”都是快速之義。

[13] 本文初稿中將“反師將復戰則祿爵有常”這段話標點為“ 反師將復,戰則祿爵有常,”初稿完成後,曾請李家浩、張桂光二位先生審閱,二位先生指出似應標點為“反師。將復戰,則祿爵有常,”李家浩先生同時指出這段話可與筆者下文所引《司馬法·嚴位》“若將復戰,則重賞罰”相參。 今從之。

[14] “蓐”字前尚殘存半個字,作 “”。原書注釋認為有可能是“立”,各家從之,但均讀作“位” 。待考。

[15] ”字,原書注釋懷疑是“枚”,陳劍讀為“審?”(同上注 ),李銳讀為“什? ”(同上注),蘇建洲讀作 “協”(《〈上博(四)曹沫之陳〉補釋一則(二)》,“簡帛研究”網2005225),孟蓬生讀為 “慎”(《上博竹書(四)閒詁(續)》,“簡帛研究”網200536)。待考。

[16] 此字原書注釋未釋。禤健聰(《上博楚簡釋字三則》,“簡帛研究”網2005415)認為此字上部所從與郭店簡《成之聞之》簡22“唯不單稱德”之“”為一字,可看作是“旒”或“旄”等的象形古體,讀作“冒” 。其他各家都疑為“作”字。待考。

[17] “卒”字,原書注釋認為“或可讀為‘依’”,是以“卒”為“ 衣”之訛。陳劍從之(同上注)。李銳認為“衣”與“愛”古通,故讀作“愛”(同上注)。待考。

[18] 此字原書未釋,隸作 “”。陳劍認為“此字左從‘車’,右從楚簡用為‘察’、‘淺’ 、‘竊’等之字之聲符。讀為何字待考”(同上注)。李銳直接讀作“察”(同上注)。蘇建洲(《〈上博(四)曹沫之陳〉三則補議》,“簡帛研究”網 2005310)讀作“潛”。待考。

[19] 此字原書釋為“圪”。陳劍(同上注 )、蘇建洲(《〈上博(四)曹沫之陳〉三則補議》,“簡帛研究”網2005310)從之,但讀法不同,陳劍讀作“壘?”,蘇建洲讀作“既”;陳斯鵬隸作“垖”,讀作“管”(同上注),李銳從陳斯鵬隸定,疑讀為“”(同上注)。待考。

[20] 陳劍認為“完簡”有19枚(同上注)。這是因為他將並非“完簡”的簡5265也包括了進來,同時遺漏了簡36

[21] 51下簡首殘字作 “”,原釋文未釋,以“□”號代之。其他各家或釋為“乎”,或釋為“虎”,均讀為“呼”。按,從殘畫上看,該字當釋為“寡”。本篇中“寡”另見三例,其中簡6 之字最清楚,也未殘損,作“”,其下部所從可資比較。

[22] 高亨:《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版。476頁“斯字聲系”、895頁“度字聲系”。

[23]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 1981年版。頁889

[24] 同上注④。

[25] 同上注⑥。

[26] 同上注④

[27] 同上注⑤

[28] 同上注⑥

[29] 本文前面釋文部分初稿完成後,曾寄給陳劍先生審閱,陳劍指出該字從殘畫看,亦可能是“多”字,“今與古亦多不同矣即“今與古亦多不同矣” 的意思 。全文初稿完成後,又請李家浩先生審閱,李先生指出 “今與古亦不同矣即“今與古亦间或 不同矣”的意思。

[30]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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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7《曹沫之陳》新編釋文及相關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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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admin 在 2008/3/3 7:02:41 评价道: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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