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沫之陳》新編釋文及相關問題探討
白於藍
華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 [1]中《曹沫之陳》是“一部佚失已久的古兵書 ”[2],內容十分重要,竹簡保存狀況也比較良好,字跡亦較為清晰。但是,原書整理者在對竹簡進行拼合編連時存在不少問題,故不少學者提出新的看法。據統計,目前發表在簡帛研究網站上涉及此問題的研究論文有五篇:廖名春先生之《讀楚竹書〈曹沫之陳〉劄記》[3]、陳劍先生之《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4]、陳斯鵬先生之《上海博物館藏楚簡〈曹沫之陳〉釋文校理稿》[5]、李銳先生之《〈曹沫之陳〉釋文新編》 [6]以及拙作《上博簡〈曹沫之陳〉新編釋文》 [7]。在拙作中,筆者曾指出上述前四篇當中, “從整體上來看,筆者認為當以陳劍先生的編連較為完善,脈絡較為明晰,考釋也較為詳盡。故筆者此次新編之釋文亦主要是在陳劍先生編連的基本框架內進行,同時亦引入了陳斯鵬和李銳先生各一處拼合意見(陳斯鵬先生的意見是將簡29與簡24下拼合為一支整簡,李銳先生的意見是將 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從原7、8兩簡中分離出來)”。但由於當時時間有限,筆者未曾就調整的理由加以具體說明,現擬就此問題談一些自己的看法,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 《曹沫之陳》新編釋文
本次整理,筆者認為應當重新調整的簡序共計五處:第一處是簡22、29這兩支簡相連;第二處是簡27、23上+51下、50、51上+31、32上+30這五支簡相連;第三處是簡60、48+46下這兩支簡相連;第四處是簡28、37上+49這兩支簡相連;第五處是簡65上+7下、8上+65下這兩支簡相連。其中,23上+51下、51上+31、32上+30、48+46下、37上+49、65上+7下、8上+65這7支簡均為筆者新拼接的簡。
重新編排後,竹簡總數由原来的 65枚拼合為60枚,其中整簡或近似整簡者50枚,其餘10枚為殘簡(3、16、23下、24上、32下、37下、53上、58、59、63下)。此60枚竹簡,除題目“曹沫之陳”(簡 2背)外,筆者認為當分作八個編聯組:
第一組:1、2、3;
第二組:41+4、5、6、7上+8下、9、10、11+12、13、14、17、18、19、20、21、22、29+24下、25;
第三組:23下、24上;
第四組:26+62、58;
第五組:37下、38、39、40、42、43、44、45、46上+47、63上+27、23上+51下、50、51上+31、32上+30、52、53上;
第六組:32下、61+53下、54、55、56、57+15、16;
第七組:59、60、48+46下、33、34、35、36、28、37上+49;
第八組:63下、64、65上+7下、8上+65下
下面依照新的拼合與編連次序抄出釋文,凡外加條形框者為筆者所發現的認為應當連讀或拼合的簡。釋文中上下有空行者為筆者認為中間有缺簡者。新編釋文是在陳劍先生整理的基礎上作的,故依照陳劍先生的格式,儘量用通行字。釋讀方面,凡與陳劍先生意見相合者,不另作說明;凡不同者,在注釋或本文第二部分中加以說明。
曹沫之陳【2背】
魯莊公將爲大鐘,型既成矣。曹沫入見,曰:“昔周室之封魯,東西七百,南北五百,非【1】山非澤,亡有不民。今邦彌小而鐘愈大,君其圖之。昔堯之饗舜也,飯於土簋,欲〈啜〉於土鉶,【2】而撫有天下。此不貧於美而富於德歟?昔周[8]【3】
境必勝,可以有治邦,周等(典)是存。” 莊公曰:【41】“今天下之君子既可知已,孰能並兼人【4】哉?”曹沫曰:“君其毋員(昏) [9] 。臣聞之曰:鄰邦之君明,則不可以不修政而善於民。不然,恐亡焉。【5】鄰邦之君亡道,則亦不可以不修政而善於民。不然,亡以取之。”莊公曰:“昔池胉語寡人曰:【6】‘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異於尔言。 ”曹沫曰:【7上】亡以異於臣之言。君弗盡,臣聞之曰:君【8下】子以賢稱而失之,天命;以亡道稱而沒身就死,亦天命。不然,君子以賢稱,曷又弗【9】得?以亡道稱,曷又弗失?”莊公曰:“ 晚哉,吾聞此言。”乃命毀鐘型而聽邦政。不晝【10】寢,不飲酒,不聽樂,居不褻文,食不貳饎[10],【11】兼愛萬民,而亡有私也。還年而問於曹【12】沫曰:“吾欲與齊戰,問陳奚如?守邊城奚如?”曹沫答曰:“臣聞之:有固謀而亡固城;【13】有克政而亡克陳。三代之陳皆存,或以克,或以亡。且臣聞之:小邦處大邦之間,敵邦【14】交地,不可以先作怨,疆地毋先而必取□焉,所以距邊;毋愛貨資子女,以事【17】其便嬖,所以距內;城郭必修,繕甲利兵,必有戰心以守,所以爲長也。且臣之聞之:不和【18】於邦,不可以出舍。不和於舍,不可以出陳。不和於陳,不可以戰。是故夫陳者,三教之【19】末。君必不已,則繇其本乎?”莊公曰: “爲和於邦如之何?”曹沫答曰:“毋獲民時,毋奪民利。【20】陳功而食,刑罰有罪而賞爵有德。凡畜群臣,貴賤同等,祿毋倍。《詩》於有之,曰:‘豈【21】弟君子,民之父母。’此所以爲和於邦。”莊公曰:“爲和於舍如何?”曹沫曰:“三軍出,君自率,【22】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禦(?)卒,使兵毋復前【29】常。凡貴人使處前位一行,後則見亡。進【 24下】必有二將軍,毋將軍必有數嬖大夫,毋俾嬖大夫,必有數大官之師、公孫公子。凡有司率長,【25】
期會之不難,所以爲和於舍。”莊公或問【 23下】:“爲和於陳如何?”答曰:“車間容伍,伍間容兵,貴【24上】
伍之間必有公孫公子,是謂軍紀。五人以伍,一人【26】有多,四人皆賞,所以爲斷。毋上(尚)獲而上(尚)聞命,【62】所以爲毋退。率車以車,率徒以徒,所以同死。【58】
又戒言曰:牪爾正,不牪而或興,或康以【37下】會。故帥不可使牪,牪則不行。戰有顯道,勿兵以克。”莊公曰:“勿兵以克奚如?”答曰:“人之兵【38】不砥礪,我兵必砥礪。人之甲不堅,我甲必堅。人使士,我使大夫。人使大夫,我使將軍。人【39】使將軍,我君身進。此戰之顯道。”莊公曰:“既成教矣,出師有機乎?”答曰:“有。臣聞之:三軍出,【40】其將卑,父兄不廌[11] ,由邦禦之,此出師之機。”莊公或問曰: “三軍散(?)果有機乎?”答曰:“有。臣聞【42】之:三軍未成陳,未舍,行阪濟障,此散(?)果之機。”莊公或問曰:“戰有機乎?”答曰:“有。其去之【43】不速,其就之不尃(迫)[12] ,其啓節不疾,此戰之機。是故疑陳敗,疑戰死。”莊公或問曰:“既戰有機乎?”【44】答曰:“有。其賞淺且不中,其誅厚且不察,死者弗收,傷者弗問,既戰而有怠心,此既戰之機。”莊【45】公或問曰:“復敗戰有道乎?”答曰:“ 有。三軍大敗,【46上】 [死]者收之,傷者問之,善於死者爲生者。君【47】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弗危地,毋火食□。【63上】[毋]誅而賞,毋辠百姓而改其將。君如親率,【27】必聚群有司而告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23上】寡人,吾戰敵不順於天命,反師。將復戰,【51下】則祿爵有常[13],幾莫之當。’”莊公或問曰:“復盤戰有道乎?”答曰:“有。既戰復舍,號令於軍中【50】曰:‘繕甲利兵,明日將戰。’則斯(訾)宅(度)傷亡,盤(搫)就(蒐)行【51上】失車甲,命之毋行。明日將戰,使爲前行。諜人【31】來告曰:‘其將帥盡傷,車輦皆載,曰將早行。’乃【32上】□□蓐食[14],使爲前行。三行之後,苟見短兵, [15]【30】毋怠,毋使民疑。及爾龜策,皆曰勝之。改 [16]爾鼓,乃失其服,明日復陳,必過其所。此復【52】盤戰之道。”莊公或問曰:“復甘戰有道乎?”答曰:“有。必 【53上】
白徒:‘早食輂兵,各載爾藏,既戰將量。 ’爲之【32下】賞獲□葸,以勸其志。勇者喜之,巟者誨之,萬民【61】黔首皆欲或之。此復甘戰之道。”莊公或問【53下】曰:“復戰有道乎?”答曰:“有。收而聚之,束而厚之。重賞薄刑,使忘其死而見其生,使良【54】車良士往取之餌,使其志起。勇者使喜,葸者使悔,然後改始。此復戰之道。”莊公或問曰:【55】“善攻者奚如?”答曰:“民有保,曰城,曰固,曰阻。三者盡用不皆(棄),邦家以宏。善攻者必以其【56】所有,以攻人之所亡有。”莊公曰:“善守者奚如?”答曰:【57】“其食足以食之,其兵足以利之,其城固【15】足以捍之。上下和且輯,因紀於大國,大國親之,而下【16】
其志者寡矣。”莊公或問曰:“吾有所聞之:一【59】出言三軍皆勸,一出言三軍皆往,有之乎?”答曰:“有。明慎以戒,如將弗克,毋冒以陷,必過前攻。【60】不可不慎。不卒[17]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謙畏【48】[則]不勝。卒欲少以多。少則易 [18],[19]成則易【46下】治,果勝矣。親率勝。使人不親則不敦,不和則不輯,不義則不服。”莊公曰:“爲親如【33】何?”答曰:“君毋憚自勞,以觀上下之情僞;匹夫寡婦之獄訟,君必身聽之。又知不足,亡所【34】不中。則民親之。”莊公或問:“爲和如何?”答曰:“毋嬖於便嬖,毋長於父兄,賞均聽中,則民【35】和之。”莊公或問:“爲義如何?”答曰:“陳功尚賢。能治百人,使長百人;能治三軍,使帥。授【36】有智,舍有能,則民義之。且臣聞之:卒有長,三軍有帥,邦有君,此三者所以戰。是故長【28】民者毋爵,毋禦(?)軍,毋辟罪。用都教於邦【 37上】□於民。”莊公曰:“此三者足以戰乎?”答曰:“戒。勝【49】
。鬼神武,非所以教民,唯君其知之。此【63下】先王之至道。”莊公曰:“沫,吾言是否,而毋惑諸小道歟?吾一欲聞三代之所。”曹沫答曰:“臣聞之:昔之明王之起【64】於天下者,各以其世,以及其身。今與古亦間,【65上】不同矣。臣是故不敢以古答。 然而古亦【7下】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君其【8上】亦唯聞夫禹、湯、桀、紂矣。【65下】
二 《曹沫之陳》簡序調整的說明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本篇中標準的“完簡” (即中間未經折斷,上、下端完整者),共計18枚:簡5、9、10、13、14、18、19、20、21、22、33、35、36、38、39、40、50、54。[20] 據原書注釋,在這18枚簡當中,除簡5、22、50這三支簡之外,其他各簡的長度都是 47.5釐米。可見,47.5釐米應當可以看作是本篇竹簡長度的一個重要標尺。
上文指出,筆者認為應當重新調整的簡序共計五處,現就調整理由逐處說明如下:
第一處:簡22、29這兩支簡相連。
原書釋文中簡22是與簡23相連,上引各家對這一編序均未提出異議。這其實是有問題的。為說明這一點,先將原釋文22、23兩簡有關文字引錄於下:
俤(弟)君子,民之父母。’此所 爲和於邦。”(莊)公曰:“爲和於豫女(如)可(何)?”(曹)(沫)曰:“三軍出,君自 (率),【22】必聚群又(有)司而告之:‘二厽(参)子(勉)之,(過)不才(在)子才(在)□。”亓(期)會之不難,所 爲和於豫。”(莊)公或(又)(問):【23】
首先,原書中對簡23的拼接本身就有問題。據原書介紹,簡 23“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亦殘。”按,據原書圖版,簡23的確是由上下兩支斷簡綴合而成,斷開位置位於“過不在子在”之“在”字之下,但此兩支斷簡其實並不應該拼接在一起,筆者認為簡 23上當與簡51下綴合。拼合後的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必聚群有司而告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23上】寡[21] 人,吾戰敵不順於天命,反師將復。戰【51下】
這樣拼接的好處有兩個方面:第一,從拼接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23上現存長度為23.2釐米,簡首編繩前殘去,參照其他簡簡首編繩前的長度一般是在1.3釐米左右,兩者相加約24.5釐米;簡51下長23.4釐米,簡首“寡”字上半殘損,殘去約 0.2釐米。兩者相加約23.6釐米。故該簡總長度大概在48.1釐米左右,這個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相距不遠。第二,從文義上來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寡人”顯然文從字順。
其次,簡23上與簡51下重新拼接後,據其文義,顯然已經不適合置於簡22之後,筆者認為當置於簡27之後(詳下文)。與此同時,陳劍文中原置於簡27之後的簡29正當編於簡22之後。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弟君子,民之父母。’此所以爲和於邦。”莊公曰:“爲和於舍如何?”曹沫曰:“三軍出,君自率,【22】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禦(?)卒,使兵毋復前【29】常。凡貴人使處前位一行,後則見亡。進【24下】
從文義上看,簡文“三軍出,君自率,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禦(?)卒”亦十分通暢,而且“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正可體現“ 爲和於舍”之“和”這一特質。
至於簡29,陳斯鵬先生主張與簡24下拼接為一支整簡,筆者認為是合適的。第一,從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24下長22.3釐米,簡29長25.1釐米,兩者相加為47.4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47.5釐米基本吻合。第二,簡29下端與簡24上端茬口完全密合。第三,簡29下端之殘字與簡24上端之殘字正好組合成一“前”字。所以,儘管目前“使兵毋復前常”這句話還未見有好的解釋,但拼接本身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第二處:簡27、23上+51下、50、51上+31、32上+30這五支簡相連。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公又問曰:“復敗戰有道乎? ”答曰:“有。三軍大敗,【46上】 [死]者收之,傷者問之,善於死者爲生者。君【47】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弗危地,毋火食□。【63上】[毋]誅而賞,毋辠百姓而改其將。君如親率,【27】必聚群有司而告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23上】寡人,吾戰敵不順於天命,反師將復。戰【51下】則祿爵有常,幾莫之當。’”莊公又問曰:“復盤戰有道乎?”答曰:“有。既戰復舍,號令於軍中【50】曰:‘繕甲利兵,明日將戰。’則斯(訾)宅(度)傷亡,盤(搫)就(搜)行【51上】失車甲,命之毋行。明日將戰,使爲前行。諜人【31】來告曰:‘其將帥盡傷,車輦皆載,曰將早行。’乃【32上】□□蓐食,使爲前行。三行之後,苟見短兵,【30】
在這里有三方面的問題需要說明:
第一,關於簡46上、47、63上、27這四支簡的編連,陳劍文中已做了很好的解釋。至於簡23上與51下這兩支半簡當拼接為一支整簡的問題,前文亦已交代。這兩點都無須贅說。需要說明的是將簡23上+51下這支整簡聯綴于簡27之後,從整體文義上看,前云“三軍大敗” 之後“君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後云:“君如親率,必聚群有司而告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寡人……”前後均是圍繞君“自過”這一主題,語義十分通暢,顯然很合適。《司馬法·嚴位》“凡戰:勝則與眾分善;若將復戰,則重賞罰;若使不勝,取過在己。” 《司馬法·天子之義》“大敗不誅,上下皆以不善在己。上苟以不善在己,必悔其過;下苟以不善在己,必遠其罪。上下分惡若此,讓之至也。”可參。
第二,筆者認為簡51上與簡31當拼合為一支整簡。
從拼接長度上看,據原書介紹,簡 51“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這段介紹有兩方面的問題。首先,簡51上下兩段的拼合就有問題,前文筆者已將簡 51下與簡23上拼合為一支整簡。其次,據筆者觀察,簡 51上端其實是殘損了的,其簡首頂端不齊,留有明顯的茬口痕跡。再從其上端編繩位置來看,簡51上端編繩位置顯然要較其他各簡的上端編繩位置更靠上一些,其他各簡上端編繩距離頂端約1.3釐米左右,而簡51上上端編繩痕跡距離頂端僅只有 0.9釐米,亦說明其上端並不完整,至少殘損了大約0.4釐米。據黑白圖版,簡51上現長24.8釐米;據原書介紹,簡31長22.5釐米。故拼合後該簡的實際長度約為 0.4+24.8+22.5=47.7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很接近。
從文義上看。《左傳·成公十六年》“旦而戰。見星未已。子反命軍吏察夷傷,補卒乘,繕甲兵,展車馬,雞鳴而食,唯命是聽。晉人患之。苗賁皇徇曰:‘蒐乘、補卒、秣馬、利兵、脩陳、固列,蓐食、申禱,明日複戰!’ 乃逸楚囚。”這段話講的是晉楚鄢陵之戰時的情景,所描述的場景與簡文有相似之處,“繕甲兵”即簡文之“繕甲利兵”,“明日複戰”即簡文之“明日將戰”。筆者認為《左傳》文中“察夷傷,補卒乘”以及“蒐乘、補卒”亦與簡文之“斯宅傷亡,盤就行失車甲”有關。據此,筆者認為“斯宅傷亡,盤就行失車甲”當讀作“訾度傷亡,搫蒐行失車甲”。
先說“斯(訾)宅(度)傷亡”。典籍中斯可與此、訾二字相通,宅則可與度字相通。[22]而訾、度、察三字义近。《廣雅·釋詁一》:“量、泚、揆,度也。 ”王念孫《疏證》:“泚之言訾也。《列子·說符篇》釋文引賈逵《國語》注云:‘訾,量也。’”《禮記·少儀》:“毋訾衣服成器。”朱彬《訓纂》引江永曰“訾,亦度也。”《楚辭·離騷》:“筌不揆余之中情兮。”朱熹《集注》:“揆,一作察。”《国语·晋语二》:“谋度而行。”韦昭《注》:“度,揆也。”可见,“訾度傷亡”亦即“察夷傷”,指揆度傷亡情況。
再說“盤(搫)就(蒐)行失車甲”。盤、搫俱从般声,则盤自可讀作搫,《集韻·戈韻》:“搫,斂聚也。”上古音就為從母幽部字,蒐為山母幽部字,古音十分接近,例可相通。上引《左傳》之“蒐乘、補卒”之“蒐”,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蒐,檢閱。劉文淇《疏證》引《爾雅·釋詁》云‘聚也’,亦通。”[23]按,據簡文,劉文淇的看法很可能是正確的。“搫蒐行失車甲”當指斂聚作戰過程中走失的車甲,亦大體相當於《左傳》之“蒐乘、補卒”。
第三,筆者認為簡32上與簡30當拼合為一支整簡。
從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32上現存長度為22.6釐米,簡首編繩前殘去,參照其他簡簡首編繩前的長度一般是在1.3釐米左右,兩者相加約23.9釐米。據原書介紹,簡30長22.2釐米。23.9+22.2=46.1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尚差1.4釐米的距離。前文注釋已指出,簡 30簡首“蓐”字前尚殘存半個字,作 “”。筆者認為,此“”字前還殘去一字,如將此殘字、 “”字上部以及此殘字與 “”字間的空白考慮進來,則正大體相當 1.4釐米。從文義上看,簡32上+30所記內容與相鄰各簡所記內容亦銜接緊密,不存在大的障礙。
第三處:簡60、48+46下這兩支簡相連。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其志者寡矣。”莊公又問曰:“吾有所聞之:一【59】出言三軍皆勸,一出言三軍皆往,有之乎?”答曰:“有。明慎以戒,如將弗克,毋冒以陷,必過前攻。【60】不可不慎。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謙畏【48】[則]不勝。卒欲少以多。少則易 ,成則易【46下】
首先,筆者認為簡48與簡46下當綴合為一支整簡。從長度上看,據原書介紹,簡48“長24釐米,下半殘缺,上端完整”;據黑白圖版,簡46下長22.6釐米。兩者相加為46.6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尚差0.9釐米的距離,但這一距離正可在簡 46下簡首“不勝”二字前補足一“則”字。從語句上看,“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謙畏則不勝”亦句式整齊,十分連貫。從文義上看,《說苑·敬慎》:“吾聞之曰:德行廣大而守以恭者榮,土地博裕而守以儉者安,祿位尊盛而守以卑者貴,人眾兵強而守以畏者勝,聰明睿智而守以愚者益,博聞多記而守以淺者廣;此六守者,皆謙德也。”内中“人眾兵強而守以畏者勝”正可為簡文“不謙畏則不勝” 作一很好的注腳。
其次,筆者認為簡48應當緊接簡60之下。簡48之“不可不慎。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兼畏則不勝”正是針對其前簡60“明慎以戒,如將弗克,毋冒以陷,必過前攻”這句話的進一步強化說明。
第四處:簡28、37上+49這兩支簡相連。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又(有)智,舍又(有)能,則民宜(義)之。且臣聞之:卒有長,三軍有帥,邦有君,此三者所以戰。是故長【28】民者毋爵,毋禦(?)軍,毋辟罪。用都教於邦【37上】□於民。”莊公曰:“此三者足以戰乎?”答曰:“戒。勝【49】
首先,筆者認為簡37上當與簡49拼合為一支整簡。從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37上長24.1釐米;據原書介紹,簡49長21.8釐米。兩者相加為45.9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之 47.5釐米尚差1.6釐米,故筆者認為簡49簡首當殘去了一字,再留出此殘字與其下“ 於”字簡的空白,正大體相當於1.6釐米。文獻中見有“……于邦……於民”這種句式,《睡虎地秦簡·語書》:“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可參。此外,《晏子春秋·內篇諫》:“吾君欲以樹木之故,殺妾父,孤妾身,此令行於民而法于國矣。”亦可參。
其次,筆者認為簡28當與簡37上相接。從文義上看,“長民者”乃典籍習語,而且“毋爵,毋禦(?)軍,毋辟罪”顯然就是“長民者”才能做的事情。另外,簡49“莊公曰:“此三者足以戰乎?”亦顯然是針對簡28曹劌所云“此三者所以戰”的進一步詢問。
第五處:簡65上+7下、8上+65下這兩支簡相連。
關於第7、8兩簡,均是由上下兩段簡綴合而成,據原書介紹,第7簡拼合後的長度為46.3釐米,第8簡的拼合後的長度為47.5釐米,原書整理者認為綴合後都是“完簡” 。這其實是有問題的。為說明這一點,先將原釋文7、8兩簡有關文字引錄於下:
‘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異於而(尔)言。” (曹)(沫)曰:“[□]不同矣。臣是古(故)不敢 古(故)(答),肰(然)而古亦【7】又(有)大道焉。必共(恭)(儉) (得)之,而喬(驕)大(泰) (失)之。君言亡以異於臣之言。君弗 (盡),臣(聞)之曰:君【8】
其中第7簡的殘斷處位於“曹沫曰”之“曰”字之下;第8簡的殘斷處位於“君言亡以異於臣之言”之 “言”、“亡”二字之間,且所謂“言”字實僅殘剩上部一橫劃,“亡”字亦上部殘損。
本文開頭已經講到,李銳先生主張將 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從原7、8兩簡中分離出來,這是十分正確的。
首先,筆者認為原書中對第8簡的長度測量數據很值得懷疑。在小圖版中第8簡明顯要比其他的“完簡”長出不少,這一點陳劍先生也注意到了,在其文章的注[43]指出第8簡“從小圖版可以看出,如將相接處的兩殘字補足,並留出兩殘字之間的空白,則整簡也將較相鄰諸簡長出不少”[24]。可見,如果小圖版是依照原簡實物按同一比例統一縮小的話,則第 8簡之47.5釐米這一測量就數據必然有問題。更何況“ 如將相接處的兩殘字補足,並留出兩殘字之間的空白”之後,第8簡的實際長度實在是太長了。
其次,從文義上來看,筆者認為 7下、8上之“臣是故不敢以古答,然而古亦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這句話關鍵在於一“古”字。如依原書之拼接,這句話就成為曹沬針對魯莊公“今異於而言”的解釋,但問題在於魯莊公根本就未問及“古”,曹沬的回答顯得答非所問。可見文義上並不契合。
李銳先生將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從原7、8兩簡中抽出,則簡7上、8下就可直接拼接為一支整簡,釋文就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異於而言。”曹沫曰【7上】:“亡以異於臣之言。君弗盡,臣聞之曰:君【8下】
這樣拼接的好處有兩個方面:從长度上看,據黑白照片,簡7上長24.25釐米,簡8下長23.05釐米,兩者相加為47.3釐米,如再將簡8下簡首“亡”字補足,則長度與“完簡”之 47.5釐米應當吻合。從文義上來看,毫無疑問曹沬之“亡以異於臣之言”就正是針對魯莊公之“今異於而言”的最直截的回答。可見李銳先生的這一看法是正確的。
但是,李銳先生卻將分離出來的 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置於簡3和簡41之間,並認為簡7下、8上之“然而古亦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這句話“用來批評‘鍾大國小’,頗為恰當”。[25]這其實是不妥當的。
筆者認為,抽出來的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當置於簡65中間。關於簡65,據原書整理者介紹,亦是“完簡”。就筆者觀察,這一認識其實是錯誤的。為說明這一點,先將原釋文中簡63-65相關文字引錄於下:
。(鬼)神武,非所(教)民,唯君亓(其) (知)之。此【63下】先王之至道。”(莊)公曰:“(沫),(吾)言氏(是)不(否),而毋或(惑)者(諸)少(小)道與(歟)?(吾)一谷(欲)(聞)三弋(代)=(之所)。”(曹)(沫)(答)曰:“臣(聞)之:昔之明王之(起)【64】於天下者,各亓殜(世),及亓身。今與古亦肰(然),亦隹(唯) (聞)夫(禹)、康(湯)、傑(桀)、受(紂)矣。【65】
首先,據原書圖版,可以很清楚看出簡 65和其他很多簡一樣,也是中間斷為兩截,上半截和下半截在拼接處的寬窄明顯不同。其次,上下兩截斷開位置正好就處於原釋文“今與古亦肰(然)”之“肰(然)”字上,而該字其實根本就不成字。關於此“肰(然)”字,陳劍先生指出“此字正當竹簡折斷處,筆劃有殘損。原釋為‘肰(然)’,從所存上半筆劃看恐不可信。”[26]陳斯鵬先生認為是“巽”字,[27]李銳先生從之,云:“‘巽’從陳斯鵬先生隸定,疑讀為‘均’,二字古通,参张儒、刘毓庆:《汉字通用声素研究》,838页。”[28] 按,該字釋“肰(然)”或“巽”均不可信,究其原因就是因為竹簡拼接錯誤所致。
現將簡65上半段與簡7下拼接為一支整簡,簡8上與簡65下拼接為一支整簡。釋文就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鬼神武,非所以教民,唯君其知之。此【63下】先王之至道。”莊公曰:“沫,吾言是否,而毋惑諸小道歟?吾一欲聞三代之所。”曹沫答曰:“臣聞之:昔之明王之起【64】於天下者,各以其世,以及其身。今與古亦間,【65上】不同矣。臣是故不敢以古答。 然而古亦【7下】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君其【8上】亦唯聞夫禹、湯、桀、紂矣。【65下】
這樣拼接的好處有三個方面:從拼接長度上來看,據黑白圖版,簡65上長25釐米,簡7下長22.6釐米,兩者相加為47.6釐米。簡8上長25.05釐米,簡65下長22.65釐米,兩者相加為47.7釐米。這兩個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 47.5釐米基本吻合。從釋字上來看,原來所釋之肰(然)”或“巽”其實是兩個字。其上半部分位於簡65上末端,字形有所殘損,作 “”,字形與郭店楚簡《老子》甲簡 23“天地之間”之“間”作 “”者十分吻合,故可釋為“間”。典籍中“ 間”可訓為遠、隔、別等。《淮南子·俶真》:“則醜美有間矣。”高誘《注》:“間,遠也。”《漢書·西域傳下》:“車師去渠犁千餘里,間以河山。”顏師古《注》:“間,隔也。”《禮記·內則》:“夫婦之禮,唯及七十,同藏無間。”孔穎達《疏》:“間,別也。”“間”字的這些訓釋置於簡文中均可通。[29]其下半部分位於簡65下簡首,僅存一撇一捺,正可與簡 8下“君”下一字所從之一橫畫組合為“亓(其)”字。從文義上來看,重新拼接後,整段話語義連貫,十分順暢。可見簡7下、8上必當置於此處。
眾所周知,竹簡長度是竹簡拼接編連工作中的一個必須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的“凡例”第八則中曾明確講到“為了方便讀者,每簡注釋前附有黑白原大竹簡”[30]。與此同時,上博簡各篇的注釋中亦首先對每支簡的長度、完殘程度有一個作了較為詳細的說明,便於讀者對照旁邊的黑白原大照片進行研究。縱觀上博簡的其他篇章,可以說基本上都做到了這一點,這對於廣大從事楚簡研究工作的學者來說,無疑是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尤其是對竹簡的重新編連整理提供了重要條件。但筆者在研讀《曹沫之陳》時發現,不知何故,該篇在注釋中所公佈出來的竹簡長度數據與旁邊“黑白原大竹簡”的實際尺寸往往不統一,有些甚至出入很大。為說明問題,現將原注釋中的竹簡長度數據與筆者據“黑白原大竹簡”的實際測量數據比較如下表:
上博簡《曹劌之陣》竹簡長度數據比較
簡序 |
原注釋中之長度數據 (單位:釐米) |
原注釋中有關竹簡保存狀況的說明 |
黑白原大照片實際測量數據 | ||
上段 |
下段 |
總長 | |||
1 |
47.1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4.3 |
23 |
47.3 |
2 |
46.6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4.1 |
22.75 |
46.85 |
3 |
24.1 |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
|
|
24.35 |
4 |
22 |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
|
|
22.3 |
5 |
47.4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2 |
6 |
46.8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4 |
23.15 |
47.15 |
7 |
46.3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
24.25 |
22.65 |
46.9 |
8 |
47.5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
25.05 |
23.05 |
48.1 |
9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5 |
10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6 |
11 |
24.2 |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
|
|
24.5 |
12 |
23.2 |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
|
|
23.2 |
13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4 |
14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3 |
15 |
22.3 |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
|
|
23.3 |
16 |
24 |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
|
|
25.25 |
17 |
46.7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
24.15 |
22.8 |
46.95 |
18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5 |
19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5 |
20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 |
21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25 |
22 |
47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1 |
23 |
43.8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亦殘 |
23.2 |
21.3 |
44.5 |
24 |
46.2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
24.3 |
22.35 |
46.65 |
25 |
46.6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5.15 |
23.8 |
48.95 |
26 |
24 |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
|
|
25.2 |
27 |
20.8 |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
|
|
21 |
28 |
47.4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25 |
22.8 |
47.8 |
29 |
24.8 |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
|
|
25.1 |
30 |
22.2 |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
|
|
22.4 |
31 |
22.5 |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
|
|
22.6 |
32 |
44.7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端略殘,下端完整 |
22.6 |
22.6 |
45.2 |
33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5 |
34 |
46.6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 |
24.1 |
22.75 |
46.85 |
35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5 |
36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9 |
37 |
46.1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
24.1 |
22.45 |
46.55 |
38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7 |
39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8 |
40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7.7 |
41 |
20.2 |
上端略殘,下半殘缺 |
|
|
20.2 |
42 |
47.5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
24.8 |
23.4 |
48.2 |
43 |
46.6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
24.15 |
22.85 |
47 |
44 |
45.8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端略殘,下端完整 |
23.3 |
23 |
46.3 |
45 |
43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端完整,下端殘 |
24.5 |
20.9 |
44.4 |
46 |
46.8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4.4 |
22.65 |
47.05 |
47 |
22.2 |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
|
|
22.5 |
48 |
24 |
下半殘缺,上端完整 |
|
|
25.2 |
49 |
21.8 |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
|
|
22.85 |
50 |
46.8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8.9 |
51 |
45.4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
24.8 |
23.4 |
48.2 |
52 |
46.4 |
完簡,上端略殘,下端完整 |
|
|
48.2 |
53 |
46.9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6.95 |
22.8 |
49.75 |
54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
|
49.4 |
55 |
47.5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6.45 |
23.3 |
49.75 |
56 |
47.5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5.65 |
22.4 |
48.05 |
57 |
25.3 |
上端完整,下半殘缺 |
|
|
25.6 |
58 |
24.2 |
上端完整,下半殘缺 |
|
|
24.4 |
59 |
21.8 |
上半殘缺,下端完整 |
|
|
22 |
60 |
23.8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端殘缺,下端完整 |
23.05 |
21.65 |
44.7 |
61 |
25.5 |
上端完整,下半殘缺 |
|
|
26.7 |
62 |
21.9 |
上、下皆殘 |
|
|
22.25 |
63 |
45.2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2.95 |
22.3 |
45.25 |
64 |
47.3 |
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下端完整 |
24.95 |
22.5 |
47.45 |
65 |
47.5 |
完簡,上、下端完整 |
25 |
22.65 |
47.65 |
通過此表,我們很明顯可以發現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注釋中的一處數據是錯誤的。簡 60,注釋標明其長度是23.8釐米,但又云“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上端殘缺,下端完整”。可見這一數據顯然有誤。
2、注釋中的數據與筆者實際測量數據存在明顯出入。兩種數據比較,完全相同者僅只有7處:簡9、12、18、19、33、35、41;相差0.5釐米以內(含0.5釐米)者有38處:簡1、2、3、4、5、6、10、11、13、14、17、20、21、22、24、27、28、29、30、31、32、34、36、37、38、39、40、43、44、46、47、57、58、59、62、63、64、65;相差0.5-1釐米(含1釐米)者6處:簡7、8、15、23、42、56;相差1-1.5釐米(含1.5釐米)者6處:簡16、26、45、48、49、61;相差1.5-2釐米(含2釐米)者2處:簡52、54;相差2釐米以上者5處:簡25、50、51、53、55。
3、注釋中的數據有些較筆者實際測量數據要長,如:簡5、13、14、20、21,其他則比筆者實際測量數據要短。
以上分析只能說明一個問題,要麼本篇黑白圖版未依照“凡例”第八則所規定的要求執行,要麼注釋中的數據很多都有問題。但這種實際存在的差距給重新拼合整理帶來了實質性的困難。尤其是在對待由殘簡所拼接成的整簡的問題上,上博簡注釋的做法是只標明拼接後的整簡長度,而不標明每段殘簡的具體長度,這給重新拼接整理更增加了難度。所以,儘管筆者在上文中雖盡力參考了這兩方面的材料來說明問題,但實際情況恐怕並非那麼簡單。
竹簡的編連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而且又是一項技術性的工作,工作性質類似於甲骨綴合,但難度遠較甲骨綴合為小。對於整理者來講,竹簡編連得好,可以給學界提供很多便利。編連得不好,就會給研究工作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多走很多彎路。近幾年,隨著郭店簡和上博簡的陸續公佈,有關竹簡的整理編連逐漸暴露出來很多問題,這是應該引起重視的。
附識:“簡帛研究”網2005年4月10日曾刊載筆者《上博簡〈曹沫之陳〉新編釋文》一文,當時寫得較匆促,與本文第一部分之“釋文”稍有出入,應以此文為准。本文初稿完成後,曾請林澐、劉釗、李家浩、張桂光、陳劍等多位先生審閱,謹致謝忱。本文還得到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楚簡綜合整理與研究”(03JZD0010)資助,在此表示感謝。
原文載《中國文字》新三十一期,(臺灣)藝文印書館,2006年11月。
[1]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
[2] 李零:《曹沫之陳釋文考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頁242。
[3] 廖名春:《讀楚竹書〈曹沫之陳〉劄記》,“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2日。
[4] 陳劍:《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簡帛研究”網2005年 2月12日。
[5] 陳斯鵬:《上海博物館藏楚簡〈曹沫之陣〉釋文校理稿》,“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20日。
[6] 李銳先生之《〈曹沫之陳〉釋文新編》,“簡帛研究”網 2005年2月25日。
[7] 白於藍:《上博簡〈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簡帛研究”網2005年4月10日。
[8] “周”下之字,廖名春補為“室”(《讀楚竹書〈曹沫之陳〉箚記》,“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2日),陳劍(同上注④)、李銳(同上注⑥ )從之。但該字殘損十分嚴重,僅剩一撇,待考。
[9] “員”字,原書注釋讀作“愪”,訓為 “憂”,各家從之。按,訓為“憂”與義不合,筆者認為當讀作“昏”。上古音員為匣母文部字,昏為曉母文部字,兩字聲母同為喉音,韻則疊韻。例可相通。《釋名·釋天》:“昏,損也。陽精損減也。”即其例。
[10] “饎”字,原篆作 “”。此字亦見於上博簡《容成氏》、《周易》,張新俊先生釋為 “饎”(《說饎》,“簡帛研究”網2004年4月29日),可從。《容成氏》:“食不重味,朝不車逆,舂不毇米,饎不折骨。 ”簡文“食不貳饎”疑有缺文。
[11] “廌”字,原書注釋讀為“薦”,李銳從之(同上注⑥ )。陳劍(同上注④)、陳斯鵬(同上注⑤)讀為“存”。待考。
[12] “尃”字,原書注釋讀為“附”,陳劍讀為“傅”(同上注④)。此從陳斯鵬(同上注⑤ )讀。從白聲之字可與從尃聲之字相通,本篇簡54“重賞薄刑”之“薄”作“泊”,即其例。《廣雅·釋詁一》:“迫,急也。”簡文 “其去之不速,其就之不尃(迫),其啓節不疾”之“速”、“迫”、“疾”都是快速之義。
[13] 本文初稿中將“反師將復戰則祿爵有常”這段話標點為“ 反師將復,戰則祿爵有常,”初稿完成後,曾請李家浩、張桂光二位先生審閱,二位先生指出似應標點為“反師。將復戰,則祿爵有常,”李家浩先生同時指出這段話可與筆者下文所引《司馬法·嚴位》“若將復戰,則重賞罰”相參。 今從之。
[14] “蓐”字前尚殘存半個字,作 “”。原書注釋認為有可能是“立”,各家從之,但均讀作“位” 。待考。
[15] “”字,原書注釋懷疑是“枚”,陳劍讀為“審?”(同上注 ④),李銳讀為“什? ”(同上注⑥),蘇建洲讀作 “協”(《〈上博(四)曹沫之陳〉補釋一則(二)》,“簡帛研究”網2005年 2月25日),孟蓬生讀為 “慎”(《上博竹書(四)閒詁(續)》,“簡帛研究”網2005年 3月6日)。待考。
[16] 此字原書注釋未釋。禤健聰(《上博楚簡釋字三則》,“簡帛研究”網2005年4月15日)認為此字上部所從與郭店簡《成之聞之》簡22“唯不單稱德”之“”為一字,可看作是“旒”或“旄”等的象形古體,讀作“冒” 。其他各家都疑為“作”字。待考。
[17] “卒”字,原書注釋認為“或可讀為‘依’”,是以“卒”為“ 衣”之訛。陳劍從之(同上注④)。李銳認為“衣”與“愛”古通,故讀作“愛”(同上注⑥)。待考。
[18] 此字原書未釋,隸作 “”。陳劍認為“此字左從‘車’,右從楚簡用為‘察’、‘淺’ 、‘竊’等之字之聲符。讀為何字待考”(同上注④)。李銳直接讀作“察”(同上注⑥)。蘇建洲(《〈上博(四)‧曹沫之陳〉三則補議》,“簡帛研究”網 2005年3月10日)讀作“潛”。待考。
[19] 此字原書釋為“圪”。陳劍(同上注 ④)、蘇建洲(《〈上博(四)‧曹沫之陳〉三則補議》,“簡帛研究”網2005年3月10日)從之,但讀法不同,陳劍讀作“壘?”,蘇建洲讀作“既”;陳斯鵬隸作“垖”,讀作“管”(同上注⑤),李銳從陳斯鵬隸定,疑讀為“”(同上注⑥)。待考。
[20] 陳劍認為“完簡”有19枚(同上注④)。這是因為他將並非“完簡”的簡52、65也包括了進來,同時遺漏了簡36。
[21] 簡51下簡首殘字作 “”,原釋文未釋,以“□”號代之。其他各家或釋為“乎”,或釋為“虎”,均讀為“呼”。按,從殘畫上看,該字當釋為“寡”。本篇中“寡”另見三例,其中簡6 之字最清楚,也未殘損,作“”,其下部所從可資比較。
[22] 高亨:《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版。476頁“斯字聲系”、895頁“度字聲系”。
[23]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 1981年版。頁889。
[24] 同上注④。
[25] 同上注⑥。
[26] 同上注④。
[27] 同上注⑤。
[28] 同上注⑥。
[29] 本文前面釋文部分初稿完成後,曾寄給陳劍先生審閱,陳劍指出該字從殘畫看,亦可能是“多”字,“今與古亦多不同矣”即“今與古亦多有 不同矣” 的意思 。全文初稿完成後,又請李家浩先生審閱,李先生指出 “今與古亦间 不同矣”即“今與古亦间或 不同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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