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彖”字考釋(下)
陳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現在回過頭去看“墬”字,可以推測較早的時候簋“”一類寫法的“墬”字應該有从“”作“”的異體。“墬”形就是由這類異體演變來的。前引縣妀簋和保員簋中从从“△”的那個字,應釋爲“”,可能就是“墬”的古字,與《說文·部》訓爲“道邊庳垣也”的“”並不是一個字。以“阜”爲意符的形聲字往往可在右下增从“土”旁,金文中“陵”、“陸”、“降”、“陳”諸字寫法皆有其例(看《金文編》937~942頁)。另外,周原甲骨H31:4有一作形之字,用法不明。其右半所从“豕”身上多出的筆畫,研究者或說爲“又”,恐不確。殷墟甲骨文“羌”字或作類形,一般認爲係增从繩索之形。這類寫法又往往可作(《合集》32029)、(《合集》32045)、(《合集》32142,同版“羌”字另一形作)、(《合集》32149)等。據此,周原甲骨文此字右半也是前舉大簋等一類“豕”身上增从繩索形的“彖”字異體,全字也應該釋爲“(墬)”。
上個世紀七十年代陝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九年衛鼎(《集成》5.2831)中有如下兩字:、,當分析爲下从“皿”上从“△(彖)”,不知是否就是《廣韻》平聲齊韻“郎奚切”黎小韻釋爲“以瓢爲飲器”(此義古書作“蠡”)的“盠”字。它們在銘文中的用法也有待進一步研究。
在周原甲骨文中,有一個作如下之形的字:
周原甲骨H11:127
它顯然應該分析爲从“卜”从我們所說的“彖”字,[1]可隸定作“”。此字研究者有釋讀爲“隊(墜)”、“(卜)”、“(燧)”、“(琢)”和“(剝)”等諸說。它在周原甲骨中共出現四次,辭例分別爲“乙卯”(H11:127)、“己酉”(H11:128)、“乙丑”(H11:187),H11:73只存“”一字。[2]李學勤先生和曹瑋先生都指出,從刻劃位置來看,這些刻辭不是卜辭,而是一種記事刻辭。李學勤先生說,“其辭在前兩例(按指H11:187和H11:128)可看出是刻在甲背鑿旁”。他將字釋爲从“卜”“”聲的“”,謂“疑讀爲‘燧’,《文選·西京賦》薛注:‘火也。’這些刻辭疑係記灼兆的日期。這當然僅僅是一種猜測。”[3]後來他又認爲:“鳳雛卜甲‘’字應从‘卜’聲,讀爲‘剝’。《說文》‘剝’字或从‘卜’聲作‘’。‘剝’訓爲割裂,在此指殺龜取甲而言。”[4]曹瑋先生將字隸定作“”,謂“音讀爲琢,意爲治理龜甲”。指出:“H11:128、H11:187兩片甲骨文的刻劃位置在龜腹甲尾左甲正面的下部,H11:73、H11:127兩片甲骨文的刻劃位置在龜腹甲改進左甲反面的下部,都不是有卜兆的地方,與周原其他甲骨文位置不同,故知不是卜辭。它只是一種記事刻辭。它是在修整龜甲之後刻記上去的。……(周原甲骨)所用龜甲在卜事之前是有加工修正鑽鑿到存放以待使用幾道工序。此種記事刻辭是加工修整之後所記修整甲骨的日期。”
根據對有“”字的刻辭的性質的認識,我懷疑“”當讀爲“鑽”。“彖”與“鑽”音近可通,从“彖”聲的“”字,字書以爲義爲“小矛”的“”字的古文,[5]即其證。古書“鑽龜”的説法多見,如《荀子·王制》“鑽龜陳卦”,《韓非子·初見秦》“襄主鑽龜筮占兆”,《莊子·外物》“乃刳龜,七十二鑽而無遺筴”等,均指在龜甲上作出鑽鑿以備占卜灼用。[6]“乙卯(鑽)”等即爲記錄鑽龜的日期。不過也要承認,讀爲“鑽”之說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現所見這類記事刻辭均見於卜甲。而現所見西周甲骨的鑽鑿,用鑽子鑽出較深的圓孔的做法多見於卜骨,卜甲上一般都是用工具剷挖出來的方鑿。研究者多認爲這是周人整修甲骨的特點。跟修治卜骨有關的“鑽”這個詞在當時是否可以統攝甲、骨而言,還需要更多資料證明。
前文論述的“△(彖)”字字形的演變,主要是由秦系文字沿襲下來的漢初文字的情況。在六國文字中,“墬”字所从的“彖”都省作了“豕”。獨立的“彖”字在六國文字中的寫法,以後應該加以注意。舊有六國文字裏一些被釋爲“彖”的字,往往是有問題的。見於信陽楚墓遣冊簡2-01、2-03、2-18、2-26和天星觀遣冊以及新蔡簡甲三:89的作、、形的字,舊多釋爲“彖”(信陽楚墓遣冊簡2-02還有一個从“糸”从此形之字,舊亦或釋爲“緣”)。[7]我們贊同何琳儀先生的意見,認爲應該釋爲“劃”。此字可隸定作“”,它與曾侯乙墓竹簡多見的用爲“畫”形當爲一字。《曾侯乙墓》第510頁注57已經指出其字从“刀”从“”,“”與簡文“畫”字上半所从相同。[8]傳抄古文裏的“彖”字頭部或寫作“又”形(見下文),大概就是學者釋上舉諸形爲“彖”的根據。但“”形下所从皆爲“刀”而不是尾形,跟“彖”字還是有明顯不同的。近來發表的“三年大将吏弩机”,其望山正面刻有晉系文字19個。發表者原釋爲:“三年,大(將)吏、邦大夫王平、彖長(掾張承)所爲……”,所謂“彖”字原作。[9]釋爲“彖”恐於形不合,此字當存疑。此外,《珍秦齋古印展》25有人名字,《古璽彙編》3262有人名字,或以爲後者即前者的省體。這兩形或釋爲“豖”,恐不可信。《說文·豕部》:“豖,豕絆足行豖豖。从豕,繫二足。”其説解與古文字“豖”本象“去勢之豕”不合。而且即使依其說,“豕”形中多出來的筆畫也應該是位於其腳上的(對比“馽(縶)”字篆形),跟此兩形不合。據前引春秋時期邾公華鐘“彖”字作形看,上兩形有可能纔是六國文字裏真正的“彖”字。前文提到傳抄古文裏的“彖”字頭部或寫作“又”形,這當是六國文字中另一類寫法的“彖”字,但現有出土古文字資料中似還未見到過。其形如下:
《汗簡》又部“彖”字 《古文四聲韻》去聲換韻“彖”字引《汗簡》
其頭部變成“又”形,當是由“彐(彑)”形的中間一橫筆向右下引長而變來。同類的例子如,“帚”旁戰國文字多作類形,傳抄古文及《說文》小篆其上端皆變作“又”形作、。值得注意的是,上舉“彖”字之形跟六國文字“”字相同:
《古文四聲韻》去聲志韻“”字引《古爾雅》 《說文》小徐本“”字古文 郭店《語叢二》簡24“(肆)”字[10]
談到這裡就不得不涉及“彖”字與“”字的關係問題。《說文·部》:“,脩豪獸。一曰:河內名豕也。从彑,下象毛足。……,古文。”大徐本《說文》“彖”字篆形作,跟“”字篆形非常接近。嚴可均《說文校議》據此主張“彖”與“”本爲一字,得到很多研究者的贊同。[11]其實恐不可信。
過去很多研究者曾長期將“”字跟甲骨文中的“求”字和金文、戰國文字等中的“古文殺”、“古文蔡”字相混。現在我們已經能夠將它們明確區分開了。[12]《說文》“殺”字古文第三形作,三體石經僖公等古文“蔡”字作,這類形體見於郭店《唐虞之道》簡7、《語叢一》簡103、《語叢三》簡40,都用為“減殺”、“降殺”之“殺”。它們當是由金文用爲國名“蔡”的形(《金文編》第207頁)變來的。其字本从“大”,可隸定作“”,跟“”或“”形的頭部顯然不同。
金文常見的虛詞“”(即《說文》“肄”字字頭“”)即古書之“肆”;簋(《集成》8.4159)“公賜宗彝一(肆)”,从“”之字與古書“肆”字相當。而前引郭店簡“”字正用爲“肆”。又《說文》“从二”的“”字,古文作,引“《虞書》曰:類于上帝”,今本作“肆”。三體石經《多士》作,亦用作“肆”,《汗簡》等傳抄古文亦同。從以上證據完全可以斷定,獨立的“”字應即來源於甲骨金文常見的“”、“”字左半所从的“”形,跟“彖”字無關。前引《說文》篆形和傳抄古文中一些“彖”與“”字形的相近相同,當看作因形體訛變而造成的混同。《汗簡》卷四部“肆”字下引《說文》作,其頭部變爲“又”形,跟“”字古文大徐本作而小徐本作,以及“彖”變作形相類。《古文四聲韻》去聲泰韻“蔡”字下第一形引《古尚書》等作(又《隸續》載石經古文“蔡”字作),訛與“彖”形和“”形相近。第二形引《林罕集》作,下半亦較“”多出一筆,亦是訛體。至於甲骨金文裏从“兓”和“朁”的字,以前也往往跟“”字相混,已有不少研究者作了區分,因與本文關係不大,此不具論。[13]另外,郭店《五行》簡21、簡34兩見一個用作“肆”的字,作、形,一般隸定作“”。它所从的聲符跟“”字形頗有距離,其是否確爲“”,如不是,其來源又是什麽,尚有待進一步研究。從正本清源的角度來説,我們在討論有關問題時,應該注意將這些各有不同來源的字區分開。如果考慮“彖”字來源問題時跟另有可靠來源的“”字糾纏不清,只會導致治絲益棼的結果。
我們對金文和其他古文字資料裏的“彖”字及从“彖”之字就討論到這裡。下面對一些與本文所論有關的字略作交代。
先來看幾個古文字裏舊或以爲从“”或从“彖”的字。西周後期的卯簋蓋銘(《集成》8.4327)說“賜于一田”,“于”下之字丁佛言《說文古籀補補》釋爲“”收在“地”字下,謂“當是古地字,省土。”今人仍有信從者。舊亦或釋爲“隊”,《金文編》940頁收在2324號“隊”字下。郭沫若早已指出此字“殆从豕聲之字,字書所無。原是地名,亦無義可說。”[14]
西周中期的靜簋(《集成》8.4273)所記賞賜物品有一項是“鞞”,番生簋(《集成》8.4326)作“鞞”。過去多釋爲“”和“”,認爲是从“”聲,並由此引出了多種推論。[15]林澐先生《新版〈金文編〉正文部分釋字商榷》已經指出,此二形所从實即“豕”字,分別應隸定爲“”及“”。[16]其說無疑是正確的。我認爲,“”字當釋爲“剝”,“”字則應分析爲从“革”从“”省聲。“”字作以刀向豕之形,表“剝皮”、“割裂”等之意至爲顯明。“”字亦多見於族名金文和舊有殷墟卜辭(《殷墟甲骨刻辭類纂》620~621頁,其中混入了個別“”字),近出《殷墟花東莊東地甲骨》中亦多見。族名金文和花東甲骨中“”字字形或增从“又”,強調“手持刀而剝”之意更爲明顯。《說文》“剝”字从“彔”,漢初文字資料中則寫作从“彖”形(字形見後文),當爲較原始之形。从“彖”之字與从“彔”之字秦漢文字中常相訛混。後文要講到,秦漢文字中从“豕”之字常可寫作从“彖”,“剶(剝)”字中所謂“彖”也實當理解爲“豕”字之繁形。金文“剝”當讀爲“琫”,兩字皆爲幫母,韻部屋東對轉。金文“鞞剝”即《詩經·小雅·瞻彼洛矣》“君子至止,鞞琫有珌”的“鞞琫”。又《詩經·大雅·公劉》:“何以舟之?維玉及瑤,鞞琫容刀。”“鞞”指刀鞘,“琫”指刀鞘上的裝飾物,賞賜物品“鞞琫”即其上有裝飾物的刀鞘。“琫”字亦或作“琣”、“鞛”。《左傳》桓公二年:“藻率、鞞鞛、鞶厲、游纓,昭其數也。”至於殷墟卜辭中“”字的釋讀,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出土於陝西郿縣的盠駒尊、盠方彝等器,器主之名作、等形(看《金文编》第1208頁附录下235號),也見於眉縣楊家村新出銅器窖藏中的逑盤,作,其上半所从之形的特徵是“豕”身上多出長豪、剛毛形。此字隸定爲“盠”只是權宜的辦法,其上半所从亦非“彖”字(前已指出九年衛鼎、兩形纔是真正从本文所說的“彖”的。《金文编》第1208頁附录下235號將這兩類字形混爲一字,恐不妥)。裘錫圭先生認爲其上半所从“似象一種兇猛的野豬”,並懷疑所謂“盠”字从“皿”聲,即“猛”之初文。[17]西周金文中多次出現的一個一般隸定爲“”的字,所从的所謂“豸”寫作、一類形體(看《金文編》第1215頁附錄下277號),[18]秦公大墓石磬殘銘“”字中寫作,不少人認爲就是“彖”字。[19]另外,《說文·辵部》高原的“原”的本字“邍”,金文中很常見。它所从的所謂“彔”形,金文作(《集成》15.9823殷代乃孫作祖甲罍“邍”所从)、(《集成》8.4264.2格伯簋“邍”所从)等(看《金文編》104~105頁),石鼓文作(《作邍》石“邍”字所从)。其特徵是象某種野獸形,頸部多出“”形筆畫,或作大尾形。這個形體在“邍”字中後來訛變爲“彔”,但研究者多將其隸定作“彖”,不少人並且認爲“彖”是“邍”字的聲符。上面這些字形跟我們認爲是“彖”字前身的“△”字都存在較明顯的差距,跟秦漢文字中常見的“彖”旁也不存在形體演變關係。釋爲“彖”恐難以信據。由於研究者對“彖”字本身的來源和演變等問題的認識以前並不很清楚,將“邍”字所从說爲“彖”雖然是很多學者的共識,但可以說本來就是根據不足的。研究者再以此爲出發點,根據甲骨文“邍”字作,推導出甲骨文、等形爲“彖的結論,[20]恐怕就更靠不住了。
最後來看我們前文所說的“豕、彖一字說”和“”字的問題。
秦漢文字中有一些獨立的“豕”和用作偏旁的“豕”字,寫得跟“彖”字很相近,或者完全看不出什麽差別,可以認爲就是“彖”。先來看作偏旁的“豕”之例。“家”字孔謙碑作(《隸辨》卷二麻韻),居延漢簡中也有其例。《說文》“家”字古文作,其形在現有六國文字中還沒有見到過,很可能並非“古文”而是出自隸書。“豚”字或作“”、“腞”,見於《龍龕手鑑》、《集韻》等字典韻書。《禮記·玉藻》“圈豚行”,陸德明所據本作“腞”,釋文云:“腞,本又作豚,同。”相應地“遯(遁)”字或作“”(《漢隸字源》、《隸辨》上聲混韻“遯”字引《巴郡太守張納功德敘》、《漢印文字徵》二·十四等),又省作“”、“”,見於秦陶文(《古陶文彙編》9.7)、漢印(《漢印文字徵》二·十五)和漢碑(鄭烈碑)等。另外,龍崗秦簡第34/254號[21]“貈”字寫作(),其左半所从的“彖”形也應該看作“豕”旁通作“彖”旁之例,不能將其字形直接與前舉西周金文“”字相比附,從而推出“”字所从的、一類形體對應於後來的“彖”字的結論。
前文提到六國文字“墬(地)”多作“”(“”也見於漢碑,如《隸辨》去聲至韻引無極山碑、繁陽令楊君碑),所从“彖”省作“豕”。與此相類,“”字中“彖”也或省作“豕”,就跟“逐”字相混了。《山海經·中山東經》說有野獸“其狀如逐”,“逐”用爲“豚”字,即“”字之省。據李守奎、李家浩和范常喜先生的意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從政甲》簡3“教之以刑則逐”的“逐”字,跟《山海經·中山東經》的“逐”字相類,也來源於這類“(、遯)”字之省體。[22]相類的“豕”或作“彖”形導致有關字形相混的情況又如,“腞”字既是“豚”字異體,同時又是實爲从“彖”聲、與“篆”、“瑑”相通的另一個字。《莊子·達生》:“自爲謀,則苟生有軒冕之尊,死得於腞楯之上、聚僂之中,則爲之。”成玄英疏:“腞,畫飾也。楯,筴車也。謂畫輀車也。”陸德明釋文引司馬云:“腞,猶篆也。”《集韻》上聲獮韻篆小韻音“柱兖切”。又如前文說過的本从刀从豕會意的“剝”字,與从刀从“彖”聲的“剶(劙)”字相混。前已引了幾例作形的“剶(劙)”字,馬王堆帛書“剝”字作如下之形:
帛書《周易·旅》六二爻辭“得童剝(僕)貞” 帛書《周易·剝》初六、六二、六三、上九 《十大經》第104行上
末一形“刀”旁訛爲“力”,左亦从“彖”形。前五形跟“剶(劙)”字形全同,以致《馬王堆簡帛文字編》就將兩例“剶(劙)”字誤收入“剝”字下了。[23]
下面來看獨立的“豕”字之例。孔龢碑“牛羊豕雞”的豕字作“”(見清顧藹吉《隸辨》卷三紙韻)。馬王堆一號漢墓竹簡“豕”字作(簡4)、(簡25)等。馬王堆三號漢墓竹簡、木牌“豕”字作(簡88)、(簡99)、(木牌南184)等。新出孔家坡漢簡《日書》簡239:“壬辰不可殺豕。戊己殺(彖),長子死。入月旬七日以殺(彖),必有死之。”“彖”顯然就用爲“豕”字。
單看以上“豕”旁可寫作“彖”、“彖”形可用作“豕”之例,是容易覺得“豕、彖本爲一字”的。但如果我們將以下跟“豕”有關的其他一些文字書寫上的現象聯繫起來考慮,情況就不一樣了。
秦漢文字裏不少形體跟“豕”有關的字,寫法較爲隨意的現象很突出。由於省寫、形近通作等原因,導致字形相混的情況很嚴重。有的例子在六國文字裏也能看到。例如,“豕”旁或寫作“”旁,《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周易》簡30、31數見的用爲卦名“遁”的“豚”字,都寫作“”。“豙”跟“彖”或相混,如馬王堆帛書《養生方》藥名“烏喙”多見,“喙”皆寫作“豙”形,如第124行作;秦漢日書中有“”與“豙”爲異文之例。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盜者》篇簡72背:“盜者大面,頭,疵在鼻,臧(藏)於草中。”“”字原形作,左半確爲从“彖”。整理小組以爲“”係“”之訛字,《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20頁[注五]:“,《說文繫傳》:“頭惡也。”而孔家坡漢簡《日書》簡370:“盜者大面,短豙,臧(藏)[草]□□。”與“”對應之字作“豙”。整理者引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說後又謂:“又疑‘’讀作本字,《玉篇》:‘,顐,禿’。[24]本簡‘短豙’可能當從睡虎地秦簡,讀作‘頭’。”[25]“豙”旁或省寫作“豕”旁,如銀雀山漢簡《十陣》“或進或退,或擊或”、“擊舟津,示民徒來”,整理小組注釋說:“,意義不詳。銀雀山所出其他竹簡中或用作剛毅之毅,疑即《說文》顡字異體。”[26]其所說“”用作剛毅之毅者見於論政論兵之類的《將過》篇。[27]此是“顡(毅)”字寫作“”。陳偉武先生認爲上引《十陣》兩例實當釋爲“”讀爲“屯”。[28]如其說,則又是从“彖”之字寫作从“豙”之例。“豙”旁寫作“”旁之例如“顡”或作“”。《說文·頁部》:“,頭也(“”字依小徐本)。从頁、聲。”其音“五怪切”跟“聲”不諧,而跟“顡”字同音,實爲从“豙聲”之音。《集韻》去聲怪韻“五怪切”聵小韻“”字緊接於“顡”字之後,其釋義引《說文》後又云“謂頭癡”,而《說文》“顡”訓爲“癡不聰明也”,意義也相近。王筠《說文解字義證》“”字下已引《集韻》云“字或作顡”,《說文句讀》“”字下又謂:“《集韻》引此而申之曰:謂頭癡。按與下文顡同,且與耳部聵、、音同義近。”其說可從。由此可見,“”字實應本爲“顡”之異體,《說文》誤分爲二。
總結以上所論,將“豕”旁可寫作“豙”旁、“”旁,“豙”旁跟“彖”旁、“”旁或通作等例子聯繫起來全面綜合考慮可以看出,秦漢文字中“豕”形跟“彖”形發生關係的例子,也只能看作書寫上的變化,難以用作釋字的根據。我們不能據此認爲用爲“緣”、“掾”等字聲符的彖象之“彖”字,就是本由“豕”字分化而來的。
前引用爲“豕”的“彖”形,馬王堆一號漢墓竹簡的整理者認爲就是“”字。[29]孔家坡漢簡《日書》原注釋:“彖,《說文》:‘豕也’。”[30]所引《說文》訓爲“豕”的“彖”字實即我們所說的“”字。“”字的隸定是依小徐本,其篆形作。大徐本則作“”,上半少一橫。兩本說解均作“豕也。从彑,从豕”,小徐本篆形與說解合,前人多從小徐本。《說文》所附孫愐《唐韻》音“豕”與“”並“式是切”,二者音義皆完全相同。說文學家如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王筠(《說文句讀》又《說文釋例》)、錢坫(《說文解字斠詮》)等皆謂“豕”與“”本一字異體,[31]當可信。但“”字古書和出土文字資料都未見使用,根據前文所舉“彖”形用爲“豕”的情況,前人所說與“豕”本爲一字的“”,實際上是跟出土文字資料裏用爲“豕”字的“彖”形相對應的。它們在字形上所存在的一筆之差,到底是曾經實際存在過的,還是許慎或其他文字學家的強行分別,我們就不得而知了。所謂“豕、彖一字說”,如果“彖”是就雖寫作“彖”形、但實係作爲“豕”來用之形,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字而言,是正確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也可以說“彖、一字”。但這裡所說的“彖”,實際上都跟本文所論甲骨金文的“彖”不是一回事。
2001年1月初稿
2007年2月改定
本文初稿蒙裘錫圭先生和孟蓬生先生審閲指正,謹致謝忱。
[1]另外,周原甲骨H11:32有一個用作人名的字作形,陳全方先生《周原與周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9月)第114頁隸定作。從下引《周原甲骨文》所收照片看,其中間所从“豕”形明顯還多出貫穿腹部的一橫筆,當也是从我們所說的“彖”的。
[2]曹瑋:《周原甲骨文》,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2年10月。
[3]李學勤:《續論西周甲骨》,《人文雜志》1986年第1期。收入其《周易經傳溯源》,140~141頁,長春出版社,1992年8月。
[4]李學勤:《周易溯源》(按即《周易經傳溯源》增訂本),第203頁(係爲上引《續論西周甲骨》所加的“補記”),巴蜀書社,2006年1月。
[5]《說文》以“”字爲訓“矛也”的“鏦”之或體,但“從、彖聲隔,無通轉法”(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字下)。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一“矛”下云:“《字詁》古文、二形,今作,同麁(麤)亂反。,小矛也。”段注引此謂“按與鏦當是各字而同義,从金、彖聲。今《說文》轉寫有誤。”可從。
[6]參看董作賓:《商代龜卜之推測》,收入《中國現代學術經典·董作賓卷》,第471頁,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11~12頁,中華書局,1988年1月。
[7]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第743頁、李守奎《楚文字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565~566頁皆將信陽簡和天星觀簡字形收在“彖”字下。
[8]何琳儀:《信陽楚簡選釋》,《文物研究》第八期,168~176頁,黃山書社,1993年。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737~738頁。湯餘惠主編《戰國文字編》(福建人名出版社,2001年12月)第276頁將信陽簡和曾侯乙墓簡字形收在“劃”字下。
[9]吳鎮烽、師小群:《三年大將吏弩機考》,《文物》2006年第4期,第79頁,封三:2、3。
[10]此“(肆)”字及後文所引“(肆)”字的解釋參看沈培:《說郭店楚簡中的“肆”》,劉利民、周建設主編《語言(第二卷)》,302~319頁,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
[11]、兩形下端其實並不完全相同,將“彖”字篆形和“豚”字字頭、篆文之形(皆中華書局影印陳昌治刻本大徐本)聯繫,跟()形比較,還是能看出其下端筆畫的差別的。不過它們確實容易相混。
[12]參看裘錫圭:《釋“求”》,《古文字論集》,59~60頁,中華書局,1992年8月。何琳儀、黃德寬:《說蔡》,《徐中舒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巴蜀書社,1998年。又載《東南文化》1999年第5期,105~108頁。
[13]參看董蓮池:《金文編校補》,34~35頁和第279頁引林澐先生說,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年9月。
[14]《金文詁林》,第十五冊第7809頁。
[15]參看《金文詁林》第四冊第1512~1515頁。
[16]轉引自董蓮池:《金文編校補》,第88頁。
[17]裘錫圭:《古璽印考釋四篇》,載吳浩坤、陳克倫主編:《文博研究論集》,第8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3月。
[18]《古璽彙編》3376(5604重出)楚官璽“□信之鉨”,□字作、(鈐本兩形互有優劣),與金文“邍”和“”字所从的一類形體寫法很接近,不知是否爲一字。
[19]如鄭剛:《金文中的“陳”和“彖”》,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中國語言及文學系《第三届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1997年10月。又後文所引徐寶貴先生文。
[20]徐寶貴:《甲骨文“彖”字考釋》,《考古》2006年第5期,59~62頁。
[21]254是《云夢龍崗秦簡》(劉信芳、梁柱編著,科學出版社,1997年7月)的編號,34是《龍崗秦簡》(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中華書局,2001年8月)的編號。
[22]李守奎:《〈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釋讀一則》,《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二十周年紀念文集》,91~95頁,吉林文史出版社,2003年12月。李家浩先生之說見此文中所引。范常喜:《上博(二)〈從政(甲)〉簡三補說》,《康樂集:曾憲通教授七十壽慶論文集》,227~230頁,中山大學出版社,2006年1月。
[23]陳松長:《馬王堆簡帛文字編》,第177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6月。
[24]陳偉武先生早有此說。見陳偉武:《睡虎地秦簡覈詁》之“二十、頭”,《胡厚宣先生紀念文集》,第211頁,科學出版社,1998年11月。又下文所引陳偉武文。
[2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編:《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第176頁注[九],文物出版社,2006年6月。
[26]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孫臏兵法》,第87頁注23,文物出版社,1975年2月。原收爲《孫臏兵法》下編,後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銀雀山漢墓竹簡[壹]》未收入此篇。
[27]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第22頁0268號、第228頁4908號,文物出版社,1985年。
[28]陳偉武:《銀雀山漢簡考釋(十則)》之“九、釋‘擊舟屯津’、‘或擊或屯’”,《容庚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古文字研究專號)》,691~693頁,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又見陳偉武:《簡帛兵學文獻探論》,155~157頁,中山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
[29]《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上冊第131頁,文物出版社,1973年。
[30]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編:《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釋文注釋第161頁,圖版第88頁。
本文所引《古璽彙編》3262人名之字(又見於《璽彙》0074、2334、2990等,參見《古璽文編》第581頁),蒙吳良寶、施謝捷先生先後向我指出,施謝捷先生曾根據河北柏鄉出土的象牙干支籌“亥”字之形(柏鄉縣文物保管所:《河北柏鄉縣東小京戰國墓》,《文物》1990年第6期,第69頁圖一〇、第70頁圖一一)釋為“亥”(見施謝捷:《古璽印文字考釋(十篇)》,《語言研究集刊》第六輯,江蘇教育出版社,1999年),請讀者參看。
前文提到六國文字“墬(地)”多作“”(“”也見於漢碑,如《隸辨》去聲至韻引無極山碑、繁陽令楊君碑),所从“彖”省作“豕”。與此相類,“”字中“彖”也或省作“豕”,就跟“逐”字相混了。《山海經·中山東經》說有野獸“其狀如逐”,“逐”用爲“豚”字,即“”字之省。據李守奎、李家浩和范常喜先生的意見,《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從政甲》簡3“教之以刑則逐”的“逐”字,跟《山海經·中山東經》的“逐”字相類,也來源於這類“(、遯)”字之省體。[22]相類的“豕”或作“彖”形導致有關字形相混的情況又如,“腞”字既是“豚”字異體,同時又是實爲从“彖”聲、與“篆”、“瑑”相通的另一個字。《莊子·達生》:“自爲謀,則苟生有軒冕之尊,死得於腞楯之上、聚僂之中,則爲之。”成玄英疏:“腞,畫飾也。楯,筴車也。謂畫輀車也。”陸德明釋文引司馬云:“腞,猶篆也。”《集韻》上聲獮韻篆小韻音“柱兖切”。又如前文說過的本从刀从豕會意的“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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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里的《山海經·中山東經》,应该是《山海經·中山經》吧?
感謝子居先生的指正。《山海經·中山東經》確爲《山海經·中山經》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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