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周波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注提出了八则新的考释意见。改释了部分简文,并对简文中出现的几个职官名和地名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张家山 二年律令 考释
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
《二年律令·田律》(简251-252)原释文云:“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 “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条下原注:“‘及’字下原有重文号,衍。”
据原图版,简251“穿穽及”三字下均有重文符号,所以此处原简文实际上书作“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 (“=”表示重文符号)。由于无法读通简文,故整理者以为“及” 字下衍重文号。
按,整理者的观点可商。在龙岗秦简中有与上所引简文相似的律文。龙岗秦简103-106云:“诸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机,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殹(也),赀二甲。杀伤马……”[1] 。秦律律文可与《二年律令·田律》对勘。秦律禁止“穿穽”与“置它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根据其后果定罪。《二年律令·田律》也有对“穿穽及置它机” 后果的描述,则上文应当明令禁止“穿穽及置它机”这两种行为,如果仅禁“穿穽”,那就无从论及“ 置它机”的后果了。所以从律文本身的逻辑关系并结合秦律律文综合考察, 我们认为《二年律令·田律》简文的问题出在抄写者于“置它机”三字下漏写了重文符号。故此部分释文当改作:“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二、御史[丞]
《二年律令•秩律》(简440-441)原释文云:“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 <卫>将军, <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
按,整理者在“御史”下断句,则御史为千石官。但这与《二年律令·赐律》(简 296)“御史比六百石”是相矛盾的。睡虎地秦简亦见“御史”。《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御史卒人使者”,整理者注:“御史,此处疑为监郡的御史,《汉书·高帝纪》注引文颖云:‘秦时御史监郡,若今刺史。’” 又《尉杂》:“岁雠辟律于御史。”整理者注:“御史,《史记•张苍列传》:‘苍……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 汉初有无监御史,我们不得而知。但汉代御史大夫之属官有侍御史,简称为御史。《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又:“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墨绶,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无。其仆射、御史治书尚符玺者,有印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据此,御史显非千石官。《汉官旧仪》卷上:“御史,员四十五人,皆六百石。”《汉旧仪》云:“侍御史秩六百石,员五十人。”知御史秩次为六百石,与《赐律》“御史比六百石”是相合的。则《秩律》“御史,丞相、相国长史,秩各千石 ”的释文恐怕应当别作考虑。能够想到的一种可能性是“御史”后可断为顿号, 指“御史长史”秩千石。但秦及汉初不见此官名,据《汉表》,“御史长史”是成帝时始置。所以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可能都不符合汉初实际。从原图版看,简文“相”字下有重文符号,故推测有可能简文“丞”字下脱重文符号, 原文当作“御史[丞],丞相、 相国长史,秩各千石”。《汉书·景十三王传·广川惠王刘越传》:“天子遣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鉅鹿诏狱,奏请逮捕去及后昭信。”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御史丞”与“丞相长史”并称,和我们对简文的推测相合。《晋书·职官志》:“御史中丞,本秦官也。秦时,御史大夫有二丞,其一御史丞,其一为中丞。”汉初“御史丞”之设置当是承秦之制。
三、骑千人
《二年律令•秩律》(简446)原释文云:“中候,郡候,骑千人, <卫>将军候, <卫>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原注:“骑千人,即中尉属官司马千人,《封泥考略》有‘中骑千人’。”陈炜祺先生指出其说有误:“《封泥考略》中‘中骑千人’封泥现已被确认为是赝品;‘司马’、‘千人’是两官,已有出土封泥为证。”[2]
关于“中骑千人” 封泥,孙慰祖先生已有详细考辨[3],此不赘述。我们以为原注“中尉属官”之说法亦值得商榷。“骑千人”为统领骑兵的将领。《史记·傅靳蒯成列传》:“信武侯靳歙,……击秦军亳南、开封东北,斩骑千人将一人”。则“骑千人”当是秦官名。《续汉书·郡国志》 “张掖属国”条:“张掖属国,户四千六百五十六,口万六千九百五十二。候官,左骑千人,司马官,千人官。”本注:“武帝置属国都尉以主蛮夷降者,安帝时别领五城。”知“骑千人”与“司马”,“ 千人”官互不相混,且候官,左骑千人,司马,千人诸官均是属国都尉之属官。尹湾汉简亦见“左骑千人”。李解民先生经比较研究认为尹湾简所见“左骑千人”秩六百石[4],则与《秩律》正合。《汉印文字征》3 ·2收 “骑千人印”。居延简亦有“骑千人”,为都尉辖下屯兵系统官员[5] 。故疑“骑千人”当为《秩律》所见“郡尉”及“备塞都尉”属官[6]。
四、〈蓾(卤)〉
地名“”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1)。原释文作“(蓾)”。 注云:“蓾,字亦作“卤”,汉初属北地郡。” 刘钊先生云:“释文认为(蓾)字结构为从艸从卤,字通作‘卤’,其地汉初属北地郡。按该字其实并不从卤,这个字见于《说文·艸部》,《说文》训为‘粪’,分析结构为从艸胃省。这个字还见于马王堆帛书和郭店楚简(语丛三,多出一‘心’字旁)。至于此字在张家山汉简中具体指何地,则还有待研究。 ”[7]
按刘钊先生认为此字即《说文·艸部》“”字,可从。《说文·艸部》:“,粪也。从艸胃省,式视切。”《玉篇·艸部》:“,粪也,亦作矢,俗作屎。”《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有失伍及 不来者,遣来识戏次。”整理者注:“,读为迟。”“”字又见于《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36)。原释文云:“有赎买其亲者,以为庶人,勿得奴婢。诸私为(卤)盐,煮济、汉[8],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整理者释文作“(卤)”。此种处理方法恐欠妥当。从文义看, “”显然用作“卤”,但“”、“卤”音义皆不同,那么“”应当是个讹字。推测“”本是“蓾”的讹字。《说文·艸部》:“, 艸也。可以束。从艸鲁声。蓾, 或从卤。”《尔雅·释草》:“蓾,蔖。”陆德明《释文》:“蓾,本又作卤。”“蓾”以音近读作“卤”。所以释文应改作“〈蓾(卤)〉”。据此推测,《秩律》所见 “”也是“蓾”的讹字, 当读作“卤”,原释文“(蓾)”也应改作“〈蓾(卤)〉”。“卤”,侯国名。即《汉书·地理志》(下简称《汉志》)“安定郡”下之“卤”县,汉初属北地郡,具体地望不详。《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卤”,与《汉志》合。据《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高帝六年封张平为卤侯,食邑于此,文帝四年国除为县[9]。《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则作“菌”。 《集解》引徐广云:“一作‘卤’。”《索隐》:“《汉志》阙。菌音求陨反。徐作‘卤’,音鲁。又作‘齿’。”从《秩律》律文看,《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之“菌”很可能也是“蓾”之讹。《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作“蓾”, 《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卤”,用字虽不同,指的却是同一地方。
五、楬<栒>邑
地名“楬邑” 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1),在律文中紧接 “卤”县。原注:“楬邑,地望不详。”周振鹤先生云:“楬邑地望不明,然其前五县,其后四县皆属北地郡,也很有可能在此郡中。”[10]
按“楬”疑为“栒”字之讹。两字形体较为接近,抄写者很可能因此致误。
“栒邑”, 故城在今陕西旬邑县东北。学者多认为秦时属“内史” [11],大概是从《汉志》“栒邑”属“右扶风”所推测得出的。但《汉志》所记载的是汉成帝元延、绥和年间的行政区划,并不能据此说明秦或汉初的情况。《秩律》之“楬<栒>邑”,我们以为当属北地郡。《史记·樊郦滕灌列传》:“别将定北地、上郡。破雍将军焉氏,周类军栒邑,苏驵军于泥阳。”《汉书·郦商传》:“别定北地郡,破章邯别将于乌氏、栒邑、泥阳。”“焉氏”即“乌氏”,秦属北地郡[12], 汉初因袭之[13]; “泥阳”则秦、汉均为北地郡属县。《史记》、《汉书》又云“定北地”,据此,“栒邑”也有可能是北地属县。从地理位置分析,“栒邑”近“泥阳”,处内史与北地郡边界,秦、汉初属内史,北地郡的可能性都存在。《二年律令·秩律》“楬<栒>邑”上下文均为北地郡属县,而依照《秩律》通篇的行文规律,此处显然应为一北地郡县名。综上所述,我们推测“栒邑”秦、汉初很可能当属北地郡。
我们知道传统上学者均认为汉制三辅地不封列侯[14],如杨守敬《汉书地理志补校》就说:“前汉三辅地,例不封列侯,《地理志》无注‘侯国’者。”[15]这种观点应当是正确的[16]。而“栒邑”在吕后二年时为侯国,高祖八年以封栒侯温疥,到景帝中四年才国除为县[17]。如果我们将之划归“内史”的话,显然与汉制不符,从这一点来看,也可以证明我们将汉初“栒邑”归属北地郡应当不误。
六、新城
“新城”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5)。原释文作“新城(成)”。注云:“新成,汉初疑属内史,《地理志》记属河南郡。”周振鹤先生云:“陕、卢氏、新安、新成《志》属弘农郡,汉初无弘农郡,故整理者疑其汉初属内史,误。汉初应属河南郡。弘农乃析内史河南而置。”[18]
按 “新城”即《汉志》河南郡下之“新成”,故城在今河南伊川县西南。秦封泥有 “新城丞印” ,《续封泥考略》著录。此印文叶其峰先生以为指《汉志》渭城,高帝元年更名新城,并将之视为汉高祖时期官印的标准品[19]。孙慰祖先生非之。他说:“此印文曾以为《地理志》之渭城,景帝元年更名新城。现据相家巷封泥风格,亦当属秦。则新城当另有其地。但《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有昭王‘六年,攻新城。七年,新城陷。八年,新城归’之记载,与《史记·秦本纪》‘昭襄王七年,拔楚新城’相合,同书记:昭襄十三,白起攻韩新城。后者据《索隐》,当在河南伊阙之左右,封泥为何者,未可确定”[20] 。孙说可从。今据简文,《汉志》河南郡之“新成”汉初写作“新城”,与秦封泥相合,则此印文指河南伊阙的可能性较大。“新城” 县,当是战国时韩所置[21]。秦属三川郡,高帝二年更名河南郡。悬泉简87 -89C:7云:“河南郡新成当利里乾克,字子 遊,神爵五年正月壬戌过东。 卩。章曰新成丞印。” [22]神爵五年属宣帝时,值得注意的是这时此地名已由“新城”改作“新成”了,与《汉志》相合。
七、醴陵
“醴陵”见简456,原注:“地望不详。”周振鹤先生云:“属南郡,推测应在长沙。”[23]后来,周先生对前说进行了修正,他说:“侯国名,属长沙国。此县《汉志》无,整理者云地望不详。其实应即吕后所封越之侯国。越(其姓不明)因任长沙王国之相而得此封,故取长沙国之醴陵地以封之。文帝四年越有罪国除,故《汉志》不见。但东汉醴陵复置县,即今湖南醴陵。唯尚有一疑问:据《史》、《汉》侯表,吕后封越在四年,而此为二年律令,何以已有醴陵?”[24]
按《汉志》无“醴陵”,其作为县名始见于东汉,故城在今湖南醴陵县。据地望, “醴陵”在长沙东南,只能属长沙国,不得属南郡。《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均谓醴陵侯“越”于吕后四年四月丙申封,文帝四年国除。《史记·吕太后本纪》云吕后四年封“诸侯丞相五人”,其中就有醴陵侯“越”[25]。所以醴陵侯之封在吕后四年当无疑问。 我们知道汉初是天子与诸王分治天下的局面,而《二年律令·秩律》仅是对中央辖下各级官吏的规定,所以《二年律令·秩律》中出现的地名均统属于中央[26]。“醴陵”吕后二年非侯国,出现在律文中说明其时当是中央辖下的县,这便与我们上面据地望而属之于长沙国相矛盾了。
地名“醴陵”存在难于解决的矛盾,我们怀疑“醴陵”当为“醴阳”之误,汉初属南郡。“醴阳”地名首见于香港中文大学馆藏西汉河堤简(222号):“宜成堤凡三百廿三里廿六步,……醴阳江堤卅九里二十□步。……”[27]简中“宜成”地名又见河堤简221号[28],《二年律令·秩律》(简448)。 “宜成” 即“宜城 ”,属南郡[29]。河堤简214号有“□陵河堤”[30] ,首字整理者缺释。从原书所附图版看,应当是“夷” 字之残。“夷陵”也属南郡。“醴阳”亦不见《汉志》,但据河堤简,似乎有属南郡的可能。“醴阳” 又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奏谳书》简69-74:“(高帝)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阳令恢盗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长□□□□从史石盗醴阳己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居郦邑建成里,属南郡守。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据简文“恢居郦邑建成里, 属南郡守”,知醴阳令恢当是南郡守之属吏,故可以确证 “醴阳”其时当是南郡属县。《奏谳书》 “醴阳”条下原注云:“醴阳,县名,不见于《汉书·地理志》,‘醴’疑读为‘澧’,县当在澧水之阳,属南郡。 ”按《史记·夏本纪》:“汶山道江,东别为沱,又东至于醴”, 《集解》:“孔安国及马融、王肃皆以醴为水名。郑玄曰:‘醴,陵名也。大阜曰陵。长沙有醴陵县。’”《索隐》:“骚人所歌‘濯余佩于醴浦’,明醴是水。孔安国、马融解得其实。又虞喜《志林》以醴是江、沅之别流,而醴字作‘澧’也。”《汉志》:“崏山道江,东别为沱,又东至于醴”。《书·禹贡》:“岷山导江,东别为沱,又东至于澧”,字作“澧”,与《史记》、《汉书》不同。这说明,澧水之“澧”确实可以写作“醴”。《奏谳书》原注之说可从。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地名“醴陵”无论是归属于南郡还是长沙国均不合适。而我们若将其视作“醴阳”之误的话,一切矛盾均可以解决。实际上从简文来看,“醴陵”上下紧邻的分别是 “夷陵”,“孱陵”,确实存在涉上下文误书的可能。《秩律》“醴陵”上文之“秭归、临沮、夷陵”及下文之“孱陵[31] 、销[32]、竟陵、安陆、州陵、沙羡、西陵、夷道、下隽”均属南郡,依《秩律》之行文规律,此处也应为一南郡属县。而据《奏谳书》及河堤简,西汉“醴阳”正是南郡属县。《秩律》中“醴陵”所在县秩六百石,这与《奏谳书》醴阳令恢秩六百石也是相合的。《秩律》所见南郡属县,除去“醴陵”,共有十七个,计为:宜成、巫、江陵、秭归、临沮、索[33]、秭归、夷陵、孱陵、销、竟陵、安陆、州陵、沙羡、西陵、夷道、下隽。《汉志》载 南郡属县共有十八个,有部分是后期所置或分置。将《秩律》南郡属县所分布的范围与《汉志》南郡十八属县相比较,应可认为《秩律》所载汉初南郡的属县是大体完备的。但汉初“醴阳”县名不见于《秩律》。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简文 “醴陵”很可能就是“醴阳”涉上下文而讹。
李学勤先生在谈到《奏谳书》中的“醴阳”地名时说:“醴阳,县名,不见于《汉书·地理志》。《水经·澧水注》的澧阳则系晋太康时所立。推想醴(澧)阳应在澧水以北,属于南郡,所以本条前后都讲到南郡和江陵、这和《汉书·王子侯表》南郡有尉文县一样,曾一度设县,后来又废除或改名了。”[34] 联系西汉河堤简来看,李学勤先生之说应当是合乎实际的。
八、苑陵
“苑陵”见简458。《秩律》原注“苑陵,属河南郡”。按“苑陵”故城在今河南新郑市东北。《史记·樊郦滕灌列传》作“宛陵”,《魏世家》《正义》引《括地志》云:“宛陵故城在郑州新郑县东北三十八里,本郑旧县也。”《汉志》作“苑陵”。《大清一统志》卷187:“苑陵故城在今(开封府)新郑县东北,秦置县。” 《史记·秦本纪》:“(始皇)十七年,内史腾攻韩,得韩王安,尽纳其地,以其地为郡,命曰颍川。 ” 《魏世家》:“(韩王安)九年,秦虏王安,尽入其地,为颍川郡。”谭其骧先生云:“新郑、 苑陵、尉氏,疑亦当属颍川,故郑地,韩所都也。” [35]则秦置“苑陵”县,属颍川郡[36],汉初当因秦之旧。《秩律》“苑陵”上下文的“阳城”、“襄城”、“偃 ”、“郏”、“尉氏”、“颍阳”、“长社”诸县汉初均属颍川郡,可作为秦,汉初“苑陵”属颍川郡之侧证。
本文蒙裘锡圭先生、李天虹先生指正,谨致谢忱。
此文原刊载于《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7年第2期,主要内容又收入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漢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1]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第107页,中华书局,2001年。
[2] 陈炜祺:《〈秩律〉注释》,武汉大学“张家山汉简研讨课”论文,未刊。
[3] 孙慰祖:《中国古代封泥》第27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4] 李解民:《〈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研究》,载《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
[5] 参陈梦家:《汉简缀述》第42、43,69页,中华书局,1980 年版。
[6]《汉表》:“郡尉,秦官,……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
[7] 刘钊:《〈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注释商榷(一)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年第5期。
[8] 该处王子今先生断句为“诸私为 <卤>盐煮,济汉”(王子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盐政史料》,《文史》,2002年第4期)。
[9] 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10] 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11] 马非百《秦集史·郡县志》,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等皆属内史(参马非百:《秦集史·郡县志》,中华书局,1982年;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
[12] 参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
[13] “乌氏”见《二年律令•秩律》(简451),原注云:“汉初属北地郡”,当是。据《汉志》,“乌氏”武帝元鼎三年更属安定郡。
[14] 钱坫,王先谦等均持这种观点。钱坫,王先谦说见王先谦《补注》“合阳 ”条。
[15] 谢承仁主编:《杨守敬集》第一册190页,湖北人民出版社, 1988年。
[16] 唯一有可能例外的是《汉志》左冯翊下之“合阳”,虽不云侯国,但《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有合阳侯喜,《索隐》云属冯翊。钱坫、杨守敬等均非之(钱坫说见王先谦《补注》“合阳”条所引,杨说见谢承仁主编:《杨守敬集》第一册190页,湖北人民出版社, 1988年),认为当是平原郡之合阳县。王先谦虽赞同《索隐》,但也说: “三辅不封列侯,此或以亲亲之故,一时变例与。”
[17] 参《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18] 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19] 参叶其峰《西汉官印丛考》,《故宫博物院院刊》 1986年1期,又叶其峰:《古玺印与古玺鉴定》第12页,文物出版社,1997年。
[20] 孙慰祖:《中国古代封泥》第6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21] 战国韩兵器有新城令戈。参吴良宝:《战国文字所见三晋置县辑考》,《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
[22]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7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23] 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24] 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修订)》,“简帛研究网”,2003年11月23日。
[25] 《史记·吕太后本纪》:“(吕后)四年,封吕媭为临光侯,吕他为俞侯,吕更始为赘其侯,吕忿为吕城侯,及诸侯丞相五人。”《集解》徐广曰:“中邑侯朱通、山都侯王恬开、松兹侯徐厉、滕侯吕更始、醴陵侯越。”
[26] 参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又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6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
[27] 此蒙陈伟老师告知。
[28] 陈松长编着:《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第 93页,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
[29] 《秩律》之“宜成”,原注以为即济南郡之“宜成” 。周振鹤先生指出此当是南郡之“宜城” (《〈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其说是。《汉志》“南郡”条下:“宜城,故鄢,惠帝三年更名。” 河堤简所见“宜成”亦同。
[30] 陈松长编着:《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第 91页,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
[31] “孱陵”,原注“属武陵郡”。周振鹤先生云:“孱陵与索县《志》皆属武陵郡,而武陵郡地汉初属长沙国,故此二县其时必属南郡无疑”(《〈二年律令 ·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按“孱陵”见里耶秦简,当为秦县名,其地在南郡北境附近,秦,汉初当属南郡。
[32] “销”,原注云“地望不详”。据里耶秦简可推知其当在南郡。参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33] “索”,原注云:“索,武陵郡有索县,河内郡有索邑,此当为后者。” 周振鹤先生属南郡(《〈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按《二年律令·行书律》(简264)云:“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界(?),廿里一邮。”[33] 可证“索”其时当属南郡。
[34] 李学勤:《〈奏谳书〉解说》(上),《文物》, 1993年第8期,又李学勤:《〈奏谳书〉初论》,《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引文据后者。
[35] 谭其骧:《秦郡界址考》,载《真理杂志》第一卷第 2期,1944年;又收入其着《长水集》,人民出版社, 1987年。
四、
秦戳印陶文「鹵市」、「鹵亭」及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鹵土」的「鹵」寫法與此相同。
西汉前期的松柏坡汉简载有南郡属县及侯国名,计有:巫、秭归、夷陵、夷道、醴陽、孱陵、州陵、沙羨、安陸、宜成、江陵、臨沮、顯陵、中盧、邔侯國、便侯國、軑侯國(荆州博物馆编:《荆州重要考古发现》210页,文物出版社,2009年)。其中亦有“醴陽”而无“醴陵”。我们指出张家山汉简《秩律》所载南郡属县“醴陵”有可能是涉上下文“夷陵”、“孱陵”而误书,松柏坡汉简的出土是对我们的推论一个非常有利的证据。
西汉所封功臣侯华无害,《史记》记作“绛阳侯”,《汉书》记作“终陵侯”,汉封泥作“绛陵侯”(王国维:《<齐鲁封泥集存>序》)。《史记》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义陵侯吴郢,裴骃《集解》引徐广曰:“一作‘义阳’。” 同卷费侯陈贺侯功一栏,《史记》记作“定湖阳”,《汉书》记作“定湖陵”(《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史记》卷21《建元以来王子侯者年表》广陵侯刘表,《集解》引徐广曰:“一作‘阳’。”战国时围魏救赵的桂陵之战,史记各卷记此事均为“桂陵”(分别见《史记》卷15《六国年表》,卷43《赵世家》,卷44《魏世家》,卷46《田敬仲完世家》,卷65《孙子吴起列传》),《史记索隐》引王劭所引《竹书纪年》也作“桂陵”,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擒庞涓”篇也作“桂陵”(简245),只有《水经注》引《竹书纪年》为“桂阳”。以上均为“陵”、“阳”二字易混之例。
觀周先生此文及harmony先生跟貼,可得古音侵(蒸)阳通转之理焉。古音侵蒸相通,無煩舉例,而兩部字又往往與陽部字發生關係。事實上,有些音韻學家以為蒸部字上古收m尾(章太炎、陸志韋等)。保守一點,說跟侵部字音義相通的蒸部字早先歸侵部,當無大錯。如此說來,侵蒸阳三部字發生關係實際上可以看作侵陽發生關係。茲事體大,先說點具體的吧。
“朕”从“关”声(非“关心”之“关”),“关”字从“针”声(裘先生说),則古音在侵部无疑,其后轉入蒸部。如“朕”聲字有“腾藤”字,是其例也。《說文·仌部》:“𣎎,仌出也。从仌,朕聲。《詩》曰:‘納于𣎎陰’。凌,或从夌。”下面是从“朕”聲字跟“昜”聲字相通的例子,可與周波與harmony兩先生所舉諸例參觀。
媵與揚
《儀禮·燕禮》:“升媵觚于賓。”鄭注:“媵讀或為揚”
騰與揚
《禮記·檀弓下》:“杜蕢洗而揚觶。”鄭注:“《禮》揚作騰。”《禮記·鄉飲酒義》:“盥洗揚觶。”鄭注:“今《禮》皆作騰。”
騰与商
《呂氏春秋·舉難》:“則問樂騰與王孫苟端孰賢。”《新序·雜事四》作“樂商”。
徵与章
《左傳·昭公元年》:“徵為五聲。”《昭公二十五年》作“章為五聲”。徵字古音在蒸(之)部,但有證據表明,該字跟侵部之“朕”相通。《說文·舟部》:“朕,我也。”段注:“朕在舟部,其解當為‘舟縫’也。……《考工記·函人》曰:‘視世朕,欲其直也。’戴先生曰:‘舟之縫理曰朕,故札續之縫亦謂之朕。’”《莊子·應帝王》:“體盡無窮,而游無朕。”陸德明《釋文》:“崔云:朕,兆也。”《淮南子·覽冥》:“不見朕垠。”注:“兆朕也。”《素問·天元紀大論》:“水火者,陰陽之徵兆也。”“徵兆”即“兆朕”,語序不同而已。
《新蔡》:「
該“興”字如何解釋,似還有進一步探討的餘地,未可遽定。參陳偉先生《也説葛陵楚簡中的“以起”》(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49)。
陳偉先生《也説葛陵楚簡中的“以起”》(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49)一文的問題,上引宋先生已有論及,蒿耳先生可以參看
煩海天兄告訴我宋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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