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說“雟”字及相關問題
(首發)
程少軒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殷周金文集成》[1]收錄的商代铜器铭文中有如下一些字形:
父丁豆(《集成》10.4658) 及父辛尊(《集成》10.5802)
串[2]△父丁卣(《集成》10.5068) 舌臣鼎(《集成》04.1959)
其卣(《集成》10.5012) 其斝(《集成》15.9226)
前兩字《金文編》收錄在附錄上第228號[3]。《四版<金文編>校補》將後五字補在附錄上同一字條[4]。
《殷周金文集成》還收錄了一件戈,銘文如下:
《集成》17.10861
《四版<金文編>校補》將此字收入附錄第678號,與上揭諸字分開。其實該器銘中的與以上諸字當為一字。
此外,金文中還有一個字形:
登串父丁觶(《集成》12.6443)
《金文編》將此字收於附錄上第229號。李孝定先生已經指出該字與前舉諸字實為一字[5]。《殷周金文集成引得》[6](後文簡稱《引得》)從之。修訂增補本《殷周金文集成》仍襲《引得》釋文,亦從之。我們認為李說是對的。首先,該字與前舉諸字相比較,辭例一致。其次,此字與前舉諸字的構件是有對應關係的——這些字無疑是表示一種鳥,前舉諸字鳥頭上有喙、冠,鳥身有點狀紋飾,側面畫有鳥翼和腳爪,尾部作剪狀。登串父丁觶中此字亦有鳥頭、鳥喙、鳥冠、鳥身紋飾、鳥翼、剪狀尾,只是字形有所簡化,鳥爪被省略,鳥冠原先繁瑣的筆畫簡為一筆,鳥尾的剪形簡化為分叉的兩筆。[7]
一般認為,這些字在很多銘文中是一個族名。為方便討論,我們把以上列舉的這些字形統一以△表示。
對△及相關器物舊有的釋讀和定名存在一些錯誤。《引得》給出的其中四件器物的釋文及《集成》所定的器名如下:
A、《集成》10.4658:串△父丁(父丁豆)
B、《集成》10.5068:串△父丁(串△父丁卣)
C、《集成》12.6443:△登串父丁(登串父丁觶)
D、《集成》17.10861:△串(△串戈)
把這四件器物的拓片放在一起我們很容易發現,“串△”是一個固定的複合氏名。由A和B這兩件豎行書寫的銘文我們可以確定這個複合氏名是“串△”而不是“△串”。所以C器的釋文和器名都弄錯了,其釋文應作“串△登父丁”,器名可以定為“登父丁觶”。D器銘文應作“串△”,器名應作“串△戈”,不應如《集成》那樣定名,也不應該如《四版金文編校補》那樣作為合文。
A B C D
我們再來比較一下下面三件器物的釋文、定名和拓片(亦如前文依據《集成》和《引得》):
A、《集成》04.1959:舌臣△(舌臣鼎)
B、《集成》10.5012:其△(其卣)
C、《集成》15.9226:其△(其斝)
拓片:A B C蓋 C器
我們發現原來所謂的“舌臣鼎”和兩件“其”器其實是同銘的。它們的銘文都是“△”。何景成先生已經指出這是同一個複合氏名。[8]其中“”這一部分,其上半又見於史簋:
《集成》07.4030 《集成》07.4031
而其下半,是商代記名金文中常見的“其”字。所以這些器物均應定名為“其△”器。
△字,舊釋為“雞”。方濬益首倡此說,李孝定從之[9]。陳漢平《金文編訂補》從“雞”之說,但在“雞”後加“?”號,以示存疑[10]。《引得》亦釋為“雞”。修訂增補版《集成》仍從《引得》說。我們認為這種釋讀是錯誤的。甲骨文中有確定的“雞”作、等形,又有形聲字作、等形。[11]△與以上諸字形並不相似。而且,也沒有文例證據支持該字確是“雞”字。釋為“雞”,僅僅是認為該字是“雞”之象形,這缺乏文字學上的依據。
需要順帶指出的是,《近出殷周金文集錄》[12]收錄兩件分別定名為雞卣、雞尊的器物(原載《考古與文物》1990年5期26-43頁,拓片據《近出殷周金文集錄》602、635轉引),其中釋為“雞”的字作(卣蓋)、(卣器)、(尊)等形。其實此字並不是“雞”,而應隸定為“”。
1974年遼寧喀左山灣子窖藏出土了一批青銅器,其中有一件卣,其蓋銘文拓本如下:
(載《文物》1977年12期圖版壹,收入《集成》10.5069)
我們認為其中的與△當為一字之異體,應該是△的簡化形式。其一,“串△”為金文中一個固定的複合氏名。除了上面舉到的“串△”外,我們沒有見到“串”與其它記名金文組合的例子。其二,從字形上看,前面提到的△字形與這個字形是有聯繫的。先前舉到的△的一系列字形,共同的特徵是:一、有彎曲的喙形;二、有明顯的鳥冠;三、鳥身兩側有翼;四、下半有鳥爪;五、有大而分叉的尾部。而喀左山灣子窖藏青銅卣上的這個字,各個部分與前舉字形對應很明顯:一、對應△彎曲的鳥喙;二、是簡化的鳥冠形;三、鳥的翼翅已經變形,與原來的鳥身連在一起構成一個整體但仍保持原先構圖的正視角度;四、鳥爪簡化為一個,且方向變為側視,這種上正視下側視兩種視角相糅合的構圖,與金文“戹”的情況類似;五、鳥的尾巴與身體割裂開來,但形狀沒有變,只是由原來的空心變成實心。這樣的字形表示動物的尾巴,在金文中也是有例子的。金文中“繇”字的類似部分就源於鼬鼠的尾部,如、(师簋)、(懋史鼎)及(彔伯簋)等。[13]
何景成先生的《商周青銅器族氏銘文研究》附錄“族氏銘文資料彙編”的“複合氏名”部分已經將“串”歸入“串△”一類[14],這應該是正確的。但其文又將“串”單列出來,在B457條重出,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串”應當就是“串△”之異體,沒有必要再在他處重出。
舊隸作“雋”(如《引得》)或“”(如《四版<金文編>校補》)。這些隸定也是不對的。因為如果上半隸定為“隹”,則鳥的冠與喙就沒有著落了。我們認為,以上一系列字均當釋作“雟”。
從西周金文到小篆,“雟”的字形演變序列是完整的。金文中有個已經得到確釋的“雟”,見於達盨蓋。其字作如下形:
達盨蓋[15]
戰國文字中沒有獨立的“雟”,但楚地出土竹簡中多有從“雟”之字,如:
酅,包山171 (摹本),天星觀163
小篆中也有“雟”字。《說文解字》“雟”字條:
,周燕也。从隹,屮象其冠也,㕯聲。一曰:蜀王望帝婬其相妻,慙亡去,爲子雟鳥,故蜀人聞子雟鳴,皆起云望帝。[16]
從達盨蓋到戰國簡及《說文》小篆的字形,基本一致,變化不太大。我們認為△正是西周金文之前的更早的“雟”的字形。
最早將△釋為“雟”的是高田忠周。高田先生在考釋“及父辛尊”銘文時說:
此篆(少軒按:即字)上作,即毛角,與屮同意,而首、身、翼、足備具,此為全形,後世從隹。又下形作為尾,而與內字稍近,改為字,又移其置于下,遂以為㕯字,即象形變為形聲,古今文字之變易往往有此例也。銘義或假借為攜,曰扶曰攜,義似相涉,不然亦銘末記掌作器者名之例,未可遽定矣。[17]
我們認為他對字形的分析大體是可信的,但也有不妥之處。下面來具體分析。
首先是鳥冠。高田先生認為“”是毛角,與屮同意,這完全正確。中是簡化的鳥冠形,這一字形與《說文》“屮象其冠也”是密合的。
其次是鳥身。早期文字中比較複雜的特殊字形簡化為較簡單的一般字形,在古文字中例子是很多的。如“雞”,甲骨文中有繁複像雞之形的、等,在添加了聲符“奚”後,該字形化簡為“鳥”或“隹”,作、等形。又如“鳳”,本作很複雜的鳳凰形“”,後來其表示鳳凰圖案的部分也簡化為普通的“鳥”形。[18]鳥身由簡化為,再簡化為隹,是沒有問題的。
第三是鳥尾。高田忠周認為“㕯”是由變來,大體是可信的。但他認為“㕯”中的“口”是“”變來,卻是完全錯誤的。“”這樣的字形,在△的其它形體中,或作,或作,或作,這些均應是表示鳥胸前的斑紋的。這種表示鳥身花紋的字形不應該會移到鳥尾處。而且,從這樣的字形看,較早的“雟”,下面並沒有“口”。曾侯乙墓竹簡中常見的從雟的“”,既有含“口”的(曾侯乙5)(曾侯乙8),又有不含“口”的(曾侯乙2)(曾侯乙26)。我們認為,後來“雟”下有口,是古文字中普遍存在的無義加繁。金文中、這樣的字形演變為㕯、冏等形,從文字演變角度看是很符合規律的。如金文中表示柲尾端的鐏形常作、等形。而在後來的字形,如“矞”字中,該形體已經變成了“㕯”。又如“裔”,在古璽中有形作(輯存206),在戰國文字中也有作(十鐘)、(陳逆簋)諸形的[19]。《說文》認為“雟”從“㕯”得聲,不妥。“㕯”為物部字,而“雟”為歌部字(也有古音學家歸入支部)。物部與歌支二部還是有差距的。
保利藝術博物館藏有一件商代的青銅鼎,其銘文拓本發表在《保利藏金(續)》[20]中,如下:
保利藝術博物館藏商鼎拓本
此器銘中亦有我們討論的“串△”。書中又載李零、董珊兩位先生合作的《束雟皿作父丁鼎》一文,是對這件青銅鼎的考釋意見。文中提到:
此字(少軒按:即△)像有冠及枝尾的鳥形,前面我們揭示此字的異體(少軒按:即)隸定下來就是說文中的“雟”字……據此看來,高田忠周的隸定是可信的。
該文發表於2001年,但似乎未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因此修訂增補本《集成》依舊將△釋為“雞”。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肯定,高田忠周及李零、董珊諸位先生將△釋為“雟”是完全正確的。
李零和董珊先生對於保利藝術博物館所藏青銅鼎的釋讀,我們基本同意。有兩點補充意見需要提一下。
第一,李、董文中認為,見於《集成》3315並編入《金文編》附錄上227號的,與△為同一字。其實,△所畫是鳥形,而並不像鳥,而像有四個腳爪的蟲。《集成》3315號銅器銘文是“冉父丁”,而同時期的金文中屢見“冉父丁”。所具有的枝狀尾及前腳爪與似有相像之處。我們覺得也有可能與相關,因此與△是否為一字應當存疑。
第二,李、董文中將鼎銘中的(原拓不清,我們自作摹本為)釋為“皿”,並聯繫《集成》中的串雟登父丁觶,認為“皿”或“登”是作器者的私名。我們認為這種釋讀不妥。兩件器銘中的“”和“登”應該都是祭祀名。沈培先生曾經撰文指出,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的一些“”字應當讀為“登”,“表示雙手捧物的動作的詞可以不寫出雙手,而以所捧之物表示對它實施的行動所代表的詞”[21]。這裏的就是省去雙手的,也應該讀作“登”。兩處“登”都是作為祭祀名,即對祖先舉行進獻食品的祭祀,這與古書中的登、烝、蒸等字是對應的。
《甲骨文編》“雞”字條有個(引自《殷契佚存》740),與△上半字形一致,但該字沒有剪狀尾。《殷契佚存》740版已收入《合集》。查《合集》5270拓片,我們發現原來該字下端殘失了(如下圖),因此也是誤釋為“雞”的△。
《合集》5270
《合集》中含有△的卜辭一共有四條,如下:
……貞……惠吉,用。(《合集》5268)
……惠吉,用。(《合集》5269)
……吉,用。五月。(《合集》5270)
……王賓………………。(《合集》5271)
這些卜辭都殘缺不全,我們無法確知△在這裏的具體意義。
前文已經提到,西周達盨蓋中的是得到確釋的“雟”。這一類字形亦見於商代銅器。《集成》7.3940是一件簋,銘文中有一字,舊隸定為“”。其實細審圖版,鳥下方的“”形仍略可見。李學勤先生在《商末金文中的職官“攜”》[22]一文中將此字改隸定為“雟”,這無疑是正確的。李文還舉了見於宋人著錄的另兩件器中的“雟”字,我們摘錄字形如下:
父丁彝:,字形據呂大臨《考古圖》[23]卷四。
商兄癸卣:(蓋) (器),字形據王黼《博古圖》[24]卷九。
雖然宋人摹刻頗有走形,但這幾個字與為一字仍是顯而易見的。
三件器物中的“雟”、“雟”、“雟”是指三個人。李學勤先生認為,“雟”在這裏均應讀為“攜”,是職官名,即《立政》篇“左右攜僕”的“攜”,“雟”後面跟的是私名。我們覺得“雟”未必就是職官名,也有可能是氏名。西周的達盨蓋中還有“雟”,也是個人名[25]。如果這些“雟”不是職官名而是氏名的話,則氏名很有可能來源於“雟”族。
何琳儀先生對“雟”也有過相關的分析:
雟,甲骨文作(類纂一七六五)。從隹,頭上有屮形冠,借體象形。金文作(井叔盨)(少軒按:此處井叔盨即為達盨蓋),下加丙旁像鳥之剪尾,戰國文字又於丙下加口為飾,遂與㕯旁相混(參見繇字所從之㕯旁)。[26]
何琳儀先生認為“下加丙旁像鳥之剪尾,戰國文字又於丙下加口為飾”,完全正確。何先生所舉甲骨文頗可參,但在原書中摹寫的字形較失真。該字《類纂》摹本原圖為,原拓實作(《合集》9758)。該字是“隹”形上加“屮”狀冠,在尾部有分叉形,頗與宋人著錄中的字形的上半類似。原卜辭作:
庚子卜,受年。
這裏是個地名,我們認為也應讀為“雟”。這樣的字形,應該是來源於。這樣的字形可以直接演變為。而的上半從原字形中割裂出來,也可以單獨表示“雟”,因為“雟”突出的特徵是頭上的屮狀冠和尾部的剪狀尾,這兩種特徵僅保留一種,仍然可以起到區別意義的作用。
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還有一個字(摹本作),很可能也是“”的異體。原卜辭作:
戊申卜:叀(惠)疾弓用射。用。(《花東》37.19)
這裏的“”,很可能就是指“雟”這種鳥。
魏宜輝先生《說裔》一文還提到了見於伯井姬羊尊的字:
伯井姬羊尊銘文為:伯作井姬用盂。其中的“”字,《金文編》認為是“鑊”字。張亞初先生編著《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中將釋作“鏙”。而陳漢平先生指出此字右旁即巂字所從,當釋“鑴”。達盨蓋銘文中的“雟”字寫作“”。結合我們上面討論的類化方式來看,陳氏之說無疑是正確的。《說文》以為“雟”字從“㕯”聲,其實“㕯”旁應是由巂這種鳥的腳爪演變來的。
我們認為魏宜輝先生的說法基本正確。的左邊應該是來自甲骨這種字形。字形的腳爪部分稍稍移動,就成為左邊的樣子。但說“‘㕯’旁應是由巂這種鳥的腳爪演變來的”則不妥。如我們前面所論,“㕯”來源於鳥的剪狀尾部。左邊的字形,是捨去尾部的“雟”的一種異體。該字在器銘中有可能是記名文字[27]。達盨蓋出自井叔家族墓地,與井氏家族關係密切。伯井姬羊尊中的“鑴”如果確是記名文字,則與達盨蓋中的“雟”當指同一個氏名。
甲骨文中還有個字(《刻辭類纂》摹本作,《甲骨文編》摹本作,細審拓本,當以《甲骨文編》所摹更為近似)。我們認為這也是“雟”。其上部作“”形,應該與△的一形的冠部類似。其鳥身與尾部割裂開來的字形,又來源於一類。這種字形發展下去,就是戰國文字中、等所從的“雟”。原卜辭為:
其皆用臣貝,吉。(合集29694)
在這裏也是個地名。這與前舉很可能是同一個地名。
甲骨中另有一個(摹本作)字,原辭為:
魚…………(《合集》26842)
《甲骨文編》第179頁將此字與上舉視為同一個字(隹部字條)[28]。該字一般隸定為“”。
金文中還有一些字,一般也都隸定為“”。這些字形如下:
夨令方尊《集成》11.6016 觶《集成》12.6508
癸爵《集成》15.8069 令盤《集成》17.10065
父癸爵 14.8968 父乙爵《集成》14.8399
父乙爵《集成》14.8413 作冊大方鼎《集成》05.2769等數件
父乙卣《集成》10.4928 父丁觚《集成》12.7119
斝《集成》15.9136 子君妻鼎《集成》04.1910 [29]
其實這些字中,等後四個字應該被剔除出去。它們下面不是“丙”而是“冉”形,可隸定作“”或“”。它們與下兩形為同一字:
父己觶12.6288 弓形器《集成》17.11869[30]
剩下的字形,有兩種形態:
A類:
B類:
A類和B類字常與“冊”組成複合氏名,當是一字之異體。甲骨文中的與它們也應是一字。為方便討論,後文徑以▲表示甲骨中的以及金文中A、B兩類的字。
對於▲,我們還沒有成熟的意見。這裏提出一點想法,向大家請教。
第一種可能,▲與△是一字之簡繁體。有學者支持此種觀點,如嚴志斌認為▲與為同一字[31]。甲骨文中確實有一類字,如果其下部特徵明顯時,上部的細節特徵可以省略。如“舊”字,一般寫作,但也可以省寫作。又如用作王亥專名的,上部的鳥冠也可以省去,徑直作。這樣看來,▲作為“雟”的省體是有可能的。如果此說成立,則B類字形當與聯繫緊密。字形下方的直接對應下的,而“丙”字形上方的則對應中的鳥爪形。但是,▲沒有與“串”構成複合氏名的例子,△也沒有與“冊”組成複合氏名的例子,我們沒有將▲與△認同的辭例支持。
第二種可能,▲是“雞”的異體。《甲骨文編》“雞”字條收錄一字作如下形:
摹本,《甲骨文編》引《殷契粹編》1562 拓本,《合集》18342
該字從“奚”得聲,是“雞”無疑。其形旁作,與▲字形較為接近。特別是鳥腿部作“”形,有一飾筆,這與B類字形尤為接近。所以從甲骨到金文諸字,還有可能與“雞”字相關。
附帶說一下,秦簡中有個(《日書》甲56四例,《日書》甲53三例),馬王堆遣冊中亦有此字,作或形,皆可隸定為“”。這個字與“雟”的異體“”相比多了“吅”。秦簡原辭為“此”,即文獻所見的星宿名“觜雟(或作嶲)”。在秦漢文字中,“雈”、“雚”常常互作。“雈”有寫作“雚”的,如“獲”寫作(《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699引《老甲》395),“護”寫作(《居延漢簡》158.2)。“雚”也有寫作“雈”的,如“權”寫作(《馬王堆簡帛文字編》244),“觀”寫作(《金文續編》213引銅華鏡),“驩”寫作(《金文續編》232引與天無極鏡)等[32]。可見這種“雈”、“雚”的混淆是當時文字的習慣寫法。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者認為是雟的誤字[33],劉樂賢先生認為“雟”從“崔”是從“萑”之訛誤[34],都是不妥的。
如果以上字形分析成立,我們可以畫出“雟”的字形演變圖:
“雟”這一氏族名,可能與之有關係的地名是“酅”(一作嶲)。見於文獻記載並且在今山東省境內的古地名“酅”有兩處:
一是春秋紀國城邑。《左傳·莊公三年》:“秋,紀季以酅入于齊。”杜預注:“酅,紀邑。在齊國東安平縣。”該地在今山東臨淄境內。杨伯峻《春秋左傳注》指出“在今山東省臨淄鎮東(少軒按:今在淄博市境內),與壽光縣相近。”
二是春秋齊國地名。《左傳·僖公二十六年》:“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酅。”杜預注:“濟北穀城縣西有地名酅下。”該地在今山東東阿附近。《公羊傳·僖公二十六年》“酅”作“嶲”。
李零、董珊兩位先生的文章認為,“春秋‘酅’邑是否就是商代晚期銅器銘文中的‘雟’族所居,目前還不能肯定”。我們覺得李、董文中提出的這一問題頗值細究。《文物》1977年12期發表的遼寧喀左山灣子窖藏銅器,有記名金文八種。除“”外,還有、、、(原拓不清,實為)、、、等七種。這批銅器的整理者認為:“山灣子銅器群無論從形制、紋飾、銘文、器類、年代和鑄造工藝上,都可看出它們不是成套的組合,而是一個匯合體……我們設想,它們或者是周初將戰爭中掠奪來的殷器分給下屬的奴隸主貴族,因而形成這種現象。”[35]整理者的意見是有一定道理的。當然,這批銅器也有可能是周人滅商後,逃亡的商貴族埋藏的。我們認為,無論喀左窖藏銅器屬周人劫掠還是商人埋藏,這批銅器中的一部分都很有可能源於今山東地區。以上族名中,有幾種與山東地區關係密切。魚族的青銅觚曾在青州市發現(徵集品,《考古》1999年12期,第53頁);史族銅器在泗水縣出土過(徵集品,《考古》1986年第12期)。類銘文又出於滕縣(徵集品,,《集成》3.1111)。(舟)族銅器又出土於長山縣[36](徵集品,《集成》14.9012、9013,舟父戊爵)。通過地圖(如下所示),我們發現這一系列地名是有聯繫的。青州、長山、淄博處在山東北部的同一區域;滕縣、泗水、東阿處在山東西南的同一區域。這一串地名又貼著山東中部的泰山山脈,沿著山脈的輪廓,在山區周圍的平坦地帶排開。見於喀左窖藏青銅卣的蓋,而卣身銘文是“舟”。前面提到的《集成》7.3940的器銘,除了含有人名“雟”,還含有複合氏名“亞舟”[37]。在以上地名中,距離故紀國酅邑最近的就是發現“舟”族銅器的長山縣。而紀國距離傳說中以鳥為官的少昊氏的後裔所封國莒國,也是很接近的。由此可見,“酅”地名,特別是在今淄博境內的“酅”地,的確很有可能與“雟”族的活動有關。
08年2月17日初稿
08年3月18日寫定
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劉釗、施謝捷、郭永秉、周言、魏宜輝諸位老師及梁春勝師兄的指點和幫助。陳劍師審閱了全稿並指出初稿中許多疏漏。特此致謝!
[1]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中華書局,2007年。後文均簡稱《集成》。
[2] 該字原作等形,有“車”、“束”、“串”等不同的釋讀,但都不能成為定論。本文暫依《集成》,隸定為串。
[3] 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中華書局,1985年版。後同。
[4] 嚴志斌:《四版<金文編>校補》,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年。後同。
[5] 李孝定、周法高、張日昇編:《金文詁林附錄》,香港大學出版社,1977年,第506頁。
[6] 張亞初編:《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中華書局,2001年版。後同。
[7] 郭永秉先生審閱本文初稿後提出,將和、兩字形比較,似乎此字形尾部並非“簡化為分叉的兩筆”,而是“中間兩筆沒有延長與兩邊的筆畫交匯”。我們認為郭永秉先生的意見也很有道理。
[8] 何景成:《商周青銅器族氏銘文研究》,吉林大學2005年博士論文。何說見附錄“族氏銘文資料彙編”的“複合氏名”部分。
[9] 李孝定、周法高、張日昇編:《金文詁林附錄》,香港大學出版社,1977年,第506-507頁。
[10] 陳漢平:《金文編訂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第171頁。
[11] 詳參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151頁。又參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甲骨文編》,中華書局,1965年,“雞”字條。
[12] 劉雨、盧岩編著,中華書局2003年版。
[13] 詳參曾憲通:《說繇》,原載《古文字研究》第十輯,中華書局,1983年,收入曾憲通《古文字與出土文獻叢考》,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3頁。又可參劉釗:《古文字構形學》,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46頁。
[14] 何景成:《商周青銅器族氏銘文研究》,吉林大學2005年博士論文,第411頁,附錄B143條。
[15] 《文物》1990年第7期,第33頁。
[16] 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清陳昌治刻本,卷四上。此處的斷句,段玉裁有不同的意見,他認為應斷作“雟,雟周,燕也。”詳見《說文解字注》。
[17] 高田忠周:《古籀篇》,卷九十四第12頁,據《金文詁林附錄》第507-508頁轉引。
[18] 此二條所收字形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甲骨文編》,中華書局,1965年,“雞”字條及“鳳”字條。
[19] 魏宜輝:《說裔》,未刊稿。蒙魏先生惠賜電子文本,十分感謝!
[20] 保利藝術博物館:《保利藏金(續)》,嶺南美術出版社,2001年,27-30頁。
[21] 沈培:《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字用為“登”證說》,《中國文字學報》第一輯,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40-53頁。
[22] 李學勤《商末金文中的職官“攜”》,載《史海偵跡——慶祝孟世凱先生七十歲文集》,新世紀出版社,2006年,第1-3頁。
[23] 影印清乾隆四十六年四庫全書文淵閣書錄錢曾影鈔宋刻本,《金文文獻集成》第一冊,線裝書局2005年版。
[24] 影印清乾隆十八年天都黃晟亦政堂修補明萬曆二十八年吳萬化寶古堂刻本,《金文文獻集成》第一冊,線裝書局2005年版。
[25] 李零、董珊文中認為,此處的“雟”是以“雟”為氏。
[26]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酅”字條。
[27] 對於此字的釋讀有不同意見,也有學者認為是用作器名。
[28] 另松丸道雄、高島謙一編:《甲骨文字字釋綜覽》,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1993年,第120頁,第0504條引許進雄說亦執此觀點。
[29] 以上字形分別見於容庚《金文編》及嚴志斌《四版<金文編>校補》附錄第188條。
[30] 對“”,劉釗先生已有詳論,參劉釗:《甲骨文字考釋·釋》,《古文字研究》第十九輯,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461-467頁。收入作者《古文字考釋叢稿》,岳麓書社,2005年版,第57-59頁。但文中認為與為一字,我們不能同意。我們的看法詳見下文。
[31] 嚴志斌:《四版<金文編>校補》,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77頁,附錄39。
[32] 以上諸字形蒙梁春勝師兄告知,作者十分感謝!
[3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第188頁。
[34] 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75頁。
[35] 喀左縣文化館、朝陽地區博物館、遼寧省博物館:《遼寧省喀左縣山灣子出土殷周青銅器》,《文物》1977年12期,第23頁。
[36] 長山縣現已并入淄博市鄒平縣,為鄒平縣長山鎮。
[37] 通過這兩件銅器銘文的對比,我們還可以推斷,喀左窖藏銅器的整理者以器、蓋不同銘判斷兩器係后配而成,很有可能是不對的。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年3月20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8年3月20日
而且,俺坚持俺的观点,这个正绘的猛禽形字,与侧绘的“隹”字既然没有其它字的同字异型关系可以作为存在转化可能的证据,那么这个判断实际上就是没有证据支持的。
并且,既然《文物》1977年12期圖版壹所绘的“丙”形与上面的猛禽形是分离的,那么说是鸟尾的转化,俺觉得不如说只有上面的猛禽是同一的,下面的“丙”形或表示某种放置该猛禽的器具,而是否增加下面这个“丙”形,都不影响这个字的表达,这样应该也说得通吧?
再说这个猛禽字形,俺认为这应该是某种具体的猛禽类鸟的专属字,每字都有明确的利爪和冠首的表示,那么将其解释为“周燕”子规,就需要解释“利爪和冠首”是如何得其字型存在的?而且,見於《集成》3315並編入《金文編》附錄上227號的这个字型,与其它同字比较,则上面的一对爪,无疑是鸟翼的变形,那么,说“而像有四個腳爪的蟲”的时候,除非证明四爪字型必在翼爪字型组合之先,否则多少有些徒增枝节之感。
因此,这个猛禽形字,俺认为应是个专属字,不存在文中所猜测的字型转化过程。
并且,这个“串”,俺仍然认为更可能是“车”字,毕竟,先秦时名“串某”的,俺就想得起一个不常见的“串夷”这样的称呼,或者哪位先生还知道啥,希望提示一下。
把第一个回复再贴一遍
不是很明白,这个
金文中“繇”字的類似部分就源於鼬鼠的尾部
的说法,能否具体证明一下呢?
把“利爪和冠首”部分的想法展开一下
分析一个字的字型时,以“隶写”套回“象形”,从而求得可能存在某线索,俺认为是有问题的。
很明显,除非已知“隶写”早于“象形”写法,否则将“象形”比附于“隶写”来对观,那如何是可行的?象形部分无疑不会是因为看到“隶写”的写法然后再造出“象形”写法的。
所以,既然雟(子规)并不存在明显的羽冠、利爪、剪尾,那么其象形写法也就不会体现出羽冠、利爪、剪尾的象形部分,也就不会有到“屮”、“丙”这些隶化组件的转化过程可言。
以是,俺认为文中对文字演化过程的认识是把分析过程弄颠倒了。
还没有达到那研究的程度,看不懂!无言发表!
去看了曾先生的文章,那个证明俺也不能认同,首先字形实际上不一样,其次,有什么证据证明《左传》里的皋鼬就是源自人名咎繇,那位先生可知道?髟鼬更是晚至《后汉书》。并且,古籍中的鼬只是说似鼠而已,而貂则言鼠属,二者无论毛色、食性、活动区域皆有分别,这样以今况古的过渡,俺认为不无可商。
我有未完稿讨论这个字。有三點意見可补充:
1、“巂”與“雞”是同源字,一為表意字,一為形聲字。由不同的构形的异体分工来分化為兩個字。“巂”是雄鸡身体正面、爪、尾向两侧展开之象,鸡喙部偏向一边,鸡冠的部分双钩。形声的“雞”則形旁從側面的雞形,有的還保留從雙鈎簡化到單綫條的雞冠“屮”為特徵,因爲加註聲旁“奚”,所以雞冠的部分逐漸失去。這兩個字早期應該都是支部字,後來因爲分化,讀音漸遠。但联系二者的语音证据还是很多的,例如:《说文》“纗,維綱中繩。从糸、巂聲。讀若畫。或讀若維。”又如“觿/鑴”與“錐”是同源詞,觿在支部,錐在微部。
2、鱼伯井姬羊尊銘文:“鱼伯作井姬用盂鑴”之“鑴(鏙)”當讀為“尊”。
3、族徽“巂串”之“串”應為“丳”、“冊”的同源字,所谓“串”字是表示穿孔甲骨穿成一串的“册”之专字,“巂串(册)”是以职官为族氏名,应即《周礼·天官》“雞人”、《合集》29694的“巂臣”,也是西周金文不带鸟冠形的族徽“巂册”。
凡此,均有待另文。
战国时代先生的这个推测,俺觉得也是很难成立。
并且俺一直认为,语音证据永远只适合作为辅证存在,不适宜作为主要的支持性证据。
“雟”与“嶲”的区别:前者下部是剪尾,后者是卧弓。
破晓:
“雟”与“嶲”的区别:前者下部是剪尾,后者是卧弓。
没明白,这个区别意味着?
十年前课《商周录遗》,表弟尚幼,偶过余旁,指一徽号,称是兔子 ,余大笑。现在看来,将甲金文所见动物形状,遗址出土异兽骨骼,辩明种属来历 ,考察商周动物园,又可填补空白,博士可得矣。
半灌。
“遗址出土异兽骨骼”这个,已经有非常多的研究了呀,俺在先秦那边就传过不少本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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