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题铭中的“更长”
(首发)
陆德富
复旦大学历史系
战国时期的秦昭王(前324年-前250年)时代有以下三件铜戟[1]:
1.“十二年上郡守寿造漆垣工师乘(原释爽,此据董珊释)工更长·洛都·洛都。□□广衍。”(17.11404)
2.“□□年上郡守□造漆垣工师乘工更长·定阳。”(17.11363)
3.“十三年上郡守寿造漆垣工师乘工更长。”(《武陵新见古兵三十六器集录》)
这三件器除铸造年份有先后,督造者、监造者以及制造者[2]均相同。
对铭文中的“更长”,目前主要有三种看法。多数学者读“长”为“张”,认为是名叫的这名工匠的姓氏。所谓的“更”就是戍边服兵役的更卒[3]。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更”是服役的平民[4]或服役的工匠[5]。裘锡圭先生则认为“更”为更卒,“(更长)可能就是作为更卒征发来的工人之长”[6],晁福林先生根据十二年上郡戟也指出“名奇者当时还是更卒之长,故称‘更长’”[7]。
尽管对铭文中“长”字的意见不同,但他们都认为“更”是更役之意;尤为重要的是,研究战国时代官府手工业的论著几乎都以这几条材料来说明战国时代官府手工业中的劳动者有从民间抽调来服更役的工匠。
第三种看法是俞伟超先生在《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一文中提到的,在正文中他认为:“秦的上郡戟已发现十二件,工匠几乎都是刑徒。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谓受刑的官奴称“更人”,认为“更长当即更人之长,应当是从刑徒中挑选指定的小头目”。[8]在该文的注释中他详细阐述了这个看法:
云梦《秦律·答问》:“可(何)谓‘宫更人’?宫隶有刑,是谓‘宫更人’。”此谓受刑的官奴为“更人”,《秦律·答问》又曰:“可(何)谓‘署人’、‘更人’?”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遂,所道遂者命曰‘署人’,其它皆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也,原者‘署人’也。前面一段是讲牢中有六个隧道,一个囚道内的是“遂者”叫做署人,其它囚道内的都叫更人。《礼记·曲礼上》:“户开亦开,户阖亦阖。有后入者,阖而勿遂。”《汉书·陈平传》:“吾闻先生事魏不遂”,颜注:“遂犹竟”。“遂”既有尽、竟之义,“遂者”即指刑满之人;“更人”与此对言,应为在刑之徒。后面一段的意思基本相同。《三国志·魏志·张鲁传》犯法者,三原然后乃刑。《御览》卷642引《风俗通义》:“徒不上墓,说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后汉书·范冉传》:“冉首自劾退,诏书特原不理罪。”“原”皆作宽宥刑罪义。所谓“原者,署人也”,就是“宽宥刑罪的人称为‘署人’也”。前面的“守囚”与原者相对为言,当解为“在刑之人”,由此可知“更人”即刑徒的一种称呼。
他在另一条注释中又指出:
秦至汉初常把某一种人物的领头者称为‘某长’。如江陵凤凰山M167遣策简9,M169遣策简8和云梦《秦律·金布律》中都见到“牛者”之称,而云梦《厩苑律》中又有“牛长”,“牛长”显然就是一群牛者的小头目。《汉书·黥布传》又曰:“骊山之徒十万人,布皆与其徒长、豪杰交通。”《新书·阶级篇》:“输之司空,编之徒官,司寇、牢正、徒长、小吏骂詈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这是把一批刑徒的小头目称作“徒长”之例,以此相推,“更长”当即“更人”之“长”,他大概同于“徒长”,本人虽然已是小吏,从《黥布传》的记述来看,当即出于刑徒。黄文(黄盛璋)误把“长”字下读,以为是姓,这不合秦时工匠题名皆只书其名的通例。”
俞先生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很详细了。他对“遂”等个别词语的解释未必确切,但整体而言他的解释显然要比《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的注释意见要好得多。另外,他从秦国题铭的书写通例角度对黄盛璋先生的批评也是很有说服力的。
我想补充两点:1.睡虎地秦简《司空律》:“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整理小组注:“妻更,当指其妻为更隶妾。”现在看来,“妻更”的“更”指的是更人,即隶臣的妻子也是受过刑的官奴隶,并不一定就是“更隶妾”,后者是特指轮班从事劳作的隶妾。两者不是一回事。2.“更长”并不一定要说成是小吏。如同司寇一样,“更长”也是从刑徒中的挑选出来的,其身份仍然是刑徒,这从他们直接参加冶铸劳动也可以看出。
4.“十五年上郡守寿之造漆垣工师乘、丞鬶、冶工隶臣·中阳·西都。”(《集成》11405)
这件器中的督造者、工师以及工名全同于前三器,显然可以系联。“更长”和“隶臣”在铭文中处于相同的位置,前述把秦兵器铭文中的“更长”当是一个名词,无疑也是合适的。此时的身份变为“隶臣”,这是因为他此时已经不再是“小头目”了,“隶臣”正是他原来的身份。前三者为“更长”,后者为“隶臣”。当看做是同一人前后身份的变化。
有关“更长”的材料还见于《额济纳汉简》:
“□臣奉世若庐更长臣广□□”2000ES7SF2:6A图一八一
汉代的臣下上呈皇帝的文书要自称“臣某”,省去姓氏,在“臣”后书名。《汉书·文帝纪》“群臣从至,上议曰:‘丞相臣平、太尉臣勃、大将军臣武、御史大夫臣苍、宗正臣郢、朱虚侯臣章、东牟侯臣兴居、典客臣揭再拜言大王足下:子弘等皆非孝惠皇帝子,不当奉宗庙。’”甘肃《甘谷汉简》又有“延熹元年十二月申朔十二日甲申,宗正臣柜、丞臣敬顿首死罪上尚书:臣顿首死罪,谨案文永寿三年三月十六日蜀郡太守书言人首示章诏书宗室”。这些都是大臣向皇帝进呈的文书。上举额济纳汉简中的很可能也是臣下上呈皇帝的文书片段。
这里的“若庐更长”当是职官名称,但未见于史籍。“若庐”当即“若卢”,《汉旧仪》作“少府若庐狱”,《后汉书·安帝纪》作“若卢狱”,可证。它是汉代少府的属官之一,其长官有令丞,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西安汉城遗址也曾出铜质“若卢令印”[9]。
根据史料记载,若庐主治库兵和诏狱,《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如淳注曰:“《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服虔曰:“若卢,诏狱也。”邓展曰:“旧洛阳两狱,一名若卢,主受亲戚妇女。”《汉旧仪》有:“若卢右丞,主治库兵”。“若卢”之得名可能是“所铸之兵器快利,若楚国之湛卢剑,因以名官”[10]。《后汉书·和帝纪》云:永元九年十一月,“复置若卢狱官。”李贤注云:“《前书》曰,若卢狱属少府。《汉旧仪》曰:‘主鞫将相大臣’也。”从若卢主治库兵来看,其中也应有大量的劳动力。洛阳刑徒砖铭有“少府若庐髡箝”,看来这些劳动力当中有一部分是刑徒。“若庐更长”可能就是管理若庐狱中治库兵的那部分刑徒的职官。
应该承认,这两个“更长”一为刑徒之小头目,一为职官,两者还是有差别的。但如果我们在这两者之间建立某种联系——即“更长”原是刑徒之长的称呼,后来转变为管理刑徒的一种职官——那么这些有关的资料都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从汉承秦制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1] 此系陈平先生说,董珊赞成其说,见《战国题铭与工官制度》228页,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
[2] 字还见于《古玺汇编》5528。
[3] 黄盛璋《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别和年代及其相关问题》,《历史地理与考古论集》138页,齐鲁书社,1982年。杨宽《战国史》107页脚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又《中国古代冶铁技术发展史》4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48、52页,三秦出版社,1990年。杜勇《论先秦时期官工贾的社会身份》也袭用了服兵役的更卒这一说法,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徐学书《战国晚期官营冶铁手工业初探》,《文博》1990年第2期。杨剑虹《从云梦秦简看秦代手工业和商业的若干问题》,《江汉考古》1989年第2期。王慎行《从兵器铭刻看战国时代秦之冶铸手工业》.《人文杂志》1985年第5期。
[4] 吴荣曾《西汉骨签中所见的工官》,《考古》2000年第9期。崔瑞德、鲁惟一等编著《剑桥中国秦汉史》62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
[5] 蔡锋《中国手工业经济通史(先秦秦汉卷)》,福建人民出版社。
[6] 裘锡圭《啬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467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
[7] 晁福林《试论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的若干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
[8] 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学观察》,《先秦两汉考古学论集》18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
[9] 陈直《汉书新证》103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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