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秦簡劄記兩則
(首發)
方勇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一)釋睡虎地秦簡中的“”字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1]第二十七簡有這樣的一個字形,如下圖:
(下面簡稱A),涉及該字的辭例如下:
……雜以入禾倉及發,見A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其中A字,原書隸定為“”形,讀為蝝,並引《漢書·貨殖傳》釋為小蟲之義。從而把“見A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這句翻譯為:如發現有小蟲到了糧堆上,應重加堆積,不要使穀物敗壞。
初讀此句的翻譯,我們感覺倒是也合情理,但細審A字形,總覺得隸定不夠妥當。陳振裕、劉信芳的《睡虎地秦簡文字編》從整理者的隸定,但認為該字義未詳[2]。王輝先生在《秦出土文獻編年》[3]一書中對該字的隸定也表示懷疑。我們認為該字上面為尸旁應無疑,但下面形不應為“彖”字,而為“彔”字。如秦漢璽印中的“祿”字做如下之形[4]:
和上舉“祿”字所從的“彔”旁基本相同,只是“彔”字上面部分的方向不同而已。A字還見於秦漢璽印中的人名用字,如[5]:、、等形,許雄志先生就將此字隸定為形,這是對的。“彖”字在秦簡中不作此形。如里耶秦簡中的人名字(下圖B1-B4)作如下之形[6]:
B1
B2
B3
B4
其所從的“彖”旁都作形。另字也見於睡虎地簡《日書》甲種72簡背,其形為,這和里耶秦簡中的字形完全相同。睡虎地簡《封診式》25、85簡中的“緣”字以及《效律》第55簡“史(吏)掾”的“掾”字其所從的“彖”旁也作形。又睡虎地簡《日書》甲種75簡背有一個字形,整理者隸釋為“祿”,為人名。陳振裕、劉信芳的《睡虎地秦簡文字編》同意此説[7]。其實,“祿”字在睡虎地簡《為吏之道》6、9簡中作、等形,這和是不同的。應為“禒”字。“禒”字見於《龍龕手鑒》,表示祭餘之肉。其在睡虎地簡中為人名用字。
通過以上諸多材料的比較,我們就可以明白 “彔”和“彖”的字形區別還是明顯的,其不同之處主要是表現在兩個字下體構件的不同,“彔”字下部的形均勻分佈在形兩側,形成形。而“彖”字下部只有一形筆劃延伸到了形的右側,但是形上面的形卻沒有延伸到形的右側,形成了形。
字不見於後代字書,我們認為其字應從尸彔聲,為“彔”之異體字,用為“錄”。“錄”原本有簿籍之義,是名詞詞性。如《周禮·天官·職幣》:“皆辨其物而奠其錄。”鄭玄注:“定其錄籍。”孫詒讓正義:“凡財物之名數,具於簿籍,故通謂之錄。”但“錄”也有動詞詞性,表示登記簿籍以便存查之義。如《墨子·號令》:“數錄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漢書·董仲舒傳》:“量材而受官,錄德而定位。”顏師古注:“錄,謂存視也。”A在秦簡中應用為動詞,我們再看《秦律十八種》第二十七簡。在古漢語中,見字常用在動詞前表示被動,所以我們翻譯此句為:“被登記簿籍的糧食,應該妥善堆積,不要使其腐敗。”由《秦律十八種·倉律》我們知道,秦倉律規定把入倉增積者的姓名和籍貫都要登記在倉的簿籍上,糧食的出倉和入倉都有嚴格的規定,並且對倉進行嚴格檢驗。所以,我們把A釋為“錄”字並且對27簡的翻譯還是符合秦倉律的一系列法律內涵的。
(二)《龍崗秦簡》第四簡中的“讓”字新解
在《龍崗秦簡》第四簡中有一個“讓”字作如下形[8]:
其原簡辭例為:(詐)偽,假人符傳及讓人符傳者,皆與闌入門同罪。
原簡考釋者認為“讓”字的意思為“將自己的權力、利益或職位轉讓給別人。”從上下文來看,此解釋不妥。我們以為“讓”應為“攘”之假字,我們知道,“讓”和“攘”都從襄聲,通假一點問題都沒有,並且在古書中通假的例子很多[9]。“攘”有偷盜之義,這在先秦典籍中常見。如《管子·君臣下》:“治軒冕者,不敢讓賞。”“讓”通為“攘”,表示竊取之義。還有《論語·子路》:“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攘”為偷盜之義。另外,《孟子·滕文公下》:“今有人日攘其鄰之雞者”,其中“攘”為偷之義。《史記·魯周公世家》:“無敢寇攘,逾牆垣。”其中“攘”字也是偷盜、盜取之義。
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說把《龍崗秦簡》第四簡的“讓”讀為“攘”,於文義是十分貼切的。我們可以重新給該簡做個翻譯:“以欺詐方式得到符傳或偽造符傳的、向別人借得符傳或者偷盜別人符傳的人都和擅自闖入門禁的人同罪。”
[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圖版為17頁,釋文、翻譯為26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以下睡虎地材料皆出此書,不另注。
[2]陳振裕、劉信芳:《睡虎地秦簡文字編》,52頁字條、124頁祿字條,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
[3]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141頁,新文豐出版公司,公元2000年9月臺1版。
[4]許雄志主編:《秦印文字彙編》,3頁祿字條,293頁字條,河南美術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5]同注4。
[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彩版二十九左1:J1⑨9正面,嶽麓書社,2007年1月第1版。
[7]同注2。
[8]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龍崗秦簡》,圖版見19頁,釋文、翻譯見72頁,中華書局,2001年8月第1版。
又睡虎地簡《日書》甲種75簡背有一個字形,整理者隸釋為“祿”,為人名。陳振裕、劉信芳的《睡虎地秦簡文字編》同意此説[7]。其實,“祿”字在睡虎地簡《為吏之道》6、9簡中作、等形,這和是不同的。應為“禒”字。“禒”字見於《龍龕手鑒》,表示祭餘之肉。其在睡虎地簡中為人名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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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秦漢文字中「禒」常見,除作為單字人名的,其他可以確定的「禒」均為「祿」字異構,單字人名的「禒」大概也是作為「祿」字用的。與後世字書訓爲「祭餘肉」的「禒」應該屬于音義無關的同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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