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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全:試論“稅田”和秦的田租征收方式
在 2018/1/20 17:14:20 发布

试论“税田”和秦的田租征收方式

 

(首发)

李恒全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

内容提要:秦存在以分割土地面积(税田)为特征的田租征收方式和以分割产量为特征的田租征收方式。分割土地面积的田租征收方式,是在总土地面积中,按一定税率,计算出“税田”的面积,其产量就是总土地面积的田租数。分割产量的田租征收方式,是在应纳税土地的总产量中,按一定税率,计算出应交纳的田租数。分割土地面积的田租征收方式,是分割产量田租征收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秦田租是按产量征收的分成税。秦禾田租率是十分之一,枲田租率为十五分之一。“舆田”不是民户所拥有的全部土地,是指登记在田租籍中的田地,是应纳税之田。“取程”,即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乃是计算田租数量的基础。“误券”是田租券所列的租数与应收租数有误导致的,其处理办法是按照田租券上的错误数额征收,待下次或来年再次征收时补差。“取程”和“误券”的存在,说明“税田”并非真正在农户应纳税的土地上划出看得见摸得着的地块,而是仅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一个数字概念,一种计算田租的方法,并非实物形态。

关键词:新出简牍    田租  征收方式

 

由于史料记载的缺乏,关于秦的田租征收方式,历来是秦汉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汉书·食货志》:“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据此,高敏先生认为,所谓“泰半之赋”,正是指秦征收私有土地收获物之大半的田租而言。[1]钱剑夫先生认为,秦代田租的税率是“收泰半之赋”,也就是三分取二,是继续战国的旧制。[2]根据《汉书·食货志》、《汉纪·孝文皇帝纪》及睡虎地秦简《效律》的相关史料,黄今言先生认为秦代田租率似为什一之税。[3]林甘泉先生认为,秦的田租率必重于什五税一(十五分之一),或许就是“什一”。[4]于琨奇先生亦认为,秦代行什一之税法具有较大的可能性。[5]这些开拓性的成果,为秦田租征收方式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然困于史料缺乏,有些问题的研究一直难以深入。近年来,里耶秦简、岳麓书院秦简等一批简牍的公布,为进一步推进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契机。

一、岳麓书院秦简反映的两种田租征收方式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有关于“税田”的习题。如《税田》:“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一〉分步廿三而一斗。术(術)曰:三斗一升者为法,(简68)十税田【为实】,令如法一步。(简69)”[6]法,指除数。实,指被除数。如法一,即实如法一,就是用法去除实,进行除法运算。如《九章算术·方田》:“母相乘为法,子相乘为实,实如法而一。”此题大意是,征收田税的土地是24平方步,8平方步征收1斗,共征收3斗。现在误征为31升,问:多少平方步征收一斗?答案是:平方步1斗。对于此题中的“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和“租三斗”,以往的理解是,纳税的总土地面积是24平方步,所谓8平方步1斗,24平方步3斗,是按一定税率征收的结果。按照这样理解,即使税率为“十税一”,8平方步土地的产量也达到1石,24平方步土地的产量就是3石。秦汉时期,1亩土地的面积合240平方步,则1亩地的产量应为30石。这个数字显然远远高于秦汉时期正常的粮食亩产量。但由于认为例题所用的数字有一定随意性,不一定要切合实际,故这种对例题的解读方法并没有引起过多的怀疑。

而岳麓书院秦简的公布,使我们对“税田”的真相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岳麓书院秦简《数》中共有10例关于“税田”的例题。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939:“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術)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7]益,增加。耤,即藉,有假设之意。如《史记·陈涉世家》:“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据题意可知,总土地面积为10亩,“税田”为“二百卌步”,即1亩,“税田”占总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税田”交纳的田租共8石,显然,这8石田租是“税田”的全部产量。“税田”的8石田租,并不是“田二百卌步”应交纳的田租,而是“田十亩”应交纳的田租。“税田”交纳的田租,占“田十亩”总产量的十分之一。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1654:“禾舆田十一亩,【兑】(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術)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8]“舆田”,即应纳税的田地。关于“舆田”的含义,下文将作进一步论述。据题意可知,“舆田”面积为11亩,合2640平方步,“税田”为264平方步,占“田十一亩”的十分之一。“税田”交纳的田租共48斗,是其全部产量。“税田”交纳的田租,占“田十一亩”总产量的十分之一。

这二道例题反映了秦存在以分割土地面积(税田)为特征的田租征收方式,即按照一定的税率,从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中,计算出“税田”的面积,其产量就是总土地面积的田租数。据题意可知,“税田”是用以纳税的土地面积,其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税田”是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的一部分。第二,“税田”交纳的田租,是总土地面积应交纳的田租。第三,“税田”交纳的田租是其全部产量。在这二道例题中,田租都是“禾”,可知,秦谷物的田租率为十分之一,即“什一之税”。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847:“税田三步半步,七步少半一斗,租四升廿四〈二〉分升十七。”[9]少半,三分之一。《汉书·高帝纪》:“今汉有天下大半。”韦昭曰:“凡数三分有二为大半,有一分为少半。”[10]此简虽然残缺,但仍可看出,此题的已知条件是税田面积(平方步数)、单位产量的面积(平方步∕斗),求税田的田租数。其公式可列为:田租数=÷=(斗),即升。按十分之一的税率,可知“税田三步半步”所对应的纳税土地总面积是×10=35(平方步)。也就是说,升的田租,实际是35平方步土地应交纳的田租数。

“什一之税”是秦谷物的田租率,而非谷物的“枲”的田租率与此不同。枲,大麻的雄株,只开雄花,不结果实,称“枲麻”,古时用以织褐编履。《尚书·禹贡》:“岱畎丝枲,铅松怪石。”孔颖达疏:“枲,麻也。”陆贾《新语·道基》:“种桑麻,致丝枲,以蔽形体。”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952+0758:“为枲生田,以一束两数为法,以一束步数乘十五,以两数乘之为实,实如法一步。耎枲步数之述(術),以税田乘一束两数为实,租两数为法,如法一步。”[11]此题是关于枲田租征收的一般计算方法,包含两道小题。

第一小题,已知条件是一束枲产量(两数)、一束枲面积(平方步数)、枲田租数(两数),求枲田的面积。据题意公式可列为:枲田面积=(一束枲面积×15×枲田租数)÷一束枲产量。此公式可变出枲田求租公式:枲田租数=(枲田面积×一束枲产量÷一束枲面积)×。“枲田面积×一束枲产量÷一束枲面积”,就是枲田的总产量。此公式表明,枲田租数,是枲田总产量乘以十五分之一。显然,十五分之一是枲的田租率。此计算方法反映,秦枲田租数,是按十五分之一的税率,从枲田的总产量中分割出来的。这种以分割产量为特征的田租征收方式,与前述分割土地面积(税田)的田租征收方式,在形式上似有明显不同。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900:“舆田租枲述(術)曰: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细七之,以高乘之为实,直(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之为法,实如法得□。”[12]此条简文有残缺,但从题中的“直(置)十五”可知,此题也是关于分割产量的田租征收方式。所谓“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细七之”,是求枲田租时需根据枲株大小的不同而乘以相应的系数,“大枲五之”,即大株的枲要乘以5;“中枲六之”,即中株的枲要乘以6;“细七之”,即细株的枲要乘以7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1743+1744:“租枲述(術)曰:置舆田数,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细枲也,七之,以高乘之为实,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十五为法,如法一两,不盈两者,以一为廿四,乘之,如法一朱(铢),不盈朱(铢)者,以法命分。”[13]此题大意为,枲田租的求租方法是,田面积乘以系数,大枲系数为5,中枲系数为6,细枲系数为7,再与高相乘,作为被除数,以一束枲面积乘以15,作为除数。其公式可列为:枲田租数=(枲田面积×系数×高)÷(15×一束枲面积)=枲田面积×系数×高÷一束枲面积×。将此公式与前述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952+0758第一小题的枲田求租公式对比,可知,一束枲产量=系数×高。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888:“大枲田三步大半步,高五尺,(尺)五两,三步半步一束,租一两十七朱(铢)廿一分朱(铢)十九。”[14]此题中,枲田租数=×5×5)÷×=(两)。按秦制,1斤等于16两,1两等于24铢,可知两,即1铢。题中所谓“(尺)五两”,是说一束大枲高度每一尺,其产量是5两,与大枲系数5是相同的含义。

同样,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844:“细枲田一步少半步,高七尺,(尺)七两,五步半步一束,租十九束〈朱〉(铢)百六十五分朱(铢)一。”[15]此题中,“(尺)七两”,是说一束细枲高度每一尺,其产量是7两,与细枲系数7的含义相同。以此类推,中枲系数为6,就是说中枲“(尺)六两”,即一束中枲高度每一尺,其产量为6两。一束相同高度的大枲比中枲轻,其原因是大枲的径杆较粗,株数较少,其枲皮表面积就较小,产量自然较少。同样道理,一束相同高度的中枲,其产量比细枲少。

由上文可知,枲田租数=枲田面积×系数×高÷一束枲面积×,那么,枲田租数÷(枲田面积×系数×高÷一束枲面积)=。“枲田面积×系数×高÷一束枲面积”是枲田的总产量。当数据满足此公式时,就表明是采用了分割产量的田租征收方式。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835:“枲【舆】田六步,大枲高六尺,七步一束,租一两十七朱(铢)七分朱(铢)一。”[16]此题中,已知条件为枲田面积、大枲高度、一束枲面积、枲田租数。根据1两等于24铢,可知“租一两十七朱(铢)七分朱(铢)一”,当为两。由于÷(6×5×6÷7=,可知此题是采用了分割产量的田租征收方式。

前文所述的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952+0758中的第二小题,已知条件是枲税田面积(平方步数)、一束枲产量(两数)、枲税田租数(两数),求一束枲的面积(平方步数)。据题意可列公式为:一束枲面积=(枲税田面积×一束枲产量)÷枲税田租数。此公式可变出枲税田求租公式:枲税田租数=枲税田面积÷一束枲面积×一束枲产量。而“枲税田面积÷一束枲面积×一束枲产量”,也是枲税田的产量。因此,枲税田租数与其产量相等。枲税田的产量是总枲田应交纳的田租,这个总枲田的面积是枲税田面积×15

根据一束枲产量=系数×高,可知枲税田求租公式可变为:枲税田租数=枲税田面积×系数×高÷一束枲面积。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1651:“枲税田卌五步,细枲也,高八尺,七步一束,租廿二斤八两。”[17]此题中,枲税田租数=45×7×8)÷7=360(两)。按1斤合16两,则360两合228两。据枲租率为十五分之一,可知,“枲税田卌五步”所对应的枲田总面积为45×15=675(平方步)。枲租228两,是枲田总面积675平方步的田租。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841:“枲兑(税)田十六步,大枲高五尺,三步一束,租八斤五两八朱(铢)。”[18]此题中,枲税田租数=16×5×5)÷3=(两),即858铢。按十五分之一的枲田租率,可知枲田总面积为16×15=240(平方步)。

总之,从岳麓书院秦简可知,秦枲租的税率为十五分之一,枲租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分割土地面积(税田)为特征的田租征收方式,即从应纳税的枲田总面积中,按照十五分之一税率,计算出“税田”的面积,“税田”的产量就是枲田总面积的田租数;二是以分割产量为特征的田租征收方式,先计算出枲田的总产量,再根据枲田的税率,计算出枲田的田租数。秦禾租的税率为十分之一,采用分割土地面积的征收方式。

分割土地面积的田租征收方式,形式上是按土地总面积的一定比率征税,实质是以总产量的一定比率作为田租征收标准的,它是分割产量田租征收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秦田租是按产量征收的分成税。

二、里耶秦简反映的田租征收方式

在岳麓书院秦简中,没有发现禾田以分割产量的方式征收田租的史料。由于简文残缺不全,没有发现这方面的史料,并不表明秦禾田不存在这种田租征收方式。从逻辑上讲,枲田存在分割土地面积(税田)的田租征收方式,也存在分割产量的田租征收方式,禾田亦应如此。里耶秦简提供了禾田存在分割产量田租征收方式的线索。

里耶秦简8-1519

迁陵卅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顷□□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正)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   六百七十七石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

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背)[19]

此文书是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对下辖的启陵、都乡、贰春三个乡征收田租的账簿。从账簿看,田租所征对象是迁陵县的152户农户,作为一个县,交纳田租的农户似乎太少了。然而,事实却正是如此。里耶秦简8-487+8-2004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户曹令史韦疏书廿八年以

尽卅三年见户数牍北、移狱具集上,如请史书。/韦手。

廿八年见百九十一户。

廿九年见百六十六户。 

卅年见百五十五户。

卅一年见百五十九户。 

卅二年见百六十一户。 

卅三年见百六十三户。[20]

此简文中的“廿九年见百六十六户”,与里耶秦简9-1706+9-1740所记载的“廿九年迁陵见户百六十六”,[21]正好一致。可知,此简文所记载的是秦始皇二十八年至三十三年迁陵县的“见户”资料。“见户”就是实存的编户数。[22]里耶秦简还有关于“积户”的记载。如里耶秦简8-552:“卅二年迁陵积户五万五千五卅四。”[23]里耶秦简8-1716:“卅五年迁陵贰春乡积户二万一千三百?,毋将阳阑亡乏户。”[24]“积户”是一年内每天实存户数的相加之和,并不是某时点的编户数。[25]因此,里耶秦简8-1519所载的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交纳田租的农户为152户,合乎迁陵地区的实际情况。

此文书中,“税田□顷□□”未释出,但据舆田是5295亩,考之“率之亩一石五”,可知税田应为451亩,则税田与舆田的百分比为451÷5295×100%=8.52%,没有达到十分之一。以此类推,可知启陵乡税田占舆田比率为(97.6÷1.5)÷910×100%=7.15%,都乡税田占舆田比率(241÷1.5)÷1751×100%=9.18%,贰春乡税田占舆田比率(339.3÷1.5)÷2634×100%=8.59%,也都没有达到十分之一。

税田与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之比没有达到十分之一,似乎与前文所论秦禾租是“什一之税”相矛盾。其实不然。我们认为,税田与舆田之比不到十分之一,主要有二个原因。

其一,存在未被耕种的垦田。《汉书·昭帝纪》:“三月,遣使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后汉书·和帝纪》:“夏四月,遣三府掾分行四州,贫民无以耕者,为雇犁牛直。”《后汉书·陈蕃传》:“今失其劝种之时,而令给驱禽除路之役。”这些材料恰说明,因无力垦种,或错失农时,导致耕地抛荒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此虽为汉代史料,但其道理可推之于秦。

这种因特殊原因未被耕种的垦田是不交纳田租的。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26]此条律文对刍稾税征收的规定,不包括田租,可反证田租征收当与此不同。刍稾税是“无垦不垦”均要交纳,田租当然是垦种才能交纳了。这与《商君书·垦令》所云“訾粟而税”的精神相符。“訾粟而税”即纳税的条件是訾粟,而无粟可訾当然就不能交税了。

其二,存在绝收之田。从理论上讲,没有收成的土地,是无法交纳田租的,因为无租可交,这与未被垦种之田不能交纳田租的道理是一样的。史料也表明,绝收之田不收田租,是秦汉孙吴时期田租征收的基本原则。《商君书·垦令》:“訾粟而税”。此也表明绝收之田不收田租。《汉书·宣帝纪》载,本始元年,“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对因灾严重歉收之田的租税,全部减免,当然属于一种优待,而对颗粒无收的田地就不能算是优待了,因为颗粒无收之田,本来就不征田租。《汉书·成帝纪》:“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后汉书·安帝纪》:“郡国被蝗伤稼十五以上,勿收今年田租,不满者,以实除之。”都是同样的道理。孙吴继承了秦汉时期的赋役制度,也继承了绝收之田不收田租的原则。如《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 简5-217:“石下丘男子廖苌,佃田八町,凡十七亩卅步,皆二年常限。其十亩卅步旱败不收布。定收七亩,为米八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八斛四斗,五年十月十五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布一丈四尺,准入米八斗八升,五年十一月十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旱田不收钱。熟田亩收钱八十,凡为钱五百六十,五年十二月廿一日付库吏潘慎毕。嘉禾六年二月廿日,田户曹史张惕校。”[27]此简中的“其十亩卅步旱败不收布”、“其旱田不收钱”之语,表明因旱灾而没有收成的土地是不交纳田税的。

未垦种或绝收的土地,不交纳田租,就没有必要计算“税田”的面积了,但这些未垦种或绝收的土地的性质是没有变的,仍然是应纳税的土地,只是本次田税不交纳而已。也就是说,未垦种或绝收的土地作为应纳税之田,仍计算在应纳税之田的总数之内,但这部分土地的“税田”面积为零。这样,税田与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之比不到十分之一,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里耶秦简8-1519中,最后一句为“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7042亩比5295亩多出1747亩,租910石比677石多出233石。就是说1747亩土地交纳的租为233石。这1747亩土地是私田还是公田呢?这一点很关键,因为它决定着233石租谷的性质。

迁陵地区是存在公田的。里耶秦简8-755+8-756+8-757+8-758+8-759:“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硝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28]此文书是洞庭郡守礼发给所属迁陵县丞,对督责徒隶垦田不力的司空厌等人进行处罚的公文。从“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之语,可知司空厌等人的罪名是“弗令田”,具体为“有徒而弗令田”及“徒少不傅于奏”。此条简文所涉及的垦田显然是公田。

秦公田主要采取使用徒隶劳动的生产形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29]此简中的“隶臣田者”,是耕种公田的隶臣。里耶秦简8-444:“?之。【付】小隶妾八人。六人付田官。一人收雁,豫。”[30]里耶秦简8-162有:“小城旦十人。其八人付田官。二人载粟输。”[31]田官是经营公田的机构。[32]简文中提到将徒隶“付田官”,显然与使用徒隶在公田上劳动有关。徒隶的衣食由政府供应,不领取任何报酬。[33]这种公田的收成自当全部上交官府。

从里耶秦简8-1519所谓“率之亩一石五”可知,迁陵地区禾的平均亩产量为1.5石。公田的亩产量自然与此相当。而1747亩土地,其租谷是233石,则每亩租谷约为233×10÷1747=1.33斗。二者相去甚远。因此,1747亩土地不可能是使用徒隶劳动的公田,233石租谷也不可能是此种公田上的收成。

此外,秦还存在将“公田”出租,获取假税的经营方式。如龙岗秦简178:“诸以钱财他物假田□□□□□□?。”[34]假,借也,意为租用。如《孟子·尽心上》:“久假而不归”。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842:“田五十五亩,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假)之,一室十七亩,一室十五亩,一室廿三亩,今欲分其租。述(術)曰:以田提封数□法,以租乘分田,如法一斗,不盈斗者,十之,如法得一升。”[35]叚,通假。《说文·又部》:“叚,借也。”此题是关于合租公田,如何分担假税的计算方法。汉代的假税,除了少量假与贫民的公田的税率较低外,一般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左右。[36]秦假税的税率估计与汉类似。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842之假税约为4.3×10÷55=0.78(斗/亩)。亩收0.78斗,绝对数量不能算高,估计是亩产量较低的缘故。迁陵地区平均亩产为1.5石,1747亩土地的租谷为233石,则税率约为233÷1747×1.5×100%=8.89%。此税率与假税的税率相去甚远。且从里耶秦简看,迁陵地区似乎也不存在将公田出租的经营方式。因此,可以推断,1747亩土地也不是实行租佃方式生产的公田,233石租谷自然也不是假税了。

又由里耶秦简8-1519所谓“率之亩一石五”可知,按十分之一的税率,平均亩租为1.5斗,如按土地面积为5295亩计算,则亩租约为677×10÷5295=1.28斗。此与1747亩土地的亩租1.33斗非常接近。因此,我们认为,1747亩土地是私田,233石租谷是征收于私田上的田租。这个233石田租应是以分割产量方式征收的,而不是以分割土地面积(税田)方式征收的,否则没有必要与5295亩土地所征收的677石田租分开统计。

总之,从里耶秦简看,秦禾田存在分割产量的田租征收方式,但其数量似乎较少,这是迁陵地区的特殊情况,还是全国普遍存在的情况,尚难以确定。

三、“舆田”是应纳税之田

前述史料中多次出现“舆田”一词。弄清“舆田”的含义,有助于全面理解秦田租的征收方式。“舆”,本义为车厢。如《荀子·劝学》:“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舆”之本义,可引申为载、登载、记载。《后汉书·光武帝纪》:“臣请大司空上舆地图”。李贤注:“《广雅》曰:‘舆,载也。’言载在地者,皆图书之。司空掌土地,故命上之。”[37]《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王日夜与伍被、左吴等按舆地图,部署兵所从入。”裴骃《集解》注引苏林曰:“舆,犹尽载之意。”[38]《史记·三王世家》:“臣请令史官择吉日,具礼仪上,御史奏舆地图。”司马贞《索隐》:“谓地为‘舆’者,田地有覆载之德,故谓天为‘盖’,谓地为‘舆’,故地图称‘舆地图’。”[39]彭浩先生认为,在这些史料中,“舆”引申为登载、记载,舆地图即记载地形、政区之图。[40]其说可从。而对于“舆田”之含义,彭浩先生认为,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条件者得到的土地。[41]我们认为,“舆田”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但登记在何种图、册上,却是值得仔细研究的。

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既存在登记田地的簿籍,也存在登记田租的簿籍。张家山汉简《户律》:“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简331)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简332)”[42]此条律文提到了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五种汉代簿籍。这五种簿籍出于户律,表明其与民户事务有关。对于“田命籍”,朱绍侯先生认为,可能是“田名籍”,应是登记土地在谁的名下占有的问题。[43]杨际平先生认为,“田命籍”或即名田籍,即依法可以名田宅的最高限额,与各户实际占有的田宅数量。[44]王彦辉先生认为,“田命籍”或许是吏民占有和使用土地情况的簿籍。[45]我们基本同意这种看法。“田命籍”是民户占有和使用田地的总籍,不仅登记了每户占有田地的总量和块数,而且应具体标明每块田地的形状、大小、类型、质量,以及是否交纳田租,田租的交纳方式等。而“田租籍”应是登记民户所交纳田租的总籍,应包括辖区所征收田租的种类和总量,每户所交纳田租的种类、总量和纳税方式等。

户曹是秦县廷所属机构,主管全县民户的户籍、垦田、租徭等事务。里耶秦简8-488:“户曹记录:乡户计,徭计,器计,租质计,田提封计,漆计,鞫计。凡七计。”[46]“田提封计”是户曹的职责之一。田提封,土地总数。《汉书·东方朔传》:“提封顷亩,及其贾直”。颜师古注曰:“提封,亦谓提举四封之内,总计其数也。”“田提封计”,即统计民户的田地总数,其目的是制成民户占有土地的簿籍。这与汉代“田命籍”在性质上是一样的。“租质计”也是户曹的职责之一。租,租税。质,官府制作的买卖契约,又引申为税金。《周礼·地官·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租质计”,即统计租税总数,其目的是制成民户所纳租税的簿籍,其中应包括田租的簿籍。而公田经营及其收入(包括假税)归“田官”具体负责,似与户曹系统并无关系。里耶秦简8-481:“仓曹记录:禾稼计,贷记,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凡十计。史尚主。”[47]此简中的“田官计”,表明与公田有关的垦田及收入由仓曹负责统计归档。

田籍与田租籍是秦政府对农业生产进行管理的基础,也是征收田租的依据。二者有联系,但区别也是明显的。从里耶秦简8-1519的内容看,此条简文显然是田租籍的部分内容,因为简文所述内容侧重点在于田租的征收,所涉及的垦田也应是与田租征收相关的,与田租征收无关的土地应不包括在内。因此,田租籍中的土地,只是田籍中土地的一部分。有二类登记在田籍中的土地,不会登记在田租籍中。

其一,正在开垦的草田。民户可以向国家申请开垦草田,变为自己的私田。里耶秦简9-2350:“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谒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籍以为田,典槾□。六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垦草□□,敢言之。六月丁巳。日水十一刻刻下四,佐衔以来发。”[48]草田,未垦种的荒田。《管子·八观》:“草田多而辟田少者,虽不水旱,饥国之野也。”《汉书·东方朔传》:“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鄠杜之民。”颜师古注曰:“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此条简牍是田守武上报的关于士伍吾武申请开垦草田6亩,登记为私田的爰书。

里耶秦简9-14:“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憗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三月丙辰,贰春乡兹敢言之:上。敢言之。/诎手。四月壬戌日入,戍卒寄以來。/瞫发。诎手。”[49]此条简牍是贰春乡啬夫兹上报的关于南里寡妇憗申请开垦120平方步的草田,登记为桑田的爰书。

此种正在开垦中的草田,虽已成为申请者的私田,但到变为熟田,应有一个过程。政府对这种开垦中的草田,也会规定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应是免征田租的。这种土地应登记在田籍上,但由于还不是应纳税之田,故不应出现在田租籍中。

其二,不交田租的优免田。秦汉时期,户主身份不同,其在土地租税方面的待遇往往也不同,有些户主因爵位、身份等原因,可以享受减免田租的待遇。

张家山汉简《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简317)”[50]顷刍稾,即按田亩征收的田刍、田稾。此条律文规定卿以上等级,不缴纳田租,不缴纳田刍、田稾。田租、田刍、田稾的性质均为土地税,实际就是免征卿以上等级的土地税。此处的卿以上等级,当包括卿爵及侯爵。这是汉初对卿以上等级的优待。而秦对军功爵更为重视,不是立有军功,从不轻易赐爵,因为秦的爵位与官位、秩禄、复除密切相关。[51]明代学者徐孚远注《史记·秦始皇本纪》“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曰:“秦人积级,得除吏复家,故不轻赐爵。汉则赐民多矣,然亦稍轻,不得为吏也。入粟千石,比一首功,其重爵可见。”[52]因此,可以断定,秦对高爵者的优待不会低于汉初,免除田租应是卿爵以上等级享有的优待之一。

张家山汉简《行书律》:“令邮人行制书、急(简265)书,复,勿令为它事。(简266)”[53] 张家山汉简《行书律》:“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仑中五邮,邮人勿令?(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简268)”[54]可知,汉初邮人享有免除徭役的待遇,而蜀、巴、汉中、下辨、故道等地的邮人,还可以免除一顷田的田租、刍稾税。

里耶秦简8-157:“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郤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守。/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壬手。”[55]此条简文是启陵乡啬夫上报迁陵县,申请将士伍匄、成分别任命为里典和邮人,最后成、匄均被任命为启陵邮人。从简文可以看出,被任命为里典和邮人,具有选拔的性质,当享有一定优待。结合汉初邮人的待遇,推断秦对一些地方的邮人免除田租是完全可能的。汉初对邮人的优待,可能就是承秦而来。

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王杖诏书令》:“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沽酒醪列肆。”[56]此条简文规定,汉代鳏寡孤独老人给予免除田租的待遇。而《汉旧仪》曰:“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57]即秦有爵者到了五十六岁就可免除徭役,无爵者到了六十岁可以免除徭役。睡虎地秦简《仓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58]此条律文规定,以壮年一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以及隶妾,可以允许。这些说明,秦也实施了一些养老的措施,至于是否存在因养老而免除田租的政策,由于史料所限,暂不能断定。

不交田租的优免田,应登记在田籍中,但不会登记在田租籍中,因为这部分土地与田租征收无关。

可见,民户所拥有的土地并不是都登记在田租籍中的。正在开垦的草田、不交租的优免田,登记在田籍中,但不会登记在田租籍中,因其与田租征收无关。田租籍中的土地都是与田租征收有关的。

至目前为止,“舆田”一词在简牍中共出现13次,其中在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出现3次,在岳麓书院秦简《数》中出现9次,在里耶秦简中出现1次,而每一次都与田租征收有关。[59]因此,我们认为,“舆田”是指登记在田租籍中的田地,而不是登记在田籍中的土地。“舆田”并不是民户所拥有的全部土地,它只是与田租交纳有关的土地,是应纳税之田。这部分土地只是田籍中土地的一部分。

四、取程与误券

从新出简牍看,秦田租征收存在分割土地面积(税田)的方式和分割产量的方式,那么,这两种征收方式是如何实现的?这就涉及到田租征收的具体步骤。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887:“取禾程述(術),以所已干为法,以生者乘田步数为实,(实)如法一步。”[60]生,此处指刚收割的湿禾。程,测量、计量。《礼记·儒行》:“鸷虫攫搏,不程勇者;引重鼎,不程其力。”郑玄注:“程,犹量也。”《汉书·东方朔传》:“武帝既招英俊,程其器能”。颜师古注:“程谓量计之也。”[61]程,又引申为标准、准则。《荀子·致士》:“程者,物之准也。”《汉书·高帝纪》:“张苍定章程。”如淳注:“章,历数之章术也。程者,权衡丈尺斗斛之平法也。”颜师古注:“程,法式也。”[62]取禾程,即取得禾的标准。据题意可知,取得禾程的方法是,以干禾产量为除数,以湿禾产量乘以田面积为被除数。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537:“取程,八步一斗,今干之九升。述(術)曰:十田八步者,以为实,以九升为法,如法一步,不盈步,以法命之。”[63]此题中的“十田八步者”,即10乘以田8步,此处的“十”,是“10升”即1斗。此题是已知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8平方步/斗)、干禾产量(9升),求干禾单位产量的面积。据题意计算公式为:(10×8)÷9=(平方步/斗)。

岳麓书院秦简《数》简0955:“取程,禾田五步一斗,今干之为九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曰:五步九分步五而一斗。”[64]此题已知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5平方步/斗)、干禾产量(9升),求干禾单位产量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10×5)÷9=(平方步/斗)。

可知,“取禾程”,是从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平方步/斗),求取干禾单位产量的面积(平方步/斗)。那么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又是怎么得来的呢?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取程》:“取程十步一斗,今干之八升,问几何步一斗。问得田〈曰〉:十二步半一斗。术(術)曰:八升者为法,直(置)一升〈斗〉步数而十之【为实】,如法一步。竞(简83)程卅七步得禾十九斗七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减田十一步有(又)九十七分步七十九步而一斗[65]。(简84)取程五步一斗,今干之一斗一升,欲减田令一斗。得曰:减田十一分步五。术(術)曰:以一斗一升数乘五步【为实】,令十一而一【为法】。(简85)”[66]在“以一斗一升数乘五步【为实】”句中,“升”字前“一”字为衍文。此题由三道小题构成。

第一小题,已知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10平方步/斗)、干禾产量(8升),求干禾单位产量的面积(平方步/斗)。据题意其算式为:(10×10)÷8=(平方步/斗)。

第二小题,已知禾面积(37平方步)、禾产量(19.7斗),求禾单位产量的面积(平方步/斗)。这是一道比例算题,可用方程求得,即37÷X=19×10+7)÷(1×10),X=37×(1×10)÷(19×10+7=(平方步/斗)。

第三小题,已知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5平方步/斗)、干禾产量(1.1斗),求干禾单位产量的面积(平方步/斗)。据题意其算式为:(10×5)÷(1×10+1=(平方步/斗)。此为干禾单位产量的面积。由于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为“五步一斗”,故干禾一斗减少的面积为:5-=(平方步)。此小题值得疑问的是,湿禾一斗,“干之一斗一升”,干的相反比湿的数量多,与常理不符,故推测,“干之”可能为“湿之”,即将干禾变为湿禾。

此题中的第二小题,是由“卅七步得禾十九斗七升”中,求取禾单位产量的面积,而干禾单位产量的面积,一般是从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中求得的,二者的计算方式明显不同。故推测此小题是从“卅七步得禾十九斗七升”中,求取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由若干产量的湿禾计算出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乃是计算干禾单位产量面积的前提。

要之,“取禾程”就是测算干禾单位产量的面积,一般以一斗多少平方步作为标准,其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收取若干产量的湿禾;第二步,计算出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第三步,湿禾干燥后,计算出干禾单位产量的面积。[67]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取枲程》:“取枲程十步三韦(围)束一,今干之廿八寸,问几何步一束。术(術)曰:干自乘为法,生自乘有(又)以生一束步数乘之为(简91)实,实如法得十一步有(又)九十八分步卌七而一束。(简92)”[68]此题中,从“取枲程十步三韦(围)束一”之语可知,一束等于3围。围,李颐注《庄子·人世间》之“絜之百围”曰:“径尺为围。”可知,一束的直径等于3尺。此题是已知湿枲单位产量的面积(10平方步/束)、干枲的直径数(28寸),求干枲单位产量的面积,其算法是湿枲直径的径寸相乘,再乘以平方步数,除以干枲直径的径寸相乘。本题算式为(30×30×10)÷(28×28=(平方步/束)。

从此题可以看出,“取枲程”即求干枲单位产量的面积,一般以一束多少平方步作为标准,其过程与“取禾程”基本相同,即由若干产量的湿枲,计算出湿枲单位产量的面积,再计算出干枲单位产量的面积。

综上所述,“取程”就是计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这是计算亩产量和总产量的基础,也是计算和征收田租的基础。岳麓书院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0002+1581:“部佐行田……度稼得租。”[69]这个“度稼”就是取程。“度稼”与“得租”相连,正表明“取程”与田租征收的关系。就分割土地面积的田租征收方式来说,将“税田”面积除以“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就得到“税田”的产量,也即“税田”交纳的田租数。而对分割产量的田税征收方式来说,以田地总面积除以“程”,得出田地的总产量;总产量再乘以相应的税率,就是所要交纳的田租数。

新出简牍中还有关于“误券”的例题。岳麓书院秦简《数》:“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術)曰:兑(税)田为实,九斗(简0982)为法,除,实如法一步。(简0945)”[70]券,券书。误券,指租券所列租数与应收租数有误。此题已知“税田”面积(40平方步)、“禾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5平方步/斗)、应收租数(8斗)及误券租数(9斗),求误券的“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据题意,其算法为40÷9=(平方步/斗)。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误券》:“租禾误券者,术(術)曰:毋升者直(置)税田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斗】者,直(置)与(简93)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斗为一,以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与田步数以为实,而以(简94)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以法,如·【法】得一步。(简95)”[71]此题是关于禾租“误券”求程的一般算法,即对于田租券所列的租数有误者,方法是:没有升,以斗为单位的租券,以税田面积为被除数,将所征田税的石数乘以十,加上斗数,得出的总斗数,作为除数,便得出一斗所需的面积;以升为单位的租券,以税田面积为被除数,将所征田税斗数乘以十,加上升数,得出的总升数,作为除数,便得出一升所需的面积。

由于“误券”所列的田租数是错误的,其所求得的“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当然也是错误的数字。那么,这种计算的意义在哪里呢?

从岳麓书院秦简《数》及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之“误券”类例题可知,秦汉征收田租是需要记录于券书之上的。秦汉用以记录凭证的券书一般是一式三份。如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72]张家山汉简《金布律》:“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简429)”[73]可推知,秦汉的田租券也是一式三份。这三份券书,一份留于农户,一份在乡部,还有一份当上交负责登记田租籍的县府户曹,备案存档。如张家山汉简《户律》:“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简331)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简332)”[74]

田租券发出后,当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难以改动,特别是上交户曹的一份,更不可轻易修改。因此,当出现租券数与应收租数差异的“误券”时,补救办法是按租券上的错误数额征收田租,待下次或来年再次征收田租时补差。这样,“误券”的租数,实际就变成了实收的租数。“误券”所求得的“程”(单位产量的面积),虽然是错误的,但田租确实又是按照这个标准征收的,是实收的“程”(单位产量的面积),故需计算出并补登在农户及乡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这样,农户及乡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就有两个“程”(单位产量的面积),一个是应收的,一个是实收的,以备下次或来年补差。

“误券”现象往往给基层官吏舞弊提供了机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75]规定,部佐已向农户收取田租而不上报,就是匿田;未收田租,不以匿田论处。当“误券”数小于应收田租数时,基层官吏有可能将田租差额的部分征收上来,不上报而据为己有,形成“匿田”。

分割土地面积的田税征收方式,是在应纳税的田地中,计算出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的面积,作为“税田”,用以交纳田租。这种“税田”是真的在农户土地上圈围出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地块,还是仅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数字概念呢?

众所周知,在西周井田制下,“私田”和“公田”共存于井田之中,但又有明确的界限。“私田”为个体家庭耕种,收获物归个体家庭所有;“公田”为村社成员集体耕作,其收成全部上交,归贵族享用。到春秋时期,村社成员对“公田”上的劳动已失去兴趣,“解()于公田”,[76]“公田不治”,[77] 成为普遍的现象。春秋中期以后,各诸侯国陆续废除井田制,其方法是打破“私田”与“公田”的界限,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家庭,实行履亩而税。田制变革后,其税收方式可能是多样的,但如果以在农户的土地上划出每年位置固定不变的“税田”进行征税,其和井田制下“公田”的征税办法大同小异,不久必然会导致“税田不治”的后果。因此,可以断定,秦的“税田”不是在农户的土地上划出每年位置固定不变的地块。

那么,“税田”是否可以每年划定一次,甚至在农作物成熟之时临时划定呢?从逻辑上看,这种假设也不能成立。其一,监督成本太高。在农作物成熟之时,在每个农户土地上划出临时的“税田”,就意味着这块土地上的全部收成都要作为田租上交,那么,这就需要对每个农户的“税田”,从收割到脱粒,再到晾晒和运输,直至产品进入官仓,都要进行监督。这个监督过程环节多,周期长,且监督的对象过于分散,数量又大,仅依靠少量的基层官吏是无法实施的。其二,“取程”和“误券”的存在也说明这种假设不能成立。如果确实存在在每个农户土地上划出临时性的“税田”,就意味着“取程”和“田租券”之说完全没有意义,因为不管“取程”为多少,“田租券”计算出的租额为多少,最终还是要以这块地的实际收成为准。而且,通过计算得出的“田租券”的租额与“税田”的实际收成之间,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额,这样,每份“田租券”都会成为“误券”。这显然与史料反映的历史实际不符。

因此,我们认为,“税田”并非真正在农户应纳税的土地上划出看得见摸得着的地块,而是在计算田租时,以应纳税的土地总面积,乘以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的税率,所得出的土地面积数,它是仅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一个数字概念,一种计算田租的方法,而非实物形态。从这个角度讲,分割土地面积(税田)的田租征收方式和分割产量的田租征收方式,实际是两种田租的计算方法。

五、小结

从里耶秦简、岳麓书院秦简等新出简牍看,秦存在以分割土地面积(税田)为特征的田租征收方式和以分割产量为特征的田租征收方式。分割土地面积的田租征收方式,是在应纳税的总土地面积中,按一定的税率,计算出“税田”的面积,其产量就是总土地面积的田租数。分割产量的田租征收方式,是在应纳税土地的总产量中,按一定的税率,计算出应交纳的田租数。

分割土地面积的田租征收方式,形式上是按土地总面积的一定比率征税,实质是以总产量的一定比率作为田租征收标准的,它是分割产量田租征收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秦田租是按产量征收的分成税。秦禾田租率是十分之一,枲田租率为十五分之一。

“舆田”是指登记在田租籍中的田地,而不是登记在田籍中的土地。“舆田”并不是民户所拥有的全部土地,它只是与田租交纳有关的土地,是应纳税之田。这部分土地只是田籍中土地的一部分。

“取程”是农作物成熟时,政府为计算田租数量而进行的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面积的活动。“取程”一般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收取若干产量的湿禾或湿枲;第二步,计算出湿禾或湿枲单位产量的面积;第三步,湿禾或湿枲干燥后,计算出干禾或干枲单位产量的面积。

“误券”是田租券所列的租数与应收租数有误导致的。当出现“误券”时,一般的处理办法是按照田租券上的错误数额征收,待下次或来年再次征收时补差。这样,“误券”的租数,实际就变成了实收的租数。“误券”所求得的“程”(单位产量的面积),虽然是错误的,但田租确实又是按照这个标准征收的,是实收的“程”(单位产量的面积),故需计算出并补登在农户及乡部所持有的田租券上。

“取程”和“误券”的存在,说明“税田”并非真正在农户应纳税的土地上划出看得见摸得着的地块,而是仅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一个数字概念,一种计算田租的方法,并非实物形态。从这个角度讲,分割土地面积(税田)的田租征收方式和分割产量的田租征收方式,实际是两种田租的计算方法。

 

 

 

 



[1] 高敏:《秦汉赋役制度考释》,《秦汉史论集》,郑州: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60页。

[2] 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页。

[3] 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7页。

[4] 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648页。

[5] 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版,第71页。张金光先生也主张,秦的田租率应是“什一”之率。参见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194页。

[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7]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页。

[8]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53页。

[9]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53页。

[10] 《汉书》卷1上《高帝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7页。

[11]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52页。

[12]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1页。

[13]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2页。

[14]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4页。

[15]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6页。

[16]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3页。

[17]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7页。

[18]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9页。

[19]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20]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91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页。

[21]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秦代行政与算术》,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424日。

[22] 参见王伟、孔兆华:《“积户”与“见户”:里耶秦简所见迁陵编户数量》,《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唐俊峰:《里耶秦简所示秦代的“见户”与“积户”——兼论秦代迁陵县的户数》,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428日。

[2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39页。

[2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82页。

[25] 参见王伟、孔兆华:《“积户”与“见户”:里耶秦简所见迁陵编户数量》,《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

[2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7-28页。

[27]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2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49页。

[2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4页。

[30] 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31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50-151页。

[31] 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20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99页。

[32] 参见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中国典籍与文化》2013年第4期。

[33] 从里耶秦简8-7818-15748-2246看,在田官口粮发放的记录中还包括罚戍、屯戍等戍卒。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5178101页。这些戍卒应该也是公田上的劳动力。他们数量相对较少,不属于田官所属的人员,其在公田上劳动,应是受相关部门委派,具有临时的性质。这些戍卒在公田上的劳动应该也是无偿的,不会从田官处领取报酬。

[34] 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29页。

[35] 参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57页。

[36] 参见高敏:《秦汉赋役制度考释》,《秦汉史论集》,第58-120页。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第37-46页。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115-121页。

[37] 《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65页。

[38] 《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85页。

[39] 《史记》卷60《三王世家》,第2110页。

[40] 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1-28页。

[41] 参见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第六辑),第21-28页。此外,陈伟先生认为,“舆”读为“举”,指全部、所有。参见陈伟:《秦汉算术书中的“舆”与“益耎”》,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0913日。马彪先生认为,“舆田”是按照契约已经授予承租人的田亩。参见马彪:《〈算数书〉之‘益耎’‘與田’考》,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061126日。肖灿先生认为,“舆田”是授予的田地,是私人有使用权的农耕地,按一定税率缴纳租税。参见肖灿:《从〈数〉的“舆(與)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78页。

[43] 朱绍侯:《论汉代的名田(受田)制及其破坏》,《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44] 参见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

[45] 参见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0页。此外,杨振红先生认为,“田命籍”可能是记录那些具有豁免特权不需交纳田租者的土地册。参见杨振红:《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曹旅宁先生认为,“田命籍”可能就是记载农民耕种土地的质量以及休耕土地情况的簿籍。参见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31页。朱红林先生认为,“田命籍”即“田名籍”,“名”有占有之意,“田名籍”亦是表示土地所有权之文书。参见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先生认为,“田命籍”当释为“田合籍”,似指按乡汇合统计的田亩簿册。参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页。袁廷胜、董明明先生亦认为,“田命籍”为“田合籍”,可能是记载国家所有田地情况的总籍,同时也是记载每户所有田地情况的总籍。参见袁廷胜、董明明:《〈二年律令·户律〉“田合籍”辨》,《南都学坛》2013年第1期。

[46]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167页。

[4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34-35页。

[48] 参见游逸飞、陈弘音:《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第九层简牍释文校释》,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31222日。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493日。

[49] 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1493日。

[50]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66页。

[51] 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河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1期。

[52] (明)陈子龙、徐孚远辑:《史记测议》(明崇祯十三年刻本),《〈史记〉研究文献辑刊》(第三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页。

[53]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69页。

[5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70页。

[5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19页。

[56] 武威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汉简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页。

[57] (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5页。

[5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3-54页。

[59] “舆田”一词在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误券》、《租吴(误)券》中出现3次。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61261页。“舆田”一词在岳麓书院秦简《数》之简0900、简1743、简0835、简0890、简0411、简0826、简0837、简0475、简1654中出现9次。参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414243434545464753页。“舆田”一词在《里耶秦简》(壹)之简8-1519中出现1次。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第75页。

[60]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33页。

[61] 《汉书》卷65《东方朔传》,第2864页。

[62] 《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第81页。

[63]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34页。

[64]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34页。

[65] “得曰:减田十一步有(又)九十七分步七十九步而一斗”,前有脱文,整理小组将其改为“得曰:减田十〈卅〉一〈五〉步有(又)【一百】九十七分步七十九步而一斗”,改动过大,似嫌不妥,故本文不从。

[6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60页。

[67] 从逻辑上讲,“取禾程”,似可在收割的若干湿禾干燥后,直接计算干禾的“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而不需计算湿禾单位产量的面积这一步。

[6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61页。

[69]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113页。

[70]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第39页。

[7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61页。

[7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1页。

[73]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90页。

[7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78页。

[7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8页。

[76] 《汉书》卷27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第1433页。

[77]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24页。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8年1月20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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