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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倩:釋清華簡《越公其事》的“遊民”
在 2018/8/6 16:54:38 发布

釋清華簡《越公其事》的“遊民”

 

(首發)

翁倩

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

清華簡《越公其事》中“遊民”出現兩次:

《越公其事》簡27-28:緃經遊民,不稱貸役泑塗泃塘之功。[1](第四章)

整理者注:緃,讀為縱。《說文》:緩也。經,疑讀為輕。遊民,《大戴禮記?千乘》:“太古無遊民,食節事時,民各安其居,樂其宮室,服事信上,上下交信,地移民在。”王聘珍《解詁》:“游民,不習士農工商之業者。”

《越公其事》簡30:王思邦遊民,三年,乃作五政。(第五章)

整理者注:遊民,流離失所之民,又作遊民,《禮記?王制》:“無曠土,無遊民,食節事時,民鹹安其居。”參見第四章注10

可見,整理者有意將兩個“遊民”聯繫起來。目前,學界對“遊民”的解釋仍眾說紛紜。關於“緃經遊民”,網友明珍曰:縱,讀為“總,掌握、統率之意。“緃經遊民”,

即掌握管理遊民,役使他們做“泑塗溝塘”之事。[2]

郭洗凡讚同明珍之說,認為“緃經”與下文的“遊民”指的就是越王經營、帶領越國流失的人民,意思相符。[3]

子居曰:整理者所說不確,整理者將“遊民”理解為“不習士農工商之業者”,將“經”讀為“輕”,則被“縱輕”的自然只有“遊民”,也即非遊民都沒有被“縱輕”,且不說這只會讓社會更加動盪,就是驗於文獻,也是不合的,據《國語·越語上》:“十年不收於國,民俱有三年之食。”可見,並不是劃分為“遊民”與“非遊民”的區別。因此筆者認為,“經”當訓為法治,“縱經”近似於傳世文獻所說寬政。“遊民”當謂遊其民,即不以賦役等事勞民,《禮記·學記》:“故君子之學也,藏焉,修焉,息焉,遊焉。”鄭玄注:“遊謂閒暇無事之遊,然則遊者不迫遽之意。”[4]

按:整理者觀點可從。緃,讀為縱,訓為緩。經,讀為輕。《說文》:“輕,引申爲凡輕重之輕。作音者乃以經之輕車讀,遣政反。古無是分别矣。”[5]“經”為耕部見母,“輕”為耕部溪母,二者疊韻,見溪旁紐可通假。[6]“縱”、“輕”意思相近,指越王實行寬松的政策。“遊民”,非整理者所言“不習士農工商之業者”,而是流離失所之民。勾踐兵敗幾近滅國,雖求和成功,但面臨即將入吳服役。《越公其事》第三章中夫差曾在許越成時言道,“孤用入守于宗庙,以须使人”。第四章《越公其事》第四章載勾踐“既建宗廟,修祟位,乃大薦攻,以祈民之寧。”出現如此矛盾,第三章夫差之言乃外交辭令,有美化,掩飾其已經毀掉越國宗廟一事。子居也曾言道,“由“既建宗廟”可見,此時越國已非居於故地,而是被吳王遷至新居地了,勾踐以遷徙越民於另一地,才需要建宗廟。遷居之後,宗廟總是首先要建起的,而該地既然原無宗廟、居室,自然並非越人故地。”[4]因此,勾踐稱呼越民為“遊民”也是情理之中的。

“緃經遊民”是越王勾踐實行休養生息,安邦定國政策之一。上文提到“王乃不咎不惎,不戮不罰;蔑棄怨罪,不稱民惡。”皆是以民為出發點,此句也也不例外。“越王寬緩民力,不舉力役修建幽途、溝隄”[7]以勞民,這是勾踐體恤百姓,休息民力之策。整個政策就是在於無為而治,對百姓不予太多管理和干涉,予其自由。《國語·吳語》王曰:“越國之中,吾寬民以子之,忠惠以善之。吾修令寬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惡,稱其善,掩其惡,求以報吳,願以此戰。”與《越公其事》第四章勾踐之策有很高的一致性。

《國語·越語上》有:“句踐載稻與脂於舟以行,國之孺子之遊者,無不哺之也,無不啜也,必聞其名。”《國語·越語上》此處“遊”的主語是“孺子”,此外勾踐支持鼓勵“孺子”外出遊學。而《國語·越語上》“遊”的賓語是“民”,主語為勾踐。顯然意思也不同的。

網友易泉聯繫清華簡《子儀》簡517中的“遊”,簡17有“遊目”一詞[8]

《子儀》簡17:不穀欲裕我亡反復,尚端項瞻遊目以??我秦邦。[9]

子居注釋:瞻遊目,即放眼望。??,當訓直視。“瞻遊目以??”猶言覬覦。[8]遊目:縱目;放眼觀看。可見,與“遊民”一樣,“遊目”也已成詞。

關於“王思邦遊民,三年”,網友明珍曰:第五章首句應該釋讀為“王思(使)邦遊民三年”,即越王役使邦之遊民三年。最堅強的證據是,自第5章起,簡文前面幾句都是概括前一章的事情,“乃”以後就是接著做的事情。所以(第五章始)“王使邦遊民三年”,即是總結四章“緃經遊民”、“役泑塗溝塘之功”之事。[2]曾浩嘯認為明珍之說有矛盾,民被王役使三年,則不能被稱為“遊民”[11]。按網友明珍的解釋,“王思邦遊民三年”當為“上一章“緃經遊民”、“役泑塗溝塘之功”之內容重複,並非結果的重複。“(第五章末)越邦乃大多食 → (第六章始)越邦服農多食,王乃好信……”。自第5章起,簡文前面的內容是對前一章政策實行結果的概括。

子居說:如果按整理者的理解,則勾踐讓越民流離失所三年的話,如何還能出現《越公其事》第四章的“邦乃暇安,民乃蕃滋”?故子居將“遊民”也理解為遊其民,即不以賦役等事勞民,而非整理者所說義。“思”當訓使,“思邦遊民三年”即“使邦遊民三年”。[12]

但是,子居曾在《清華簡七〈越公其事〉第一章解析》中提到,《國語·越語下》:“令大夫種守於國,與范蠡入宦於吳。三年,而吳人遣之。”中的“三年”即對應《越公其事》第四章“至於三年”和第五章“王思邦遊民三年”。《越公其事》對勾踐之事多有飾美,將“入宦於吳”美化成“遊民三年”,實際上則是勾踐既已入宦,自然就很難管理越國之事了。[13] 顯然,這又不同於前面的解釋。

網友明珍與子居都認為,“思”讀為“使”,那麼“遊民”則很可能和同於第四章的解釋,為“遊其民”的動賓結構。

我們知道《越公其事》中“使”同時存在事,史,茲,“QQ截图20180801191126”等多種寫法,整理者說,簡文“使者”之“QQ截图20180801191126”與“使令”之“使”多異寫。

第一章:乃史(使)大夫種行成於吳師

亦兹(使)句踐繼纂於越邦

勿兹(使)句踐繼纂於越邦矣

第二章:吳王聞越QQ截图20180801191126(使)之柔以剛也

第三章:吳王乃出,親見事(使)者曰:君越公不命QQ截图20180801191126(使)人而大夫親辱

兹(使)吾二邑之父兄子弟朝夕粲然爲豺狼

用事(使)徒遽趣聽命於……

邊人爲不道,或抗禦寡人之辭,不兹(使)達氣

孤用入守於宗廟,以須QQ截图20180801191126(使)人

QQ截图20180801191126(使)者返命越王,乃盟

第四章:王並無好修於民三工之,兹(使)民暇自相

第七章:王乃趣QQ截图20180801191126(使)人察省城市邊縣小大遠邇之勼、落

第八章:王乃親QQ截图20180801191126(使)人請問羣大臣及邊縣城市之多兵、無兵者

第九章:王有失命,可復弗復,不兹(使)命疑

第十一章:乃QQ截图20180801191126(使)人告於吳王曰

《越公其事》中除此例外,並無將“使”作“思”的用法,而在清華簡《繫年》《子犯子餘》等其他篇目中多有此用法,可見如此解釋有合理之處,子居也曾將清華簡各篇“使”的用字情況進行過比較[14]

但子居所言“入宦於吳”美化成“遊民三年”問題,值得注意。

《國語·越語上》:於是葬死者,問傷者,養生者,吊有憂,賀有喜,送往者,迎來者,去民之所惡,補民之不足。然後卑事夫差,宦士三百人於吳,其身親為夫差前馬。

《國語·越語下》:令大夫種守於國,與范蠡入宦於吳。三年,而吳人遣之歸。

根據《國語》的記載,勾踐慰問百姓,實施一些寬民政策後,就入吳服役。“緃經遊民”的寬鬆而有利民生政策實施三年後,“王思邦遊民三年”,時間上也正合,勾踐歸國後看到了其休養生息的利民政策取得了很大成功,在此基礎上勾踐開始著手實施“五政”。可見,此處“遊民”與“緃經遊民”之“遊民”理解一致,均指流離失所之人,而且此時勾踐入吳,國家無主,人民無所依靠,“遊民”之意也更為合理。

正如子居所言,此處有對勾踐進行飾美,比較傳世文獻的記載,《越公其事》中確實有多處對勾踐多有飾美。《越公其事》中從兵敗求成,以及興越過程中的政策,均由勾踐一人制定並安排實施,未載整個政策實施的背景,勾踐與大臣的商量,而徑直記載勾踐一人統籌全局,安邦定國,制定和實施興越之策,有飾美勾踐之意。

以上僅是我的一些想法,還請大家批評指正。

 


[1]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中西書局,2017年,第127頁。本文所引整理者釋文、意見均出此書,下文不再一一標注。

[2]明珍:《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簡帛網簡帛論壇第122樓,201751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page=13

[3]郭洗凡:《清華簡〈越公其事〉集釋》,安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8年,第60頁。

[4]子居:《清華簡七〈越公其事〉第四章解析》,中國先秦史網,2018514日,http://www.xianqin.tk/2018/05/14/440

[5]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721頁。

[6]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2008年,中華書局,第356頁。

[7]蕭旭:《清華簡(七)校補(二)》,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765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3061

[8]詳見易泉於2018320日追記內容,《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簡帛網簡帛論壇第215樓。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page=22

[9]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中西書局,2016年,第129頁。

[10]子居:《清華簡〈子儀〉解析》,中國先秦史網,2016511日,http://www.xianqin.tk/2016/05/11/333/

[11]曾浩嘯:《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簡帛網簡帛論壇第第140樓,201752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56&page=15

[12] 子居:《清華簡七〈越公其事〉第五章解析》,中國先秦史網,201865日,http://www.xianqin.tk/2018/06/05/579

[13] 子居:《清華簡七〈越公其事〉第一章解析》,中國先秦史網,20171213日,http://www.xianqin.tk/2017/12/13/415

[14] 子居:《清華簡七〈越公其事〉第二章解析》,中國先秦史網,201839日,http://www.xianqin.tk/2018/03/09/423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8年8月4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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