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字“丙”與古器物“房”
葛 亮
上海博物館青銅器研究部
【提要】
“丙”字本義向無定說。以甲骨金文材料分析,當係其較原始之字形。古書有“籩豆大房”“周以房俎”之“房”,亦見實物出土,其器形特徵與形密合。從形、音、義三方面看,“丙”均應爲“房俎”之“房”的初文。
一
“丙”字本義爲何,是一個懸而未決的老問題。現有的幾種釋讀意見,尚未在古文字“丙”的形、音、義之間建立可靠的聯繫。“丙”最初是爲語言中的什麼“詞”而造的字,還難以落實。
按照古文字發展的一般規律,“丙”本應是一個象物字,其原始字形當象某種實物。“丙”字最初所代表的詞應是其所象之物的名稱,用爲天干等則屬假借。由於“丙”被普遍用於假借義的時代非常早(甲骨文中已不見其表示本義的例子),其本義很可能已改由另一假借字或後起本字表示。[1]
因此,探求“丙”字本義,主要就是尋找其所象之物,而此物至少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其外觀當與較原始的“丙”字形似
二、其名稱當與唇音陽部的“丙”音近
目前較爲通行的釋讀意見多在第二點上有所欠缺。如在古文字學界影響最大的“底座”說,是由于省吾先生在《釋丙》中提出的,其文曰:
卜辭丙作、,早期金文作、、,均象物之安……即今俗所稱物之底座。之形,上象平面可置物,下象左右足,與古文、下象足之形者同。卜辭習見字,象兩手奉牲首置於座上之形,是丙可置物之證。[2]
李孝定先生評價于說曰:“此說於字形頗覺切通,然於音義無徵,仍不敢信爲定論也。”[3]所謂“於音義無徵”,也就是無法將所謂“底座”對應到語言中的某個確切的“詞”。
此外,在考古學界,認爲“丙”(或)象“鬲”的觀點似乎仍佔主流。[4]而從古文字的角度看,“丙”與“鬲”字形差較距大,且古音遠隔,並無表示同一個詞或互相假借的可能。
我們認爲:從形、音、義三方面看,“丙”當是爲古器物“房”所造的字。“丙”字最初代表的詞,就是所謂“籩豆大房”“周用房俎”之“房”。[5]
“丙”與“房”在語音上的關係十分明白,這裏先作簡述。兩者均爲唇音陽部字,聲母只有清濁之別。“丙”聲字與“方”聲字直接相通之例習見於傳世及出土文獻,如《說文?人部》“仿”字籒文作“?”,《古字通假會典》有“祊與邴”“枋與柄”條[6],秦漢簡帛文字亦多見“枋”“柄”相通之例,楚文字“病”多寫作从“方”得聲的“”“”等。[7]由於“丙”“房”古音極近,在“丙”被普遍假借爲天干後,古人改用“房”來表示“丙”的本義,是完全可能的。
二
下面來看“丙”的字形。要找到“丙”字所象之物,首先要確定目前已知的、相對最爲原始的“丙”字字形。若以簡化或抽象程度較高的字形來考察本義,顯然容易發生偏差。而在分析“丙”字字形之前,尚須釐清族氏金文與“丙”的關係。
在商末周初的族氏金文中,既有習見之、、、等形,又有少數不帶左右兩點而作、、等者。[8]前者自宋代以來就有“鬲”“丙”“炳”等釋,[9]後者則與干支“丙”同形,應當就是“丙”字。
當代學者對上引兩類字形的認識,可舉兩種新出論著爲例。何景成先生在《商周青銅器族氏銘文研究》中將族氏金文、看作同一個字,但認爲“此字的或形,的確和金文的‘丙’字相似,但‘丙’字從不見作者,所以釋此字爲‘丙’仍有疑問。”[10]嚴志斌先生則在《商代青銅器銘文研究》中將、二形一併釋作“丙”,認爲“(‘丙’字)有的兩旁有两點,有的則無,對此,如果作族氏名來講,學者已論證兩類當是相通的。”[11]
嚴書就“學者已論證兩類當是相通的”所引的文獻,是殷瑋璋、曹淑琴《靈石商墓與丙國銅器》一文[12]。靈石旌介商墓集中出土了33件帶有形銘文的銅器,[13]而未見形銘文。殷、曹二位先生認爲、均應釋“丙”,證據是兩者在傳世器中有器蓋互見或成對互見的例子,分別見於巂灷卣(《集成》5397)之器、蓋及兩件甗(《集成》770甗、771甗)。
然而,這幾件“、互見”的銘文都只有宋人摹本,其字形未必可靠,且傳世各本刻寫差異較大。如巂灷卣銘,亦政堂本《考古圖》4.5及《博古圖錄》9.31-32器、蓋有別,分別作(蓋)、(器);東書堂本《博古圖錄》9.31-32作(蓋)、(器),均無兩點;泊如齋本《考古圖》4.5則未摹出此二字。以此類摹本(及其翻刻本)作爲、同字的證據,恐不可靠。
我們認爲,族氏銘文、既未見同出一墓,又沒有明確互作的例子,目前情況下,仍應看作兩個不同的族氏。其中就是“丙”,除“丙”之外的九個天干均有用作族氏名之例,“丙”亦不應例外;[14]則代表另一個族氏,此字可能从“丙”,也可能整體象某物之形(或象所謂“雙鈴俎”,後詳)。
排除形之後,我們便可將早期金文及甲骨文中的“丙”字分類舉列如下:
A:
金:集成4965、集成5166.1、集成8144、[15]集成7663、集成1566
甲:合19777??肥、合38110黃、合38017黃、合38022黃、合37988黃
B:
金:集成1543、集成1161、文物12.2、集成6248、集成1610、集成8321
甲:合19907??肥、同前、屯4429??肥、乙18??小、合38004黃、合37997黃
C:
金:集成5998、集成6203
甲:合1098典賓、合補11099黃(所从)
D:
金:集成2118、集成1567
甲:合14732賓一、合2873典賓、英1017典賓
E:
甲:合17681典賓、合17275反 典賓、花東14、京人2370歷一、合17731+ 賓三
F:
甲:合14194典賓、合22043+ 午、京人2370歷一、合23824出二
若忽略豎畫的斜度,並儘量選用填實之形,以上六類字形便可規整爲以下三組:
A / B C / D E / F
其中A/B二形之間、C/D二形之間,只是橫畫出頭與否的區別,從文例看無疑是同一個字。又如《集成》4744卣蓋銘作、器銘作;《集成》5367卣蓋銘作、器銘作等,亦是其通用之例。
金文C/D二形之釋“丙”向無疑議,而同形之甲骨文卻長期被誤釋爲“內”。王子揚先生在《甲骨文所謂“內”字當釋爲“丙”》一文中業已論定,無論從甲骨、金文的字形或是用例看,C/D二形均應釋“丙”,甲骨文以“入”表“內”,並無可靠的“內”字。[16]
三
明確了早期金文及甲骨文中“丙”的三組六類代表字形,下面就來分析孰爲其中最原始的一類。其實,只看字形就能發現,由A/B形至E/F形,其線條化、抽象化的程度是遞增的。若以文字學的方法進行分析,則可根據這些字形在甲骨文中的類組分佈,及其在甲骨文、金文中的異體分工情況來判斷其時代的先後。
甲骨文類組分佈方面,??組、黃組的天干“丙”字多寫作A/B二形(/),其他各類組則習用E/F形(/)。[17]我們知道,??組是甲骨文中時代最早的一組,字形大多相對原始。[18]尤其是??組肥筆類,其字形近乎以毛筆書寫的正體。[19]黃組的時代雖然最晚,但在干支字上卻往往選用相對原始的字形。有些黃組字形的象形程度與??組接近,而比時代較早的賓組等高得多。如地支“子”,??組作、等形,前者象初生嬰兒囟門未合、上有胎毛之形,後者則是其抽象化的簡體。賓組全用簡體,黃組則寫作象形程度較高的、等。又如“辰”字,??組作、,黃組作、,賓組則已簡化成。??組、黃組的“丙”字大多寫作A/B之形,正可以說明此二形的原始性。
在賓組卜辭中,偶爾也有寫作B形()的天干“丙”。如出於YH127坑的《合》11497,時代比典賓稍早(屬崎川隆先生所分的“過渡②類”[20]),其正面有“丙”字作。同類組的“丙”一般都已寫成E/F形,此處卻仍作B形,是因爲其所在卜辭均作大字肥筆[21],也是一種接近筆書正體的特殊字形,相對存古是十分自然的。
甲骨文異體分工方面,首先來看D形()與E/F形(/)共見一辭的現象。王子揚先生指出,學界多將釋爲“內”,可能是因爲貞人名跟天干“丙”(作/者)有時共見一辭,如:
(1)寅卜,:翌丁卯啟。丁啟。
乙丑卜,:翌寅啟。允啟。 合13110+13140+13126[22]
(2)子卜,:翌丁丑其雨。
子卜,,貞:翌丁丑王步于壴。
子卜,,貞:翌丁丑王勿步。 合14732
(3)戌卜,:翌丁亥不其雨。丁亥雨。 綴集166(合補13227)
以上三例均屬賓組一類,王先生認爲,“貞人‘丙’寫成‘’,應該是該類卜辭的刻手有意跟表示天干的‘丙’加以區分的結果,屬於‘異體分工’。”[23]這顯然是正確的,而這一異體分工所反映出的正簡關係,則更值得注意。
裘錫圭先生曾指出,甲骨文中有些字在表示其常用義時,往往用一種特殊的簡體來刻寫(如地支“子”作等)。在一條卜辭中,存在重見的字由於有兩種用途而寫成正、簡二體的現象,如:
(4)貞:乎(呼)出□ 合19752
其中前一“”字假借爲否定詞,表常用義,用簡體;後一“”字用爲人名,則寫作相對原始的正體。又如“鼎”字:
(5)(貞):(鼎)唯??酒。十三月。 合15267
(6)[□□卜],殻,(貞):王(鼎)从望乘 合171
(7)癸卯卜,爭,(貞):下乙其出有(鼎)。王占曰:有(鼎)上唯大示,王亥亦 合11499
以上三辭中假借爲常用義“貞”的“鼎”字均作特殊的簡體,而其他“鼎”字仍保留了較高的象形程度。[24]
根據這一規律可以推知:在前引辭(1)-(3)中,假借爲天干“丙”的E/F二形(/)當是“丙”字表示其常用義所用的簡體,而用作貞人名的D形()則是相對原始的字形,更接近其正體。
賓組一類卜辭中,貞人名“丙”除作D形()外,也有個別作B形()者,如《合》6882之。蔡哲茂先生認爲此版係僞刻,出現形是由於“作僞者將內誤成丙”。[25]現在我們知道,此字與“內”無關,而應當是以相對原始的字形表示人名之例。這種“異體分工”的現象,顯然不是作僞者能夠意識到的。[26]
此外,“丙”在甲骨文中還有少數表示車馬單位的例子,相當於金文“馬兩”之“兩”。[27]其中也可見字形存古的現象,如:
(8)□□卜:以馬自薛。十二月。允以三。 合8984
(9)馬二十又。 合1098
辭(8)屬??賓間類、辭(9)屬賓一類,同類的干支“丙”一般都寫作E/F形,而此二例作B/C形(/),也是在較罕見的意義上使用了相對原始的字形。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確定:甲骨文A/B(/)、C/D(/)四形均比E/F形(/)更爲原始,而/、/應當都是由早期金文中填實之/線條化而來的。因此,填實之A/B形(/)當是“丙”字相對最爲原始的字形。從甲骨文類組分布,以及倒“V”形筆畫不斷上抬的趨勢看,C/D形(/)當晚於A/B形(/)。在簡化程度較高的甲骨文E/F二形(/)中,F形中部斜筆已趨離散,當是出現時代最晚的一類。
那麼A()、B()二形能否分出先後呢?應該也是可以的。由於古人對族名字形的保守態度,族氏金文的象形程度通常高於用於記事的普通金文。就“丙”字而言,普通金文“丙”作B形者遠多於A形,族氏金文“丙”則相反,A形明顯多於B形。[28]此外,專表族氏的字,其中間部分絕大多數作A形(/),作B形(/)者極少。我們以搜羅較全的《商周圖形文字編》作統計,字中部作A形者在百例以上,作B形者則僅有五、六例。[29]由此可見,A形應當比B形更接近“丙”的原始字形。
因此,要確定“丙”字所象之物,就應當從目前已知的、相對最爲原始的A形出發,去尋找。[30]A形“丙”字的特徵可描述如下:
上部作一長橫,兩端出頭;底部呈倒“V”形,其上端與長橫間存在一段距離,下端到底;字中填實。
A形:相對原始的“丙”字
四
梳理完“丙”字字形,下面來看古器物“房”。根據傳世文獻的記載,“房”是一種與俎類似的祭器:
《詩?魯頌?閟宫》:“毛炰胾羹,籩豆大房。”
毛傳:“大房,半體之俎。”
鄭箋:“大房,玉飾俎也,其制足間有橫,下有柎,似乎堂後有房然。”
《禮記?明堂位》:“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
鄭注:“房,謂足下跗也,上下兩間,有似於堂、房。”
《國語·周語中》:“禘郊之事,則有全烝;王公立飫,則有房烝;親戚燕饗,則有殽烝。”
韋注:“房,大俎也。《詩》云‘籩豆大房’。謂半解其體,升之房也。”
先秦古書並未提及“房”的具體形制及“房”“俎”之別。若依毛傳、韋注,則“房”較“俎”爲大,其大可盛祭牲之半體。若依鄭箋,則“房”“俎”之別又在玉飾的有無。“房”之得名,鄭玄認爲是因其“足間有橫”,從側面看,呈現上下兩個空間,形制與前“堂”後“房”的房屋佈局類似。以上這些漢魏注家的說法是否符合商周時期的實際情況,在明確的“房”器出土之前,是不得而知的。
在出土商周文物中,木、銅、石質的俎類器物爲數眾多,但未見自名。幸而在包山楚墓M2及望山楚墓M2出土的遣冊中,分別記有名“房”之物:
木器:……一大房、一小房……五皇俎、四合豆、四皇豆……
包山266號簡
一大房、四皇俎、四皇豆…… 望山45號簡
李家浩先生釋出了上引包山楚簡中的“俎”字,並將包山楚墓M2所出的一件大型“帶立版俎”定爲遣冊所謂的“一大房”,將一件略小的“寬面俎”定爲“一小房”,將五件較小的“窄面俎”定爲“五皇俎”;同時又將望山楚墓M2所出的一件大型“帶立版俎”定爲遣冊所謂的“一大房”,將四件較小的“窄面俎”定爲“四皇俎”。這兩座墓葬所出“大房”“皇俎”的數量均可與遣冊對應,大小之別則與文獻所謂“房,大俎也”相合。包山楚墓所出的“大房”還嵌有石英石的裝飾,又與鄭箋所謂“大房,玉飾俎也”相合。可見李先生對楚器“房”“俎”的定名是可信的。[31]現將包山M2、望山M2所出“房”“俎”情況列表如下(圖像取側視線圖):
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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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號 |
M2:110(上) M2:138(下) |
M2:111 |
M2:157 |
長度 |
34釐米 |
66.5釐米 |
80釐米 |
數量 |
5 |
1 |
1 |
遣冊 |
“五皇俎” |
“一小房” |
“一大房” |
包山M2之“大房、小房、皇俎”[32]
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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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號 |
WM2:B16 |
WM2:B28 |
長度 |
25.4釐米 |
92釐米 |
數量 |
4 |
1 |
遣冊 |
“四皇俎” |
“一大房” |
望山M2之“大房、皇俎”[33]
與以上二墓所出“皇俎”同形之器又見望山楚墓M1、長臺關楚墓M1/M2、天星觀楚墓M2,分別作如下之形:
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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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號 |
望山WM1:T22 |
長臺關M1:641 |
長臺關M2:78(上) 長臺關M2:90(下) |
天星觀M2:190(上) 天星觀M2:272(下) |
長度 |
26釐米 |
24.4釐米 |
22.5釐米(上) 22.6釐米(下) |
27.1釐米(上) 27釐米(下) |
數量 |
5 |
25 |
15 |
9 |
望山M1、長臺關M1/M2、天星觀M2之皇俎[34]
與包山楚墓M2、望山楚墓M2所出“大房”同形之器又見望山楚墓M1、天星觀楚墓M1/M2、長臺關楚墓M1、九連墩楚墓M2及瀏城橋楚墓M1(較小),分別作如下之形:
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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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號 |
望山WM1:T140 |
天星觀M2:130 |
天星觀M1:49(上) 天星觀M1:4(下) |
長度 |
68釐米 |
73釐米 |
未詳 |
數量 |
1 |
3 |
存立板4、足版1 |
望山M1、天星觀M1/M2之大房[35]
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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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方形俎面兩端樹立兩塊木板,上似‘山’字形,兩端有長方形榫眼。” (無圖) |
器號 |
長臺關M1:520 |
九連墩楚墓M2:N377 |
瀏城橋楚墓M1 |
長度 |
91釐米(?) |
91.2釐米 |
40.6釐米 |
數量 |
1 |
≥2 |
1 |
長臺關M1、九連墩M2、瀏城橋M1之大房[36]
另據《信陽楚墓》介紹,長臺關M1:247(稱“案”)與M1:520(見上表)相似,只是沒有兩塊立板(未附圖)。若其描述不誤,則長臺關M1:247當與包山M2:111同形,屬“小房”。[37]
出土“大房”的立板,現有拼裝於面板之上、之下兩種情況。孰是孰非,研究者尚有爭議。[38]我們認爲,如果這幾件“大房”都是按出土情形復原的,那麼其立板很可能原本就有上、下兩種裝法,以適應不同使用場合的需要。
不過,無論“大房”立板的裝法究竟如何,都不會改變楚墓所出“房”“俎”間最顯著的共同特徵,那就是:
其足部由兩塊鋸成倒“凹”形或倒“V”形的木板構成,這兩塊“板狀足”安裝在面板的長邊兩側,其下不再裝跗。
而同時代其他几案類器物則多用“柱狀足”,安裝位置靠近面板的短邊兩側,且足下多有“跗”,如:
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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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號 |
包山M2:2 |
包山M2:429 |
遣冊 |
“?” |
未知 |
包山M2柱足帶跗型几案[39]
“房”與“板狀足”的關係,還反映在“房几”的器形上。包山楚墓M2、望山楚墓M2、長臺關楚墓M1各出土了一件“H”形“立板足几”,而三墓所出遣冊均記有“一房几”,李家浩先生已正確指出兩者的對應關係。[40]這三件“房几”均以其两側的“板狀足”爲最顯著的特徵,修飾“几”的“房”字顯然與這一特徵有關。
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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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號 |
包山M2:182 |
望山WM2:T39 |
長臺關M1:714 |
數量 |
1 |
1 |
1 |
遣冊 |
“一房几” |
“一房几” |
“一房几” |
包山M2、望山M2、長臺關M1之“房几”[41]
既知楚墓所出“房”“俎”均在其面板長邊兩側裝有倒“凹”形或倒“V”形“板狀足”,就很容易將此類器形同較原始的“丙”字字形聯繫起來。稍作對比,便可發現兩者的近似度極高。前文所述A形“丙”字字形特徵爲:“上部作一長橫,兩端出頭;底部呈倒‘V’形,其上端與長橫間存在一段距離,下端到底”。以之描寫楚墓所出“房”“俎”之側視形,幾乎完全適用。而“丙”字中部多填實的現象,又恰與“房”“俎”以“板”爲足的特徵相吻合。結合“丙”“房”極近的古音,從形、音兩方面看,“丙”字最初所代表的詞,很可能就是房俎之“房”。
楚器“房”或“俎” 古文字“丙”
按照舊注的說法,房俎之“房”得名的原因,是其“足間有橫”,側視如前“堂”後“房”的房屋佈局,當代學者多信從此說。李家浩先生也曾認爲“足部橫側板的有無是區別房、俎與非房、俎的標誌”,其證據是將信陽長臺關M1:247、M1:520對應到遣冊所謂“二盛虡”,認爲“由於它們足部沒有橫側板,不能叫做房”。不過後來李先生已改從遣冊所謂“虡”字當改釋“斯”的意見,而不再將其與兩件房形器對應起來了。[42]
實際上,舊說的出發點,是認爲房俎之“房”因像房屋而得名,也就是將器物名“房”看作房屋之“房”的引申義。我們認爲,既然已知古器物“房”不像房屋,而像“丙()”形,那麼以“房”字來表示房俎之“房”,則可能是單純的同音假借。我們似乎也沒有必要爲了在“房”的兩種意義之間建立聯繫,而曲爲之說了。
五
上文對“丙”字字形與古器物“房”之關係的分析,仍存在明顯的問題,即:已知的古器物“房”均晚至戰國,且限於楚地,“丙”字既像楚器“房”,又像楚器“俎”,僅以讀音定爲“房”的本字,是否可信?或者說,在造字時代(約爲商代),房與俎的區別究竟是什麼?
對此,目前的出土實物還難以給出明確的答案,但通過分析古文字字形,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線索。
甲骨文未見“俎”字,但在其初文“且”字中,保留了造字時代俎器的俯視形。陳劍先生曾列舉以下一些??組肥筆類的“且”字(後三形用《乙編》拓本):
合19850、合19858、合20045、合20980正
並指出:
上舉“且”字之形是現有古文字資料中時代最早的,也接近於日常毛筆寫法。可見“且”字的原始形態確實應當就是長方形俎面加上界闌之形。其上端或寫作弧形,逐漸變爲尖形,跟“今”、“食”、“令”、“念”與“合”等字中的“倒口”之形的演變平行,是文字書寫中發生的變化,不能作爲解釋其所象之物的根據。以前郭沫若曾有“且實牡器之象形”之說,影響很大;詹鄞鑫先生又提出“且”字象“倒覆的陶罐形”之說,……皆據上端作尖形的“且”字立論,恐實皆求之過深。[43]
目前已知最早的“俎”字見於西周金文,象俎的側視、俯視結合之形,如:
集成9726、集成9727
陳劍先生指出,此類側視、俯視結合之形又見於甲骨文“寢”字的一種異體(前二形用《乙編》拓本):
合135正甲、合135正乙、花東294
此字“‘宀’下所从係‘爿(牀)’字繁體,同時畫出俯視而見的長方形‘牀面’和側視而見的‘牀足’之形,其與簡體之‘(爿—牀)’的關係,正跟‘俎’字與作側視形的‘’的關係相類。”[44]
如果西周金文“俎”字較爲忠實地表現了當時或前代俎的器形,那麼造字時代的俎,就應當是由柱狀足來支撐的,其足底還可能裝有跗,因而側視呈形。由此看來,“丙()”字所象之物,顯然就不是造字時代的俎,而更可能是當時的房了。
“丙”()形木器製作起來相對簡便,只需在兩塊木板上鋸出下端的缺口及上端的榫頭,就可以製成堅固的“板狀足”,比製作四條“柱狀足”要容易得多,而倒“V”形足對不平整的地面也有較好的適應性。時至今日,此類板狀足在簡易小凳等物件上仍十分常見。
當代“丙”形小凳
商代的“房”雖然還沒有明確的出土實物,但這類簡單實用的“丙”()形器在當時已經出現,則完全可能。
如果“丙()”確象早期“房”的側視形,那麼在造字時代,“房”“俎”之間的器形差別,就應與戰國楚地“房、俎”與“非房、俎”之間的差別類似,即造字時代的“俎”用柱狀足,下或有跗;“房”用板狀足,下無跗。
基於以上認識,我們再看殷墟所出的、統稱爲“俎”的商代器物,就不難將其分爲兩類。一類是“木俎”,用柱狀足,與造字時代“俎”的特徵相合:
小屯YM186木俎(器不存,此係發掘者所繪草圖)[45]
另一類是所謂“石俎”,則有略似“房足”的倒“凹”形“板狀足”(西北岡M1001一件尤似):
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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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地 |
西北岡M1001 |
西北岡M1500 |
大司空村M53 |
器號 |
R005034 |
R022157 |
SM53:10 |
西北岡M1001/1500、大司空村M53“石俎”[46]
以上兩類器物足部的區別,究竟只是材質不同造成的(“石俎”的足顯然會寬厚一些,缺口也不必鑿到面板位置),還是現稱“俎”的器物有些在當時就被稱作“房”,似值得進一步探討。
遼寧義縣曾出土一件商末周初的青銅“雙鈴俎”,其足部更接近晚期漆木“房”的倒“凹”形板狀足:
遼寧出土“雙鈴俎”[47]
這件器“板狀足”、“繫雙鈴”的特徵,跟族氏銘文頗有相似之處。前面說過,可能从“丙”,也可能整體象某物之形。若與這件“雙鈴俎”對比,字中間部分可能象其器身,也就是“丙(房)”,左右兩點則可能象其雙鈴。這件“雙鈴俎”的側視形與西北岡M1001所出“石俎”十分接近,若“雙鈴俎”的主體部分確實對應中的,那件不繫鈴的“石俎”似乎也就可能對應、稱爲“丙(房)”了。當然,以上只是基於推測的推測,“雙鈴俎”“石俎”在當時的實際名稱還有待更多材料的證明。
古器物的名實關係往往經歷了複雜的變化過程。本文所分析的,也只是“房”“俎”在兩個時間點(戰國楚及造字時代)所呈現的情形,而其中的變化是如何發生、爲何發生的,根據現有材料,尚不得而知。
六
分析完“丙”與“房”的讀音、字形之後,我們再來看“丙”的字義與“房”的關係。由於很早就被用來表示假借義,“丙”字用作本義的例子在出土及傳世文獻中均已無處尋覓。不過,“丙”是一個象物字,其字形當有在會意字中充當意符(一般是形符)的功能。若能找到此類例子,也能從中求得“丙”的造字本義。
前引于省吾先生“底座”說中,有這樣一條論據:
卜辭習見字,象兩手奉牲首置於座上之形,是丙可置物之證。
于先生後來又有《釋》一文,專門考釋了(薦)字,其文曰:
“”即“”之初文。以六書之義求之,从“丙”,“丙”象几案;从“収”;,“廌”省聲。……契文“薦”作“”者,爲薦牲首之祭之專名。要之,“廌”字象形,爲獸名。……“薦”字从“艸”,爲苴藉。“”字从“皿”,爲進獻。“”字象共牲首於几上,爲祭登牲首之專名。自以苴藉之“薦”爲薦進,而“”廢矣。周代登牲首之禮雖存,而祭爲牲首之專名亦廢矣。[48]
簡言之,是進薦之“薦”的本字,其字形象雙手執一牲首置於“丙”上。其中的牲首以“廌”字的頭部表示,兼有表音功能。
甲骨文“薦”字目前僅見於黃組卜辭,其所从之“丙”多與同組較原始的干支“丙”同形,[49]如:
合38452、合38453、合補6245[50]
于先生在《釋丙》中將“薦”字所从之“丙”解釋爲“底座”,在《釋》中則說“‘丙’象几案”、“‘’字象共(供)牲首於几上”。後一種說法要好一些,把祭牲或其他祭品放置在“几案”一類器物上,顯然比放在不知何物的“底座”上更符合獻祭時的情形。而古器物“房”的功能與“俎”類似,恰恰就是一種獻祭時用以放置祭品的“几案”。於是,從甲骨文“薦”的構形看,“丙”的字義也可以跟“籩豆大房”“周用房俎”之“房”對應起來了。
以會意字中充當意符的“丙”來考察“丙”字的本義,還應當排除一些與“丙”近似的形體(以下稱“丙形”)。前引于省吾先生“底座”說之所以得到較多研究者的信從,除了其分析字形較爲合理外,應該還有一個于先生未提及的原因。那就是古文字“戈”“單”等的底部都有寫成“丙形”的現象,很像是某種“底座”。舊釋如吳其昌認爲“丙”象“柄”、高鴻縉認爲“丙”象“鐏”等,都是由此類字形而來。[51]
我們認爲,在商周古文字中,一些豎畫底端的分叉往往會變成“丙形”(或可看成受“丙”字影響而發生的類化),這是文字書寫中發生的規律性變化,不能用以解釋“丙”字所象之物。
如族名金文“戈”字象柲部分的下端,大多作向下的三叉形,象某種底座(左圖、中圖),少數作鐏形(右圖):
集成4707 集成4710.1 集成4702.1
而下一件商代晚期的“戈卣”,蓋銘下端作三叉形,器銘則作“丙形”(用方介堪藏拓):
集成4705.1蓋 集成4705.2器
根據前文對“丙”字發展脈絡的分析,這個“丙形”的倒“V”形部分與橫畫相接,形同甲骨文中的簡體“丙”字,而與同時期較原始的金文“丙”(作、)不同。因此,這類族氏金文“戈”字不可能从“丙”,其下端不論是從底端分叉之形變化而來的,還是象另一種底座,都跟“丙”字無關。
“單”字中部本象一根長桿(左圖),長桿的下端有時會寫成斜出的三叉形(中圖,用《錄遺》463)或向下的三叉形(右圖):
集成5195.2 集成8761 新收1520
以上三器同銘,正可以看清其變化過程。“單”的下端也有從三叉變作“丙形”者,如:
集成3124 集成2459 集成2837
與“戈”的情況類似,這些下有“丙形”的“單”也不能分析爲“从丙”。
裘錫圭先生曾指出,甲骨文“置”有以下諸形:[52]
這些字形下部的不同形態,恰與前舉“戈”“單”二字類似。其作“丙形”者,可能是從三叉形變化而來,也可能象另一種底座,但都不會是“丙”。
類似的變化規律也見於一些動物字的“尾部”,其中的“丙形”就更不可能是“底座”或“丙”了。如“?”字的聲符一般被認爲是“鼬”的初文,其尾部就有從較原始的三叉形(左圖)變化成類似“底座”(中圖)及“丙形”(右圖)的現象:
集成4467.2 集成4302 集成4313.2
又如“坴(??)”字“尾部”本作分叉形(左圖),在甲骨金文中均見寫作類似“丙形”者(中圖、右圖):
集成1384 集成3602.2 花東252
甲骨文中有一字(左圖),一般隸定作“”(如《甲骨文字編》第583頁)。從上述規律看,此字應當就是“兕”,只是其尾部由一般的三叉形(右圖,用《中歷博》彩版4)變作了“丙形”而已。
合4621 合10405正
由此可見,在早期古文字中,豎畫底端的分叉變爲“丙形”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53]但這些“丙形”跟同時代的、字形較原始的“丙”字並不相同,不能以之考察“丙”的本義。
2015年12月1日初稿
2016年5月25日修訂
2018年4月10日看校再改
附記:本文初稿曾在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的“第二屆古文字學青年論壇”(臺北,2016年1月28-29日)上宣讀,蒙評論人蘇建洲先生提出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本文已發表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5月。
[1] 此類現象十分常見,即以干支字而言,如“(?)”本象指甲,被普遍假借爲地支“丑”後,其本義多改由“爪”字表示;“(午)”本象杵,被普遍假借爲地支“午”後,其本義改由後起本字“杵”表示等。
[2] 于省吾《釋丙》,收入《雙劍誃殷契駢枝》,1940年,第31頁。《甲骨文字釋林》未收。
[3] 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0年,第4232-4233頁。此語兼評葉玉森“丙”象几形之說,見同書第4231頁。
[4] 如蘇秉琦先生認爲甲骨文“丙”字是三個尖底瓶結合在一起,其形象是“鬲”的前身(《文化與文明》,收入氏著《華人·龍的傳人·中國人——考古尋根記》,遼寧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98頁)。近來又有王暉先生著文申述其說(《從甲骨金文與考古資料的比較看漢字起源時代——並論良渚文化組詞類陶文與漢字的起源》之“二:從‘丙’形三足器、鬲形器看甲骨文‘丙’‘鬲’出現時代”,《考古學報》2013年第3期)。又如鄒衡先生認爲“字象兩足向前而視的分檔鬲”(《論先周文化》,收入氏著《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345-349頁)。形自宋代以來就有“鬲”“丙”等釋,參看韋心瀅《靈石旌介商墓研究——考古學資料所見商後期王國西部邊域狀况》,《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1年第4期,第110頁及注17-24。
[5] 日本學者加藤常賢、赤塚忠已有“丙”爲“房俎之象形”的說法,但似乎仍是僅就古文字字形而言(見赤塚忠《甲骨文字干支》,收入《赤塚忠著作集?七 甲骨金文研究》,[東京]研文社,1989年,第252-253頁。文中引加藤常賢說未見出處)。
[6] 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313、314頁。
[7] 參看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中華書局,2008年,第445-446頁;白於藍《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58、660、661頁。
[8] 前者參看王心怡《商周圖形文字編》,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738-743、745頁;後者參看同書第484、744頁,又參王長豐《殷周金文族徽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18頁。
[9] 參看李孝定、周法高、張日昇《金文詁林附錄》,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702-710頁。又參前引韋心瀅《靈石旌介商墓研究——考古學資料所見商後期王國西部邊域狀况》。
[10] 何景成《商周青銅器族氏銘文研究》,齊魯書社,2009年,第128頁。
[11] 嚴志斌《商代青銅器銘文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69-270頁。
[12] 殷瑋璋、曹淑琴《靈石商墓與丙國銅器》,《考古》1990年第7期。
[13]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海金樂、韓炳華《靈石旌介商墓》,科學出版社,2006年。此書第196-197頁有“靈石旌介商墓有銘(徽識)青銅器統計表”,列出有字銘文銅器34件(殷、曹文亦作34件)。按,此表誤標M3:10爵爲M3:8、誤標M3:2鼎爲M3:1,漏列M1:19觶1件、誤衍M2:45無銘殘罍器身1件,又誤以M2:23矛之獸面紋爲字,故總數當增加1件、減去2件,餘33件。
[14] 參看王長豐《殷周金文族徽研究》之“殷周金文‘干支’族徽整理與研究”,第212-216頁。
[15] 此字橫畫左端並無向下的豎筆。器見倫敦邦瀚斯拍賣行2015年春拍中國藝術品專場(22234,Lot.2),照片取自www.bonhams.com/auctions/22234/lot/2/。
[16] 王子揚《甲骨文所謂“內”字當釋爲“丙”》,《甲骨文與殷商史》新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31-237頁。
[17] 參看李宗焜《甲骨文字編》,中華書局,2012年,第787-789頁(“丙”條、“內”條,後者當併入“丙”)。
[18] 參看林澐《小屯南地發掘與殷墟甲骨斷代》,收入《林澐學術文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第110頁。
[19] 關於古文字的“正體”,參看裘錫圭《殷周古文字中的正體和俗體》,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94-410頁。
[20] 崎川隆《賓組甲骨文分類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19-131頁。“過渡②類”基本就是絶大部份YH127坑賓組卜辭的專屬類別,參看張惟捷《殷墟YH127坑賓組刻辭整理與研究》,台灣輔仁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指導教師:蔡哲茂),第38-44頁。
[21] 此版龜腹甲刻辭的彩照及拓本可看李宗焜編著《鑿破鴻蒙——紀念董作賓逝世五十周年》,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年,第26-27頁。
[22] 崎川隆、蔣玉斌綴合。見崎川隆《賓組甲骨新綴五組》之二,社科院先秦史研究室網站www.xianqin.org,2009年10月9日;蔣玉斌《〈甲骨文合集〉綴合拾遺(第七十九組)》,同網站,2010年11月1日。
[23] 王子揚《甲骨文所謂“內”字當釋爲“丙”》,《甲骨文與殷商史》新3輯,第234-236頁。
[24] 裘錫圭《釋“勿”“發”》,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145-148頁。
[25] 蔡哲茂《〈甲骨文合集〉辨僞舉例》,《漢學研究》第24卷第1期,2006年。
[26] 蔡先生以《合》6882爲僞的主要依據,是其字跡“不管是起筆或收筆均未見刀鋒”(照片見西北大學文博學院編《百年學府聚珍——西北大學歷史博物館藏品選》,文物出版社,2002年,第70頁)。而就我們對其他甲骨實物的顯微觀察看,此類“兩頭方”,類似以平頭刀推刻而成的字迹,在真品上也是存在的,且多見於??賓間B-賓一類,並非僞刻獨有的特徵。
[27] “丙”“兩”古音同部,聲母則是幫母與來母的關係,相通的例子很多,兩者當是假借關係。關於此問題,前引王子揚先生《甲骨文所謂“內”字當釋爲“丙”》一文已作了較爲詳盡的梳理(第233-234頁),可參看。關於“丙/兩”與“匹”的關係,參看時兵《關於〈合補〉9264的文字與語言學分析》之“三、‘匹’的來源與發展”,《中國文字學報》第5輯,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62-69頁。
[28] 參看王心怡《商周圖形文字編》,第484、744頁。
[29] 同前書,第738-745頁。
[30] 未能以較原始的字形來考察“丙”字本義的例子並不少見,其年代較近者,可舉李剛先生《說“丙”》(《殷都學刊》2014年第1期)爲例。李先生認爲“商周古文字中‘丙’寫作、等形,像從正後面看到的馬的兩股之形,其本義應是馬的單位量詞的專用字。”此說雖照顧到“丙”字的量詞用法,但以僅見於甲骨文這一俗體文字,且簡化最甚的E/F形來考察“丙”字所象之物,顯然無法得到正確答案。
[31]李家浩《包山266號簡所記木器研究》,收入《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29-233、246-248頁。
[32] 湖北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126、129-130頁,照片見圖版39。
[33]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147-148頁,照片見圖版78。
[34] 1.《江陵望山沙冢楚墓》,第89、92頁,照片見圖版30。2.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陽楚墓》,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33-34、38、94、96-98頁,照片見圖版20、91。3.湖北省荊州博物館《荊州天星觀二號楚墓》,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129、131-132頁,照片見圖版42。
[35] 1.《江陵望山沙冢楚墓》,第89、92頁。2.湖北省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天星觀1號楚墓》,《考古學報》1982年第1期。3.《荊州天星觀二號楚墓》,第128-130頁,照片見圖版42。
[36] 1.《信陽楚墓》,第40-42頁,照片見圖版28。2.湖南省博物館《長沙瀏城橋一號墓》,《考古學報》1972年第1期。
3.九連墩楚墓M2:N377大房照片見以下諸書:a.湖北省博物館《九連墩:長江中游的楚國貴族大墓》,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112頁;b.深圳博物館、湖北省博物館《劍舞楚天:湖北出土楚文物展圖錄》,文物出版社,2010年,第106頁;c.山西博物院、湖北省博物館《荊楚長歌:九連墩楚墓出土文物精華》,山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02頁;d.湖南省博物館、首都博物館《鳳舞九天:楚文化特展》,科學出版社,2015年,第94-95頁。
據上引b書介紹,九連墩M2“出土了大量彩漆木俎、豆”。首都博物館“鳳舞九天:楚文化特展”曾展出一件九連墩M2出土的“大房”,據筆者觀察實物所見,似非其圖錄(前引d書)所收之M2:N377,此墓出土大房數量或不少於2件。
[37] 《信陽楚墓》,第40-42頁。第40頁所錄無立版之M1:247高度比有立版之M1:520大,李家浩先生已疑其有誤(《包山266號簡所記木器研究》,《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232-233頁)。
[38] 如張吟午先生主張立板當在上,見《先秦楚系禮俎考述》,《考古》2005年第12期。田河先生則主張立板當在下,見《楚墓遣册所記“大房”再議》,《平頂山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又《出土戰國遣冊所記名物分類彙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指導教師:吳振武),第36-39頁。
[39] M2:2見《包山楚墓》第125-127頁、圖版38;M2:429見《包山楚墓》第130-131頁、圖版39。關於“?”,參看李家浩《包山266號簡所記木器研究》,《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222-229頁。
[40] 李家浩《包山266號簡所記木器研究》,《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235-240頁。
[41] 1.《包山楚墓》第131、133頁,照片見圖版39。2.《江陵望山沙冢楚墓》第148頁(器號作WM2:T39)、圖版77(器號作WM2:B21,當有一誤)。3.《信陽楚墓》第39-40頁,圖版26。
[42] 李家浩《包山266號簡所記木器研究》,《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232-233、257頁。
[43] 陳劍《甲骨金文舊釋“?”之字及相關諸字新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2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8-39頁
[44] 同前注,第40頁。
[45]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墟的發現與研究》,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408-409頁。
[46] 前二件見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考古資料數位典藏系統”archeodata.sinica.edu.tw。後一件見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安陽發掘隊《1962年安陽大司空村發掘簡報》,《考古》1964年第8期。
[47] 《中國青銅器全集》第6卷,文物出版社,1997年,第18頁。
[48] 于省吾《釋》,收入《雙劍誃殷契駢枝三編》,1944年,第14-15頁(《甲骨文字釋林》未收)。
[49] 甲骨文“薦”字另有作(合38449)、(合38450)等形者,其下部所从之形與“丙”有別,這一現象尚待解釋。
[50] 《合補》6245僅餘一字,且字形與黃組之“薦”全同。李宗焜先生定在典賓類(《甲骨文字編》第330頁),恐不可信。
[51] 參看《古文字詁林》第10冊,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959、961頁。
[52] 裘錫圭《甲骨文中的幾種樂器名稱》,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39頁。
[53] 古文字中“丙形”的來源並不單一,如“堂”字初文“冂”有繁構,用作(商)、(堂)等字的聲旁。參看何景成《釋曾侯與編鐘銘文中的“堂”》,《出土文獻》第6輯,中西書局,2015年,第11-19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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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的原始基础用现代理论概念来说,属于《形态构成》,是在整体(具体形态)观念形象基础上的分解变形与提取(抽象形态),进而会意重组构成表达观念意义的形态构成(文字)。丙即如此而来,是最基础的文字之一,其的本义就是炳,即《说文解字》释炳:明也。其原始来源于先古人对太阳及其火光的拟构,这可以从仰韶文化陶器刻划标识当中看的很清楚。后世丙字形的发展变化与相关的文字义皆产生在此基础之上,这包括具体(类似形态)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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