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藏八《邦家處位》章句(三)
(首發)
劉信芳
安徽大學歷史系
(吏)人乃奴(若)無前不忘,印(抑)(後)之爲?(端)。攸(修)之者(微)(兹)母(無)智(知)、母(無)?(效)二(尤)。人亓(其)曰:“心厇(度)未愈【五】而進亞(惡),(沒)者(諸)!”夫(賞)(貢)亦曰余(餘),無辠而湴(屏),須事之禺(遇)(機)。(遇)亓(其)毁(微)亞(惡)乃出,從取(資)(焉)。(上)者亓(其)(上),下者亓(其)下,(將)厇(度)【六】以爲齒。(豈)能肙(怨)人?亓(其)勿(無)氏是難。[1]
(吏)人乃奴(若)無前不忘,印(抑)(後)之爲?(端)
整理者:“忘,讀為‘妄’,妄,妄行,亂行。《說文》:‘亂也。’”又:“?,讀為端,《說文》‘直也’。‘前’與‘後’,‘妄’與‘端’是兩種人的對比,前者妄行不法,後者端正公正。”按:忘,如字讀。“無前不忘”乃下文所謂“無知”。端,正也,首也,始也。如曆法之履端於始。“前不忘”有如前事不忘,失卻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將無師,無法,是有簡文“後之爲端”,下文所謂“無效”。
攸(修)之者(微)(兹)母(無)智(知)、母(無)?(效)二(尤)
修:整理者引《國語·晉語五》“晉爲盟主,而不修天罰,將懼及焉”,韋注:“修,行也。”
微:非也。整理者引《詩·柏舟》“微我無酒”,毛傳:“非我無酒。”
智(知)、母(無)?(效):母,整理者讀爲“毋”,茲改讀爲“無”。“無前不忘”,是無知也;“後之爲端”,是無效也。效,仿效,借鑒,師法。有如史學研究,以後點爲端,前面的“忘”了,不可想象。
尤:整理者引《詩·四月》“廢爲殘賊,莫知其尤”,鄭箋:“尤,過也。”二尤,無知、無效也。
現在再來看簡1“女(如)前凥(處)旣奴(若)無(察),唯(俊)良人能(造)柔”,言及前處無察,正乃前事不忘,是“知”也;後事之師,是有“唯(俊)良人能(造)柔”之引論,是借鑒,是“效”也。
人亓(其)曰:“心厇(度)未愈而進亞(惡),(沒)者(諸)!”
心度:有思想,知分寸,明裁取,與“道”相聯繫之度。
愈:整理者注:“讀爲‘愉’。《淮南子·本經》‘其心愉而不僞’,高注:‘愉,和也。’”
進惡:畜聚之收入惡化。《史記·髙帝本紀》“蕭何為主吏,主進”,索隱:“主賦歛、禮錢也。”禮錢者,貢也。周代天子蒸嘗祀天,諸侯納貢。秦漢大一統,神權弱化,禮錢成為“貢”的主要形式,爲歷代買官賣官種下禍根。
:整理者隸作,括注爲“沒”。按:據原簡字形,該字與簡4不是一個字,茲改隸作“”。沒,各種截留,瞞報導致流失,隱沒。
夫(嘗)(貢)亦曰余(餘):(貢),整理者讀爲“黨貢”,解“貢”爲薦舉。程浩解“”、“”爲人名。[2]陳民鎮疑“”或可讀作“掌貢”,《周禮》中的官名多作“掌×”,“掌貢”當指負責薦舉賢能的官員。[3]按:乃“賞”字異構(從玉與從貝形符互換),讀爲“嘗”。《左傳》僖公三十三年“烝嘗禘於廟”,注:“冬祭曰烝,秋祭曰嘗。”上博藏六《莊王既成》:“(以)共萅(春)(秋)之(嘗),(以)(待)四(鄰)之 (賔)客。”[4]貢,《書·禹貢·序》“禹别九州,隨山濬川,任土作貢”,傳:“任其土地所有,定其貢賦之差。”余,讀爲“餘”。《周禮·地官·委人》“凡其余聚,以待頒賜,以式灋共祭祀之薪蒸木材,賔客共其芻薪,喪紀共其薪蒸木材,軍旅共其委積薪芻。凡疏材共野委兵器,與其野囿財用”,注:“余當為餘,聲之誤也。餘謂縣都畜聚之物。”古注所謂“聲之誤”多爲通假。《委人》又云:“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賔客,以甸聚待羇旅。”餘聚之物來自貢賦,既“以待頒賜”,知簡文“嘗貢”者,烝嘗祭祀所用貢賦畜聚也。畜聚之物亦稱“餘聚”,此所以“嘗貢亦曰餘”也。
無辠而湴(屏),須事之禺(遇)(機):無辠,無犯科條,[5]不與現行“法”、現行“令”正面衝突。屏,《書·金縢》“我乃屏璧與珪”,傳:“屏,藏也。”須,待也。貢賦之餘聚,畜聚之物以庫、委、積等方式妥善保藏,是用來應對國事、民事不時之須的。
(遇)亓(其)毁(微)亞(惡)乃出,從取(資)(焉):整理者“毀”下斷句,茲作一句讀。,整理者讀爲“美”,茲讀爲“微”。毁、微、惡乃舉例性的,句謂遭遇毁、微、惡各種天災人禍,貢賦餘聚之物就會用以“頒賜”。
(上)者亓(其)(上),下者亓(其)下:參上博藏六《莊王既成》“(載)之(傳)車(以)(上)虖(乎),殹(繄)四航(以)逾虖(乎)”。逾,訓“下”。[6]
(將)厇(度)以爲齒:齒,整理者釋爲次列、年齒。按:齒,如券之有齒,[7]出土實物其例多見,[8]中日學者曾合作研究里耶秦簡刻齒。[9]句謂應對不時之須,貢賦餘聚之物該上用(共祭祀)則上傳,該下用(頒賜)則下撥。庫藏委積之出入將依約行事。
(豈)能肙(怨)人:以上簡文提出的主張有一定理想性,貢賦餘聚之物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倘若做得好,就不必怨天怨地怨吏人了。
亓(其)勿(無)氏是難:氏,整理者括注爲“是”,不必。按周官有師氏、保氏、禁暴氏、野廬氏、蜡氏、雍氏、萍氏等,《周禮·夏官·序官》“職方氏”,注:“職,主也,主四方之職貢者,職方氏主四方官之長。”稅賦、職貢皆有專司,簡文所述爲特殊情況,聚、積之調劑餘缺,倘無專“氏”主管,無單列戶頭,將很難實施。簡文此“難”,類似於地方向中央要政策。
以上第三章。簡文“心厇(度)未愈而進亞(惡),(沒)者(諸)”,是從歷史經驗教訓總結而得出。烝嘗祭祀所用貢賦畜聚(餘聚)客觀上形成國民財富,表現形式爲國家庫、藏、委、積等多種形式。只要不與現行“法”、現行“令”相抵觸,藏以待不時之須,以應對毁、微、惡各種天災人禍。該上用(共祭祀)則上傳,該下用(頒賜)則下撥,依約行事。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百姓就不會怨天怨地怨吏人了。只是在當時歷史背景下,無專“氏”主管,無單列戶頭,很難實施。
附錄
劉信芳、陳治軍《竹書<莊王既成>與<邦家處位>對讀》一稿有疏漏,訂正如下:
1. 共:與“貢”相聯繫,《廣雅·釋詁》:“貢,上也。”《左傳》僖公四年:“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對曰:貢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給。”“貢”乃上徵於下,“共”乃下納於上,字亦作“供”。天子祭祀,諸侯納貢,然後有“胙之土而命之氏”之分封。
2. (載)之(傳)車(以)(上)虖(乎),殹(繄)四航(以)逾虖(乎):,讀爲“傳”,《周禮·地官·司關》:“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航,整理者釋為“舿”,董珊、劉洪濤釋“航”。[10]逾,訓“下”。日本學者船越昭生提出,鄂君啓節舟節的“逾”全部指順水而下,[11]對“逾”訓“下”尚未舉作出論證。陳偉云:“在楚禱祠簡中,‘荊王、文王以逾至文君’(葛陵甲三5)、‘五世王父以逾至親父’(曹家崗M1:2)一類表述,在上博楚竹書《莊王既成》中,‘載之專車以上’與“四舿以逾’對舉,也都一再證明‘逾’的這一用法。”[12]
3. 《莊王既成》“四航(以)逾”與“(傳)車(以)(上)虖(乎)”相對而言,證以《邦家處位》“下者亓(其)下”,則《莊王既成》“四航(以)逾”爲頒賜下撥。“下者亓(其)下”一例,再次支持上引陳偉說。
由貢賦餘聚之物形成的國家之“蓄”,其上傳、下撥是有處置比例的,沈尹子莖主張頒賜下撥,是希望國“蓄”的度支經用向下傾斜。是乃以民爲本。
[1]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
[2] 程浩:《清華簡第八輯整理報告拾遺》,清華簡入藏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成立十週年紀念會“會議論文”,2018年11月,第88-90頁。
[3] 陳民鎮:《清華簡(捌)讀札》,清華保護中心網http://www.tsinghua.edu.cn,18/11/17。
[4] 解說參劉信芳、陳治軍:《竹書<莊王既成>與<邦家處位>對讀》,簡帛網http://www.bsm.org.cn,18/12/12。
[5] 簡文“無辠而屏”頗耐人尋味,近於1969年筆者下鄉所親歷生產隊瞞產私分。上級檢查時,隊長讓知識青年出去玩,將瞞產糧食藏於知識青年宿舍,事後分給社員。不過私分在當時是要受查處的。
[6] 參上引劉信芳、陳治軍《對讀》引陳偉說。
[7] 《列子·說符》:“宋人有游於道得人遺契者,歸而藏之,密數其齒,告鄰人曰:吾富可待矣。”
[8] 籾山明:《刻齒簡牘初探》,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研究譯叢》第二輯,1998年;胡平生:《簡牘刻齒可釋讀》,《中國文物報》1996年3月3日;胡平生:《胡平生簡牘文物論稿》,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
[9] 與聞:《中日學者合作調研里耶秦簡刻齒獲突破性成果》,簡帛網消息,http://www.bsm.org.cn,12/10/12。
[10] 劉洪濤《釋上博竹書〈莊王既成〉的“航”字》(簡帛http://www.bsm.org.cn,07/07/20)引有相關論著。
[11] 船越昭生:《鄂君啟節につぃて》,《東方學報》第43冊,1972年,第73~74頁。
[12] 陳偉:《<鄂君啓節>——延綿30年的研讀》, 簡帛http://www.bsm.org.cn,09/08/25。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8年12月2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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