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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錫圭:西周糧田考
在 2008/5/17 21:49:55 发布

西周粮田考

 

裘锡圭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传世西周铜器中有扬簋,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以下简称“大系”)定为厉王器(118页),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六)》(以下简称“断代”)定为懿孝时器(《考古学报》19564121~122页)。近人多从陈说。铭文记周王命辞曰:

扬,乍(作)𤔲(司)工,官𤔲粮(本应作“糧”,下同)田甸,𤔲𤔲刍(?),𤔲寇,𤔲工史……(《商周青铜器铭文选》— —以下简称“铭文选”——257,《金文总集》——以下简称“总集”——2811

同铭另一器“𤔲工史”作“𤔲工司”(《总集》2810)。“史”、“司”似皆当读为“事”(《大系》118页读“司”为“事”,《铭文选》第三册183页读“史”为“事”)。“田”上一字旧释“量”。金文“量”字有从“早”从 “东”(如大克鼎。“早”据形隶定,不一定是早晨之“早”)和从“日”从“东”(如大师虘簋)二体(《金文编》582页。此书摹录大克鼎“量”字,把“早”旁与竖笔相交的横画误摹作倒“入”形,请参看《铭文选》第一册181页大克鼎拓本)。扬簋“田”上一字,下部为“东”;上部作(《总集》2810)或(《铭文选》257),实为“早”与“米”之复合形。故此字当释作“粮”(或以为“量”即“粮 ”字初文,可考虑)。春秋徐器宜(?)桐盂铭“徐王季粮”之“粮”,其下部为“东”与“米”之复合形(《铭文选》566),情况与此类似。徐王粮鼎“粮”字,左旁为“井”,右旁为“粮”。“粮” 的写法与宜桐盂“粮”字基本相同(鼎铭见《铭文选》565,参看《铭文选》第四册381页的考释)。

《断代》解释上引扬簋铭说:“量田犹令鼎之諆田(引者按:“量”、“諆”二字原文皆加专名号),乃王之藉田;司量田之甸即周礼‘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121页),《铭文选》之说与之略同。该书扬簋铭注[]说:“地名。甸是掌田的官,即文献中的甸师或甸人。”(第三册184页)

以甸为甸师或甸人,是正确的。典籍中,甸师、甸人亦可省称为甸。《穀梁传·桓公十四年》:“甸粟而内之三宫。”范宁注:“甸,甸师,掌田之官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甸设庭燎。”杨伯峻《春秋左传注》: “甸即《大射》之甸人(引者按:《仪礼·大射》有“甸人持大烛於庭”之文),亦即《周礼·天官》之甸师(引者按:《周礼·天官》:“甸师……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孙诒让《周礼正义》: “薪蒸又可为燎烛,故此官兼主燎烛之事。《左襄三十一年传》云‘甸设庭燎’,又《燕礼》、《大射仪》并云‘甸人执大烛於庭’。”)。”

西周铜器铭文中,晚期的柞钟铭有甸人之称:

隹(唯)王三年四月初吉甲寅,中大师右柞,柞易(锡)朱黄、(銮),𤔲五邑甸人事……(《铭文选》454

甸之称除扬簋铭外,尚见于晚期的南宫柳鼎铭:

……王乎(呼)乍(作)册尹册令(命)柳𤔲𠂤(师)牧、阳(场)、大□,𤔲羲夷阳(场)、甸史(事)……(《铭文选》416

一般认为此铭的“牧”、“场”指牧人、场人(皆见《周礼·地官》。参看《铭文选》第三册290页南宫柳鼎注[]),“ 甸”自应指甸人。此外,中期的格伯簋铭记格伯因得到倗生的卅田而履田之事说:

格白(伯)履,殹妊彶(及)(?)氒(厥)从格白安(吴闿生《吉金文录》 3·26下释“安”为“按视”,似可从),彶(及)甸殷氒糿谷杜木、邍谷桑,涉东门。(《总集》2778~2781,《铭文选》210称倗生簋)

这里的“甸”也可能指甸人,“殷” 疑即其名。铭文大意可能是说,殹妊和跟从格伯按田,又和甸人殷“糿”作为地界标识的树木并“涉东门”。

《周礼·天官》:“ 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以时入之,以共齍盛。”《左传·成公十年》:“晋侯欲麦,使甸人献麦。”杜注:“甸人,主为公田者。”《仪礼·士丧礼》郑注:“甸人,有司主田野者。”旧说或以为“ 诸侯谓之甸人,天子谓之甸师”(胡匡衷《仪礼释官》)。据柞钟铭,王官也有甸人。甸师、甸人的地位当有高低,可能是官师与官人之别(《荀子·君道》:“愿悫拘录,计数纤啬而无敢遗丧,是官人使吏之材也。尊法敬分而无倾侧之心,守职循业,不敢损益,可使传世也,而不可使侵夺,是士大夫官师之材也。”孙诒让《周礼正义·〈天官·叙官〉疏》谓甸人“即甸师之属”)。

《断代》和《铭文选》释扬簋“粮田”之“粮”为“量”,视为地名,《断代》并认为量田是王之藉田,皆不可从。粮田应是甸人所主的、与籍田不同的一种公田。要说明这一点,需要从粮字的古义谈起。

在上古,“粮”字的意义并不像今天所说的“粮食”那样广泛,而是专指“行道”所用的干粮而言的。《周礼·地官·廪人》:“凡邦有会同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食。”郑注:“行道曰粮,谓糒也。止居曰食,谓米也。”《尚书·费誓》:“甲戌,我惟征徐戎,峙乃糗粮,无敢不逮。”《诗·大雅·公刘》:“迺裹餱粮,于橐于囊。”《国语·晋语四》:“文公伐原,令以三日之粮。”《论语·宪问》:“在陈绝粮。”《孟子·梁惠王下》:“师行而粮食。”《庄子·逍遥游》:“适百里者宿舂粮,适千里者三月聚粮。”所说的“粮”都指军粮或其他行道所用之粮。所以粮田当是为统治阶级生产军粮或其他行道所用之粮的公田,至少在名义上应该如此。而藉田上的收获,在名义上是主要用于祭祀的,即上引《周礼·天官·甸师》所说的“以共齍盛”(参看杨宽《籍礼新探》,同人《古史新探》222~227页,中华书局,1965)。由此看来,粮田不会是藉田的别名。

《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徐中舒在《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一文中,曾引《诗经》的“彻田为粮”来说明周人的彻制。他说:

公田私田原来都是属于原始公社中公有的财产,公刘时代周部族征服这些原始的农业公社,彻取公社土地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谓之彻,彻是彻取,如诗“彻彼桑土”、“彻我墙屋”,都是彻取之意。《大雅·笃公刘》之诗曰:“度其隰原,彻田为粮。”这是彻法的开始。后来周宣王征服了谢人,还是承袭了这个办法。《大雅·崧高》之诗曰:“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疆,以峙(具)其粻(粮)。”(引者按:“粻”、“粮”同义。《尔雅·释言》:“粻,粮也。”《论语·卫灵公》“在陈绝粮”之“粮”,《释文》谓“郑本作粻”)凡此彻田,彻土田,土疆,都是彻取公社土地的一部分作为公田;它只是为藉助人民进行生产粮食的准备,并不是直接征收什一的生产税。(《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462页。亦见徐中舒《先秦史论稿》97页,巴蜀书社, 1992

此说有理。结合此说考虑,西周金文中的粮田应即彻制下的公田。不过徐文似以“粮”字的今义来理解《诗经》的“粮”和“粻”,这是不确切的。其下文以为彻制下的公田就是藉田(上引文462~465页,又见上引书97~101页,文字稍有出入),也是我们所不能同意的。

从有关的西周铜器铭文来看,粮田似以百亩为一个单位,单块面积比藉田小得多。西周中期的贤簋铭说:

公弔(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吏畮贤百畮(粮),用乍宝彝。(《铭文选》350

《大系》解释“畮贤百畮”说:“畮,古亩字。……上畮字是动词,盖叚为贿,犹锡也,予也。贿古文作𧶅(一切经音义四),正从每声。声同例可通用。下畮字则如字。又其下一字从声,𩰲(古文鬲)之异……本铭当读为粮。龏鬲有与此相类之字……盖龏被每子纳之以粮,故作器以祀其母也。本器之贤则因公叔贿之以百亩之粮,故亦作为祭器以纪念之,用意全同。”(225页)《吉金文录》于此句后一“亩”字读断,谓“亩贤百亩”意即“与之以田百亩。上亩字动词,乃古人用字恒例,犹言‘宅尔宅,田尔田’也”(4·31)。李零同志在1992年发表的《西周金文中的土地制度》一文中解释此句说:“第一个‘亩’字是动词,指赐亩。‘百亩粮’ 则是赐给贤的百亩粮田。‘粮’是‘粮田’的省称。”(《学人》第二辑247页,1992。以下简称此文为“李文”。)李文释第一个“亩”字为“赐亩”,与《文录》之说同;将“粮”字属上读,则比《文录》合理。依李说,此句可证粮田以百亩为一个单位。但《尚书·多方》的“宅尔宅,田尔田”,其第一个“宅”字和“田”字(《尚书》今本实作“畋”)虽用作动词,却并不是当“与之宅”和“与之田”讲的,《文录》对此句第一个“亩”字的解释,实际上是缺乏根据的。所以此句的解释仍当以《大系》之说为是。贤从公叔于卫,有行道之事,公叔赐之以粮,是很合情理的。依此说,此句仍可用来证明粮田以百亩为一个单位。因为粮所从出的田应即所谓粮田。

西周中期的豦簋铭记君上所赐,有“井五量”一项:

豦拜稽首,休朕匋君公白(伯)易(赐)氒臣弟豦井五量(粮),易□胄干戈…… (《总集》2694

此铭“井五”下一字从“早”从“东 ”,由于笔画不是很清晰,前人皆误释。上引李文释作“量”,读为“粮”,是正确的。李文还解释说:“‘井’,即里、即田,也是‘井田’。‘井五粮’,是指赐给豦五井粮田。”(249页)但是按照古今汉语通例,“五井粮”是不能说成“井五粮”的,就跟“五杯水”不能说成“杯五水”一样。李文的解释是可疑的。我在50年代就有“井五”下一字应释作“量”读为“粮”的想法,并曾由于“井五粮” 之语不好解释而请教过张政烺先生。张先生当时说,“井五粮”也许指一井所出的五种粮食。我觉得这样解释比较合理。“五”究竟是否当五种讲,还可以进一步研究,但它一定是说明“粮”而不是说明“ 井”的。上引铭文中“胄”上一字从“衣”从“”,一般释作铠甲之“甲”,未必正确,但其字义大概是与之相近的。粮为行军所需,以粮与甲胄干戈等戎器同锡,也是合乎情理的。

按照传统说法,一井为九百亩,八家共耕百亩公田(《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杨向奎先生则认为“九夫为井”(语见《周礼·地官·小司徒》和《考工记·匠人》),加公田百亩,合而为一千亩,即金文所谓“一田”(详下)。不管依哪一说,一井所耕的公田都是百亩。上引豦簋的“井五粮”,应指一井的百亩公田所产之“五粮”,实际产粮的土地面积跟贤簋的“百亩粮”是一样的。贤簋的“百亩”也应指一井的公田。所以粮田应即从每井土地彻取的百亩公田之称。前面说过,徐王粮鼎的“粮”字从“井”从“粮”。这也是粮田即井田的公田的旁证。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根据蒙文通、杨向奎等先生研究,在周代,井田并非全国统一的田制,而只是鄙野的田制(参看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册55~6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这应该是正确的。

西周铜器铭文中有不少赐“田”和转让“田”的记载。杨宽先生认为这种田一般由奴隶耕种。他在《论西周时代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一文中说:

我们说西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还有确切的证据。当时国王赏给臣下的土地,主要有两大类:一类叫做“土”、“采”、“邑”、“里”……另一类土地叫做“田”,一般都以“田”为单位,称为“一田”、“十田”、“五十田”等。不但周王用来分赏臣下,大贵族也有用来分赏臣下的。分赏时“田”上都不附带有居民,偶或有连带“臣妾”的。这类“田”的性质不同于“邑”和“里” ,贵族间可以转让、交换和作赔偿之用,其中比较大块的“田”,也有不以“田”作单位计数,而以封疆为界的。……这类不附带有耕作者的“田”,原来由谁耕作的呢?贵族在转让或交换中得到后使用谁耕作呢?无疑的,是使用奴隶耕作的……(杨宽《古史新探》76~77页,中华书局,1965

杨向奎先生则认为这种田一般是由农民耕种的。他说:

……《地官·遂人》以十分(引者按:疑当作“夫”)作为一个单位,这也就是“ 一田”的土地,西周时多有赐若干田的记载,如不有锡十田,敔有锡五十田的记载……可见当时一田是一个单位。农民居住于田间小邑,一个小邑大概可住十家,这称为“十室之邑”(引者按:“十室之邑”见《论语·公冶长》、《穀梁传·庄公九年》),十室也正好是一田。… …一田一千亩,这千亩田在乡遂由十夫耕种,构成一个小的村社。在都鄙由九夫耕种,所以在《匠人》中九夫为一井,九夫耕九百亩份地,余一百亩应指公田。两者的面积是一样大小……在乡遂“百夫有洫 ”,而都鄙是“十里为成”,其中有洫;一成的地方相当于百夫所耕地。有人以一里为九百亩,十里为九千亩,以为这是乡遂和都鄙的区别,实则里不以九为单位,如以九为单位,则十里不成方,十个方九百亩是不成格局的。……两者的土地面积相同,分别在于都鄙有公田,乡遂没有公田,都鄙九夫耕千亩,乡遂十夫耕千亩。(上引杨向奎书56页)

我们认为两家之说其实可以互相补充。这就是说,西周铜器铭文中所见的这种“田”,既有用臣妾之类奴隶耕种的田,也有为鄙野农民所耕种的含有百亩公田(即糧田)的井田。至于鄙野的井田究竟是八家还是九家共耕百亩公田,此外是否还有他种情况,目前还不好下肯定的结论。

西周晚期的大克鼎铭记载周王赏赐膳夫克田地和人的命辞说:

易女(汝)田于埜,易女田于渒,易女井(宇)田于(以)氒臣妾,易女田于,易女田于匽,易女田于原,易女田于寒山,易女史、小臣、霝龠、鼓钟,易女井徵(此字或以为当属下读),易女井人奔于量。(《铭文选》 297。此书定克鼎为孝王时器,非是。)

所赐之田中,在地的“井宇田”是附有臣妾的。杨宽先生在上引文中解释说:“这块在的‘田’原来属于‘邢家’贵族的,这时不知为了怎样一件事,‘邢家’贵族被灭亡了。这块田,原来‘邢家’是使用‘臣妾’耕作的,这时周王一起没收来了,因而赏给克的时候,独有这块田是‘与厥臣妾’的。”(78页)我们在《古文字释读三则·三、释“”“”》中也讨论过上引铭文,释字与杨先生略有出入(如“家”我们释“宇”),但对“以厥臣妾”的理解,跟杨先生基本相同(拙文见《徐中舒先生九十寿辰纪念论文集》13~16页,巴蜀书社,1990。又见拙著《古文字论集》398~399页,中华书局, 1992)。拙文还指出五祀卫鼎所记的、裘卫从邦君厉处取得的“四田”,从其所处位置以及裘卫一方在取得此田的同时还在邦君厉的邑中取得居所的情况来看,大概也是用臣妾一类人耕种的(同上)。总之,在西周时代,用臣妾等奴隶耕种的“田”无疑是存在的。

但是上引大克鼎铭所记的其他几处田地,则不见得也都用臣妾一类人耕种。我在上引拙文中,把“井徵人”解释为 “井族所徵发的人”,并说:

从鼎铭看,井人本身也被周王赐给克服“奔于量”的劳役(“量”疑当读为“粮” ,是“粮田”的简称,详另文),原来为井族所役使的人被转赐给克为克服役,是很自然的事。(上引《纪念文集》20页,《古文字论集》402页。《纪念文集》将“读为” 误抄作“作为”。)

我认为鼎铭所记的、周王赐给克的土地,至少有一部分应是采用彻取粮田让井人为之耕种的办法来进行剥削的,所以上引赏赐命辞最后说“ 锡汝井人奔于量(粮)”。前人多以“量”为地名,似不可信。有的学者把“井人”解释为井田之人,这对我们的说法很有利。但是从铭文中“井宇田”、“井徵人”等语来看,“井人”似乎还是解释为井族人合理。

我们还可以看一下西周晚期的𩰫比盨铭(《铭文选》424)。此铭记𩰫比因王命而从他人处接受田地之事,所受之田都以“其邑某某”为说明语,如 “复(?)氒小宫𠬪𩰫比田,其邑彶句商儿讎”,共计受“田十又三邑”(“𠬪”当“付”讲。关于“𠬪”字之释和盨铭的解释,详拙文《释 “𠬪”》,待刊)。这里所说的邑,显然是“十室之邑”型的鄙野小邑(关于这种邑,参看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128~129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用上引杨向奎先生的说法来解释𩰫比所受之田与邑的关系,显然是很合适的。“田十又三邑”也就是十又三田,一田由一邑之人耕种,其中的百亩公田即粮田的收获,则为拥有其田的贵族所有。

𩰫比还铸过一个鼎,铭文记 𩰫比因攸卫牧不肯“𠬪我田”而告之于王,结果攸卫牧立誓答应“分田邑”(鼎铭见《铭文选》426)。此铭所说的“田”,其情况应与盨铭所说的“田”相类。

上引南宫柳鼎铭所记的、羲夷甸人所管理的田,以及格伯簋铭所记的、履田时有甸人参加的田,大概也都属于上面所说的类型。有些铜器铭文所说的“田”,由于缺乏可供研究的线索,就无从推测其究竟属于哪种类型了。

最后,想简单谈谈助制和彻制之别。现代学者多数认为孟子所说的夏贡、殷助、周彻,确有其历史背景,但孟子对这些制度的具体解释则与事实有很大出入。我们也持这种看法。

从殷墟甲骨卜辞看,商王时常叫人去从事农业劳动。这类卜辞里所见的、表示农业劳动的词,有“耤”(指耕种)、“田”(似指整理田地)和“黍”(指种黍)等,下面举关于“耤”的卜辞为例:

①己卯卜殻贞:乎(呼)雷耤于名京,不。(《甲骨文合集》——以下简称《合》——9509

②贞:乎雷耤于名。(《合》14正)

a(疑“雷”之误刻)耤才(在)名,受(有)年。

b弗其受年。(《合》9503正)

④丙辰卜争贞:乎耤于陮,受 年。(《合》9504正)

a丁酉卜争贞:乎甫秜于𡜍,受年。

b甫耤于𡜍,受年。(《合》13505正)

a丁酉卜殻贞:我其受甫耤才𡜍年。三月。

b丁酉卜殻贞:我弗其受甫耤才𡜍年。

c卜曰:我其受甫耤才𡜍年。(《合》900正、反)

戊午卜殻贞:乎(《合》9508正)

⑧□□卜贞:众乍(作)耤,不丧 (《合》 8

见于最后一辞的“众”,大概指商族平民(参看拙文《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拙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320330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他辞所见的“雷”、“甫”、“”都是人名。他们大概都是臣属于商王的一些族的族长,应该是率领着自己的族众去为商王耕 耤的。这一点可以用殷墟卜辞中常见的“犬𢓊”这个人的情况来证明。

关于命犬𢓊从事农业、田猎、征伐等工作的卜辞很常见。其中有一条说:“戊子卜宾贞:令犬𢓊田于虤。”(《合》9479)可知犬𢓊实际正是带领着整族的人为商王服役的(张政烺《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1109110页。参看拙文《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古代文史研究新探》351~352页)。雷、甫等人的情况也应如此。上引卜辞提到的名、𡜍等地,显然不是雷、甫等族的居地。他们应该是被派遣到这些地方,在大片公田上为商王从事耕耤等劳动的。

关于“田”和“黍”等农业劳动的卜辞所反映的情况,跟关于“耤”的卜辞大体相同。其中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关于冏地种黍的情况。有一条卜辞说:“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冏。”(《合》10)此外还有几条关于王亲自参加冏地种黍或收黍等工作的卜辞。在一些祭祀卜辞中,还可以看到冏地的收获被用于祭祀祖先。我们曾根据上述这些卜辞,并参考徐喜辰和白川静等学者的意见,断定冏地种黍之田的性质,相当于周代天子亲耕的藉田(参看拙文《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古代文史研究新探》320~322页。上引“王往以众黍于冏”一辞中的“众”是广义的,包括贵族、平民,详该文。)这是比较特殊的情况。

总之,商王在农业上主要采取让商族平民或臣属诸族集体耕种直属于他的大块“公田”的办法进行剥削的。这应该就是所谓“助”法。《孟子·滕文公上》说:“助者,藉也。”二字古音相近。“耤”、“藉”是古今字。卜辞所说的“耤”往往包括耕和种而言(参看拙文《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农业》,《古文字论集》185~186页),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关键性的一环。“藉田”之名大概由“耤”而来,指其田为王所亲耤。就是“助”法之名,也有可能是由“耤”而来的。这就是说,“助”法有可能本是由于让人“耤”公田而得名的。

西周的彻法,根据上文的讨论,其公田是以百亩为一块的,由居住在鄙邑内的八家或九家农民共同耕种。这跟商代的助法有明显的区别。

周代的藉田可以说用的仍是助法。但是藉田跟上面所说的、商王所亲耕的冏地种黍之田一样,是一种特殊的公田。很多学者把藉田看作一般性的公田,是有问题的。这在金景芳《论井田制度》一书中有详尽的论述(50~56页,齐鲁书社,1982),读者可以参阅。

 

 

作者附识:此文本是提交给1993年西安周秦文化学术讨论会的论文。这次讨论会的论文集未能及时出版,蒙论文集主编石兴邦先生的厚意,允许将此文同时在此发表,谨致谢意。

 

 

原文载《胡厚宣先生纪念文集》,科学出版社19994月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甲骨学殷商史研究中心编辑组编,主编张永山,副主编胡振宇)。原版中格式错误与不规范印刷字体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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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 西周粮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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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xubq0001 在 2009/2/4 15:54:49 评价道:第1楼

              师者亦如是,先秦“西”字是错误的

  • 子居 在 2009/2/4 17:48:57 评价道:第2楼

    xubq0001:

              师者亦如是,先秦“西”字是错误的

      没懂,啥意思?

  • admin 在 2009/2/6 14:25:28 评价道:第5楼

    與文章無關的討論全部刪除。

    閒聊請去論壇區。謝謝合作。

  • 楚留香 在 2010/6/2 14:52:09 评价道:第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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