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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信芳:清華藏竹書《攝命》章句(四)
在 2019/1/2 18:02:02 发布

清華藏竹書《攝命》章句(四)

 

(首發)

劉信芳

 

 

王曰:(攝),女(汝)有隹(唯)(沖)子,余既埶(設)【15】乃服,女(汝)母(毋)敢朋(酗)于酒,勿(教)人惪(德)我。曰:母(毋)朋多朋,鮮隹(唯)楚(胥)台(以)(夙)夕(敬),亡(罔)非楚(胥)以(墮)【16(愆);鮮隹(唯)楚(胥)學于威義(儀)(德),亡(罔)非楚(胥)以涇<>(極)。[1]

 

余既埶(設)乃服:乃服,汝之職事。承上文“出內(納)朕命”;“(衛)事(衛)命”;“惠不惠,亦乃服”;“女(汝)有命正,有即正”,凡此諸項,皆“余”之既設也。

女(汝)母(毋)敢朋(酗)於酒,勿(教)人惪(德)我:整理者注:“汝毋敢朋酗於酒,使人以爲我德。”按:德,外得於人,内得於己也(《說文》)。本例是兩層意思,前句是嚴厲的訓誡;後句謂:不要教人以我爲德(恭維我有得到公認之“德”),言外義,“德”是公眾對你的評價,不是要來的,不能自我標榜。

母(毋)朋多朋,鮮隹(唯)楚(胥)台(以)(夙)夕(敬),亡(罔)非楚(胥)以(墮)(愆);鮮隹(唯)楚(胥)學于威義(儀)(德),亡(罔)非楚(胥)以涇<>(恆):鮮,少也。胥,整理者釋爲相率。以上句例整理者云:“句謂毋結交朋黨,鮮有相率夙夕敬者,皆相率以墮愆;鮮有相率效於威儀者,皆相率以淫極。”可從。惟筆者有不同理解,字乃“恆”之異構,淫恆,沉湎於酒者,長夜之飲以爲常也。[2]

以上第四節。特別告誡,重申周公之誥,汝毋敢朋酗于酒。一幫酒黨相率墮落,夜夜宴飲,醉醺醺讓人恭維汝有德,成何體統!

 

王曰:(攝),余辟相唯卸(御)事,余厭既異氒(厥)心氒(厥)【17(德),不??(止)則(俾)于余。引(矧)女(汝)隹(唯)子,今乃辟余,少(小)大乃有(聞)智(知)(弼)恙(永)。女(汝)其有(斁)有甚(湛),【18】乃眔余言,乃智(知)隹(唯)子不隹(唯)之頌(容),是亦尚弗(逢)乃彝。乃乍(作)穆穆,隹(唯)(恭)威義(儀),甬(用)辟余才(在)【19】立(位),乃克甬(用)之彝。女(汝)不廼是,隹(唯)人乃亦無智(知)亡(無)(聞)于民若否。乃身(載)隹(唯)明隹(唯)(寅),女(汝)亦母(毋)【20】敢鬼(畏)甬(用)不審不允。

 

余辟相唯御事:辟,《爾雅·釋詁》“帝、皇、王、后、辟、公、侯,君也”,疏:“皆天子諸侯南面之君異稱也。”《書·金縢》:“我之弗辟,我無以告我先王。”周公東征誅管、蔡,稱“辟”,攝政代成王行令也。[3]《書·太甲》:“克左右厥辟。”湯使伊尹正天下,是伊尹之“辟”也。《詩·小雅·桑扈》“之屏之翰,百辟爲憲”,鄭箋:“辟,君也。王者之德外能捍蔽四表之患難,内能立功立事爲之楨幹,則百辟卿士莫不修職而法象之。”天子之治,天子之命,皆“辟”也。相,輔相。句謂余爲天子,任命輔相,皆御事也。下文“今乃辟余”,謂“攝”受命輔相余也。整理者引《酒誥》:“自成湯咸至于帝乙,成王畏。相惟御事,厥棐有恭。”引文句讀有誤。[4]“相”字上屬,“成王畏相”的意思是“從湯至帝乙中間之王猶保成其王道,畏敬輔相之臣”(孔傳)。“惟御事,厥棐有恭”作一句讀。原文爲“惟御事厥棐有恭,不敢自暇自逸”。爲援例而如此引文,誤解難免。

余厭既異氒(厥)心氒(厥)(德),不(止)則(俾)于余:厭,《論語·雍也》“天厭之,天厭之”,邢疏:“厭,棄也……願天厭棄我。”蓋厭惡也。,整理者注:“讀爲‘之’,訓爲‘往’、‘適’。”按:,楚簡亦作“”,同“止”。[5] (俾),整理者引《爾雅·釋詁》:“俾、使,從也。”解句意“則不從己志,而從於我。”添字解經仍不可通。《說文》俾,“一曰俾,門侍人”,段注:“或曰:如寢門之內豎,是閽寺之屬。”句謂余厭棄既已異厥心厥德輔相之臣,若不懸崖勒馬,則離心離德者之於我,乃奴婢耳。蕭旭讀爲“卑”,[6] 亦可以講通。

引(矧)女(汝)隹(唯)子:子,稱“子”而不稱“沖子”,明爲家禮之子。

今乃辟余,少(小)大乃有(聞)智(知)(弼)恙(永):今乃辟余,說參上注。(弼)恙(永),整理者讀恙爲“詳”。按:小大與下文“若否”互文見義。聞知,含官員之聞知;官員以其“聞知”及時復命,君王得以知全局。《書·益稷》:“臣作朕股肱耳目。”《書·胤征》:“羲和尸厥官,罔聞知,昬迷于天象,以干先王之誅。”弼,輔也。按:官員之聞知是調查研究;“罔聞知”是不作爲,是失職,惡劣者罪至於誅。句謂今汝受命輔相余,事之小大若否輕重緩急,有聞知,了解具體情況,復命於君,是乃輔政之常例。

女(汝)其有(斁)有甚(湛),乃眔余言:整理者:“??,讀爲‘斁’,訓爲‘敗’。甚,讀爲‘湛’,《說文》:‘沒也。’眔,訓爲‘及’、‘逮’。”按:句承上謂汝有違於“聞知”復命之常例,等到事情辦砸了(殬),[7]收不了場(沒也),才來對我(“余”)說。

乃智(知)隹(唯)子不隹(唯)之頌(容),是亦尚弗(逢)乃彝:子,承上文“引(矧)女(汝)隹(唯)子”。頌,整理者讀爲“庸”,已有論者讀爲“容”。尚,參簡27“高(逢)乃身”注引。逢,整理者注:“《說文》:‘遇也。’彝,常。‘弗逢乃彝’與下‘克用之’對文。”按:所謂“遇”,遇不遇,時也。“攝”經天子畫龜卜問而受命,是“攝”之遇也。[8]句謂:乃知汝只是頑皮之“子”,不成儀容,還是未得知遇受命的那副樣子(頑皮孩子常態之“彝”)。

乃乍(作)穆穆:《爾雅·釋訓》:“穆穆、肅肅,敬也。”“乃”以上“有(斁)有甚(湛)”是不可作也,“乃”以下,是君王教“攝”如何作也。

隹(唯)(恭)威義(儀),甬(用)辟余才(在)立(位),乃克甬(用)之彝:乃乍(作)穆穆,是恭敬從事也。自尊的同時,也是恭敬天子權威,維護君王在位,是乃堪用之輔相也。彝,常也。爲臣之道,歷來如此,是其常也。

女(汝)不廼是,隹(唯)人乃亦無智(知)亡(無)(聞)于民若否:無知無聞,與上文“聞知”相照應。若否,與上文“小大”互補。人,指向王公大臣,輔相無聞知,王公大臣亦無聞知,後果不堪設想。

乃身(載)隹(唯)明隹(唯)(寅),女(汝)亦母(毋)敢鬼(威)甬(用)不審不允:寅,敬也。審,悉也。鬼,整理者讀爲“畏”,茲讀爲“威”。允,信也。

以上第五節。特別告誡,余爲天子,任命輔相,皆御事也。離心離德者將視如奴婢。汝須聞知民情,事之小大若否輕重緩急,了解具體情況,及時復命於朕。事情辦砸了,收不了場,再來見朕,那就只能讓朕認定汝不堪用。只有穆穆恭敬,恪盡職守,才是堪用之輔相。

    

王曰:(攝),巳(已)女(汝)隹(唯)(沖)子,余既明命女(汝),乃服隹(唯)(寅),女(汝)母(毋)敢??。凡人有【21】獄有(譖),女(汝)勿受(幣),不明于民,民其聖(聽)女(汝),寺(時)隹(唯)子乃弗受(幣),亦尚(辯)逆于朕。凡人無【22】獄亡(無)(譖),廼隹(唯)惪(德)亯(享);亯(享)(載)不(孚),是亦引休,女(汝)則亦受(幣),女(汝)廼尚(祗)逆告于朕。

 

巳(已)女(汝)隹(唯)(沖)子,整理者“已”下點逗號,不作解釋。茲改爲一句讀。已,往也,提醒“攝”既受命,“沖子”時代已經過去。與簡5“母(毋)(閉)于乃隹(唯)(沖)子少(小)子”用意近。“子”是父母及周邊人群眼中的孩子,沒長大;“沖子”已包含對王室子弟的相應要求,可以放大理解爲權力圈內之人對子弟的期望值。[9]“已”則是畫了一條跨越線,跨過這條成人線,最鮮明的標誌是“責任”。但凡不知“責任”者,謂之“子”可也。

乃服隹(唯)(寅):整理者引《康誥》:“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寧:“由《攝命》看,‘’即‘夤’字繁構,則《康誥》之‘弘’當作‘引’,乃音近通假字。《說文》:‘夤,敬惕也’,小心謹慎之意。”按:謂《康誥》之“弘”當作“引”,不必。古人書法避復,有唯一性之美;行文措辭法先王而有心裁,有自己的表達方式。是“弘”、“”之異,各有所取也。

女(汝)母(毋)敢??:?,整理者隸作“”,“疑即‘韜’字異體,讀爲‘滔’,訓爲‘慢’”。石小力改隸作“?”,四十三年逑鼎、毛公鼎銘文“龏龏??”,“是官員斷獄時的一種不良行爲,導致的後果是‘有宥縱,侮鰥寡’,是斷獄時應極力避免的”。[10]據四十三年逑鼎銘文行文邏輯,斷獄“不中不型”、“宥縱”是“龏龏??”描寫、解釋語。龏龏,??乃連語,連語記音,用字往往無定,或讀與蘢蘢、蒙蒙、蒙蘢近,[11]謂斷獄之舞弊、欺瞞、暗箱操作行爲。《左傳》昭公元年“蒙其先君”,注:“蒙,欺也。”《廣雅·釋訓》:“蒙蒙,暗也。”《釋名·釋疾病》:“聾,籠也。如在蒙籠之内,聽不察也。”《漢書·晁錯傳》“蒙蘢”,師古注:“蒙蘢,覆蔽之貎也。”從簡文行文邏輯來看,王告誡“攝” 乃服唯敬,不能再以“沖子”看待自己,毋敢朦朦朧朧裝萌干壞事,能夠說通。

凡人有獄有(譖),,陳斯鵬釋“譖”,秦漢司法簡牘“譖訊”例多見。[12]《論語·憲問》“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孫”,注:“愬,譖也。”《逸周書·謚法》:“譖訴不行曰明。”參簡4“又告有(譖)”注引。“獄”字本含爭訟義,獄譖可以視爲早於“獄訟”的用語。

女(汝)勿受(幣),不明于民。民其聖(聽)女(汝),寺(時)隹(唯)子乃弗受(幣),亦尚(辯)逆于朕:受幣,整理者注:“‘受幣’見《周禮·小宰》。”按:簡文“受幣”二例,含義有別。本例爲獄譖之受幣,下例爲享祭之受幣。整理者注:“《周禮·大司寇》云兩造‘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簡文‘幣’功能與‘束矢’相當,[13]‘受幣’則謂受理獄訟。”大略可從。不明于民,整理者注:“句謂有獄訟之事不明,則勿受幣,而使上告於朕。”誤。從簡文內容不難看出,理獄乃“攝”職守所在,“人”有獄有(譖)而不受理,不明于民之獄譖,是輔相重臣之失職。亦尚(辯)逆于朕,句謂繳納訴訟費是聽汝斷獄的,汝不受理,官司會一直申辯上訴于朕。言下之意,你這不是給朕找麻煩嗎!

凡人無獄亡(無)(譖),廼隹(唯)惪(德)亯(享):原簡行文有省略,“廼隹(唯)惪(德)亯(享)”應理解爲諸侯以玉幣致享,廼爲王之德惠及天下,朝覲以行三享之禮。

亯(享)(載)不(孚),是亦引休:,整理者注:“‘’字‘門’中所從爲上博簡《緇衣》‘萬邦作孚’之‘孚’字。‘孚’訓‘信’。”引《左傳》莊公十年:“公曰:‘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對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14]引,相薦逹曰引。《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灌夫亦倚魏其而通列侯宗室爲名高,兩人相爲引重”,集解引張晏曰:“相薦逹爲聲勢。”《後漢書·張皓王龔列傳》:“顯登者以貴塗易引。”休,止也。諸侯納幣,“攝”是相薦逹經手人,倘若“受幣之事”出現舞弊,不能盡數入庫,是“引休”也。

女(汝)則亦受(幣):“受幣”乃“攝”職守,下文言及“女(汝)母(毋)(婪)”,知“亦受幣”話中有話。《周禮·天官》:小宰之職,“凡賔客贊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幣之事。”《周禮·春官·小宗伯》“大賓客受其將幣之齎”,注:“謂所齎來貢獻之財物。”疏:“此謂諸侯來朝覲,禮畢,毎國於廟貢國所有,行三享之禮。諸侯以玉幣致享,既訖,其庭實之物則小宗伯受之。”“人”“隹(唯)惪(德)亯(享)”而助祭,汝亦受幣,是輔相重臣之索賄受賄,是瀆職。

女(汝)廼尚(祗)逆告于朕:諸侯朝覲玉幣致享,地方納貢,涉及“胙之土而命之氏”之分封,涉及設官分職,國之大事,不容玩忽職守。汝須恭敬從事,如實復命於朕。

以上第六節。特別告誡,余既明命女(汝),不得如沖子般朦朦朧朧干壞事。凡人有獄有譖,汝須履職受理,不得玩忽職守;凡人無獄無譖,如諸侯以玉幣致享,汝履職受幣,不得瀆職舞弊。

 

 



[1]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

[2] 有必要說明,論者或解上博藏三“亙先”爲“極先”,附和者眾,筆者一直不以爲然。清華藏八《邦家之政》簡6-7“下(瞻)亓(其)上女(如)父母,上下相(復)也,女(如)是者亙(恆)興”,《治邦之道》8:“皮(彼)善與不善,幾(豈)有亙(恆)穜(種)才(哉)”,亙不可讀爲“極”,是很清楚的。清華藏八《攝命》14“女廼敢整(正)(恆)”,17“亡(罔)非楚(胥)以涇<>(恆)”,明明是“恆”之異構,整理者皆讀爲“極”。其實不必。

[3] 辟,《釋文》:“馬鄭音避,謂避居東都。”現在看來,辟應解爲攝政行令。

[4] 王寧已引“傳統的斷讀”。王寧:《清華簡<攝命>讀札》,復旦網http://www.gwz.fudan.edu.cn18/11/27

[5] 郭店簡《五行》10:“亦既見(止),亦既訽(覯)(止),我心則〔兌(說)〕。”,帛本《五行》179作“之”,《詩·召南·草蟲》作“止”。

[6] 蕭旭:“,讀為卑,賤也,小也,猶言鄙薄、輕視。‘于余’之‘于’表示被動句式。簡文謂我治理國家唯有御事,我厭恨他們已經離心離德,他們不歸順於我,則為我所鄙視。” 蕭旭:《清華簡(八)<攝命>校補》,復旦網http://www.gwz.fudan.edu.cn18/12/07

[7] 蕭旭:“訓敗的本字為‘殬’,‘斁’亦借字。”同上引蕭旭《校補》。

[8] 參《邦家處位》2:“人甬(用)唯遇利御,必(中)亓(其)備(服)。”

[9] 是乃家天下時代局限。有教無類則“沖子”與百姓之“子”無別。

[10] 石小力:《清華簡第八輯字詞補釋》,清華保護中心網http://www.tsinghua.edu.cn18/11/17。紀念清華簡入藏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成立十周年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清華大學,201811月,第299頁。

[12] 陳思鵬:《舊釋“粦”字及相關問題檢討》,紀念清華簡入藏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成立十周年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清華大學,201811月,第54-64頁。

[13] 嚴格地說,整理者所謂“‘幣’功能與‘束矢’相當”是不準確的。與“束矢”相聯繫之“幣”是繳納的訴訟費,而享祭之“幣”本質上屬於貢賦。

[14]王寧:“‘’當即‘??’字。”《康熙字典·門部》云“《篇海》音閻,出《釋典》”,非其古音古義。疑此字乃郛郭之“郛”的或體,故從門會意,亦得讀爲“孚”訓“信”,然整理者理解文意似有可商。“德”字當讀“置”,二字同端紐職部,音同可通。“置享”即《說文》:“奠,置祭也”之“置祭”,謂舉行祭祀。簡文的“孚”亦即此中的“信”和“孚”。蓋古人祭祀,向祖先、神靈獻祭的祭品(犧牲玉帛)都有定數,是與祭祀對象約定好的,祭祀時足數而貢則爲“信”爲“孚”,不足數就是“不信”、“不孚”。同上引王寧《讀札》。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9年1月2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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