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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鵬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札記——對“否吏及宦”句式簡文及相關問題的釋讀
在 2019/3/4 14:25:57 发布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札記

——對“否吏及宦”句式簡文及相關問題的釋讀

 

(首發)

范鵬偉

科學出版社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多處出現“宦皇帝”“宦皇帝者”“宦”等詞,給漢代的皇帝制度以及職官制度的研究帶來了源頭活水。裘錫圭先生《說“宦皇帝”》一文指出,“宦本是為人臣僕的意思。郎官、謁者之流本是門廊近侍,有類家臣,故以‘宦’稱”。[1]閻步克先生《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一文不僅進一步研究了“宦皇帝”者的人員構成,指出其“主要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御驂乘、太子舍人等,他們構成了一個侍臣系統。”[2]而且重點論述了“宦皇帝”群體與“吏”的不同。[3]

其後又有黃怡君、孫少華等學者對部分簡文中的“宦皇帝”作過討論。黃文指出了閻文對簡210的解讀所存在的問題,認為其中的“非吏及宦”是“非吏及非宦”,同時又認為,簡291—簡293中的“不為吏及宦皇帝者”指的是“不為吏者”與“宦皇帝者”[4];孫文對簡291—簡293中“不為吏及宦皇帝者”的斷句和理解與閻文、黃文相同。[5]上述幾篇文章的研究主旨各有不同,但是在具體的討論中對於“非吏及宦”與“不為吏及宦皇帝者”的解讀仍有可商榷之處。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探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非吏及宦”與“不為吏及宦皇帝者”簡文及相關問題。

一、“非吏及宦”應指既非吏又非宦

《二年律令·置吏律》載:

    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二一〇)[6]

閻文對此條的解釋存在前後矛盾之處。閻文先說:

對任人不廉不勝者,其人若“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的話,懲罰是罰金和戍邊;相應可以推知,這人若是“吏”的話,懲罰就是“免任”了。換句話說,“亦免任者”所針對的,應該是“吏”。[7]

後面又說:

為什麼對“吏”免官而已,對“宦”者卻不僅是免官,還得罰金和戍邊呢?這個道理也很簡單:由前可知,人們之所以肯去“宦皇帝”,衹是為了由宿衛或侍從獲得進身資格;至於做郎官本身,那是沒多大便宜的。......這樣看來,對“宦皇帝者”中任人不善者,若衹是免官的話,不就太便宜他們了麼?一定得加上罰金和戍邊二歲,纔能構成與“吏”之“免任”同等力度的懲罰呢。同時我們看到,對“宦”與“非吏”的懲罰是相同的,說明在時人看來,“宦”與“非吏”的待遇相近。[8]

先認為對“非吏”和“宦皇帝者”的懲罰是罰金和戍邊,“免任”針對的是“吏”;後又認為對“宦皇帝者”不僅是免官,還得罰金和戍邊。

閻文解讀的問題,除了前述的矛盾之外,還在於:如果對“宦皇帝者”來說,“之所以肯去‘宦皇帝’,衹是為了由宿衛或侍從獲得進身資格”,那麼“免任”應該纔是最致命的懲罰,這一懲罰將直接斷送這些人“獲得進身資格”的基礎,並不是“太便宜”。而且,如果“宦皇帝者”如閻文後來的解讀那樣“不僅是免官,還得罰金和戍邊”,那麼,依據簡文的行文順序,“非吏”者的懲罰也就變成了既免任又罰金、戍邊,可是,對“非吏”而言,本就無職任,若要免任的話,免何任呢?

歸根結底,是閻文對簡文“非吏及宦”的解讀出現了失誤。簡文後一句應該斷為: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非‘吏及宦’”指的是“既非吏又非宦(皇帝者)”。即對既不是吏又不是宦皇帝者的人,懲罰是罰金四兩外加戍邊兩歲。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210的“非吏及宦”》也持此種觀點。[9]由於這些人既“非吏”又“非宦皇帝者”,因此他們無職任可免,衹能是罰金加戍邊。與此相對,簡文前一句“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以免,亦免任者。”所對應的應該也包括了“吏”和“宦皇帝者”在內。這樣,《二年律令·置吏律》這條簡文,針對的其實是兩類人群:有職任者和無職任者。所任不廉、不勝而被免,置吏者也要承擔連帶責任。置吏者有職任,則免職任;無職任,則罰金、戍邊。我們從傳世史料的記載中也能找到類似的證據。

《漢書·何武傳》載:“徙京兆尹。二歲,坐舉方正所舉者召見槃辟雅拜,有司以為詭衆虛偽。武坐左遷楚內史。”[10]何武作為京兆尹,舉人不賢,要受坐左遷。《漢書·蕭何傳》載:“(蕭壽成)坐為太常犧牲瘦免。”[11]禮儀使用的犧牲較瘦,主要責任當然不在長官太常,而在辦理具體事務的太常僚屬,此條應該可以和“置吏不勝任”的罪名類比。《漢書·杜業傳》載:“會司隸奏業為太常選舉不實,業坐免官,複就國。”[12]太常選舉不實,懲罰也是免官。

我們再來看兩條處罰案例,作為旁證。《漢書·景帝紀》中載:

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13]

吏在遷、徙、免、罷時接受故官屬財物而犯法,所處的懲罰主要有“奪爵”“免之”“罰金”“沒入所受”。遷、徙、免、罷的吏在爵位方面可分為有爵與無爵兩種情況;在職任方面也可分為有職和無職兩種情況,因為免、罷的吏肯定沒有職任,但遷、徙的吏可能還有職任。最後一句“沒入所受”應該是不管有爵無爵、有職無職都要罰沒的,因此這條懲罰是針對各種情況的,它反映出這些懲罰是遞進地執行。首先,“奪爵”是針對爵位的處罰,有爵者要被奪爵。其次,“免之”是針對職任的處罰。《漢書》“免之”後有注:“李奇曰:‘有爵者奪之,使為士伍,有位者免官也。’師古曰:‘此說非也。謂奪其爵,令為士伍,又免其官職,即今律所謂除名也。謂之士伍者,言從士卒之伍也。’”[14]李奇沒有交待“奪爵”和“免之”是選擇性執行還是同時執行,相較而言,顏師古的解釋更加合理。因為被“免”、被“罷”的吏已無職任,但“遷”“徙”的吏可能還有職在身,所以對“遷、徙、免、罷”吏的懲罰應該就是有爵奪爵且有職免職。“免之”是繼“奪爵”而起的針對有職任者的處罰。最後,“無爵”的情況又是繼前面兩種情況而起的“無爵無職”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對他沒有什麼可以罰的了,纔罰金二斤。

《漢書·衡山王傳》中的記載也能證實上面的推斷。《衡山王傳》載:

衡山王賜,淮南王弟,當坐收。有司請逮捕衡山王......膠西王端議曰:“安廢法度,行邪辟,有詐偽心,以亂天下,營惑百姓,背畔宗廟,妄作妖言......當伏法。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皆當免,削爵為士伍,毋得官為吏。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15]

這裏的表述就很明確了。首先,“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皆當免,削爵為士伍,毋得官為吏。這裏“吏”和“近幸臣”是並列的,處罰是被免。其次,“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這個“它”,蘇林注曰:“非吏故曰它。”顏師古注曰“為近幸之人,非吏人者。”[16]蘇林的注沒有得其要旨,顏師古的注則一語中的。“它”應該就是上文所說的“宗室近幸臣”。賈誼在《新書·等齊》中舉了很多例子來論證諸侯王往往比擬皇帝。例如:“諸侯王所在之宮衛,織履蹲夷,以皇帝所在宮法論之;郎中、謁者受謁取告, 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諸侯王或不廉潔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漢法, 事諸侯王乃事皇帝也。”[17]王的近幸之人正是可以比擬“宦皇帝者”的群體。由於前面已經將“吏”和“近幸臣”處以免任。所以後面“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就應該是“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即“既非吏又非它(近幸臣)”者,處罰是贖死金。這和《二年律令》簡文的行文就高度類似了。

綜上所述,在律文、詔書、官僚廷議中,犯法的“吏”與“宦皇帝者(近幸)”是一個懲處標準,而“既非吏又非宦皇帝者(非近幸)”的人是一個懲處標準。也就證明了將《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0解讀為“有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罰金四兩,戍邊二歲。”是正確的。

二、“不為吏及宦皇帝者”應指既不為吏又不為宦皇帝者

《二年律令·賜律》載: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二九一)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裊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飯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醬少半升。(二九二)司寇、徒隸,飯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鹽廿分升一。(二九三)[18]

閻文在論述“吏”有祿秩而“宦皇帝者”無祿秩時說:“在上文中,‘不為吏及宦皇帝者’以爵為比。‘不為吏者’當然無秩,讓他們以爵為比是很好理解的;可‘宦皇帝者’顯然也是官兒,他們的賜物,為什麼依照爵位而不是依照於祿秩呢?這就回到前面的論點上了:這些‘宦皇帝者’沒有祿秩,按慣例是依照爵位。把‘宦皇帝者’跟‘不為吏’者做同等考慮,可見‘宦皇帝者’跟‘不為吏’相近,不被朝廷視之為‘吏’。”[19]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210的“非吏及宦”》一文也認為簡291—簡293中的“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句法與簡210“非吏及宦”的句法不同,指的是“不為吏者”與“宦皇帝者”。孫少華《“宦皇帝”與漢初諸子文學的“母題共性”》也作如此認識。[20]黃文還參考《賜律》簡294“吏官庳(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認為“若簡291-293指的是‘不為吏及不為宦皇帝者’,就不能與簡294說的某些吏‘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相對照了。”[21]

此條所賜為何我們不得而知。由於閻文主要在論述“宦皇帝者”與“吏”的不同,因而在解讀時,將“‘宦皇帝者’跟‘不為吏’者做同等考慮”,但此句的解讀值得再討論。依照閻文的理解,“不為吏”者與“宦皇帝者”都是按照爵位來賜賞的。“不為吏”者沒有職任無法區分,因而以爵位賜賞可以理解。但是,“宦皇帝者”有具體的職任,除了爵位序列外,還可以有其他的序列等級可用來作賜賞的劃分標準。我們看《惠帝紀》詔書中,在賜賞時對於閻文所認定的“宦皇帝者”就是按職任賜賞的: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循、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御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滿五歲二級。[22]

黃文實際上繼承了閻文的認識。其文提出的“若簡291-293指的是‘不為吏及不為宦皇帝者’,就不能與簡294說的某些吏‘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相對照了。”[23]的反向假設正好暴露了其問題。我們也可反向假設一下:如果按黃文的理解,簡291—簡293是在說“不為吏”與“宦皇帝者”按爵級如何如何賞賜,那麼簡294中“官卑而爵高”的吏比照“宦皇帝者”爵位受賜,就等同於比照“不為吏(非吏)”的爵受賜,這就產生了矛盾——“吏”比“不為吏(非吏)”,從而導致“官卑而爵高”的吏、“不為吏(非吏)”、“宦皇帝者”成了一個標準,那上述簡文作各種劃分還有什麼必要呢?

如果我們將“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重新斷句為: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即賜的對象是“既不為吏又不為宦皇帝者”的群體。否定詞“不為”後停頓,將“吏”與“宦皇帝者”等同,而不是如閻文、黃文那樣將“不為吏”與“宦皇帝者”等同,那麼對簡文的解釋似乎就更加合理了。將“吏”與“宦皇帝者”等同的例子在《二年律令》中還可以找到。如《二年律令·戶律》載:“欲益買田宅,不比其宅者,勿許。為吏及宦皇帝,得買舍室。(三二〇)”[24]及《徭律》“吏及宦皇帝者不(四一一)與給傳送。......(四一二)”[25]等。《惠帝紀》詔書中也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系。”[26]的記載。

這樣,《二年律令·賜律》此條的賜賞對象就“變”成了“不為‘吏及宦皇帝者’”。參看後文所列舉的二十等爵中的爵級,由於這些人既不是“吏”又不是“宦皇帝者”,共同的特徵是“有爵無職”,因而無法按照職級來賜賞,衹好以爵級為依據來劃定賜賞等級。相反,“吏”與“宦皇帝者”,他們除了爵位等級外,還可以以其他序列等級來賜賞(比如《惠帝紀》詔書中的具體職任),所以就不是必須以爵級來受賜了。而當吏的官卑而爵高時,按官受賜顯然“吃虧”,所以允許按爵比照“宦皇帝者”的爵位來受賜,為什麼這樣操作?下文便作論述。

三、“吏官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是對官卑爵高的吏的優待

  《二年律令·賜律》載:

    吏官庳(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二九四)[27]

閻文認為

無論如何都能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況下,朝廷允許“吏”根據自己的爵位,比於“宦皇帝者”之依爵賞賜等差,卻不是比於“宦皇帝者”之祿秩等差。這再度說明,“宦皇帝者”有爵而無秩,所以想比其祿秩也沒法兒比。這種“以宦皇帝者爵比賜之”的制度,我想有時會成為一種“秩—爵—秩”的繞彎子“比”法,也就是說,先由“吏”之爵比於“宦皇帝者”之爵;再由此爵、秩相比之法,“比”於某級之秩。比方說吧,有一位三百石之“吏”擁有五大夫之爵,那麼他受賜時應先比於“宦皇帝者”中的五大夫,再遵循《賜律》“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條文,按八百石受賜——又“比”回到“秩”這邊兒來了。[28]

如上所論“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指的是“賜既不為吏又不為宦皇帝者”,所以閻文比方中的“再遵循《賜律》‘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條文,按八百石受賜——又‘比’回到‘秩’這邊兒來了。”是有問題的。不過這不影響閻文上面關於“宦皇帝者”無祿秩的論述。由於閻文旨在論述“宦皇帝者無祿秩”,所以其解讀是,允許“吏”根據自己的爵位比於“宦皇帝者”之爵來受賞賜,而不是比於“宦皇帝者”之祿秩等差來受賞賜,說明的是“宦皇帝者”有爵而無秩。

此條還可在閻文基礎上作另外的解讀。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況下,由於官卑所以祿秩低,按這個低祿秩受賜顯然“吃虧”,這時候國家允許這些人以高爵位來比照同等爵位的“宦皇帝者”從而提高受賜標準,然後受賜。也就是說,假設一個五大夫爵的低職吏,他可以按照一個五大夫爵的“宦皇帝者”的標準來受賜。簡文這裏衹有“爵—爵”的比照,按爵位序列來比照,拋開律文的規定,那麼“官卑而爵高”的吏可以比擬的其實有三種人:擁有同樣爵位的“官高”的“吏”;擁有同等爵位的無職任群體(如前文所述的“既非吏又非宦皇帝者”);擁有同等爵位的有職任的“宦皇帝者”。第一種情況下,讓一個官卑的吏去比照官高的吏,會造成“吏”群體內部賜賞標準的矛盾與混亂,這應該是不作這樣規定的原因所在。這樣就衹剩下後面兩種情況。由於“宦皇帝者”是皇帝的近侍群體,地位比較特殊,所以,在“吏官卑而爵高”情況下,吏要受賜,國家允許他以爵位來比擬同等級爵位的“宦皇帝者”的受賜標準,而不是讓他去比擬同等級爵位的無職任群體,這實際上是對“官卑而爵高”的吏的一種特殊優待。

《漢書·惠帝紀》載: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謁者、執循、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御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滿五歲二級。[29]

《漢書·昭帝紀》載:

二年夏四月,上自建章宮徙未央宮,大置酒。賜郎從宮帛,及宗室子錢,人二十萬。吏民獻牛酒者賜帛,人一匹。[30]

“民”裏面應該包括有“既非吏又非宦皇帝者”,相較於後文的近臣宦皇帝者,顯然後者的賜賞更加豐厚。假使一個官卑爵高的吏要用爵位比照同等爵位的其他群體,在不能比照“吏”而衹能在“既非吏又非宦皇帝者”“宦皇帝者”中選擇的話,比照同等爵位的“宦皇帝者”顯然更合算。

這種優待可能不僅包括所賜物資數量,還包含賜予資格的給予上。《漢書·宣帝紀》載:

五月,鳳皇集膠東、千乘。赦天下。賜吏二千石、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賜天下人爵各一級,孝者二級,女子百戶牛、酒。租稅勿收。[31]

如果拋開這條賜令中所賜為爵位的限制,假設有一個五百石的吏,那麼根據這條賜令,他可能衹能享受到“天下人”的待遇;但如果他官卑而爵高,國家可能就允許他比照“宦皇帝者”,那麼他就可能躋身於“宦”的行列享受同等的待遇。

綜上,筆者以為這就是《二年律令·賜律》這條規定的用意所在——給他們一個“吏”以外的標準作參考,而且這個標準相對而言是在優待這些官卑爵高的吏。

 

 

 



[1] 裘錫圭:《說“宦皇帝”》,《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52153頁。

[2]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 81頁。

[3]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

[4] 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210的“非吏及宦”》,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6

[5]  孫少華:《“宦皇帝”與漢初諸子文學的“母題共性”》,《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第3948頁。

[6]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6頁。

[7]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 83頁。

[8]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8384頁。

[9] 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210的“非吏及宦”》,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6。本文將從其他方面再作證明。黃文“‘非吏’有時候包含‘宦皇帝者’在內”的解讀及其對《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中顏師古的注的理解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10] 《漢書》卷八十六《何武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3484頁。

[12] 《漢書》卷六十《杜周傳附杜業》,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682頁。

[13] 《漢書》卷五《景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40頁。“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原標點為“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此處筆者作了改動,原因見正文。

[14] 《漢書》卷五《景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41頁。

[15] 《漢書》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152頁。

[16] 《漢書》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153頁。

[17] (漢)賈誼撰,閻振益、鈡夏校注:《新書校注》卷一,“等齊”,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46頁。

[1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9頁。

[20] 孫少華:《“宦皇帝”與漢初諸子文學的“母題共性”》,《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第3948頁。

[21] 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210的“非吏及宦”》,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6

[22] 《漢書》卷二《惠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85頁。

[23] 黃怡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210的“非吏及宦”》,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6

[2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3頁。

[2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頁。

[26] 《漢書》卷二《惠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85頁。

[27]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9頁。

[28] 閻步克:《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82頁。

[29] 《漢書》卷二《惠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85頁。

[30] 《漢書》卷七《昭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28頁。

[31] 《漢書》卷八《宣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42頁。

 

 

   编按:本文表述有改动,现将修订稿重新发布,请读者留意。


                                   2019年10月23日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9年3月3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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