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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床前明月光”新解质疑 —与周同科先生商榷
在 2019/8/6 17:13:28 发布

“床前明月光”新解质疑

—与周同科先生商榷

 

沈伟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摘要周同科先生《“床前明月光”本义与“床”—“牀”通假字说》一文对“床前明月光”中的“床”提出新解,认为这里的“床”是指建筑物台基、檐廊,并否定“牀”与“床”的正俗异体关系,认为“床”是原有本义(台基、底座义)的独立字体。然而,经过对周文所持观点及论据分别从字形演变、日韩语材料、诗文文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后发现其结论并不可信。“银床”不能当“井台”讲,表台基义的“床”字是不独立存在的,“床”就是“牀”的俗字。

关键词】床前明月光;银床;五丈床;石床

 

对李白《静夜思》“床前明月光”的“床”的讨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发轫以来,直至今日仍未达成共识。这已成为训诂学研究的一个经典案例,包括传统语言文字、古典文学文献、考古文物等诸多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发表意见,不少中小学教师、社会人士也参与其中。粗略统计,仅见诸于学术刊物的文章就有近五十篇。[1]可谓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影响广泛。主要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卧具说”、“胡床说”、“井栏说”、“坐卧具多功能说”等,各说内部也略有差异。校量诸说,仍当以“坐卧具多功能说”最为可信。然而,近年来仍不断有立论新颖却论证乏力,违背基本事实的“新解”问世,例如周同科先生2013年发表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上的《“床前明月光”本义与“床”—“牀”通假字说》一文(下简称“周文”)。周文认为:

“唐人谓井栏为银床”之“银床”,当为“限牆”之误。根据字形、字理分析,“牀”、“床”并非异体字,而是通假字,二者各有本义。“床”的本义是建筑底座、台基,这个本义被完整地保留在日、韩书面语训读中。《静夜思》“床前明月光”之“床”本义应该是“檐廊”,当年李白望月思乡,不在卧床,不在几、凳,亦不在井旁,而是伫立在异乡的檐廊。(摘录自周文“摘要”)

现针对周文观点及论据,拟从字形、日韩语材料、诗文文义三个方面提出商榷意见。

周文认为“牀”与“床”不可能是讹变或异构所产生的异体字,从形体结构上难以解释后起的俗字“床”的来源,因而认为“牀”与“床”只能理解为通假关系,即两者是音同而各有本义的。在其看来,“床”字的本义应是建筑物下高出地面的台基,它“必须”拥有一个更早的正体字形QQ图片20170525233501.png。这个字形从广、牀声,自然能与“牀”建立起通假上的字音联系,也清晰指示了其本义与房屋构造有关。而我们今天看到的字形“床”,则是QQ图片20170525233501.png省去其声符“牀”中“爿”形的结果。这个假设既解决了俗体“床”的来源问题,又能为其“床前明月光”的新解提供有力的支持。但是,俗体“床”字的产生真的无法用“床”的字形演变来解释吗?

“床”作为“牀”的俗体,屡见于字书,其来源之前并未引起特别重视。周文能从习焉不察之处发疑,是值得肯定的。从古文字字形来,“爿”象床形,是“床”的初文,后加义符“木”而专成“牀”字,同时“爿”兼表音,如牆、狀、戕等字皆从“爿”得声。而“床”从“广”从“木”,有观点理解为后造的会意字,与“牀”是属于造字方法不同而产生的异体字。如《字源》:“‘牀’本是形声字,俗书改‘爿’为‘广(音yǎn)’,写作‘床’,成为从广从木的会意字。”[2]又如《汉字字源》:“现在的‘床’字是后起的习用字,由‘广’和‘木’构成。‘广’字有房子的含义,整个字的意思是房内的大件木制品,由此也能形成床铺的含义。”[3]令人信服的字形分析必须能够适用于现存所有的相关字形,否则便存在疏漏。对于 “床”的部分异体字形,会意造字的说法遇到了困难。请看以下几个字形:


QQ图片20170526101606.png东汉《许卒史安国祠堂碑》[4] QQ图片20170526155744.png《碑别字新编》引《宝梁经》


QQ图片20170526160136.png《碑别字新编》引北齐《齐王怜妻赵氏墓志》


QQ图片20170526160530.png敦煌卷子S.2073《庐山远公话》 [5]


 从以上字形不难看出,“床”字的产生,并不是简单地将“牀”中的“爿”换成“广”,事实上这中间经历了一个类似从“疒”的发展阶段。当“床”被收入字书,其作为“牀”字标准俗字及日常通用字的地位得到确立之后,上述字形才逐渐被舍弃。

孤立观察字形,通假说似乎能够成立,从“疒”的字形可以解释为QQ图片20170525233501.png中“爿”和“广”的合书而导致的讹误形变。但若将从“爿”诸字的字形演变过程作一个整体的考察,则不难发现其中问题。如牆、莊(庄)二字的部分异体字形:


《汉孟郁修尧庙碑》 东汉《史晨后碑》


 QQ图片20170526135343.png《武梁祠堂画像》 QQ图片20170526134520.png《祝长严欣碑》 QQ图片20170526134515.png《郭究碑》


QQ图片20170526135120.png《孙叔敖碑》 [6]


上述二字都曾出现过疑似从“疒”的异体字形,这与“床”字的情况极其类似。当面对某一类字形同时产生如此规律一致的演变时,恐怕周文的解释就值得怀疑了。依其思路,是否牆字也曾有过从“广”从“牆”的异体,巧合的是,牆也恰与房屋、建筑相关。但莊字又作何解呢,总不能也给其加个义符“广”吧?显然,为了说解的合理而凭空构拟出一个从未见的字形来,这样的做法是危险的,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事实上,周在行文中已经意识到“牀”与“莊”在字形变化中的某些相似点,遗憾的是,并未就此展开更深入的思考。

“床”字不从“广”,“广”形是“疒”形的简省,而“疒”与“爿”的相讹混现像是常见的,[7]乃至于在《广韵》中“疒”字除有尼戹切一读以外,还有与“牀”字在同一小韵的“士庄切”的读法。讹混的根源在于,“疒”字本身就包含有“爿”形。《说文》对“疒”字的说解为:“倚也。人有疾病,象倚箸之形。”篆形作10830。更早的甲骨文材料则更为清晰地揭示出造字本义,如10825(甲3078)、10827(乙738)。[8]诸字形皆象人形卧于床,人形之中或有若干点形,象汗滴或血滴,皆是表人有疾病之义。之后人形与爿形逐渐合并简省,共享竖画,始成《说文》之篆体。[9]10830(疒)与723F(爿)本已十分接近,仅有一短横之别,容易与字体中其它的笔画相混而发生形变。更何况723F(爿)存在有如下的写法:S2){OF90DLVTF6K([I74X~8(壯字,望山楚简一·一七六)。[10] “爿”形的竖笔在日常书写中往往会出现延长弯曲的现象,这样与“疒”字便更难区分。《古文字谱系疏证》中收录了(莊)字的三个字形,[11]又收录了55BI6T6B2OD{1{6W$O~(GZ1(蘠)字,[12]本应从爿的字形明显与疒讹混,多出了一短横。又如“?”字,《说文》:“寐而有觉也。从宀从疒,梦声。”裘锡圭先生认为“‘?’字所从的‘疒’本应作‘爿’,《说文》篆形有误。”[13]又如XJC`Q4F)Z6NZ)N13%F{2O32字,张亚初先生分析:“《说文》无此字。商代卜辞从爿、从口。东周铭文从爿、从言。口旁、言旁相通。在古文字中,爿旁演变为疒,所以XJC`Q4F)Z6NZ)N13%F{2O32即后世之??。”[14]类似的例子并不鲜见,学者们也早已措意,可以说,文字学家在“爿”与“疒”的关系问题上,是达成共识的。

概而言之,“床”就是由“牀”字经过与“疒”的讹混干扰演变而来的,这是纯粹的字形讹变的过程,不涉及所谓读音上的通假,自然也就没有假设中与“牀”音同而本义有别的那个QQ图片20170525233501.png字的存在。“牀”、“床”二字之所以会引起误解,根源还是在于它们之间的形变关系较为复杂迂曲,非一望可知,需要通过客观细致的搜集分析方能窥见其内在规律。

日韩两国在历史上受中华文明影响之深毋庸赘言,在语言文字方面尤是如此。近年来,日韩语材料对于古汉语研究的重要作用日益得到学者们的重视,这自然是可喜的进步。然而,对任何材料的引用都必须建立在充分鉴别和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尤其是缺乏天然语感的非母语材料。周文所举日韩训读的论据,事实上就并不牢靠。

“床”字在日语中确如周文所言,有音读和训读之分。然而其对音读和训读的理解似乎有所偏差。所谓音读,即用汉字传入之际的汉语读音来发音,汉字传入的历史阶段不同,自然读音也就随之变化,故而有吴音、汉音、宋音的说法。日语中“床”的音读不单独使用,而是与其它汉字组成词组,如“起床”、“病床”等,与汉语中的词义是基本吻合的。训读则是采用日本固有语言来读汉字,仅取用汉字的义。值得引起特别注意的是,训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翻译”,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日语固有读音所代表的准确含义与汉字意义之间并非总能严丝合缝。就以“床”字为例,“床”字在日语中有两种训读法:とこ(toko)和ゆか(yuka)。前者一般亦用于合成词,多表示床铺、被褥,亦可表示河床,苗床等,这与汉语中的用法也是关系紧密的,但周文完全忽略了这一事实,径将后者所表之“地板”义看成了“床”字的唯一训读法。其实,表“地板”义的训读也与坐卧具有关,非是所谓保留了古汉语中“床”字的本义。

在日语中,“床”之所以有“地板”义,其根源在于日本特有的建筑式样和起居习惯。有学者指出,ゆか在早期的日语文献中有表“床”的用例,其特点是“家中高出一些的地方”,而日本的房屋样式本就高出地面,加之日本民众始终保留席地而卧的习惯,对其而言,房屋的地面地板承担了床的功能。因此,ゆか便引申出了“地板”义。[15]日本建筑学家太田博太郎也谈到:“改变席地而坐生活方式的首要原因是为了躲避地面的潮气,另一个原因则是贵族们为了宣示他们的威严。日本室内木地板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让人们落座于远离地面的场所,在这一点上,日本室内的木地板与椅子、寝台具有同等的意义。”[16]事实上,日语中“床”字的这种特殊用法早就为学界所关注,在中日同形词研究中是一个典型例子,常被用来说明汉字进入日语后由于受到日本社会文化的影响而产生了新义。[17]

韩语中的情况则又与日语不同,韩语废除了汉字,失去了字形的纽带,就无法确切判定汉字“床”在韩语中所对应的具体义项。就拿周文所举《韩汉大辞典》中的例子来说,辞典原文如下:

??1【名】①(韩式房屋的)地板,厅板。②檐廊。[18]

很显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所谓“牀/床”的释义,这也不符合韩语的实际情况,因为同在《韩汉大辞典》中另有表卧具床的??[19]而周文却对此未加说明。朝鲜半岛同日本一样,也形成了坐卧于地板上的习惯,除了能够对抗潮湿以外,更可以在地面与地板层之间加热取暖,即所谓“温突”,与东北地区的“炕”类似。与“温突”共同构成朝鲜半岛住居特色的是较高的木板铺地,房屋的大厅及门前(檐廊)均可铺设,以供活动或出入,这就是周文所举的??,也称“抹楼”。[20]值得注意的是“温突”起源于半岛北方民宅,后地域上向南方扩散,阶级上则逐渐被上层贵族所采用。这一变化大致发生在李朝王朝时期,即中国元明之后,而在此之前,贵族是睡床的。宋徐兢所撰《高丽图经》记录徐氏入高丽后的见闻,其中“卧榻条”云:“卧榻之前,更施矮榻……殊不觉有夷风。”又“文席条”云:“文席,精粗不等;精巧者施于床榻,粗者用以籍地。”[21]同是高丽王朝成书的《三国史记》是朝鲜现存最早的史书,以汉文编纂,其中就记载了新罗时期等级制度(即骨品制)在房屋建筑方面的表现,真骨(仅次于王族“圣骨”的大贵族)“床不饰玳瑁、沉香”,六头品(又次一级的贵族)“床不得饰玳瑁、紫檀、沉香、黄杨”。[22]毫无疑问,在“温突”还远未在上层阶级中流行的新罗时期(基本对应于唐朝),此“床”是卧具,与地板无涉。周文可能受到了“床有地板义”这一先入为主的判断影响,加之对日语材料的曲解,将韩语中的地板当做了床。所以,日韩训读材料作为论据均是站不住脚的。

回到诗文语境中重新审视“床”的含义,是否如周文所说,只有承认表“台基”的“床”字的存在,才能真正理解“床前明月光”等一系列诗句的意义呢?反之,这些诗句就扞格难通吗?必须指出的是,周文为了自成其说,不得不对“银床”、“井床”等词进行再辨析,因为如果“银床”、“井床”指井栏的话,那同为井的附属设施的井台就无法也以“床”称之了。周文认为“银床”是“限??”二字的形讹:“‘??’实为‘牆’之或体、‘樯’之通假字。‘??’之与‘牀’,字形近似,故而‘??’讹则为‘牀’。”又,“‘银’与‘限’极形似”,故而文献中旧释为井栏类义项的其实是“限??”。“限??”顾名思义,即起限制阻隔作用的墙状设施,即如井栏之属。

如此推论实属武断。首先,其论证逻辑有误。其论证过程如下:“而 ‘牆’的异体作 ‘??’,《集韵》:‘樯,或作??。’《玄应音义卷三》‘牆者’注:‘牆,又作樯。’”

显然,周文有预设结论之嫌。其给出的《集韵》与玄应《一切经音义》的论据明白无误地指出“??”为“樯”而非“牆”的或体,而“??”“樯”的通假关系更是无从谈起。即便 “牆”“樯”有如《一切经音义》中透露出的混用现象,“牆”非生僻字,也有俗用的异体字,完全没有必要去借用“樯”的异体字“??”,徒生纠葛。

其次,退一步讲,姑且承认有“限??”二字同时形误的可能性,但“限牆”一词于文献无徵,它是否真的曾经存在,是须存疑的。此外,若按照周文的说法,“限牆”表井栏类义,而“银床”表井台义,那么在水井这一方并不太大的空间中,联系紧密、同为井的附属设施但形制却迥异的“限牆”和“银床”发生讹混的概率有多大呢?即便偶误,作为再熟悉不过的日常使用器具,难道后人会不察而盲从,以致延误千年吗?

周文用“限牆”形误的假设来扫清“唐人谓井栏为银床”这一文献障碍,[23]那么“银床”一词便可安然表示“井台”义,乃至其最终得出了如下的结论:“古诗中凡言‘银床’、‘井床’、‘石床’者,皆指井台。”此论殊不足辨。

银床一词指井栏,拥有文献与实物的双重证据支撑,本无疑问。学者们之所以会对“银床”所指的井栏有不同的理解,是因为对“井栏”的具体形制与功能的误解。古井的营造,最初采用呈井字四角方形的木框层层相叠,以加固地下井壁,防止崩塌。此后,又逐渐发展出陶制井圈、条砖井圈,其形状也可如圆形、五角、六角乃至八角形等,井下之壁圈称甃。地面井口之上也可置井圈,防止人畜跌落及污秽入井,置于井口的井圈古称榦(亦即“韓”),可视作地下井圈的向上延伸,因而早期的榦当然也是木制呈井字形,故又可称井栏。但后来井栏在形制上同样发生了变化,呈现多种形状,以石制为多,兼有陶、铁、铜等材质,其中石井栏往往由整块岩石雕凿而成。除了井栏以外,少数考究的水井还会在外围四周树立栏杆,这就是周文所举苏味道《咏井》诗“玲珑映玉槛,澄澈泻银床”中的“玉槛”,是对栏杆的美称。这里的玉槛与井栏实非一物,完全可能同时出现,[24]不能作为排除银床为井栏的 “铁证”。

再者,学者们均承认银床与辘轳之间的紧密关系,银床之“床”当指其如床般的承载功能,而承载的对象就是辘轳类的汲水器具。正是出于此种考虑,周文认为井栏的主要功能是围挡屏障,并不适宜承架辘轳,而井台则较宜担此功能。殊不知,在井栏上架辘轳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汉代墓葬中,常出土作为陪葬明器的陶井模型,井栏上多架辘轳,如下诸图:


                                          
 

 

 

 

 

 

 

 


     图一  国家博物馆藏河南烧沟出土陶井[25]  图二  洛阳新莽时期墓葬出土陶井[26]

 

           

 

         图三  洛阳邙山出土西汉陶井实物[27]  图四  洛阳邙山出土西汉陶井结构图

汉后陪葬陶井的风俗渐衰,然而遗存的井栏实物,仍可证实其承载辘轳的功用。如江苏仪征出土的东晋石井栏“圆形口,沿下凹进一周,有二至四个圆穿”,江苏句容出土梁代石井栏“束颈,沿颈一周有对称四穿孔”。[28]这与汉井栏上的孔洞一样,是用于架设木质井架,以承载辘轳。有必要指出的是,早期的辘轳如上图所示,类似定滑轮,适宜架于井栏之上,而北宋才开始出现架设在井栏旁的单曲柄辘轳。[29]从这个角度来说,唐时承载辘轳的,并不是井台,反而极可能恰是井栏。明周祈所著《名义考》认为“银床”指辘轳架,亦当是明代时辘轳形制已非宋前旧貌而致误。[30]

从文献角度看,银床也不能解为井台。诚然,在许多语境中,“银床”究竟是指井栏还是井台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其均与井密切相关,在提到井时,上述义项的出现均有可能。但应当注意的是,井台是平整而卑下的,不同于井栏的直立且有一定高度,这是它们在形制上的显著区别,而正是这个区别,使得少数语境恰能够排除“井台”的可能性:

1. 独立傍银床,碧桐风袅袅。(唐·陆龟蒙《井上桐》)

2. 不收金弹抛林外,却惜银床在井头。(唐·李商隐《富平少侯》)

3. 梧桐杨柳岂知数,沙步露冷银床欹。(唐·曾巩《听鹊寄家人》)

4. 尔乃玉甃爰起。银床斯立。(唐·张耀《井赋》)

5. 玉甃护崩,谁识下无禽矣。银床防坠,不闻中有人焉。(唐·吕令则《义井赋》)

6. 敬刊翠琰。永识银床。噫嗟后学。揖此余光。(五代·徐铉《许真人井铭》)

如果“银床”作井台讲的话,那么显然“傍”、“欹”、“立”等字便落了空,井台也不能说是在“井头”,而“防坠”不正是周文所强调的井栏的功能吗?古井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其上或有铭文。《许真人井铭》宋拓本现藏上海图书馆,井铭刻于井栏,正是“永识银床”。[31]上述证据均无可辩驳地将“银床”指向井栏,而非井台。

至于周文认为的“床前明月光”(李白《静夜思》)、“绕床弄青梅”(李白《长干行》)、“床前磨镜客”(王维《郑果州相过》)、“下有五丈床”(李白《洗脚亭》)中的“床”也不是非作“台基”解诗义方可通达。《长干行》的所绕之床当是卧床,更有证据表明床可以作为稚儿学步、嬉戏的凭借及场所。[32]《郑果州相过》“床前磨镜客”的“床”,有学者也进行过讨论,也当认定为家具。[33]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下有五丈床”的“床”,因为无论是坐卧具、胡床、井栏等说均未安文义,值得进一步思考,现将《洗脚亭》原文摘录如下:

白道向姑熟,洪亭临道傍。

前有昔时井,下有五丈床。

樵女洗素足,行人歇金装。

西望白鹭洲,芦花似朝霜。

送君此时去,回首泪成行。[34]

全诗大旨浅近明了,诗人于道旁洗脚亭送别友人。“前有昔时井,下有五丈床”所描绘的是亭附近的自然环境。清人王琦旧注此“床”为井栏。显然这里可以首先排除家具,包括胡床的可能。似乎井栏说可以成立,因为前有井的提示,往来行人、樵女在井旁休憩、洗足,顺理成章。然而细察诗义,井栏说却有致命缺陷。一是“井”与“床”的位置关系问题。井栏必环绕古井,“下”字费解;二是“五丈”的尺寸,唐时尺度一丈约合今三米左右,五丈便是十五米。[35]井栏绝无此高度,且井栏与下文的休憩场景并无关联,似无需提及。李白好作夸张语,是否能理解为诗语的夸张呢?笔者以为亦无此可能。“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是为了极言瀑布之高,此处不需言井栏之高。极言时,其对象本身亦必有不寻常之处。瀑布本已极高耸,方可以三千尺摹状之,井栏高不过五尺,却以五丈称之,人皆知其谬,何得诗语之妙?

井台说似较井栏说合理:亭前有井,井下部有五丈的井台。樵女行人在井台上洗足歇息。可倘若稍加揣摩,却也不难发现其中的疑点。首先,依周文对井床的定义(“就是井口周围用砖石铺砌而成的高出地面的台基,其主要功能是保持井口周围清洁、防止雨污水倒灌。”),五丈就面积而言是过大了,很难想象一口道旁昔时之井会铺砌如此规模的井台。其次,更关键之处在于对于诗中的“前”、“下”两个方位名词的理解。揣摩诗意,“前”、“下”两词当同以洗脚亭为参照,即井在亭前,而床在亭下,如此则床与井无涉。唐诗文中两个方位词连用,多选用同一参照:

1.(行路)前有毒蛇后猛虎,溪行尽日无村坞。(唐·杜甫《发阆中》)

2.(城东坡)前有长流水,下有小平台。(唐·白居易《东坡种花二首》)

3.(蜀道)上有六龙回日之高标,下有冲波逆折之回川。(唐·李白《蜀道难》)

4.桑榆日及景,物色盈高冈。(高冈)下有碧流水,上有丹桂香。(唐·乔知之《定情篇》)

5.()前有浅山,屹然如屏。后有卑岭,缭然如城。(唐·沈颜《题县令范传真化洽亭》)

6.() 左有精舍,上有宝坊。凭岩架壑,崛起殿堂。(唐·邵真《易州抱阳山定慧寺新造文殊师利菩萨记》)

那此处的“床”究竟是何物?结合文献考虑,极有可能是石床。上文提到,周文认为“石床”也是指“井台”,但却没有给出例证。这个认识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汉语大词典》收有“石床”条目,共立两个义项:1、供人坐卧的石制用具。2、钟乳水下滴而成的笋状凝积物。检视所举文献,“石床”毫无疑问不是“井台”。更进一步讲,供人坐卧的石床当然可以是人为制造的用具,如《南史·宋本纪》:“帝素有热病……坐卧常须冷物,后有人献石床,寝之,极以为佳,乃叹曰:‘木床且费,而况石耶!’即令毁之。”[36]但是,山林间天然形成的平整岩石表面,可以供人坐卧休憩,形制与功能与人造床相类似,则也可以称“石床”,从这个角度看,《汉语大词典》的义项略有偏失。如:

1.浮舟千仞壑,总辔万寻巅;流沫不足险,石床岂为艰。(东晋·谢灵运《还旧园诗》)

2.纫兰以围腰,采芝将实腹。石床须卧平,一任闲云触。(唐·吴融《绵竹山四十韵》)

3.博罗老仙时出洞,千岁石床啼鬼工。(唐·李贺《罗浮山人与葛篇》)

4.石床埋积雪,山路倒枯松。(唐·皇甫曾《送著公归越》)

5.《山经》云:晥山东面有激水,冬夏悬流,状如瀑布,下有九泉井,有一石床,可容百人。 (《太平御览》卷四十三)

6.水悬百余丈,濑势飞注,状如瀑布。濑边有石如床,床上有石牒,长三尺许,有似杂采帖也。 (《水经注》卷四十)

7.其石自然成楼台柱栋,石床石池石田,制皆如人巧。父老云:此室者,仙所以觞百神也,而游猎者每践籍之。”(《太平寰宇记》卷一五八岭南道)

8.《南越记》云县有石井,甘淡半之,可给阖境不竭,又其南有石室皎洁明朗,中有石人像,中一石床,可坐百余人。(《广西名胜志》卷四)

由上举诸例可知,野外自然形成的石床同样具有坐卧功能,且面积往往较大,乃至竟可容百人,即便将一定的约数夸张成分考虑在内,也足证其有“五丈”的可能性,也更适宜过路行人暂歇。当然,单称“床”时也必须综合考虑上下文语境,才能确定是否所指是石床,在《洗脚亭》一诗中,帮助我们作出判断的限制性条件便是该“床”在野外、有供人歇息的功能、能以“五丈”称之,这些是排除“床”字其余诸说可能性的有力证据。诗中不言“石床”而单言“床”,是为了满足诗歌格律形式的需要。

总而言之,既然“银床”不能理解为井台,那么诗文中的“床”也就同理不会有井台义,表檐廊的“床”亦不存在。况且,若依新解,檐廊、井台均能称“床”,则又如何证明《静夜思》中的“床”一定是檐廊而不是井台呢?这是其自相矛盾之处。结合关于字形演变、日韩训读、诗文贯通三个方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相信:表台基义的“床”字是不存在的,“床”就是“牀”的俗体字。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实则是因为过度发挥了“床”字“居于物下以承托”的内涵。周文也意识到,这一内涵是是事物称“床”的得名之由,正如其引《中华大字典》:“凡荐居物下者多谓之床,如承齿牙之骨曰牙床,产朱砂之白石曰砂床。”同理,承托人体坐卧的就是家具的床,也包括河床、苗床、机床等。但切不能反过来认为居于物下有承托功能的事物就一定能叫作“床”。井台和房屋台基分别在井下及建筑物下起承托作用,但它们却没有称“床”的用法。内在理据的合理可能性不等于符合客观事实的必然性,中间必须有确凿可信的文献证据以及对相关文献的准确解读,而这两点恰恰是“床—牀”通假字说成立的最大障碍。

 

本文原载《中国文字研究》第二十九辑

 

 

 

 

 



[1] 另有报纸通讯、杂志专栏、个人专著、网络发表等渠道未统计在内。

[2] 李学勤主编:《字源》,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518页。

[3] 窦文宇、窦勇:《汉字字源:当代新说文解字》,吉林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 此碑又称《嘉祥画像石题记》,详见朱锡禄:《山东嘉祥宋山1980年出土的汉画像石》,《文物》1982年第5期。

[5] 黄征:《敦煌俗字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6] 上述字形均见于()顾霭吉:《隶辨》卷二,中华书局1986年版。

[7] 有学者将“爿”与“疒”的讹混作为古文字讹混现象典型例证之一,详参刘钊:《古文字构形学》(修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39页、146页。

[8] 李圃主编:《古文字诂林》第7册,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9] 详参董莲池:《说文部首形义新证》“疒”字条,作家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201页。

[10] 程燕:《望山楚简文字编》,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0页。

[11] 黄德宽主编:《古文字谱系疏证》,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912页。

[12] 同上,第1911页。

[13] 裘锡圭:《文字学概要》(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54页。

[14] 张亚初:《商周古文字源流疏证》,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222页。

[15] 详参郑鲲腾:《浅谈汉日异义词“床”》,《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11年第6期。

[16] []太田博太郎著,路秉杰、包慕萍译:《日本建筑史序说》,同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

[17] 例如何宝年:《中日同形词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5页;又如吴侃:《日语词汇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18] 刘沛霖主编:《韩汉大辞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97页。

[19] 同上,第1603页。

[20] 详参俞成云:《韩国文化通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74页、第492页。

[21] 转引自李华东:《朝鲜半岛古代建筑文化》,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页。

[22] 金富轼等:《三国史记》卷三十三,《杂志》第二“屋舍”条,东方文化书局1971年版,第349页。

[23] 按周文推测,唐人谓井栏为银床的说法始自颜师古,且本作唐人谓井栏为限牆。后《古今韵会举要》等书误“限牆”为“银床”。这里周文误读了《古今韵会举要》“榦”字下颜师古的《汉书》注文。稍加查核即可知,“又谓之银床,皆井栏也”一语并非颜注,乃《举要》按语。

[24] 周文总结了前人对“井栏”的三种理解,分别为“井上木栏”、“井台上的围栏”及“辘轳底座”,这里的玉槛就相当于“井台上的围栏”,此非为对“井栏”的准确理解。当然,井栏形制多样,在某些语境下会出现称栏杆形的井栏为井槛、玉槛的现象,但这不能排除玉槛称“井四周围栏”的更大可能性。

[25] 图一较为完整地展现出水井的整体面貌,特别是包括了地下的井圈部分。

[26] 参见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五女冢新莽墓发掘简报》,《文物》1995年第11期。

[27] 图三、图四为同一陶井,标号为M26:19,参见卢青峰:《洛阳邙山出土西汉陶井栏及相关问题》,《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5年第4期。该文称“井栏四角有方孔,与井亭四角方孔对应,原有木质井架支撑。”

[28] 参见刘诗中:《中国古代水井形制初探》,《农业考古》1993年第3期。

[29] 详参史晓雷,张柏春:《我国单曲柄辘轳普遍应用的年代考》,《农业考古》2014年第4期。

[30] 事实上,持“辘轳架”说的学者从未详细阐明辘轳架的具体形制,从现有资料看,辘轳架无论是安置于井栏或井旁地面,起支架作用的多为木质材料,与“银床”之名难合。

[31] 该古井栏实物不存。然句容茅山仍存有相同时代,亦号为“许长史炼丹井”的石井栏两具。其中之一暂名为“天监十六年石井栏”,上有铭文:“此是晋世真人许长史旧井,天监十四年开治,十六年安阑。”详参仲威:《海内孤本〈许真人井铭〉》,《书法》2012年第5期,陈世华:《茅山两天监井栏题字》,《书法》2012年第10期。

[32] 参见颜春峰、汪少华:《论“床前明月光”的“床”》,《中国典籍文化》1998年第4期。

[33]参见康晓云:《李白〈静夜思〉“床”字正义》2008-05-26,国学网http://www.guoxue.com/lwtj/content/kangxiaoyun_lbjysczzy.htm。康晓云:《回归安坐之本义和底座之引申义——再论字》2008-07-09,国学网http://www.guoxue.com/lwtj/content/kangxiaoyun_hgazbyydzysy.htm。汪少华:《〈回归“安坐”之本义和“底座”之引申义〉商榷》2009-3-12,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721。康文释“床前磨镜客”之“床”为“井床”,即“辘轳底座”;汪文则将此处的“床”看作是坐卧家具。

[34] 此诗版本有异文,“姑熟”一作“姑苏”,“昔时井”一作“吴时井”,均不影响诗义理解。详参詹瑛:《李白全集校注汇释集评》,百花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1页。

[35] 唐时有大小尺之分,《唐会要》卷6太府寺条载开元9 年敕格:“诸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暑景、合汤药及冕服制用之外, 官私悉用大者。”唐大尺具体长度说法不一,但均合今30厘米左右。详参王冠倬:《从一行测量北极高看唐代的大小尺》,《文物》1964年第6期;胡戟:《唐代度量衡与亩里制度》,《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

[36] (唐)李延寿:《南史》,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8页。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9年8月6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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